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增值税纳税的管理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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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小议增值税纳税的管理思考论文

小议增值税纳税的管理思考论文

摘要:目前,商业环节增值税收入逐年递减,其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建议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实施纳税评估制度,强化对企业的税收监督和稽查,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自新税制建立以来,从福建省看,商业增值税收人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但商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商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我省商业企业增加值~分别比上年增长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业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7.5%、8.3%、5.5%和6.9%.商业增值税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商业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国内增值税收人的比重分别为24.9%、24.1%、23.6%.笔者认为,这除去商业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转移等因素外,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只注重销售额,而忽视健全帐证要求;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帐证工作不力;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零税负或负税负的商业企业占一定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商户普遍采取核定征税,并且核定额不足;征收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税款普遍流失,等等。这里从分析商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原因入手进行探讨,以寻求堵漏办法。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10.3%下降为9.06%;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二)商家偷税行为较为隐蔽,造成商业增值税非正常递减。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接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现金、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帐,规避了商业环节税收。

2.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业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体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商业企业这些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三)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

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使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隐患的问题突出。以建材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使税源发生转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

(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商业企业负税负等异常申报的增加,则要归结为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因此,面对曾一度扩散的商业增值税异常申报,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商业增值税征管情况。

1.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有帐不作,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业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业企业税负等指标推断其他商业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3.税务稽查效果带有局限性。商业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间的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税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发票使用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业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自制调拨单或提货单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存在偏差,纳税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隐瞒某些商品的销售收入,主管国税机关又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税基,造成增值税流失。

二、建议与对策

商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决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应用系统的现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决适应新形势下商业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业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此规定有偏颇,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业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然而,为了省事,税务机关也不按规定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都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这是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税链条不会中断,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2,完善商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应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具有约束纳税人的作用,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则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但其购进货物时却以消费身份负担了购进货物应抵扣的税款,因此,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意义大于税款征收的意义。为此:一是保持现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二是对新认定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一年)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1.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多年来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因抓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工作难以奏效,而几乎放弃了这项工作,这对依法治税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是收税的,收税的依据是什么?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使用“双定”征税肯定不行了,继续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十分必要,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后税负低不可怕,税务机关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税务稽查,要以税务稽查来确保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纳税态度又好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就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办法。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测定法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会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在定额的评定期限上,不宜过长,最好每半年调整一次。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双定户”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记帐规范,建帐符合标准。

3.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利于征收机关与商场共同监管。

(三)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工业企业的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有137号文件,但是,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经营地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认为,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期缴销发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机构增值税政策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并建立纳税信息联系制度。同时,对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采用按销售额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

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质量,突出对一般纳税人涉税行为的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情况,在纳税评估的操作过程中,应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因此,为了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确采集纳税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运算、分析、处理,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销之间相互稽核作用,加强货物进出企业监督,为税务机关提供案头评估参考数据。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下增值税的征管有着现实意义。

2.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细化筛选参照指标,如按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统计出本地商业系统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标的准确性;同时设置具体企业考核资料指标,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能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货物、资金变动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推算出纳税人本期大体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3.设置纳税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专业人员。随着稽查机构设置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机构,将原来的征管分局配备一级稽查人员改为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人员,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可以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以增强税收管理专业化力度。

4.根据纳税人信誉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频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不同等次设置不同的纳税评估频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实行稽核基础上的动态分类征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稽核后评选A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一年免审优待;对评定B、C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的纳税评估,以鼓励商业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争取升级。

(五)强化商业企业税收监督。

1.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业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代发票,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对定期定额户亦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发票摇奖和不开发票处罚活动。在各商家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同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2.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税务机关如何介入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比如,商业企业有义务向征税机关提供使用电算化记帐的软件的共享信息,有义务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规范化纳税申报资料等,避免企业自行变更原始记录或利用现代化手段偷逃税款。

3.推行片管员制度。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以后,应推行商业企业片管员制度,确定片管员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指派下户进行货物盘点,主要应通过不定期分柜重点核查,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

(六)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商业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纳税评估移送的嫌疑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再次,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让偷逃税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1.推行终身识别码制度,充分发挥身份证和统一代码的识别作用。建议借鉴阿根廷等一些国家的税务登记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在存款实名制已实施的有利条件下,充分利用银行先进的结算工具和电子网络,把纳税人个人的身份证号码或机构统一代码作为与帐号同等重要的检索条件,在电子结算时必需保留上述资料供日后查询,彻底改变当前纳税人多头开户,资金无法跟踪,大量帐外经营无法取证的被动局面,以方便税务机关对涉嫌税务违法的纳税人银行存款动向的监控,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2.实行金融制度的配套改革。强化金融对经济运行的监督作用,根本控制资金的“体外”循环、地下交易。要扩大并完善我国金融运行的非现金结算方式,严格控制现金流量,实现金融对经济运行的监督控制,改变大额现金普遍存在的状况,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一定限额的经营结算必须通过银行开户管理,杜绝多头开户。这样,将企业的经营活动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对偷逃税收的就可以进行有力的控制,保证增值税宏观调控作用和组织收入职能的顺利实现

篇2:增值税纳税论文

增值税纳税论文

(一)当年查补进项税的账务调整

1、非法取得抵扣凭证

如果取得的进项凭证不合法而企业抵扣了该进项税,应做如下账务调整: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不得抵扣进项税而抵扣

企业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应转出而未转出进项税

如外购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企业应将相应的进项税转出,检查发现未做转出处理的,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少抵扣进项税额

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额,依照规定在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红字)。

(二)当年查补销项税的账务调整

1、价外费用未计销项税

如果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的增值税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视同销售未计销项税额

如果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发放职工薪酬、无偿赠与他人等发生的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额的,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额,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例1]甲公司从事机械制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销项税额为70万元,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80万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为10万元。205月20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4月6日,用自产的机器设备一台对外投资,成本价100万元,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12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贷:库存商品10000004月20日,购进一批商品发放职工福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贷:银行存款117000税务处理: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要进行调账:借:长期股权投资20400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04000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要进行调账:借:应付职工薪酬1700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7000结转“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余额: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210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21000计算补交税款=221000-100000=12100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1000贷:银行存款121000

(三)对以前年度增值税查补的调整

对以前年度增值税进行检查补税,如果涉及损益科目,应将查增、查减相抵后应补的增值税,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如果涉及非损益科目,按结账前的有关账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例2]乙公司从事包装印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9月5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上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将边角料出售,取得收入价款20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2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5月,购进钢构建造职工停车棚,支付价款117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5年,不考虑残值。企业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贷:银行存款117000经税务机关检查查补的增值税额为:出售边角料应补交增值税2905.98元[20000/(1+17%)×17%],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7000元,两项合计19905.98元。企业应按要求进行账务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905.98固定资产1700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9905.98补提折旧:1983.33元[17000÷(5×12)×7)],2266.67元[17000÷(5×12)×8)]。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983.33管理费用2266.67贷:累计折旧425020多交企业所得税1222.32元(2905.98+1983.33)×25%。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222.32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22.32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666.99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666.99。

篇3:纳税筹划增值税论文

纳税筹划增值税论文

一、利用免税进行纳税筹划

国家对再生水生产企业的免税优惠政策促进了ABC公司再生水利用项目的实施,拉开了WXZ分公司再生水利用的序幕。该企业的京广客运再生水利用项目、污泥资源研究所再生水利用项目等先后实施。再生水利用项目投产后,20再生水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水质均达到规定标准。ABC公司年度的污水处理收入0万元和再生水销售收入5000万元,符合财税156号的规定,均享受免征增值税,获得了增值税节税利益。大力发展再生水利用项目顺应了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宏观政策,解决了汛期淹没农户庄稼的问题,拓展了污水处理产业链,而且使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缴增值税申请报告,提交书面申报资料,获得税务机关的备案审批。

二、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主要征收思想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在采购过程中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企业实际应当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的进项税额作为在征收环节中可抵扣的税额,对于企业最终实际应缴税的多少产生直接的影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就会越小。因此,企业可以仔细研究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涵,按照增值税税收相关政策来决定自己的经营项目,最大限度地利用对企业有利的税收法律法规条款,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使股东的权益达到最大化。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应当划分清楚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来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正确划分并按照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无需在核算时正确划分,而改按公式计算。案例2.某军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军工产品(属于免税增值税项目)也生产民用产品。2014年10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当月该批原材料的80%用于生产民用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50万元。另外20%用于生产军工产品,取得收入150万元。该公司可以采用以下筹划方法:

(1)若划分不清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51×150÷900=8.5(万元)

(2)若准确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1×20%=10.2(万元)由此可见,若准确划分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7万元(10.2万元-8.5万元)。若该批原材料70%用于民用产品,30%用于军工产品,则情况正好相反。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1×30%=15.3(万元),与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相比,反而增加税负6.8万元(15.3万元-8.5万元)。因此,企业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自己的税收策略。

三、税率的纳税筹划

计税依据和税率是影响应纳税额的两个因素,计税依据一定时,税率越低,应纳税额就越小。在税率的税收筹划中,应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使本企业产品符合增值税低税率的标准,争取获取企业节税利益。如果企业兼营不同增值税税率产品,最好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以免税务部门对企业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案例3.XYZ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4年处理废旧物资一批,评估确认价值为148万元,其中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为142万元,原材料评估价值为6万元。该公司可以采用的筹划思路是,若该批废旧物资在核算时没有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148×17%=25.16(万元)。若该批废旧物资分别评估,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根据财税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应当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税率为4%,减半征收,但企业不得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增值税额=142×4%÷2+6×17%=3.86(万元)可以看出,该项业务最后经纳税筹划可以节约增值税21.3万元,同时可以分别节约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1.49万元、0.64万元、0.43万元。四、延缓纳税的纳税筹划通过纳税筹划,纳税人可以使用合理的方法和手段将当期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期间缴纳,以减少当期因缴付税款而引起的资金流出,从而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例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最佳库存量的选择问题,只要合理控制存货的购进时间,就能达到合理节税和避税。应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分析比较,全面权衡,选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方案为优。总之,税收的特性之一就是无偿性,企业支付税额就意味着企业资金的净流出。因此,对企业来说,可以通过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多种选择项目,进行有效合理的纳税筹划,减少企业的税款支出,节约企业成本,从而获得竞争优势,最终增加企业价值。

篇4:增值税纳税筹划论文

增值税纳税筹划论文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纳税筹划将来势必在企业发展中占重要地位。而增值税作为我国流转税的重要税种,在涉及范围、现行税制等方面为企业进行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无疑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贸企业;纳税筹划;增值税

1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1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①增值税的税负转嫁功能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具有可能性。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中,企业通过提高或压低价格的方法,把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的一种经济现象。任何企业都存在税负转嫁的愿望,但要把这种愿望转变为现实也不容易。

②税收政策的引导性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能性。不同行业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特定地区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以及增值税税法构成要素的差异性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行性。

1.2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①有利于减少税负节约成本。对于商贸企业而言要想追求最大的盈利,必须尽可能的控制成本。商贸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重要税种的增值税有着很大的筹划空间。商贸企业的零售业务、视同销售业务、进口业务以及一些企业在零售商品的同时还兼营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因此,商贸企业很有必要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从而降低税负节约成本创造利润,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

②有利于纳税人更好的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要想有效的实施纳税筹划,纳税人必须随时随地密切注意国家税收法律的变更及新政策的出台,税法一旦发生变化纳税人就会马上采取行动通过一些合法的操作来达到节税的目的。商贸企业在减轻税负的同时提高了纳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贯彻、实施。

③有利于商贸企业的发展。商贸企业通过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出,同时增加了企业的可用资金及税后收益,这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与动机。可支配资金的增加有利于企业在其他方面更好的发展,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在商贸企业中的具体运用

2.1采购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的采购结算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赊销;一种是现金采购。无论采用哪种结算方式都应在税法的允许范围之内,商贸企业应尽量选择对商贸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延迟支付货款的时间为企业取得无息贷款。具体的操作方法如下:

①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与供货商协议采用分期付款或者赊销的方式尽可能的拖延资金流出的`时间。

②与供应商达成共识尽早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较早的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企业通过减少当期货币资金支出的方式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2通过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所谓的兼营行为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应税劳务和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是,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并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位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应税劳务应当与应税劳务和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但是增值税的征收率只有3%,这样看来不分开核算比较有利。在一般情况下,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分开核算还是较为有利的。

2.3通过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指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有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即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这种混合销售行为给征管双方在管理上带来了很多困难,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即不可以分别核算。以上列举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4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利用

政府为了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而制定了不少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商贸企业所体现的税负情况来看,至今商贸企业还未有任何一家已经获批得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我国商贸企业能够享有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与其他企业相比很少,不过通过细致的了解和解读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不难找出可以筹划的空间。概括地说,商贸企业可以大致通过下面这些方面考虑是否存在可以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

①合理的规划所售商品的类别结构,并在顾及企业盈利的前提下,充分合理的配置能够和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的商品;

②及时关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地区、边远贫困县以及国家政策规定需要扶植、鼓励地区的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等。

2.5通过增值税延期纳税进行筹划

增值税延期纳税又叫做纳税期的递延,指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延迟缴纳或分期缴纳税款。从税收法律规定上我们可以看出纳税期限最多只有一个月的期限,所以要根据纳税期限进行筹划几率是很小的,利用推迟纳税发生时间这方面进行筹划才能延期纳税,为企业减少银行利息的支出,节约货币资金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

3完善商贸企业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管理

3.1商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商贸企业利用税收法律知识并结合商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具体的涉税事项,来对增值税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通过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企业流动资金等实现商贸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很多,但是由于纳税筹划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有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造成有的纳税人对纳税筹划不是十分了解,片面理解纳税筹划的概念,有的企业认为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人员的事情,与企业经营决策无关只要交给财务部门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其他部门也无需关心;甚至有的企业认为只要跟税务局搞好关系,有事可以通过疏通关系搞定;甚至有的企业,从局部或者整体看来税务核算工作是符合规定的操作,但是仔细看的话就发现由于企业没有密切注意国家税收法律的变更及新政策的出台并且对税收政策没有进行系统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导致企业在税务核算工作中出现纰漏,看似合法的操作,其事实上已经形成偷税,从而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因此商贸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也要完善企业对纳税筹划的管理。为了使商贸企业更好的进行纳税筹划,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企业对纳税筹划的管理。

3.2完善的方法

①企业领导要对纳税筹划足够重视。只有领导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才能使纳税筹划在企业正常的实施。领导应组织企业财务及核心人员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使企业员工正确认识纳税筹划并及时、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尤其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有关纳税筹划方面知识的学习与培训。

②增加企业与税务师事务所之间的联系。在如今社会,要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必须善于借力,广泛学习各方面的知识,调动各方面的能力。最好的方法就是借助税务师事务所的力量,事务所在税收政策和税务情报方面有最准确、最新、最全面的信息,事务所有着最专业的税务人才,涉税经验相当丰富,纳税筹划水平高。纳税筹划是一项对专业技术要求高并且政策性强的工作对职员工作能力要求十分高,商贸企业除了要加强企业内部财务部门的业务素质外,同时还要加强同税务师事务所的沟通与联系,提高商贸企业的税法意识、纳税筹划实施能力和税收政策的分析理解能力。

③及时掌握税收法律的变化,及时准确把握税收政策。税收知识面广量大,并且在不断变化之中,商贸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以合法性为基础,这就要求商贸企业时刻关注税收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把握税收政策动态,也要求商贸企业的税务人员必须要同时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税收法律知识,及时分析税收法律变化后对企业纳税筹划造成的影响并对企业原有的筹划决策进行变更以确保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及安全度,使商贸企业的纳税筹划顺利进行。

④保持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纳税人应和税务机关遵守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即公众信任原则,一方面商贸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有责任向商贸企业提供税收信息资料。商贸企业应充分信任税务机关决策的准确性与公正性,同时税务机关不能对商贸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商贸企业有权利要求被税务机关充分信任。

参考文献:

[1]李海霞.某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

[2]赵佳.基于会计政策选择的企业纳税筹划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

篇5:制造业增值税纳税实务研究论文

制造业增值税纳税实务研究论文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时代的不断进步,我国各项法律法规也逐渐趋向于完善,各行各业也因此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其对于纳税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同时依法纳税也是我国每个公民包括各行各业应尽的义务,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税种。在制造业中,其涉税最多的业务就是增值税业务。因此为了增强制造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其价值最大化,本文将以我国制造业为研究对象,针对制造业增值税,对其纳税实务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增值税的概念及特点

1.概念。在我国境内有一些单位和个人从事加工、进口货物以及修理、装配劳务方面的活动或者是从事货物销售的活动,而所谓的增值税就是针对这些单位或者个人所取得的进口货物金额以及应税劳务或者是货物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从而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税种,实际上它属于一种流转税。因为增值税征税的目标主要是商品的附加值以及其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中的新增价值,所以该项税种被命名为“增值税”。纳税人依据企业会计资料以及企业规模程度来讲,具有两个分类,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本文将以一般纳税人作为本次研究的研究主体,因为与小规模纳税人相比,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事务具有复杂性。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只要在购销业务过程中商品出现了附加值或者出现了其他新增价值,那么就要进行纳税。在实际计算当中,商品的附加值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新增价值是很难被估量和精确计算的,所以我国采用税款抵扣的方法来对其进行计算,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计算方法。下式为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前期留抵税额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2.特点。

2.1普遍适用性。对于生产领域、进口商品领域、批发和零售领域以及加工和修理装配等领域来说,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在这些领域中具有普遍适用性。

2.2价外计税的特点。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计算办法与其他税种不一样,它实行的是价外计税法,也就是依据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格作为计算方法。

2.3具有专用发票。增值税在我国全国范围内都有统一的载体和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商品或服务进行交易过程中属于一种重要载体,其是购买方作为抵扣税款的一种凭证,同时也是销售方确认收入的证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售方开出,是对自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所以,销售方应在交易过程中开出合法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保能够及时记录、登记纳税。而购买方则应该根据销售方开出的有效凭证及时进行税款的抵扣,这样就完善了增值税抵扣的环节,从而确保税款得以及时入库。

2.4税率比较简化。如上文所述,增值税的纳税人具有两种,一种为小规模纳税人,一种为一般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又分为两种,一种为商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的税率为4%;除此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率为6%。这两种纳税人,都不再进行抵扣进项税额。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其适用的增值税率分为13%和17%两个档次。

三、制造业增值税纳税实务分析

纳税申报表算是处理增值税业务的最终“产成品”,而这个最终“产成品”又包括两个“半成品”的内容,也就是说纳税申报表包括两项内容,即销售额、销项税额明细和进项税额抵扣明细。所以要想完成纳税申报表的内容,就要先完成这两项内容。

1.销项税额明细分析。整体上来讲,销售明细涵盖了两种增值税征收方法来对销售额明细进行分析的内容。一种是按照简易的增值税征收方法来对制造业的销售额明细进行征收;另一种则是按照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征收方法来对制造业中的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进行征收。制造业在处理日常的涉税业务时,一笔交易进项税额需要根据销售额的确定来确定。案例一:A制造业企业销售价格为40万元的产品,其增值税发票税额开出了6.8万元,另外还有0.18万元的运输费用,那么增值税发票的应纳税销售额的计算如下:应纳税销售额=40+0.18÷(1+17%)案列二:B制造业企业销售价格为40万元的产品,增值税发票开出的税额为6.8万元,另外还有0.18万元的代垫运输费用,且由第三方来承担该项费用,则增值税发票的应纳税销售额就为40万元。对于以上两种案列来讲,价外费用的归属问题是它们的主要区别。案例一是销售方负责的运输费用,因此应当将该项费用计入税中;案例二代垫的费用并不是由销售方负责的.,而是第三方负责的,因此该项费用不用计入税中。在进行增值税计算之前相关会计人员应当分清具体业务的性质,另外也要掌握销售额在税法中的具体规定。

2.进项税额分析。处理进项税额业务主要分三个部分:首先,查看并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合法和有效;其次,检查凭票抵扣的金额以及计算的抵扣金额是否合法;最后,查看有没有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案例四:M制造业企业新购进一批生成材料,所取得的发票注明4.5万元的价款,0.765万元的税额,而运输货物所用费用为0.002万元,按统一发票用现金支付。对于这笔业务来说,该制造业的会计人员可以将0.765万元直接作为抵扣进项额,但是实际上,抵扣金额=0.765+0.002×7%,这就能看出该会计人员掌握了基本的税法有关进项税额的规定,并具有一定的应用能力。所取得的专用运输发票除了能够凭票抵扣进项,还能够按照7%的票额进项抵扣进项。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制造业向农民购买的初级农产品,可以按照收购金额的13%,凭借统一的收购发票来进行抵扣进行税额的计算。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法在近几年的改革十分频繁,在税法中有关制造业中固定资产收入业务的抵扣情况也做了明确规定,相关规定指出,只要是应用于制造业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都可以对进项进行抵扣。这些固定资产的来源可以是自建的或购买的,也可以是接受投资或捐赠的。案例五:S制造业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率,购买了一台生产设备,价值5万元,相应税款为0.85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进行税额的计算,为0.85万元。如果企业购买的材料是用于在建工程的,而不是用于生产经营的,那么购进材料则不能进行抵扣,而应该在领取材料之时,对已经抵扣的做进行转出。案例六:Y制造业企业为了进行工程在建领用了价值3.51万元的材料(含税)。那么在会计处理中表现为:借:在建工程3.51万贷:原材料3万应交税费增值税为0.5(进项税额转出)案例七:在进行财产清查时,W制造业企业发现具有5.8万元的材料亏损,经企业调查得出该亏损是因保管员C的失职而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购入材料算是发生了非正常的损失,那么在购进的时候发生的进项税额就不能进行抵扣,而已经抵扣的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其金额为:5.8÷(1+17%)×17%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经济体制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入,而对于税收方面的改革也逐渐加深,其中作为经济制度的一个缩影,增值税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增值税业务的处理在企业中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以制造业为研究对象,对其增值税纳税实务进行分析和探究,希望能够对相关企业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篇6: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论文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论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写字楼(房产)的纳税筹划

【案例1】K企业是A公司下属的一家全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一幢写字楼,实际造价(开发成本)为00000元,预计售价为350000000元。其中拟20%售给关联公司D公司作为办公场所,其余部分对外出售。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考虑其他扣除成本。方案一:K公司直接将写字楼售给D公司。土地增值额为=(350000000-200000000)×20%=30000000(元)土地增值率为=350000000÷200000000=7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0000000×40%-40000000×5%=10000000(元)方案二:将拟售给D公司部分写字楼先转为自用后分立,由D公司受让兼并分立企业。

1、K公司将拟售给D公司部分写字楼先转为自用,作为其自用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2000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8号)规定:“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这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自用或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不需计缴该部分房产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2、将K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分立新设一个全资子公司(E公司),并由E公司拥有写字楼。由于K公司分立过程中需对房产、土地进行分割,分立时K公司未取得相应的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也没有实现土地转让增值额。因此,K公司分立对房产、土地的分割,不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即通过企业分立转移到E公司的写字楼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分立结束后,D公司受让兼并E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E公司(被兼并企业)将写字楼转让到D公司(兼并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经过上述筹划,K公司售给关联企业D公司作为办公场所的写字楼,从企业分立及D公司兼并E公司过程中,都无需缴纳土地增税,K公司既达到对内销售,又可节税10000000元。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纳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的4级超率累进税,即:土地增值率=【收入-扣除项目(成本)】÷扣除项目(成本)=收入÷扣除项目(成本)-1,增值率越高的部分适用税率就越高。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影响土地增值税额大小的因素,主要是房地产销售价格和扣除项目金额。因此房地产企业只有把握好上述影响因素,才能更好地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通常企业交易环节越多,其产生的总体税负也将随之增加,因此,尽可能地减少不必要的纳税环节,是常见的节税筹划思路。但从以上土地增值率公式推导中可知,改变每次交易收入和扣除项目(成本)可以使土地增值税适用较低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企业在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如果增加一个(或多个)中间环节,就可以将一次高增值分解为两次(或多次)相对较低的增值,从而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税率的金额。

【案例2】近年来房地产的持续升温,ABC公司为缓解资金紧张压力,有意将其于取得的一块土地出售给DK公司,该块土地原购入成本为20000000元,现准备以120000000元出售。方案一:ABC公司直接将该地块出售给DK公司。ABC公司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应纳营业税=(120000000-20000000)×5%=50000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000000×7%=35000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5000000×3%=150000(元)应纳印花税=120000000×0.5‰=60000(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0000+5000000+350000+150000+60000=25560000(元)土地增值额=120000000-25560000=94440000(元)土地增值率=94440000÷25560000=369.48%应缴纳土地增值税=94440000×60%-25560000×35%=47718000(元)企业税前利润=120000000-25560000-47718000=46722000(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6722000×25%=11680500(元)ABC公司税后净利=46722000-11680500=35041500(元)方案二:ABC公司将该地块售给全资子公司(QW公司),再由其出售给DK公司由于该地块土地增值率为369.48%,适用土地增值税率高达60%,如果通过增加销售环节,利用二次销售的方法降低土地增值额,则能够适用较低的土地增值税率,达到节税目的。因此,ABC公司先将土地作价60000000元出售给下属全资子公司(QW公司),再由(QW公司)将土地作价120000000元出售给DK公司,通过增加销售环节的方法,达到降低土地增值额目的。经上述方案筹划后,ABC公司及QW公司应缴纳的各项税金分别如下:

1、ABC公司实际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应纳营业税=(60000000-20000000)×5%=20000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0000×7%=14000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2000000×3%=60000(元)应纳印花税=60000000×0.5‰=30000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0000+2000000+140000+60000+30000=22230000(元)土地增值额=60000000-22230000=37770000(元)土地增值率=37770000÷22230000=169.91%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7770000×50%-22230000×15%=15550500(元)企业税前利润=60000000-22230000-15550500=222195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2219500×25%=5554875(元)ABC公司税后净利润=22219500-5554875=16664625(元)

2、QW公司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计算如下:应纳营业税=(120000000-60000000)×5%=30000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000000×7%=21000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3000000×3%=90000(元)应纳契税=60000000×4%=2400000(元)应纳印花税=120000000×0.5‰=60000扣除项目金额合计=60000000+3000000+210000+90000+2400000+60000=65760000(元)土地增值额=120000000-65760000=54240000(元)土地增值率=54240000÷65760000=82.48%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4240000×40%-65760000×5%=18408000(元)企业税前利润=120000000-65760000-18408000=35832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5832000×25%=8958000(元)QW公司税后净利润=35832000-8958000=26874000(元)ABC公司及QW公司实现税后净利合计=16664625+26874000=43538625(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净利润增加额=43538625-35041500=8497125(元),可见增加交易环节虽然增加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相关税收成本,但它可以有效降低土地增值税,达到总体税负最低的目的。

篇7: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论文

摘要:从2016年5月1号开始,建筑施工企业开始实行“营改增”,由原来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为此,分析了“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面临的部分涉税问题,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纳税筹划

从今年5月1号开始,建筑、房地产、金融等行业纳入营改增的改革范畴,其中建筑业税率为11%。长期以来,建筑业的利润率徘徊在3.5%左右,属于微利行业,税改必然会对建筑企业的税负、盈利产生较大影响。面对改革带来的挑战和机会,建筑企业应充分意识到“营改增”带来的各方面影响,从企业的整体出发制定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案。

1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面临的部分涉税问题

1.1集团公司内部税负不均衡,内部服务不能抵扣进项

建筑集团公司一般有多个工程公司构成,各公司承接的工程类型不一定相同,税负也有差异,有的公司采购材料物资、设备量大,进项税额多,销项相对较少,进项税额大于销项而没有抵扣完,有的公司则是销项税额远远大于进行税额,需要交纳较多的税。另外,多数建筑集团公司实现了经营业务的多元化,在提供建筑施工服务的同时,还兼营运输、安装劳务,甚至还自行生产配件等。如果运输安装等劳务等仍然继续由内部的部门提供,而不是由独立的公司提供,那么其本质是内部服务,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么公司就不能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

1.2供应商的选择将影响企业税负及利润

建筑企业流动性大,多数为跨区域经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比较倾向于与价格低的货物供应商合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材料,或是受当地供货条件限制,建筑企业就会选择当地农民等作为供应商,而这些供应商一般都是就地采石采砂,无法开具专用发票。同时由于供应商不规范,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可能出现由于货源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问题。建筑企业如果不能取得发票,则抵扣不了进项,使得税负加大、利润减少。材料成本占建筑企业总成本的50%以上.税额抵扣的利用程度是节税的关键所在,建筑企业应充分意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在选择供应商时不能仅仅考虑价格。

1.3对外报价更加复杂

建筑企业一般都是采用投标方式来承接建筑项目,需要编制投标书,主要内容就是确定投标价格,由建设单位在若干投标人中进行比较后,最终确定承建单位,然后双方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建设企业能否中标,除了与自身的建筑资质、实力等等有关外,更和报价是否合理直接相关。报价过高,在竞争会被淘汰,与工程项目失之交臂,而价格过低,企业的利润所剩无几,甚至亏损。与增值税不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工程费用定额包含了营业税税金,而税改后,增值税税金不再包括在工程费用定额中,因此,需进行调整和修正定额,产品造价的构成内容将发生改变,因此在对外投标时,报价工作更加复杂,需根据修正后的费用定额来计算价格。

1.4巨额劳务用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行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员工的主体部分是由大量的农民工、临时工构成,成本费用中人工劳务成本比重大,占20%以上,并且呈不断上涨的趋势,而这部分巨额劳务支出却无法取得法定扣税凭证抵扣税金,必然会大大减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建筑公司企业承担的税负进一步加重。因此,建筑行业企业必须想办法控制减少劳务成本、降低税负、增加利润。

1.5资金链紧张问题更加严重

税款的预缴与工程款的拖欠现象将加剧了资金链的紧张。改革前,建筑行业的营业税一般是由建设单位在验工计价时进行代扣代缴,直接从结算的价款中扣缴。实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税改后不再实行代扣代缴方式,将采用税款预缴方式,待工程完工后再进行税金的清算。现实中,普遍存在工程款的拖欠问题,即工程款收回跟不上工程施工进度,甲方验工计价后不一定马上支付工程款,会拖欠一段时间才付款,但企业的纳税义务却已经产生,企业既要垫付工程款还要垫付相应的税金,严重挤占了建筑企业的资金。同时由于未及时收到工程建设资金,建筑企业很有可能延迟付款给材料供应商,进一步导致不能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

篇8: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论文

2.1合理设置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

税改后,企业可以灵活设置企业组织形式。比如,在集团公司税负不均衡的情况下,如果把各建筑公司设立为独立法人子公司,则各子公司应独立申报并缴纳税金,必然有部分子公司的进项税额不能获得及时的抵扣,因此集团公司税负会较重。而把将下属工程公司设立为分公司形式,由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则整个集团内部各公司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能相互抵扣。而运输等内部服务较多的建筑公司,为争取获得更多的进项抵扣,可考虑将运输及零配件生产等部门设置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形式。

2.2谨慎选择供货渠道

企业在购买材料物资的时候,应在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商和一般纳税人供货商之间做出比较,需综合考虑价格、税负、质量等因素,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现金净流量、更多净利润的供货渠道。一般纳税人供货商的价格可能更高,但自身能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价格可能更低,但自身无法开具专用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抵扣率仅为3%,而过低的抵扣率或不能取得专用发票等必然会给施工企业带来损失,因此施工企业必须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商在价格上给予足够的优惠。价格折让要达到多少才能弥补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而带来的损失呢?这就需要将价格折让幅度与价格折让临界点进行比较。在不考虑质量等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折让幅度等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两种方案的净收益是相等的。如果价格折让幅度低于临界点,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更划算,反之则选择一般纳税义务人供应商可以获得更多的净利润。

2.3审慎报价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如建筑企业在税改后报价仍然保持不变,那么扣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营业收入必然会比以往有大幅度减少。因此,建筑企业为不减少营业收入,可能会提高投标的价格。这时,建筑企业应保持审慎的态度,把握度的问题,适当提高投标价格,争取在竞标中取得成功,又能保持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可适当调整原有的报价模式,争取实现税负的转嫁比如,在对甲方进行投标报价时,可以借鉴谷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采用“不含税价+税金”的报价模式,即在原有报价基础上,另外再向客户收取增值税销项税额,当然,最终能否实现变相的涨价,还要看建筑企业在市场中的转嫁税负的能力。产业链上游的企业及,其转嫁能力较强些,居于下游的企业及规模小的企业议价能力更弱,较难转嫁自身的税负。

2.4提高机械化操作能力

由于劳务费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和抵扣范围,劳务费不能给企业带来可抵扣的税金。建筑施工类企业可以逐步转变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方式,不断提高机械操作能力,尽量减少劳务用工。通过引进先进的机械装备及技术,进行技术创新、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不断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工作流程和工作效率,减少人工费用,增加进项税额抵扣,进而促进企业控制税负,改善财务状况,提高建筑企业整体竞争力。另外,由于劳务公司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为解决巨额劳务用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问题,建筑企业可以成立考虑专门的劳务公司负责聘用管理农民工、临时工,或者将临时、农民工转移到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中去。

2.5加强现金流的管理

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工程款的回收滞后的问题,往往要几个月才能收到款项,有的甚至要拖几年,资金本来就很紧张,而“营改增”加大了建筑业资金链的紧张,带来越来越多的支付压力,因此,促进资金链有效、合理运转至关重要,涉及企业的生存发展问题。企业应加强资金的管理,结合实际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策略和计划,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现金流,缓解和降低支付压力。在承接工程项目时应谨慎抉择,资金回收风险太大的项目就不能再承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工程款的催收力度。此外,为充分的抵扣税金,避免提前缴税、当期超额纳税,施工企业要积极协调工程结算进度,并巧妙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合理核算工程结算收入。

参考文献

[1]陈宝铭.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几个问题的探讨[J].财务与会计,2013,(12).

[2]巩鑫.“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的SWOT分析[J].财会月刊,2014,(01).

篇9:增值税的国际比较与思考论文

增值税的国际比较与思考论文

摘要:本文通过我国和国外增值税征收状况的比较分析,针对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在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范围、增值税类型的选择、税款抵扣与发票管理四个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先进办法,进一步对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加以改进和完善: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设定的税率偏高,税率应在3%D4%为宜;为了使我国的增值税形成完整的课征体系,应把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连的服务业纳入征税,并最终将农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发票的管理可采用“以票管税、帐票结合”的方法,强化责任制,建立省级发票稽核中心,地、市建立分中心,实现本地区范围内的稽核工作

关键词:增值税;税率;征税范围;税收类型;发票管理

基于价值的增值额而征税的税制设想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久,当时德国的卡尔、弗、冯西门子曾建议实行这样一种税以代替多阶段征税的营业税,西门子称他的建议是要推荐一个“精巧的销售税”;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托马、斯s、、亚当斯则将他的建议看成是经过改造的“企业所得税”。虽然很早就有在生产流通领域开征增值税的设想,但增值税的具体实践运用,却是近几十年的事,其发展极为迅速。自从1954年法国成功地把旧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其影响非常广泛。由于增值税是一个高效、中性的税种,因而倍受各国青睐,短短的40多年就风靡全球。截至,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增值税。我国从70年代末开始引进增值税,进行了两个阶段的改革。第一个阶段是1983年的增值税改革,它是增值税的过渡性阶段,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是“变性”的增值税。第二个阶段是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它是我国增值税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增值税的规范阶段,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既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使我国增值税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增值税作为我国最大税种,占税收收入的60%左右,在财政收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现行增值税仍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可行办法,进一步对现行税制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便使增值税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基本会计核算能力,流转税额在税法规定的限度以下的纳税人。我国是按照纳税人的年销售额和会计核算两个标准来划分,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为了方便小规模经营者纳税,简化税收征管,国际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了如下四种特殊办法予以处理:

1、对流转额低于某一数量的潜在纳税人实行免税。采用这种办法的国家主要有德国、希腊、葡萄牙、卢森堡、丹麦等。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采取全部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2、对免税小公司的供应商额外征收平衡税。这一处理方法主要为比利时、西班牙等国采用。以比利时为例,该国对小型零售商采用的办法之一就是对其商品销售免征增值税,为了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该国对小型零售商的供应厂商额外征收平衡税,这种平衡税对小型零售商进口商品时同样课征

3、估定输出税。估定输出税是对小业主的销售额实行估算征收的一种简化征收税制。采用这一办法的国家主要有爱尔兰、比利时等,这种办法也是我国惯常使用的征收方法之一。在我国对销售额的估算,一般是以前一年的销售实绩为基础,结合普遍影响经营活动的因素以及该业主的特殊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4、减征增值税。减征增值税是对小业主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减征一定幅度的增值税金,这一办法主要为卢森堡等国所采用。从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的税率来看,韩国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0%,对小经营者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委托买卖及承包业为3。5%,其它一律为2%。菲律宾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也是10%,对小公司按2%的税率征收。我国台湾省“增值税办法”也规定,凡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经营者,按毛收入额课征1%的增值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5%。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从19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至4%,其它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仍为6%。相比之下,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设定是偏高的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刚刚起步阶段,小规模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80%以上,它是规模化生产的补充,其发展对整个经济起重要作用,增值税的政策制定和征管手段必须考虑他们的利益,为小企业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据测算,在其它条件一致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为3、92%,远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5、66%。小规模纳税人按6%征收率征税,相当于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时,增值率达到35、3%时的税额,这显然是偏高的,在国际上增值率一般认定在20%左右。另外,下一个环节的一般纳税人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要比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付出更高的价款且已纳税款的抵扣额又大大减少,这使小规模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困难境地,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应按照增值率20%左右的水平核算,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其税率设计在3%D4%为宜。

二、征税范围的确定

增值税的实施范围是指应征收增值税的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环节或阶段,增值税作为一个以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通常采用扣税法计税,应纳税额=(c+v+m)×税率―c×税率,即:应纳税额=销售全值×税率―投入物×税率。因此,实施增值税制度能否实现其理论目标(中性目标和消除重复征税等)关健在于:

1、征税范围是否广泛,且税款征收能否形成一条较为紧密的链条;

2、投入物所含的增值税能否被足额抵扣;

3、税率是否单一。

增值税范围宽窄对其优越性的发挥影响如下:一是征税范围越广,税款征收的链条就越紧,越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二是征税范围越广,征收成本就越低,越有利于税源的控制。从理论上分析可以看出:其实施范围应包括所有创造和实践价值增值额的领域,即应包括农林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能源交通业、商业及劳务服务业各个行业,或者应包括原材料采购、制造、批发、零售各个环节。但由于增值税的技术操作性较强,配套条件要求较高,而各国征管水平、手段不一,加之其他因素的影响,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在世界各国有宽有窄,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农业、工业、批发、零售、服务各交易领域普遍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涉及整个商品生产、流通、服务各业,实施范围极广,它使增值税在消除重复征税方面更具完整性和统一性,可以避免增值税征收抵扣链条的中断或多税并用的复杂性;有利于实施凭发货票进行投入物品税收的抵扣制度,从而还有利于增值税自我监控机制的形成;并为按商品整个生产流通全过程设计总体税负,彻底平衡税负,简化税率档次,为使增值税成为计算简便、归宿明确、影响中性化的税种打下良好基础。这种一推到底、实施范围广泛的增值税既规范又统一,是增值税发展的基本方向,故目前为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所采用

2、在整个制造业和批发业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的增值税的实施范围涉及整个制造业、批发业和进口商品,但不包括零售,这种只扩展到批发环节的增值税只能是一种最终向零售环节扩展的过渡性安排。目前,摩洛哥采用的增值税就属于这种类型。

3、在整个制造业实行增值税,这种情况的征税范围仅仅覆盖全部制造业产品以及进口产品,而对批发和零售环节不征增值税,这种增值税与规范增值税制仍相距甚远。目前主要为一些发展中国家所采用。如:塞内加尔、科特迪瓦、哥伦比亚、蒙古等。各国或地区征税范围大致情况如下:欧洲、美洲、大洋洲征收范围广,涉及农业、工业、批发、零售、服务业;亚洲的韩国、印尼、土耳其、台湾等涉及工业、批发、零售、服务业;菲律宾仅涉及工业、批发、零售业;至于非洲国家,目前主要侧重于制造业,有个别国家例如马达加斯加则延伸到批发业。我国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服务行业暂不实行增值税。

除以上规定外,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

(1)代销业务。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无偿赠送他人

2、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视为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销售非应税劳务,且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如果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则属于兼营

3、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没有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其非应税劳务部分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我国受增值税开征范围的限制,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难度。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由于未涉及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其它服务行业,所以产生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但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情况复杂多样,货物与非应税劳务、服务行业的营业收入混有相当比例的销售收入,有些企业又有意利用混合销售和兼营进行避税;另外营业税、增值税又涉及国税与地税两家机关征管,容易产生意见分歧。因此,在区别判断税种和征管方面造成一些困难。而对征收范围广泛的国家而言,由于增值税涵盖面极为广泛,因而没有我国现在的“混合销售”一说。即便是德国、比利时、荷兰等国有“混合交易”的国家,其“混合交易”的出现也是在同一增值税税种下适应不同的税率所引起的,没有不同税务机关征管的矛盾。其处理方法通常采取从主原则确认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二是运输费用问题。由于交通运输业未实行增值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已纳税款的抵扣凭据,给企业与税务部门双方都带来困难与问题。把运输业从增值税链条中剔出来,破坏了价值构成的完整性,使得阶梯性流转税弊端加重。目前我国增值税正面临这样一种局面,一方面征税范围向前未扩展到服务业,向后未扩展到农业,另一方面却又在用不规范的方法试图扩展其征税范围,连接断裂的征收链条。交通运输业正是如此,为了弥合断裂的链条,我国采取了一个补救措施,即按运输费用的10%扣除(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扣除率由10%调至7%)。但这造成两个不平衡,一方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而其支付的费用却按7%扣除,纳税人少抵扣近10%,这对交通运输费用在外购货物实际采购成本中占比重较大的物资供销企业和部分制造业显失公平。另一方面对运输业征收3%的营业税,而购买者却进行了7%的抵扣,国家损失了近4%的税收。另外,在增值税发票中硬塞入一个运输发票,而且运输发票又是由地税部门管理,又增加了税收管理和核算的难度。

三是企业购进农产品费用的抵扣问题。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的.10%准予抵扣。农产品属于基本生活品,由于农产品的特殊性以及各个国家在农业方面的特殊政策,使得增值税涉及农业(农产品)时遇到了障碍。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对农产品进行了如下处理:一方面为保证征收范围内货物定义的完整性,将农产品列入了征收范围,并适用13%的低税率。适用13%低税率的农产品主要有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其中,粮食包括各种原粮以及经过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成品粮。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征税,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等。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农业国的现状,又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税”,从而将农业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外,继续实行农业税。这种局面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方面农业被排除在增值税范围以外,也就意味着农业生产者投入到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外购工业品得不到扣除,随着农业有机构成比例不断提高,农业生产者负担的增值税会越来越重,将直接影响农业现代化进程。即便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免税措施,这种暗含或补贴既增加财政负担和征管难度,也难以彻底消除这种消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农产品不征增值税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因得不到充分扣除(我国允许10%的扣除率),必然影响企业经济效益,造成减少农产品的需求或寻找替代品。法国在对农民的征税方面采用自愿原则,即农民可自愿选择是否缴纳增值税。一般的农业大户如果选择缴纳增值税,这部分税款就可以扣除,采购商也愿意到实行增值税的农户购买农产品,因为这样他们才有权利扣除农产品已纳的增值税。但农业小户为简便起见,往往不愿意选择缴纳增值税。目前法国100万农户中有1/3选择缴纳增值税,他们所生产的产品占全部农产品的2/3,未实行增值税的农户占全部农户的2/3,产品只占1/3,大多是小户。法国对选择免税的农户税务处理是按照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统一税率补偿百分比法进行的,即农民如果选择免税,并且把产品和劳务出售给企业后,那么就可获得营业额一定比率的已付进项税额补偿金额,补偿金额由税务当局支付,如:销售蛋、家禽、生猪可退还销售额的5、5%,其它产品退还销售额的3、4%。从增值税自身特点看,它是对商品生产流通过程每个环节的增值额逐环节课征,以发票为链条,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抵扣与课征体系。因此应该把整个生产流通领域视为一体,推行一套完整的流转税征收办法,特别是在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分工日趋专业细致的形势下,不宜人为地用两套征税办法将商品生产流通税割裂开来,否则会造成企业间税收负担的差别,也使税收征管工作更加复杂困难。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增值税课征范围延伸到整个工业生产流通及大部分服务领域,使我国的增值税形成一个完整的课征体系,把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连的服务业划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代理业、仓储业、租赁业以及广告业等;将那些与货物交易关系不密切的服务业(金融、保险、咨询业等),课征营业税,既要保持简便易行的课征办法,又不破坏增值税的运作机制,达到税收征管的科学、高效。关于农业问题,由于农业特别是粮食的特殊性,加之我国农业的现状及地位,解决农业(农产品)问题不宜操之过急,可采取农村改革的成功做法,结合农业税的改革,坚持稳妥试点、政策引导、农民自愿的方针。当我国农业生产商品化、社会化和资本有机构成达到一定程度时,首先选择那些已形成现代化规模、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农场或农工商联合公司等进行示范改革,最终将农业(农产品)整体划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三、增值税类型的选择

增值税的课征对象是增值额,在计征增值税时,各国对资本性货物,即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存在几种不同处理方法,据此进行分类,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所有投入物一次性地予以全部扣除,这样就国民经济整体而言,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部分仅限于消费资料的价值部分,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是一种先进而规范的增值税类型,最适宜采用规范的发票扣税法,为欧共体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用,是增值税发展的主流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对长期性投入物内所含税款的扣除,只允许扣除当期其折旧部分含的税款,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税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故称为收入增值税,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下,其税基与增值税概念范围正好吻合,从理论上而言,应属于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由于固定资产价值的损耗与转移是分期分批进行的,而其价值转移中不能获得任何凭证,因此采取这种方法并不容易采用规范的发票扣税法,故采用的国家较少,主要有阿根廷、摩洛哥及部分原实行计划经济的中东欧国家。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大体上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在这种增值税下其重复征税仍然严重,不利于鼓励投资,目前实行这种类型增值税的国家主要有我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属一种过渡性增值税。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是指单位价值在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从表面上看,生产型增值税的财政收入要大于其它类型的增值税,但增值税狭义税基的扩大是以广义的税基缩小为前提的。因为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部分已纳税金不予扣除,对固定资产在全部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一般情况下,为了税负的公平,是不能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这样又限制了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同时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发展起负面作用一个国家实施生产型增值税,一般基于两个原因:一是由于计税税基较大,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二是由于固定资产投入物税金不能抵扣,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但生产型增值税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它切断了增值税的征收链条,不能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悖于增值税建立的初衷。

2、它不利于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有悖于我国的产业政策

3、它阻碍了征税范围的扩大,不利于增值税的完善。

4、使增值税的发票交叉审计功能弱化,增加了征管难度,使税源流失难以控制。

1994年税改初期未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财政收入的承受能力。当时有人测算,我国一年新增资本投资额为2000亿元,按17%的增值税率计算,要增加扣除340亿元;二是要保证财政收入,必然要提高税率,这样会导致物价波动。在1994年税改初期这些考虑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国情的,但时移境迁,时至今日,上述两个问题已经基本上可以解决了。340亿元的财政缺口可以弥补,财政收入通过采用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严格控制减免税等措施,也基本上能够保证。所以,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而不用经过收入型增值税四、抵扣制度和发票管理

国际上对增值税的征收均采用税款抵扣制度,即以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计税方法基本有两种:发票法和帐簿法。因此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极其重要,它是增值税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增值税得以规范实施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一般商事凭证作用,而且具有纳税凭证和扣税凭证的作用。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各个环节联系起来。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使用,限于购销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对购销双方有一方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和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不得虚开、代替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增值税纳税人应按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设专人保管发票,并设置专门场所存放发票,要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不能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不能丢失和损毁专用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统一印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严禁私印、伪造、变造、倒卖、转借和代替开专用发票我国增值税抵扣实行“支付税款抵扣、无支付不抵扣、支付多少抵扣多少”的原则基本上是合适的,体现了增值税制本身的特点和要求,但是在实行中也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抵扣凭证多样化,缺乏规范性,增加了管理难度。抵扣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有运输发票和农副产品及废旧物品的收购凭证等。由于这些交易对象主要为农户和个体劳动者,大多采用现金交易方式,收购凭证由收购方随意填写,稽查无据。造成企业虚报抵扣、重复抵扣等二是抵扣税款以时间划分不能体现销项税与进项税额配比抵扣原则,导致大量企业尤其是商业企业利用抵扣时间大做文章,达到长期挤占应缴税款、延期纳税的目的三是我国现行增值税是采用凭票扣税的办法计税的,因此增值税源能否有效控制,关键在于凭票扣税中的“票”能否如实反映经济活动,以票管税只局限于票面审核,而票面所反映的经济内容的真实性难以控制,从而造成“票”的含金量高,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采用虚开、代替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以达到偷逃税的目的。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要规范抵扣凭证,在当前尽快统一印制收购凭证,制定一个严密的收购凭证跟踪管理办法,规范填开,合理使用,多单联开,从制度上堵住这一增值税流失的大漏洞。当然从根本上解决还是要通过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来实现,并取消各种不规范的扣税凭证;另一方面要降低发票的含金量,特别是进项税款的计算,不仅要“以票扣税”,而且要“凭帐扣税”,既管票也管帐。管票以保证帐的合法性,管帐以确保票的经济内容真实性,从根本上杜绝低征高扣、无征也扣的情况发生在以票管税条件下,由于就进、销专用发票计算应纳税额,忽略了相关帐目的反映监督作用,才能使得企业长期“进大于销”“合法”化。但是企业可以作出长期“进大于销”的假帐,却不能作出长期不支付工资、利息、保险费、折旧等属于增值额组成部分(即v+m部分)的假帐,这就是设计“帐票结合”管税的实践依据。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运转和科学合理调度资金使用角度分析,任何一个企业不可能出现存货的长期无限扩张,其增值额的创造是必然的,因此,应纳税额的实现也是必然的,这点正是设计“帐票结合”管税的理论依据。在发票管理的实际工作中,也要借鉴其他一些国家对专用发票的管理经验,以保障增值税的正常实施和规范运作。俄罗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如下规定:销售商品和劳务必须在10天内开立发票给买方,并据以征税;没有付给买方的发票,应设专门日记帐登记,并由企业保存备查。在发票填写上,要求销方总经理、总会计师及经销人员签字,买方收取发票的人员也要签字。实行该办法,有利于对增值税的审计和抑制逃税。另外,在对专用发票的交叉稽核上,也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作法,如:韩国自1977年引入增值税后,就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交叉稽核,规定凡是交易额超过30万韩国元(约236美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存入电脑进行购销交叉审核。这些年来,韩国通过计算机中心进行发票交叉核对比例大约占发票总额的40%,通过计算机的交叉审核收到了堵塞偷漏税效果。如1977年下半年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交叉核对,查出占总数7、2%的发票经销双方税额不符,到1982年复查时,下降到1、4%。因此我国可借鉴俄罗斯的作法,要求销货单位法人或经销人员、收票人员签字,有利于明确责任,抑制逃税。另外,在发票稽核方面可以以省辖区域为单位建立发票稽核中心,分层交叉稽核。由于我国各省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税务部门硬件装备不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网络并有效地运用难度很大。从企业收受专用发票的来源地看,约有50%来源于本省(地区)。因此可由各省税务机关重点负责对辖区内专用发票的稽核,省辖地、市可建立各省的分中心,实现本地区范围的稽核工作。

篇10:企业纳税筹划管理论文

企业纳税筹划管理论文

一、当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一)未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管理意识

改革发展以来,国家变化日新月异,一座座高楼林立的同时,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涌入改革的大潮,但是真正树立正确纳税筹划管理意识的企业还只有少数。形成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对纳税筹划概念理解不正确。纳税筹划概念引进中国的时间才短短十年左右,其发展还处于一个初期,很多人包括一些企业管理者在内未能理解其真实含义,容易与偷税漏税或避税概念发生混淆,导致其不愿接受纳税筹划理念,以避免日后麻烦。二是对纳税筹划管理认识不全面。纳税筹划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从企业的设立到一步步发展,涵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活动,包括项目投资的可研分析、项目运营的效益形成与发展、企业内控体系的建设与运行、职工的劳动投入与收益回报等。在我国,目前很多企业没能正确认识到这一点,理解纳税筹划比较片面。三是企业体制因素约束了管理者的纳税筹划意识。近十年来,我国工业企业经历了一个迅猛发展的进程,涌现出大批民营企业。许多企业发展课题主要是研讨如何扩大规模和争取市场份额,还没有去探讨纳税筹划对企业的影响。现存的不少国有企业,由于管理模式的限制等因素,纳税筹划意识方面也比较薄弱。

(二)纳税筹划专业人才不足

由纳税筹划定义可见,纳税筹划工作人员需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除精通税收知识外,还要在会计、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有较强的理论基础与实际分析预测能力。由于纳税筹划概念引入我国时间还不长,我国优秀的纳税筹划人才很稀缺。首先,从企业内部来看,目前大多企业的税务工作由财务人员兼任,工作内容基本上是完成日常报税工作。综合能力的限制使这些办税人员无法胜任纳税筹划工作。其次,从社会中介机构来看,近年来税务代理工作兴起,但其主要工作内容是代理报税业务,很少接触纳税筹划业务,经验积累有限,因此能胜任纳税筹划工作的人才也很少。

(三)征管部门与企业理解有分歧

目前一些企业已经意识到纳税筹划管理的重要性,但是也没加强管理,其原因与当前征管部门的态度有很大关系。由于出发点不同,企业是为尽可能降低自身的税务成本,征管部门则要尽力扩大税源,双方在税收政策上的理解和实施会出现分歧,而征管部门行政权的威慑力让大部门企业认为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只能一厢情愿,并不会取得预期效果。

二、加强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管理意识

态度决定一切,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管理意识,是企业加强纳税筹划管理的前提条件。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管理意识,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首先,正确全面地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只有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才能弄清纳税筹划管理的目标、工作内容,才能制定纳税筹划管理工作的计划和要求。其次,学习发达国家的纳税筹划管理实践经验,总结出企业自身管理模式的存在问题,改善管理理念,激励相关人员积极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管理意识。

(二)加强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养

人才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素,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一项重要资本,要想提高纳税筹划管理水平,就必须加强培养纳税筹划管理人才。企业应在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积极为员工提供相关业务培训,给员工搭建提升业务水平与综合素质的平台,不失时机地为企业储备纳税筹划管理方面的人才,以及时掌握外部信息并就企业内部环境做出合理正确反应。

(三)注重团队协作

纳税筹划要求高能复合人才,需具备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相关的所有知识,现实中,真正具备这种能力的人才是非常少见的。因此,纳税筹划管理工作绝大多数情况应该是团队作业,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不能依靠某一个人孤军作战。“头脑风暴”的管理理念已为大多人认同,其积极效益也是有史可鉴的。所以,要提高纳税筹划管理水平,必须注重团队协作。

(四)积极与征管部门沟通

企业纳税的最终裁定权在征管部门手中,企业要想达到纳税筹划的预期效果,应该多与征管部门沟通,弄清双方在税收政策与法规的理解上的不同点,尽可能准确地做出纳税筹划,尽可能地为企业创造税负增值收益。

(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也是企业纳税筹划管理必须遵循的重要法则。在纳税筹划管理中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因素,切莫本末倒置、盲目夸大纳税筹划管理的效应,否则只会和纳税筹划管理的目标南辕北辙。

三、结束语

纳税筹划是企业合理有效的降低纳税成本的重要手段,是企业与职工得到国家提倡的税收福利的重要途径,更是企业税务管理的发展趋势。所以,企业应该加强纳税筹划的管理和实施,切实提高企业运营效果,加速企业扩大再生产进度,不断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推进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篇11:社会化纳税服务的思考论文

社会化纳税服务的思考论文

一、转换政府职能推动社会化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受传统税收管理体制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当前我国社会化纳税服务总体来说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规模小,基础薄弱。

目前,我国营利性社会化涉税服务机构主要为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税务咨询公司,主要提供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等有偿服务;非营利性社会化涉税服务机构主要为税务学会、纳税人协会、纳税服务志愿者等机构,主要提供税收研究、税收咨询、税法培训和纳税人权益维护等服务,一般来说只收取少量用于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会员费或者不收费。从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看,90%的纳税事宜都是在政府的监管下,由社会化服务提供的,美国税务人员和非政府组织税务服务人员的比例达到了1∶7。而我国社会化纳税服务整体占比水平较低,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相关法规体系、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在立法上,目前社会组织的立法层次低,政策环境不完备,内容不完善,主要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实体性规范明显不足,在税收优惠、财政资助、人事管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缺乏健全的政策规定,普遍面临注册难、定位难、信任难、参与难、监管难、吸引人才资金难等难题。在管理上,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设计,这种设计造成社会组织进入社会的门槛过高,使许多具有“合理性”的地域性、行业性自律组织难以取得合法身份。在监管方面,各级税务部门存在监督经验缺乏、力量薄弱、监管乏力的问题。就营利性涉税服务组织来说,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代理人员的'主体法律义务不健全、惩戒机制也不完善,一些税务师事务所与当地税务机关未彻底脱钩,加上执法中税务机关自由量裁权过大,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对纳税人协会等自发性非盈利组织来说,在以上方面遇到的困难更多。

(三)税务部门职能转换的意识不强,对其缺少必要的引导与培育。

一方面,部分税务机关还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对一些该放的权力如纳税辅导、涉税鉴证等没有完全放到位,一些该管的事物如对税务中介机构的服务、指导和监管没有完全管到位。同时,很多税务机关对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的作用认识不够,对新形势下发展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的规律认识不足,没有把培育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发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或者对其发展设置障碍,以至于很多组织尚未踏入正常运转轨道就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多数纳税人自身也缺乏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税收公平的认识,参与行业管理和自律的意识淡薄,也导致了在国外普遍存在的纳税人协会组织在国内开展并不广泛。

(四)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自身服务质量和水平距离纳税人需求还有差距。

从营利性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看,注税行业整体服务的层次和质量不高,一些代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素质还有待提高。而纳税人协会的地域覆盖面较窄,专业化水平不高。税务志愿者组织的普及程度更低,多为临时性组织,长期坚持下来有影响力的更是寥寥无几。

二、转换政府职能推动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的对策

(一)加快职能转化步伐,提高对发展社会化涉税服务的认识。

各级税务机关要摒弃特权思想简政放权,将工作重点转变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税收公平正义上来。把推动社会化涉税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推动自身建设的重要渠道,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培育和扶植其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与监督。

(二)完善政策,解决制约涉税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突出问题。

目前推进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建设遇到的最大难题是无章可循。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取消涉税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行业自律的不合理限制,积极探索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承担纳税服务职能转移和参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方式,使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成为税务部门转移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承担者和提高税收遵从度的有力助手。

(三)加强引导,扶持发展,构建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服务体系。

税务部门要放下“特权”思想,与纳税人协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起平等的合作互补关系和对话的机制,大力引导它们发展,将纳税人培训、咨询、宣传等社会化服务职能逐步交由纳税人组织自行掌握;要建立完善与纳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商机制,加强沟通联系,主动倾听纳税组织的意见与建议,大力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重视纳税人组织的监督职能,主动接受监督,及时予以反馈。国务院出台政策,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为税务部门优化纳税服务指明了新路径。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响应国务院号召,在税务部门自身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尝试在稽查评估或纳税辅导中向涉税服务专业机构购买专业的服务,实现“合作互惠”,培育这些组织加快发展。

(四)指导涉税服务专业机构加强内部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

实行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政策,引导涉税服务专业机构以服务社会为己任,为纳税人服务,解决涉税疑难问题,反映合理诉求,规范自身行为,提高社会公信力。切实解决涉税服务专业机构的行政化倾向,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与章程。

篇12:诚信纳税的道德思考论文

在《论语》里,子贡问孔子治国之道,孔子答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又问,如果不得已,要在这三者中去掉一个,那么先去哪个呢?孔子回答:“去兵”。子贡再问,如果不得已,要再去掉一个,应去哪个呢?回答:“去食”。孔子接着说了句名言:“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在非常遥远的几千年前,思想家就早已开始了诚信与治国的关系探讨,以后的若干年来,儒家学说的正统思想始终信奉“信”字,将其演化成为封建的道德思想,以规范着社会秩序。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近20多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被市场经济体制所代替。在社会经济转轨时期,由于体制原因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个人信用、企业信用乃至政府信用的缺失,并成为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假冒伪劣产品冲击市场;偷税、漏税,走x、骗汇、骗税;合同违约,商业欺诈,欠债不还,三角债、多角债,逃避银行债务;财务失真,做假帐、搞两本帐;假数字、假政绩、报喜不报忧,凡此种种,表明出现了“信用贫困”、“信用危机”。社会信用体系的发育程度低下,失信行为盛行,已成为妨碍我国经济正常运转的严重障碍。它不但影响社会的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而且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破坏企业的正常经营,导致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影响我国对外开放的整体形象。大量偷税、漏税,走x、骗汇、骗税行为的产生,也已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的税收收入,因此,诚信纳税已不仅仅是经济领域和法律领域的概念,他更是一个道德的范畴。利已主义与基础设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相比,个人的道德与社会的.道德发生了碰撞,而与此相关的税收,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它体现着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在税收的整个过程中,必然发生着国家与社会各阶级、阶层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而这种分配关系是以国家为主体采取强制无偿形式而发生的。国家通过设置税种,规定税收的调节领域,通过设计税目,规定各种税调节的具体范围,设计税率,规定各税的调节程度,通过税收的减免和加成征收,调整调节幅度。税收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非生产领域,也不论是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任何环节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偷税、漏税,走x、骗汇、骗税这一系列行为公然与道德的要求不相符合,与社会主义道德相去甚远,因为这些行为已经毫无诚信可言。

市场经济其实就是一种诚信经济,作为国家的经济大动脉,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一定的社会产品分配关系,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财政总体意义上的分配关系。我们一提到税收就自然而然地想到它的三大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而这三个特征正是以国家征税凭借的政治权力,它对于纳税人来说有一种被动的地位,因而使纳税人少了几分主动参预意识,因为纳税人不知道他主动纳税的利益所在,再加之高额利润的引诱,一些人就自然而然地采取了偷税、漏税,走x、骗汇、骗税等一些违反xx主义道德、违法甚至犯罪的手段,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于是,道德便沦丧了,社会主义的信用体系便遭到了严重侵害,维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便没有了,受损害的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正常的纳税秩序。

诚信纳税,既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的最低要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法也对此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纳税行为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来保证这种国民收入的重要来源,这是不可或缺的,但是,道德的倡导和追求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的基本保证。法律可以将某一具体的违反税法行为加以惩罚,但是道德却是经济得以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支撑点,这种被道德所规范化了的行为就可以自觉地约束每一个纳税人。

诚信纳税,并不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本身,更多的是规范的一种社会的行为。诚信其实是一种自律和他律的辩证统一,即使在高度法制化、规范化的现代社会,如果人们的道德水平不高,法律再多再严,也起不到威慑作用而形同虚设,自律较他律而言显得更为重要,即其道德心的驱动。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公民由道德的自律而产生的自觉,税收能否得以实现税法的保证绝不可少,但是道德的理性在税收行为的实现过程中更显重要。道德的基础和其配合作用,对于税收和实施都是“有之未必然,无之必不然”,由此可以看出,诚信纳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可见一斑。法律的强制作用与道德的规范作用正是诚信纳税他律与自律的统一体。

诚信纳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低道德要求,首先,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促进作用。道德的产生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于它所服务的经济基础,诚信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就是诚实信用,是一个道德的范畴,但是它也属于经济范畴。一定的道德对社会的发展究竟是起促进作用,还是起促退作用,必须要看其所反映的经济基础,是否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宏观上来看,我国的社会主义税收所调节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利国利民,因此,在纳税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这种诚信,使市场经济作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的活动方式,对于克服自然经济的封闭性、落后性,推动社会化大生产,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次,诚信纳税从市场经济的本身来看,市场经济本身也需要道德控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诚信经济,更是自由经济,它的自由特征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性和经营自主性上,市场主体具有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调节等权利。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主体,他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自由并非可以任意损害他人利益和国家和既得税收利益的无道德规范的放纵,它必然受到商品经济本身所具有的为已性与为他性矛盾所左右。这种矛盾无节制的发展,必然使整个社会陷入尔虞我诈的混乱状态,最终的结果是导致整个社会的无序化,因此市场显然需要加强国家计划指导、价格指导、税收调节乃至税收监控,加强反假冒伪劣商品,反偷税、漏税,走x、骗汇、骗税行为的社会立法工作。无论是国家的宏观调控,还是法制建设,都需要全体公民有明确的善恶观念和道德意识的有力支撑,特别是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的重要手段,更需要发挥道德的社会舆论,精神信念以及教育约束的功能来调节市场经济中诚信纳税的道德观念,从而保证市场经济和整个社会有序健康地运转。第三,诚信纳税不仅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主体的一种纳税行为,它更是一种文化精神,是一种道德规范。市场经济必须追求这样一些道德规范:公平、守信、守法。当市场主体机会均等地进入市场出售自己的商品,就必然会公平地承担税赋,承担自己的纳税义务,不仅仅如此,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命脉,诚信不仅体现于交易过程担负有如实告之如实履行之义务,更体现于如实申报自己的流转额、纯收益额或总收益额、财产的占有或转让、资源和开发条件差异、特定的行为等等,以确定自己的应纳税额,而且每个公民还必须要守法,体现在纳税上,就必须遵守税法,因为市场的健康必须借助于法律、法规来完成,它必然要求市场主体必须遵守市场的各种规则及所规定的有关法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加强对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对于公民诚信纳税意识的培养,应营造一种氛围,熏陶一种思想,塑一种道义形象,对社会起到一种感召作用。虽然税法的强制作用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但是,强制行为不足以使所有的偷税、漏税,走x、骗汇、骗税的行为都可以得到制裁,而且在强制的情形下,缴纳税收是因为人们有一种畏惧感,而我们所追求的是一种纳税的自觉自愿,是纳税人从心底的认同,是将国家、集体、自身的利益相统一的态度,这才是我们追求诚信纳税的终极目标,诚信纳税才能真正得以实现。由此,我又想起生活在哥德斯堡的康德说过的一句话:“这世界有两样东西让我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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