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者的信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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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法律职业者的信仰论文

摘要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尔曼教授在《法律与宗教》中谈到,在学理上分析了法律与信仰之间的“内在的”、“深层的”联系①。

关键词信仰法律信仰

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我国加大了法治建设的力度,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结束了“无法可依”的**时代。

但可惜的是法律却没有完全走进大众的生活,人们对大多数法律、法规无从知晓。

进而对很多纠纷和矛盾不知如何解决,把功夫下在“托关系、走后门、上访闹访”等非法律手段上。

总总鲜活的案例说明我们的法治进程虽然在进步,但其中有不少的“非法”案例让我们值得深思,让法律人值得深思,法律人应如何信仰法律呢?如何为实现法律信仰而怎样努力呢?

一、对于法律职业者应对法律信或不信的思考

**老师曾在《法律信仰》中提到过:“任何规则必须涵蕴有一定的法理,载述着一定的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切的信仰”②。

那么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我们所熟知的法律更是种规则,是种以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一种规则,对于这种法律规则,应该自然而然的去信仰,毕竟,凡是法律,即有一个服从还是不服从的问题,其背后隐含的常常是对于法律信还是不信的主体心态;信,还是不信,甚至决定了法律究竟是法律,还是不算法律,或者,不被当作法律。

法律的信仰的动机并不相同或完全不同,有时甚至可能没有清醒的自觉意识,仅仅是出于习惯,但就总体来说,遵循或诉诸法律必定是由于法律可能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

如果一个法律仅仅给人们带来的是不便,甚至是损害,或是给大多数人带来的是不便和损害,那么,只要没有实际的强制在场,这个法律即使被人们公认为是法律,却也很难为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进入他们的心灵和身体,成为他们的信仰。

从这个角度出发法律必定是具有功利性的。

并不一定时时刻刻的给人们带来利益,但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者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

因此,信仰法律并不适合只要下决心信仰就能信仰的事件,而是一个过程,或者说在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而达到的皈依。

二、对法律信仰缺失因素的理性分析

(一)权利至上的人治观念的影响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培植了人们的“权力崇拜”和“权力至上”的信仰和权威观念。

因为一个国家要正常运转,必须有一个权威存在,也就是说要培育一种信仰,这个信仰在传统的中国人心中就是权力,而不是法律。

所以,“唯权”“唯尊”“唯上”等人治观念使人们不相信法律的公平性、严肃性,农民不信任法律最终也就导致了其法律信仰的缺失③。

因为在人治社会中,权力与权利不是两分的,而是和一的,权力的大小与权利的多少成正比。

权力越大,意味着权利越多;权力越小,则权利越小,这是人治传统制度下权力与权利结构的基本特点。

(二)司法不公正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热切信仰

尽管宪法规定司法独立是一项基本原则,但这项基本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却面临着很大的困境④。

从目前中国底层的状况来看,司法总是不能摆脱来自各方面权力的干预,因而往往使得很小的纠纷得不到公正的解决。

特别是在一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由于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同级政府,并未实现真正的独立,因此在审判中很难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判决。

三、法律人如何去信仰法律

由于对法的信仰,人们坚信人类可以依靠法的力量去实现人的价值,坚信法能够有效地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安宁,坚信法能有效地保护它们正当的、合理的权益,获得现实的安全和心灵的平静,进而通过法,他们能得到人生的幸福,能找寻到可靠的安全保障,实现人和社会的`终极目的,体验到人的价值、尊严乃至人生和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

那么法律职业者如何去信仰法律呢?

(一)法律职业者的法律信仰从其法律知识着手

一定的科学的法律知识是法律信仰形成的知识基础。

法律信仰是在法律理性基础上产生的,法律是信仰的对象,因之,它首先基于人们对法律的科学认识,具备一定的现代的科学的法律知识。

没有对现代法律的科学认识,就不可能产生对法律的感情和尊敬。

这些知识主要包括下列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现代法的基本观念和精神方面的指示,主要是法律的概念、价值、功能和作用方面的知识。

二是关于一国现行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其中主要指一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国家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内容。

三是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受到社会或他人不公正对待时,或当他们遇到麻烦、发生纠纷时,应当如何寻求法律保护,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等方面的指示。

(二)法律职业者要对法律需有感情

主体对法律的依恋感、信任感和崇敬感是法律职业者法律信仰的情感基础。

人是有感情的动物。

对于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有着感情,有着浓厚的兴趣,这样才能对法律有所依赖,从而更好地去守法。

(三)法律职业者要“依法办事”

作为法律职业者,要具有法律的职业道德,要依法办事,要依“法”为准。

尽量的维护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⑤。

有的人之所以不信仰法律,不信任法律。

并不是我们的法律还不健全,还不完善。

而是我们的执法者,我们法律职业者不依法办事。

从而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失去信任,从而不去信仰法律。

导致大众会谈到法律就会想到“关系”一词。

作为法律职业者,作以执法者应该严于律己,面对不公正的事情要刚正不阿,执法清廉。

从而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使人们都去遵守法律,自觉的去实施法律。

我想只要每名法律职业者都能对法律信任,对法律信仰,我们的法治社会就会到来!

注释:

①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②**.论法律信仰. 法理学周刊..

③于文静,夏宏强.苏州教育学院学报.(6).

④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⑤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篇2:法律职业者的信仰论文

摘要:改革开放加快了中国法治化进城,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但要真正实现法治,国民法律信仰的缺失是其主要障碍。

文章从信仰的概念入手,洞察信仰背后的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探讨法律信仰的概念及其一般意义。

关键词:法律信仰;伦理道德;起源;培养

现今,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正在从传统的人治型的规范体系过渡到法治型的规范体系,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地位转换就显得十分重要。

但遗憾的是,法律工具主义思维依然无处不在,国人仍然不能把法律当作信仰来看待。

那么,什么是信仰?

一、信仰的一般概念及其发展受限的根源信仰释义。

篇3:法律信仰论文

法律信仰论文

法律信仰论文【1】

摘 要 《法律与宗教》一书是美国学者伯尔曼教授的著作。

这本书不仅讨论了法律与宗教的复杂关系,而且在分析了法律与信仰之间的联系。

本文试图从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入手,指出其所倡导的法律的信仰问题在我国当今推进法治的进程中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进而从理论上对法律如何信仰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 法律 信仰 法治

一、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一) 西方传统文明的危机:法律与宗教关联的断裂。

笔者认为,宗教和法律并非像一般所理解的那样是截然对立的,宗教和法律的隐喻正是西方社会共同体的传统表征。

在最近的2里,由于西方传统社会的二元论思维范式的影响,宗教逐渐地失去了它的社会性,慢慢退回到私人生活领域去,同时法律不断失去它的神圣性,日益变成为纯粹功利的东西,正义与神圣之间的纽带逐渐割裂。

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已经出现断层。

人们由此对法律与宗教的信任开始出现动摇。

这种危机预示着整个西方文明的统一性与共同目的性的衰退。

(二)法律与宗教的隐于一旦断裂,必将两败俱伤。

针对法律和宗教的关系,伯尔曼的观点是,法律和宗教之间密切联系、互相依存。

法律和宗教相互渗透,而且相互需要。

伯尔曼对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的总结是:二者是相辅相依赖、休戚相关的,“法律给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将其具有的方向、精神和法律赖以获得尊敬的神圣性赋予给法律。在宗教与法律相互分离的地方,法律自然容易退化为凝固的教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

(三) 超越法律,超越宗教,树立一元思维观念。

在最近两百年里,方法律正日益变为纯功利的东西而慢慢丧失其神圣性,宗教也逐渐退回到私人生活中去而在不断失去其社会性,正义与神圣之间的纽带开始断裂。

为了克服法律与宗教的断裂,首先要做的就是必须克服渗入了一切分析形式的二元论思维模式。

伯尔曼认为,新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代”。

“在这个时代里, “亦此亦彼”取代“ 非此即彼”。

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不再是意识反对存在,而是意识与存在同在;不再是理智反对情感,或者理性反对激情,而是整体的人在思考和感觉。

宗教携同法律,信仰伴随劳作。

……正义便是神圣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神圣的便是正义的,否则就不是正义的。”

二、法律为什么必须被信仰

(一)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宗教赋予它的“神圣性”。

法律对宗教的需要是神圣性。

在信仰宗教的国家里面,或者信仰宗教的民族里面,人们首先要服从神,其次才来服从世俗社会的这一套规则。

神就是正义的化身,人们所理解的神的旨意和世俗订立的规则是一致的,这就是对终极的正义性的信仰。

没有这个神圣性,法律不过是呆滞的、机械的教条,是对人心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外在的东西,立法和执法的人可以通过暴力手段强行地制定法律、实施法律,但是,这样的法律不在人心中,只是统治者纯功利的考虑。

法律信仰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民族身体力行的法律实践中生长出来的,它不是政府规划出来的,不是精英们写文章呼吁的,是人们有一种终极价值观的信仰产生出来的。

对法律来说,需要有一个人民对之尊敬、服从的原因,这个原因必须是人民自己所承认和接受的终极信仰,否则,法律将是苍白无力的。

(二)信仰的缺失造成法律的工具性移植和低效。

如果撇开法律的宗教性,仅凭国家机器的暴力来保证法律的实施,法律之终极价值就被放到了一个边缘的位置,因而人们对其的信仰也自然弱化和式微,忽略了法律宗教性的人或者不信仰法律的人,总是会找到规避法律的漏洞。

这也说明法律不可能是尽善尽美完备的,不应该强调对法律完备的要求,而应该从法律本身是不是具有价值来考虑,如果仅靠刑罚来威胁的话,有时候起作用,但有时候并不能使得人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最重要的是,还要为上帝尽责的人的提供指南、肯定价值,法律在社会中要得到有效的执行,人们对其的信仰程度和内心认可度是一个不可替代的因素。

三、法律如何被信仰

(一)法律和宗教重新融合。

法律规则或者程序制度,包括那些所谓正义的一套理论,这些东西重要,但是它不足以唤起人们对它的信仰,只有当法律与人们所信仰的东西发生了难以割舍的联系的时候,只有当法律能够给人们提供某种符合其根本需求的东西的时候它才能够被信仰。

只有体现和蕴含正义的法才能人们接受从而被信仰。

然而评价法律是否正义的标准是多元的,不仅包含法律规则和正当程序,更重要的还取决于法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中的评价体系,从最终意义上来讲,其实就是道德和宗教传统以及社会效果等等。

树立对法律的信仰需要借助人们对生活的终极目的和神圣事务的意识,即宗教。

(二)重塑对法律的信仰。

要使法律获过的人们的内心信仰就必须摒弃一种思维,那就是仅仅把法律看做是一种进行统治的工具;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解决来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制度;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一种权威;是外在于人而存在的一种规则。

而是取而代之树立这样一种思维,即法律不仅是一种工具、一套制度、一种权威,它还蕴含了人们对生活终极意义和目标的追求与关切,是内在于人的全部生命和人类精神生活的一方面。

法律不仅从外部通过分配权利和义务,解决纠纷,从而保障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实现,而且法本身也必须有对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精神追求,它具有其神圣性。

(三)倡导良法之治。

法律的善恶是决定人们对其是否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点。

亚里士多德曾有云,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氏的这一解释对后世影响深远,成为近现代法治观念的核心内容。

我们现在所说的法治,主要就是包括这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不仅是民众而且所有当权者,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反,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另一方面是被遵守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所谓良好的法律,应当是维护人民当家作主权力、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

只有良善之法, 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 才能使法律具有权威, 法律信仰方能成立。

只有良法之治才能使人们接受它,进而形成遵循法律的习惯,以至产生对于总体法律的信仰。

(四)法律需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

众所周知,法律具有历史延续性,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而一国与一国的具体情况是不一样的。

相对于中国而言,现在我们的法律基本上是从外国移植过来的,因此,我们在实行移植过来的包含着他国民族情感、渗透着他国历史、解决他国现实问题的法律的时候,就必须考虑我国现实的和历史的特殊性,考虑我国独特的民族感情,使这种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能与我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及民族情感相接轨,以减少实施的阻力,从而使人们从内心接受并信仰这种法律。

四、结语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不仅应该得到人们的信仰而且能够得到人们的信仰,而对法律的信仰并不仅仅是一种言词上的表白,一种口头上的决心,而必须是一种全身心的投入;而且由于法律是社会全民的事业,因此对法律的信仰也不应该仅仅是某个或某些个体的专属活动,而是整个社会的实践显示出的对法律的尊重和倚重,是一个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的问题。

尤其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要使人们信仰法律,就必须意识到法律的精神实质,赋予法律以高尚性与神圣性,体现其对人的目的关怀,使所立之法能够切合人们的实际生活需要,使法律能够在社会上得以合理、准确的实施,使人们真正地能从遵守法律中得到实际利益和好处。

只有这样,人民才能认识到遵守法律是好的,实现人们心中普遍公认的正义,满足人们的精神和物质要求,也只有这样,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早日完成,我国的法治也才能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 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7.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 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199.

[3]刘旺红.法律信仰与法律现代化. 南京大学出版社, .60.

法律信仰研究【2】

摘要法律信仰P问题是整个法律理论的最高问题,它是法律的实施、功能、价值以及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

篇4:中国的法律信仰论文

[摘要]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言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的缺失,是当前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障碍之一。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体现的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社会;培养途径

一、中国法律信仰的现状

信仰,即你愿意相信。

信仰法律,就是愿意相信法律。

法律信仰是指在精神上对法律的确信和尊重。

法律信仰的实质是人们在观念上和行动上对法律的认同和尊崇,也就是对法律至上的追求。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在当下中国,大多数人遵守法律并不是出于其内心对法律的信仰,而是出于其它的原因。

有些人是从道德判断出发遵守法律。

法律来源于道德,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建立在道德共识的基础上的。

这是从道德判断出发遵守法律的另一面,因为道德不仅表现为人们内心的信念、行为准则,也表现为一种社会舆论压力。

人是一种社会动物,在一定的群体中生活,需要顾及到在群体中的体面和地位。

一般来说,做了违法的事情会使违法者在社会、在自己密切接触的人群中丧失信誉和威信,特别是当社会公共价值观念与法律相一致,与守法一致时。

因此,舆论压力往往对守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有些人是畏惧法律的威慑作用而守法。

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行事,并非出于对法律的信仰。

有些人从利益出发而守法,这同时也与法律的威慑作用密切相关。

二、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法律信仰与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有着一定的关系。

中国古代,有尊重权威的传统,却没有尊重法律的意识。

中国历来是一个“无所信”的民族。

虽然,儒家思想对中华文化的影响最为深远,但它属于完完全全的世俗宗教。

其追求之中庸、贵和、森严的等级制,赫然彰显的是礼于法的对峙。

在礼重于法的中国传统社会里,法律职业一向就是世俗的,在过去甚至是低贱的。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里提到过中国传统社会的无讼:“一说起‘讼师’,大家就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作刀笔吏的在这种社会里是没有地位的。”

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创造了独特的文化,也留下了许多与法律不相适应的思想和守旧的习惯。

中国式的人际关系,使得很多人认同“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当人们不信任法律,对法律实现正义没有信心时,就会通过非法手段来寻求机遇、争得利益。

这种缺乏法治精神的后果是整个社会正常运转的成本加大,亵渎了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

即使在今天,公众对司法权利予以高度关注的'情况下。

权力滥用、执法不公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破坏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司法的公正是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连它也形同虚设,法律的将不称之为法律,而只是记载着一些虚无权利的纸。

三、培养法律信仰的方法途径

第一,立法机关要制定良法。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惯必然削减,而法律的权威性也就跟着削弱了。”“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人们不可能对一个目的邪恶的法律或自身的规定充满矛盾和纰漏的法律产生信仰。

所以,要从完善法律自身入手,尽可能制定更加完备的法律。

第二,权力机关要严格贯彻依法行政。

政府必须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如果政府无视法律,滥用公权利,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公众就无法对法律产生尊重。

因此,要在民众中培养法律情感,依法行政亦是其关键所在。

法律还要体现程序正义。

西方法谚说的好:“没有正义的形式,就很难有正义的内容。”同时,还要增强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这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

国家公职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具体操作者。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在外观表象上影响着法律的地位和形象,决定着能否维护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性、神圣性。

它在某种意义上对公民的法律信仰起催化作用。

第三,实施有效的法制教育,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公众对法律的情感,充分发挥法律的价值作用。

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公众对法律的认同,进而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伟大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当前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普遍性提高,开始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整个法制体系的庞大复杂,又致使大众对法律的认识仅停留于其工具性的一面,并对其具体操作和具体内容疑虑重重。

而法律信仰是建立在对法律正确、全面认识的基础上,只有真正懂得法律,学会运用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从内心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因此,在大力推进法治社会的今天,实施有效的法制教育,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加强法律情感教育,是培养公众法律信仰的关键。

篇5:司法统考与构建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模式

司法统考与构建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模式

摘 要:一体化培养模式是现代法律职业者培养的基本模式。我国原有的法律职业者培养模式存在诸多不足,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克服原有法律职业者培养模式的弊端,推进我国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模式的建立,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法律职业,一体化培养模式,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者共同体

西方法治国家有着对法律职业者[1]一体化培养的成功经验。我国过去由于诸种原因, 对法律职业者一直缺乏明确统一的规格要求,更谈不上实行一体化培养。新修改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确立了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制度,这是我国法律职业者资格考试制度的重大改革,它将为我国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模式的构建奠定重要基础。

一、现代法治国家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的考察

(一)现代法治国家法律职业者的特点

现代法治国家法律职业者群体是社会的精华,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性, 即法律职业者有着与其他社会成员不同的专业特质,他们以独有的知识、经验、技能和思维方式处理问题,既掌握系统的法律理论,又有卓越的法律实务能力。法律职业者的专业性源自完善的立法体系和严格的司法程序的要求,这使得他们以“会说话的法律”的特征与其他人区别开来,使得法律职业者群体成为社会的法律知识库。二是精英性,它是法律职业者在全体社会成员中的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精英性表明的`是法律职业者作为一个人数有限的特殊职业群体,为实现其社会功能而须达到的知识与道德的高度密集状态。法律职业者精英性的内涵包括其数量的严格控制性、其知识和能力的卓越性、其价值观和道德素质的高尚性以及其社会影响的重要性等。三是同质性,即法律职业者在知识、技能和道德素质等方面的均衡性、趋同性。同质性有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价值观上的共同性,即法律职业者在实现法的正义使命这一点上有着共同的信仰和追求;其次是知识、思维和行为模式上的共同性,即法律职业者有着共同的知识体系、思维方式、职业语言以及解决纠纷的基本逻辑过程;最后是道德素质上的共同性,即法律职业者都要遵守正直、忠诚、廉洁等道德要求,从而使其行为受到约束,使法律的公正得以保证。综上,我们可以说法律职业者群体是一个有别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特殊群体,精英性和同质性是该群体最为显著的特征。

(二)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的理论依据

法律的本质价值在于公正和衡平。现代国家中,立法的目的在于制定社会生活的规范,行政是国家进行公共管理的具体方式,而司法则是用已制定的规范对社会主体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裁判。司法活动的结果可以直接对社会主体的行为产生导向作用,从而推动公共行政行为和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化。同时,司法活动对正义价值的表现程度和对社会生活的引导,又可以影响社会对现行法的评价,从而间接地推动立法的发展。但必须看到,司法活动的上述两个推动作用都是以存在一个优秀法律职业者群体为前提的。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单个的法官难以承担法律的公正与衡平功能,因为“正义并不是法官所造,而是由法官公司所造”。[1]以审判权为核心的整个法律运行更不是法官们的单方活动。现代社会检察官不但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刑事公诉,还可以介入民事诉讼,而律师则不论何种诉讼均可以越来越广泛地代理当事人参与其中。这样,当代法律运行的大厦实质上是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共同支撑起的,法律公正与衡平的价值目标是在上述三种基本法律职业者的结合中实现的。由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在同一法律规范体系下活动,于同一程序构造中发生关系,并遵循相同的职业思维模式、价值信仰和道德规范,人们会自然而然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者的优秀群体,只有在统考同训的一体化培养模式中才可能产生。这一做法,

[1] [2] [3]

篇6:法律信仰的名言

1)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2)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3) 权力导致腐败(或者专制),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专制)。

4) 以权力制约权力!

5)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语)

6) 法乃善良公正之术”(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

7)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8)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法]罗伯斯比尔

9) 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10) 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11) 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威·皮物特

12) 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13)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英国作家 哥尔德斯密斯

14) 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15) 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勒

16) 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17) 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18)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19) 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20)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 达雷尔

篇7:法律信仰的名言

1)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法]皮埃尔.勒鲁 《论平等》

2) 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英]洛克:《政府论》

3)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4)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

5) 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马布利

6) 学会平视权威,你会变得气宇轩昂,即高贵;学会尊重法律,你会活得心安理得,即自由。——罗西

7) 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 ——列宁

8) 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的第一要务。如果以这种态度和这种精神去从事诉讼工作,法律便会吸引你的全身心。在这个领域,只有以无限度的勤奋,才能名列前茅。法律不仅是一项全日制的工作,而且是一项需要以超常的工作量进行不懈努力的工作。

9)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

10)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棚濑孝雄

11)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美]L.亨金

12) 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13) 生活总是由人的信仰而衍生。人为信仰而生活。人的信仰无论是高尚的理想,还是现实的利益,总要存于人的脑海里。其衍生的过程和结局也是多样的,亦如人世间之垂钓。垂钓者,有的是为了钓着鱼,获得鱼,食之而后快。当然,也有不为了吃鱼的垂钓者,只是想过把垂钓瘾,从中获得游戏的快感。还有的若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凡此种种,更有例外。仅一个垂钓的想法,一个垂钓的行为,便可演绎出无数看得见和看不见的结果。有的钓着了鱼,有的没有钓着鱼,有的根本就没有在意是否会钓着鱼……

14) 怎么信仰就会怎样生活,但对于执法者呢?

15)近年,随着国家层面对法治的重视,让我们看到了正在崛起之中的法治精神;但与公民正在苏醒的法治精神相比,一些执法者在依法行政的道路上,却步履蹒跚。

16) 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中写道:“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对于我国的法治进程而言,这种无形的力量应当而且必须是对于法律最终权威的绝对信仰。执法者理应成为这一信仰的坚定拥护者、布道者和捍卫者,但是现实却并非如此,种种事件表明,还有不在少数的执法者在已经开始的法治进程中尚未进入角色。

17) 诸多事件表明,很多执法者有权力扩张的偏好,行政权与市场主体间存在利益纠葛,还有的执法者喜欢对法律的肆意解释,除了这些,还有最令人担忧的执法者法治理念的缺失。对于已经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的我国而言,崇尚法治应当成为现代社会政治文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品质,法治思想的普及和深入、广大民众特别是执法者对于法治精神的感悟和敬畏,应当成为实行法治的基本前提和基础。缺乏法治精神的执法者,或者不能把法律作为信仰来对待的执法者,势必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真正阻力。正如经典的法律名言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其实,中国法制虽不健全,但并不缺少法律,缺少的是对法律权威的信仰。

18)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

19) 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20)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意)《论犯罪和刑罚》

篇8:法律信仰的名言

1) 一个没有信仰的人,是一个没有追求、没有目标的可怜虫,是一个没有心灵寄托的孤魂。

2) 在这个物欲横行的时代,作为一名学法律的将来从事法律的人,我们要有自己的信仰,这种信仰当然不是芸芸众生所能理解和达到的,尤其是在现在的中国。这种信仰应是对法律的信仰, 是对法律的坚持,是对法律的追求……这就是法律信仰。

3) 那么我们该有怎么样的法律信仰呢?怎样才能不迷失自己?

4) 这就是追求公平、正义、良法之治的自然法精神。

5) 一个法律人只有有了和这种信仰,才会不断的去追求法的价值、法的良知,才会更好的为弱者服务进而为自己的信仰仰奋斗。 让他人了解自己的信仰进而使这种信仰成为他人的信仰,实现法律人的价值。

6) 一个法律人为了追求这种信仰,要敢于牺牲自己,让民众了解这种信仰,从而使民众尊重法律、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依靠政治,因为让被民众依靠政治维护自己的利益是我们法律人的悲哀),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为法治打下良好的基础,才是我们法律人的价值体现。

7) 法律界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8)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曾说过:“为了某种直觉认为是最高尚伟大的东西,沉浸于理想的追求之中,准备完全奉献自己,慷慨地,不需要任何理由。他们在遭受迫害与傲慢无礼的对待时,仍然苦苦守候,或许一百年,或许一千年,虽然这些价值的成果他们可能无法得到。然而,他们仍然选择这些价值,毫不犹豫,毫无怨言,充满了欢乐与喜悦。一句话,要成为永恒价值的布道士。”

9) 美国这个法律氛围浓厚的国家亦如此,那么在我们这个历史丰富、哲学贫困、法律意识薄弱的中国来说,法律信仰这条道路的实现会是何尝的曲折和艰难?

10) 法律人,你准备好了没有?为中国法治信仰而献身?

11) 法律信仰、信仰法律。公平、正义、自由、良法之治……

12)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13)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14) 当你做代理时,你必须是忠诚地为其服务,当你为你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你不是自由派,也不是保守派,也无所谓你是黑人还是白人,不管你是男性还是女性,不管你是犹太人还是__徒,你只是为你的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德肖微茨

15)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迈克尔·贝勒斯

16) 不管一个国家的政体如何,如果在它的管辖范围内有一个人可以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的人就必然会受到这个人的任意支配。——卢梭

17) 如果政府不认真对待权利,那么它也就不能认真地对待法律。——罗纳德·徳沃金

18) 正义从来都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19) 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孟德斯鸠

20) 法律并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平等,但是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波洛克

篇9:法律成本与法律信仰

法律成本与法律信仰

「摘要」法治状态的达致少不了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信仰的形成。法律信仰的形成与否与法律成本的高低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人们对法律成本进行权衡后所作出的价值选择。

「关键词」法治,法律成本,法律信仰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下的法治语境中,许多学者认识到仅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规范、辅以一套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再由国家自上而下的强制贯彻推行,并不可能达致真正的法治状态。对于法律信仰是达至法治之境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1]在理念上,这些学者提出了“法律信仰是基于社会主体对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的理想和秩序需要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的产物,是长期的人类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性思维活动的结晶,是人类把握社会法律现象的特殊方式,是社会法文化系统中各种主观因素的有机整合和高度提炼。它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所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2]然而对此问题仅有理念上的认识对于法治而言显然是不够的,于是进一步的思考随之而来。一些学者把法律信仰放在一个更大的场景-民族国家中进行描述,认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实即对民族国家的忠诚,也就是对该民族国家的文明/文化的归依”。[3]另外还有学者则从实践的角度对“法律如何信仰”、“法律怎样被信仰”提出了追问。[4]

这些理念的提出,无疑起到了进一步丰富、充实和完善法治理论的作用。然而,这些学者在论述自己的理论的时候,要么过于“迷信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神奇魔力”,认为“市场经济的抉择必然导致民族精神的价值取向由道德本位向法治本位转变,即法律信仰将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主导性选择。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必然会促成人们对法律的运用、尊重和信仰”;要么“过分夸大法制宣传教育的重大作用”,认为“通过自上而下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法治意识的启蒙”,就能培养起法律信仰;要么在“逻辑推理和论证上存在不少问题”,犯了“循环论证”、“自相矛盾”、“同义论证”等错误。[5]再者,笔者认为,这些学者在论述法律信仰的时候,常常采取的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考方法,把法律信仰仅仅放在精神的层面来展开叙述。这种论证方法的一个缺点在于其脱离了社会实际,从而可能会造成理论遭遇实践时无语的结果。笔者并不是一概反对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形而上学”,康德就曾认为形而上学是人类理性的自然趋向,“世界上无论什么时候都需要形而上学,不仅如此,每个人尤其是每个善于思考的人都要有形而上学”[6].然而笔者还是坚持认为,一种理论思考如果在现实和经验中完全无法实现,对具体问题的解决毫无帮助和毫无益处,那么,“理论反对实践”(龙宗智:《理论反对实践》,法律出版社出版,这里仅借用其字面含义)的结果必然是理论在实践中败北。

这里的争论让笔者想起自己在大学毕业时对论文《从守法到用法-公民与法治进程》进行答辩时遇到的问题。一个老师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在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的今天,社会上还屡屡发生有法不依的事。为什么许多人在权利被侵犯时的第一个念头常常并不是想到要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的往往甚至通过“私了”等手段去“摆平”。笔者当时思考的是法律成本高昂和司法腐败的问题,而那位老师则认为根本问题在于公民法律信仰的缺乏。当时笔者就存下了一个疑问。现在想来,其时笔者跟那位老师的看法之间并非是完全对立的,而是可以“通约”的。笔者在此文中将要论述的是,法律成本与法律信仰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成本的高低是影响法律信仰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在这里所要进行的所谓法律信仰的经济分析,采取的是一种最宽泛和最粗浅意义上的概念。其原因固然有笔者对经济学没有太深的涉入的缘故。然而根本的原因却不在于此。笔者一直认为,法治是一项全社会的事业,而不只是某些人或某一类人的事业,因此,为建成法治社会而讨论法律信仰,其主体自然应该是包括普通民众在内的所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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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久坐职业者需小心肥胖症

如果你是名办公室职员、司机或学生等需长时间保持坐姿者,那可一定要提高警惕,小心自己尚未察觉便患上恼人的肥胖症,这是澳大利亚的医学专家们向公众提出的警告。

最近,一项“久坐职业者”和肥胖症之间相互关联的比对测试结果被公之于众,“久坐职业者”是肥胖症的高危人群。据了解,这项研究共对超过15000名以办公室职员为主的“久坐职业者”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发现有超过10%的人平时从不锻炼或参加体育运动,而每日活动量充足的被调查者还不到三成。与此同时,有超过一半的问卷调查被访者在每日营养摄取方面也存在着严重的健康隐患,其中又以偏食为最突出的问题,

对此,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大学医学院院长盖瑞・乌特教授说:“世界各地所做的研究已收集了大量的数据足以充分证实从事‘久坐职业’者往往是患肥胖症的高危人群,而解决这一问题最简单的办法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来鼓励‘久坐职业者’们尽量多活动。这些活动不一定非得去健身房练个大汗淋漓,完全可以趁午休时间去外面散散步等类似不起眼的小事来达到锻炼的目的。”

另外,这一研究的负责人之一提姆・纽森则表示:“归根结底,人们不勤于锻炼或参加体育运动的主因还是在于缺乏诱因与动机,工作忙和没时间不过是人们最常用的借口而已。”

来源:北京青年报

篇11:由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论文

由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论文

由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论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由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论文【1】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

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

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

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

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

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

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

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

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

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

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

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

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

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

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

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

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法律信仰培育【2】

摘要:法律信仰是法律修养的集中体现。

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是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

法律信仰培育的具体目标主要包括对法律价值绝对认同,确立“法律至上意识”,具有积极守法精神和强烈的法律参与意识四个方面。

为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更好地开展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工作,高校法制课教师务必更新教育理念,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特别是在法律认知教育、法律情感教育、法律意志教育和法律行为教育诸多方面深下功夫。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

篇12:怎样做一位合格的SEO职业者

怎样做一位合格的SEO职业者!

随着SEO的流行,越来越多企业重示SEO的重要性,因为企业需要SEO维护,所以随之产生了SEOer这个职位!目前有很多新手SEO人在这个职位不是很理解SEO,导致网站降权,或K站,这会让公司损失严重!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做才算是一位合格的SEO职业者?

1、要了解SEO的排名规则

我们玩什么游戏都一个规则,要是谁违犯了这个规则,谁就是输家!在搜索引擎中也有它的排名规则,如果谁的网站违犯了这个排名规则,谁的网站就会受到处罚!我们提倡良性的SEO优化,这样不仅有利于SEO,也有利于用户体验,这是我们做企业的长远根本利益,作为一个SEO人,我们要公司负责,同时也要为用户负责,我们要为互联网创造良好的环境。在你还没有了解SEO之前,你可先参考百度搜索引擎优化指南!

2、要了解SEO的基本操作方法

我们SEOer在从事SEO的时候,要清楚的知道基本的SEO操作方法,不要运用作弊的方式来优化,

很多SEO人在被老板迫的压力下,有时可能会采取作弊的方法来优化网站。觉得内容少,就直接采集,觉得要排名,就大量的购买外链等等,这些方法一旦被搜索引擎发现,就会让你的网站降权,严重的会K站!何苦呢?辛苦做出来的网站,花精力经营的网站,为了急功近利而失去网站了!

3、要端正自己的心态

我们SEO人在经营自己的博客或企业网站时,要注意保持良好的心态。当网站出现问题时,要先分析网站本身的原因,找下原因,再把用排除法来消除没有的原因。另外,我们做网站的目的是为了什么?是为了SEO还是为了给用户看?我们如果做网站只是一味的为了SEO,这是不可取的,应该以服务用户为前题!我常说,先要用户真正喜欢的网站,搜索引擎才会喜欢!所以我们要用户创造内容,而不是为了搜索引擎创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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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张旭科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 江苏徐州 221008)

〖内容提要〗 文章认为,为何要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其有应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还认为,法律信仰的培养所面临的障碍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立法的膨胀、司法体制弊端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以及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等因素的结合,因此,要将法治精神的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消融国家优位的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

〖关键词〗 法律信仰 信仰 培养 法治 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本文试就法律信仰的培养,推进法的精神形成的问题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 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

1. 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

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观念等等,这一切无疑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基础。即使是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培育和传播了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这一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因而这一信仰理念,又使广大宗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的统治中解脱出来,而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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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职场励志:职业者的五项人际能力

职场励志:职业者的五项人际能力

能力,是一个人可否进入职业的先决条件,是能否胜任职业工作的主观条件,无论从事什么职业总要有一定能力作保证。笔者(佟天佑)在某大学毕业生讲座中谈到:职业工作能力中,要特别注重人际交往能力,其能力构成:

1、人际感觉能力。指对他人的感情、动机、需要、思想等内心活动和心理状态的感知能力,以及对自己言行影响他人程度的感受能力。

2、人事记忆力。是记忆交往对象个体特征(如姓名、年龄、兴趣爱好、心态、婚姻家庭状况、个性等),以及交往情景、交往内容的能力。总之,是记忆与交往对象及其交往活动相关的'一切信息的能力,

3、人际理解力。即理解他人的思想、感情与行为的能力,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善解人意”。

4、人际想象力。从对方的地位、处境、立场思考问题,评价对方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的能力。

5、风度和表达力。这是人际交往能力的处在表现。指与人交往的举止、作派、谈吐、风度,以及思想情感表达、交流的态度与方式。高雅得体的举止、言谈、风度,以及真挚、友善、富于感染力的情感表达,是较高人际交往能力的表现。

以上方面能力的综合,构成一个人的交往能力。如果缺乏这种能力,便无法造就良好的职业群体环境、氛围,也就无法有效地进行职业活动。

在实际考察中,根据职业工作要求,其测定还有许多。比如:语言表达能力、书面文字能力、计算能力、空间判断能力和颜色分辨能力等。

篇15: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

【摘要】法律职业者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不少法律职业者为各种利益或其他不当目的而背弃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直接导致人们对法律职业本身产生各种误解,进而对法律的权威产生质疑,甚至部分人对相关社会制度信心产生动摇。

我国法律职业者中因各种功利而弃道德甚至法律于不顾的根源在于缺乏对法律的精神信仰,建立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精神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精神信仰;法律信仰

一、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现实发展状况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称。

从法律职业的主体构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的直接实施者,其与社会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不仅说明了法律职业者的作为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充当着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法治思想的传播者角色。

鉴于法律职业者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重要作用,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建设非常重视。

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对法律职业者的道德和行为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已经成为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对检察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违反这些规范的纪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而《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对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也进行了规范。

以上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给我国的法律职业的道德行为进行了有效约束,在促进我国法律职业更加秩序化、正规化的同时也表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中,司法案件不时呈现,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律师行业之中的各种“潜规则”现象更是层出不穷,甚至有人将之称为一种“行规”,说律师不是打赢官司,而是打通关系。

这些问题的出现都表明了我国在完善相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同时,法律职业道德本身却难以深入人心。

对于很多法律职业者来说,法律职业道德只是相关强制性规定在法律职业者心中形成的威慑、约束作用表现,而不能成为法律职业者所具有的个人思想,他们大多是“怕而不做,而不是自己不能做”。

这种法律职业道德是十分脆弱的,因为它没有信仰支撑,形同虚设,可有可无。

二、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一)西方法律信仰起源概述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律信仰的概念就已出现,其在后来西方历史各种法的精神文化建设中初步成型,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在这些运动中,法学家和思想家们提出“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等观念,这些都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法治观念奠定了基础。

在后来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中,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

这一信仰理念,使广大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中解脱出来,并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投身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中,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律信仰理念的形成,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纵观西方法律精神信仰的形成历史,可以看出西方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宗教息息相关。

西方唯心主义世界观认为世界分为现实世界和真理世界,人则是二者的结合体,人就是为了追求精神的高度发展而回归真理世界。

西方的宗教信仰乃至法律信仰大都以此为基。

“人不是物质的创造者,却是思想的创造者。”笔者认为唯心主义断不可取,但是客观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人类,人类的特别之处就是具有智慧,那么,人的这种智慧意识的存在意义及追求人的精神智慧的升华应该就是人类的精神文明的发展方向,这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础。

物质文明的发展当然需要,但是人类自身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十分必要,这早已被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所证明。

一个国家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没有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法治是难以实现的。

(二)我国的法律信仰建设浅谈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建国几十年来的实践检验,马克思主义被证明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然而,很多人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其中的唯物主义理论有重大误解,说唯物就是物质利益至上,这当然是不正确的,中国共产党早已提出既要发展经济又要兼顾精神文明建设。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部分法律职业者在错误的价值观引导下,无法抗拒在社会工作中面对的种种诱惑,背弃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多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加强对他们价值观的正确引导。

笔者认为,建立法律职业者乃至整个社会对法律的精神信仰,解决我国的法律信仰危机,为法律职业道德找到支撑基础,要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信仰属于精神文化的方面,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党和国家领导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方略、树立法律权威和宪法至上等思想无不是先进的精神文明成果。

让整个社会接受这种思想,必须建立相应的宣传、教育制度,最好由各地方司法机关和基层群众组织等定期进行民众化的.普法活动,这不仅能让普通民众了解法律的作用、价值,而且会让法律成为人人皆备的救济手段,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将逐渐呈现出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局面。

其次,建立法律信仰必须靠制度建设。

这种制度建设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建设,还包括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这就对整个社会的法制发展提出了要求。

要加强对法律职业者的惩处立法,不论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是私人性质的律师,只要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规范,一定要从严、从重惩处,因为法律职业者不仅是知法犯法,还是执法者犯法。

同时,要更加全面和认真地审查立法工作,兴良法,禁恶法,树立法律权威。

这些措施一方面会使法律职业者不敢随便践踏法律和违背道德,另一方面,通过对法律职业者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可以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属性,使整个社会更加信服法律。

最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建立对法律的精神信仰与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崇高的社会理想追求相一致。

建立更加强盛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而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本身就是对人类精神和真理的最高追求表现。

实现这样的目标,基本要求是物质极大丰富,精神极大提高。

而法律是人类最重要的精神文明成果之一,信仰并遵守法律及伴随法律产生的法律文化和人性精神(当然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不仅是对人类最高理想的追求,更是对人之为人的完善。

法律职业者在违反法律职业道德或法律、法规的时候不仅仅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也说明了法律职业者本身“人性精神”的丧失!这种法律精神的丧失是与人类社会及自身思想的发展趋势相背离的。

当然,对于思想层次的改造向来是循序渐进的,我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不断潜移默化下,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信仰必将逐渐成型。

参考文献:

[1]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高鸿钧,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3]谢晶晶.法律信仰浅析[J].重庆科学院学报,.09.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颜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3.

篇16:法律逻辑学论文

法律逻辑学论文

论法律推理

赵世栋 法学1003 201048400316

摘要:人们很早就重视逻辑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对法律领域里的推理与论证的规律和规则也进行了许多研究。法律具有不确定定性,有开放的结构,执法的人在寻找可适用的法律原则或规则的时候,会用到法律的推理。并且法律推理在发现、重构、填补与创制法律,法律解释、漏洞填补和法律续造时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律逻辑 法律推理 推理模式方法 现实运用

概述

法律推理是确认法律的推论,是探寻法律真实的意思,平衡法律的冲突,填补法律漏洞的推论。法律推理旨在发现,重构,填补与创制法律。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续造可以归为法律推理。从本质上说,它们都是发现、重构、填补、创制法律的活动。同时,它们也是从某些前提或预设的出结论或得出结果的过程。法律推理是法律领域中不可缺少的,极为重要的一种推论,也是法律领域里最有特色,最令人关注的推论。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法律推理的存在价值

在法律分析过程中,法律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法律有开放的结构:

1.法律疑义:“法无明确之文”,相对具体案件而言,法虽有规定但“法无明确之文”,法律文字或法律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模棱两可,令人难以捉摸,让人颇费踌躇。不可否认,某些法律条款的含义从字面

上看是一目了然的,人们对其不会发生误解和争议。但是,语言的概念总有不确定性,有些法律条款是笼统,抽象,不具体的,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确定的。2.法律皱褶:“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恶法”。法律皱褶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虽有明确之文但是法律文字与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有抵牾或者相悖之处,一旦直接适用法律定或规则会造成违背或违反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的结果。这种情形称为“法律反差”。其二,或者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存在多个可适用于同一个具体案件的规定或规则,这些法律规定或规则却是彼此矛盾,彼此冲突,相互抵触的,法律条款的通融性、一贯性、匀称性发生了断裂或者扭曲,彼此矛盾、冲突、抵触的规范是不能被履行的。履行其中一个规范,就无法同时履行另一个规范,记者种情形称为“法律冲突”相应的案件称为“冲突案件”。其三,或者法虽有明确第一文库网规定,但一旦直接适用该规定或规则会带来明显有悖于情理的,显失公平争议的结果,因而有些不合理或者不妥当,有正当理由拒绝适用它。3.法律漏洞:“法无明文规定”。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律无规定或者“法无明文规定”,没有提供明示的名直接相关的,可直接适用的规则;实在法不能回答或涵盖具体案件,存在法律的漏洞或空白,存在法律的缺乏或空隙,法律实然不及应然,法律不完备或不圆满,这些情形统统称为“法律未规定”,相应的案件称为“未规定案件”

正因为有法律的不确定性的存在,所以要求相对法律推理的存

在。

法律推理的模式与方法

法律推理有以下模式:

1. 解释推导。所谓解释推导,是指在遇到“法无明确之文”时,根据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

社会的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

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探寻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对法律

条文加以明确化、确定化和具体化,界定法律条文的界限、

限定法律的所指、确定法律的具体内容,澄清法律条文的含

混和疑问。

2. 还原推导。所谓还原推导,是指在遇到“法律反差”即法律

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存在发差

或相悖时,根据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对法

律的条文加以限制或除外,重构法律条款,还原法律真实意

思,消除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或意图的发差,避免出现

与立法本意或法律意图不相符的结果。

3. 辩证推导。所谓辩证推导,是指遇到“法律冲突”时,根据

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

会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及社

会公平正义观念,寻求一种选择或者平衡,解决或化解法律

的内在冲突与抵触。

4. 衡平推导。所谓衡平推导,是指在遇到“恶法”,即一旦发现

对于当前的具体案件,寻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规则,但是,

如果该规定或规则直接适用于此案,就明显有悖于情理,会

造成显失公平、公正的结果,法官基于对法律历史、社会习

惯或惯例的考查,法律意图、目的、价值取向的考量,社会

利益或社会相应的衡量,以及社会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平正义

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等,对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规则制定一

个例外,或者说为其拒绝适用、背离该规定或规则找一个正

当理由,回避、淡化该法律规定或规则的缺点和难点,对法

律规定或规则予以补救,从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对于个边

案件衡平公正,实现个别公平。

5. 演绎与类比推导。所谓的演绎与类比推导,是指在遇到“法

无明文规定”时,运用演绎法或类推法,从法律的“明确规

则”或“明示规则”推导出法律的“隐含规则”或“类推规

则”,发掘其“隐含意思”与“深层含义”,消除其法律“缺

乏”,填补其法律“漏洞”或“空白”。

法律推理的`方法:

1. 形式推导:“形式或结构论”的方法。是指通过探寻制定法条

文语法上的结构与逻辑上的关联并以此为依据来解释与推论

法律,也称为形式推导。

2. 目的推导:“意图或目的论”的方法。是指探寻立法本意、法

律意图与目的并以此为依据解释与推论法律,也称为目的推

导。

3. 价值推导:“结果或价值论”的方法。是指探寻法律的价值取

向并以此为依据解读会推导法律,也称为价值推导。

现实运用

现实应用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官在能动性司法方面已经发挥了较为突

出的作用。法官运用法律推理是司法性质决定的 。法律是对社会关系共性的调整,它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柏拉图在《政治篇》中指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

但是,有时候,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在审判实践中极度匮乏,法官

对法律推理不敢大胆运用。即使本能地法律推理,也只是运用形式推理。

我认为,在当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时期,法律推理应当受到

更高得重视,这样才能更好提高司法水平与公正。

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生活却充满了变动性,这种矛盾虽

然需要法律主动适应社会生活发展变化来解决,但法律的变化比较缓慢,新的立法需要很长的时间和复杂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通过法律推理,从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发现符合社会生活

变化发展趋势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在维护法律规范权威性的前提下,适当地变通司法,有利于在动态微调中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要求。

法律推理具有一般推理的预测功能。例如,律师可以通过对

各种可能情况的分析推理,预测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能会作出何种判决。并且,法律推理的实际过程可以改变原来的预测结果,使法律决定朝着有利于诉讼某一方的方向转变。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来自于各种要素的综合作用,目的标准、操作标准以及评价标准的正当性、公开性、公认性等赋予了法律推理预测性;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还来源于逻辑的力量,逻辑的确定性使预测成为可能;此外,法律推理主体的能动性也是预测功能的重要源泉。法律推理作为一种理性思维工具,可以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司法的目的、程序和方法,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正确评价司法行为的正当性、权威性和效率,弄清法律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思维误区,使自己的法律活动成为符合法治原则、符合科学认识规律的自觉的思维和实践,从而能够更加理性地认识外部法律现象,公正、合理、高效地处理法律案件,成功地指导法律实践。为了尽快提高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法律思维素质,应该对其提出更高的掌握法律推理科学方法的要求。

营销部新员工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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