工程款结算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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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奥古斯咚咚”参与投稿,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工程款结算起诉状(共7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工程款结算起诉状

原告:xx市xx区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省xx市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唐xx,该公司经理。

被告:xx***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县经济开发区**路。

法定代表人:秋xx,该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88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元给原告(违约金从xxxx年1月1日起暂至*月30日,共*天,按日万分之*点一计算,之后的违约金计算到法院判决确定付款日止)。

合计:929896元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被告经友好协商,被告拟委托原告供应设备,承建一条抛光砖窑炉、干燥生产线。为此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陶瓷机械设备销售合同》及《渗花抛光砖生产线方案及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供应设备、承建一条抛光砖窑炉、干燥线生产线工程,合同总价600万元;被告在投产验收一年内分两次付清合同总价15%的尾款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应设备、进场承建窑炉生产线,被告支付了部分设备、工程款。

*年*月份,原告承建的窑炉生产线安装完毕,在试产成功后请求被告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不验收擅自使用的视为原告交付工程无质量问题,被告答复可以验收。但事后被告未经双方验收从*年*月开始,擅自使用原告承建的窑炉生产线进行生产,时至今日,原告承建的合同项下的窑炉生产线,被告已经正常投入使用*年*个月。在此期间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尾款88万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

因此,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逾期未支付尾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现特具状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决,判如所请。

此 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篇2:工程款结算起诉状

原告:##市##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经济开发区**路。

法定代表人:秋##,该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88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元给原告(违约金从1月1日起暂至*月30日,共*天,按日万分之*点一计算,之后的违约金计算到法院判决确定付款日止)。

合计:929896元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被告经友好协商,被告拟委托原告供应设备,承建一条抛光砖窑炉、干燥生产线。为此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陶瓷机械设备销售合同》及《渗花抛光砖生产线方案及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供应设备、承建一条抛光砖窑炉、干燥线生产线工程,合同总价600万元;被告在投产验收一年内分两次付清合同总价15%的尾款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应设备、进场承建窑炉生产线,被告支付了部分设备、工程款。

*年*月份,原告承建的窑炉生产线安装完毕,在试产成功后请求被告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不验收擅自使用的视为原告交付工程无质量问题,被告答复可以验收。但事后被告未经双方验收从*年*月开始,擅自使用原告承建的窑炉生产线进行生产,时至今日,原告承建的合同项下的窑炉生产线,被告已经正常投入使用*年*个月。在此期间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尾款88万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

因此,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逾期未支付尾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现特具状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决,判如所请。

此 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篇3:拖欠工程款起诉状格式

原告:××,男,汉族,xxx年02月0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注册号:xxxxxxxxxxx

住所地:xx市高新区××路×乙××大厦17层

联系电话:8××××95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8000.0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5624.55元(以188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篇4:工程款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英,职务董事长

住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里**号楼**室,邮编:***

电话:******

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心梅,职务总经理

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工业区***号,邮编:***

电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修款62259.24元,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巧6694.12元;以上两项共计68953.36元;

2、以上金额截至8月15日 ,逾期支付,则以62259.24元为基数,按每日0.024%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0月12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地的某项目B区的1#、2#楼的外墙外保温及饰面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50天,从月12日至年11月30日。合同还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个月,项目最后的结算金额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6月1日。然而,过了保修期后,该项目并未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保修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返还保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篇5:拖欠工程款起诉状

拖欠工程款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权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住*****************

联系电话:13*********。

被告:李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系某某旅馆负责人。

联系电话:13*********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住*******************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安装费共计4000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李某委托被告杨某某为其寻找进行石膏墙安装的人员。11月7日,原告经被告杨某某介绍同意为被告李某所负责的.某某旅馆进行石膏隔墙的安装。在进行安装之前,原告通过被告杨某某同被告李某协商先预付一部分款项,待安装完毕之后将剩余款项付清。被告杨某某在11月8日支付了预付款之后,于11月12日支付元,11月15日支付3000元,之后就拒绝再支付剩余款项。11月22日,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量面积进行决算,被告杨某某不但不予理会,还纠集其他人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拨打110,经过民警的调解,被告杨某某同意支付一切因原告被殴打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并在一周内付清所欠的劳务费。被告杨某某于当场支付医疗费700元后,于12月4日同原告丈量了干活的面积,由此得出原告所安装石膏墙的面积为274.52平

方米,安装费为15373.12元,医药费共计1069.20元。双方经过协商后约定剩余的欠款为4000元,由被告人杨某某支付。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的欠款4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为二被告进石膏墙的安装,实质上在原告与被告间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享有法定的权利,被告李某最为雇佣方,被告杨某某作为直接负责人拖欠安装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裁决为盼。

此 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权某某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篇6:工程款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姜海彧姓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XX年2月3日住址:**省大安市慧阳街八委七组身份证号:220882198402035018电话:13321465076

被告人:**省隆塬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坤地址:**市前郭县

第三人:孙彦彬姓别:男民族:汉年龄:47岁住址:**省**市XX建筑有限公司电话:13080085615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给付江沙及河流石欠款人民币16万元整及利息28160元整(利率0.8%起息时间为20XX年7月­-----20XX年5月)

2、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20XX年被告在大安市施工承建恒源佳居B座3号、4号楼,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向原告购买江沙及河流石。

由于被告没有及时付款被告工作人员孙彦彬给原告出了欠据(详见欠据)事后原告多次索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

原告人认为被告施工,购买原告建材被告应给付货款,被告指派工作人员出具欠据说明,双方合同关系明确事实清楚。

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6万元及利息28160元(利率0.8%计算从欠款之日起时间为20XX年7月­-----20XX年5月整共22个月)并要求被告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致

大安市人民法院

原告人:姜海彧

20XX年5月7日

篇7:工程款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董事长 电话:15135116XXX

住所: XXX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彰德人家小区**街楼

被告:山西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X 联系人闫建高 130****

住所:XXX市迎泽区桃园南路西巷**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建祁县梦幻庄园住宅楼工程余款1209893元以及迟延支付的利息45744元(利息从20xx年1月23日暂算至20xx年9月13日);

2、判令被告返还质保押金30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4#楼地下室墙身防水及散水费用243345.56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X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承建被告山西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县梦幻庄园1#----6#住宅楼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土建、散水以内的给排水、电安装、门窗及室外装饰、1#---4#楼从已完成的施工部位接起,5#---6#从垫层开始,从20xx年4月10日开工,20xx年11月30日竣工,合同总价款约为2100万元,补充条款:5#、6#从垫层施工至三层封顶,支付工程总值的30%,主体完工(封顶)后付至工程总值的60%,室内墙面粉饰完工后付至工程总值的75%,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返回。

20xx年10月25日该项目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7820617万元。 在该项目工程建设中,被告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因其周转困难,于20xx年1月22日以该项目工程的13套住宅抵顶部分工程款,现仍有余款1209893元未付,后期1#、2#、4#楼地下室墙身防水及散水工程完工后,经多次与其沟通结算却迟迟不予接洽。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一年内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应将每幢楼10万元共计30万元的质保金一次性退回,但至今也不予支付。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约定,并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及资金正常流转,给原告造成很大的损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X建筑

集团有限公司

20XXX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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