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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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法学论文题目

1.论正当防卫

2.论死刑的存废

3.论自首的认定

4.论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5.论赦免

6.论职务犯罪的法律预防

7.论渎职犯罪的法律预防

8.论性贿赂

9.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10.论交通肇事罪的特征与认定

11.论证券欺诈

12.论证券发行程序的完善

13.论上市公司的监管

14.论券法律业务的规范与管理

15.论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16.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17.论中小企业板的监管

18.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

19.论证券仲裁

20.论证券投资基金法

21.论保险法学的学科体系

22.论外资保险公司的法律监管

23.论保险信用体系的构建

24.论农业保险

25.论船员保险

26.论旅游保险

27.论医疗保险

28.论航天保险

29.论专业保险代理人的规范

30.论保险欺诈

31、行政许可法与工商行政管理的制度创新

32、商标保护法律框架的比较研究

33、论中国品牌的政策法规环境

34、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竞争法的重构

35、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36、电子商务实施过程中的知识管理问题研究

37、试析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特征的`变异及管理

38、试论我国行业管理法的地位与体系

39、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的法律分析

40、论合法性会计信息失真

41、经济法的起源

42、经济法价值取向探讨

43、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44、加入WTO对经济法的影响

45、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6、经济法地位问题探讨

47、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48、完善我国企业法人制度的思考

49、当今企业法人代表违法违纪的原因及防治对策

50、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问题探讨

51、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52、企业法人的经济犯罪与赔偿责任研究

53、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企业文化建设

54、论公司法的立法价值去向

55、公司法改革面临的问题

56、加入WTO后中国金融法的调整

57、税法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58、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问题探讨

59、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完善

篇2:法学论文题目

60、春秋时期成文法颁布的背景分析。

62、中国法家思想兴衰的原因探析。

63、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64、试析董仲舒的新儒学思想体系。

65、论中国古代社会的特权制度。

66、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分析。

67、试析清末移植西方法律失败的原因。

68、试析革命根据地的法制特征及其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69、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征及其影响。

70、从中国法制历史分析中国缺乏宪政传统的原因。

71、论我国劳动法的法律地位

72、劳动法的完善及修改建议

73、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建议

74、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75、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76、论我国年休假制度的法律体系建立

77、论竞业禁止条款的法律完善

78、商业秘密保守法律问题的研究

79、反年龄歧视法律研究(论我国三十五岁现象)

80、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

81、举证责任的分配与适用

82、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

83、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不平等倾向

84、民事执行中的拒不履行

85、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

86、完善我国审级制度

87、谈共同危险行为中的举证责任

88、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89、论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存在的问题

90、诉讼代表人的地位

91、试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92、谈谈民事司法改革

93、权利与义务的法理思考

94、依法治国的法理思考

95、隐私权与知情权法理思考

96、入世我国法律政策的应变思考

97、第四权力--新闻媒体的权力行使思考

98、司法、检察解释的法律效力思考

99、公司法完善的思考

100、国企改制的若干问题

101、法人治理机构的若干问题

102、入世我国知识产权完善问题

103、入世与我国版权(或商标、专利)保护问题

104、入世我国企业创品牌若干问题

105、网络知识产权若干问题

106、当前我国房产纠纷法律问题

篇3:法学论文题目

107、当前我国房产物业管理法律问题

108、入世我国税制完善问题

109、个税监管问题

110、房产装修市场规范问题

111、两大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两大法系的走向

112、英国信托制度的历史演变

113、陪审制度考

114、试论违宪审查制度

115、欧洲法院审刑程序分析

116、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评价

117、德国民法典的历史评价

118、明治维新时日本法制发展的影响

119、1787年美国宪法的历史意义

120、行政审判制度的历史发展

121、试论债的相对性

122、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

123、债的保全制度分析

124、最高额抵压中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125、我国《担保法》和主要缺陷及修正建议

126、试论契约目的落空制度

127、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128、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29、商业秘密侵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130、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

131、略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134、驰名商标保护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135、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136、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137、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138、证券民事赔偿的救济制度研究

139、域名及其法律保护

140、证券业金融风险的法律控制

141、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142、论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及解决

143、遗产税若干问题研究

144、劳动权利的保障与劳动法的完善

145、劳动安全保障法制探讨

146、职业病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

147、劳动合同法制完善之探讨

148、行政机关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功能分析

149、劳动监察制度之完善

150、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探讨

151、农民工就业政策改革问题探讨

152、劳动权的保障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研究

153、劳动者的劳动权及其行政救济

154、外资企业并购国内企业的法律规制研究

155、公司要约收购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156、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157、培训合同研究

158、论竞业禁止

159、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160、虚拟世界商务交往中的法律问题

161、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之探析

篇4:法学本科论文题目

1、柏拉图法律思想研究

2、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研究

3、圣、奥古斯丁法律思想研究

4、托马斯、阿奎那法律思想研究

5、布丹的主权学说

6、洛克法律思想研究

7、孟德斯鸠“法的精神”学说的研究

8、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研究

9、西方自然法思想发展进程研究

10、汉密尔顿宪法思想研究

11、康德法哲学思想哲学

12、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研究

13、边沁功利主义法律观评析

14、梅因法律思想研究

15、比较德国历史法学与自然法学

16、孔德法律思想研究

17、埃利希“活的法律”思想研究

18、评析狄骥的连带主义法学

19、庞德社会法学研究

20、凯尔森纯粹法学研究

篇5:法学本科论文题目

1、论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2、论宪法的功能

3、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4、论宪法解释

5、论宪法的`惯例

6、论违宪审查制度

7、论政党制度

8、论我国的选举制度

9、论我国的自治制度

10、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11、论公民宪法平等权利的实现

12、论公民的集会、游行、权

13、论我国公民的监督权

14、论我国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

15、论我国选举程序的完善

16、论我国选举制度及其存在问题

17、论违宪审查的模式

18、论我国公民生存权的保障

19、单一制(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比较分析

20、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

篇6: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1、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2、论我国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

3、法律和公平正义

4、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职责

5、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6、司法公信力研究

7、公司合并与分立问题研究

8、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9、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及国际经济法之间关系研究

10、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11、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职责问题研究

12、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13、试析被害人谅解制度

14、反思“食品安全法治化”

15、近年来中国法治理念的重大变化与发展

16、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研究

17、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18、论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9、刑事职责若干问题研究

20、试论公司资本制度

21、监狱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22、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23、法律与理性

24、公司监视会制度研究

25、公司设立阶段法律问题研究

26、家庭教育缺陷与犯罪

27、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28、论刑法的解释(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或当然解释等)

29、中国非法律资源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与地位研究

30、商业秘密权的研究

31、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32、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

33、经济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34、试论公司章程

35、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36、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知识传统

37、律师公信力研究

38、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39、行政诉讼的举证职责

40、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41、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研究――从“计划生育”切入

42、非刑罚处理方法比较研究

43、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44、论人权与法治的关系

45、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46、见死不救事件的法理学分析

47、合同诈骗罪研究

48、论公司发起人制度

49、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50、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原则

51、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概念或地位)

52、论新闻自由及其限制

53、“无害透过权”理论与实践之发展

54、论立法的公众参与和精英参与――民意与立法关系的再思考

55、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若干问题研究

56、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57、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58、从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看中国行政法治的改革与完善

59、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0、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61、刑事判例研究

62、犯罪数额研究

63、研究尸体现象的法医学好处

64、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自然人权利潜力和行为潜力准据法确定的特点分析

6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66、试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制度

67、论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68、新形势下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69、再评“义务先定论”――以张恒山教授的观点为思考基础

70、论民本与民主

71、直接选举在人大制度中的应用

72、如何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个性是如何解决区际私法冲突问题

73、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74、乡村治理与现代法治

75、上访治理机制的法治化研究

76、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77、“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法理学思索――与邓正来教授商榷

78、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前提条件或主观条件或限度条件或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或特殊防卫权等)

79、论量刑的情节及司法适用

80、刑事职责研究

81、论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82、再评“权利本位观”――以张文显教授的学说观点为主线

83、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

84、论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85、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中国推行的可行性前瞻

86、论专利权的资料

87、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好处

88、刑事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适用

89、金融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90、试论公司分立中劳动者权益保护

91、受贿罪研究

92、环境犯罪的特点与对策

93、智力气质与犯罪的关系

94、风险的法律控制研究

95、论某某罪的几个问题(刑法分则中任何一个罪名均可)

96、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相适应原则或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97、结果加重犯刑事职责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98、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99、犯罪定义比较研究

100、论国际损害职责

101、“道”“理”与法律秩序

102、公司经理职责制度研究

103、论单位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或单位犯罪中直接职责人员的认定或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

104、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分析

105、《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106、国际商事仲裁诸问题研究

107、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

108、论罪名/法定刑的设置/法条竞合

109、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10、论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

111、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112、《乡土中国》中的法律思想研究

113、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

114、国有独自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

115、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评价

116、论罚金刑

117、我国刑法第条但书研究

118、电影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从某部电影展开(如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寻枪马背上的法庭)

119、上世纪年代以来中国“严打”政策的法理学思考

120、传统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影响(儒家马克思主义法律移植等传统)

121、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122、一人公司制度研究

123、民主法制进程中的中国乡村司法制度建设

124、帮忙犯及其刑事职责研究

125、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126、论财产犯罪的客体要件

127、计算机网络与言论自由

128、传媒监督与法治建设(能够从具体热点案例切入)

129、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

130、论死刑的存废与我国刑法的选取

131、“同命不一样价”案件的法理学反思

132、“强制引产胎儿”事件的法理学研究

133、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134、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问题

135、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136、狱内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137、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废止

138、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139、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职责的理论依据

140、共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141、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142、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好处

143、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44、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

145、刑罚体系研究

146、“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147、论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方针

148、民意与司法的关系研究(能够从具体热点案例切入)

149、如何完善我国涉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准据法规定

150、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51、论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

152、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53、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当今法制建设

154、性贿赂入罪问题研究

155、刑事政策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

156、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157、论不作为

158、风险社会与食品安全研究

159、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160、“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161、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162、论股东权

163、论法律职业

164、需要结构与犯罪的关系

165、论刑法的解释立场

166、古代中外战争法规则之比较研究

167、国际刑事法庭之管辖权问题

168、试论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

169、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

170、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171、受贿罪研究

172、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173、行政赔偿问题研究

174、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法理研究

175、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与对策

176、汉文帝除肉刑述评

177、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

178、“人肉搜索”中的公民权利保护

17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认定

180、“执法为民”的法理学研究

181、论违法性认识

182、对当前中国“法律人性化”主张的再反思

183、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84、中国慈善立法与慈善事业的发展

185、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86、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187、论法律文化中的西化问题

188、中国公民的结社权保障状况

189、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

190、企业管理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191、我国内地与澳门区际私法冲突研究

192、国际环境法中的几个问题

19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职责的范围

194、法治进程中的中国政体转型

195、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196、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197、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198、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199、当代中国“打黑行动”的法理学思考――以重庆打黑行动为例

200、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法理思考

201、武汉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202、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中止/既遂

203、暴力与秩序问题研究(如社会秩序中的暴力因素法治中的权力)

204、中外青少年犯罪比较研究

20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资料与定义

206、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07、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取

208、某一法律制度的实践状况研究(如当代婚姻法司法解释民国继承法当代某一物权制度,等等)

209、中国农村的法律控制与社会控制

210、试论我国有限职责公司制度

211、“欧盟一体化”的法理难题与好处分析――基于法律全球化理论的考察

212、城郊村城中村拆迁中的法理问题研究

213、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遭遇的“歧视”及其法律对策

214、论中国基层执法制度及其完善

215、论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

216、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研究刑法

217、论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218、论“禁些使用武力”原则

219、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220、法律与幸福

221、自杀案与他杀案的鉴别

222、乡镇长直选违宪决定下的基层民主发展

223、论紧急避险

224、经济规律与经济法

225、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26、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227、犯罪的犯罪学分类

228、反倾销及反补贴法研究

229、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230、论公司资本原则

231、行为后法律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

232、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233、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234、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35、文化教育改造罪犯制度的思考

236、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237、论中国法学教育制度(或论中国法学教育制度利与弊))

238、选取性执法研究

239、业主委员会制度研究

240、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241、网络犯罪研究

242、论执法权

243、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244、商业秘密在网络环境下的法律保护

245、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

246、中国官民矛盾对法律实施的影响

247、论不作为

248、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249、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原则

250、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251、城市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252、暴力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253、犯罪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254、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255、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

256、论网络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

257、试论清末的商事立法

258、林权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59、论动产的善意取得

260、被害人承诺法律问题研究

261、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国家法

262、论公民知情权

263、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

264、论死缓

265、法治礼貌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266、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

267、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及其法律确认与保护

268、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269、从国家预算的分配看农民权利的保障

270、联合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271、见义勇为事件的法理学分析

272、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

273、热点案件或事件的法理学分析

274、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

275、“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276、风险社会与公民安全权研究

277、论主犯/从犯/胁从犯

278、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79、试论法律人的担当

280、法科学生的就业状况与培养目标选取

281、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82、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与特点

283、司法独立如何应对媒体审判――民意与司法关系再反思

284、风险社会与国家安全研究

285、家庭教育缺陷与犯罪

286、论“安乐死”

287、集资诈骗罪研究

288、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代含义或实现方式等)

289、信访制度在中国法治中的价值定位

290、中南法学在中部发挥影响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291、论我国刑法中的缓刑/自首/立功/假释/累犯

292、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之比较

293、儒家法律思想评述

294、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295、计算机网络与言论自由

296、试论相邻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原则

297、犯罪人的犯罪学分类

298、论刑事职责年龄中的几个问题

299、独立董事比较研究

300、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301、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对策

302、论中国法律解释制度

303、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304、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

305、女性主义法学问题研究

306、论片面共犯

307、论“公平原则”

308、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309、论国际法上的'人权问题

310、论组织犯/实行犯/帮忙犯/教唆犯

311、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

312、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313、论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314、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315、公司董事职责制度研究

316、国家战争权的演进

317、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法治问题研究

318、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319、当代中国“扫黄打非”政策的法理学分析

320、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

321、暴力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322、农村土地制度的法社会学研究

323、社会学家的(某一)法律思想研究(如涂尔干韦伯马克思等)

324、女性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325、追诉时效若干问题研究

326、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327、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可行性研究

328、试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

329、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330、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331、作为法律的文学:从某部文学作品展开(如论语毛选老三篇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

332、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333、论共同过失犯罪

334、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335、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336、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337、论某某罪与某某罪的界限

338、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39、制度缺陷在中国社会腐败中的表现

340、试析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机制及立法完善

341、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

342、NGO组织在中国发展的制度空间

343、犯罪概念的犯罪学分析

344、未成年人刑事职责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345、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决定: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346、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347、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犯罪(或行为)对象

348、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

349、苏力《认真对待人治》一文的得失评析

350、论农村土地所有权行使中的民主问题

351、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352、主权理论的历史演进

353、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354、身份犯研究

355、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356、农村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357、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职责研究

358、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359、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

360、外层空间探索和利用中的若干问题

361、论国际私法法典化进

362、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问题研究

363、公司高官勤勉易于研究

364、论代位继承的性质和特点

365、国际环境法研究

366、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367、将未成年人职责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368、试论公司解散中的法律职责

369、信访制度的法社会学研究

370、论刑种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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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但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思考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取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个性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此刻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取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取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取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取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资料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资料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取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校园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分量与资料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取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取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国教授的《第三次勃兴―过错职责原则》,就是专门研究过错职责原则的专著,一个归责原则写了20多万字。题目好,写的再好,就是一个出色的作品。民法总论的题目很多,能够做很多选取。我原先想过的有民事主体、民事职责、诉讼时效,等等。但是如果选取是《意思自治原则》,这就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如果把这个题目做好了,不仅仅是成功的作品,而且对民商法的进步也是有推动作用的。本科生的选题就为宽泛,能够选取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全部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很好地斟酌,确定自己毕业论文的选题。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

来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选题相对较为容易一些。

那么,法学院的学生做毕业论文进行选题,要注意几个问题呢

第一,选题要小。

正如刚才说的那样,选题必须要小。只有选题小,才能够在有限的论文字数的范围内,做最大程度的展开,增加文章的容量和论述深度,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有价值。例如,如果用20多万字的篇幅,整整写了一部侵权行为法,那就是本科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各个问题都点到了,但是没有什么深度,没有学术上的价值。所以,写作毕业论文在选题上,更是这样。一篇论文,字数是有限的。本科生的毕业论文10000字左右,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30000字左右,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100000左右,篇幅都不大,容量并不多,如果没有很好的设计,很难写出有深度的东西。按照一般的写作规则,学术论文通常要说清楚一个问题,大约要8000字,要把一个问题说得很透,大约要10000字以上。当然,也有几万字的论文,那样的论文,要资料很多,质量又要好(长文章能够看一看我写的《中国合同职责研究》和《动物人格权之否定》这两篇文章,前者发表在《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上,后者发表在《法学研究》第5期上),否则,修改会给你那么多的版面吗此刻一般作者写的文章,10000万字的文章就很难发表了。多数给你5000字左右的版面就不错了。要在5000字的篇幅中,写清楚一个问题,要有多好的文字功力,是能够想象的。为什么此刻

有人写文章没有人愿意看呢就是又瘦又小,干干巴巴的,没有嚼头,看了头就明白尾。这样的文章,就是没有人愿意看。同样,毕业论文的题目也要选得小,在有限的文字中,尽力地展开,扩展它的深度和广度,文章才能够做好。

小要小得适当,与自己所要说的资料相适应。例如,要写一部20万字的“意思自治原则”,那就要下很多功夫,没有功夫,写不出来20多万字。但是,要选取大一点的,像“民法的基本原则研究”,要20万字,就仿佛差点意思了。文字不够,写出来的东西就会很平,没有深度。自己要仔细斟酌一下,根据自己的题目,掌握的材料,要与论述的深度相一致,这样就很好了。选取毕业论文的题目,更要注意这些,题目就更要小,能够用万八千字说得很透。即使是硕士论文或者博士论文,篇幅较大,但是题目也不能大。题目做大了,就做不到这一点了。有一个比较通俗的比方,就是刀越锋利,刀刃就越窄,好钢就集中在刀刃上了。写文章大概也是这样的道理。

第二,思路要宽。

题目小了,资料就要深。要想把文章写得深,只有思路宽,想的问题丰富、深远,历史的,现实的;横向的,纵向的;中国的,外国的;理论的,实践的;统统都要想到。

做一篇学位论文,上面这些问题都要思考到,思考得不周到,都会影响论文的质量。

当然,做不同的文章,要根据不同的资料对上述问题有所侧重。比如,写一篇法制史的文章,当然侧重的是历史的资料,但是要注重历史上的这种制度对现实的借鉴好处。写外国的东西,同样要注重研究对中国的借鉴好处。有一名研究生写的一篇论文,介绍的是美国的信托制度,历史到现实,说得很详细,说得也很好,但是没有写对中国的借鉴好处。这样,就仅仅是一篇介绍性质的文章,降低了文章的分量,充其量是将外国的制度、知识介绍到中国来。我提的意见是,如果结合中国的实际状况,研究信托制度对中国法律的借鉴好处,以及怎样借鉴,写得好,就是一篇很好的文章了。

二、选题的主要方法

我在给一些研究生讲法学论文写作的时候,谈到具体的选题,都结合自己的写作实践经验,给他们介绍我的具体方法。下面我介绍自己应用最多的三种方法。

一是“夹空”法。

所谓“夹空”,其含义,就是选题尽量在理论的夹空中选取,在别人都没有选取过的空间当中选取。在此刻的理论研究中,超多发展的是边缘学科,最引人注目。而且研究边缘学科最容易取得成功。在传统的学科中,也有这种“边缘”的题目。比较形象地讲,就是挨近的两个问题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这两个题目中间,还能够发掘出一个既与两个题目有联系,又与两个问题不同的题目。这就是夹空中的题目。选取这样的题目,我以前说过,就像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一样,是包打胜仗的战术,是包打天下的题目。我在部队的时候学过军事学。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批判尽管批判,但打仗是十分管用的。它的核心,就是攻击一处敌人,首先要选取一个点,作为主要的攻击点,然后再选取至少一个或者更多的“面”来配合,辅助进攻。能够试想一下,一个人,一个军队,如果腹背同时受敌,那他就只有一个选取:“跑”。所以说,“一点两面”是打的击溃战,不是歼灭战,但是确实如林彪所说,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夹空理论”也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应用于选题上,选得好,题目确定得好,文章就有了一半以上的成功率。

我在1987年写作《试论共同危险行为》这篇文章时,就是用的这种方法确定的题目。在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时候,我找遍了所有的文章,发此刻中国大陆学者的论文和专著中,都没有写过这个问题。其原因是,前苏联的民商法学界对这个问题根本就不重视。而在大陆法系,这个问题几乎是一个常识。因为是在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夹空中的问题,我就参照大陆法系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写出来这篇文章,就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此刻,很多法院判这种案件,都是引用我的文章中的观点,做出判决。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中,确立了这个侵权行为制度,这是在我的研究之后,转成了司法实践的现实。这是我很得意的一个研究成果。这是比较大的题目。再说小的题目。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没有人提到“霍夫曼计算法”和“莱布尼兹计算法”,到此刻,也只有在海商、海事案件的赔偿中,才应用这个规则。在二十年前,这两个概念还是十分陌生的,当时我问过很多人,都说不明白,甚至是大教授也不明白。我就想,既然这样,那这个问题肯定是一个夹空中的问题。我做了研究之后,写过几篇小文章,强烈要求在实践中采用。但是,这种国外的司法常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就

是得不到理解,到目前还没有在民法实践中采用,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写文章能够用这样的方法,选取专著的题目,也能够用这种方法。此刻的专著何其多,虽然精品不多,但是很多问题都有人论述到了。在选题的时候,要注意运用这种方法,选取最容易突破的题目,最好是没有人做过的,做起来,才有前途。写作毕业论文,根据自己的论文容量,选取夹空中的问题写作,是最成功的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能够看一看我写的《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这是一篇我很满意的文章,在《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得优胜,得到这一荣誉。这一篇文章,就是对人身自由权及其保护的题目,是以前从没有人写过的。我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个题目,并且把它做出来,能够说是成功的。这篇文章说的案件,就是我在文章中经常提到的张莉莉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件。但是,在对这个案件进行讨论的时候,我的意见却没有人支持,最后以侵害名誉权的案由结案。这一点也说明了“名誉权是一个大破筐,什么难理解的问题都能够装”的这个结论。最近我在人民大学和耶鲁大学联合召开的名誉权保密权国际研讨会上说了一个观点,就是“应当对名誉权开展一个瘦身运动”,就是要对名誉权进行减肥,使其名副其实。《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也是夹空理论的成果。

介绍一个选题资料,就是写作毕业论文是不是能够写人物。我们的法学毕业论文,一般都是论述制度,没有论述人物的。但是我想,写作一位学术人物,写出他的学术思想,也是很重要的选题。因此,我确定我的一位博士生,就写《佟柔民法思想研究》。我看是一个很好的选题。

采用夹空法选题,基础是能够找出夹空。这就需要有学术的修养。没有很深的学术修养,找不出来夹空。因此,在平时学习的时候,必须要注意搜集资料,掌握住研究防线的学术动态,才能够应用夹空理论选出自己的选题。

二是“综合法”。

我先介绍两种不适合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综合法就是对一个问题进行综合论述,综合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自成一体。在每年结束的时候,总是有学者对某一类的问题进行综述,指出一年来,这门学问取得了哪些进展,取得了哪些成果。这是最典型的综合法的运用。还有,在一个讨论会上,对那些讨论的问题有哪些意见,各种意见的根据是什么,综述出来,也是很好的资料。但是这种选题方法,不适合做毕业论文,因为毕业论文不准许写综述的文章。

还有一种运用综合法选题的方法,就是对某一个问题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综合研究,例如《某某问题三论》等,也是这种方法选题。这种选题方法,要对这个问题有较为透彻的了解,对研究的这些问题有明确的意见,确有新意。要明白,采用这种方法选题,仅仅是吃别人的东西是不行的,那样的东西是没有深度的。要记住,任何文章,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法选题,都要有自己的独到的见解。如果没有自己的见解,没有自己的独特意见,那就宁可不写。类似于“三论”、“几论”这样的文章,也不能应用于毕业论文的写作,因为毕业论文要有一个主题,“三论”就有三个主题,“几论”就有几个主体,不贴合要求。

三是“超越”法。

在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中,也能够选取大家都论述过的题目,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论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结论。我把这种方法叫做“超越法”。

这种方法与“夹空法”正好相反。夹空法是研究别人没有研究过的东西,包打胜仗。超越法则是对大家都说过的东西,说出比别人更高明的意见,超越前人的议论。这种方法选题有其难处,这就是要在研究了全部、所有的同类著述以后,才能够做出这样文章来。因此,用这种方法选题,写作时下的功夫就要更深。没有实力,用这种方法选取题目,做起来很艰苦。但是,在此刻,我国学术界的法律研究是很深入的,绝大多数的题目都被别人做过,要选取一个别人没有做过的题目,是很难的。大概在行政法和商法中,这样的题目还很多,但在传统民法、刑法中就很少见了。因此,在毕业论文选题中,超越法是经常用,当然也很难做好的一种方法。

运用超越法选题,首先要很好地看书,积累资料,掌握这一专题的来龙去脉,各家各派的学说观点,综合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看看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论,自成一说,自成体系,别有新义。如果有这个潜力,就能够选取这个题目。此刻的积累资料掌握学术动态,方法简单多了,上网、GOOGL、百度,等等,一搜,有关的论文就出来了。不像我们那时候,天天蹲在图书馆,一张一张地记卡片,没有多少天的苦读,选不出来好的题目。

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经常是运用这种方法来选取题目的。个性是选取做驳论的文章,更是要用这种方法,把要反驳的问题说透,然后提出自己的主张。我有一个老师,在讲课的时候,经常是批判了这个学者,再批判那个学者,几种观点都批判完以后,至于自己是什么观点,他说:“那还没有想好。”我反对这样做学问。但是也有人主张这样的做法也是必要的,因为不破不立,先破了大家的观点,然后给别人立论就打下了基础。还有一位老师讲课,每次都是“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也不对,“我的观点永久是折衷的意见”,即“折衷说”。这种说法也不值得提倡,然而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超越法的应用,但是是没有应用好而已。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能够看一下我写的《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这篇文章,发表在《法学研究》1995年的哪一期上,能够查一查。这篇文章就是用的超越法选题,对以往的这类学说都做了分析,提出了延伸保护的主张。从题目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能够成就一篇较大的文章,因而就写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制度中,选用的就是我的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这也是我的一个很得意的研究成果。当然也有人在批评,但是,这种观点的认识,总还是比以前的一些说法有所进步。

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毕业论文要求学生选取具有理论和实际好处的课题进行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要求选题立论正确、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论述清楚、文笔流畅,贴合规范的写作格式并同时到达必须的字数(5000字左右)。论文应是在调查研究、资料收集的基础上写出的、有独立见解的学术性文章。在写作过程中应尊重导师,虚心学习,严谨为学,诚实为人。收集资料、占有材料均要实事求是,摘录要贴合作者原意,不能断章取义,资料要注明来源。

论文选题基本原则

1、选取学科方向

学生能够在以下法学学科的二级学科下选取论文的具体方向: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法律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

2、选题的原则

原则是“兴趣+知识+资料”,在选题时要充分思考需要和可能;选题具有好处,包括理论好处、实践好处。个性期望学生透过做论文,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必须的实际问题;所选取的题目能够为专科毕业论文所包容,避免题目过大。

3、选取题目

学生选题时:结合本人工作和生活实际、结合课程学习,选取感兴趣的题目。对于学生结合自己的社会实践选取的论文选题,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学生在选题要注意避免:大题小做,选题陈旧。鼓励学生对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一些过于陈旧的选题,诸如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其预防;家庭暴力问题之我见;一些理论强度较深,不适合专科阶段学生写作把握的论文,例如我国物权制度研究;孔子法律思想探析等推荐学生不予选取。

篇8:法学论文

有关法学论文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任何法律制度都必然内含有一定的价值取向和目的诉求。研究诉讼时效制度为何而生、有何种价值和功能,以便更好的从根本上对诉讼时效制度加以完善。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应用范围

大陆法系理论根据权利的作用不同而将权利分为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及请求权。那么诉讼时效适用于哪种类型的权利,即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问题。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针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研究分析,并与其他国家相比较,寻找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不足和弊端,有助于立法的完善。 根据上述研究对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内容简单、制度缺失、体制分散、规定不尽合理等缺陷和不足提出建议。

前言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中国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民法通则规定的除外。”这表明,中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只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中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首先有必要弄清请求权的来源和作用,以便更进一步讨论。前面说过,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请求权可以因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亲属关系、或者继承关系而产生。请求权在民法中是一个涉及到适用面很广的法律技术上的概念。《德国民法典》所采用的请求权的概念是由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提出的,为的是在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用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温德沙伊德认为,私权利是第一位的,而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实现的可能是第二位的,诉讼程序的任务在于,当诉讼前就已具有的实体法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引起争议时,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这个权利,并使它得以实现。从德国民法的立法倾向来看,其所规定的请求权主要是从实体法的功能上来考虑的。但是,不论德国法学家们提出的“请求权”概念,还是德国民法典采纳的请求权概念,在理论上以及在民法典的规定上都有双重的意义和功能。就如上述所说的,请求权在民法中是一个涉及到适用面很广的法律技术上的概念。它不但表明了一种实体法上的地位,同时也表明了一种程序上的功能。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指出,根据案件事实,起诉人可

以提出什么样(实体法)的请求权。审查的人必须对能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全部请求权基础予以审查。为了使给付之诉能够实现,并在以后能得到强制执行,原告必须通过一个实体法的请求权阐明,他的诉讼上的请求是有理由的。原告具有这样一个请求权,他至少可以有这样的可能性,即他可以通过提起一个给付之诉而使请求权得以实现。《德国民法典》对债权在债权法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如果请求权没有什么特别的特点,或法律没有对它进行特别的规定,对它们可以比照适用《德国民法典》中有关债权的规定。 权利是大陆法系私法的基本核心概念之一,权利的学说也经过法学家们长期反复研究和争论,德国学者萨维尼和文德赛提出了意思力或意思支配说,认为权利是个人意思自由活动或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即意思为权利的基础(意思说)。耶林继而认为,此项意思力的赋予旨在满足特定的利益,即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利益说)。其后,学者结合上述二种观点,认为权利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这是目前对权利这个基本概念通行的.学说。这个权利的概念可以说只是一个“开放式概念”或者说是一个“框架概念”。

根据对这个概念的理解,一个有效完整的权利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特定利益”,一是“法律之力”。如

举买卖契约为例,买受人得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得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此处的标的物、价款即为“特定利益”。所谓“请求”即为法律之力,这种“法律之力”是指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这种力量可以支配标的物、亦可以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即法律之力是由法律所赋予,其行使须有法律上的依据,非得由当事人恣意行使,否则便构成权利滥用,应该承担法律上的不利益。 根据现在通行的学说,权利系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项要素所构成,法律之力指的是权利人支配标的物、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这个法律之力就债权(相对权)方面来说指的就是请求权。在这个通行的学说下,作为法律之力的请求权与债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设立时效的目的和理由是为了维护既存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成本,以及起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也就是说,设立时效是在私权保护方面与社会的大利益作利益衡量之后,以牺牲一定程度的公平正义(私权利)为代价保护社会的大利益(即既存秩序、交易安全、降低成本)。因此,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违背民法时效制度的本质和市场经济的要求。

根据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提出的请求权的内涵本质来看,是为了在请求权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用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从温德沙伊德的观点来看,请求权指的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至少在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在使用请求权这一基本概念时,所指称的也是如此,大陆法系现在通行的学说也是如此。所以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才把请求权写进了作为实体法的民法典。

中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们论述请求权时,继受了德国理论,实际上主要是从请求权在实体法的角度来论述,忽略请求权在程序上的功能。请求权首先当然说明了一种实体法上的地位,但同时它也表明了一种程序上的功能,诚如拉伦茨所指出的:“这个概念不仅表明一种客观(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也表明一个特定人针对他人的特定请求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和执行,《德国民法典》的请求权的概念就是如此尽管请求权时效的实际意义在程序中更为明显,但民法典仍然是将请求权时效作为实体法的制度加以规定的,这样一来,就使以诉讼法的观点来考虑程序问题的重点转移到实体法的考虑上来。”非常遗憾的是,包括德国、台湾地区以及中国的民法学者们,对请求权进行论述时,大多数并不对这一明显的具有程序法上功能的请求权的意义作出深入的探讨,以致造成理论和实践中的脱节和混乱的状态。

无论是《德国民法典》还是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 ,对于请求权的反对权――抗辩权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应该是请求权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只从请求权这一单一的角度,无法说清请求权本身。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应用范围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

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

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立法缺陷 1、关于诉权消灭主义。诉权是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理论之一,根据通行的学说,诉权包含有公法上的内容这是无疑义的,因此,采用诉权消灭说毫无根据,即使实体权利(私权)消灭,诉权(公权)也并不因之而消灭,因此,采诉权消灭主义并无其理论根据。

2、中国民法已引入了请求权这一基本理论,诉讼时效针对的对象是请求权,如果说诉讼时效也涉及诉权的话,主要针对的也只是请求权上具有的程序功能上的部分,而且其不须通过诉权这一民诉法的基本理论来说明。

3、诉权本身的概念尚未有统一的认识,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尚存在很大的争议,因此,以一模糊的诉权概念来试图清楚地呈现另一概念即请求权概念的方式并不可行。

4、从立法的角度讲,民事诉讼理论上的诉权与(实体法)的请求权虽然有一定内容的相同,但是民事诉讼理

论上的诉权更无法代替(实体法)请求权这一概念,无论从诉权和请求权的内容来看、还是从诉权和请求性质以及功能来看,它们之间均无法相互代替。

理论缺陷

1、其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权利的基本理论发生冲突,即当权利的构成要素之一――法律之力消灭后,意味着权利的另一要素――特定利益即无法通过强制执行力予以实现(即使在相对方不主张抗辩的情况下也应是如此)。如此一来,则权利人的主张(尤其是起诉)就变成无实体法的支持,即使相对方不抗辩,根据其基本理论,则法院自无支持的必要,势必又回到诉权消灭主义的老路来。即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权利的基本理论之间产生了相互矛盾的现象,无法调和。

2、请求权基本理论与立法之间的矛盾。根据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债权是请求权产生的基础,而且请求权既具有实体法的功能(债权的功能),又具有程序价值上的功能,将其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是把其考察重点从程序功能转移到实体法范畴上而已,但这不意味着请求权的程序功能消灭。

综上所述,采用抗辩权发生主义比诉权消灭主义更接近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观,但抗辩权发生主义

的基本理论和立法规定有必要对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技术进行调整,理论上的主要思路是:

1、由于请求权包含有客观上(实体法)的权利和程序价值上的作用、功能。因此,请求权不能因时效而消灭,即使将请求权规定于实体法中也应该如此。

2、从规定请求权这单一的角度,改变为同时规定请求权的反对权即抗辩权,即请求虽然不因时效而消灭,但经过若干期间后,立法上可赋予请求权的反对权(抗辩权)强大到足于对抗请求权的效力。

3、经过上述对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上的校正后,可以避免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权法学类论文利的基本理论产生冲突,同时也可以避免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规定上的矛盾。

4、从社会伦理价值的角度来考察,诉讼时效的设立本来有违人类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有必要在时效的法理以及规定上调和其与公平正义原则之间的矛盾。 立法的完善

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稳定社会关系;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法院能够收集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以正确地处理案件。

我国刑法确定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促使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律的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进行追究,对行政

诉讼而言则是享有诉权的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权将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告上法庭。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对于行政诉讼而言这一立法目的同样存在。

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没有使用“诉讼时效”一词,而是使用了“起诉期限”一词,规定经复诉的,应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3个月。 根据我国的诉讼立法和十年来行政诉讼的实践,应当将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进一步完善,至少作以下五方面的修改;一、使用诉讼时效而非起诉期限的法律术语;二、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诉权,将现行应经复议的在15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在3个月内起诉的规定一并规定为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作有关的司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并规定已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证明责任应当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四、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法律又没有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期限的,当事人可在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提出请求2个月后即

可提起诉讼,此种情况应当认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是一种持续状态。但最长应在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提出请求之日起5年之内提起诉讼;五、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笔者认为:应(1)明确提出要求的方式及对象,如可通过口头、书面、邮寄、第三人转达等方式向债务人提出权利主张,该主张既可向债务人直接做出,亦可向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等提出。 (2)明确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义务人对权利人的同意履行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对权利人或是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均应认定构成同意。

篇9:法学论文

最新法学论文

摘 要:毕业论文写作与辩论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首要环节,是对学生理论与实习联系才能的归纳练习和首要考量。毕业论文作业在查验毕业生把握常识状况的一起也是对我系教学教学质量的查看。法学系自建立以来,在六届毕业论文作业的安排预备中,毕业论文办理准则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标准化到精细化的老练进程。作为法学系教学秘书,一向留意不断发现疑问、总结经历探索非常好的办理方法。

关键词:法学;毕业论文;标准化

毕业论文是全面查验大学生在高级教学期间全体学习效果和才能培养状况的首要教学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认识、进行科学研讨根本练习、进步归纳实习才能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行代替的效果,也是学生运用所学专业常识凝练成习惯社会发展所需归纳才能的首要教学进程。

一、准则文件的起草与修订

1.标准办理准则

为标准毕业论文办理,自毕业论文作业伊始,初次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毕业论文手册》。几年来,对于该手册在论文办理进程中发现的各种疑问进行了多次修正。学院进一步清晰了院、系毕业论文二级办理作业机制。经过重复交流与调研,帮忙教学部完结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规划(论文)作业的'办理规则》。在帮忙修订的进程中,吸取了各专业毕业论文(规划)作业的宝贵经历,一起与法学专业实际状况相联系,使得规则愈加合理,简化冗杂的作业流程的一起加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

2.修订写作格局

在标准办理准则的一起,对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标准进行了调整。为此多方查找材料进行调研,借鉴朋友院校的办理经历,联系法学专业的实际状况,安排辅导老师进行讨论,帮忙教学部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规划(论文)写作标准》,并联系法学系实际状况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标准实施细则》。

二、标准流程办理

1.合理安排论文作业时刻,举行动员会

依据学院对毕业论文作业的全体请求,从每学年榜首学期末开端,提前制订好每一届毕业论文作业的方案安排。举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作业会议,安置本年度毕业论文作业时刻安排与请求。举行学生动员大会,加强对学生端正学风教学,着重论文作业的首要性以及论文写作标准和格局请求,使学生真实进步对论文编撰的首要意义的了解,自觉遵守学院有关准则请求,仔细参与实习,并联系专业常识的学习和社会实习,努力进步自个的专业归纳才能,高质量地完结毕业论文。

2.选题的申报与批阅,保证标题质量

在毕业论文作业选题的预备期间,按辅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研讨方向,拟定论文标题供学生自立选择,一起也能够依据学生的实习条件和实习案例及社会热点疑问,鼓励学生开辟思想,自行拟定标题,并经过选题批阅的程序,对初拟标题进行重复修正,做到一人一题,请求毕业论文研讨方向能够与学生的专业愈加贴切,实在做到论文选题的标准化办理向分类化辅导的改变,提高论文内涵质量。

3.辅导进程监督

在毕业论文作业进行进程中,依照法学系毕业论文作业方案安排及时进行监督和办理。分为前期、中期、后期进行查看,前期首要查看辅导老师的到岗状况、开题状况、材料查阅的状况。中期对于老师的辅导进程进行监控,查看辅导进程记载,学生完结状况及存在的疑问。后期查看毕业论文质量、安排评分及分组评阅。

4.毕业论文格局查看、评阅和辩论

在毕业生实习返校以后,搜集各种管控表格,对每一名同学的论文初稿进行格局查看,在总结历届学生辩论经历的根底上,对于每一名同学指出辩论窍门和主张,为正式辩论打下了杰出的根底。在正式辩论前,做好预备作业,成立辩论委员会,清晰辩论时刻、辩论场所及有关材料的预备,举行辩论分工会,保证辩论顺利进行。

三、标准档案办理

毕业论文作业完毕后,仔细收拾有关电子档案材料,做好纸质版材料保留作业。将学生论文、材料装入档案袋,存入档案室备检。依照请求对论文作业数据进行收拾剖析,填写天津市一般高级学校毕业规划(论文)作业调查表,做好毕业论文作业总结,所有档案聚集成册以备教学部查看和教委一般高校本科毕业规划(论文)办理互查作业。

四、建立效劳认识,保证作业顺利完结

毕业论文办理是为了非常好地完结我系毕业论文作业的效劳性作业,内容琐碎,冗杂。在作业中需求不断加强效劳认识,加强各方面的交流。为此我建立了论文辅导小组分组联系表,指定学生组长担任,定时与学生组长以及辅导老师交流,尽早发现疑问和处理疑问。为毕业论文作业的顺利进行供给了有力的保证。

五、总结与反思

在每届学生毕业辩论完毕后,仔细总结本届毕业论文作业中的亮点与缺乏,发现疑问的一起,对于这些疑问提出合理化的处理对策,将主张和定见上报教学部以便于上级部门对我系作业整改的监督,为下一届学生的毕业论文作业打下杰出的根底。

篇10:法学学年论文

法学学年论文

论文摘要 刑事申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它也是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最后救济手段。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在纠正冤、假、错案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走刑事申诉途径,但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不足也逐渐突显。本文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例谈谈刑事申诉的现状,针对案件申诉率高等问题分析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降低申诉率的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 刑事 申诉 当事人

从至今,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9件14人,不立案书面审查的4件6人,立案复查5件8人,其中,204件6人,1件2人,1件1人,至今3件5人,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值得关注。

一、刑事申诉案件基本特点

1.从申诉类型看,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较集中。从至今,该院受理的9件刑事申诉案件中,就有8件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8.9%。

2.从申诉主体看,以原案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为主。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代理律师等多种主体。但四年来,该地区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体以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为主,其中原案被告人提出申诉的2件,被害人提出申诉的2件,被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5件,这三类人均是与审判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判决结果影响着其的直接利益。相对来说,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代理人申诉极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滥申诉以及申诉难等一系列问题。

3.从案情看,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较为突显。造成人身损害的申诉案件占全部申诉案件的88.9%,其中,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的3件,因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死亡的3件,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的1件,xx的1件。由此可见,对于居民人身健康和生命权的重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进步而不断提高。

4.从申诉结果看,复查存在一定问题的案件比例不高。经过对申诉案件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复查或初步审查,申诉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诉的6件;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1件;移交本院公诉科,建议抗诉或补充起诉的2件,占立案数的22.2%。针对复查存在问题比例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司法水平以及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在不断地提高,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由于申诉主体过于宽泛,申诉主体普遍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水平不高等一系列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刑事申诉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1.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法律意识增强。随着我国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特别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宣传周的深入开展,以及新闻媒体对“冤假错案”的频频报道,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法律不仅是打击犯罪的`工具,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

2.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失偏颇。例如,被告人石某无证驾驶,忽视路面安全,撞倒张某的父亲后逃逸,造成张某父亲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法院在法定刑内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某受传统“杀人偿命”思想的影响,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怎能与一条人命对等,法院量刑畸轻,因此提出申诉。由于申诉要求主体宽泛,申诉理由简单,固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给了更多的人有更多申诉的机会,但是其存在问题确是不容忽视的,不仅造成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而且导致司法资源大量浪费、司法权威受到损害。

3.刑事申诉无理由、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成本低。诉讼要计算诉讼成本,在我国现阶段,几乎绝大部分的案件均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导致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繁多,基层法官工作量大,在如此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下,将不可避免的有所疏漏。此时上诉审法院便成为最佳的纠错机构,但是由于诉讼经济原理,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即一件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现实中,我国仍然存在着司法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司法权威性不强等现实因素,因此我国现行法律给予了当事人以及其他认为案件判决存在问题的人员一个可以提出质疑的机会,实行了申诉制度。因此现行法律对申诉理由、申诉时间及申诉次数都未作适当的限制,也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申诉人来说无疑是成本低的救济途径,因此大多数申诉人都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寄望通过申诉获得法律的帮助。

4.监督工作机制繁琐。启动再审程序繁琐,须经过控申部门复查、公诉部门审查、检察委员会讨论等环节,往往会出现部门意见不一致,制约了监督职能的行使。程序的复杂以及过于繁琐不仅会限制公民实体权力的行使,也会使得行政部门互相推诿,尸位素餐,行政工作效率不高更有甚者,可能会出现钱权交易,污染腐蚀我国公务员队伍,妨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共同进步与发展。

5.全社会总体量刑偏轻,必然引发被害人一方不满。现阶段,法院从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在量刑上普遍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加强教育感化,我国刑法也确定了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处罚原则,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刑法最初确立的“同态复仇”原则有了很大的改编于提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公民普遍法律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与领悟不强,再加上司法权威性不足,使得被告人与受害人这一利益的矛盾体时有冲突,对被告人量刑偏轻,自然会引起受害人的不满,从而提出申诉。

三、对策与建议

第一,完善刑事申诉的工作机制。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和期待。因此,检察机关要在完善刑事申诉的工作机制,提高法律监督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申诉工作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对原案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分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加强办案程序的公开,增强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避免申诉人反复申诉,久诉不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息诉机制贯彻办案始终。新形势下的刑事申诉案件,往往关系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的切身利益,对已生效的决定或判决裁定存在质疑和不满。因此,复查工作不仅要依法处理,还要注意息诉罢访,防止反复申诉,到省进京,非正常越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因此,我们建议把释法说理贯穿于办案过程的始终,坚持“两见面”制度甚至“三见面”制度,与申诉人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的申诉人,给予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生活困难问题,促使申诉人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三,明确刑事申诉理由、期限和次数。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申诉的理由、时间和次数,申诉人不管申诉理由是否正当,理由是否充分,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无数次申诉,导致泛滥申诉,反复申诉,申诉质量不高,甚至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也给申诉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和物资的损失。因此,我们建议明确刑事申诉的理由、时间和次数。首先,申诉理由方面,申诉人必须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案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存在矛盾,或适应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司法人员有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其次,申诉期限方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可以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为当事人提出申诉,被告人可以在刑罚执行期内至刑满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最后,申诉次数方面,不得超过两次。无正当申诉理由、超过期限或次数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

第四,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素质。检察人员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践行者。检察机关要提高法律监督水平,树立法律监督权威,就必须有针对性,讲究实效地加强检察人员的刑事申诉专业培训,实行经常培训和定期集中培训相结合,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水平,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四、结语

刑事申诉制度从根本上是为了纠正司法错误,给申诉主体提供一项最终的解决途径,但是由于该项制度正处于不成熟、不完善的时期,再加上我国法律对此规范不足,此项制度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我过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进步,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该项制度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篇11:法学论文

阐释论网络经济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的范围不再是传统作用上的概念。

网络经济作为更简单快捷的存在,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更多的方便和可能,同时为一国的经济带来巨大的生机与活力。

市场上的经营者采用各种手段来获取更大的利润就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就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还属于比较薄弱的环节。

本文将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理入手,对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进行分析,对比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特点,对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提出倡议。

希望对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有所助益。

关键词: 网络 经济 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制

网络是柄双刃剑,它可以给一国经济腾飞带来机遇,但是对于网络及法律环境尚未健全的国家而言则是一项挑战。

信息时代,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主体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是值得引起关注的。

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则,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环境,有助于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理由,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维护网络市场的正常秩序,从而推动我国网络产业和市场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原理综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机会有限、交易优劣势转换瞬息万变,竞争无处不在。

市场主体为争夺交易机会、占据交易优势而使处于不断地竞争之中,并力图在各种竞争之中取胜,因而形成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

竞争被认定为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有序的竞争能够促使生产者改善产品质量,使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为消费者创造更好的消费环境。

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指出,人类社会由于社会分工不同,不同的社会主体各自有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因而竞争不可避开。

显然,良性的、正当的竞争对于市场的发展能够起到推动的作用,但是任何机制都存在两面性,经营者的最终目的在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商业主体会寻找各种途径采用各种手段以降低竞争成本,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

如果缺少法律的约束,不正当竞争便顺势而生。

我国在xx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所有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均被视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交易的方便快捷使之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枝新秀,网络市场也越来越受到经营者的重视。

但不容忽视的是,网络本身所提供的只是一种虚拟的环境,交易双方不能完全了解对方的信息,更容易产生网络不正当竞争现象;

而在网络经营者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同时,无形中对其竞争对手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或破坏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或扰乱正常的网络经济秩序,抑或侵犯同业的商业秘密,对其经营造成不良后果等。

诸如此类活跃于网络大环境之中,或以即时通讯工具为媒介,或借购物、搜索等平台以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违背商业道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被称为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

同传统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相比,网络竞争虽然产生于虚拟的环境之中,但是由于关系到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的关系不变,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一样具有约束力。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分析

网络不正当竞争形式多种多样,并且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推广呈现出更多的情况。

对比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出以下特征:

1.开放的网络市场为不正当竞争提供条件,使其隐蔽性更高,更加不易被察觉。

从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环节不难发现,买卖双方可以互相不了解,交易几乎可以完全在虚拟中进行,

因而经营者可能有意隐瞒其经营项目中存在的缺点和自己所处的劣势,过分夸大其优势,甚至有些不良商家会利用专业技术手段有意蒙蔽消费者从而侵害了其知情权。

而消费者也只能在事后要求补救,完全处于被动。

对其他网络经营者而言,通过恶意入侵他人信息管理系统侵犯商业秘密、注册虚拟用户编造流言以破坏其他企业形象、网页抄袭等行为都会给经营者带来难以预期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此时网络特有的虚拟环境便给不正当竞争者提供了更安全的条件,使其能够隐匿于偌大的网络环境之中,难以被人察觉。

2.网络不正当竞争现象一旦成型,不良影响将迅速蔓延,波及范围广,后果严重。

众所周知,Internet得以广泛应用的一大理由在于它在信息传递方面的方便及时,及时的信息传递简化了市场主体的信息交互过程,但同时也为不正当竞争不良结果的迅速传播奠定了基础。

据相关资料显示,xx年全球互联网用户数量突破30亿,其中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32亿。

就20腾讯QQ与奇虎360的客户端之争来看,虽然只有短短几天的“白热化”焦灼,对双方损失却是不言而喻的,同时也损害了两家公司数以亿计的用户的利益。

3.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虽然网络不正当竞争仍然隶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但是因其处于网络这一特定的环境之中,很多市场规则不能对其形成良好的约束。

法律上的漏洞便可能给无良竞争者以可乘之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合法权益。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网络经营者。

网络不正当竞争与传统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的最大差别在于该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在网络中从事项目经营或提供营利性服务以获取利润的互联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只能是经营者而不能是消费者,因为只有经营者的行为才能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的行为不仅不会对经营者构成伤害,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消费行为还能刺激经营者改善其经营管理理念,推动网络环境的进一步完善。

2.客体是正当竞争的网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经济秩序。

网络经营者为了利润最大化,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排挤对手以获取利益,直接侵害了其他正当竞争者的利益,从而减少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这一系列不正当竞争也对社会的经济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3.网络经营者采取了不正当的违法的竞争行为,并对客体造成经济、名誉等方面的损害。

不正当的网络竞争行为破坏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是违背网络商业道德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的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指出,假冒仿冒他人的名称、商标,损害商誉,虚假广告,垄断经营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网络经营者采取以上行为以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会对正当竞争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二、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缺失

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很大部分来源于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的制定到目前已经经历了20个年头。

面对我国经济状况飞速发展、经济社会不断转型的目前状况,《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显现出不容忽视的滞后性,不再能够完全满足规制网络竞争的需要,有效的规范网络竞争行为。

(一)立法不足

1.一般条款的缺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列举了由该法第二条具体化来的11种较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很多专家学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只能看其是否符合这11种具体行为,至于第一章第二条中提到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以及“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则被认为对司法机关而言是一般条款,而对行政机关则不是一般条款,不能由此对经营者要求民事赔偿。

篇12:财税法学论文

财税法学论文

【摘要】

伴随着财税法在经济法中的凸现,财税法学逐渐为学者和政府所关注,而坚持权利义务这一基本线索并辅之相关知识的学习才是财税法人才培养的关键。由于传统法学教育弊端所致,引入案例教学可以有效改进财税法教学,并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提供给学生必要的实践机会以保证财税法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的培养。

【关键词】财税法 权利义务 实证分析

【正文】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 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著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 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注释】

[1]汪太贤、艾明著:《法治的理念与方略》,中国检察出版社(引论)。

篇13:卫生法学论文

有关卫生法学论文

试述如何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摘要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针对特定客体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基础

正文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卫生你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参与人在法律地位上即存在平等性,又存在不平等性。一方面,在除卫生管理以外的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由于卫生活动的专业性,在意思表达上,即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主体也达不到完全的真实、一致,表现出不平等性。 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确认和保护。它以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确认为形式,以实现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保护实质。 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促进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是其根本目标。 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必然主体。其它各方参与人因卫生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不同而有所不同。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缺乏其中任何一要素,该卫生法律关系就无法形成或继续存在。主体:即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公民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内容:即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卫生法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卫生法律义务;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与人身紧密相关的其它利益。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卫生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遗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它包含三层含义:

(1)权利主体有权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2)权利主体有权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自己的某种利益;

(3)权利主体有权在自己的卫生权利遭受侵害或者义务主体不履行卫生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卫生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它包含三层含义:

(1)义务主体应当依据卫生法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权利

主体的某种利益;

(2)义务主体负有的义务是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对于权利主体超出法定范围的要求,义务主体不承担义务;

(3)卫生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或者不适当旅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特征是:1,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2,是由卫生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3,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 通过对卫生法律关系的梳理,可以看出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多层面的、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医疗卫生宪法法律关系表现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现代国家应当构建起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医疗保障体系,从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 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表现为卫生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的关系,但鉴于卫生行业的特点,这又是一种不完全平等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既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有监督与被监督,以及救济等关系; 医疗卫生刑事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公权力对医疗卫生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制裁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是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必要补充。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篇14:法学理论知识论文

法学理论知识论文

摘要:针对几十年来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严重脱节,以及人们对理论“无用”的抱怨等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认为,法学理论自有其实践品格,它与法律实践之间具有同一性与互动性。这对于谋求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发挥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促进我国法学与法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学理论论文发表

一、当代法学理论的评价

当代各家法学理论皆有两个共通的特点。其一在于当代法学理论的普遍趋势在于以各种形式强调其理论的实用性,解决问题时的有用性。其二在于当代法学理论都是在法制的缓慢前行无法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并造成大量冲突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以上两个共同点使当代法学理论普遍存在三个缺点。一是理论产生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二是理论的生命力不强。三是由于存在将其他学科的理论引入法学的趋势,导致学说之间彼此的方法基础差异过大。整个法学理论界纷繁复杂,系统性极差。

二、新实用主义法学

由于当代法学理论存在以上缺陷,因此需要一个包容性极强的学说来汲取各个学派优点,且需要一个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学说来统一庞杂的法学理论界以使法学的实用性更加凸显,以使法学更好地向前发展。基于此,我认为以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为基础的发展,同时借鉴国际私法理论中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的理念来构架一个新的理论――新实用主义法学来作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方向,可以弥补现有学说的诸多不足。

三、新实用主义法学的理论分析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运用

我认同边沁功利主义中“幸福”利益最大化的思想。他认为“共同体成员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共同体的最大利益。”但我并不认同边沁所谓“趋乐避苦”即是幸福。我们应赋予幸福以法律含义。法最重要的两个作用在于治理社会和定纷止争。但法在处理这二者关系时经常顾此失彼,这也正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的互争之地。因此“幸福”利益最大化应是法对这两个作用的边际均衡,即法如何在治理社会和定纷止争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以使法得到最佳实践,稳定社会秩序的同时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即使法的实用性最大化。这便是我所提出的新实用主义法学的最高价值追求。

(二)霍姆斯实用主义法学的运用

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可以将这一最高价值追求和具体社会状况及其他法律问题结合起来。我认同霍姆斯关于经验和“潜规则”在具体案件中的决定作用大于逻辑的观点。“霍姆斯这里所说的经验是指法官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他的“潜规则”是指法官们对公共政策的直觉、对具体问题所持有的偏见等。诚然,在具体的法律问题中,教条式的法律解释会将处理结果引向荒谬。为了赋予法律适用以旺盛的生命力,必须引入经验和“潜规则”去矫正不适宜现实社会的旧理论。为了使具体案件得到适当的判决,必须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必须赋予法律条文以适应社会发展的灵活的法律解释。霍姆斯的学说弥补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强硬秩序性所带来的法律僵化。并且,“霍姆斯反对逻辑,主张经验在法律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之所以如此,是为了使审判方式能够更好地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如前所述,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是目前法学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这是霍姆斯实用主义的最务实之处也是我之所以认为当代法学理论要以实用主义为基石的最佳论据。但霍姆斯并未指出如何运用经验,在面对法律问题时,经验可能转化为臆想,得不到普遍的认同,最终造成纠纷扩大化。那么便无法实现我所提出的新实用主义法学的价值追求――治理社会和定纷止争之间的边际均衡。因此,我们需要在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继续寻找出路。

(三)凯弗斯“结果选择说”的运用

我认为可以在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私法理论中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的理念,用以确定在具体的法律问题中应如何选择经验,确定经验。凯弗斯认为“冲突问题的解决,应当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我认为这一理论可以在整个法学理论中融会贯通的运用。既面临一个法律问题时,首先应当区分此问题与彼问题的区别。接着将可能用于这一问题的法学理论、法学研究方法进行比较找出适宜的学说。这样,我们可以将各种引入其他学科知识的法学理论囊括其中,以此丰富自己学说的内涵也为其他学科在研习法学问题时找到一席之地。不仅如此,我认为还要进行下一步的充分考虑,即评价各种学说的使用可能会产生的结果。我们要选择最能达到新实用主义法学的最高价值追求的学说来进行运用。

简而化之,新实用主义法学的核心思想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追求价值最大化,追求最佳实用性。从而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中不断确定法学的位置,从而在面临日益复杂化的社会问题时果断找到适宜解决问题的法学方法。这样,新实用主义法学不仅可以起到包容并进的作用,还能延长学说的稳定性和生命力,可谓弥补当代法学理论中普遍存在的极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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