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存两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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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在这请您随意”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存两大争议(共10篇),欢迎大家分享。

篇1: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存两大争议

日前,财政部印发了六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有两项与保险业息息相关,即《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负责制定这六项会计准则的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规范了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确定方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分类标准、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还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目前,对于保险合同的会计准则在业内已出现了两大争议。会计准则偏爱美国模式某中资保险公司精算师向记者透露,在我国,所有行业的会计准则都是由财政部制定的,而国际上的会计准则则是由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制定显然要与保监会有关部门进行沟通,采用一些保险行业的思路。民生人寿首席精算师赵建新表示,目前我国对于保险公司的会计准则,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特别是寿险公司,由于其经营的是长期产品,一般在前期由于保单获取费用等会有较大亏损,利润是在以后的保单年度内逐渐释放的,这种利润模式不同于一般工业企业,国内现行会计准则不能真实、客观反映保险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

业绩。他认为,财政部出台的这一征求意见稿是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处理准则同国际接轨迈出的重大一步,它为今后衡量我国保险公司经营成果提供了较为客观的、科学的评价标准体系。赵建新称,征求意见稿中的会计准则比较接近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AAP),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目前会计准则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目前国外会计准则主要是两套体制并行,即法定会计准则和一般会计准则,比如美国是法定会计原则SAP和GAAP准则,而在欧洲等国家则是运用法定会计准则和内在价值方法。法定会计准则主要是满足监管机关保护投保人利益,监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一般会计准则主要是满足投资人、股东客观衡量经营业绩或者上市的要求。站在保险公司的角度,赵建新说:“对于寿险公司来说,内含价值方法是客观、科学、真实衡量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经营业绩的合理方法,这也是这一方法普遍被国际认可和接受的原因。GAAP准则虽然用递延资产的方法来处理保单获取费用,但同样存在一些缺陷,比如某些获取费用不能递延、保单签发时的精算假设锁定,这些缺陷可能导致GAAP下的利润歪曲公司的真实业绩。但是法定会计准则同样有其合理和必要性,二者作用和目的不同,我认为两套准则并存是比较合适的。”风险界定减少保费收入作为此次起草征求意见稿的支持方之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吴志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征求意见稿中,虽然把保险合同的概念做了明确的解释,但概念中所提及的‘保险风险’却没有一个定义。”吴志强认为,财政部应对保险风险中何谓重大风险作进一步的解释。从目前市场上 销售的保险产品来看,根据准则,对于没有保障功能的保单,其收入将是不计入保费收入的,

举例说明,如果投保人购买了一份20元的航意险,一旦投保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赔付20万元的赔偿金,对于承保人来讲,相对于20元的保费收入,是要承担重大风险的,这就符合了准则中提到的保险合同的概念,是具有重大风险的。而另外的产品,如5至保证利率收益的银行保险产品,在5年内投保人若受伤或死亡,能拿到的保险金只是5年后到期保证利率2%至3%的本金,这样简单的产品则无法符合准则中提到的承担保险风险的标准,保险公司对这张保单的收入按照规则就不能纳入保费收入计量。这是没有对保险风险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进行界定的。从中人寿年度报表中可以看到,其采用的香港会计准则所计算的保费收入和保监会所计算的相差甚远。这是因为,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没有界定保

险合同,实务中,除储金保险等少数非寿险品种分拆处理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作为保险合同处理,导致按我国会计标准确认的保费收入与按国际标准确认的保费收入产生较大差异。“如果该征求意见稿生效,对于保险公司所卖出的不符合这一准则定义的保险合同,就不能将保费收入计算进去,那么,中国保险市场的保费收入就会出现下降的趋势。这也正是在去年中人寿等海外上市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出现下降现象的原因之一。”吴志强说。他还说,“实际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没有对保险风险有明确的定义,而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正是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起草的。这个征求意见稿还没有完善,按照中国的国情,各大保险公司对风险的界定就无法统一,保险公司应该对风险的定义形成一种共识。”

递延费用摊销承保费用保单取得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体检费等,其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资本化,作为递延费用,逐期计入损益,比如美国。二是费用化,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比如我国。

据了解,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将考虑对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二阶段工作达成的初步结论中提出,保单取得费用采用费用化处理。这次印发的准则中,正是规定了保单取得费用采用费用化处理。

吴志强认为,这一问题将会引起各大保险公司的争议。他解释说,“我国部分保险公司是不计递延费用的。这个准则并没有确定是否摊销一次性的承保费用,实际上,中国也从来没有规定进行递延承保费用。”

“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我国保险业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是属于保费高增长的国家,在承保初期,承保业务发展越快,亏损越大,这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市场形象,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再则,目前不少保险公司的经营不善,偿付能力不足,产品厘定费率偏差较大,费率无法抵偿赔款等情况都存在,所以,对于保单取得费用,保险公司希望能继续采用费用化处理。”

篇2:保险合同争议案例

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2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篇3:保险合同争议案例

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要点提示】 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简要案情】 小田系田某、冉某之子。6月21日,田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为田某,被保险人为小田,保险受益人为田某、冉某,投保险种为终身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为2万元,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签订后,田某按前述保险合同约定按期向保险公司缴纳了20至的保险费共计4500元。月23日,被保险人小田因患肺结核死亡。田某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于年12月25日向田某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我公司发现投保前已患疾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合同效力终止,……退还保单现金价值2116.74元……”。田某、冉某遂诉至该院,要求保险公司共同赔付保险金60000元。另查明,小田于和接受过肺结核诊治。年6月19日,田某在申请投保时,在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告知事项第7条C项:“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哮喘、肺结核、肺气肿……等疾病”时,投保人田某及被保险人小田均填写为“否”。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田某在投保时就被保险人小田曾患“肺结核”的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在案事实,保险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该载明的内容可以确认,从2009年12月25日起保险公司就应当知道有解除事由

篇4:保险合同争议案例

【简要案情】

11月17日,吴某就其所有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合同载明:1.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其中第十二条第(八)项中载明,保险车辆用于营运收费性商业行为期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2.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十二条载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约定的免赔率免赔。其中,保险车辆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赔款,其免赔率从第二次开始每次增加5%,非营运车辆从事营业运输活动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按本保险保费与相应的营业车辆保费的比例计算赔偿。3.附加险条款及解释。其中载明,车上人员责任险系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四条第(三)项载明,每次赔偿均实行20%绝对免赔率。5月31日,吴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案外人胡某驾驶的拖拉机相碰,致车辆受损及吴某和同乘人员于某、吕某受伤。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法院判决,于某各项损失为28887元,吕某各项损失为955.30元,并胡某与吴某连带赔偿上述损失。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吴某将其车用于营业收费,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对于于某、吕某的损失,同意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吴某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向其交付保险条款,亦未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和按比例理赔所依据的免责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免赔事由及免赔率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以及该约定是否生效。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应当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就这些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篇5:海上货运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代理词

海上货运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代理词

案号:淄仲裁字第108号

尊敬的仲裁合议庭诸位仲裁员阁下:

作为被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经认真研究全案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本代理人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交纳保险费依特别约定未生效,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即使退一万步言,假设保险合同成立,由于货损并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法仍然不承担货损保险赔偿责任。即便再退一百万步言,假设保险合同有效且货损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于卸货时申请人明显的过失导致的扩大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兹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敬请贵仲裁合议庭予以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

一、基本事实:

2月12日,申请人向保险人索赔人民币315万元。保险人要求其提供:航海日志、气象证明、船舶检测(适航性)证明及船籍、航东证明、商检证明、货方代表的验货操作规程及出厂质检证明和货运清单;装货前的验仓证明、卸货前的验罐证明、装船验货证明。但申请人一直未予答复。

二、涉案保险合同因申请人未及时交纳保险费未生效,依双方特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申请人辩称:其是将现金交给保险人的经办人,经办人何时将保费交给保险人是其内部问题。我们认为:依据

“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之民事举证规则(《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申请人负有证明其于何时何地将保费交付给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值得一提的是,申请人作为国营大企业,预支近万元的保费,必有一整套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需经经办人、总经理或分管财务的经理,会计和出纳审批和签批,才可能预支保费现金,因此其财务档案必有存档。根据举证规则“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敬请仲裁庭责令申请人提交该财务原始记录,否则应直接认定被申请人的证据。

三、在不影响前述第二点抗辩的前提下,退一万步言,假设保险合同已生效,由于货损并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法仍然不承担货损保险赔偿责任

首先,本案根本不存在所谓“暴风”。

其次,本案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是列明风险,申请人负有证明事故原因的举证责任。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条款为《国内水路、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无论是基本险还是综合险均属列明风险(与国际海上货运险中的一切险(非列明风险)明显不同,一切险项下,保险人承担因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风险,因而证明货损原因的'举证责任归保险人)。据此,申请人欲索赔必须举证证明货损是由于“暴风”造成。然而即便申请人证明载货船在航行途中曾遇到最大8级阵风,8级风仅是“大风”,远非“暴风”(9级为烈风;10级为狂风;11级才是暴风(附件10)。

再次,即便证明遇“暴风”依据保险近因原则,唯有近因是暴风直接造成的货损保险人才应负责赔偿。

船舶遇8级大风根本不可能将舱顶部阀门吹松动。载货船共有12个截止阀,在受风力最大的船艏1/4船长区的阀门均未损坏,而左5号舱所受风力明显小于前者,因此不可能因遇8级风而吹坏阀门;况且根据该船途中所遇的最大风力仅可能是6-7级这一事实,因风吹坏阀门更不可能!大通保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SIC-03073号《损因鉴定》认定:进海水的原因是船方未按规定操作,在用牛油、石棉丝封缝隙时没封好或没拧紧压紧螺丝(证据6)。此种船方操作失误造成的货损并非本案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而是属于“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系保险除外责任。

此外,本案的情形实质上与“暴风”无关。保险单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明确规定: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由此推论,若仅保基本险,则由于液体货物因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肯定不在承保之列;如果投保综合险则因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问题是本案并不存在液体渗漏损失,而是由于海水进入船舱导致货损,且封口损坏既非受震动、碰撞或挤压所致,也非所谓“暴风”吹坏,根本不属于列明风险。本案阀门封口进海水纯属于船方过失所致,即在用牛油、石棉丝封缝隙时没封好或没拧紧压紧螺丝。

四、在不影响前述第二第三点抗辩的前提下,退一百万步言,假设保险合同已生效,假定货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于因申请人的过失所致的扩大损失,保险人依法仍然不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装货前未按与船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之规定(证据3)派员或委托商检进行装船前验舱,是导致本案货损的重要原因。如果申请人事先进行了验舱,左5号阀门存在的问题本应及时发现,也就不会有本案事故的发生。

五、申请人迄今未履行相关法律及保险条款第11条约定的索赔举证义务

其次,依据本案保单条款第11条之规定,被保险人(即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运单、发货单、货运记录,交接验收纪录鉴定书,检验报告等必要索赔单证(证据1)。本案申请人(即收货人)和发货人为同一单位(由运费发票和运输合同明显可证实),货物装、卸检验报告均由申请人自己提供,并无任何第三方证明。申请人迄今未提供装船前的取样样品和卸船时的取样样品,导致保险人对货物品质和货损情况无法认定。如前所述,本案申请人投保的综合险是一种列明风险,亦即,申请人进行保险索赔的前提是举证证明发生了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申请人迄今未举证证明本案货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货损。

申请人未举证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所谓“暴风”,也未证明货损系由于“暴风”所致;申请人未举证证明货损是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申请人未举证证明阀门损坏系由于“暴风”所致,反之公估货物损因鉴定已证实是由于船方未按规定操作,牛油及石棉丝封缝隙夫失造成;

被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20平7月27日

附:证据目录

证据1:《第B00303001388号保险单》

证据2:《申请人交付保费的证明》

证据3:《运输合同》

证据4:《关于二辛脂出现质量问题的确认书》

证据5:《航海日志及轮机日志摘录》

证据6:《第SIC-03073号二辛脂运输受损案的损因鉴定》

证据7:《GB6680-86《液体化工产吕采样通则》2.3.2船舱采样》

证据8:《第537号检验报告》

证据9:《风浪实况证明》

附件10:《风力等级标准》(蒲福风级表)

附件11:《双方交接单》

附件12:《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风力等级标准(蒲福风级表)

风力级数

名称

(风速)米/秒

公里/小时

浪高

0

静风

0-0.2

篇6:会计准则对实务界的两大挑战

会计准则对实务界的两大挑战

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对实务界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会计准则的技术难度系数加大,另外一个是会计自由裁量权加大,更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导致财务数据操纵概率增大。

新会计准则包括1个基本会计准则及38个具体会计准则,与旧会计标准相比,新会计准则填补了不少会计规范的空白,如企业合并、股份支付、政府补助、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石油天然气、金融工具、保险合同等,过去我国会计实务在上述方面缺乏规范造成无法可依,实务操作五花八门。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弥补了这些会计漏洞,将为中国会计实务规范作出重大贡献。但与此同时,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对实务界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会计准则的技术难度系数加大,另外一个是会计自由裁量权加大,更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导致财务数据操纵概率增大。这对企业会计人员、审计师及监管层等实务界人士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新会计准则有不少高难度的“动作”,实务界普遍反映新会计准则最难的是金融工具系列准则,此次出台的金融工具四个系列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完全接轨,衍生金融工具表内确认,实行套期保值会计,这给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前银监会副主席、现国资委副主任李伟曾在一次演讲中指出:(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变化顺应了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日益复杂的发展趋势,也给我国的商业银行带来了挑战。首先,需要会计人员做出更多的职业判断。国际会计准则基本是原则导向的,而且很多规定非常复杂,大量业务需要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这直接增加了商业银行进行会计核算的难度。其次,需要具备较高风险管理水平。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表内确认和计量,而这种确认和计量要求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三,需要增加投资改进内部系统和程序,使其能实现对复杂金融工具的估值和处理。第四,当市场交易不活跃、缺乏市场价格时,需要利用其它信息和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操作上比较困难。第五,需要通过培训等方式逐步学习、熟悉和掌握新的会计处理方法、程序,并了解由此对银行财务会计核算可能产生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不但对金融业提出严峻的技术挑战,对非金融业也提出挑战。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部分资产的计量已超过了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的专业能力,需要专门的定价服务机构提供估值服务支持。

新会计准则不但对金融业提出严峻的技术挑战,对非金融业也提出挑战,因为非金融行业也有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此次新会计准则废除了《投资》准则,除了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核算下的投资外,其余全部列为《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核算,不再按持有期限划分投资类别,而是按持有意图划分投资类别,将投资分为交易性投资、可供出售的投资和持有到期的投资,并将应收款项和贷款也列为金融资产。除此之外,新会计准则还引入了一些与国际接轨的会计理念,如资产负债观、实体观等,并引入了与国际接轨的会计方法,如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合并的购买法、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完全)、所得税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些方法的引入使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基本接轨的同时,也导致实务界会计“增负”,实务界要系统学习估值技术和方法,才能适应新会计计量的需要,实际上,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部分资产的计量已超过了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的专业能力,需要专门的定价服务机构提供估值服务支持,目前国内具备金融资产定价能力和资格的服务机构还不明确,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很可能遇到无法计量的情形,而且还有一个成本效益原则以及数据不可取得的制约,如对被投资企业 的资产公允价值调整。

当会计技术升级时,审计技术也必须升级。以前审查的重点是单据是否真实、实物债权是否存在,面对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审查需要改变传统历史成本信息的审查思路,审计师由查账师升级为分析师,不是证券分析师,而是审计分析师。

当会计技术升级时,审计技术也必须升级,否则很难对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公允做出研判,以前公司主要造假手法是业务造假,包括虚构或隐瞒收入或费用等,而当会计准则赋予其充分的造假空间时,财务舞弊技术也立即升级换代,转向会计数字游戏,充分利用会计选择权,当财务舞弊主要手法转向数字游戏时,审计师重点也转向反数字游戏,数字游戏侦查与传统财务造假侦查不一样,银广夏式造假只要到海关核对一下报关单证据就出来了,可是数字游戏不一样,它主要得侦查主观的东西对不对,而以前的审查重点是单据是否真实、实物债权是否存在,面对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审查需要改变传统历史成本信息的.审查思路,审计师由查账师升级为分析师,不是证券分析师,而是审计分析师,报表编制者需要估值技术,包括风险管理,审计师也需要这些专业知识,也会做企业分析,这样才能对资产风险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做出正确的审查。目前新审计准则也陆续出台,确立了审计风险准则为核心的思路,会计信息以经营风险的确认、计量、披露为核心,审计技术也转向以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为核心,这就是所谓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财务舞弊技术升级,转向数字游戏,审计技术也同时升级,转向风险评估 。这也给我国习惯于账项审计的审计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新会计准则会不会导致盈余管理(利润操纵)盛行?笔者认为,新会计准则在鼓励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强烈的负面效应,即利润操纵现象无法回避。

新会计准则会不会导致盈余管理(利润操纵)盛行?这是监管层和投资者最关心的话题,一些人士对此表示了担心,也有人作了反应,认为不要担心新会计准则沦为利润操纵的工具。笔者认为,新会计准则在鼓励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强烈的负面效应,即利润操纵现象无法回避。新会计准则给人的感觉就是给管理当局更多的会计选择权,会计弹性空间越来越大,资产减值不得转回只是堵了一个口子,却给了更多的口子。如果不是基于反利润操纵,为什么要规定资产减值不得转回?如果是基于真实、公允表达,为何要规定资产减值不得转回?在会计标准执行监管最严厉的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虚假披露现象并不少见,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推广新会计准则,面临道德风险的挑战,由于新会计准则在确认和计量、披露方面主观性增加,报表编制者的自由裁量权大大增强,会计信息由谨慎向中性过渡。滥用会计准则现象随着新准则的实施不但不能得到遏制还会蔓延,会计信息质量短期内可能会恶化,这也许是会计改革必然要付出的代价。

为了防范利用新会计准则的自由裁量权操纵利润,证监会应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修订,以适应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源流。财务会计和披露是联体的,既要作好会计的规范,也要作好披露的规范,要让投资者能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或利润操纵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实现“阳光下的利润”信息披露制度。会计

篇7:空调变频化仍存两大隐忧

变频空调市场繁荣发展的背后,对于不少国内企业而言,未来仍面临着产业链中核心部件缺失和市场竞争高度同质化两大隐忧,最终令变频空调最大受益者旁落他国,

变频同质化来袭

空调变频化,带来了市场新的消费热潮,也直接引发了产品与市场的同质化困局。《中国企业报》记者看到,近两年来,各大企业围绕变频空调已陆续实施了价格战、服务战、功能战、品质战较量,但同质化问题日益突出。

今年以来,似乎一些空调企业已经看到了变频同质化的问题,美的立足于产品外延功能的创新,推出了“超微感”变频空调,借助变频技术对空调使用功能进行创新。海尔则沿着此前变频健康化路径,推出了变频除甲醛空调。海信、格力共同发力产品外观工业设计,海信双模变频空调推出了全新外观的“荷塘月色”系列新品,格力则推出了全圆形的i系列柜机,超薄系列挂机。志高、奥克斯则共同发力变频省电性,奥克斯推出能效比达6.5的超一级变频空调,志高则强调变频省电一半的使用效果。

空调分析师张彦斌指出“十多家企业共推变频,肯定会在短期内造成产品功能、市场竞争的同质化。突破手段还应该是立足于基础技术创新带来的产品差异化,

”据悉,日前美的发布了未来三年变频技术发展趋势,强调在新能源、物联网等技术与变频的融合式创新,强调变频空调更省电、更舒适、更环保。

产业链核心缺失

三菱、瑞萨、东芝半导体、三洋半导体、NEC、TI、IR、日立、松下,这些企业的名字,对于近年来纷纷转型变频市场的国内空调企业来说,非常熟悉,甚至有些不可或缺。

《中国企业报》了解到,随着变频化浪潮的到来,一批企业纷纷建立和完善变频产业链。不过,由于核心技术的缺失,目前不少国内空调企业除了生产制造和营销外,在变频压缩机、控制器上仍无法实现自主性,均有赖于与上述企业合作。像美的与东芝,格力与大金,海信与NEC,海尔与三菱、霍尼韦尔,奥克斯与瑞萨,志高与三菱,格兰仕与日立、东芝,都有不同程度的合作。

目前,变频压缩机主要有上海日立、广东美芝、松下、三菱等几家企业,变频控制器主要有瑞萨、三洋、东芝、IR、TI、飞兆等企业。所有国内空调企业变频控制器中IC芯片均为海外采购,很多中小企业控制器解决方案均采用外购。

据悉,当前国内企业中只有美的拥有从变频控制器自主设计、变频压缩机自主生产、变频空调整机制造为一体的全产业链能力。

一位家电业人士指出,“变频空调卖得越多,上游IC硬件芯片供应商就获利越多。这意味着,由于国内企业在变频产业链上的缺乏,导致不少中国企业扮演了抬轿子的角色,让众多日本企业获益。”

篇8: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两大缺陷及对策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两大缺陷及对策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两大缺陷及对策

杨帆

一、《劳动法》时效制度存在缺陷,现行60天仲裁时效过短,严重影响劳动者维权。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是《劳动法》中,对仲裁时效的规定,按照该条,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为60天。从立法初衷上看,《劳动法》规定60天仲裁时效确实是为了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60天仲裁时效客观上已经成为阻碍劳动者维权的一道门坎。

笔者认为它主要有三方面的弊端:

(1)一是60天仲裁时效过短。跟普通民事诉讼两年时效相比,60天保护周期短,保护力度远远不足。

(2)二是60天仲裁时效为不变期间。《劳动法》没有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除非有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否则超过60天就属于超过仲裁时效。

(3)三是《劳动法》本身没有明确如何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时效起算点各不相同,加上法律规定不明确,劳动者很难正确、及时把握时效,一不小心就过了时效。

劳动者一旦过了仲裁时效,不但仲裁机构就可以不受理,而且意味着将失去胜诉权。例如,对于占到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数比例的“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费纠纷案件”而言,广州市仲裁机构和法院近年来的做法是:从提起仲裁的日期起计算,往后倒推60日,超过此日则不予保护。这种时效制度使劳动者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是企业不按时、不足额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的社会现状,另一方面是按照法律的要求每隔60天就进行一场讨薪官司。这种社会现实和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无疑加剧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因此,笔者认为,《劳动法》60天的时效制度亟需修改,以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滞后,“一裁两审”程序的弊端凸现,是影响劳动者维权的另一障碍。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一裁二审”的单轨制,并且“仲裁前置”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

笔者认为,这种机制不利于当前劳动者维权,它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弊端:

(1)“一裁二审”程序繁杂,环节多,周期长,不利于及时、有力保护劳动者。按照现行规定,一个劳动案件走完仲裁、诉讼全部程序的正常周期长达11个月,实践中一般还不止这个时间,十分耗时耗力。这容易导致劳动者在时间、金钱、精力方面被拖垮,最后不得不放弃维权的美好愿望。

(2)“一裁二审”程序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广东省从4月10日起开始实施《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按照新规定,有争议金额的劳动案件,每件最少必需预缴仲裁费520元,争议金额越大收费越高。对工薪阶层来讲,特别是追索工伤待遇、医疗费和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劳动仲裁的收费畸高妨碍了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更为严重的是,目前各地法院多数不处理仲裁费问题,一旦劳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原劳动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不管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是否胜诉,其所预缴的仲裁费都是无法收回的。因此,仲裁费过高和预交的仲裁费无法返回的问题,也是阻碍劳动者维权的门槛。

(3)“一裁二审”程序还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首先,“一裁二审”涵盖了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两个部门,比一般民事诉讼要多占用国家资源。其次,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是各自独立的不同系统,处理程序和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出来结果也可能不一致,因此除了调解结案的以外,劳动案件经劳动仲裁裁决后大多数会进入诉讼程序,这使仲裁程序形同虚设,造成资源浪费。第三,广东各地法院对劳动案件收取的诉讼费一般仅为50元,当事人需承担的诉讼成本较低,导致败诉一方随意选择走完“一裁二审”的全部程序,存在不少滥用诉权、恶意诉讼造成国家资源无谓浪费的情形。

(4)除上述问题外,“一裁二审”还存在仲裁缺乏有效监督纠错机制,仲裁行政干预过多、裁审衔接不顺畅、裁审适用法律不统一等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都是影响劳动者维权的.不利因素。

三、关于60天时效和“一裁二审”机制弊端的对策。

1、时效问题。

如前所述,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只有短短的60天,比起仲裁、诉讼过程中长达数月甚至两三年的周期来说,确实过短,不利于劳动者有效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该问题亟需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最好能够借鉴普通民事诉讼两年的时效制度,赋予弱者维权更加合理的期限。

2、一裁二审问题。

鉴于“一裁二审”机制的以上弊端,国内很多专家学者建议参考国外先进模式,改革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其中,有不少观点认为,宜改为“或裁或审、裁审分轨”的机制。这种模式是由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选择由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如选择仲裁,裁决后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如选择诉讼,按普通民事案件程序处理,两审终审。这种模式改变了“一裁二审”、“仲裁强制”、“先裁后审”的单轨制做法,不但减少了处理环节,节省了时间,而且赋予了当事人自主权,可选择仲裁或诉讼的双轨处理方法。但上述机制目前只是理论界的观点,要改变“一裁二审”的旧机制,有赖于立法部门修改《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

目前,国内部分地区尝试设立了劳动仲裁院,如深圳、重庆、青岛和浙江省等,虽然这些试点有利于规范劳动仲裁管理,但本质上仍没有改变我国“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笔者认为,学者提倡的“或裁或审、裁审分轨”的机制,虽然也有其不足,但毕竟可以避免旧模式现有的弊端,有利于劳动者“简便、快捷、高效”地进行维权,因此,立法部门有必要早日加以研究。

篇9:春季高考遇冷变“鸡肋”是废是存引争议

春季高考遇冷变“鸡肋”是废是存引争议

参加上海普通高校春季招生考试的考生走出考场。 金蓉摄

北京五中考点考生正在参加春季高考。 李木易摄

恢复高考30多年来,高考改革一直在稳步推进,许多政策和举措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高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敏感性强,因此需要广泛听取各界意见,认真研究、审慎决策。从本期开始,本版将对高考改革进行深度系列报道,探讨春季高考为何“叫好”不“叫座”、高考部分科目一年多次考试有哪些好办法、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的路该怎样走等政府重视、群众关切的热点话题。

,硕果仅存的上海春季高考,继续走冷。

据统计,20上海市春季高考报名人数仅为3000人,从的12022人,的8479人,的6177人,再到和连续两年的4500余人,上海市春季高考报名人数一路下滑。而且,招生院校也少得令人尴尬,仅有8所院校参与招生,公办学校中仅余上海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和上海商学院4所院校。

几年来,继北京、内蒙古、安徽先后叫停春季高考之后,上海市的春季高考将继续“一枝独秀”还是也将寂寞收场?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考生提供多次考试机会,打破“一考定终身”格局的春季高考,为何“叫好不叫座”?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的开局之年,在“个别科目试行一年多次考试”再次成为新的高考改革探索方向之一的当下,关注春季高考的由来及命运,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从热闹开场到寂寞收场

想说爱你不容易

时光追溯到,春季高考设立之初。

这一年,普通高等教育扩招,比增扩45万人,增幅达42%,对高等教育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社会各界对高考的关注度越来越高,高考改革的呼声也日渐高涨。同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高考改革的三个指导原则“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等学校扩大办学自主权”,对科目设置、考试内容、录取方式、考试形式、保送生测试等方面提出了改革要求。其中,在考试形式方面提出“积极探索一年两次考试的方案”,在此背景下,春季高考应运而生,自此,继高校扩招之后,我国又进行了一次重大的高考制度改革在北京、上海、安徽、内蒙古、天津等地试行春季高考。

从相关省市的实践看,春季高考一般每年1月考试,2月录取,3月入学。春季高考的组织办法、考试规则、录取均按照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春季高考试行之初,一度红红火火。以上海为例,,上海春季高考的报名人数达4670人,招生计划是1100名,从当年的报名人数和录取比例来看,其竞争激烈程度与夏季高考大体相当。而且,在随后的几年内,报名人数稳定在了8000人左右。

但很快,春季高考红火不再。先是各试点省份重点高校对春季高考兴趣寥寥,随之带来的是考生对其兴致索然,很快,各试点城市相继叫停春季高考。20安徽和内蒙古叫停,北京宣布从20起取消春季高考。如今,过去了,春季高考阵营当中,仅剩上海和天津还扛着大旗。由于天津的春季高考同其他试点城市的制度设计、节奏安排不尽相同,因此,目前实际只有上海独扛春季高考的大旗。

“佳肴”缘何变“鸡肋”――

学校和考生都“有话要说”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曾撰文指出,春季高考的设计,对于打破我国传统高考录取制度“一考定终身”是有积极意义的,只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没有赋予春季高考与夏季高考同等的'地位,造成春季高考缺乏吸引力,甚至打上“落榜生”、“冷门专业”的标签。

记者了解到,之所以春季高考没有得到夏季高考一样的关注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高校,尤其是重点高校的不积极,从而导致春季高考招生院校只能以高职为主,以少数普通本科为辅。

以北京和上海为例,年参加北京春季高考招生的高校有14所,但很快,北京工业大学等8所学校退出春季招生。,尽管上海市参与春季高考的普通高校有上海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技术大学、上海金融学院等13所院校,但却没有一所全国重点大学参与。此外,参与高校的招生专业也罕见热门专业,甚至连本科专业都较少。尽管有一个时期,民办高校在春季高考投入了较大的热情,但考生和家长却兴趣不大。

天津有关招生方面的负责人分析,扩招使各学校的资源利用接近饱和,而且各高校从夏季高考已经能够招收到理想的生源,学校无需也没有更多的空间在春季继续招收学生;参加春季高考的考生,无论是生源数量还是生源质量都低于夏季高考,对高校的吸引力也不大;春招生数量虽少,却给高校的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毕业就业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增加了管理成本。这些因素最终导致高校参与的积极性降低。

据了解,考生和高中参与兴趣不大,也是春季高考受冷落的又一重要原因。通过春季高考入学的学生在入学之后会面临许多问题,甚至成为高校中的“特殊”群体。一些学生反映,由于大部分的高校实行按学年管理的办法,“春考生”入学时间是一个学年的中段,他们只能采取“跨两头”的办法,或者与去年入学的夏季考生一同上课,或者等半年与同年的夏季考生一同上课,但是,这样一来,他们到底是跟哪个年级一起毕业,学制是缩短还是增加半年,都成了问题,加之就业、考研中国大学网论坛) 等配套的措施也没有落实到位,让他们在找工作和考研时遇到了不少困难。

对于各高中来说,尽管多数在态度上表示支持,却很少在行动上做出积极的响应,根本原因是不愿意为少数参加春季高考的考生打乱整体的教学安排。

放眼未来的高考改革――

好目标需要好设计

春季高考前途何在?是存是废?对当下的高考制度改革带来何种借鉴?

有专家指出,任何一项高考制度改革都需要立足国情进行制度设计,尤其需要鼓励和激发改革主体――高校的积极性。也有专家指出,短期来看,春季高考成本较高,学校受益不大,似乎得不偿失。但作为一项公共政策,作为一项教育改革,春季高考的得与失不应当简单地以经济标准计算。当年,考生对春季高考反响最热烈的是安徽和内蒙古,而不是上海和北京,只是因为后来外地高校不参与安徽和内蒙古的春季招生,才使得春季高考在这两个地区夭折,这说明春季高考在某种环境下,仍很有生命力。回到当下来看,春季高考探索的经验很宝贵,决策部门应当结合当下高考制度改革和探索的方向,吸取其经验,给当下的改革目标以更为完善的制度设计。

熊丙奇指出,把春季高考转变为学术水平测试,或许是不错的尝试。目前情况下,我国各地已经推行的“学术水平测试”非真正的能力水平测试。春季高考如果能承担起真正意义上的水平测试功能,将是对高考制度改革的极大贡献。

天津市的实践经验也值得思考。据了解,天津市春季高考最初的制度设计就同教育部倡导的初衷不尽相同,从设立之初便主要面向中职、中专、中技这“三校生”,之后,先后就是否面向应届毕业生和往届毕业生进行实践,最终确定为以面向“三校生”和往届毕业生为主。因此,招生院校也基本以高职为主。尽管这种制度设计看起来与教育部倡导的春季高考的初衷存在差距,但是,经过10年的实践,天津市的春季高考已成为高职招生的重要渠道。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劳凯声教授指出,放眼未来的高考制度改革,简单地把一次考试分成两次、三次,还是四次,并不能从根本上缓解高考的竞争压力。因为录取比例没有增加,竞争就不会缓解。改变现行高考制度的残酷的竞争现状,考试和录取剥离开来是一个可以探索的方向,考生根据需求有多次机会参加某一考试,选择最好的成绩来向理想的高校申请。考试和录取相关,却不直接联系在一起。这样有利于降低只有一次考试机会带给考生的压力,也有利于合理竞争。

年,继高校扩招之后,我国又进行了一次重大的高考制度改革――在北京、上海、安徽等地试行春季高考。参加春季招生的考生报名条件与当年全国统一高考招生考试的报名条件相同,但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学校在校生不得报考。春季高考的组织方法、考试规则、录取等均按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的有关规定实施。

201月19日、20日、21日三天,北京、安徽两地率先拉开春季高考序幕。各科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考试内容和难度与全国统一高考相当。第一年春招,安徽的竞争就十分激烈,本、专科最低录取分数线文理科均高于上年秋季招生的分数线。春季招生扩大到安徽、北京、上海、天津、内蒙古等5省区市,万余名学子通过春招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

2004年,安徽和内蒙古叫停20的春季高考。随后,北京宣布从年起取消春季高考。其他试验地区也逐渐不闻信息。至今,全国只有上海和天津还在坚持春季高考。

中国大学网

篇10:春季高考遇冷变“鸡肋” 是废是存引争议

春季高考遇冷变“鸡肋” 是废是存引争议

参加上海普通高校春季招生考试的考生走出考场。 金蓉摄

北京五中考点考生正在参加春季高考。 李木易摄

恢复高考30多年来,高考改革一直在稳步推进,许多政策和举措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高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敏感性强,因此需要广泛听取各界意见,认真研究、审慎决策。从本期开始,本版将对高考改革进行深度系列报道,探讨春季高考为何“叫好”不“叫座”、高考部分科目一年多次考试有哪些好办法、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的路该怎样走等政府重视、群众关切的热点话题。

2011年,硕果仅存的上海春季高考,继续走冷。

据统计,2011年上海市春季高考报名人数仅为3000人,从2006年的12022人,2007年的8479人,2008年的6177人,再到2009年和2010年连续两年的4500余人,上海市春季高考报名人数一路下滑。而且,招生院校也少得令人尴尬,仅有8所院校参与招生,公办学校中仅余上海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和上海商学院4所院校。

几年来,继北京、内蒙古、安徽先后叫停春季高考之后,上海市的春季高考将继续“一枝独秀”还是也将寂寞收场?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考生提供多次考试机会,打破“一考定终身”格局的春季高考,为何“叫好不叫座”?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的开局之年,在“个别科目试行一年多次考试”再次成为新的高考改革探索方向之一的当下,关注春季高考的由来及命运,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从热闹开场到寂寞收场

想说爱你不容易

时光追溯到1999年,春季高考设立之初。

这一年,普通高等教育扩招,比1998年增扩45万人,增幅达42%,对高等教育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社会各界对高考的关注度越来越高,高考改革的呼声也日渐高涨。同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高考改革的三个指导原则“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等学校扩大办学自主权”,对科目设置、考试内容、录取方式、考试形式、保送生测试等方面提出了改革要求。其中,在考试形式方面提出“积极探索一年两次考试的方案”,在此背景下,春季高考应运而生,自此,继高校扩招之后,我国又进行了一次重大的高考制度改革在北京、上海、安徽、内蒙古、天津等地试行春季高考。

从相关省市的实践看,春季高考一般每年1月考试,2月录取,3月入学。春季高考的组织办法、考试规则、录取均按照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春季高考试行之初,一度红红火火。以上海为例,2000年,上海春季高考的报名人数达4670人,招生计划是1100名,从当年的报名人数和录取比例来看,其竞争激烈程度与夏季高考大体相当。而且,在随后的几年内,报名人数稳定在了8000人左右。

但很快,春季高考红火不再。先是各试点省份重点高校对春季高考兴趣寥寥,随之带来的是考生对其兴致索然,很快,各试点城市相继叫停春季高考。2004年安徽和内蒙古叫停,北京宣布从2006年起取消春季高考。如今,10年过去了,春季高考阵营当中,仅剩上海和天津还扛着大旗。由于天津的春季高考同其他试点城市的制度设计、节奏安排不尽相同,因此,目前实际只有上海独扛春季高考的大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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