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问题与建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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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文明人李大胖”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问题与建议论文(共11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问题与建议论文

关于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问题与建议论文

一、分阶段纵向分析房地产企业税收征收状况

我们将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预售、竣工交付三个不同阶段应掌握的信息包括应取得的资料、涉及的税种、税收管理风险点分别以表格的形式列出,如表1、表2、表3所示。

二、横向分析房地产企业的涉税问题

(一)收入的涉税问题

1.预售房款不能按时申报纳税。2.预收账款不能及时结转收入。3.故意隐瞒商品房销售价格或故意压低房价。4.拆迁补偿住房不按规定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拆迁补偿回迁户有三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以上两种方式相结合。国税函[]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可见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均应按规定确认收入,而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此类补偿方式未按规定确认收入也未申报纳税。5.以房抵债,不作销售。6.将价外费用和代收的各项款项不计入或少记营业收入。

(二)成本的涉税问题

1.开发成本的归集不准确。主要表现在部分房地产企业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六项构成划分不清,不能正确的归集。对同一开发项目的不同组成部分,其定价、功能、成本等存在较大差异时,没有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31号)规定的成本核算方法,作为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进行核算。

2.开发成本的结转不规范。表现在大部分企业不能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来核算成本,由于在完工时有些成本取得不了发票,无法全部归集完,有的房地产企业以总成本与规划总面积的比例来核算已售面积的成本;有的房地产企业按规定不能准确预提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有的房地产企业年终不按规定结转已完工产品成本。

3.开发间接费用分配不合理。一些房地产企业对开发间接费用应当如何在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未完工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如何在已销售开发产品和未销售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分配,概念不清,从而导致开发间接费用分配不合理。

4.人为操纵开发成本的列支。

三、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部门的管理形式是一种事后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管理的基本上都是在事前进行管理,立项批文没办好、设计图纸可行性研究没到位、前期费用没有交齐,就不能进行开发,企业追求利润的目标就无法实现,而税务部门的管理是一种事后管理,不会影响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

(二)涉税信息沟通的渠道不够畅通、部门配合缺乏合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很多基础信息来源于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等其他部门,由于信息不能共享,从而导致税务部门的信息来源不畅通。

(三)实际征管工作难以到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环节多,周期长,会计核算复杂,对这类企业实行专业化、系统化、连续化的管理难以到位,导致税收征管存在诸多问题。

四、强化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几点建议

1.加强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真实性的实时监控。2.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的严格审核。3.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间接费分配合理性的审核。4.建立信息共享系统,确保涉税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5.加大日常巡查力度。

篇2:加强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论文

加强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论文

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法规定,为保证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在征纳过程中所进行的组织、服务、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是整个税务管理活动的核心部分。实践证明,严密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对于实现税收的分配、监督和调节职能,对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当前在我国的税收征管方面还存在问题,亟需完善。本文将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第三,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

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

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

二是各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管理效果不好;

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

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

而这些原因造成征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

一是登记率不完全真实。

二是申报率不准,这有计算机软件本身的问题,也有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题。

三是申报准确率难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实到位,管理人员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能对其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判断,偷逃税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由于管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中,同样存在监控不力,税款流失现象。

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情况,客观上让一些企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费不缴不行,而税款可缓,能缓就缓。

五是依法治税难,在征管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些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难以实行,或是相关部门不配合,或是存在来自各方的干预。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第一,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纳税人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组织方式日趋复杂,能否有效地对纳税户和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只有打牢这个基础,才能真正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真正做到底数清,税源明,所以应该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

落实分类管理应做到: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把推行分类管理看作是加强征管的基础和关键,是创收的保证。要正确认识分类管理的含义及其内容。

(2)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行分类管理,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把职责明确到人,落实到户。

(3)把分类管理、征管质量(十率)考核,征管软件的运用、征管档案的管理四项工作有机结合进行,分类管理中包含了后三项工作的大部分,分类管理搞好了,其他三项基本就能水到渠成了。

第二,完善税收征管的考核。分类管理实行后,其征管质量和效率能否得到提高,还要通过考核才能证明。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实行奖惩分明是推动分类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最大动力。因此,各单位应根据《税收征收分类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分类管理质量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即建立监督和考核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考核办法、制度、施及量化标准,保证管理落到实处,保证征管质量和效率真正得到提高。

第三,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实行分类管理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户后业务能力就是质量和效率的保证。因此,必须加强征管业务的培训,努力提高税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才能规范征管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篇3: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问题及建议

一是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定性问题。资本市场是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期货市场,其投资交易也是金融投资领域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此相适应,期货业理应列入金融业,按照金融业的标准缴纳税负。但是,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成立的时间较晚,加之期货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特定功能未能为社会和人们所真正认识和完全了解,故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期货业未能被等同为金融业,而是与旅游业、餐饮业等视为同类,按照一般社会服务业标准实施税收征管,履行纳税义务。税收征管上的这种偏差引发了期货业内外人士的长期争论而又悬而未决,对于期货业的正常发展影响较大。

二是多征营业税的问题。期货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是代理客户交易的手续费。期货公司获取的这些营业收入,成为税务部门实施征税的主要对象。但是,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还包括代期货交易所收取、并为期货交易所所有的手续费;换言之,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并不完全归属自己所有。手续费中属于期货交易所的那部分,期货公司只是在为期货交易所尽代收义务而已。而在实际征税中,有的地区并没有将期货公司代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仍以期货公司收取的全部手续费来作为计税基数的依据。显然,这种不合理的征税办法,加大了期货公司不应有的税负,多征了期货公司的营业税,损害了期货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是风险基金计提得不到认可问题。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防范期货市场的风险,增强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然而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仍应纳入征税范围。照此办理,不仅增加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进一步削弱了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增添了压力。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篇4: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问题及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代理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代理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三,风险准备金应作为期货公司的税收成本据实扣除。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抵御因市场不可预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期货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是完全必要的,这也是国际期货市场普遍通行的惯例。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标准和保证期货市场稳定的实际要求相比,目前期货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数额,普遍远远未能达到最低的准备限度,期货市场防范和化解风险普遍存在着较大的基金压力。鉴于此,税收征管应该与国际通行的规定接轨,明确期货公司所计提的风险基金不属于纳税所得,不再征取税收,切实贯彻执行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和扶持期货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扩大风险准备金数额,增强市场风险的抵御力。

第四,统一税率标准和税收管辖范围。资本市场的一个显著特点,表现在它整体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必须具有统一性。统一性能够有效地破除地方经济保护主义,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有力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征管政策完善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期货行业的税率标准,从而为期货行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明确管辖范围(如期货公司的营业部,是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资格,不应该按现行制度在属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出现多头征税或重复征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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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第五,对具备条件的期货公司实施所得税集中征管。税收经济效率原则是税收征管中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实质,就是在确保税收征管目标实现的前提下,以最大的限度降低或节约税收成本。现行的期货公司大都在全国各地设有不同的营业部。由于税收的地方保护主义,这些期货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分别向当地的税务部门缴纳税负。这一方面增加了期货公司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司的税收负担。对此,建议对那些营业部完全实行“四统一”,管理规范化水平较高、交易额较大的期货公司,分类实行税收由中央集中统一征管,采用网上定期自觉申报,税务部门重点稽查方式,避免形成税负不统一、重复纳税现象,以适应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新形势。

篇5:小微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与应对建议

小微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与应对建议

一、小微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经营者纳税意识淡薄

小微企业经营者由于自身知识水平的局限,缺乏纳税意识。不能正视自己的纳税义务,想尽一切办法偷逃税款,大部分认为税法不是法律,而是人情,只要和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就行了。从而导致很多企业领导在进行决策时,不考虑税收因素,当项目运行中税赋与效益矛盾时,盲目避税,甚至有意无意地偷税。

2.财务核算制度简陋

很多小微企业的经营者认为税收规范仅仅只是财务部门的义务,只需要后期做好账就够了,对业务人员只关注其业绩,并不要求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活动时注意税收风险,签订合同时也没有财务人员参与签订,不对企业税收风险进行事前把控。而当业务人员与财务在税收规范上发生矛盾时,往往偏向业务人员,不重视企业财务人员的利益。

其实,如果不注重事前把控企业税务风险,仅仅靠后期的财务核算是无法实现税收筹划的,更有甚者,企图试图通过做假账强行弥补,就会导致企业承担极大的税务风险。

3减免税政策带来的政策空隙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减免税政策,涉及营业税增值税的起征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相应的发票管理方法。而企业和税务局基层征管人员在适应新政策途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运用新政策过程中导致了小微企业在降低税负的同时税务风险也不断累积,税企双方争议不断扩大。

4少量中介机构的不当承诺

企业往往在商业活动完成后甚至到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才意识到税负的多少将给企业经营带来严重问题,此时往往采用寻找那些声称与税务局关系好的中介机构的帮助,而这些中介机构往往也采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帮助企业,反而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税务风险。

二、小微企业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1.现行税收征管政策过于复杂

目前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法律与政策显得过于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各实体法中散落,不能形成一套综合法律体系,而国地税海关的沟通不畅导致政出多头,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存在大量的纳税人无主观故意性情况下的违反法律行为。

2.地方政府不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前些年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对本区域的企业给了大量优惠政策,其中就有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往往是返还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部分。像江西的鹰潭与西藏自治区的林芝就是著名的避税地。随着不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渐被规范,一些小微企业无法承担其本需要承担的税负,铤而走险采取做假账、偷税漏税等手段,导致了

3.管理层错误的纳税观念

小微企业常常错误的认为缴税多少是和与税局人员的关系而定,不把精力花费在合理的税收筹划上,反而本末倒置,把主要精力放在与税务局搞好关系上。小微企业的经营者多是实际所有人的亲戚或密切关系人,对税的认识不深,不懂得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认为企业要想效益高就必须偷税漏税。

4.财务人员缺乏处理涉税事务能力

目前大多数小微企业都没有税务部门甚至是完整的财务部门,有的还是采取代理记账的方式,缺乏处理财税问题的能力,遇到问题往往只能依靠一些中介机构,甚至是采取贿赂税务局人员等不法手段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5.企业未从整体把控税务风险

很多企业认识不到企业的税务风险不仅仅是财务部门财务核算产生的问题,往往来自于日常经营活动中对风险的疏于重视,而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往往没让财务部门参与实际业务过程,使得财务部门无法在业务层面上把控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了隐患。

6.新政策下小微企业税收征管面临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导致了核定征收企业往往试图将核定额度定在20万元以下,从而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税务局核定企业税收本身也存在一些主观性,更使得权力寻租现象在一些地方抬头。

三、加强小微企业税收征管的应对建议

1.外包部分职能至基层政府

因为每天都有大量的小微企业开设注销,小微企业的整体数量也是在逐年增加之中,在管理小微企业方面税收管理员面对应收尽收的税收要求面临很大压力,在税收管理员制度规定下也面临着巨大的执业风险。因此建议税务局适当的将权利分享至基层街道办等基层行政机关,从而减少税务局的工作负担,将主要精力投入到重点税源企业以实现更好的税收增长。

2.严格控制发票

近年来考虑到小微企业对促进经济活力及解决就业问题中的巨大作用,政府不断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随着财税〔〕71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出台,小微企业的营业税与增值税免征额上升至30000元。但同时带来了所得税的征管问题。一些企业从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小微企业获得其开具出的增值税与营业税普通发票抵扣了企业所得税。因此此处建议税务局能完善对小微企业开局普票的管理方法,严格控制未达起征点的小微企业纳税人所开具的发票,并在内部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3.实施税收信用风险评级管理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40号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的发布,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在我国也得到了不断完善,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可知税务信用评级目前大多是针对大中型企业及出口型企业,但基层税务机关是不是也能借鉴信用评级的思路对小微企业进行适当的信用分层呢?基层税务机关可以将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两类纳税人区分开,然后根据各自的历年纳税情况对企业进行风险评级,从而实现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纳税人满意度,降低基层管理人员负担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邢林.民营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15)

[2]王秋君.浅谈企业涉税风险及防范措施(04)

[3]张平平.企业税务风险及防范探析(01)

[4]程继.化解税收风险的对策新思路(08)

[5]王洪彬.企业税务风险的规避与化解(05)

[6]廖奎.企业纳税筹划大全2007

篇6:浅谈税收征管权与收入归属权论文

浅谈税收征管权与收入归属权论文

区域税收收入归属权与税收来源相一致

税收收入归属权(以下简称收入归属权)与税收收入来源相一致,是税收分配的基本原则,也即税收与税源相一致原则。由于税收收入归属机制不尽合理,导致区域税收差距渐行扩大,这一客观现实要求税收与税源应当尽可能一致。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进一步加剧,一些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在这一背景下,因区域横向税收转移问题大量存在,进一步加剧了税收在区域之间分配的不平衡。从本质上讲,税收分配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初次分配具有调节作用。这种调节不仅包括对不同纳税能力纳税人之调节,还应包括对不同区域税收利益者之调节。坚持税收与税源相一致原则,可以解决因税收收入归属不合理引发区域税收转移问题,从而逐步缩小区域税收收入差距。

税收来源地享有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区域政府拥有的对于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基本权力,其基本含义是:区域政府行使区域管辖权,行使区域税收征收管理权是其中应有之义。在现实生活中,区域税收管辖权已成为区域政府行使区域行政管理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域管辖权(以下简称管辖权)是指按照属地原则建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也称属地管辖权或者税收收入来源管辖权。地域管辖权以应税收益、所得来源地或者一般应税财产所在地为标准来区分谁来行使税收权力。区域政府行使税收管辖权,其根据是纳税人所纳税收是否来源于本政府管辖区域,是否享有收入归属权。

在现行分税制下,按照管辖权享有区域收入归属权非常必要,管辖权之标的是税收来源。

共有税收征收管理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政府,对跨区经营纳税人各自享有税收征收管理权。没有各区域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跨区经营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也就不可能产生区域政府之间的横向税收分配。这方面,美国税法十分明确,中国可以借鉴。跨区经营纳税人,其缴纳的税收来源于多个区域,各有/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关区域政府都享有税收管辖权,都可以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权主体唯一税收征收管理权和收入归属权在通常情况下是一致的,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区域政府同时就是享有收入归属的区域政府。但是在跨区经营情况下,收入归属权也可能分属于不同区域政府,这在相关区域政府之间实行横向税收分配情况下更为常见,也更为明显。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权和收入归属权匹配原则,这些区域政府都有权实施税收征收管理。那么,税收征收管理如何实施才更科学、合理呢?

在坚持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下,税收征收管理地可以是税源直接产生地,也可以是税源间接产生地,税收收入可以在税收征收管理地入库。但是,税收征收管理地并不意味着就是税收收入归属地,税收征收管理与税收收入归属可以分离,税收收入归属与有权参与税收分配的区域政府必须具有对应关系。

原则上,有权参与税收收入分配的所有区域政府都享有税收管理权。但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管理,一个区域政府可以委托另一个区域政府代为税收管理,或者由上级机关指定管理,受托区域政府或者被指定区域政府应当按照事先约定行使税收管理权,分配税收收入,分别缴入各个相关方国库。这样,收入归属权和征收管理权就发生了分离,但依法有序,不会产生混乱。

无论由哪个区域政府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其都必须保障所有相关区域政府享有税收收益权,保障将他们应得收入足额缴入国库,并保障在他们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得到救济。三峡电站税收管理和征收由湖北省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享有知情权和异议权。这种做法简便、有效,加以完善和规范,可以效法。

这样,无论属地是位于本政府管辖范围,还是位于另一个政府管辖范围,无论税收管理权由本政府行使,还是由另一个政府行使,税收收益权都依照约定得到了保障。为了保证各个利益相关方能够恪守承诺,必须由各个同级区域政府作为税收分配利益主体签订规范性协议,由各方按照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发生争议不能协商一致时,报请共同上级机关裁决。

篇7:分析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论文

分析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论文

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和修订并实施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设置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篇8: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激励政策与建议论文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激励政策与建议论文

摘要: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相继推出一系列的税收激励政策。本文在深入探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有优惠政策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为实现优惠政策而更好地实践到高新技术企业中去提供借鉴。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科技创新

一、引言

的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从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与加强区域合作等方面,对创新的思路与具体举措进行回顾、探讨、前瞻和总结。结合当前世界经济发展形势,以及近日来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都更加坚定开放创新才是通往繁荣发展的光明大道。近年来,我国对科技创新给予了越来越高的关注和支持,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中重要的一部分,发挥着其对科技创新的重要推动和促进作用。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国家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在运用和实施的过程中还有一定的改进和完善空间。因此,本文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激励政策的分析研究,有助于改进现有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更好地巩固和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迅速。表1统计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数据。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之前,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数增长缓慢,20之后增长速度变快,截至20,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数达到100012个,相比年,增长了31.4%。2015年之前,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从业人员增长缓慢,2015年之后增长速度变快,截至到年,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达到2360.7万人。营业收入、工业总产值及上缴税额等也都在2015年之后有了明显的上升趋势,说明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得到了不错的发展,我相信这跟近年来的税收激励政策是分不开的,具体如表2所示。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税收激励政策不仅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成本,更是带动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资的欲望。但是,我国目前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在运用和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方法不够完善

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我们能够发现企业能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研发强度,即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只要公司该年度的研发强度符合规定的标准,公司即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以及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系列补助。这个优惠力度对公司的诱惑很大,那么公司就有可能会选择操纵会计科目中的一些项目,以享受相关的有利于自身的优惠政策。所以说现在这种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可能会导致部分企业选择操纵自己的研发投入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这种研发操纵行为会导致企业操纵的研发投入并不是真正地用于科技创新,并不能真正达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二)税收激励政策缺乏系统性

由文章第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激励政策的现状我们也可以看到目前税收激励政策更多的还是一些暂行条例和规章制度,而极少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说明我国目前税收激励政策体系的法律层次还比较低。这就会导致税收激励政策在实施时缺乏一定的权威性,使企业和政府都对政策难以做到全面的掌握,从而制约税收激励政策本应发挥的效用。另外,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15%的税率征收”的规定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的。研发费用扣除、增值税优惠等这些是对所有企业都适用的。再者,与一般的企业相比,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一些与其他企业不同的特点,所以它的税收激励政策就应该有一定的针对性和特殊性,但是我国面临着高新技术企业整体研发投入不足的境遇,若此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激励政策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就会导致激励效果不明显,无法达到我们的目标。

(三)直接优惠多、间接优惠少

一般从实施效果上来看,间接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会比直接优惠政策更好。因为间接优惠政策是针对创新的开展所所提出的,只要有研发就可以享受该类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事前调节经济政策。而直接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创新的结果所提出的,企业只有创新成功并且获得了一定的利润才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这样就会需要承担创新失败的风险。但是我国目前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以直接优惠为主的,而在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方面还缺乏一定的动力,这样就会导致高新技术企业只关注利润结果,忽视高新技术企业真正的创新能力,严重阻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激励政策的改进建议

在分析了目前我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找到了目前税收优惠政策所存在的问题之后,我们必须针对以上情况提出相对策建议,以便更好地实现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和研发活动的共同进步。

(一)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

首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审查中,尤其是那些研发强度刚刚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应重点审查该企业是否有可能操纵与研发投入有关的会计科目,以享受相关的有利于自身的优惠政策,以减少企业乘机钻空子的行为。可以规定:若某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认证存在违规现象,必须马上撤销该公司的高新技术称号,同时该企业必须补缴以往抵免的'税款,并在此基础上缴纳一定金额的罚金,情节严重时可以对该公司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研发操纵的成本,使公司违法操纵的成本远远高于所带来的收益,进而从根本上减少公司的这种研发操纵行为。

(二)推进高新技术税收的法律体系建设

国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并不能只注重于扩大相关投资这一个方面,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更需要的是一个有利的法律环境,让高新技术企业在这种良好的大环境中能够取得自身的进步和发展。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改变税收激励政策形式,将各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统一起来颁布执行。同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特征,制定研发投入阶段能够分担研发风险的税收激励政策,做到针对不同的阶段,实施不同的政策,并梳理好税收激励政策在高新技术企业各个发展阶段的具体作用效果,消除一些重复问题,提高税收激励政策的系统性。

(三)建立更加有利的税收激励政策

采用将直接优惠政策与间接优惠政策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向间接优惠方式转变。弱化原来降低税率的方式,而多采取研发扣除、加速折旧和特定准备金的这样的间接优惠政策,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扣除、加速折旧的范围。如:建立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加速折旧政策,在现有加速折旧政策的基础上实行特殊折旧,针对购买的国产设备还可以考虑更加优惠的加速折旧办法,加快企业的设备更新。另一方面,可以根据研发投资回收期较长的这一特征,拉长因研发投资额不足抵扣而向后结转的期限。通过加长结转年限,进一步降低资金成本,加快企业的技术进步。

参考文献:

[1]贾康,刘薇.论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15(1):16-20.

[2]刘群.激励企业研发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研究[J].天津经济,(12):37-43.

[3]刘戈.国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经验及启示[J].财政监督,2017(17):78-82.

[4]杨国超,刘静,廉鹏,芮萌.减税激励、研发操纵与研发绩效[J].经济研究,2017,52(8):110-124.

[5]魏志梅.发达国家R&D财税政策借鉴研究[J].国际税收,2017(1):6-13.

[6]李维安,李浩波,李慧聪.创新激励还是税盾?———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究[J].科研管理,2016,37(11):61-70.

篇9:现形势下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及建议论文

现形势下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及建议论文

税收筹划的概念是,在不违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科学合理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时,充分利用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节约企业的生产运营成本,增加企业的效益效率。并且,企业可以将税收筹划和科学的财务管理手段相结合,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完成企业的战略目标。当前,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企业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为了增加企业竞争力开始重视税收筹划工作。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企业的合理避税是税收策划活动中的一大作用,但是,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是合理避税行为的基础。合理避税有利于企业降低税收负担,并且不会对国家的税收造成损失,具体的作用还有下面几方面:第一,保证国家的税收,促进国家税收的稳定。我们必须明确,合理避税不是偷税漏税,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也就不会对国家的税收造成损失,从而保证了国家宏观财政税收的稳定。第二、通过合理避税,降低生产运营成本。企业通过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是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的有效方法。第三,企业进行合理避税可以确保国家宏观调控的运行。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活动的前提,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进而保证国家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同时也可以让企业达到自己的生产目标。

二、一些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

企业在国家宏观税收法律法规的引导下,通过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税收筹划,最终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为目的。目前,以下几个方面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所存在的问题。

1.企业管理者对税务筹划认识不全面。

企业高层对国家财税政策撑握不全面、不及时,对节税认识存在误区“认为税务筹划工作就是打国家法律的擦边球或者利用国家法律的漏洞来为企业谋取利益”,从而其对财务、税收筹划的重视度不高,企业财务人员、税收人员无法真正参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的决策过程,本应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甚至应先于生产的税收筹划工作被置于生产经营之后,待纳税事实已成定局、纳税义务已产生时方才让财税人员筹划。

2.税收筹划工作整体性不够,筹划方式手段不够先进。

完成企业整体财务目标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目的,税收筹划工作不到位,很难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但是目前对税收筹划缺乏整体性的认识是众多企业管理者存在的问题。企业管理者没有认识到企业整体财务运作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税收筹划工作。一些企业没有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体系,导致了企业虽然通过税收筹划节约了部分税收,但造成了企业的整体成本的增加。造成这一问题的还有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运用的方法手段十分落后,这是因为企业没有建立健全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同时,财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存在漏洞或者过于繁杂,使得财务工作者无法及时高效的获得财务信息,导致了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滞后,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负担。这些问题是目前税收筹划工作推进的阻碍,如果不能及时解决,税收筹划就无法发挥其作用,甚至给企业带来消极影响。

3.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企业想要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效果,做好税务筹划的工作,首先要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而在财务基础性的工作当中,原始凭证的管理最为重要。在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全面推广的大背景下,对原始凭证的管理工作日益凸显其重要性。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潮流中,税收筹划工作只有以原始凭证管理为依托才能完成日益丰富的工作。但是很多企业不重视财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导致了原始凭证管理工作十分混乱,并且缺乏专门的部门体系来管理原始凭证,甚至造成原始凭证大量遗失的现象,给企业带来重大的潜在风险。而我国实行营改增的改革,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依据就成了增值发票。企业如果财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不到位,缺乏对发票的管理意识,不能做好发票的有效管理,从而影响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同时一些企业为图小利与无法开出正规增值发票的企业合作,就会带给企业在税务筹划工作方面的重大阻碍,也为企业发展带来潜在的风险与危机。

三、对税收筹划工作的改进建议

当前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是税收筹划工作,想要有效的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保证企业资金链的安全,就必须完善税收筹划体系。同时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还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保证企业的安全稳定运行。

1.企业管理者增强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培养企业税收筹划的管理人才。

企业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内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只有这样才是受国家保护和支持的。但是就目前来看,许多企业管理者对税务筹划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税务筹划工作就是打国家法律的擦边球或者利用国家法律的漏洞来为企业谋取利益。对此,增强企业管理者的意识是税务筹划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企业管理者和税务工作者必须在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同时也必须跟随国家政策的引导,才能为企业带来最大的效益。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要求是税务筹划工作的前提。企业培养筹划管理人才是解决当前人才缺乏的有效手段。新时期对税务筹划人才的要求也有所提高,不仅要精通我国的相关税法和有关政策,而且需要了解企业的财务管理战略以及企业的整体战略目标。因此税务筹划人才必须是是财务和财务管理的高素质综合型人才。企业可以通过内部自己培养税收筹划人才,也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如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方式解决人才匮乏的现状。

2.重视税收筹划的整体性,采用先进的税收筹划方式和手段。

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但是税务部门相对独立,是很多企业存在的问题。通常税务部门以本部门的利益放在首位,导致了其不能融入到企业整体的管理体系当中,使得虽然企业的税负得以减轻,但企业整体的成本却增加。因此,这就要求企业的税务工作者需要有整体的全局观念,站在企业财务管理和战略管理的角度全面的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同时,保证税收筹划工作人员及时了解财务信息,离不开先进的财务管理信息平台,企业只有完善税务管理信息平台才能使工作人员依据信息及时进行制定或调整税务筹划策略。这有利于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目标的实现。3.重视对原始凭证的管理,确保企业发票的真实性。在新时期,企业原始凭证变得尤其重要,这是因为新会计准则的全面推广。很多企业没有重视原始凭证的管理是因为受到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这对曾强原始凭证的管理是很大的阻碍。企业想要实现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就不能忽视对原始凭证的管理,因为原始凭证是税收筹划的最重要的依据。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保证所有原始凭证都必须按规定,按流程的登记在册,并派专人进行管理。随着增值发票越来越重要,对其及时回收和保存也是企业必须重视的财务工作,保证增值发票的真实性,确保企业应税发票安全是企业完成税收筹划工作的基础。

四、结语

税收筹划工作对企业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必须客观的认识我国部分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的问题。只有企业重视税收筹划工作,做好相关调整改革工作,才能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

篇10:砂石料行业税收调查与征管建议思考

关于砂石料行业税收调查与征管建议思考

房县,古称“房陵”,最高海拔2485.6米,最低海拔180米,高差悬殊,年均降雨量914mm,无霜期223天。全县辖20个乡镇、50万人,国土总面积5110平方公里,是湖北省第一大县,素称“千里房县”。

该县地势西高东低,南陡北缓,中为河谷平坝,境内平坝、丘陵占17.1,二高山占44.4,高山区占38.5。以青峰断裂带为界,北部山地海拔在800―1000米之间,山脉走向一般是东西、东北或东南向,坡度一般在10°―50°之间,山背开阔,山顶垣状,其间有河谷盆地零星分布,共有大小河流1261条,南河、堵河、官山河等4大水系纵横交错。因而砂石料行业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较为分散,这给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笔者针对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就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综述如下:

一、砂石料行业现状

1、经营类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砂石料经营行业按经营规模和购销业务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农民工利用农忙之季在河流周围进行砂石料筛选,直接销售给买主或销售给运输车主,再有车主销售。这类经营规模较小,销售对象单一,购销业务简单,一般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无财务核算;另一类是砂石料经营业户领取《营业执照》,办理了《经营许可证》,卖断某一河流,在房县境内开采、加工、销售砂料、石料的单位和个人。这类经营规模较大,购货渠道遍布县内,与房地产企业、公路段、预制构建厂等单位建立了比较稳定的.业务关系。根据业务需求,按照商定的数量、品质、价格、送货时间、运输方式,由供货人将砂石料送达指定的地点,不承担货物运输费用,不开具发票,购销业务一次完成;货物购销大多实行现金结算,少数以承兑汇票等方式结算,账簿凭证中不能反映资金流向。

2、生产的方式。砂石料生产流程比较简单。一类是办理了《营业执照》,靠山取石料,完全依靠机械成型来完成,具有生产周期短、速度快、产量大的特点。县内共有5家生产,其中有2家长年累月的生产,另3家每年之中只生产2个月,砂石料主要用于公路泥青铺石。另一类来源于河流,直接进行砂石料筛选。砂石料在筛选中具体分4级,石籽、粗砂、精细砂、面砂。

3、砂石料市场作用和前景。一是公路越修越宽阔。“十.五”期间,房县着力优化交通运输环境。目前,全县公路总里程2654.1公里,比十五初增加1200多公里,实现GBM工程220.3公里。新增、提高等级公路872公里。二级路252.6公里,三级路369.82公里,四级水泥路280公里,去年,共争取项目11个,下达投资计划2.3亿元,完成国家投资1.46亿元。新修县乡两级公路配套桥梁46座2240.22米。全县20个乡(镇)、场的302个行政村全部通了公路,随着柳树桠隧道的上马、209国道、305省道改造、杜阳路改线等重点项目。二是楼房越盖越多。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突出招商论英雄,县内房地产的开发商注册10几家和各乡、城镇30个建筑施工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安居工程”的推动,不但提高居民住房条件,仅县城滨河花园将就有600套住宅房。今年,县内启动县城第三次总体规划修编;完成2至3个重点集镇与10至15个县定点村规划修编;完成房陵商城、马南河治理、“人和路”、外环路等一批建设项目与小区建设规划编制,大兴水利建设,“沼气”等项目工程。三是电站越建越多。加快三里坪、瓦房坪二级、老渡口、柳园铺等41座电站建设步伐,确保柳园路、魏家湾、阴峪河二级等10座电站建成投产。

二、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购销情况掌握不准。由于砂石料行业税源分散,而且因为是“靠山吃山”、“靠河取财”,税源流动性很强。而且砂石料行业的纳税人个体经营者居多、成份复杂,有的利用社会上“混混”,转嫁经营承包、转包形式多样,财务核算账证不全,甚至是现金交易,根本就没有帐,加之砂石料行业供货对象的特殊性,不使用发票,给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2、征税主体不明。砂石料行业经营流程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合同签订。购进环节由于单笔业务收购量小、货源不稳定等原因,大多为口头协议;二是销售难以取证。大多数是运输车主挣往返途中的台班(运费),没有固定的车主。农用车、汽车车主按路程,砂料的质量收取每吨价位差费用也不一致,在销售中扮演第三者,核查时含糊其词。三是不开具发票。农民工或承包经营者,直接卖给运输车主,当场谈价,当场付款。再有运输车主将砂石料卖给的有关单位或私人,通过现金结账。少数企业由于实行承包经营,账簿凭证中没有反映资金流向,全部作“应收账款”处理。

3、财务核算不健全。砂石料经营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销售产品不开具发票,平时销售给企业砂石料,收入也不入帐。而另一方企业只通过内部往业账户(应收货款应付

篇11:砂石料行业税收调查与征管建议思考

关于砂石料行业税收调查与征管建议思考

房县,古称“房陵”,最高海拔2485.6米,最低海拔180米,高差悬殊,年均降雨量914mm,无霜期223天。全县辖20个乡镇、50万人,国土总面积5110平方公里,是湖北省第一大县,素称“千里房县”。

该县地势西高东低,南陡北缓,中为河谷平坝,境内平坝、丘陵占17.1,二高山占44.4,高山区占38.5。以青峰断裂带为界,北部山地海拔在800―1000米之间,山脉走向一般是东西、东北或东南向,坡度一般在10°―50°之间,山背开阔,山顶垣状,其间有河谷盆地零星分布,共有大小河流1261条,南河、堵河、官山河等4大水系纵横交错。因而砂石料行业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较为分散,这给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笔者针对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就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综述如下:

一、砂石料行业现状

1、经营类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砂石料经营行业按经营规模和购销业务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农民工利用农忙之季在河流周围进行砂石料筛选,直接销售给买主或销售给运输车主,再有车主销售。这类经营规模较小,销售对象单一,购销业务简单,一般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无财务核算;另一类是砂石料经营业户领取《营业执照》,办理了《经营许可证》,卖断某一河流,在房县境内开采、加工、销售砂料、石料的单位和个人。这类经营规模较大,购货渠道遍布县内,与房地产企业、公路段、预制构建厂等单位建立了比较稳定的业务关系。根据业务需求,按照商定的数量、品质、价格、送货时间、运输方式,由供货人将砂石料送达指定的地点,不承担货物运输费用,不开具发票,购销业务一次完成;货物购销大多实行现金结算,少数以承兑汇票等方式结算,账簿凭证中不能反映资金流向。

2、生产的方式。砂石料生产流程比较简单。一类是办理了《营业执照》,靠山取石料,完全依靠机械成型来完成,具有生产周期短、速度快、产量大的特点。县内共有5家生产,其中有2家长年累月的生产,另3家每年之中只生产2个月,砂石料主要用于公路泥青铺石。另一类来源于河流,直接进行砂石料筛选。砂石料在筛选中具体分4级,石籽、粗砂、精细砂、面砂。

3、砂石料市场作用和前景。一是公路越修越宽阔。“十.五”期间,房县着力优化交通运输环境。目前,全县公路总里程2654.1公里,比十五初增加1200多公里,实现GBM工程220.3公里。新增、提高等级公路872公里。二级路252.6公里,三级路369.82公里,四级水泥路280公里,去年,共争取项目11个,下达投资计划2.3亿元,完成国家投资1.46亿元。新修县乡两级公路配套桥梁46座2240.22米。全县20个乡(镇)、场的302个行政村全部通了公路,随着柳树桠隧道的上马、209国道、305省道改造、杜阳路改线等重点项目。二是楼房越盖越多。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突出招商论英雄,县内房地产的开发商注册10几家和各乡、城镇30个建筑施工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安居工程”的推动,不但提高居民住房条件,仅县城滨河花园将就有600套住宅房。今年,县内启动县城第三次总体规划修编;完成2至3个重点集镇与10至15个县定点村规划修编;完成房陵商城、马南河治理、“人和路”、外环路等一批建设项目与小区建设规划编制,大兴水利建设,“沼气”等项目工程。三是电站越建越多。加快三里坪、瓦房坪二级、老渡口、柳园铺等41座电站建设步伐,确保柳园路、魏家湾、阴峪河二级等10座电站建成投产。

二、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购销情况掌握不准。由于砂石料行业税源分散,而且因为是“靠山吃山”、“靠河取财”,税源流动性很强。而且砂石料行业的纳税人个体经营者居多、成份复杂,有的利用社会上“混混”,转嫁经营承包、转包形式多样,财务核算账证不全,甚至是现金交易,根本就没有帐,加之砂石料行业供货对象的特殊性,不使用发票,给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2、征税主体不明。砂石料行业经营流程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合同签订。购进环节由于单笔业务收购量小、货源不稳定等原因,大多为口头协议;二是销售难以取证。大多数是运输车主挣往返途中的台班(运费),没有固定的车主。农用车、汽车车主按路程,砂料的质量收取每吨价位差费用也不一致,在销售中扮演第三者,核查时含糊其词。三是不开具发票。农民工或承包经营者,直接卖给运输车主,当场谈价,当场付款。再有运输车主将砂石料卖给的有关单位或私人,通过现金结账。少数企业由于实行承包经营,账簿凭证中没有反映资金流向,全部作“应收账款”处理。

3、财务核算不健全。砂石料经营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销售产品不开具发票,平时销售给企业砂石料,收入也不入帐。而另一方企业只通过内部往业账户(应收货款应付

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当交易发生,货款付清时就减少企业的应收账款,货款未付清就挂购货单位的应收账款。有时即使货款已付清,企业往往在账上也不作销售处理,隐藏收入。二是与购货方签订虚假的联营协议,当双方发生业务往来时就利用内部结算单代替发票,进行财务核算,以达到少交或不交税款的目的。三是会计核算不真实,财务不健全。砂石料经营者,通常建的是“流水帐”、“包包帐”,而且会计核算不健全,账目混乱,凭证、账簿残缺不齐,税务机关很难核实其真实收入。有的干脆不建帐,使税收难以核定,从而人为地增加税务部门管理的难度。

三、税务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税收政策的优惠,给砂石料纳税人造成盲区。由于起征点二次提高后,我县的个体纳税户数大幅度减少,也必将对个体税收征管产生巨大影响。同时砂石料经营者又不建账,其营业额是否达到起征点,税务机关就很难界定,认为是未达到起征点户,从而而造成税收征管的盲区。

2、日常管理、监控不严,给纳税人造成可乘之机。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起征点提高,一些个体工商户只需办证不需缴税,对于习惯边征收边管理税收管理员来说,势必削弱对砂石料纳税人的监控力度,甚至放弃对其税收管理,根本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主观上认为管理难度大,不愿意管。也从另一个侧面削弱了砂石料的纳税意识,给纳税人造成可乘之机。

3、部门管理、信息不畅,机制不新,给纳税人织编逃税之网。砂石料经营者在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取得买断河流砂石料经营权,工商注册等证件,以及有关单位和企业用砂石料数量,不能信息共享,明确信息不传递职责后果没有新的机制约束。导致纳税人有了逃税漏网之“鱼”。

四、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砂石料行业偷逃税收方式的隐蔽性、形式的多样性、手段的巧妙性和税务管理的特点,笔者认为,应该多管齐下,多法并举,多头控管,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依法治税。一是税收政策宣传到位。利用电视媒体,广泛宣传,向纳税人发放《税法快递在行动专辑》,讲清税收政策,多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纳税辅导等全方位的服务,将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及时贯彻到纳税人,并引导纳税人正确地进行财务核算,依法进行申报纳税,增强纳税意识,逐步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二是促进纳税人的纳税观念转变。加强正反典型的宣传,树立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的社会氛围;三是税务机关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既要坚决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又要坚决抵制变通税收政策干预税收执法的行为;既要坚持有税尽收,又要做到无税禁收;既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2、从办证上明确征税主体。为了充分利用砂石料资源,建议国土资源局、工商部门等有关单位重新认定砂石料经营人的买断河流开采经营的《许可证》和《工商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一是确立经营人身份。对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栏目,准确提供每月销售的情况。二是严把入门关。严格执行准入条件和审批手续,对那些不具备一开采能力的企业界和个人,依法拒之门外。三是鼓励身份置换。主要是鼓励生产者从个体身份置换成企业身份。成为正规、稳定的企业后,其机器设备、厂房、砂石料的堆放场地也会配套升级,财务账制也将逐步规范,企业控管难度系数将会缩小,税务部门更容易获取企业有关生产经营信息。

3、加强砂石料销售发票管理。充分发票控税功能,针对该行业特点,重点对建筑行业、公路交通、新建电站等有关单位使用的砂石料发票的使用范围进行监控。一是要提高索取发票的意识。即购买方属于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应向出售方索取发票,国税机关应组织人员定期到企业或单位进行核实调查。二是要提高开具发票的意识。即购买方为城乡居民个人的,砂石料经营者应自行开具销售发票。

4、加强与部门之间的协作,完善监控网络。一是部门合作,信息监控,发挥团体作战。依托信息化手段,实行人机结合。与国土资源局、公安经侦大队、地税、工商、交通、公路段、村村通建设指挥部、三里坪水电工程指挥部、银行等部门密切联系。二是定期定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近期砂石料办证情况和企业用料数量,反映砂石料经营销售情况,是否与经营者申报资料相符,明确上还有哪些失误?找出上的不足。三是对未达到起征点户要严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将其纳入监控范围,要强化纳税申报管理,随时监控税源变化,当其达到起征点时要及时调整定额。

5、加强建帐规范。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额征收管理办法》,督促砂石料纳税人据实建账立制,对大户建立七本帐并有专业会计任职;对小户推行个体建账,辅导纳税人建简易账和粘贴账,能正确核算,保证税务机关有账可查。强化日常税收检查,将纳税人的账务情况与经营实况经常进行核对,对偷漏税的行为严肃处理,严厉处罚,起到震慑作用,促进纳税人自觉规范账务。

6、加大评估的.力度。一是调查整理一套方案实施。先收集县内5大河流,确定7人是纳税人,拟查的经营信息资料,经营规模、砂石料储量,用保本测销法:测定费用额、核定毛利率、测算销售额,进行纵向、横向比对,及时发现异常现象,采取有效手段评估分析,提高评估质量,用证据、事实说服纳税人。二是强化现场评估。结合纳税人的核算情况,通过现场抽样、核实测算、就地评估等方法,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税收管理员应经常到现场进行回查核实,掌握纳税人的生产变动情况,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适时调整。三是横向、纵向比对分析。现行的建筑行业,水泥和砂石料是主要原料,在使用中水泥、砂石料占1:2或1:3的比例,可以通过县内几个大型水泥厂,了解年销售量和以及外县、市购进量,进行分析比对,确定砂石料年用总量。

7、规范文书管理。执法文书是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征收管理的依据。税务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正确地制作、使用征管文书。通过文书对税收征管各个环节征管活动的“显示屏”。它反映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对税务机关依法管理、依法征税、依法稽查、依法处罚的真实记录,起着征管执法的监督作用。为解决文书编号,审批程序,使用法律依据不准确,文书送达不严肃等不规范现象,税务文书由征管股统一制作,询问笔录,取证的证据和检查方法等资料汇总交征管股。

8、砂石料税收征管要打持久战。砂石料是我县税收征管的一个薄弱环节,此项与其相邻县滞后,刚刚起步,在调查中还没有一套很好的经验和可行办法。建议县局单独成立股室,单独考核,用1至2年时间进行规范和整顿。

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当交易发生,货款付清时就减少企业的应收账款,货款未付清就挂购货单位的应收账款。有时即使货款已付清,企业往往在账上也不作销售处理,隐藏收入。二是与购货方签订虚假的联营协议,当双方发生业务往来时就利用内部结算单代替发票,进行财务核算,以达到少交或不交税款的目的。三是会计核算不真实,财务不健全。砂石料经营者,通常建的是“流水帐”、“包包帐”,而且会计核算不健全,账目混乱,凭证、账簿残缺不齐,税务机关很难核实其真实收入。有的干脆不建帐,使税收难以核定,从而人为地增加税务部门管理的难度。

三、税务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税收政策的优惠,给砂石料纳税人造成盲区。由于起征点二次提高后,我县的个体纳税户数大幅度减少,也必将对个体税收征管产生巨大影响。同时砂石料经营者又不建账,其营业额是否达到起征点,税务机关就很难界定,认为是未达到起征点户,从而而造成税收征管的盲区。

2、日常管理、监控不严,给纳税人造成可乘之机。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起征点提高,一些个体工商户只需办证不需缴税,对于习惯边征收边管理税收管理员来说,势必削弱对砂石料纳税人的监控力度,甚至放弃对其税收管理,根本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主观上认为管理难度大,不愿意管。也从另一个侧面削弱了砂石料的纳税意识,给纳税人造成可乘之机。

3、部门管理、信息不畅,机制不新,给纳税人织编逃税之网。砂石料经营者在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取得买断河流砂石料经营权,工商注册等证件,以及有关单位和企业用砂石料数量,不能信息共享,明确信息不传递职责后果没有新的机制约束。导致纳税人有了逃税漏网之“鱼”。

四、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砂石料行业偷逃税收方式的隐蔽性、形式的多样性、手段的巧妙性和税务管理的特点,笔者认为,应该多管齐下,多法并举,多头控管,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依法治税。一是税收政策宣传到位。利用电视媒体,广泛宣传,向纳税人发放《税法快递在行动专辑》,讲清税收政策,多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纳税辅导等全方位的服务,将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及时贯彻到纳税人,并引导纳税人正确地进行财务核算,依法进行申报纳税,增强纳税意识,逐步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二是促进纳税人的纳税观念转变。加强正反典型的宣传,树立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的社会氛围;三是税务机关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既要坚决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又要坚决抵制变通税收政策干预税收执法的行为;既要坚持有税尽收,又要做到无税禁收;既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2、从办证上明确征税主体。为了充分利用砂石料资源,建议国土资源局、工商部门等有关单位重新认定砂石料经营人的买断河流开采经营的《许可证》和《工商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一是确立经营人身份。对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栏目,准确提供每月销售的情况。二是严把入门关。严格执行准入条件和审批手续,对那些不具备一开采能力的企业界和个人,依法拒之门外。三是鼓励身份置换。主要是鼓励生产者从个体身份置换成企业身份。成为正规、稳定的企业后,其机器设备、厂房、砂石料的堆放场地也会配套升级,财务账制也将逐步规范,企业控管难度系数将会缩小,税务部门更容易获取企业有关生产经营信息。

3、加强砂石料销售发票管理。充分发票控税功能,针对该行业特点,重点对建筑行业、公路交通、新建电站等有关单位使用的砂石料发票的使用范围进行监控。一是要提高索取发票的意识。即购买方属于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应向出售方索取发票,国税机关应组织人员定期到企业或单位进行核实调查。二是要提高开具发票的意识。即购买方为城乡居民个人的,砂石料经营者应自行开具销售发票。

4、加强与部门之间的协作,完善监控网络。一是部门合作,信息监控,发挥团体作战。依托信息化手段,实行人机结合。与国土资源局、公安经侦大队、地税、工商、交通、公路段、村村通建设指挥部、三里坪水电工程指挥部、银行等部门密切联系。二是定期定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近期砂石料办证情况和企业用料数量,反映砂石料经营销售情况,是否与经营者申报资料相符,明确上还有哪些失误?找出上的不足。三是对未达到起征点户要严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将其纳入监控范围,要强化纳税申报管理,随时监控税源变化,当其达到起征点时要及时调整定额。

5、加强建帐规范。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额征收管理办法》,督促砂石料纳税人据实建账立制,对大户建立七本帐并有专业会计任职;对小户推行个体建账,辅导纳税人建简易账和粘贴账,能正确核算,保证税务机关有账可查。强化日常税收检查,将纳税人的账务情况与经营实况经常进行核对,对偷漏税的行为严肃处理,严厉处罚,起到震慑作用,促进纳税人自觉规范账务。

6、加大评估的力度。一是调查整理一套方案实施。先收集县内5大河流,确定7人是纳税人,拟查的经营信息资料,经营规模、砂石料储量,用保本测销法:测定费用额、核定毛利率、测算销售额,进行纵向、横向比对,及时发现异常现象,采取有效手段评估分析,提高评估质量,用证据、事实说服纳税人。二是强化现场评估。结合纳税人的核算情况,通过现场抽样、核实测算、就地评估等方法,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税收管理员应经常到现场进行回查核实,掌握纳税人的生产变动情况,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适时调整。三是横向、纵向比对分析。现行的建筑行业,水泥和砂石料是主要原料,在使用中水泥、砂石料占1:2或1:3的比例,可以通过县内几个大型水泥厂,了解年销售量和以及外县、市购进量,进行分析比对,确定砂石料年用总量。

7、规范文书管理。执法文书是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征收管理的依据。税务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正确地制作、使用征管文书。通过文书对税收征管各个环节征管活动的“显示屏”。它反映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对税务机关依法管理、依法征税、依法稽查、依法处罚的真实记录,起着征管执法的监督作用。为解决文书编号,审批程序,使用法律依据不准确,文书送达不严肃等不规范现象,税务文书由征管股统一制作,询问笔录,取证的证据和检查方法等资料汇总交征管股。

8、砂石料税收征管要打持久战。砂石料是我县税收征管的一个薄弱环节,此项与其相邻县滞后,刚刚起步,在调查中还没有一套很好的经验和可行办法。建议县局单独成立股室,单独考核,用1至2年时间进行规范和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