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化学易混淆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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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奶茶火锅冰激凌”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高中化学易混淆知识总结(共1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高中化学易混淆知识总结

1. 甘氨酸与谷氨酸、苯与萘、丙烯酸与油酸、葡萄糖与麦芽糖皆不互为同系物

错误,丙烯酸与油酸为同系物

2. 裂化汽油、裂解气、活性炭、粗氨水、石炭酸、CCl4、焦炉气等都能使溴水褪色

正确,裂化汽油、裂解气、焦炉气(加成)活性炭(吸附)、粗氨水(碱反应)、石炭酸(取代)、CCl4(萃取)

3. 苯酚既能与烧碱反应,也能与硝酸反应

正确

4. 常温下,乙醇、乙二醇、丙三醇、苯酚都能以任意比例与水互溶

错误,苯酚常温难溶于水

5. 利用硝酸发生硝化反应的性质,可制得硝基苯、硝化甘油、硝酸纤维

错误,硝化甘油和硝酸纤维是用酯化反应制得的

6. 分子式C8H16O2的有机物X,水解生成两种不含支链的直链产物,则符合题意的X有7种

正确,酸+醇的碳数等于酯的碳数

7. 1,2-二氯乙烷、1,1-二氯丙烷、一氯苯在NaOH醇溶液中加热分别生成乙炔、丙炔、苯炔

错误,没有苯炔这种东西

8. 甲醛加聚生成聚甲醛,乙二醇消去生成环氧乙醚,甲基丙烯酸甲酯缩聚生成有机玻璃

错误,乙二醇取代生成环氧乙醚,甲基丙烯酸甲酯加聚生成有机玻璃

9. 甲醛、乙醛、甲酸、甲酸酯、甲酸盐、葡萄糖、果糖、麦芽糖、蔗糖都能发生银镜反应

错误,蔗糖不是还原性糖,不发生银镜反应

10. 乙炔、聚乙炔、乙烯、聚乙烯、甲苯、乙醛、甲酸、乙酸都能使KMnO4(H+)(aq)褪色

错误,聚乙烯、乙酸不能使酸性高锰酸钾溶液褪色。

11. 常温下,浓硝酸可以用铝罐贮存,说明铝与浓硝酸不反应错误,钝化是化学性质,实质上是生成了致密的Al2O3氧化膜保护着铝罐

12. NaAlO2、Na2SiO3、Na2CO3、Ca(ClO)2、NaOH、C17H35COONa、C6H5ONa等饱和溶液中通入CO2出现白色沉淀,继续通入CO2至过量,白色沉淀仍不消失错误,Ca(ClO)2中继续通入CO2至过量,白色沉淀消失,最后得到的是Ca(HCO3)2

13. 大气中大量二氧化硫来源于煤和石油的燃烧以及金属矿石的冶炼正确

14. 某澄清溶液由NH4Cl、AgNO3、NaOH三种物质混合而成,若加入足量硝酸必产生白色沉淀正确,NH4Cl、AgNO3、NaOH混合后发生反应生成[Ag(NH3)2]+加入足量硝酸后生成AgCl和NH4NO3

15. 为了充分利用原料,硫酸工业中的尾气必须经净化、回收处理错误,是为了防止大气污染

16. 用1molAl与足量NaOH溶液反应,共有3mol电子发生转移

正确

17. 硫化钠既不能与烧碱溶液反应,也不能与氢硫酸反应错误,硫化钠可以和氢硫酸反应: Na2S+H2S=2NaHS

18. 在含有较高浓度的Fe3+的溶液中,SCN-、I-、AlO-、S2-、CO32-、HCO3-等不能大量共存正确,Fe3+可以于SCN-配合,与I-和S2-发生氧化还原反应,与CO32-,HCO3-和AlO2-发生双水解反应

19. 活性炭、二氧化硫、氯水等都能使品红褪色,但反应本质有所不同正确,活性炭是吸附品红,为物理变化,SO2是生成不稳定的化合物且可逆,氯水是发生氧化还原反应且不可逆

20. 乙酸乙酯、三溴苯酚、乙酸钠、液溴、玻璃、重晶石、重钙等都能与烧碱反应错误,重晶石(主要成分BaSO4)不与烧碱反应

21. 在FeBr2溶液中通入一定量Cl2可得FeBr3、FeCl2、Br2错误,Fe2+和Br2不共存

22. 由于Fe3+和S2-可以发生氧化还原反应,所以Fe2S3不存在错误,在PH=4左右的Fe3+溶液中加入Na2S可得到Fe2S3,溶度积极小

23. 在次氯酸钠溶液中通入少量二氧化硫可得亚硫酸钠与次氯酸错误,次氯酸可以氧化亚硫酸钠,会得到NaCl和H2SO4

24. 有5.6g铁与足量酸反应转移电子数目为0.2NA错误,如果和硝酸等强氧化性酸反应转移0.3NA

25. 含有最高价元素的化合物不一定具有强氧化性正确,如较稀的HClO4,H2SO4等

26. 单质的还原性越弱,则其阳离子的氧化性越强错误,比如Cu的还原性弱于铁的,而Cu2+的氧化性同样弱于Fe3+

27. CuCO3可由Cu2+溶液中加入CO32-制得错误,无法制的纯净的CuCO3,Cu2+溶液中加入CO32-会马上有Cu2(OH)2CO3生成

28. 单质X能从盐的溶液中置换出单质Y,则单质X与Y的物质属性可以是:(1)金属和金属;(2)非金属和非金属;(3)金属和非金属;(4)非金属和金属;错误,(4)非金属和金属不可能发生这个反应

29. H2S、HI、FeCl2、浓H2SO4、Na2SO3、苯酚等溶液在空气中久置因发生氧化还原反应而变质错误,H2SO4是因为吸水且放出SO3而变质

30. 浓硝酸、浓硫酸在常温下都能与铜、铁等发生反应错误,浓硫酸常温与铜不反应

篇2:高中生物易混淆知识点总结

受精作用属于基因重组

基因自由组合定律是指在生物体通过减数分裂产生配子时,随着非同源染色体的自由组合,其上的非等位基因也自由组合。受精作用是指不同基因型的配子结合成受精卵的过程,此过程不存在基因重组。虽然受精卵的基因型不同,但是它是由不同基因型配子所决定的。假如没有减数分裂过程中的非同源染色体的自由组合和四分体的交叉互换,就不会产生不同基因型的精子和卵子细胞,也就不会形成不同基因型的受精卵。生物的基因型就不会有更丰富的变化。所以,不同雌雄配子结合形成的受精卵的过程不属于基因重组。

篇3:高中生物易混淆知识点总结

基因突变发生在DNA复制时期

我们知道,基因突变具有低频率性。其原因之一是DNA的结构具有稳定性,而DNA具有稳定性的原因之一是DNA具有规则的双螺旋结构。当DNA解旋时,双螺旋结构被打破,其稳定性受到影响,容易发生突变。DNA复制过程中需要解旋容易发生突变,转录时也需要解旋,同样也容易发生突变。新课程教材中这样描述道:“基因突变可以发生在生物个体发育的任何时期。”教参中明确指出:基因突变可以发生在个体发育的任何阶段以及体细胞或生殖细胞周期的任何时期。由于自然界中诱变剂的作用或DNA复制转录修复时,偶然出现碱基配对错误所产生的突变称为自发突变。由此可见:基因突变发生在个体发育的任何时期。

篇4:高中生物易混淆知识点总结

精细胞变形为精子的过程属于减数分裂过程

一个初级精细胞通过减数第一次分裂和减数第二次分裂形成四个精细胞。也就是说,减数分裂结束时形成的是精细胞而不是精子。因此,精细胞变形成为精子的过程不属于减数分裂过程。

篇5:高中生物易混淆知识点总结

性状与性别有关的一定属于伴性遗传

性状与性别有关一般有三种,分别为伴性遗传、限性遗传、从性遗传。

伴性遗传是指位于性染色体上的基因所控制的某些性状总是伴随性别而遗传的现象。一般将伴状遗传分为X连锁遗传和Y连锁遗传。

X连锁遗传是指位于X染色体上的基因控制的性状的遗传。它随X染色体遗传。在两性间的分配不一致,在两种性别中均可表现。

Y连锁遗传是指由位于Y染色体上基因所控制的遗传。它只限于雄性个体的表达,并且在家族中由雄性向雄性一个不漏地传递。例如,人的外耳道多毛这一性状只能由父传子,子传孙。所以凡外耳道多毛者皆为男性。

限性遗传是指只限于一个性别上性状表达的遗传,基因位于常染色体或X染色体上,并常同第二性征或性激素有关。从性遗传是指基因在常染色体上,但由于受到性激素的作用,基因在不同性别中表达不同。例如:人类的秃顶遗传、绵羊角的遗传。这种遗传在两种性别上都可以表现。基因型遵循正常的孟德尔遗传模式,但表现频率及基因型与表现型的关系在两种性别上存在差异。

伴性遗传、从性遗传和限性遗传都是与性别有关的遗传。因此与性别有关的遗传不一定属于伴性遗传。

篇6:高中生物易混淆知识点总结

染色体交叉互换属于染色体变异

染色体结构变异中有一种类型叫易位,指染色体的某一片段移接到另一条非同源染色体上。而四分体的交叉互换是指在减数分裂的四分体时期,由于同源染色体的非姐妹染色单体之间常常发生局部交换,导致这些染色单体上的基因重新组合。因此,四分体的交叉互换应属于基因重组,而不属于染色体变异。

篇7:高中生物易混淆知识点总结

噬菌体的遗传物质都是DNA

噬菌体是一类专门寄生在微生物体内的病毒。它的种类很多,有的噬菌体头部含有双链DNA,有些含有单链DNA,有些则含有RNA。含有双链DNA的噬菌体的遗传物质是双链DNA,如T4噬菌体;含有单链DNA的噬菌体的遗传物质是单链DNA,含有如MB噬菌体;含有RNA的噬菌体的遗传物是RNA,如大肠杆菌f2噬菌体。由此可见:噬菌体的遗传物质是DNA或RNA。

篇8:高中生物易混淆知识点总结

糖尿病病人的血糖含量总是高于正常人

糖尿病病人的胰岛B细胞受损,导致胰岛素分泌不足。这样就使得葡萄糖进入组织细胞和在细胞内氧化合成糖原及转化成非糖物质利用方面发生障碍而此时肝脏释放的和由非糖物质转化来的葡萄糖则增多,因此发现高血糖。当处于饥饿状态时,随着血糖的消耗,其含量降低。由于病人储备的糖原较少,血糖得不到及时的补充。此时病人的血糖含量要比正常人低。由此可见:糖尿病病人的血糖含量在进食后高于正常人,而空腹时低于正常人。导学生进行对新问题的进一步认知,这样就会使得学生积累解决问题的经验,从容地应对认知冲突,也有利于学生自身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利用新旧知识的交叉互动、相互作用,让学生及时调整和认识自身的知识结构。合理科学地设置习题的认知冲突,不仅有利于教师教学工作的顺利展开,还有助于学生自主的构建其知识体系,积累解决认知冲突的实际经验。

篇9:经济知识:两组易混淆经济学名词

1.国内生产总值与国民生产总值

(1)含义

国内生产总值(GDP),指的是经济社会(也就是一国或一地区)在一定时期内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商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

国民生产总值(GNP),指的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常住居民在一定时期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商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

(2)联系

二者都是经济增长的核算指标,计算的全部最终产品(商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都是以货币形态表现出来的,且都是计算的一定时期内的流量而非存量。

(3)区别

一个是地域概念,一个是国民概念。国内生产总值(GDP)是一个地域概念,它是以一国或一地区划分的,比如要计算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那么只要在中国地域范围内,不论是国企还是外企,也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所创造的市场价值都要计入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而国民生产总值(GNP)是一个国民概念,它是以国籍划分的,比如要计算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那么只要具有中国国籍的国民,不论在中国地域范围内还是在外国地域范围内,所创造的市场价值都要计入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

2.恩格尔系数与基尼系数

(1)含义

恩格尔系数代表的是食品支出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

基尼系数指的是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百分比。

(2)联系

二者数值都在0-1之间,且都是数值越小越好。恩格尔系数越小,代表一个家庭或者一个国家富裕程度越高;基尼系数越小,代表收入分配差距越小。

(3)区别

恩格尔系数衡量的是一个家庭或者一个国家的富裕程度,且联合国根据基尼系数的大小不同,对于世界各国的生活水平也有一个划分标准:恩格尔系数大于60%为贫穷,在50%-60%之间为温饱,在40%-50%之间为小康,在30%-40%之间为相对富裕,在20%-30%之间为富裕,20%以下为极其富裕。而基尼系数是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指标,系数越小,说明收入分配差距越小。

篇10:驾照考试科目一易混淆知识

实习驾驶员

1、可以:按考试车型单独驾驶,可以上高速公路。实习期间须悬挂实习标志。

2、不准:牵引车辆;驾驶特种和危险品车辆;单独驾驶大客车和挂车。

鸣喇叭

1、可以:鸣三次,鸣半秒钟。行车中遇到畜力车时,尽量少鸣喇叭。

2、不准:郊外高音喇叭禁止,晚上23时到凌晨5时禁止。当经过不允许鸣喇叭的路段时,注意安全,禁止鸣喇叭。行进没有禁止鸣喇叭路段时,驾驶人应该尽可能少鸣喇叭。

灯光

1、左转向灯:向左转弯、向左变道、起步、驶离停车地点、调头时。

2、右转向灯:向右转弯、向右变道、靠边停车时。

3、夜间行车路灯照明良好开近光灯。

4、夜间无路灯照明时间时开远光灯。

5、雾天行驶时开雾灯和报警闪光灯。

6、进入环形路口不要开转向灯光,出环形路口时开右转向灯。

7、夜间需要超车时应变换远近光灯。

8、夜间临时停车时开示宽灯、后尾灯。

让车

1、机动车于非机动车在窄桥上会车减速靠右通过。

2、右转弯让左转弯的车先。

3、下坡车让上坡车。

4、非公交车让公交车先。

5、环型路口进口让出口。

6、有障碍让无障碍。

7、有让路条件让无让路条件。

未划分标线车道

1、机动车在中间行驶。

2、路幅宽度14米以上非机动车两边3.5米。

3、14-10米机动车中间7米。

4、10-6米非机动车两边1.5米。

5、小于6米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靠右顺序行驶。

支干路区分

1、干路:国道,多车道,划车道分界线,通公交车道。

车道

1、三条车道:第一条为超车道,专供超车用。第二条为小型车道,专供小型客车。第三条为大型车道,专供其他车辆通行。

2、高架:第一条为快车道,车速为70-80。第二条为慢车道,车速为50-80,低于70公里改在慢速车道上行驶。

3、高速公路:第一条为超车道,第二条为行车道,第三条为紧急停车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低时速为60公里,设计最低为70公里。高速公路上二车之间安全距离为100米。

4、高架和高速:不准停车、调头、逆向行驶、上下客。

交通标线

1、中心虚线:可以跨线超车或转弯。

2、中心单实线:(黄色)不准压线行驶。

3、中心虚实线:(黄色)禁止实线侧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

4、中心双实线:(黄色)严禁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

5、停车线:与中心线相垂直的条白色实线。

6、东道分界线:(白色)分隔同向行驶的车辆。

7、中心圈:区分车辆大小转弯,从中心圈左侧左转弯,不可压线。

驾驶人规定

1、实习驾驶人:正式驾驶证的第一年。

2、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或长期。

3、调换驾驶证的时间为90天。

4、超过一年没有换证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5、驾驶证遗失,补发驾驶证的时间为3天。

6、申请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等,身高为155厘米,眼睛视力5.0以上,年龄在21-50周岁。

7、学小型汽车,轻便摩托车年龄为18-70岁,学二轮摩托车年龄为18-60岁。

篇11:几个易混淆的词语

几个易混淆的词语

介词和连词]

有些词可以做介词,也可以做连词,比如“和”、“跟”、“同”、“与”等。怎样断定它们的词性呢?可以用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交换位置法。介词两边的词语位置不能互换,换了意思就变了;连词两边的词语位置可以换,换后意思不变。

如:我跟他学外语。≠ 他跟我学外语。(介词)

我跟他是好朋友。= 他跟我是好朋友。(连词)

第二种方法是前加因素法。介词前面可以加别的词语,连词前不能加别的'词语。

如:我曾经和他去过一次。(介词)

我和他都去过一次。(连词)

我多次与他打交道。(介词)

《红楼梦》与《水浒传》都借来了。(连词)

[连词和副词]

连词与一些副词都有关联作用,但不能因为有些副词能起关联作用就误认为是连词。怎样区别连词与副词呢?

一是用位置移动法来区别。连词位置是不固定的,而副词的位置是固定的:连词可在句前,也可在句中;而副词起关联作用时只能在主语后,谓语前。

如: 如果你去,我就去。“如果”是连词,“就”是副词。

移动一下位置试试: 你如果去(√) 就我去(×)

二是省略法。连词可以省略,表关联的副词不能省略。

如: 你去,我就去(√ ) 省略介词仍表假设关系。

如果你去,我去(×) 省略副词就不表示假设关系了。

[动词和介词]

动词和介词都带有宾语,很容易混淆,尤其是一些词如在、到、给、跟、比等常常兼有动词和介词两种词类,在具体语境中只能是一种。怎样区别判断在具体语境中的某词是动词还是介词呢?可用以下二种方法:

一是动词可以单独做谓语;而介词不能单独做谓语,只能构成介宾短语之后做谓语的连带成份。

比如: 例“在” 真理在人民一边(在是动词单独做谓语)

在黑板上写字(在是介词,与黑板上构成介宾短语做写的状语)

二是动词可带动态助词“着、了、过”。

例“到” 到北京了。到了北京了。√ (动词)

到北京去。到了北京去。×(介词)

“ 跟” 你跟我走。可写成“你跟着我走”。(动词)

你跟谁说话?不能写成“你跟着谁说话”(介词)

三是动词可以重叠,介词不能重叠。

例:“比” 咱俩比速度。可写成“咱俩比比速度”。(动词)

我比你高。不能写成“我比比你高”。(介词)

[“对”和“对于”]

“对”和“对于”都是表示对象的介词,在实际运用中常常用错,怎样区别并正确使用“对”和“对于”呢?一般地说,凡是可以用“对于”的地方,都可以用“对”;但是有的用“对”的地方不能用“对于”。大致在如下几方面是这样。

一、表示人与人这间或人与事物之间的对待关系时,只能用“对”,不能用“对于”。

如: 他对我很热情(√) 他对于我很热情(×) 对党忠诚老实。(√) 对于党忠诚老实。(×)

二、相当于“跟”和“朝”、“向”的意思时只能用“对”,不能用“对于”。

如:我对他说过了。(√) 我对于他说过了。(×)

他对我笑了笑。(√) 他对于我笑了笑。(×)

不对困难低头。(√) 不对于困难低头。(×)

篇12:高中地理易混淆概念

1.天体与天体系统

天体是就宇宙间物质的存在形式而言的,各种星体和星际物质的通称。

天体系统是就天体的运动关系而言的,是指运动着的天体因相互吸引、相互绕转所构成的相对独立和层决不同的系统。

2.流星体、流星现象与陨星

运行于行星际空间的固体块和尘粒称流星体。当它高速冲入地球大气层,与空气分子激烈碰撞而燃烧产:生的光迹称为流星现象。

降落到地面未能燃烧尽的流星体的“残骸”则称陨星。

3.昼夜之分、昼夜更替与昼夜长短

昼夜之分是指由于地球是不发光、不透明的球体而引起地表向日的一半明亮而对应的另一半黑暗的现象。昼夜更替是由于地球自转而使地球产生的白昼与黑夜以一个太阳日(24小时)为周期的交替现象。

而昼夜长短、是由于黄赤交角的存在和地球公转引起太阳直射点的移动,使除命道外的各纬度昼夜长短产生周年变化的现象。

4.节气与季节

节气是根据天气和物候的演变情况确定的,以太阳在黄道上运行15.为划分标准,一个回归年有24个节气。

季节;是根据各地正午太阳高度和昼夜长短的周年变化情况确定的,以太阳在黄道上运行90度为划分标准;二者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一年中寒来暑往及物候的变更情况。

5.气温递减率与地温递增率

前者表示对流层内气温随高度而逐渐下降的变化率。平均每上升100米,气温下降0.6℃。

后者表示常温层以下一定深度内,地温随深度逐渐增高的变化率。平均每深100米,温度增高3℃。

6.太阳辐射、太阳辐射强度与太阳常数

太阳辐射是一个物理概念。是指太阳向宇宙空间发射的电磁波和粒子流。太阳辐射强度是一个物理变量,指每平方厘米的地球表面每分钟获得的太阳辐射能量。

其大小随纬度、太阳高度和时间而变。而太阳常数是一个物理常量,指在日地平均距离条件下,地球大气上界太阳高度角为90°时的太阳辐射强度。其数值为8.16焦/厘米·分。

7.海陆风、季风与季风气侯

海陆风是由海陆之间的气压日变化而引起的,仅出现在滨海地区,是一日之内风向转变的现象。季风是由海陆热力性质的差异所导致的海陆之间气压中心的季节变化(或气压带和风带位置的季节移动),而季风是一种大范围内的盛行风向随季节有显著变化的风系。

但有季风的地区不一定就形成季风气候,只有在海陆对比显著、风向变化明显的热带、副热带和温带大陆东岸的季风区分布的才是季风气候。

8.气象、天气与气候

气象是表明大气特征的物理状态和物理现象的总称。包括气压、气温、温度、风、云、降水等要素。天气是指短时期某地义气中的气象变化情况。

它是由各种气象要素综合表述的大气物理状况。气候则是指一地区多年现察所得到的概括性气象情况。天气是多变的,而气候则较为稳定。

9.水体与水圈

水体是指由天然或人工形成的水的体,如海洋水、河流水、湖泊水;大气水等;水圈是地球上各种水体的总称,是一个连续的不规则的圈层。

10.径流与径流量

径流是指降水扣除蒸发量等损耗后沿地表、地下运动的水流。径流量则是指一定时段内通过某一河流断面的水量,单位:立方米/秒。

11.汛期与洪水期

汛期是指江河由于流域内季节性降雨或冰雪融水引起定时水位上涨的现象。洪水期则指江河湖泊中水位超过正常水位达到洪峰水位及其以上的时期。

12.水资源、水利资源与水力资源

广义的水资源是指地球表层可供人类利用的水,狭义的水资源则是能为人类直接利用的淡水。水利资源指能被人类控制或基本控告的应用于灌溉、给水、发电、航运、养殖等方面的用水。

近年来常以“水资源”一词替代、包容“水利资源”。水力资源属于水利资源的范畴通常指天然河流或湖泊、波浪、洋流所蕴藏的动能资源。

13.地壳、软流层与岩石图

地壳的范围是在地表以下、莫霍界面以上。软流层位于地幔上部,在地下约60千米—250千米至400千米处。岩石圈则从软流层以上直到地表。三者的关系可表示为:岩石圈=地壳十上地幔顶部=软流层以上部分。

14.矿物、矿产与矿床

矿物是形成矿产和矿床的物质基础,矿物不等于矿产,只有当有用矿物富集起来达到基农业利用要求时才为矿产。

有矿产不一定就叫矿床,只有矿产的富集地段才称为矿床。矿产是岩石形成过程中形成的,矿床在一定地质作用下才能形成。

15.地质作用、地壳运动与地质构造

地质作用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原因,引起地壳表面形态、组成物质和内部结构发生.变化的作用。按其能量来源分为内力作用和外力作用。

地壳运动仅是内力作用的重要表现形式,而地壳中的各种地质构造基本上都是地壳运动的结果。

16.断裂与断层

断层是岩石在断裂变形阶段产生的,只有当岩石沿断裂面有明显的移动时,才能称断层。形成断层,岩石必定断裂,但岩石产生断裂,未必一定形成断层,关键在于是否沿断裂面有明显的位移。

17.印度详板块与印度板块

印度洋板块为全球六大板块之一,主要以大洋地壳为主,属于大洋板块。而印度板块从属于印度洋板块,是它的一个子板块,为小板块,由陆壳组成,属大陆板块。喜马拉雅山脉是由印度板块(而非印度洋板块)与亚欧板块两个大陆板块相碰撞形成的。

18.风化作用与侵蚀作用

风化和侵蚀都是对岩石的破坏作用。但风化作用相对侵蚀作用来说b是在静态下比较缓慢地进行的,短时间内不易被人们觉察,而侵蚀是在较为明显的动力作用下进行的,易于察觉。

19.生物群落与生态系统

前者是生活在一定自然区域内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种群的聚合体。其中的各种生物由于彼此间相互影响、紧密联系并与其生存环境进行着连续的能量和物质交换而形成的统一整体即生态系统。二者关系可简单表示为:生态系统=生物群落十生存环境。

20.热带雨林与热带季雨林

热带雨林分布在终年湿热的赤道地区,由高大茂密、常绿的乔木为主组成的植物群落。热带季雨林不连续分布在热带雨林外围干湿季乔交替的热带季风气候地区,由旱季落叶的乔木为主组成的植物群。季雨林与雨林相比,外貌有明显的季相变化,群落组成种类和结构比较简单。

21.土壤、土地与土地资源

土壤是陆地表面具有一定肥力、能够生长物的疏松表层。土地比土壤内涵丰富,除土壤外,土地还包括尚未形成土壤的岩石和岩石风化物。因此。土地是一个广泛的概念。而土地资源是对人类利用而言的,指人类在目前和预见到的将来能开发利用的各种类型的土地。它既具有土地的自然属性,又具有土地的社会属性。

22.森林覆盖率与林木蓄积量

前者是指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的占有情况。后者则指森林面积上生长着的林木的材积总量,是测定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资源总规模和水平的重要指标。

23.草原、草地与草场

草原指生长在干旱、半干旱地区由旱生、半旱生的多年生草本植物占优势的植被。草地指被覆草原、草甸等植被的土地。草场指用以畜牧的草原、草甸等的统称。草地属于土地资源,而草原、草场属于生物资源。

24.一次能源与二次能源

一次能源为没有经过加工的天然能源;属于自然资源。而二次能源是经过人为加工转换后得到的另尸种形式的能源,不属于自然资源如沼气与人二沼气;煤与煤气、天然气与液化气、核能与核电等都是一次能源与二次能源的关系。

25.大农业与小农业

农业是利用动植物的生长繁殖,通过人工培养和养殖,来获得农产品的一个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其中大农业是指广义的农业概念,主要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而小农业是指狭义的农业概念,专指种植业。

26.耕作制度、复种指数与垦殖指数

耕作制度是指农作物的栽培方式(熟制、布局等)及与之相配套的农技措施的总称。复种指数是一农业地区一年内作物播种面积与耕地面积之比。而垦殖指数则是一国或地区已开垦种植的耕地面积与其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三者在一定程度上分别及映出某地农业生产 力水平、耕地重复利用和开发的程度。

27.工业分布与工业布局

工业分布是已形成的工业生产的地区分布。工业布局除含有“分布”的含义之外,还有把工业生产合理地安排在某地的意思。

28.人口流动与人口迁移

前者是未改变定居地的人口移动。如民工流动、旅游和度假等。后者是指一定时期内人口在地区之间作永久或半永久的居住地的变动。二者的区别表现在是否有较长时间变动居住地。

29.环境容量与环境承载量

前者是对污染物而言,是指环境对污染物的最大允许量。而后者是对人口而言,指一定区域内的自然资源所能养活的人数。

30.领土、国土与国土资源

领土和国土都是从国家主权的角度指一国主权管辖的也域空间。但领土是国家享有完全排他性主权的部分。国土除领土外,还包括国家享有管理和使用权利但不具有绝对占有权的海洋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部分,国土资源指一个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资源的总和。广义的国土资源是指国家的全部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人口资源和社会经济贷源。

篇13:合同法易混淆知识点

合同法易混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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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第36、37条(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 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适用,应掌握以下几点:

(1)强调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若只是履行了一小部分义务,并不能成立合同。

(2)强调只要“一方”履行就可以了,不需“双方”均为履行。

(3)此时的“合同”成立,是指口头约定的内容成立,而不仅仅是“已经履行的部分”成立。

2、对沉默在不同情形下积极或消极的法律意义,应予牢记,不可混淆。《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如《合同法》第171条,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意义。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又不存在大家公认的交易习惯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课以另一方沉默所表示的法律意义。

3、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法学界争论很大,主要有单方法律行为说和要约说两大主张,合同法对此未予规定。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法律行为。

4、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卖(出价)的意思表示是要约,拍定是承诺。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决标)是承诺。

5、特别注意第31条非实质性变更仅是原则上产生承诺效力,有两种情形导致承诺无效而为新要约:

(1)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2)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6、交叉要约问题。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对于交叉要约可否成立合同,存有争议,一般认为不能当然成立合同,因为交叉要约当事人缺乏承诺的意思表示。

7、同时表示问题。同时表示是指订约当事人采用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同时表示与交叉相约本质相同,仅是双方对话方式不同。其效力应同于交叉要约。

8、意思实现。意思实现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依据交易的习惯或交易的性质,不需要作出承诺的通知,或者要约人已经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的,要约人从受要约人有承诺意思表示的客观事实中,推断受要约人作出了承诺。意思实现产生承诺效力,合同成立。

9、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在以下三种情形下适用:

(1)合同不成立;

(2)合同被确认无效(参见《担保法》第5条第2款);

(3)合同被撤销。

(4)务必弄清楚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10、务必区分开《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的两类“登记手续”的不同效力。(合同法解释第9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11、在司法考试视野内,属于《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是指: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

(3)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合同(《专利法》第10条)。

还应指出的是,城市房屋买卖合同与城市房屋租赁合同都不属于第44条第2款的情况。前者并不需要登记,只是转移房屋所有权时需要进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而非“合同登记”),后者确实需要登记,但登记的性质是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而不是合同生效要件。

12、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两类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是有分别的,对于财产损失的发生强调主观过错是故意与重大过失。言外之意,如果免责条款免除的是一方因一般过失致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该条款并非无效。但是,对于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则不问被免责方的主观过错为何。即使免责条款免除的是一方因一般过失致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亦为无效。

13、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合同法》第52条同《民法通则》第58条有冲突的,则应适用前者。但是,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合同之外,还有遗嘱、婚姻等行为,在民法典彻底修正《民法通则》第58条并颁行之前,《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仍适用于合同之外的其他民事行为。

14、第55条第(一)项规定的撤销期间是一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权利人在此期间主张实体权利而中止、中断或延长。换而言之,只要此期间一过,撤销权人势必丧失撤销权本身。如:某甲于1999年10月15日从乙商场买回一台豆浆机,商场告之该机有100种功能,但当天甲买回后反复调试,发现只有一种功能。第二天即去找商场交涉,一直交涉了一年多。2000年11月10日,甲在交涉无望情形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甲之诉求能否得到满足?显然不能。因为撤销期已过,甲之撤销权已告消灭,该合同已转为有效合同。当然,此时甲仍可请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15、在可撤销合同下,享有撤销权的:

(1)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同中,只有受损人才享有撤销权;

(2)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合同中,双方均有撤销权。

16、正确区分条件与期限。识记各种条件(期限)的分类及其对应关系,不要将解除条件当作停止条件,延缓条件当作消灭条件。常有试题要求判断某一合同所附事实属于哪一种条件(解除条件还是延缓条件,肯定条件还是

否定条件),解答此类试题规则为:

附条件的合同均可表述为下列公式:“如果??,就??”。这一公式的前半句“如果??”

就是条件本身,后半句“就??”是条件成就的效果。解除条件与延缓条件的区分是依条件的效果不同而划分的,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是从条件本身为肯定事实还是否定事实划分的。上述公式可变换以下四种情形表述,其条件分类如下:

(1)“如果??,就??”(肯定条件,延缓条件);

(2)“如果??,就不??”(肯定条件,解除条件);

(3)“如果不??,就??”(否定条件,延缓条件);

(4)“如果不??,就不??”(否定条件,解除ヌ跫)。

17、利益第三人合同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严格区别于债权债务移转制度。在债权债务移转时,第三人受让债权或承担债务而成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原债权人或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因此,第三人受让债权后,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承担债务后,有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如此看来,利益第三人合同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和债权债务移转的区别在于:前者情形下第三人并未成为合同当事人,而仅为受领履行人或履行义务人。

18、不安抗辩权人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无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

(2)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

19、第71、72条的立法政策取向是不鼓励提前履行、部分履行,所以原则上赋予债权人拒绝受领权而非受领义务。当然,合同法也有例外规定,如第208条即体现了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立法政策。

20、注意代位权诉讼与撤销权诉讼的两大区别:

(1)当事人诉讼地位;

(2)费用承担。

21、虽然同名为“撤销权”,但《合同法》第75条的“1年”同第55条的.“1年”的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诉讼时效,后者是除斥期间。而第75条的“5年”则是除斥期间(《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

22、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债权人与受让人(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当事人。

债务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与新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不是当事人。新债务人不得援用抵销权,这是与债权转让合同的区别。

23、《民法通则》第91条关于合同转让不得牟利的规定,于今日已不再适用。

24、合同解是否具有溯及力未作一刀切的规定:即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换而言之:

①从合同性质看,一般认为继续性合同解除后,不具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指一方或双方履行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合同,如雇佣合同、导游合同等。

②对于广大的非继续性合同而言,被解除后有无溯及力,亦未作一刀切规定:是否有溯及力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场合)或解除权人(单方解除场合)之意志,并受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当然,涉诉的,法官亦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自由裁量权。此所谓“根据合同情况”之立法含义。

③若选择有溯及力,则适用双方相互返还或单方返还之规则,以求恢复原状。

④若选择无溯及力,则双方就已履行部分进行清偿。

注意:有无溯及力,是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被撤销的重大区别之一。

25、注意违约责任形式不包括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形式。

26、《合同法》分则中有以下几类合同责任采过错责任:

(1)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9条。

(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合同法》第303条第1款。

(3)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条。

(4)仓储合同:《合同法》第394条。

(5)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条。

27、《合同法》第121条仅规定了第三人行为造成违约制度,并未直接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后者在我国合同法上是作为一个理论学说在学理上加以研究的,应注意二者的区别。

28、合同相对性规则的若干实证这里辑录了《合同法》分则、总则及其他单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一些具体规定,并作简要分析。

(1)涉他合同

①即约定由第三人为受领或给付的合同,又分别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第三人负担合同。原则上,未经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为第三人设立负担(第三人代为清偿),但设立利益(第三人代为受领)是可以的。利益设立后,第三人是否接受该利益(清偿),取决于第三人意志。第三人不受领的,由债权人受领。

②若经过第三人同意,当事人可为第三人设立负担(代为清偿)。但无论是利益第三人,还是负担第三人,均非合同当事人。故在代为清偿场合下,代为清偿人(第三人)并不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在代为受领场合下,代为受领人(第三人)也不得请求债务人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65条)。

③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人寿保险合同,见《保险法》第52、62条。

④分则中典型的第三人负担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出卖人向债权人(承租人)为给付。见《合同法》第237、239条。

(2)加害给付中的第三人

①消费者依侵权之诉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损害赔偿,但依违约之诉提起请求的,只能针对销售者主张,不得向生产者主张,因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无所谓违约之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1款及第3款);

②其他受害人(非不具有消费者身份的受害人)只能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侵权之诉,而不得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违约之诉,因为其他受害人与生产者也好,与销售者也好,均无合同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

(3)转租合同的第三人

①转租合同的承租人(即次承租人)毁损或恶意添附租赁物的,转租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出租人却不可以,出租人只能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②对于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但不得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

(4)抵销中的第三人

前已交待,抵销只能发生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不能以己之债权抵销第三人之债权,反之亦然。如《合伙企业法》第41条即是。

(5)承揽合同的第三人

①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合同法》第253条)。

②同理,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适用第①项规则(《合同法》第254条)。

(6)多式联运合同中的各区段承运人

依《合同法》第317、318条,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联运过程中的承运方责任,均由经营人对托运人负责,各区段负责人不直接对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他们之间无合同。

(7)定金责任中的第三人

依《担保法解释》第122条,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本条之立法精神,同《合同法》第121条完全一致。

29、合同相对性规则的若干例外:相对性为合同效力的原则性规则,有原则必有例外。在个别场合下,法律为强调某种利益或价值,特别规定合同效力可及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1)合同保全

①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场合下,我们已看到债权可及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次债务人),债权人可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对次债务人的诉讼(《合同法》第73条)。

②在撤销之诉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也涉及到了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受让人或受益人)(《合同法》第74条)。

(2)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一部分承包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本来,分包人与发包人并无合同关系,但法律为使承包人与分包人互相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直接规定了二人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就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起违约责任而言,可谓是合同相对性的一个例外。

(3)单式联运合同的区段承运人

与多式联运合同不同,单式联运合同由托运人与签约的承运人订立后,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签约人与该区段承运人负连带责任(《合同法》第313条)。

此时,若损失发生的区段的承运人不是签约人,其与托运人亦无合同关系,但他依法律规定要对托运人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此又为合同相对性之一例外。

30、第133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指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移转的情形,一定要有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才发生此种效力,并非所有的特定物买卖都是法定的自“合同成立时移转所有权”。

31、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在买卖合同中其所有权转移亦适用“交付”规则,即以交付转移所有权,而不是适用什么不动产登记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汽车等重要交通工具在买卖中的登记,是对抗要件而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如甲有一汽车卖与乙,于6月1日将车交付给乙,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乙驾车于6月6日撞伤行人丙。则丙可依法起诉甲,要求甲承担责任。但此时汽车所有权已转移至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至于丙为何还能起诉甲,答案即在于: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个中原理,可参见《海商法》第9条、《民用航空法》第14条。以上所讲的风险负担原理,仅适用买卖、互易、赠与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中,而不可无限扩展适用于其他合同类型中去。否则,真理再向前迈一步,要变成谬误了。如在租赁,借用等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当然要由物的所有权人负担了,故不能适用什么“交付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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