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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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论文

引言:

自从在1994年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来,世界上的国家、尤其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原因在于,注重本国有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地防止其它的国家进行相关知识以及技术的剽窃,有效的保护这些知识与技术在本国的发展中就有重大的价值,维护本国依据这些技术与知识生产出来的产品具有非常好的市场场景,保障本国国家贸易额的稳定,维护国家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国际总体贸易的影响、对于行业贸易的影响、对于边际贸易模式的影响、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进行全面的研究与分析。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国际总体贸易的影响

1.自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签订以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总体贸易的影响问题已经获得了不少的研究成果。主要概括起来有以下的几个方面。首先,一种观点认为从整体来讲、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经济的发展。同时,这必然影响到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比如: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加深,人们对于高技术与高知识的发达国家产品将不具有很强的购买欲望,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表现出来较为浓厚的兴趣。除此之外,知识产权保护很有可能造成发达国家对于本国的技术进行长时间的创新垄断。这种情况的发生不利于传统的发达国家进行知识水平的提升以及有关技术的进步[1]。

2.其次,一个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总体贸易的影响表现为“市场势力效应”与“市场扩张效应”。所谓的.市场扩张指的是发达国家中出口市场的知识与技术被保护起来,发展中国家的当地企业对于这些技术以及产品进行模仿被严格的限制,间接导致了发达国家企业出口市场的贸易规模有效进行了扩大。所谓的市场势力效应指的是出口市场的知识产权被保护,由此出口的企业在当地市场一种“垄断势力”的形成,而有关的企业通过进行提高产品价格、减少出口规模的方式可以保障自身的利益。这种行为的结果就是出口市场规模的减小。从实际的效果来讲,以上的两种分析都造成了一个重要的结果,那就是市场势力与当地企业模仿能力的被制约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加深直接造成的一种结果。一方面,当地消费者模仿的可能性被知识产权保护方针的实施而严重限制,直接导致对于国外创新产品需求数量的增加,促进了市场扩张效应的发展。另一方面,创新产品的需求弹性由于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而严重降低、使得出口企业的价格势力被增加,使得市场势力效应的发挥阻碍了有关企业的出口。综上所述,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都不一定会消除市场的创新能力和垄断,因为其它方面的替代技术与替代产品依然在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2]。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行业贸易的影响

1.知识产权对于不同行业的贸易影响呈现出一种不同的状态。因此,我们需要对于这种影响的方式进行全面的研究,以便于对于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机制进行有效的论述与分析。就具体的研究情况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工作。我们通过对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运用动态模型的方式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我们假设发展中国家对于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模仿效率。而根据这种模仿能力的高低,我们将其划分为可以进行出口的行业与不能进行出口的行业。而研究的结果表明,我们加强对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导致了四种随着行业的变化而产生相互抵消的贸易反应。首先,市场势力效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产生。

2.其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极大地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模仿,降低了发展中国家进行总体出口贸易的数量。比如:就传统的煤炭以及轻工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于这些行业的影响非常大[3]。其次,对于以计算机为代表的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这些行业的影响不具有明显的效果。而造成这一点的原因,除了与行业自身的特点有关以外,也与政府的出口政策具有直接的关联。再次,从整体的发展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短期内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对于有关的技术进行模仿,尤其是这种保护模式对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是,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使得发展中国家的有关企业不断的进行技术的探索与研究,促进本国有关产业的调整与优化升级,进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创新,提升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家的综合国力。最后,发展中国家对于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需要进行不断的模仿能力的提升,在模仿的基础上进行独特发展模式与技术模式的重新探索[4]。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边际贸易模式的影响

现代国家进行出口增长的主要途径有扩展边际、集约边际、对于异质性企业理论的充分运用等等。对于以上的途径比较通俗易懂的阐述为提高产品的质量、增加产品的数量、注重出口产品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在不同国际贸易边际产生的不同作用进行科学有效的分析与结果的评价工作。首先,产品价格与产品数量在国际贸易的集约边际具有明显的集中表现。其次,产品的种类在国际贸易的扩展边际进行集中的表现,但是其对于国际贸易的集约边际具有明显的制约作用。再次,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可以在集约边际与扩展边际中都可以进行作用,并且总是沿着这两种边际进行自身作用力的实现。最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可以通过影响产品的数量与种类改变贸易流通的方式与有关的行为。比如:以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进行有效的产品贸易保护或者是依据产品的专利保护进行出口数量的提高或者是减少,实现产品的出口价值,促进出口产值的增长[5]。

四、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因此,我国在这种局面下进行出口数量的保持、出口利益的保障,必须要进行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促进国内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相关产品的研发工作,推动自身市场竞争力的提高,获得应有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因此,进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研究与我国进行国际贸易工作具有重要的联系。

(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发挥出政府的主导作用。比如:第一,政府需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的发展规划,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发展方针,尤其是认清世界的发展形势、对于一些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尤其需要加强。第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能够使得更多的企业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使得它们在国际市场中形成强有力的竞争力。第三,对于具有突出知识产权的专利项目、政府需要进行积极的扶持与奖励,激发其专利研究人员的热情。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对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与实施可以从法律的高度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有效的保障,对于有关的侵权行为进行有力的处罚。其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可以使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体系早日建立,并且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质量与水平的提升。最后,通过建立与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各种执法的机构可以进行有效的合作,提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6]。

(3)培养大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

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培养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尤其是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与综合的能力。我们可以通过几种方式的有效运用进行这方面的工作。第一,利用有关的院校进行相关人才的培养。第二,在政府的指导下、发挥出专业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作用,通过大量的专业课程进行专业人才的培养,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模式的进步。第三,加强国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让大量优秀的外国企业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模式工作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课程知识信息的水平与质量。第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离不开企业的参与,尤其是企业良好品牌的树立与优质形象的展现。这些工作对于促进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都会具有积极的意义[7]。

五、结论

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影响问题的分析与研究,有利于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质量与水平,有利于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有利于提升我国国际贸易的效率,有利于中国国际影响力的增强,对于实现应有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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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超.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

[3]刘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安徽大学,2013.

[4]曲建忠,张红霞.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J].国际经贸探索,,06:58-61.

[5]吕晓青.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技术贸易研究[D].浙江大学,.

[6]武晓霞.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经济论坛,,03:54-55.

[7]谢岚平.浅析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现代商业,,27:47-48.

篇2: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摘要:从世界经济上角度来看,在中国市场上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世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对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我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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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陈亚温,王学鸿.欧元的经验与效应[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篇3: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和对策分析的论文

互联网技术被应用到各行各业,电子商务为生产产品带来全新的交易方式和传播媒介,并且让企业理念和产品优势的宣传从广度和深度上取得前所未有的进展,充分渗透到了社会各方面。同时电子商务也对国际贸易操作方式产生巨大影响,并引起国际贸易领域的重大变革。

一、电子商务综述

电子商务是指因特开放网络环境下,以相应浏览器或服务器作为介质进行交易,交易双方不会面对面交流。电子商务充分实现让消费者在网络上进行购物,让商户之间及消费者之间由网上进行产品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因为电子商务是依靠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进行相关商务活动,根据不同行业和需求(从政府、企业、教育等层面)不同定义,可以分为ABC、B2B、B2C、B2M、C2C、M2C、O2O等商务模式等。虽然不同模式有不同形式的服务及交易方式,但是都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等网上交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对不同地区不同客户进行联络交易,这样不仅降低差旅和宣传成本,还提升产品的影响度,挖掘潜在用户。消费者能够在网络上查询产品原材料来源,进行采购甚至进行成品展示等,同时也能实现产品订购、存储、电子支付及货运等,能够缩短交易和支付、运输方式等时间。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改变国际贸易方式

在传统国际贸易中,每笔交易都需要通过固定的交易环境,每当有创新产品时需要开设大型订货交易会或是产品发布会,企业营销人员需要不断地面对面谈判和协商,在谈判协商过程中需要运用大量实物清单,各类纸质文件等资源。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彻底改变产品营销方式,在产品贸易运作模式上进行革新,国际贸易双方以电子平台和交流软件形式通过直面进行产品交换,以此促成国贸活动。其次在国际电子商务的影响下,对交易模式进行细致划分,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为客户提供货物和资金预付环节,能够充分挖掘出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潜力。

(二)改变国际贸易营销模式

传统国际贸易中,企业营销部门需要先了解产品后再寻找顾客,交易双方基本依靠电话沟通或邮寄产品目录及各式各样的展览活动。但是电子商务的出现引发了市场营销的巨变,为降低差业务成本,国际贸易普遍采用电子商务营销方式,这种方式能够让贸易双方采用面对面或直接对话方式进行合作,既能节省时间,还能节约成本,提高交易成功率。

(三)转变国际贸易管理和监管方式

由于国贸电子商务主要是以交互式网络运营作为交易机制,将网络作为联系全球经济的纽带,各国企业从中获取不同资源和最优产品配置,使得行业提升机制带动全球范围内各行业并充分发挥其经济推动作用。这种贸易打破单向物流运作格局,实现了以物流为依托、资金流动为交易形式、信息流作为核心、商业流动为交易主体的经营管理模式,经营时信息网络为国际贸易双方提供全面、多层次、多角度的互动商贸服务。在此管理当中需要配备电子商标、网络化管理设备等,网络化管理推动海关税务征收制度及安全检验方面发展,使得政府逐步将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

三、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对策

(一)创造良好宏观环境

将电子商务工程建设完善后,需要增强商务平台与相关部门之间合作黏度和有效协调性,这种措施可以全面提高国内政府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效率及服务水平,也能结合国外经贸发展建立健全的电子政务系统。对政府方面需要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管理部门,让部门每个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由政府作为电子商务贸易的主要推动力,结合国内和国际贸易发展状态和目标制定统一、规范、合理、安全的智能化国际贸易管理体系,就电子商务与企业形成对称信息交流平台,从而简化投资预测、税收等程序,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推动电子商务在国内顺利开展。

(二)加强法律规章标准制定

在积极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网络交易管理体系,肃清交易过程中虚假产品信息。在加强法律执行力度时,需要与国际网络安全法及各国进出口商品贸易管理制度相结合,排除现有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制度,避免其对电子商务发展带来制约。需要围绕电子商务发展方向和相应的交易平台管理制度制定章程,对交易信息进行全面保护,对网上交易数据和金额及时处理,同时还要避免出现大量的山寨产品,加快法律完善步伐,提升电子商务贸易安全性。

(三)提高企业电子商务能力

当下商品交易多采用电子商务作为新品发布和营销的重要渠道,在电子商务营销中,企业能够采用更多方式推销产品,还能挖掘出更多有效客户,为企业树立良好品牌形象。需要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与时俱进地对市场营销部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电子商务交易能力及必要的决策能力。在高校当中也需要积极开设电子商务类课程,培养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提升市场营销人员综合能力。

(四)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交流论坛

除此之外,还要打破区域限制,加深与国际交流力度,针对电子商务带来的产品进出口关税征收,将同类产品的商代进行统一,避免因文化不同造成的漏洞。同时还要注重对创新产品的产权保护,避免因山寨产品打乱贸易市场。并且在交流活动中积极吸收国外成熟的经验和成果,不断发展壮大国内企业电子商务。

结束语

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对国际贸易的交易模式、管理方式及产品宣传等都会产生巨大影响。因此,需要加强重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推动国际贸易进步。

参考文献:

[1]窦雯璐.新经济背景下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J].中国商贸,,24:198-199+210.

[2]来有为,王开前.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形态、障碍性因素及其下一步[J].改革,,05:68-74.

篇4:浅谈金融危机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

浅谈金融危机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

由于国际贸易在世界的经济总体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所以金融危机对国际贸易造成的重大影响,势必会严重影响到世界整体经济的发展。本文基于此次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和它对世界经济影响的基础之上,分析了此次金融危机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并结合金融危机对国际贸易影响的利弊,分析了金融危机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并在我国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政策下,为我国从事对外贸易的各个行业和各种企业提出了几条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

摘要:金融危机,即金融领域的危机,指的是金融资产或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的危机,具体表现为金融资产价格大幅下跌或金融机构倒闭或濒临倒闭或某个金融市场如股市或债市暴跌等。由于金融资产的流动性非常强,因此金融危机的国际性也是非常强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几乎波及到各种行业,更是对国际贸易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关键词:金融危机;对外贸易;政策;影响;措施

一、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及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此次金融危机是美国的次贷危机而造成的。次贷危机全称“次级抵押贷款危机”,由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动荡引起的金融危机。一次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风暴。金融危机可以分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银行危机、次贷危机等类型。金融危机的主要表现有:股市暴跌、资本外逃、正常银行信用关系遭到破坏,并伴随银行挤兑、银根奇缺和金融机构大量破产倒闭等现象的出现、官方储备大量减少,货币大幅度贬值和通胀、出现偿债困难等。金融危机主要有经济持续多年高增长、外部资金大量流入、国内信贷快速增长、普遍的过度投资、股票等资产价格快速上涨、贸易持续逆差并不恶化、货币普遍被高估等特征。

金融危机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出现资金流动性严重不足,金融领域所有的或大部分的金融指标的急剧恶化,以至于影响相关国家或地区乃至全世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从而引发全球货币危机、全球债务危机、全球银行危机。即一国货币汇率短时间内出现异常剧烈的波动,并导致相关国家或地区乃至全球性的货币支付危机发生,从而使国际金融业陷入金融危机,并严重地影响国际金融和国际货币体系稳定,导致地区性或全球性银行也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发生银行破产。全球金融危机自8月全面爆发以来,对国际金融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破坏,使金融市场产生了强烈的信贷紧缩效应。金融危机使得世界金融机构面临严重的经营危机与信用危机,世界货币体系紊乱,各国货币汇率巨幅波动,给国际经营和外汇兑换带来重大影响。部分国家财政发生危机,国家经济濒临破产。金融危机发生后,部分国家经济因对外依存度高、外汇储备不足而受到严重冲击,使得世界经济将步入一轮较长时间的衰退,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金融系统的问题已经渗透到世界经济体系中。金融危机也直接冲击到个人的生活。通货膨胀、企业倒闭、经济困境降低了人们的支付能力,大大降低了许多人的生活质量。起源于美国的这次次贷危机正波及全球,全球金融体系受到重大影响。我国也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到了影响。

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世界经济形式恶化,首先是欧盟、法国等国家的失业人数增多,使得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由于金融市场的动荡 ,社会经济的衰退,消费者的收入减少致使消费者信心低迷,从而造成消费下降,使其对内对外投资减少,经济复苏不容乐观,非常乏力,世界贸易出现萎缩状况。我国的对外贸易环境也相对恶化,大量外向型企业的状况不容乐观,甚至出现倒闭现象,全国出口总额下降,进口总额上升,对外贸易顺差大幅减少。

二、金融危机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世界的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因为国际贸易在世界经济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因此国际贸易环境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一)金融危机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金融危机导致大多数国家出口增速大幅度的回落。金融危机对欧盟、日本以及世界经济贸易产生了影响,进一步减弱了欧盟、日本的出口额。由于德国和日本的经济发展与美国的经济发展正相关程度很高,美国经济的放缓也导致了德国和日本经济的放缓。目前欧元区域经济增长前景不容乐观,日本经济再度陷于停滞不前,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和日本从中国进口的货物数量也相继减少。

金融危机严重地冲击了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出口商品结构中,由于受到经营成本上升和外部需求减弱等因素的共同影响,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增速大幅回落,例如服装、玩具、鞋类等。在许多国家的出口产品中,服装、玩具、鞋类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这些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是中低收入阶层,他们在金融危机中遭受了很大的损失,大大削弱了购买力,这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这些产品的出口。

金融危机加剧了各国的贸易摩擦。金融危机使国际贸易进一步萎缩,失业率上升,必将会加剧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有些国家和地区会采取更为保守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全球范围的贸易保护主义威胁将进一步增大,形成新的贸易壁垒。例如美国政府今年发起18项针对贸易伙伴的调查。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下降时,那这个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就会抬头。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1.直接影响

此次金融危机影响中美双边贸易,特别是影响中国对美国的出口。 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前,中国对美国的出口贸易是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但是在金融危机爆发后,中美贸易额特别是资本密集型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额度都大幅减少。王晓蕾分析金融危机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得出:由于美国消费和投资下降,必然导致本国进口需求减弱,同时金融危机造成美元全面贬值,美元贬值将导致美国出口商品竞争力增强,从而扩大出口。另外,美国为例摆脱经济危机,必然也要扩大出口,提高出口对GDP增长的比率。最后得出美国是通过对外贸易输出经济危机,美国增大出口,减少进口,从而使我国对美国的出口贸易额大幅度下降。于鹏从贸易规模、出口产品结构方面分析了中美贸易形式,并指出了阻碍中国对美国出口的因素:一是美国消费需求下降;二是人民币升值压力仍然存在;三室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四是出口风险加大。

篇5: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探析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探析

作者简介:吕佳静(1991-03-),女,河南驻马店人,周口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系国际经济与管贸易专业 摘要: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也成为众多研究者研究的对象。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比较优势理论和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其对发展中国家不能完全适用,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发展中国家更易带来不利影响。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理论 一、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扩展,知识经济时代引领世界贸易走向多元化、深层次的新格局。WTO组织始终把国际贸易自由化作为各国贸易行为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TRIPS协议》在其引言中也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在于“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力”,而不是为了将其变为“合法贸易的障碍”。各国在拓展经贸领域合作的同时,也在不断寻求多元化的贸易发展空间。知识产权作为项重要的战略资源,已成为直接影响一国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不论是知识产权贸易本身,还是与其相关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发展的趋势和增长的态势都与知识产权保护息息相关。实践证明,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越高,国际贸易发展水平越高。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保证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和贸易运行规则,成为现代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因此,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理论,并以理论指导实践尤为重要。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理论分析 (一)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分析经济学家弗农(Raymond Vernon)首次提出的产品生 命周期理论是关于技术变化在国际贸易中作用的.一个重要理论,试图通过解释技术差异的动态因素,揭示影响国际贸易形态的动态变化特征。他认为,随着生产技术的变化,产品本身也将完成一次类似生物循环的过程。一般经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产品创造期,新产品处于研制、开发阶段,技术尚未成型,产品规模较小,消费限于国内市场;第二阶段,研发的比较优势使产品向国外市场出口,在t1时刻,开始有来自外国的需求,由于新产品出口价格较高,出口方向主要是经济水平相当的发达国家;第三阶段,生产技术已成型,产品达到标准化,进口国逐步掌握了生产技术,第二阶段,原进口产品的发达国家利用资本优势生产同类产品在国内销售并出口到发展中国家;第四阶段,产品进入成熟期,非熟练、半熟练劳动成为决定比较优势的最主要力量。这一阶段,发展中国家开始生产并出口,三阶段,创新国成为进口国,四阶段,发展中国家成为净出口国。 (二)比较优势理论分析 美国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在亚当・斯密绝对优势理论基础上建立了比较优势理论。他以2×2×1模型(两个国家、两种产品、一种要素)论证,只要两个国家存在劳动生产率(成本)的差异,即使其中一个国家生产两种产品完全处于劣势地位(即劳动生产率或成本劣势),国际贸易仍会发生,并均可使两国获利。李嘉图模型对于研究自由贸易产生的原因和对各国福利的影响非常有用,但假设条件过于严格,即各国的供给条件、生产状况不可改变,生产要素在国际间不能自由流动,并且忽略了极端的专业分工在现实世界根本不存在等因素。但多年以来许多研究证实李嘉图理论的基本预见――国家应该出口相对劳动生产率较高的产品,及另一理论――国际贸易靠的是比较优势而非绝对优势的正确性是不容置疑的。从而纠正我们普遍存在的错误观念,即认为只有一个国家劳动生产率能与其他国家一争高低时,这个国家的产品才有竞争力。而事实是某个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比外国高并不足以确定国家是否应当出口这个部门的产品,只有当这个部门的相对劳动生产率比本国其它部门都高时我们才有定论。 三、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分析 (一)理论的合理性 尽管上述三种理论对于发展中国家有其局限性和不适应性,但三种理论论证社会经济的发展形态,国际贸易发展的规律和趋势的正确性是不可否认的。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因素在各理论中的作用,无论在延长产品生命周期,获得比较优势,还是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都起到正面积极作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根本是各国在国际市场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过程,知识产权保护从形式上看似乎限制了贸易自由化的程度,但从整个自由贸易的动态发展过程来看,它遵循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规范了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了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利益。 (二)理论的弊端 上述三个理论是以发达国家为研究对象和目的论证的,发展中国家对理论的假设条件难以满足,结论也不能完全适用。第一,以比较优势理论为例,依据比较优势理论,发展中国家常常以本国拥有的丰富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国际贸易中获利,但从长期利益来看,并非如此。首先,通过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跨国投资,初级生产要素很容易被发达国家所利用;其次,劳动密集型产品由于其加工程度低、技术含量少的特点,缺乏竞争力,将面临日益缩小的国际市场和逐步减少的利润空间,与发达国际新技术产品交换的贸易条件逐步恶化;再次,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设置的贸易壁垒,已由关税壁垒转变为制定严苛的产品标准等非关税壁垒形式,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市场上始终处于被动、不利地位,贸易结构长期得不到改善最终阻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第二,以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为例,由于发展中国家资本积累的有限,技术落后,资本流动性不足等因素,难以使企业按照理论中的四阶段顺利发展。第三,理论的结果主要以发达国家获利为主。通常发达国家在资本、技术等方面已经具备雄厚实力,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是保障并增强其已有竞争力,这使本身处于劣势的发展中国家在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下更难获利。以生命周期理论为例,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新产品的生命周期被延长,有利于创新国(一般是发达国家)更长时期地保持垄断利润,而发展中国家会因为无法获得产品的生产技术或增加获得技术的成本在贸易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三)解决途径 既然发展中国家不能快速改变现有在贸易中的不利局面,那么我们可以从经济理论中寻找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因素,扬长避短,趋利避害。首先,发展中国家必须以人力资本所带来的科学技术为高级生产要素和核心竞争力,调整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分工中的位置,以生产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取得比较优势;其次,通过向国外学习和自主创新,生产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有效调整贸易结构;最后,完善知识权保护制度。正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科学技术落后,高级生产要素缺乏,则更应该对已有创新成果加以保护,在保障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才能激励新的创新机制,创立国家自主品牌,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四、结论 通过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三种理论的分析论证,可以得出结论:在世界经济发展的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更有利于发达国家经济体,发展中国家更容易遭受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不利影响。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发展中国家观念意识觉醒,知识产权保护也将在重视科技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发挥应有的作用,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也将会有利于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智力创造,并且有可能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上推陈出新,甚至引领世界潮流。(作者单位:周口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万君康,李华威.知识产权与贸易相关性的理论与实证分析[J].国际经贸探索,(2):36. [3]薛敬孝,佟家栋,李坤望.国际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4]保罗.R.克鲁格曼等.国际经济学理论与政策(第六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篇6: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影响分析

[2]何向骏.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解析[J].经营管理者,(21)

[3]李玉婷.国外低碳经济政策研究:进展、争论与评述[J].当代经济管理,2015(5)

[4]宋雅洁.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途径、模式与政策选择[J].特区经济,(4)

篇7: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自由化,知识产权在国内越来越受重视,且慢慢转变成为衡量一个产品、一个企业的价值的重要砝码。文章在大量参考各类文献的基础上,重点从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保护现状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立法 执法 保护现状

二十一世纪是人类社会经济、技术、科学和社会各方面高速发展的年代,是知识经济时代。这个依靠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作为经济增长的主推动力的全新经济形态中,知识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便成为知识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司法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之处,有待提高。要吸引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和投资,还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别是加大执法力度。

一、知识产权立法

中国用短短的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100多年知识产权立法的历程,成绩举世瞩目。目前,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在保护内容、保护期限、保护方式、管理制度等方面与国际规范基本保持一致。在执法方面,中国根据国情采取了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向美国国会提交的中国履行WTO承诺情况报告中,美国政府与美国产业界都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所作的立法修改是重要进步,使中国在大多数关键领域总体上符合了国际标准。”这些都说明,中国政府20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成果,已经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承诺,世贸组织将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前8年内对中国进行年度的过渡性审议。9月17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加入议定书中有关承诺的情况进行了一次过渡性审议。审议前,中国向世贸组织提交了14项包括中国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在内的通报,并回答了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6个世贸组织成员向中国提出的101个书面问题。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果,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履行承诺所做的'努力予以了积极评价。

从过去一般的政策到现在的立法层面,这意味着我国在逐步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制度。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立法推创新,首推出《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这是国内第一个省份从立法的角度促进自主创新的做法,覆盖了创新全过程。从科研人员的奖励、投入增长、政府采购等方面,都有一个量化的规定。比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以技术转让或股权形式对创新成果进行产业化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或股权中提取20%到70%一次性奖励相关研究人员。《条例》规定,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设立创投或风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成长前期的科技型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除此之外,国家和广东省还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12月,《广东省专利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后正式施行。10月,我国第一个集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知识产权门类的《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1月,广东省委、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同年10月,《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正式实施,12月,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措施的不断完善,为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知识产权执法

为改善营商环境、优化创新环境,五年来,我国长期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署,要求相关部门重点抓好“双打”、“三打两建”、“护航”等专项行动,着力加强广交会等重要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至20,广东省共立案处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1198件,结案950件;立案查处假冒专利案件745件,结案622件;通过指导各类会展和行业协会解决专利纠纷5720宗。该省“双打”专项行动成效得到国务院督查组和全国“双打”办“认识有高度,工作有力度,整治有广度,打击有深度,成效显著,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高度评价。广东省六个维权援助中心有效发挥服务作用,建成了全国第一个单一行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构——中国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从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程序、责任制度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和稳定,导致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些工作中存在疏于主动查处、安于消极行政的现象;执法中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和得力措施,致使一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了往往因为处罚力度不够,对侵权行为起不到震慑和严惩的作用;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少、力量不足的问题;在现有的人员中,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法律性较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队伍素质总体上还不能满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要求。另外,在一些地方,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不能完全打破部门分割,从而使一些地方和部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

从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往往比较复杂,限于法官对知识产权知识的了解及案件审判经验的积累,难免会造成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相同的案件会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的现象,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障碍。例如,各地的立案标准不统一,当事人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在一法院能够立案,在另一法院依据相同的事实材料却不能立案;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也难以做到统一,这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此外,各地法院判决中,对被侵权人的赔偿数量偏低。

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顺畅,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消极对待的情况多有发生。要注意的是,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受害方一般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控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后,即使发现构成犯罪的,极少移送公安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行政执法部门往往将大量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只作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结案,“以罚代刑”现象仍较普遍。这种以罚代刑现象的存在,使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屡禁不绝,结果是许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未得到彻底追究。

篇8: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通过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共同运作来实现的。由于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职能范围上的衔接,因此责任机构的双重性并未在此基础上形成协同合作的处理机制。这样一来,当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面对同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时,就会各自依照本机构的保护标准进行审定,从而导致两个机构的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出现。这一冲突不但对国家机构的权威性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削弱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为了给知识产权提供良好的保护环境,必须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标准进行规范,解决机构间的冲突。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

(一)直接冲突

一旦发生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很有可能从直接受害人波及到整个公共秩序,从而对社会利益构成威胁。对于直接受害人来说,一般会选择依靠司法解决或行政处理两种维权途径;但对于公共秩序的扰乱,行政机构可直接进行干涉而无需经过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只需依照自身权利职责即可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样一来,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对案件得出的结论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分歧,但又在法律效力上难分高低,由此便产生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直接冲突。

1.私权保护中的直接冲突

这种类型的冲突主要发生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涉及到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当中,具体可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当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案件当事人以《专利法》或《商标法》为法律依据,首先向行政机构提出介入处理申请,而行政机构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予认可。这时案件当事人并未继续发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法院会针对侵权案件展开全面调查,并很可能在审查后作出侵权行为成立的审判结果,这样就与行政机构的审定结果出现矛盾,引起直接冲突。

第二种:《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一旦侵权行为的构成通过了行政机构认定,可先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当事人还可就赔偿金额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但法院会对整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可能在审理之后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同样与行政机构产生了直接冲突。

第三种: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处于不同的地方管辖范围内,对同一案件进行各自独立的审理并得出相应结论,很可能发生双方审判结果互相矛盾的情况。

2.公共利益保护中的冲突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公益价值,因此有些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会对消费者的行为产生误导,对正常有序的市场运行构成了危害,给知识产权管理带来破坏。正是因为此类行为同时构成了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因此侵权责任人应接受民事与行政的双重制裁。其中,法院针对受害人的申请开展民事处理,而行政机构则从国家角度对危害公共秩序的违法行径进行行政处理。二者的工作程序在职能定位与处理目标上完全不同,且极有可能在最终审理判决中无法取得共识,从而引起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直接冲突。

(二)间接冲突

1.知识产权侵权与确权之间的冲突

无论是商标权,还是专利权,都是在通过行政审查之后生效的。法律对不具备授权资格的专利或商标权专门设置了确权程序,用来维护公众的总体利益,为知识产权法律的严格执行提供保障[3]。在实际案例中,多数知识产权中的确权纠纷本是由知识产权犯罪的民事纠纷引起的,这样就使民事纠纷与行政确权活动产生了交叠。尽管表面看来,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都是在自身职权范围之内对于案件的不同侧面做出回馈,彼此之间互不干涉。但从本质上说,法院在进行民事裁决时往往会参考知识产权效力的预判,由于知识产权已属于公众范畴,因此法院可能宣判不构成侵权,与行政机构产生间接冲突。

2.知识产权犯罪移送中的冲突

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特殊性,许多实际案例中往往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查处,而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者,本应将其移交至公安部门或检察院进行处理但却未能或无法移交,使得本应受到刑事制裁的犯罪行为受到了相对宽容的处理,行政与司法的无形冲突因此产生。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协调

(一)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1.加强执法衔接和协作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不止一个部门,为了统一各部门间的判断标准,就必须在强化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之间的协作方面加大力度,这也是国际上最为普遍的做法。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内,知识产权的冲突通常表现的更为明显。因此近些年来对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间的合作沟通的探索已开始逐渐深化,例如对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方案研究,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司法救济或行政救济的衔接机制的思考等等,从而为更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问题提供合理的出路。

2.统一执法标准

在现行的运作机制下,使得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分别使用着不同的执法标准,在长期的运转下已形成彼此互不干涉的执法体系,且两个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可见体系的非单一性必然导致冲突的产生。为了二者能够共享同一的执法体系,首先要规定出统一的执法标准。执法标准主要包括对法律内容的解读,事实的确认标准,有效证据的确认标准,执法流程等多方面内容。执法标准的统一在冲突的消除方面意义十分重大。

(二)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1.理顺行政执法主体多元的问题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受理工作是由若干划分程度较精细的部门分别负责的。这种划分方式使得各机构的职责范围十分明确,并使工作进程效率更高、更加方便。但同时,过于分散的组织结构又使得处理问题时产生过多执法主体,从而不利于协调运作。这样,就在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又另加了行政机构的内部冲突。鉴于这一情况,我国可考虑对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加以借鉴,并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基本出发点,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责配置的改革。改革应在保留机构基本设置框架的基础上,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加以整合,从而建立起联动、高效、全面的知识产权执法团队,这是当前形势下对知识产权执法力量优化的最佳出路。

2.设置合适的司法审查模式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在知识产权上的冲突解决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第一,建立知识产权的“三审合一”的司法审查模式。这一模式目前正被许多地方法院探索或试行,在该模式运行下,人民法院与行政机构的执法标准得到了统一,法律的可预见性得以增强,这样就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因执法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的机构间的冲突,从而维护了国家机构的权威。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进行分析,指出了尽快解决冲突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本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进行了全面概括和总结,同时,也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协调方案进行了探讨,强调了加强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协调合作的重要性。

篇9: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分析论文

一、自主创新的动力分析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强科技与经济、教育的紧密结合,全面提高科技整体实力和产业技术水平。年初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进一步绘制了未来的蓝图:要用的时间,即到,使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基础。由此可见,自主创新被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自主创新的对立面不是“开放创新”,自主创新不是“闭门造车”式的创新,它不排斥开放与集成,集成技术也可有自主创新,自主创新业不是鼓励从头做起,将引进的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业是自主创新的组成部分。所谓自主创新是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从而提高了创新主体自身市场竞争力的创新活动。自主创新中“自主”应该是宏观意义上的自主——国家层面上,只要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进行的创新活动,不论这种创新活动是原始性创新,还是合作性创新,还是引进消化吸收的二次创新,只要创新主体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知识产权归我们所有,都应属于自主创新的范畴。对此,要使各项制度、机制和资源配置更有利于原始创新,使之涌现出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要加强集成创新,使相关科技成果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与产业;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消化吸收进行二次创新。

进行自主创新的主要角色是政府和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创新环境和创新政策的主要提供者,政府应该是一个公共型的政府,为自主创新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政府参与自主创新活动,往往是缺乏监督的,是低效的,而真正的创新主体应为企业。企业是进行自主创新最活跃的力量,他们通过自主创新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和相对的竞争优势,而这恰恰是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也可以说是最原始的冲动。没有利润可言企业是绝对不可能进行创新活动的,企业不是慈善机构,追逐利润才是他们进行经营活动最根本的目标。这种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必须在合适的外部环境中培育形成。

就外部环境而言,首先政府导向明确,因为基础研究的保障、产业共性知识的提供、创新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政治地位的创新行为等,有赖于政府的组织和引导。特别是自主创新法制环境的建设必须依赖强有力的政府职能;再就是要有完善的自主创新要素交易市场,自主创新要素是指人、机会、环境和资源等,在自主创新过程中伴随着资源的大量投入。企业往往在创新的起始阶段资源投入较少,随着创新过程的展开,要求投入越来越多。正由于很多企业难以保证创新过程中资金投入的持续性,造成了许多技术创新活动的梗阻或中断。一个不成熟的自主创新要素市场会使自主创新速度缓慢或者成本增高、风险增大,甚至使自主创新无法进行,削弱企业的自主创新动力;其次就是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导致企业自主创新动力受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市场缺乏公平性,整个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说,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就有可能发生创新成果被仿冒或盗用的侵权行为,这就会严重挫伤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削弱其创新的动力,最终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影响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影响还存在不同的看法,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自主创新观点的学者指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发明者的权益,促进研究开发和技术扩散的有效工具(HarperandRow,1950),而且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决定因素;反对者则认为,知识产权垄断科学研究的`自由,是影响出口的障碍(PamelaJ.Smith,),知识产权保护阻碍了技术的合理扩散和应用,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CavesCrookelKilings,1993)。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上世纪90年代以前的日、韩通过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帮助国内企业模仿国外技术,从而极大促进了技术进步。毕竟现在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当时的日、韩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为了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吸引外资,扩大对外贸易以及美国、欧盟等国家给予我国政府的政治压力,迫切需要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自主创新成果予以保护并给予一定时期的垄断权

大多数自主创新成果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例如一张正版软件几百块,而盗版仅仅几块钱就可以买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对创新成果不进行保护,不赋予其财产权,这些成果一旦被研发出来,其他人可以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的获得,从而造就了一大批“搭便车者”。创新主体在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劳动,并承担了创新的不确定性等各种风险之后,而并没有达到其预想的收益,其进行再创新的内在动力就会受到严重的挫伤。据美国研究机构调查统计,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的药品发明,38%化学发明都不会研究出来。

相反,如果国家对创新成果赋予创新主体(如企业)以一定时期的垄断权,这样创新主体就可以通过成果的商业化、许可等方式获得合理的回报,对再创新给予了资金支持,这样就进入了创新的良性循环。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创新成果的商业化起着促进作用

联合国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的《科技政策概要》中指出,技术创新是指发明的首次商业化应用。从此意义上说,如果一项技术发明,仅仅停留在实验室阶段,而没有走向市场,那么可以说还没有实现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专利制度赋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资产垄断权,就是要专利权人积极的将其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专利权人为维持自己的专利有效,需要每年按时向国家缴纳专利费,且逐年递增。同时,若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实施、利用其专利技术,他不仅不能获得商业上的回报,而且其专利权会受到限制,如专利权的强制许可,这些压力的存在就迫使专利权人想方设法积极推广应用其创新成果,甚至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尽可能快的实现其创新成果与市场结合,从而激励了创新成果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创新成果公开机制增进了人类技术知识和信息的公共储存,促进了技术的交流和再创新

在美国,已经建立起这样一个共享系统,一项新的创新成果可以立即加入到这个系统里来。这样如果其他人再进行相同领域的研究,就可以便捷的查阅前人研究的最新成果,避免了重复研究,大大节约了资源。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在创新活动中,利用好专利文献可以节约40%的科研经费及60%的研究开发时间,如北大的王选教授就是在查阅了大量的专利文献的基础上,发明了世界领先的“激光照排技术”。

三、知识产权保护贯穿自主创新的整个过程

由此看来,我们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穿于企业自主创新过程的每一个阶段。

1、构思和研发立项阶段

首先进行文献的检索,综合各方面的技术信息,避免可能与已获得授权的专利发生冲突,规避侵权风险,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和水平,合法的借鉴、利用已有的创新成果。

2、研究开发阶段

要密切跟踪与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动态变化的状况,密切关注竞争对手的开发进展。现在有这种趋势,更多的创新人员在进行发明创造实物的展示前就未雨绸缪,事先提出专利申请,这叫做“预期性专利申请”,相对于在发明创造完成之后才考虑申请专利更有进攻性。只有及时进行专利申请,使创新成果获得法律保护,才能有效保障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安全进行。

3、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商品化阶段

一项新产品要想最大限度的占领市场,获取高额的利润回报,就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如果进入市场的新产品尚未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极有可能失去大量的市场份额。当获得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旦受到侵权行为的损害,就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

在经济、科技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密不可分了。企业在重视自主创新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自主创新的每一个阶段。只有这样,才能激励企业的创新,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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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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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摘要】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是进行创新的内在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穿于自主创新的全过程。

【关键词】自主创新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