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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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sssssssaaa”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共11篇),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篇1: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

关于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全市地税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办函〔20××〕83号)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不公、行政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问题,助推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明显提升、执法作风明显转变、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明显上升,逐步实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执法素质教育。一是落实教育培训。市、县组织法制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党组中心组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公务员每年学法不少于40学时的要求。市局将有针对性地举办1期法制业务培训。二是强化人才培养。促进和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种学历教育、法律、会计等资质资格考试,提升专业人才比例。各单位要加强人才库及执法标兵管理,通过建立税务学堂、成立业务兴趣班、开展“依法治税宣讲”等活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传帮带和示范表率作用。三是逗硬业务考试。建立业务部门学习考试联动工作机制,以各业务科(股)室为主定期报送考题,对执法人员定期组织法律及税收业务知识考试。市局今年将组织对2个基层单位进行税收执法能力考试。四是丰富练兵平台。开展“以案释法”、情景模拟、岗位练兵、岗位比武等活动不少于2次。

(二)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各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和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规范。加大行政执法队伍清理整顿力度,对没有执法资格人员,严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调离执法岗位,对经清理确认了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通过报纸、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先进示范带动作用。华蓥、岳池和邻水县局为市局执法能力建设示范单位,市局已通过文件明确示范的具体工作。省局今年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进行了全面部署,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要与执法能力建设示范工作紧密结合,强化措施,深入实践,积极总结成功经验。市局将在省局的指导下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综合评审和实地考评,择优向省局推荐全国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四)健全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制度。各单位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继续完善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对重大涉税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评估,多途径、多形式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完善依法行政专家咨询制度,对重大税收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税收政策制定及重大项目建设等进行专家咨询指导,提高地税机关依法行政水平,降低地税机关执法风险。积极建立决策反馈制度,决策机关要跟踪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重大决策实施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等进行调整。

(五)深入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要结合行政权力清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需要纳税人周知、遵守和执行的事项和信息。积极推行重点税源、重大项目、重要环节的税收管理公开透明,强化阳光办税。建立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纳税人代表建立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对地税执法和服务的意见与建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完善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各单位要完善关于表明身份、告知、陈述和申辩、听证、送达、执行、时效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各项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和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并设立公示栏,向社会公示相关制度。严格督促执法人员遵守各项程序制度,特别是要切实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做到取证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枉不纵。

(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要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救济等行政处罚原则,落实罚缴分离制度,严格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避免执法随意性。二是着力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按照行政审批项目最少、流程最短、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要求,深入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并按照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实施许可行为。三是规范行政强制行为。要做到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合法,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要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原则,在采取强制行为时,要选择实施伤害最小的措施,严禁不好执法。

(八)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要求格式相对统一、内容严谨,说理清楚、用语规范,论述完整。各单位应使用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并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材料归档和案卷管理。

(九)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认真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公告、评估、清理和修改、废止工作,从源头上为依法行政提供基础保障。始终坚持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形式。重视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加强对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要性、可行性的研究论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优化并全面推进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自动化管理程序。严格按照省局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

(十)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坚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修订完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管理办法和税务案卷评查办法。积极做好全市地税系统20××年度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与“两法衔接”案卷评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认真开展20××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继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监督,规范税收自由裁量权。

(十一)加强税务风险防控。按照“全面清理、把握重点、注重实际、突出实效”的思路,以“查找、分类、监控”为重点,在华蓥市局试点的基础上,分阶段落实风险防控工作部署。5月底前将《税收执法风险防控手册》初稿下发各单位;各单位通过组织学习《税收执法风险防控手册》初稿,进一步清理查找风险点,思考、总结和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并将清理完善的情况于8月底前分类汇总上报市局;华蓥市局着重于防控手册的实践操作,要针对梳理出的高级别风险,特别是重点行业、重点环节研究具体防控操作措施;市局于12月底前完成全市《税收执法风险防控手册》的编写。

(十二)建立执法评价体系。积极探索税收执法考核评价体系的建立。稳步推进岳池县局的执法评价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一是科学设定评价指标;二是选择适当评价方法;三是明确评价结果运用。今年年底,市局将结合岳池县局执法评价体系的建立情况,对全市各执法单位组织一次执法现状评估,并进行通报,作为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工作实施步骤

“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自20××年5月23日开始,10月30日结束,包括准备、实施、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5月23日至6月14日)。

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研究部署,明确工作机构,并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具体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各单位制订的实施方案要在6月10日前报送市局。

(二)实施阶段(6月17日至9月30日)。

各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着力做好活动组织发动、指导落实、检查验收和执法人员培训等工作。要监督指导本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落实规范行政执法各项工作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8日至10月30日)。

市局组织检查组对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提高行政效能和优化税收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为契机,结合年度总体工作要求,加强工作配合协作,切实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

(二)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法规部门要起好统筹协调作用,明确责任,分工到人。(三)严格考评。市局将“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情况纳入20××年度考核主要内容,严格逗硬考核,同时,对工作开展较好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篇2: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实施方案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市两级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行为,按照《XX省卫生厅转发关于开展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X卫办发198号)要求,结合《XX省卫生厅关于印发30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卫办发125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不公、行政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问题,助推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和卫生执法监督人员执法理念明显提升、执法作风明显转变、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明显上升,逐步实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工作内容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规范委托行为

1、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各区市县卫生局要结合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一步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定范围内实施。

2、行政权力委托要于法有据。各区市县卫生局要对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合法依据的委托行为一律予以纠正。

(二)、落实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规范执法队伍

1、进一步清理整顿卫生行政执法队伍。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清理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严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坚决调离执法岗位。

2、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申办新式IC卡行政执法证,实现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信息网络查询。要将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在本地本部门网站上公开并及时更新,方便公众免费查询。

3、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各卫生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组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加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思想道德和作风建设。

(三)、建立完善程序制度,规范执法流程

1、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各单位要完善关于告知、陈述和申辩、听证、时效、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细化执法环节和步骤,规范调查取证程序,统一适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9月修订版)及XX省卫生厅增补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

2、严格执行证据制度。各单位要教育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和取证程序,重点规范调查取证的行为,防止出现“钓鱼执法”、“养鱼执法”,做到取证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枉不纵。

(X)、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

1、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医疗卫生、生活饮用水等民生领域执法,不缺位不越位,防止执法缺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行政处罚要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教育相结合、无救济即无处罚等行政处罚原则,落实罚缴分离制度,杜绝“以罚代法”、“以罚代刑”行为。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规范,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2、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划分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严格落实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

3、规范行政强制行为。要做到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合法,不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强制。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严禁暴力XX、野蛮执法。

4、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要推行行政指导、说理式执法、柔性执法。切实改变重处罚强制,轻引导规范的现象。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1、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2、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严格执行《X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及时依法处理,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布。

(六)、开展重点执法领域监督检查

开展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为重点的行政执法情况自查及监督检查。

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审批时限、工作质量、收费依据以及审批范围、设定条件等情况,做到“五查五看”:一查审批时限,看是否存在超时限审批、效率低下问题;二查工作质量,看是否存在服务态度差、墨守成规、推诿扯皮问题;三查收费依据,看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问题;X查审批范围,看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审批、继续审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问题;五看设定条件,看是否存在随意设定审批条件、擅自增加审批事项问题。对行政执法行为,重点监督检查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处罚结果、工作作风等情况,做到“X个查纠”:一查执法主体是否合法,重点纠正无证执法、越权执法等问题;二查执法程序是否正当,重点纠正随意收缴、扣押、查封、冻结财物等问题;三查行政处罚是否适当,重点纠正滥罚乱罚、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等问题;X查执法行为是否廉洁,重点纠正借机“吃、拿、卡、要、报”及推销产品、承揽工程等以权、以岗谋私问题。

三、工作步骤

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时间为6月-209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部署阶段,时间安排在6月,根据《XX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全面部署。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时间安排在7-8月,全面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的各项活动。根据本方案,分阶段、有组织、有重点地完成各项工作计划。

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时间安排在9月,年9月底前完成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自我检查总结工作,并以书面总结的形式报送市卫生局法规监督科。

联系人:XX,联系方式:XX。

六、工作要求

一是各县(市、区)卫生局要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为契机,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二要做好活动信息报送和总结工作,及时将活动进展情况和工作创新、先进经验报送市卫生局法规监督科。市卫生局将于9月对区市县卫生部门“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城管大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计划县食品药品监督局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小结

篇3:规范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市依法治市“十大行动”总体方案》(万法组发z{1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杜绝不良风气,提升执法能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更好地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我局积极开展于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要求,继续巩固深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成效,以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为主要抓手,密切联系近两年工作实际,尤其是近期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检疫出证和证章标识管理,全面提升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以下简称“行动”),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健全规章制度,纯洁执法队伍,强化管理手段,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能力,打造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树立动物卫生监督队伍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良好形象。

(二)主要内容

提升动物卫生监督人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整改、考核、培训等措施,加强遵纪守法、文明执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方针政策、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综合素质,适应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增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凝聚力、执行力,完善相关保障措施,提高执法人员操作技能、综合监管能力、办案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6月)

1、加强领导。成立**市“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领导小组,市畜牧食品局局长周元礼任组长,市畜牧食品局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吴安华任副组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朱静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支部书记邓万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林义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冉立冬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朱静卿兼任办公室主任,林义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鲁文菡为联络员,负责及时将“行动”期间的经验、做法及相关工作以信息形式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全市动员,落实方案。6月底,召开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动员大会,传达、部署**市“提素质强能力行动”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7月-*年4月)

1、人员队伍整顿阶段(7月1日-31日):全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要求为依据,对过去两年,特别是近期小反刍兽疫防控中的执法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全面梳理,查找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各环节管理。每名执法人员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交由单位领导班子审核后,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限期整改;对相关人员,单位负责人要进行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等处分。

2、定岗定程序,强化工作制度阶段(8月1日至31日):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各岗位的人员数量、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对设置不合理的岗位、人员要及时调整,确保动物卫生监督申报点(检查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执法办案、检疫等公主国内组岗位、人员落实到位。要按照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制度和启用<动物卫生监督记录表>的通知》要求,做好我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痕迹化管理。二是要对于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执法办案等工作岗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查证验物,做好消毒、登记工作。要监督做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关键岗位轮换和执法回避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督查和稽查制等制度,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三是要对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出证。杜绝只收费不检疫、“越权出证”、“隔山开证”等行为。发现疑似病畜禽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产地检疫出证要基于对规模养殖场或相关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掌握养殖环节动物疫病防控状况,并在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基础上,按产地检疫规程出证。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入场动物的查证验物,严防不合格动物进入屠宰场;做好同步检疫,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场。

3.规范证章标识使用管理专项整治阶段(9月1日至30日):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统一相关执法标识,规范检疫证明的使用管理,严格做到“统一订购、层级发放、网上公布、及时登记、回收和销毁”,落实“专人、专账、专库管理”制度。要及时对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识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清理排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立即整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的签字官方兽医必须为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要严格控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的'签字官方兽医人数。要加大区域合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严肃处理不按规定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倒卖或伪造证章等违法违规行为。

4.执法后评估阶段(10月1日至31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开展执法案件“回头看”,通过调阅相关执法案卷、回访行政相对人等,对2013年查处的全部案件进行执法后评估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执法程序和效果进行检查和综合评价,纠正不当执法案件,对违规执法人员作出处理。要及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管理程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依法规范、公正透明。

5.举办执法技能竞赛(11月1日至31日):通过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现场执法评判、执法案卷评查和检疫技术比武等活动,对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进行评比,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推动执法人员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6.开展全员教育培训阶段(1月-4月):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制定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培训计划,全面开展检疫监督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活动,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各方面素质。在政治素质上,要树立社会主义价值观,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形成“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形象;在法律素质上,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经上岗培训,持省级农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上岗,逐步实现动物卫生执法人员由业务型向依法管理型转变。在业务素质上,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畜牧、兽医等专业知识和相关操作技能,不断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市畜牧食品局要组织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人员,要继续培训至考核通过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总结提高阶段**年5月)

*年5月底前,市畜牧食品局要全面总结本次“行动”取得的成效,认真梳理各环节工作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要认真组织研究下一步工作方案,建立“提素质强能力”的长效机制。并在*年5月底前将本市总结报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四、加强监督检查,形成长效机制

市畜牧食品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完善各项制度,争取相关支持,提升监督执法科技支撑能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人员队伍整顿、规范证章标识使用管理、执法后评估等活动中,要坚持“边查找、边整改”,及时查漏补缺,重点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市畜牧食品局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内部稽查,对每个阶段实施情况组织督查,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加强指导督办,确保“行动”各项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营造动物卫生监督系统提升综合素质、强化执法能力的良好氛围。

篇4: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竞赛活动实施方案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竞赛活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素质,使我市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总站决定开展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竞赛活动,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竞赛时间: 竞赛时间从11月15日起至月5日止,时间20天。 二、竞赛对象: 以各执法单位为一个参赛团体,单位正、副职领导和部分交管员是本次活动的主要考评对象,其中参加竞赛候选的交管员应占总人数60%以上。 三、竞赛内容: 交通运政、征稽业务及稽查工作规范,具体包括: ㈠指挥停车: 分为徒手指挥和使用停车示意牌(灯)两种。 ㈡检查车辆: 车辆停稳后,稽查人员应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明确表达检查项目,文明检查。 拦截检查车辆不得超过三辆,不得同时双向拦截检查车辆。 ㈢调查取证: 稽查人员对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车辆,应展开调查,提取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㈣制作执法文书: 对认定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车辆,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场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违法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对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违法行为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填写各类文书一定要按规定内容填写,不得省略或简写。 四、竞赛办法: 交管总站组织人员组成考评小组负责本次竞赛活动的具体工作,竞赛分理论和实际操作两方面同时进行: ㈠现场考评交管员的'稽查工作(含指挥停车、检查车辆); 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宗违章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现场制作询问笔录,欠缴养路费案件限时15分钟,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案件限时25分钟; ㈢现场听取稽查人员对案件的分析以及对案件违章事实的认定,拟作出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执法文书的制作。 五、评分办法: 本次考评满分为30分,实际操作科目满分为20分,理论科目满分为10分;考评小组现场给参赛人员综合评分,即时公布考评得分。 六、评分标准 ㈠指挥停车要求:指挥要做到立姿端正、手势明确、动作规范,指挥车辆停放位置适当。 评分标准:满分3分,考评小组根据参赛选手的完成情况量情给分或不得分。 ㈡检查车辆要求:车辆停稳后,能正确出示执法证件,明确表达检查项目,文明检查。 评分标准:满分2分,考评小组根据参赛选手的完成情况量情给分。 ㈢调查取证要求:对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车辆按规定程序展开调查、提取证据;采集证据思路清晰,制作现场笔录内容详实,证据确凿,能够认定案件的违章事实,字迹清楚,书写整洁。 评分标准:欠缴养路费案件满分5分,未经许可经营道路运输案件满分10分;考评小组根据参赛者完成情况量情给分。 ㈣制作执法文书要求:各类执法文书的使用必须符合《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定要按规定内容填写,不得省略或简写,时间(年、月、日)、地点应准确无误,需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签字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不得忽略;适用法律、法规条文准确,行政措施、处罚裁量合法、适当;决定书的送达应按程序规定的要求办理。 评分标准:欠缴养路费案件满分4分,未经许可经营道路运输案件满分6分;考评小组根据参赛者完成情况量情给分。 七、奖励办法: 根据考评小组的综合评分,给予得分前五名的单位依次奖励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并通报表扬前三名,得分最末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篇5:执法规范年活动总结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养殖环节、屠宰环节、流通环节、动物诊疗场所经营业主守法意识,压实主体责任,XX市多措并举,强力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逐步走向深入。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农业局均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兽医兽药股和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领导小组,并明确分工。

二是强化人员培训,提升人员素质。积极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业主)开展执法规范年活动相关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进一步明确官方兽医的.监管责任和管理相对人(业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官方兽医的业务能力以及执法水平,增强管理相对人(业主)的知法、守法意识,为扎实开展执法规范年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夯实基础。

三是强化信息报送,加大宣传力度。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及时将召开的会议、开展的培训和采取的行动形成新闻稿件,编制工作简报,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逐渐扩大全市动物卫生执法规范年活动在整个行业内的影响力。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市、县两级动卫所成立检查组,采取定期督查督导、随机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集中力量对动物检疫申报点(包括指定通道检疫申报点)、屠宰场(厂、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场所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同时,进一步强化内部层级监督,严管队伍,正风肃纪,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经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处理。活动开展期间,全市共查处动物卫生违法案件49起,罚款金额12万余元。

篇6: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根据市院《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我院开展这次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政法系统共产党员办案与服务质量竞赛活动,按照“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和检察工作主题,以规范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检察队伍素质,严密执法规范,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通过专项整改活动,使检查机关的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办案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更加满意。

在专项整改的基础上,按照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思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加强检察业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我院执法质量和队伍建设考评体系,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把执法规范化与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有机结合起来,使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步入规范、有序的轨道,促进检察工作的创新和发展,为加快实现我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建设“和谐葫芦岛”、“和谐南票”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整改的重点

这次专项整改的重点是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和环节。同时,监所监察等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分析本部门哪些工作部位、环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确定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主要整改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包括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私自接受案件当事人、请托人及其亲友的宴请、钱物,吃拿卡要,泄露案情,以及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等。

(二)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包括特权思想严重,伤害群众感情;自侦案件适用程序不规范,群众举报渠道不畅通;办案不负责任,收集证据马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文书制作粗糙;在办案中受利益驱动,非法插手经济纠纷,超范围扣押宽物或不及时返还,甚至截留、挪用扣押款物;不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及时送达文书,不注意听取辩解和申述,不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滥用强制措施,变相超期羁押,变相体罚,刑讯逼供;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勉强或强行立案、逮捕、起诉;因执法不规范,导致办案质量的不高甚至发生错案、有瑕疵案件和上访案件等。

(三)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包括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应当逮捕的案件不依法逮捕;应当起诉的案件不依法起诉;对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应当监督而不进行监督;漠视群众疾苦、对上访求助群众冷硬横推,办理信访、申诉案件不及时、不认真,该纠正的不纠正,该赔偿的不赔偿等。

(4)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主要是对地方、部门保护和违法干预办案不敢抵制,没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各部门要围绕上述问题,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从自身执法工作和履行监督职责两个方面对照检查,监视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个工作环节薄弱就重点加强哪个工作环节,特别是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从“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认真加以整改、制定、完善各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取得实效,在重点整改的基础上全面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步骤和方法

专项整改活动分为四个阶段,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和工作内容如下:

(一)集中整改阶段,时间为6月底以前

1、动员部署。组织干警学习领会上级关于专项整改活动的会议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2、通过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

3、对以来的涉检上访案件特别是错案和有瑕疵案件,以及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一次认真梳理,深入查找个人和单位在执法工作汇总存在的不规范、不公正等突出问题。

4、对查找出的问题逐一归类,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

5、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能够整改的,要马上整改;在年内完成整改的,要逐一列项,限期整改;对一时不具备条件的,要列出专题,加强调查研究,做出符合实际的安排。整改方案要及时上报市院。

6、将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向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7、对发现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案件,要限期、定人办理,重大案件按上级院挂牌督办要求办理。

8、6月中旬,院将对各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检查重点环节和重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健全制度情况

1、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对现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该坚持的坚持,该废止的废止,该完善的完善,该建立的建立。

2、对现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没有落实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落实措施,确保各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得到贯彻落实。

3、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和规范性文件。重点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细化办案流程,对执法办案各个具体环节的执法规质量标准作出严密细致的规定,使每一执法环节和每一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防止执法随意性。二是完善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把责任明确到每个人、每个岗位,实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规范执法主体资格,开展执法主体清理,严明纪律。三是健全内部外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个执法办案环节相互制约;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机制;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检务公开,凡是能公开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都要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4、在严格执行高检院将下发的关于完善各项业务工作的办案规则、办案流程和办案绩效考评办法的制度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同时,继续坚持和完善省院执法质量和队伍建设考评体系,围绕专项整改的重点,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5、组织干警学习讨论上级院下发的有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院实际进行细化。

(三)培训考核阶段,时间为9至10月

1、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高检院制定的各个执法岗位的培训考核内容和组织实施办法。

2、按照全员参与、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的要求,开展岗位培训。根据各个执法岗位的培训内容,采取集中授课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干警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基本法律、执法程序和工作规范,提高岗位技能和执法水平。

3、在培训后期组织干警进行考试,检验干警学习有关执法程序、工作规范情况。对成绩较差者,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其尽快掌握有关业务知识。

4、对近几年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涉法上访案件或其他严重执法过错的检察干警,进行严肃查处。

5、按照“干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研究建立岗位练兵的长效机制,推动练兵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

(四)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时间为11月中旬前

专项整改活动基本结束后,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

1、根据高检院和省市院的验收标准,制定我院的验收标准。

2、按照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认真的自检自查。重点检查执法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规范是否健全;因执法质量不高引发的群众涉法涉诉上访问题是否已经整改;检察队伍精神面貌是否有明显改观;群众满意度是否提高等。要通过问卷调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等形式,让群众对检察干警的执法活动、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进行监督评判,以此来检验专项整改的成效。

3、接受上级院的检查验收。在上级院来我院检查验收前,院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发现哪个部门不符合要求,就给哪个部门补课,针对存在的执法漏洞,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规范。在上级院检查验收时影响全院专项整改工作的,将予以追查责任,由谁造成的,就按院《奖惩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4、各部门要在11月1日前,将本部门的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整体情况书面报送政治处

专项整改阶段结束后,转入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计划用三年时间。

四、组织领导

(一)要加强领导。根据市院要求,我院成立“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整改活动组织、指导、督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工作办公室在专项整改阶段即前半年时间设在政治处,在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即后三年时间设在研究室。

(二)要高度重视。院党组要把开展专项整改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一把手副总责,各职能部门特别是重点部门要分工落实。实行严格的责任制,逐级逐人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三)要抓好典型。在专项整改活动中,院将确立一、两个部门作为示范科室,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党组成员要根据各自分工,抓一、两项具体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对在专项整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的经验,特别是创造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对在专项整改活动表现突出的,将按照《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四)要加强指导。院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部门具体工作的指导,加强检查督促,政治处要经常了解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院党组汇报。

五、几点要求

(一)坚持把学习贯彻始终。要在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的基础上,结合专项整改活动的需要,组织广大干警进一步学习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学习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学习《为人民服务》、《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胡锦涛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等经典著作,学习全国、省、市三级检察长会议文件和专项整改活动中领导同志的讲话,不断统一思想,进一步树立“立检为工,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推动专项整改活动顺利进行。

(二)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干警进行教育。要深入开展向方工、白云、尹笑天等先进人物和执法规范化建设走在前列的先进检察院学习的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同时,要选择因办案不规范而导致的涉法上访案件特别是冤案错案,从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行为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增强搞好专项整改活动、规范化执法行为的自觉性。

(三)与其他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是要把专项整改活动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把专项整改活动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的重点来抓,用专项整改的成效来衡量和检验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效。二是要与开展的办案与服务质量竞赛活动结合起来。通过专项整改,推动竞赛活动深入开展,通过竞赛活动检验专项整改的实际效果,从制度上、机制上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三是要与解决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结合起来。通过在容易产生错案和案件瑕疵的岗位、环节上进行整改,和规范,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堵塞工作漏洞,解决由于执法不严密和执法不公产生的问题。四是要与抓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五是要与加强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坚持从严治检方针,一手抓执法,一手抓队伍,既要抓一般违法问题,更要注重提高队伍执法水平和改进工作作风,全面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六是要与推进检察改革结合起来。把这次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方案中第二时间段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的任务,作为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七是要与抓好“三位一体”建设结合起来。加快建设步伐,巩固和发展专项整改的成果。

(四)假期哪个领导班子建设。要结合专项整改活动,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中纪委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五个不许”和高检院提出的“六个严禁”、省委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五项重点要求及其他纪律规范落到实处。

(五)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既要立足当前,抓住本单位、本部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解决好现实的实际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把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着力解决执法活动中的随意性问题,形成有章可循、按章办事的长效机制。

(六)做好宣传工作。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对专项整改活动进行必要的宣传,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5月至6月,集中宣传各地学习、查摆和整改问题的情况;7至9月,集中宣传执法规范、执法公正的先进典型和规范化建设的情况;9至10月,集中宣传培训考核情况;11至12月,集中宣传检察机关经过专项整改后的新气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其他途径向社会宣传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成效。

篇7:城管大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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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潭直属大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

活动计划

按照市局总体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大队工作实际,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规范年”的各项任务和要求,不断提高我大队城管行政执法与市容市貌管理水平,出色完成市局交给的各项任务和本职工作,积极、及时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内容。制定具体活动安排如下:

2 指导思想

以市局下发的`活动方案为指导,以效果显著的多样性活动为载体,以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为保障,以提高全体人员城管行政执法与市容市貌管理水平为目标,力争实现执法案件“零过错”;执法服务“零距离”;队伍建设“零违纪”。全面贯彻落实市局制定的各项行政执法规范,使大队执法水平和街路管理工作有质的飞跃。

3 规范内容

1、着装规范;2、工作文明用语规范;3、仪容仪表言谈举止规范;4、执法工作程序规范;5、文书填写规范;6、卷宗装订规范;7、执法行为规范;8、备案规范。

三、具体活动安排

(一)、动员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

4月4日组织大队全体人员召开“龙潭大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活动”实施动员大会,由主管执法工作的大队长传达市局关于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局“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会议对全体人员做动员、号召,对大队如何贯彻落实活动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同时明确本大队落实精神、开展活动采取的措施、手段和要达到的效果、目的。

(二)、检查阶段(4月11日至5月31日)

按照市局制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考核标准》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结合市局标准,制定本大队考核管理办法,由大队考核领导小组严格组织实施。我们从以下三个层面入手:一、个人参照标准,查找自身问题、思考产生根源,自己提出改正措施。二、同志之间相互监督进行规劝,促进改正。三、形成个人自查材料,上报大队,并由领导小组观察整改效果。同时将检查情况与大队百分制考核实施细则相结合,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提高遵守规范的意识和确保检查活动收到实效。并将检查结果做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活动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

(1)、4月1日至5月31日为学习阶段。此阶段,每周组织1次执法规范学习活动,分6次完成学习《执法程序规范》、《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监督规范》。并于5月末举行大队执法规范知识考试,验收学习成果,通过学习活动促进同时进行的自查自纠活动深入开展。

(2)、5月31日-10月31日为具体活动开展阶段。具体计划如下:

6月为“执法规范宣传月”。结合“四公开”,组织大型宣传活动向人民群众宣传规范内容,邀请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我大队执法人员遵守“规范”行为监督,举行1-2次与商家业户座谈会,接受批评、听取意识,以此为基础不断深化活动。

7月至9月为“规范活动开展月”。这一阶段结合规范的具体内容,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内容:

1、开展中队(科室)规范评比工作,以中队(科室)为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开展考评,将考评结果与中队(科室)业绩、人员工资相挂钩。

2、开展遵守规范论文竞赛。大队每人撰写1-2篇学习和遵守执法规范的心得、体会,要求认识深刻、思路清晰、有一定见地,并能提出可行的建议和做法,促进规范活动不断深入,将论文汇总上报。

3、结合大队督察办法,将规范内容纳入督察对象。对着装规范、用语规范,仪表规范进行抽查,对执法程序规范,文书填写规范,备案规范等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上公示板。

4、进行模拟执法现场点评,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5、聘请街路商家业户为业户监督员,对大队执法人员遵守“规范”行为进行监督。

10月为“活动开展检查月”,此阶段对近一年来的“规范”开展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总结,对先进中队(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后进中队和个人进行批评,并将总结上报市局。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在我大队的顺利开展,不断提高大队全体人员城管行政执法与龙潭区市容市貌管理水平,对活动中各项内容的具体开展进行组织实施,检查评比,监督指导,成立龙潭直属大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龙潭直属大队

二○○五年三月七日

篇8:城管大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计划

城管大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计划

龙潭直属大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 活动计划 按照市局总体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大队工作实际,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规范年”的各项任务和要求,不断提高我大队城管行政执法与市容市貌管理水平,出色完成市局交给的各项任务和本职工作,积极、及时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内容。制定具体活动安排如下: 2                   指导思想 以市局下发的活动方案为指导,以效果显著的多样性活动为载体,以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为保障,以提高全体人员城管行政执法与市容市貌管理水平为目标,力争实现执法案件“零过错”;执法服务“零距离”;队伍建设“零违纪”。全面贯彻落实市局制定的各项行政执法规范,使大队执法水平和街路管理工作有质的飞跃。 3                   规范内容 1、着装规范;2、工作文明用语规范;3、仪容仪表言谈举止规范;4、执法工作程序规范;5、文书填写规范;6、卷宗装订规范;7、执法行为规范;8、备案规范。 三、具体活动安排 (一)、动员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 4月4日组织大队全体人员召开“龙潭大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活动”实施动员大会,由主管执法工作的大队长传达市局关于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局“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会议对全体人员做动员、号召,对大队如何贯彻落实活动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同时明确本大队落实精神、开展活动采取的措施、手段和要达到的效果、目的。 (二)、检查阶段(4月11日至5月31日) 按照市局制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考核标准》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结合市局标准,制定本大队考核管理办法,由大队考核领导小组严格组织实施。我们从以下三个层面入手:一、个人参照标准,查找自身问题、思考产生根源,自己提出改正措施。二、同志之间相互监督进行规劝,促进改正。三、形成个人自查材料,上报大队,并由领导小组观察整改效果。同时将检查情况与大队百分制考核实施细则相结合,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提高遵守规范的意识和确保检查活动收到实效。并将检查结果做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活动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 (1)、4月1日至5月31日为学习阶段。此阶段,每周组织1次执法规范学习活动,分6次完成学习《执法程序规范》、《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监督规范》。并于5月末举行大队执法规范知识考试,验收学习成果,通过学习活动促进同时进行的自查自纠活动深入开展。 (2)、5月31日-10月31日为具体活动开展阶段。具体计划如下: 6月为“执法规范宣传月”。结合“四公开”,组织大型宣传活动向人民群众宣传规范内容,邀请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我大队执法人员遵守“规范”行为监督,举行1-2次与商家业户座谈会,接受批评、听取意识,以此为基础不断深化活动。 7月至9月为“规范活动开展月”。这一阶段结合规范的具体内容,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内容: 1、开展中队(科室)规范评比工作,以中队(科室)为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开展考评,将考评结果与中队(科室)业绩、人员工资相挂钩。 2、开展遵守规范论文竞赛。大队每人撰写1-2篇学习和遵守执法规范的心得、体会,要求认识深刻、思路清晰、有一定见地,并能提出可行的建议和做法,促进规范活动不断深入,将论文汇总上报。 3、结合大队督察办法,将规范内容纳入督察对象。对着装规范、用语规范,仪表规范进行抽查,对执法程序规范,文书填写规范,备案规范等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上公示板。 4、进行模拟执法现场点评,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5、聘请街路商家业户为业户监督员,对大队执法人员遵守“规范”行为进行监督。 10月为“活动开展检查月”,此阶段对近一年来的“规范”开展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总结,对先进中队(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后进中队和个人进行批评,并将总结上报市局。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在我大队的顺利开展,不断提高大队全体人员城管行政执法与龙潭区市容市貌管理水平,对活动中各项内容的具体开展进行组织实施,检查评比,监督指导,成立龙潭直属大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龙潭直属大队                          二○○五年三月七日

篇9:太原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

关于太原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文明、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拒绝、阻碍和干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第七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批准设立;

(二)有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三)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有财政部门预算核拨的工作经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事项、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在本机关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地址;

(二)委托执法的依据;

(三)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

(四)委托执法的期限;

(五)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六)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每次委托执法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委托期满需要继续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重新委托。

第十四条 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书面委托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书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委托执法的内容在本机关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委托执法事项或者权限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定及培训、考核制度;

(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四)行政执法考评制度;

(五)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制度;

(六)投诉举报反馈制度;

(七)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并取得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

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试合格;

(四)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做到:

(一)举止端庄,礼貌待人;

(二)着装整洁,标识齐全;

(三)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四)行为规范,遵守法纪。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公共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培训。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对专业性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培训。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均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口头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向申请人免费提供。

第二十六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申请的事项;

(四)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日期。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如实登记申请情况,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的凭证。口头申请的,经申请人核对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在申请人更正后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补正后受理;

(四)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书面受理决定;

(五)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从事检查、调查、取证、询问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事前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依据、程序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在执法记录中予以记载;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予以拒绝。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下列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予以登记:

(一)依职权检查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其他机关移送的;

(四)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登记的案源进行审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依据职权检查发现的案源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源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决定结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且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做到合法、全面、客观、公正。

禁止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负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在接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作为执法人员需要回避的,由其所在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停止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应当组织听证未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无效,但行政管理相对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听证的法定时间内,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听证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四)指定未参与本行政执法调查、审查活动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义务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其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本级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由行政执法机关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期限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

第四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将行政执法决定书直接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直接送达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第四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行政执法文书第五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制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可以依照使用。

第五十一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格式统一,内容合法,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五十二条 行政执法文书种类和记载事项的设置应当完整、全面,真实反映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标注文号,载明的内容符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真实情况。

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填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引用的依据应当填写完整,确需引用到具体内容的,应当引用到条、款、项、目。

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书写有误的,应当改正,并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执法人员签字确认,按规定须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确认的,应当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五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手续时,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而拒签的,应当注明情况。

行政执法文书中采用的证据材料应当为原件,确需使用复印件的应当由经办人员核实后签字确认。

第五十七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第五十八条 在空白的行政执法文书上加盖印章的,实行申领、登记、编号、限量、报备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盖章后的空白执法文书使用情况跟踪监督。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中的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者多余材料,并做到整洁、固定,便于翻阅。

第六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决定书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时间顺序排列装订并编注页码。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第六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文书入卷归档。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行政执法案卷应当一案一卷一号,特殊案卷可分正副卷。文书归档后,不得擅自修改增删材料。

第五章 行政执法监督第六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六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审计、人社、财政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六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情况;

(四)依法委托行政执法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及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六)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及行政自由裁量合理性情况;

(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及处理情况;

(八)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

(九)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

(十一)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处置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三)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追究情况。

第六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三)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四)以电子记录的方式收集情况;

(五)受理、处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六)组织调查或者督察处理。

第六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出建议书、通知书、决定书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整改、处理结果。

第六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将违法记录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依据。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六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或者建议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接受整顿、培训、考核;

(五)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六)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七)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等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干扰、阻挠、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

(二)举报、投诉案件经依法审查被确认为违法的;

(三)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撤销、变更的;

(四)行政执法不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以权谋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第七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制定具体行政执法规范,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十五条 本规范自3月1日起施行。

篇10: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下同)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七条 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实行行政执法层级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主体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是行政执法主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但经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合法委托、可以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由该委托机关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委托执法。

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委托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委托执法的,应当逐级报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备案。

委托执法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法没有禁止,并且委托事项在委托机关职权范围以内;

(二)被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具有行使相应职权的能力,并不得将被委托的事项再行委托;

(三)被委托机关或者组织严格依照委托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中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代表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法律、法规对持证执法作出统一规定的,持证人员所在机关应当到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对持证执法未作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均应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前,应当接受本岗位专业法律培训和综合执法培训。未按规定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或者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四)国务院部委发布的规章;

(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依据赋予的权限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合法、适当,不得滥施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程序,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依法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扣留财物,应当按规定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并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工作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应当主动向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应当说明行政执法依据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并听取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国务院规定统一着装和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统一佩戴标志的,还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行政执法依据;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或者不说明依据的行政执法有权拒绝。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和机关。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告知其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具体期限和机关;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行政执法,应当会同当地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不予配合或者利用职权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的,其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提出宣传贯彻方案,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实施一周年后的3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贯彻实施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行政执法协调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主持协调:

(一)对同一执法依据理解或者执行不一致的;

(二)发生行政执法管辖权争议的;

(三)对同一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其他需要协调的行政执法矛盾。

第二十三条 主持协调的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难以作出协调决定的,应当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解释的,由主持协调的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逐级报请有权解释的机关作出解释。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协调结果由作出协调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文件发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执行。

第五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仅指各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

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有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核发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程序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的主体资格以及行政执法证件、标志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七)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一)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二)调阅有关案卷和文件资料;

(三)考核行政执法人员;

(四)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作调查;

(五)对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促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依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备案审查机关认为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权责令发布机关全部或者部分暂停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进;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吊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行政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执行前款规定,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发出通知书的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监督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纠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责令检讨、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无故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对依法不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擅自办理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滥用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三)擅自脱岗、失职或者玩忽职守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勒卡或者对抵制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行为。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前条所列行为,是二人以上共同作出的,依其各自责任大小,分别处理。

因领导者干预导致执法错误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对领导者的违法干预不提出纠正建议而仍执行的,应当承担责任;提出纠正建议因领导者不予采纳而导致执法错误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要求,依法予以赔偿。

有赔偿义务的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违反本条例,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放弃监督或者越权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放弃职责或者违法实施监督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篇11: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总结

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市执法局、县安全监督局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为重点,实行目标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不断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认真部署,常抓不懈。重点抓好在建工程项目和局机关后勤管理等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我局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实践中求创新,在发展中促完善,坚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是关键,健全组织是基础,责任到位是重点,群防群治是目的”的思路,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及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动依靠干部职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形成了自上而下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局班子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了重要议事日程,逢会必讲,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同时根据我局实际,定期不定期召开生产安全会议。及时下发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张贴安全标语。同时还制定工作职责和制度,对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进一步从组织上、领导上和措施上得到了落实,从而有效的保证了安全生产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市行政执法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针对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局机关同下属各个责任单位分别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了责任到人,任务明确,严格检查考核,有效地增强了干部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心,从而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到了实处,形成了各负其责,相互协调,互相监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三、加强宣教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我局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增强了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出动宣传车一辆进行宣传,同时还悬挂横幅、散发宣传材料、标语、出黑板报等。还举办了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专题学习讲座等安全普法教育。通过对安全生产的学习宣传,使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了,自身的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有了新的提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成了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形成了人人关心安全,人人重视安全,事事注意安全的生产氛围,切实推进了安全生产秩序的不断好转。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加大安全生产检查是预防工作现场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今年根据市行政执法局、县安监局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责任书的安排,我局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工作,节假日检查等,通过检查,摸清了存在的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在检查过程中严格把关,本着督促、检查、整改完善的原则,方法上采取现场看、查资料、看记录、听重点汇报,认真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逐项考评量化。检查时做到严、细、实,有的放矢,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有效地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还时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地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此外,我们突出专项检查、专项治理,在县采砂办的领导下与公安、国土等部门组织多次较大规模联合执法行动,“在建工程项目整治”专项活动。

五、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思路

我局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领导和指导下,在各单位的紧密配合下,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以下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今后,我局要牢固树立安全思想,促使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任务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做到认知到位、责任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法规学习和教育,加大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奋斗目标,狠抓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的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基础投入,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以预防为主,搞好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全县的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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