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的哲学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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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对民法的哲学思考论文

对民法的哲学思考论文

民法是一个外来文化产物,最开始是发源于罗马法,另外也有称为“市民法”“私法”“私权法”等。民法本位的研究应该植根于社会基础。因为家庭和市民是构成社会最基本的元素,个人的生存才是民法保护的最终目标。

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民法的本位研究对执法效率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长期以来,法律理论界也一直没有停止对民法元理论的研究。从民国年间到新中国成立后,一直都有人员在研究和探讨民法的本位,在研究中,这些研究者都更多地从民法的本质、目的、任务、作用、指导思想、文化、特征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表面看内容很多,研究的面也很广,但是一直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学说,业界的研究表现为莫衷一是,又说法不一。

一、民法的含义理解

民法是一个外来文化产物,最开始是发源于罗马法,另外也有称为“市民法”“私法”“私权法”等。我国的民法就是通过日本间接模仿了罗马法的表征,修订了民法法典。在西方,民法本位主要是从个人和国家对立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和探讨。民法是设计个人福利的法律名词,该法的颁发直接遵循个人的.福利并将其作为最高的原则执行。以调整和解决私人之间的关系为执行目标,从而确定个人的福利界限和利益条件。民法的一个特征就是平等,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法律。我国的民法是规定个人权利的法律,“个人”是民法的主体,这是民法创立的根本所在。

二、民法本位的社会基础研究

尽管民法研究和讨论的是私人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但是,这两种关系都属于社会关系,民法本位的研究应该植根于社会基础。因为家庭和市民是构成社会最基本的元素,个人的生存才是民法保护的最终目标,市民通过活动、劳动等方式体现自己的存在。在法律体系中,私法和公法是两大主体,体现的也是私权和公权两大利益。民法是市民社会法律的体现,也是法律存在的形式。民法是通过认定市民的权力从而维护社会的有序发展,并且以私主体的原则确定了民法的内容。在我国,由于具有几千年封建历史,在传统伦理上,人们是以伦理为本位建立社会制度的。发展到今天,在社会不断转型时期,市民社会的模式建立起来并逐渐成熟,也是私法——民法建立和健全的最好契机,通过民法维护私主体的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的市民秩序。

一个国家政权的稳固,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也需要一定的法律条文来维护。民法的本位研究与民法的功能实现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研究民法的本位,对民法的完善具有促进作用。

篇2:民法现代化的思考论文

民法现代化的思考论文

论文摘要:法制现代化是法律文化发展的特殊历程,它表明社会法律系统由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人治型”法律价值规范,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治型”价值规范的历史转型。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民法的现代化问题是一项不能不思考的重要内容。

论文关键词:法治 民法 现代化

所谓民法的现代化,是要建立一套与现代化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法系统,以取代过去建立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基础上的传统民法。它不仅要求不断修改、充实、完善我国民法,使之内容和形式都体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适应世界民法发展的潮流和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的需要,而且更应该是民法意识或民法观念的现代化。

一、确立权利本位、私法优位的观念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公法文化品格,总体上呈现出极端国家主义的公法文化,同时私法规范极度落后的特征。法制现代化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终极目标,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从另一种意义上说,它又是一种权利经济。平等、自由、私权神圣、法律至上、权力的制约也就成为现代法制应有的理念。显而易见,这些理念都是私法文化所固有的特质。因此,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也是构建中国私法文化的过程,即从公法文化向私法文化的嬗变过程。

法律观念的变革与更新,是公法文化向私法文化转换的关键。因此要以私法精神改造私法规范,确立私法优位,并通过它们的变革、实施来树立和强化人们的私法观念。所谓私法优位,是认为私法较之于公法应居于优越地位。公法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人们的私权;人们的私权神圣,非有重大的正当事由,不受限制和剥夺。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客观要求社会的经济权力不再垄断于国家手中,而是表现为掌握在各个市场主体手中的权利,作为这种客观要求的结果,每个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均应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享有充分自由的权利。这种客观要求反映在法律文化上,体现为权利本位以及相应的私法优位观念的确立。权利本位要求法律应以确认并保护个体的权利为己任,依法确认市场主体平等、独立的法律人格,建立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的价值机制;依法确认和保障市场主体享有广泛自由和权利,法律强调的应该是对个体权利的保障而不是对个体义务的强制,注重以权利为基点的权利义务的统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上存在着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类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两类关系应分属不同性质的法律调整,因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又由于市场经济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市场经济关系的核心和基础,这种关系客观上要求适用私法(民法)调整,以充分贯彻私法自治原则,限制或排斥公法在这一领域的膨胀。因而我们可以说,以保护自然人与法人等市场主体私权为己任的私法(民法)是公法以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民法更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确立私法优位的观念,还应面对我国较为完善的公法体系,应予公法私法化。公法私法化的目标要求:一是公法目的的私法化,即公法的目的是保障私法秩序的实现、维护公民的私法利益,而不是维护某一社会集团的统治地位。二是公法作用的私法化,即公法的作用不仅是维护公共秩序,而且主要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三是立法和司法权受私法一般原则的限制,即立法与司法均应遵守平等、自由、人权等私法原则。因此,私法优位同样是市场经济自身规律在法律上的体现。为此在21世纪推进民法现代化的进程中,更应该牢固树立权利本位、私法优位的观念、并把它贯彻于民事立法、司法之中。

二、民法形式的法典化

我国目前已具备了相当规模的私法规范,民法作为商品关系法,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已达到一定的水准。但其系统化程度低,立法分散,法律渊源零乱,除《民法通则》外,民事法律规范大多散见于民事单行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至今还没有民法典,法律的形式理性欠缺。因此,民法系统化、法典化确实是一项紧迫而深远的法制建设工程。

民法典是成文民法的最高形式,它是将大部分民法规范集中在一部立法文件加以规定的立法方式,以条文众多、体系完备、逻辑严密为特征。各国民法典的制定,均有其目的与理想。18《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旨在建立一个自由、平等、博爱的社会;18《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旨在实现德意志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的理念;18《日本民法典》的制定,则在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和变法维新。我国民法法典化的理想,其意义不仅在于对市民社会的静态规范(独立的人格、平等的地位、明确的权利、稳定的财产、交易的规范等),而更应通过“守成”与“创新”,实现一场更为深刻而广阔的社会变革,为最终实现经济的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基础和开辟道路。具体而言制订民法典的意义在于:

第一,制订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内容丰富的民法典,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保障国家、自然人和法人利益的迫切需要,是民法现代化的主要任务。民法典作为全面反映理性精神的法律形式,其本身就是对理性精神和权利本位思想的传播。颁行民法典是要以法典的形式系统全面地将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法定化、明确化,从而可以为各类行政规章的制定提供依据。保障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民法典,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就缺少了主干,交易的规则就不完备,民法本身的体系就很不健全,就不能充分发挥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范作用。

第二,民法典也将从根本上解决审判实践中依然存在的规则缺乏状态,努力保障裁判的公正。民法典也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保证法官公正执法的重要步骤。民法典可以为正确适用和解释法律提供准则。民法典为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尤其要指出的是,民法典还是一种精神的象征,借以感召人们向往和追求平等、自由与正义的神圣法典。《法国民法典》使启蒙思想推动的欧洲法典化运动达到新阶段。从此,民法典及其他法典的制定不仅是统一国家法律的需要,而且成为民族精神的体现。《德国民法典》则体现了建立自治的市民社会的愿望。新兴资产阶级使其民法典成为规范社会私人生活的根本大法,成为私法的宪法。民法法典化的意义与其说是它的内容和做法,不如说是它的精神和原则。民法典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民法的法典化能够更好地弘扬民法精神,全面提高全民族的民法意识,繁荣民法文化。著名的英国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在考察人类法律发达史后,曾经指出: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这种论断并非真理,但却蕴含着社会进步的深刻道理。民法确实以其特有的精神反映着社会开化和进步的程度,民法是否发达是整个社会文化程度高低的重要象征。特别是由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文化的.特质与现代民法观念格格不入,通过民法典的制定、实施和宣扬,可以进一步强化民法的自主意识和平等精神,迅速提高中华民族的民法意识,从而使民法文化得以培育和繁荣。

三、民法内容的现代化

第一,民事主体制度的完善。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作为民法主体的当事人,是商品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这类主体的特征就在于他们的独立性,即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自负。马克思在提及商品关系时所强调的“独立资格”、“独立的商品所有者”等即指这一类主体。我国民事主体制度就是这些独立的主体所必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方面的规定,是商品关系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反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事主体的范围已经突破传统民法的框架,呈现出多元化,而《民法通则》只明确规定了公民(自然人)和法人。民事主体制度的完善,就是要从理论上研究和从实践上解决各种不同民事主体的资格及应有的法律地位。对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做出全面的规定;确认合伙企业的独立主体地位;确认国家在特定场合的民事主体地位。特别是重点补足关于法人设立原则、权利能力范围、法人机关及其责任、财团法人等内容。

第二,物权制度的完善。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占有关系和归属关系,它以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制度为基本内容。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直接反映所有制关系的,但也和商品关系有内在的联系。商品交换就其本质而言是所有权的让渡。所有权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也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结果。所有权在生产领域中的使用消费就是商品生产,在流通领域中的运动就是商品交换,商品生产者从事生产和交换的前提条件,就是要确认其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保障他们在交换中的财产所有权的正常转移。民法中的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等也是市场经济赖以形成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在市场经济中,许多经济活动大量发生在基于他人财产所有上设立的权利,都需要以他物权的形式进行调整。通过物权法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为市场经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法律保障。 第四,人身权制度的完善。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不仅要求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而且也要求其人身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因为享有人身权利是享有财产权利的前提,也是扞卫人的自由、独立与尊严所必须的。传统民法欠缺人格权的规定,各国关于人格权的法律主要是由司法发展起来的。我国《民法通则》虽然以相当的篇幅对人身权作了规定,但仍存有不足,尚待完善。具体

篇3:网络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思考论文

网络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思考论文

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速猛发展,为网民进行信息交流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和渠道,也带来了日益突出和严峻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其中,网络个人信息作为重要的信息资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近年以来,因网络个人信息的泄露而引发的电信诈骗案等频发,使得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形势。当公民通过网络行为享受网络给自己带来的便利时,身份、位置、银行账号等个人重要信息正被各形各色的采集者获取,个人留存在网络上的信息被滥用、被泄露的风险无处不在。因此,加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摆在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的一个重要时代课题。

一、加强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一)加强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向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吹响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号角。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必然意味着社会各方面、各领域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1]。加强网络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正是要将网络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置于法律的规制和保护之下,从而实现网络个人信息的依法治理,这正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的应有之义。

(二)加强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是维护网民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个人重要信息不但具有人格属性,而且具有财产属性。公民依法应享有的重要权利,直接关系着广大网民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加强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能够为防范、遏制和打击网络个人信息侵权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从而有力维护广大公民尤其是数亿中国网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是净化网络环境的必然要求在虚拟、混乱、随意的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势必受到各种侵害的威胁。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对网络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存储、转让、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遏制、防范和打击非法窃取、泄露和滥用网络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法律坚持与时俱进的表现,是净化当代中国互联网环境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互联网有序健康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2]。

二、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现状

(一)我国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

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是现代信息新技术和互联网发展的产物,是具有技术性、时代性、创新性和紧迫性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过度收集现象时有发生,网络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经常见诸媒体。网络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使得国家和社会对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呼声和愿望越来越强烈。我国出台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法规条例比较早,已经有20余年的历史。1994年,国务院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对经济建设、尖端科技、国防建设等领域的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保护作出了规定;,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出台《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国务院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进行了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了破坏互联网安全的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事项。同时,我国的《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中都通过保护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方式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法律保护[3]。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也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需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予以保护,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合理、知情、同意、必要、保密等基本原则,否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或进行行政处罚。”以上这些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我国实现有效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政策基础。

(二)当前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在民法保护理论上缺失一般人格权基础一般人格权是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基础。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影响,我国传统的民事法律普遍存在重视财产权、轻视人格权的现象,因而对人格权保护的内容规定得比较粗糙和简单。加之我国不像一些国家那样,可以通过*法扩张适用来保护人格权,因此只有通过制定、完善民法来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明确化和具体化。当前,我国民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缺失,使得对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只得通过比照和对属公民的隐私权来进行救济,公民个人信息中的财产权属性得不到有效保障。

2.在法律保护手段上存在重刑事轻民事规则的现象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重视国家和集体利益而轻视私人利益的主流价值和法律传统,使得我国长期存在重刑事、轻民事的现象。这就导致长期以来对公民个人信息不够重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法规范缺失。当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严重侵害时,即使受害者通过各种手段来寻求救济,施害者最多也只能够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很少会对信息主体进行财产补偿[4]。

3.在法律规范内容上缺乏系统性和操作性在当前的民事立法中,多部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所涉及和阐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关于公民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与网络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不太多。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要实现对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只能分散地从各相关部门法中寻找适用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具有适用不方便、保护力度有限、容易造成拖延等缺点和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当前我国民法体系中网络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立法体系还不健全,具体表现为:民法缺乏比较实际的原则性条款,在实践运用中的操作性不强;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在网络上留下的信息痕迹越来越多,而这些个人信息当前还没有被纳入民法保护内容,使得民法中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同时,现行的大部分民事法律仅仅规定了公民具有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法律后果和具体的救济方式和渠道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使得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处于无法操作的尴尬境地。

4.公民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较薄弱由于长期以来受到计划经济体制轻视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影响,当前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意识还比较薄弱,缺乏主动利用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一些公民个人信息遭受泄露等不法侵害时,不是运用法律武器进行及时保护,而是采取忍气吞声、“大事化小”等方式解决,往往助长了侵害人的嚣张气焰,也使得因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而引起的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不断增多[5]。同时,不少公民对民法的性质、内容等缺乏基本认识和了解,对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缺乏足够重视。

三、国外关于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立法状况及经验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状况德国虽然没有在其《民法典》中设置“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但通过颁布《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的方式,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统一、充分的保护。日本也没有在其《民法典》中设置“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但在20世纪60年代审理“盛宴之后案件”时将隐私权作为私法予以了确认;20,日本制定了《重要基础设施网络袭击对策特别行动计划》,首次规定了侵犯个人信息需承担的'民事责任;,日本正式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实现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基础性立法保护。

(二)普通法系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状况美国是以隐私权为中心实现对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主要采取分散式、部门式立法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1966年颁布的《信息自由法》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原则;1977年颁布的《隐私权法案》对联邦政府的信息处理行为进行了规范;1986年修订《电子通讯隐私法》,1988年颁布《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分别对电子通讯领域和网络从业人员的责任进行了规定。英国于颁布《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并设立“数据保护专员”,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20颁布《信息公开法》,将“数据保护专员”更名为“信息专员”,并进一步细化了其职责[6]。此外,欧盟于1995年通过《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数据处理中的自然人权利和自由进行保护,成为欧盟对个人信息最基础的保护性立法。

四、加强我国网络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

(一)加强网络安全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和民法保护意识针对当前我国公民网络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意识淡薄的现状,应借助“全国网络安全宣传周”等重要节点,充分利用宣传栏、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论坛、手机报等新型网络媒体,积极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和依法保护活动。同时,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宣传体制机制,加强对网络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宣传工作落实,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民法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并学会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如何拿起民法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借鉴国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先进经验网络信息安全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共同问题。在实现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方面,许多国家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实践,积累了一些科学有效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比如,我国可以积极借鉴德国的统一立法模式,在现有《民法通则》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出台一部《民法典》作为基础性的法律,实现对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三)建立网络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体系,完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民法是保护网络个人信息的基础性法律,是实现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重要依据和准绳。因此,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积极适应全球化、信息化、大数据时代所带来的网络信息爆炸式增长和多样化发展趋势,及时将新出现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纳入民法保护范围之内,不断建立、完善网络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体系,确保各种形式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7]。同时,建立完善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相结合的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在事前预防方面,要根据*法精神和民法基础,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权进行确立,为保护网络个人信息提供有效前提;在事后救济方面,要进一步明确侵犯网络个人信息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也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对网络个人信息违约责任进行确认,从而为权利人实现权力救济提供保障。

(四)建立专门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针对当前我国在网络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建议国家积极研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在其中以单独章节对网络个人信息进行专门规定,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信息权利义务主体、个人信息与网络个人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责任划分、救济方式等,从而有效弥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等缺陷,实现对网络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五)加强网络个人信息管理者的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督要不断加强对网络平台尤其是电商及网店的监管,更要严打泄露、出售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首先,建立建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运营商尤其是电商及网络平台使用和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将网络用户在互联网消费行为中遇到的具体诈骗范例及时在网络媒体上公布,让广大网络用户予以防范。其次,要加大对侵犯网络用户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监管部门也要进一步落实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体系,细化、明确处罚标准,依据侵权行为性质、危害程度,让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网络与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建立网络个人信息侵害投诉举报机制,营造安全可靠的互联网环境。

五、结语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公民通过网络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各种信息日益增多。这些信息会以电子化、数据化的形式被记录和存储,从而形成了大规模、有组织的现代信息网络体系,把现代信息社会带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和亟需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这无疑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重大挑战。在网络化、信息化时代,网络个人信息被称作“大数据皇冠上的明珠”。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为了对这颗“明珠”进行有效保护,需要立足中国具体国情和时代发展要求,充分利用法律尤其是民法的力量,积极在制定完善相关的民法体系、加大民法公正执行力方面作出努力,从而为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杜志萍.关于我国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思考[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177-178.

[2]孙妍.关于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立法思考[J].法制与社会,(3):239-240.

[3]陈晓东,凌巍.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实困境及出路[J].法律适用,2013(8):23-29.

[4]刁胜先,周璐,谢文彦.论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民法规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17-21.

[5]邵杨.论民法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缺失[J].现代商贸工业,2012(6):147-148.

[6]翁里,叶子菁.试论当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36):254-256.

[7]刘芙,金春梅.浅析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现状及完善路径[J].法制与经济,2014(14):21-22,25.

篇4:对哲学发展方向的思考

对哲学发展方向的思考

哲学一向被认为是构成其它所有科学教育和专业研究的先导和基础,然而就目前的状况看,它似乎已无法再分享这样的宠爱.昔日俨然文化君主地位的哲学,不仅离人民大众的距离越来越远,而且许多其他科学亦鲜少顾及它的指导而快乐地前行.这说明哲学本身必须谋求某种发展来改变这种状况,否则就难以发挥其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作用,难以体现其整合民族精神、提高理性思维的作用.我们认为哲学自身的独立化、时代化、多元化和趣味化是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作 者:姜思学 裴桂清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社会科学部,黑龙江,哈尔滨,150076 刊 名:哈尔滨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年,卷(期): 23(5) 分类号:B0 关键词:发展方向   独立化   时代化   多元化   趣味化  

篇5:对全球化的哲学思考

对全球化的哲学思考

马克思关于世界历史的理论,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对研究全球化问题具有方法论意义.对于全球化,只有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角度分析,才能深刻地揭示其实质.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我们要辩证地看待它.面对全球化我们既要参与其进程,同时又要保持独立自主,找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建设道路.

作 者:王秀娟  作者单位: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山西,太原,030012 刊 名:理论探索  PKU英文刊名: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年,卷(期):2002 “”(4) 分类号:B082.1 关键词:全球化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   独立自主  

篇6:对机遇的哲学思考

对机遇的哲学思考

机遇是一种具有重大价值的客观存在,对这种客观存在我们有必要从哲学的角度加以研究.从哲学的角度看,机遇是指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偶然出现的却能促使事物向着有利于特定主体方向发展的事件或条件.作为客观事件或条件的`机遇具客观性,偶然性,价值性,时效性等特征.机遇的价值属性表明,无论在科学研究和发现中,还是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机遇都起着重大作用.因此,我们要及时捕捉和利用好机遇.

作 者:肖生福 杨思淳  作者单位:肖生福(厦门大学哲学系,福建,厦门,361005)

杨思淳(深圳宝安高级中学,广东,深圳,518128)

刊 名: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ICHUAN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年,卷(期): “”(1) 分类号:B-49 关键词:机遇   机遇的含义   特征   作用   机遇的捕捉  

篇7:对网络世界的哲学思考

对网络世界的哲学思考

网络世界的来临给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但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统一性原理看,网络世界的出现并未改变世界的物质本性;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人性论看,网络世界的出现使人的本质的实现进入一个新阶段;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社会革命理论看,网络世界的.出现将使人类社会发生一场不同于以往的社会革新;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意识形态理论看,网络的出现并未消除意识形态的差异;从人在历史中的作用理论看,网络世界的出现并未改变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基本原理.

作 者:王金山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学院,马列主义教学研究部,河南,郑州,450002 刊 名: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ZHENGZHOU INSTITUTE OF LIGHT INDU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3(2) 分类号:BO-O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   网络   哲学思考  

篇8:对《狼》的哲学思考

对《狼》的哲学思考

矛盾的性质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但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的.狼在它与屠户这对矛盾中处于支配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屠户则是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它们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剩骨”就是这转化的武器,屠户不自觉地运用了它,赢得了转化的时间,而狼的小贪--啃“剩骨”,让自己跟着骨头走,使偶然的因素影响着自己的支配地位.一而再的“缀行”使屠户小失而大得,但却使狼得不偿失.

作 者:廖育华  作者单位:湖北咸丰县民族中学 刊 名:语文教学与研究(大众版) 英文刊名:THE LANGUAGE TEACHER'S FRIEND 年,卷(期): “”(11) 分类号:B0 关键词: 

篇9:克隆技术论文:克隆技术的哲学思考

克隆技术论文:克隆技术的哲学思考

克隆技术论文:克隆技术的哲学思考

作者/王广耀

春天,克隆羊“多莉”的身份被公布于世。到初,很多人对克隆技术的真实性仍持怀疑态度,刚刚进入夏季,克隆牛、克隆鼠等一批克隆动物纷纷问世,韩国的基因猪也应运而生。现在多莉也象普通羊一样,顺顺当当产下两头小羊,“情况正常”。更令人吃惊的是:一位美国科学家声称已成功克隆了人类胚胎。,国际人类基因组织公布了人类基因图谱的研究成果,然而,人们始终无法对克隆技术的应用达成共识。克隆技术正向人类走来,它带给我们什么样的哲学思考呢?它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哲学思考价值。

人类是万物之灵。克隆技术的出现,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证明,是人类创造性的标志之一。“克隆”一词是英文“clone”的音译,与“人工诱导的无性繁殖”是同义词。它是人类一步步深入科学技术研究的结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克隆动物的问世,又一次证明了人类具有主观能动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特点。人类在实践的基础上,不仅可以了解事物的外部现象,而且能够通过抽象思维活动认识事物的本质,即认识世界。不仅如此,人类还可以运用已掌握的规律,能动地改造世界。特别是科技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大大延展了人类认识自然与改造自然的能力,人类的认识活动也就越来越具有创造性,能够创造出原先所没有的优秀物种,或者从根本上改变物种产生的办法。这是人类创造性的标志之一。

克隆羊“多莉”的成功问世,最重要的是改变培养液的组成,使培养的细胞进入休眠态,处于休眠态的细胞核进入卵细胞后,能更好地顺从卵细胞质的'指令并进行发育。这样就为生物界提供了一些新结论:其一,分化细胞的细胞核仍然具有分解性,即细胞核仍可以通过重新编排程序,发育成个体;(范文网 )其二,经历了复杂分化过程的细胞核,其中的遗传物质并没有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从而也破解了困扰生物界的一个“百年难题”。可见,事物本身在发展,人类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入。随着实践的深入,人类的认识愈来愈接近事物的本质,愈来愈成为真理性的认识。

随着克隆技术的日趋完善,它与人类本身的发展之间的联系也一步步紧密起来。但如果真将克隆技术用于复制人类,结果又如何呢?首先,克隆人会出现原型的所有先天生理缺陷;其次,在胚胎发育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畸形,甚至导致性别改变;再次,如果有那么一些人,为了报复社会,大量“工厂化”地克隆弱智人,社会将怎么办?如果有人疯狂克隆象希特勒那样的战争狂人,人类的和平和幸福又将何处可寻?最后,至于说到智力,更不能指望它与原型一样。因为人的智力高低除了先天的因素外,后天因素也很重要。如果爱因斯坦的“克隆人”背上科学家的包袱而不努力学习,这不但不能提高人类的素质,反而有碍人类素质的提高。可见,克隆技术相对于人类,恰似一把双刃剑,一面让人欢喜另一面让人忧虑的双刃剑。这正体现了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的性质,我们想问题、办事情首先定要分析、把握矛盾的关系,即要着重分析矛盾的主要方面,同时也不能忽视矛盾的次要方面。对于克隆技术的利与弊,决不能轻言克隆人问题。

从理论上讲,克隆人已不存在技术上的问题,仅做技术上的完善即可。而在伦理、道德方面,它却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我们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时,要在矛盾普遍性原理的指导下,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克隆技术虽然具有广泛的发展前途和运用前景,但应该具体分析克隆技术所指事物的特殊性,把握重点与主流。同时,也不能因为克隆人的弊端而将克隆技术视为洪水猛兽,而应该仔细分析,有所批判,为我所用。

(作者单位:中国航空油料有限公司珠海公司)

篇10:会计国际化哲学思考论文

有关会计国际化哲学思考论文

会计国际化是指由于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客观上要求各国在制定会计政策和处理会计事务中,逐步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惯例,以达到国际间会计行为的相互沟通、协调、规范和统一。会计国际化并非空穴来风,它产生于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流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是各国会计走向世界大同的必然要求。经济国际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也必须顺应这一潮流,朝国际化方向发展。

一、会计国际化的必然性

从哲学角度来看,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事物之间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必然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有机整体,没有任何一个事物能够孤立地存在。会计国际化是世界各国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必然结果,是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各国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贸易等各个方面的联系更加紧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以及跨国公司均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全球企业兼并的步伐加大,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明显加快,使得减少各国会计准则的差异,推动各国会计准则的趋同对于提供可比透明的财务信息至关重要,对世界通用商业语言会计的要求也就更为迫切。

二、当今会计国际化面临的困难

(一)各国环境的独特性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发展的一致趋势,但各国的会计环境不可能是绝对一致的,必然有其独特的社会背景。会计作为一种管理活动,深深根植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思想、文化等社会因素中,因而具有会计国家化的一面。各国政治、经济、法律体系、文化教育与科学技术等各项因素必然影响和制约其会计的发展。因此,要在各个环境不相同的国家实施统一的会计准则与模式,是当今会计全球化的一大困难。

(二)各国利益的冲突

在国际会计化进程中,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与修正是一个政治化过程,其实质是各国利益的斗争与碰撞。因为会计准则规范不同的计量实务和信息披露要求,将影响不同的利益团体的利益,它总会或多或少地有利于某些国家,不利于另外一些国家。国际会计准则由谁制定,其内容是更多地体现英、美国家(包括欧洲)会计准则的精神,还是体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更多地体现的是英、美国家会计准则的精神,那么英、美国家在这场会计国际化运动中将大受其益,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将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去实现其本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协调,该进程中所发生的大量改革成本和风险也将主要由这些国家来承担。即使在发达国家内部,仍存在着不同的会计模式。因此,推行世界会计的本质是对各国利益的协调。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新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前途是光明的,而道路是曲折的。新事物的成长总要经历一个由弱小到强大、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甚至在发展中暴露出一些缺点和不足也是在所难免的,但新事物战胜旧事物却是必然的。满腔热情地支持新生事物,为其发展开辟道路是我们对待新生事物的正确态度。会计全球化作为一种新事物其要被所有环境和利益各不相同的国家和地区认可和接受还需要时间的磨合,虽然目前会计全球化困难重重,但会计始终是国际化的会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强,会计国际化的趋势在不断增强,会计国际化是历史的必然。我们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并在实际中把握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准确路径。

三、我国应对会计国际化的态度

(一)积极参与会计国际化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的发展是内因与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外因只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它只能加速或延缓事物发展的进程,内因才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起作用。因此在会计国际化过程中,我国要积极吸收国际上有用的准则,以推动我国的会计准则建设和会计实务的发展。但更主要的是依靠自己的力量,建立起我国完整的准则体系,推动我国会计实务的进步。最根本的是要争取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权,维护我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会计国际化应当是双向性的。我国一方面要遵循国际会计惯例,另一方面,我国会计也要成为国际化会计的一部分。我们不能仅局限于遵守国际会计惯例,而应该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使得国际会计准则能在一定程序上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为会计不仅仅是学术问题,更重要的是国家利益问题。现在印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经过改组,主要为英美国家所控制,这是一个很不利的局面。我们已经获得了国际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的一个席位,应该把握好这个机会,不仅要针对国际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恰当、中肯的意见,而且要建议采用一些有利于我国的做法,争取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出现一些属于我们的东西。我们应不断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培养一批在国际上有较高知名度的会计学家,扩大对国际会计界的影响力。

(二)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国际化道路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矛盾论,矛盾的普遍性是指各种矛盾的共同点、共同性,或称“共同本质”:矛盾的特殊性是不同事物各自的特点、特性,或称“特殊本质”。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另一方面,特殊性也离不开普遍性,任何事物总是和同类事物中的其他事物有共同之处,总要服从于这一类事物的一般规律,不包括特殊性的普遍性是不存在的。这一原理要求我们分析任何问题都要坚持矛盾分析法。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面临着很多共同的问题,存在着很多共同的利益,因此必须要参与到国际化的大趋势中来。但在国际化过程中,我们必须要重视我国特殊的国情和现阶段经济发展的特定环境。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体系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健全,资本市场的规模和容量都还较小,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会计传统也与其它国家不一致。故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忽视我国的实际去谈会计国际化只会在国际化过程中迷失方向,

当前我国的会计实务从根本上来讲可以分为以下四类,对于不同种类的会计实务应采取不同的国际化策略:

第一类是国的经济交易事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规范的交易事项相同,而且两者所处的环境也相同的会计实务。对于这类交易事项,我国应积极促进其与国际财务报告的准则的趋同。第二类是我国的交易事项在形式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范的交易事项相同,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会计环境,其经济实质并不相同。对于这类交易事项,我国应该从实际出发,按照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来规范其所应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第三类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范的经济交易事项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比较普遍,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可能还没有,或者才刚刚起步。对于这类交易事项,我国应展开有关研究,作好相关准备工作,待该类交易事项实际发生或者较为成熟时,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范的有关会计原则。第四类是我国特有的一些经济交易事项,在西方发达国家是没有的或者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没有规范。对于这类经济交易事项,我国需要制定其专门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规范。

总之,在对待会计国际协调方面,我国应积极参与,同时要立足于我国国情、立足于我国当前会计环境,在努力促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协调或者一致的同时,应排除那些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存在:中突或者明显不切合我国实际的相关国际会计惯例。既要做好会计协调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要发扬中国会计特色。

篇11:沉迷网络哲学思考论文

沉迷网络哲学思考论文

一、艺术院校大学生上网现状

互联网以它内容丰富、环境开放以及难以控制等特点在飞速发展,它以信息的快捷传递深入到生活的各个方面。艺术院校的大学生,他们是时代的弄潮儿,他们独立,追求前卫,这也正好迎合了网络的特点,虽然有时候他们知道有些网络信息是不被社会所接受的,但是为了彰显他们的个性,引起他人的注意,不得不沉浸在这其中。由于学校的专业特点,要求学生基本都要配备电脑。但配备电脑的学生真正用于学习的时间却少之又少,多半在用于玩游戏、聊天、交友上。起初学校是为了尊重学生的创作需求,寝室的照明是由学生自己控制的,但却成了学生熬夜玩网络的便利条件。尤其男生寝室,这种现象比较严重,宿舍照明彻夜通明时不时还伴随着游戏给他们带来的呼喊声。有的同学连续通宵的玩游戏,旷课、迟到都是家常便饭,甚至还有一部分学生因对网络游戏的痴迷,不得不荒废学业而被迫退学。

二、沉迷网络对大学生的危害

(一)影响大学生的学业和身心健康

网络给在校大学生感受网络给他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很容易将身心沉浸其中,最终影响其学业和身心健康。一方面,网上黄色内容大行其道,正直青春期的他们,使一大部分大学生受到这些色情信息的影响。个别大学生刚入学时间不久就开始沉溺于恋爱中,影响学生前途。另一方面,网上内容丰富,信息及时得到更新,对大学生的吸引力很大,艺术院校的大学生意志力比较薄弱,特别容易被网络引领。使得部分大学生无法控制在网上毫无节制地浪费时间和精力,以致荒废学业。有的大学生上网时精神亢奋,可是真正上课时却是萎靡不振,上专业课上精神倦怠,甚至直接在课堂上补觉,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

(二)沉迷网络导致大学生的社交能力退化

未来的大学生在走向社会时,更多的是展示你的社交能力,而并不是在虚拟的互联网中。如今,互联网的优越性,使人们的交友方式较传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沉迷网络的`学生心思都一味用在网络上,对身边人表现得冷漠,并慢慢习惯于事事以自我为中心,造成人际关系的淡化与疏离。当大学生完全迷恋于虚拟社会中的交流时,必然会减少甚至忽视掉与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从而降低了社会交往能力。

(三)沉迷网络易导致大学生引发心理疾病

曾经有位大学教授在对沉迷于网络的大学生做了抽测检验,大学生中存在6.4%的网络成瘾者,在网络中不能自拔。上网时间过多导致情绪波动异常、抑郁和焦虑,再者大学生心理普遍还不够成熟,沉溺网络,容易引发一些心理疾病,如抑郁症、精神分裂等。他们对网络有一种心理上的依赖感。现实社会毕竟不同于网络世界,当网络中的成就感、满足感与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挫折、不如意形成强烈反差时,容易使人产生悲观情绪,引发心理疾病。

三、互联网环境下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对策

(一)抓好大学新生的教育能力、管理能力

大学新生刚进校后,对学校的一切事物还是比较新奇的,对大学新环境充满了好奇。这时的他们犹如一张白纸,他们可以在我们引领塑造下,形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在这期间,学校应加强对新生的适应性教育和管理。首先,在军训期间,通过跟学生聊天、互动,让学生充分认识大学的学习和生活,消除以往对大学生活的错误认识,通过了解来适应大学生活。在这期间,帮助每一位迷茫的学生进行生涯规划教育,让每个大学生明白,大学生活的开始,其实就是自己人生的新起点,想要自己的大学生活不在虚度,就要过好充实的每一天。让学生自己为自己定一个高度,清楚自己四年后想要达到什么程度,清楚了自己应该怎么做时,他们就不会迷茫而无所事事借用网络来打发时间了。

(二)提高大学生的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

有的放矢的开展各种活动,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如开设一些上网引导课。将学生身边的真人真事为例,让大学生懂得在互联网中受骗的严重后果,例如:网络传销、网络交友、网络行骗等等。除此以外,还要让学生了解在网络上到底能做什么,如何利用网络结合自己的专业,在专业上将自己各方面有所提升。懂得在网上挖掘宝藏,开发一些具有民族优良文化传统的信息,陶冶大学生的精神情操。随着新媒体的介入,艺术院校中应进一步加强“两课”的有效途径,加强学生的自我约束能力,提高学生的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为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处理信息、分辨信息以及综合利用信息的能力,组织学生有目的的参与一些网络话题讨论,并鼓励学生将自己的观点说出来,让学生从心里接受沉溺网络的危害,培养大学生自觉遵守网络文明公约、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影响的能力。

(三)关爱学生、以学生为本

在校大学生正处在青年期,这也是人生中“第二个叛逆期”。尤其艺术院校的大学生,他们独立的性格正好迎合了网络上的某些错误价值观引导,甚至明知道有些行为是不被在校生接受的,但是为了引起他人的注意,还是使自己完全沉浸其中。在这样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也是他们心理承受最为脆弱的时期。有时候,在感情上的挫折、朋友之间的矛盾再加上远离父母在外地求学,难免产生无缘无故的烦恼和焦虑,因此,作为思想教育的主力,我们要时刻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给他们心理上的慰藉。

(四)加强德育教育、丰富班级活动

德育教育的不仅让学生们在思想认识上有所提高,还要树立道德意识和法制观念,进而树立正确的网络观。网络行为不是孤立的,它必须在网络社会的引领下进行,它是不能脱离主流社会的一般道德原则的。为减少学生沉溺网络花费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就要想方设法为大学生课外活动和交往提供平台,让他们认识到离开网络的参与,也能在平时的活动中增进认知、锻炼能力。

篇12:民法公共利益论文

【摘要】在民事审判中曾经出现用公共利益原则判案的情况,公共利益是个不确定的概念,实际操作比较难。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加以探究,从而达成法律共同体的一些最基本的认识,以指导对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

一、导论

在我国民事审判中,曾经出现过用公共利益原则判案的情况,如曾经的“”案,社会影响很大,人们对此的争议也颇大。由于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复杂性,而立法的智慧也是有限的,所以,需要“公共利益”这样一些不确定的概念作为一种兜底条款,让法有相对的伸缩空间,操作起来更具有灵活性。这本身也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规律和现代立法的基本趋势,使法律的生命力和活力更强。

但应当看到的是,“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非常不确定的,因此,我们有必要探究公共利益的内涵,以指导涉及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

二、对公共利益的追溯和理解

(一)关于“公共利益”的立法例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上均有公共利益条款。有关的法律上的措辞有: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国家经济计划、社会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等。立法措辞上显得有点混乱,但从其他措辞的基本意义来看,我国的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和其他国家的“公序良俗”概念是基本相当的。

世界范围内首先以法律形式将公序良俗原则规定下来的是18《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第1131条和第1133条规定:“原因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时,此种原因为不法原因;基于不法原因的债,不发生任何效力。”此时,公序良俗不过是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例外的限制。

到了《德国民法典》,公序良俗的观点成为了支配私法全部领域的基本原则,该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以后许多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民法典纷纷效仿这一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为无效。”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2条规定:“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苏俄民法典》第49条规定:“实施目的违反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民主德国民法典》第68条规定:“为社会主义道德准则所不容的契约无效。”

(二)、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论性认识及其评估

1、主观公共利益论和客观公共利益论

防止恣意决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存在着两种进路。一种是从实体出发,说明权力的'合法边界;另一种是从程序出发,以框架下的民主决策程序限制恣意行使权力。按照前一进路,客观上存在公共利益概念的合法边界;按照后一进路,公共利益概念是主观的,随参与决策程序的主体以及决策规则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公共利益客观说在大陆法学上受到重视。德国学者华特克莱恩的“量广”、“质高”理论,影响颇大。华特认为,公共利益是受益者尽量广、对受益人生活尽量有益的事物。[2]此外,在经济学上的公共货物理论也提供了一种客观解释。该理论把产品和服务分为公共货物和私人货物。在私人提供公共货物的情况下,消费者将“免费乘车”,即享有这些货物而不付款。潜在的供货人会因此转向其他地方谋取利润。因此,如果私人无法提供某种公共产品或者服务,那么,它就需要由国家予以实现的公共利益。公共货物说的理论大致是清晰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共货物的外延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公共利益客观说是有它的意义的,但是实际上并不能提供公共利益性的客观判断标准。更令人不安的是,公共利益客观说具有决定论的色彩,导致以权威损害民主。因此,另辟蹊径,假定公共利益是主观的抉择,依靠公正的程序界定,在有的时候似乎更能够起到比较好的效果。这就是主观说。

2、公共利益的具体表述的两个不同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具体列举哪些是属于公共利益。如粱慧星的《物权法(草案)》中第48条对公共利益的表述是:“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走的是日韩等国的列举概括。在我国的其他单行立法中,也是有这些方面的列举性概括的,比如,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就规定了几种类型的信托属于公共信托。这些列举虽然不能完全确定公共利用的内涵,但有在部分领域内相对确定的意义。即在这些领域只有这些情况属于公共利益。

第二种方法是,澄清公共利益的内在含义是民法学家史尚宽先生在谈到公共利益时指出:“在日本民法不用公共利益二字,而易以公共福祉者,盖以公共利益理解为偏于国家的利益,为强调社会性之意义,该用公共福祉字样,即为公共福利。其实,公共利益不独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亦包括在内。”这种说法,旨在表明公共利益并不等同于国家利益。

而流行欧美的卢梭式的民主理论则把公共利益界定为所谓公意,或者人民的意志,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意志。还有人把公共利益界定为有关各方进行冲突和达成妥协这一过程的结果,如果政府的行为表达了这一妥协过程的结果,那么它就是合法的;反之就是不合法的。

无论是对公共利益的列举性认识,还是对公共利益本身内涵的追索,都是有它的意义的。列举性认识能够让公共利益的内涵在某些领域相对确定些。而对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追索,也使人们在考虑一项事件是不是公共利益所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三、对公共利益加以司法审查的几点建议

各国虽然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但在实践中相当复杂,我们还有必要讲究一些寻求公共利益的基本方法,或者探索一些可以利用的规则。

(一)、可以把公共利益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分类。

一些典型的案例和国内外立法已经很好的确认了一些公共利益属性比较明显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可以在我们的立法中进一步确认,并可以在此基础上可以探讨对公共利益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分类从而以类型化的方法将当前社会中的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归纳出来,确立对实务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

在德国司法实践中,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主要案例类型有四类[4]。我国学者史尚宽先生则认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可分为五种类型[5]梁慧星先生认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可归纳为十种类型。[6]

(二)在具体个案中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认识的时候,应当先从个案中抽象出来看一般意义上公共利益,然后再回到个案中去。从个案本身看公共利益开始是只能有表面的一般人的心理层面的认识。这就有必要从个案中抽象出一般情况,来同我们以往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加以比较确定,最后再回到具体的个案中,以指导具体的解决方法。

同时,我们注意到,在具体的个案中,我们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应该打破传统的错误认识。传统上,这时候提到公共利益,就把他归入到很多人的范围中去,而具体的合同条款就属于合同几方的事情。但在实践当中,有些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项,它所实际涉及的也只是一部分人的利益,并非与整个社会每个人的利益相关。而在某一个合同中,合同所涉及的可能只是很少数的人,但是,把合同放在社会领域去看,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写出相似的条款。所以,每一个合同的背后都暗含着一群人。所以,我们可以在抽象上讲,公共利益是群体性的,个人利益是要服从整体利益的。但在具体的办案中,很多时候却要把实际的公共利益和实际的个人利益看做是一群人与一群人的较量,而不是一群人对几个人的较量。有了这种认识,就能够一定程度上预防假借公共利益,以所谓的多数人的利益来压制具体相对人的利益。

(三)公共利益不仅仅是个法律概念,有时候还被看作是个政治概念。所以有时候在评价公共利益的时候要注意一个政策导向的问题。

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国家政策、指令性计划在我国曾有法律的权威性。但是我国新的合同法却没有确定这种做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违反政策、指令性计划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虽然他们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应该把他们也纳入公共利益这个框架中加以考量,避免某些人、部门打着国家政策、指令性计划之名,行谋取不法利益之实。

(四)在具体的个案中,公共利益是排除合意的。合同虽然从起初是合同各方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但是这种合意超过合理的界限的时候,即使合同各方认为他们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但是否真的符合,仍然需要外在的裁判者加以裁判。因此,关于公共利益的认识是不能调解的,在问题的定性上,必须由裁判者给出明确的判断。

(五)公共利益是相对保守的。看一个事情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一般应当基于就过去对这项公序良俗的共同性理解或者过去社会对这项公序良俗的一般心理认识。以个案来否定、打破既有的认识是有很大的风险的,所以也是必须慎重的。比如说,一个人定了个合同,把他的遗产赠与他的情妇。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

(六)公共利益的最终界定机关应该是法院。要正确处理行政机关的界定和法院之间界定的协调。鉴于目前司法机关受到地方政府很大影响的实际,有必要提高“公共利益”争议案件的审级,当事人一方是县级政府的,一审则由中院审理,以此照推,以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不被滥用。

(七)公共利益不是经营性的利益,公共利益从其本身而言决不能是经营行为,不能追逐利润。否则,不成为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服务。公共利益注重福利性,而非获利性。注意到了这点,就能一定程度上警惕有些人因为某些事项内在的获利性诱惑,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损害相对方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李累,《略论我国宪法财产征用制度的缺陷》,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第42卷。

[2]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版。

[3]高天姿、王才亮,《公共利益”的界定及程序》,载《中国律师》第8期。

[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519-5361。

[5]史尚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6]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二)》,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7]金振豹,《对一起“第三者”受遗赠案的思考》,载《法学杂志》第2期第24卷。

篇13:本科民法论文参考

最新本科民法论文参考

1论文格式图:

曲线图的纵.横坐标必须标注量、标准规定符号、单位(无量纲可以省略),坐标上采用的缩略词或符号必须与正文中一致。

2论文格式表:

表应有表题,表内附注序号标注于右上角,如XXX1)(读者注意:前面引号中的实际排版表示方式应该是1)在XXX的右上角),不用﹡号作附注序码,表内数据,空白代表未测,一代表无此项或未发现,代表实测结果确为零。

3论文格式数学、物理和化学式:

一律用.表示小数点符号,大于999的整数和多于三位的小数,一律用半个阿拉伯数字符的小间隔分开,不用千位擞,,小于1的数应将0列于小数点之前。例如9,652应写成9652;.319,325应写成0.31325。应特别注意区分拉丁文、希腊文、俄文、罗马数字和阿拉伯数字;标明字符的正体、斜体、黑体及大小写、上下角,以免混同。

4论文格式计量单位:

论文中使用的各种量、单位和符号,必须遵循国家标准GB3100-82,GB3101-82,GB3102/1-13-82等的规定.单位名称和符号的书写方式,一律采用国际通用符号。没有相应符号的非物理量单位可使用中文(如件、台、人等),它们可以与其他单位的符号构成组合单位(如件每秒的符号为件/S)。

5参考文献格式

论文参考文献的写法应按下列次序著者/题名/出版事项,由于论文的参考文献品种繁多,择其主要示例如下:

谭炳煌,1982.怎徉撰写科学论文.辽宁人民出版社,59GuinierA,施士元译,1959.X射线晶体学.科学出版社,18PettetssenS,191.IntroductiontoMeterclogy.NewYork,McGraw-Hill,200-210即著录书的著者的姓和名的首字母(中国人的名不缩写),出版年,句点,书名,句点,出版地点,出版者,特定页码。李薰,196.十年来中国冶金科学技术的发展.金属学报,7:2Bachmann W , 1973. Verallgemeinerung and Anwendung der Rayleighschen Theorie der Schallstreuung.Acustica, 28 :223-228

即著录论文的'著者的姓和名的首字母(中国人写全姓名),出版年,句点,论文题目,句点,期刊名缩写,卷(期):页(每卷编连续页码的期刊不写期)。

多著者的参考文献标注,在著录文献的著者时,如著者为三人以内,全部著录,如为四人以上,只著录至第三著者,加etal.,著者最后的两人之间,不加、和等类似的连接词。

篇14:对黑格尔比喻的哲学思考

对黑格尔比喻的哲学思考

通过对黑格尔关于哲学比喻的.分析,旨在探究哲学的地位、哲学的作用及获得哲学智慧的方法和途径.

作 者:郭绍芳  作者单位:山西师范大学,山西,临汾,041000 刊 名: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英文刊名: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COLLEGES OF SHANXI 年,卷(期): 15(10) 分类号:B516.35 关键词:哲学   普照光   自我否定   反思  

篇15:浅谈对“团队文化塑造”哲学思考

中国有句古话“‘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将这句话应用到企业管理上,可以理解为,个别员工的无能影响不了团队的优秀,但领导的无能会毁掉整个团队或是企业,英勇善战的拿破仑曾说过“狮子率领的羊群”可以打败“绵羊率领的狮群”这些带有辩证的道理同样说明一个哲学问题,领导者的能力水平决定着团队的向心力,团队的向心力决定着企业文化的发展或延续。

“门”文化-敞开企业之门

“门”这个词,估计很多职场人再熟悉不过,最近几年以“门”为炒作焦点的事件层出不穷,在此借用这一流行“门”字,浅谈企业之门文化。

所谓企业之门,即包含企业文化、团队等众多课别的企业平台,既是对外反应企业优势的部分,也是企业内部作业链条,保障企业实力的操作台。一个好的企业平台能最大化发挥员工工作主动性和创造力,一个好的企业平台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团队战斗力和凝聚力。而企业和员工要发展,首先企业要做好“门”文化。

“门”文化,不是文化复制,更不是文化杜撰,而是根据企业发展阶段找到适合企业和员工共存的精神文化,所以,文化不是员工或领导某人说的做的都是文化,员工是文化的享受着,也是文化的最大传播者,领导可以在文化海洋神游,领导的决定和计划可直接影响到文化的积累的速度和深度,

在使命与责任面前,我更认为领导对团队文化塑造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板”精神-做个快乐的修板工

“短板效应”相信职场人更是非常熟悉,在此,作为普通职员的我就不再班门弄斧,只是借用这跟“板”简单说一下“板”精神培养及实际好处。

文化氛围营造与团队建设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文化氛围营造是团队建设的必要条件,同样团队建设又是文化营造的条件,两者相辅相成。文化建设离不开团队,团队是企业文化的创造者,又是企业文化的遵守者和保护者,只有一个团队齐心协力才能将团队创造力发挥到最大化,企业内部出现团队不和谐,勾心斗角,员工互相拆台,“今天你不敬我,明天我给你好看”,员工各自忙各自的,不进行沟通,企业没有向心力,团队没有凝聚力,整个团队像一盘散沙,员工混日子,团队的创造力可想而知,一旦与竞争对手狭路相逢,团队必将一败涂地,员工受损,企业受损,若严重伤及“筋骨”,企业难存,员工消散,企业文化固然也没了存在意义了。

好的团队是积极向上的,好的精神可以得到传递,互相配合,和企业站在同一立场,将企业价值与个人价值相融合,不断创造一个又一个新高度。在和谐的文化氛围下,团队精神整体性提高。当然这是理想状况下,企业在发展,团队在更新,文化在积累,问题也将层出不穷。但出现问题并不可怕,怎么修补?谁去修补?不是每个人都能做“修板工”,但如果每个人都做“修板工”,问题短板一定会在最短时间内得到修补。

若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短板,不能及时修补,问题会扩大,很可能一个问题会扩大成两个问题,或更多,所以企业缺少的更多的是有着“板”精神的,像一群快乐的甘愿做“修板工”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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