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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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企鹅disco”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共12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而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发挥工会的作用以防止企业滥用权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会,就能使工会及时发现单位违法解除、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况并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和行使特别解除权两种情形。

1、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且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此条文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劳动力是劳动者用以谋生并且储存和依附在劳动者身体内的一种能力。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拥有是否要让自己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以及与什么生产资料结合的决定权;其次拥有通过订立解除劳动合同,选择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劳动力效用的最佳岗位的权利。同时,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劳动力能进行合同流动,以满足不同用人单位、不同就业岗位对各种不同素质的劳动者的需要。《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劳动者行使自主择业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2、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即时辞职,用人单位在暂时无人顶替辞职者岗位的情况下,会对正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因而,立法只限于试用期内或者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场合允许即时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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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单方劳动合同解除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止,现乙方根据《本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个人原因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甲方表示同意;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提前解除。

二、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甲方不向乙方提出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等权利的要求,同时乙方也放弃向甲方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所有权利;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

三、本协议即双方签章好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双方确认:本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单方劳动合同解除范本8篇】

篇3: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劳动保障常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兰种情况:

(1)预告解除。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情形,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有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如何解除?谁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等。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对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该解除行为有效。但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篇4: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过错性解除。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过错性解除的程序无严格的限制,且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在解除的条件上有限制性规定,一般适用于试用期内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劳动者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法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怕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解除。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也是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医疗期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的长短确定为3~24个月。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对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履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义务或者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通知义务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还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3)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裁员的人数限定为: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裁员的程序规定为: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员的法定情形限定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法律除规定解除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征求工会意见外,还规定了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41条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兰种情况:

(1)预告解除。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情形,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有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篇5: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乙方:________(劳动者)

身份证号: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甲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乙方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协议:

一、甲方因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原因,提前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社保、公积金缴交至________年____月止。

三、结算的薪资薪资结算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计________。经济补偿金计________。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________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____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________年。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_

被通知人:________________

所属部门:________________

因下列第________项原因,根据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解除或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4、单位依法进行裁员;

5、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6、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8、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9、因员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

10、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劳动合同到期;

12、员工已达退休年龄。

13、其它:

您可领取经济补偿金:____元,其它费用:____元

请您于前述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周内到单位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和工作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以前述1至4项、11项原因解除或终止时,需提前30日通知员工;

本通知一式两份,单位与被通知人各留一份。

签收栏:________________

签收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7: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服务于一家从事外包的外企近两年.起初的一年里,工作表现一直良好,工作上多次受到肯定.

因同新任领导在工作理念上存在很大分歧,被遭冷板凳,并被刻意刁难.领导在工作中挑毛病,并被刻意放大,在未经本人认可的前提下,对员工进行书面警告.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步步为营,更为小心的处理自己的业务,但更为糟糕是连每天工作必须的电脑都无法正常使用,经常出现错误提示.在这样的曲折往复下,发生了一次工作失误. 该领导又借题发挥,对我进行了第二次书面警告并游说加威胁说如果我同意自己主动提出辞职,那么之前的书面警告可以撤消.如果不然,就要开除.

可笑的是,第二次的书面警告,该领导也是根据员工手册上的条款:由于服务态度不佳或工作失误,受到客户方投诉,或造成公司损失.让该领导出具具体证明,她就闪烁其词,不愿提交.

请问用人单位若要开除员工的前提条件是因为两次工作中的失误,并且两次失误都无法给到员工合理解释,而且没有给员工进行解释的机会,员工也并未在书面警告上签字,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求法律援助,谢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篇8: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案情:

滕振远1979年参加工作,1989年调入徐州某工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原工程公司)工作,1995年6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3月,该公司的海外部等部门从工程公司分出,独立成立了徐州四达国际工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滕振远被安排至四达公司工作。11月20日,原工程公司以“该同志在职期间因违犯劳动法有关规定”为由作出了《关于对滕振远除名的决定》,后又于同年12月27日将除名决定改为《关于解除滕振远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持该决定前往徐州劳动服务公司、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等处为其交纳了月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为其办理了徐州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就业登记证等手续。

滕振远对此决定不服,遂向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缺席审理于12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原告单方面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违法,被告要求该单位补发工资、补缴养老保险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遂裁决原告补发被告工资、生活补助费、支付给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原工程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驳回被告腾振远的各项请求并判令其负担仲裁费和诉讼费。

审判:

泉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单方面解除了腾振远的劳动合同,且已为被告办理了有关失业手续,现被告亦不要求恢复其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故原告应按有关规定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补发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各项费用。原告的诉请无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一、维持该工程公司《关于解除腾振远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二、原告补发被告年6月工资计人民币800元并加发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200元;三、原告补发被告2001年7月至2001年12月的生活补助费819元;四、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940元,并加发应付经济补偿金25%的赔偿费用4485元;五、原告为被告补缴2001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计172元;六、原告赔偿被告其他损失520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25036元。

该工程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与四达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已不存在,因而上诉人不欠其工资,也无义务为其交纳养老金更不负有给付经济补偿等责任。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仲裁决定错误,原审判决让上诉人承担的各项费用没有依据,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徐州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11月26日判决驳回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腾振远与四达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已不存在的事实不能成立。因为双方在1995年6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至193月腾振远调到四达公司工作后双方也未解除该合同,且上诉人还为被上诉人交纳基本养老金,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该事实足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拖欠,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还应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给予一定的赔偿费用。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还应按劳动者标准工资发给相应的生活补助费。据此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但案件审理中只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而无须对仲裁是否正确予以确认,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纪要》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本案对上诉人认为徐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是错误的主张不予审理,而只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

篇9: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同志:

你与本单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于 年 月 日因 (原因)解除(终止)。

你在本单位 岗位上工作,工作年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

用人单位盖章 劳动者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证明一式七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四份交劳动合

同订立和履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仲裁科、养老、失业、医保中心各一份),一份本人持用。

2、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如有争议,可在收到本证明一年之内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3、此证明应当履行签收手续以备查。不辞而别未办理任何手续离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按相关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作出处理决定,并采取公告或委托公证机构送达的方式送达。

本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制定。

甲方(盖章)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0: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履行的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履行的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严格按照一定的法定条件,而且还要履行相应的程序。否则,程序不合法,也会导致败诉的结果,增加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履行什么程序。

(一)事先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在可以裁员的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上报劳动部门,即工会对用人单位裁员有知情权和建议权。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要将处理的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即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共决权,在不合法或不合理时有权否定,且对再处理结果的进一步的知情权。这一要求在深圳市司法实践中尚未真正实施,但笔者认为有必要向用人单位告知有这样的.规定存在,也许不久就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贯彻。

(二)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出具书面通知且送达劳动者,否则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生效。但实践中很多情况是劳动者拒不签收通知,而用人单位又没办法强迫劳动者签收。建议可采取如下应对方法:1、制作员工入职登记表时,增加一栏,内容为:“公司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本人时,本人确认本表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2、《劳动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甲方(用人单位)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劳动者)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一旦发生劳动者拒不签收的情况,即按照上述劳动者家庭地址邮递相关文件,并保留邮递凭证作为证据。

(三)用人单位内部的程序

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针对劳动者违规违纪、工作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必须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和确认客观事实,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让其确认或提出异议。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之前必须收集充分的证据,在此以如何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为例,阐述举证要求。

1、如何收集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证据?

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因此违规违纪证据各不相同,不可能公式般的套用。通常下列形式的资料可作为证据:(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等;(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处罚通知书等;(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4)有关事件涉及的物证(如被损坏的生产设备,如物证不方便保留,则拍摄清楚的照片,同时照片上还应当显示时间年月日时);(5)有关视听资料(如当事人陈述事件的录音、录像);(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书面证据是最有力的证据,尤其是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证据,应尽收集和保留。

2、收集证据的方法:

(1)建立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2)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的违纪行为,应注意平时记录在案。每次违纪时, 企业都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员工签字。如员工不愿在处理材料上签字,则可以扣罚工资的处罚方式,在工资单上注明处罚内容,由员工在领取工资时一并签字,并在工资单上注明对工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提出;(3)对有违法行为(如、盗窃、打架、吸毒等)的员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者记录,就是有力的证据。

(四)特殊程序

特殊程序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员工因不能胜任原来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必须事先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为劳动者培训或调岗;情势变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裁员前,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此处的“先另行安排工作”、“先培训或调岗”、“先协商变更合同”和“预先报告”就是特殊程序,应注意与法定条件相结合,在此不再赘述。

(五)后义务程序

用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的证明,并有义务在15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材料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篇1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篇12: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要求赔偿?不少单位都是违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书面提出,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30天通知,如果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怎么索要赔偿?本文为你介绍。

用户咨询:

我的单位是工会下属的国企性质的星级酒店。我应该于2014年6月30号合同到期。我已在此单位工作3年半时间,一直担任单位质检培训部副经理。 2014年5月23号单位由行政办无书面通知,只有口头通知我,单位高层通过办公会议决定单方面和我终止劳动合同。 因为在合同期内我没有任何过错,实际上就是领导安排自己朋友的家属来干这个位置。

酒店目前给我的条件如下:

1、酒店赔偿我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

2、酒店已经提前一个月口头通报和我终止合同,依据我的级别我的全额工资履行到5月31号。6月全月酒店安排我为待岗,按照待岗的待遇安排我,也就是6月全月就不再有任何工资以及5险一金。

3、酒店有每3个月发放一次奖金,每半年发放一次半年奖,每全年发放一次年终奖的制度。但是酒店只给我发放考勤到5月31号的季度奖和半年奖。年终奖不予发放。

我希望协商的内容是:

1、我接受酒店赔偿我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

2、酒店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要有公章),应该依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合同没有到期,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的应该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另外,我的全额工资履行到5月31号,我接受。6月安排我待岗不上班,是单位行为,所以我认为6月应发放我基本工资,并且所有五险一金也应该履行到6月30号。

3、奖金方面本酒店惯例每季度有季度奖、每半年有半年奖、每全年有全年奖。我认为应该按章并按照我合同截止时间6月底测算奖金发放金额,并给予发放。 以上要求不是是否合法?另外我有否有权申请双倍赔偿金?谢谢!添麻烦了!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解答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现回复如下:

1、你在酒店工作三年半,劳动合同到期后酒店方面不予续签,应当支付你三个半月的工资做为经济补偿金。月工资的计算方式为你最后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包括奖金在内。如果酒店给你的三个半月工资只是按照月工资计算,则计算方式有误,你应重新计算。

2、酒店现通知你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并安排你六月份待岗,其解除依据是劳动合同到期不予续签,并非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也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但六月份应按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你工资,且社保等相关待遇也不应有任何变化。

3、本年度,你在酒店刚好工作半年,酒店应正常发放你三个月一次的奖金及半年奖。如酒店不予发放,则属于违法行为。

4、重点提示一下,酒店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合同到期不予续签,并非劳动合同期内违法解除,因此不存在违法解除双倍赔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