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的起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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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微笑娅馨”参与投稿,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学论文的起草论文(共15篇),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法学论文的起草论文

法学论文起草,就是在已掌握的材料基础上,按照论文提纲的框架,写成一篇法学学术论文初稿。起草,就是狭义上的写作,亦即论证论题。起草在整个写作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在:1.起草,能把自己欲论证的问题,写成一篇法学学术论文草稿,并使其初步固定下来。2.起草如同“一朝分娩”,能使科研工作草创初成。这比在收集资料、编制提纲那个“十月怀胎”阶段的工作又前进了关键性的一步。

(一)起草必须对论题进行充分、有力地论证

所谓论证,就是对论文的中心论点进行说理的证明。古人云:“君子学以聚之,问以辨之。”做学问和写论文就是要“聚”、要“辨”。“聚”,就是收集资料;“辨”,就是分析、研究、起草的过程,就是提出论点、论据和运用论据进行论证的过程。提出的论点,应当符合正确、严密、鲜明、集中和深刻的要求。提出的论据,应当符合真实、典型、恰当、新鲜的要求。进行论证应当符合讲透道理和使“据”与“证”有机结合起来的要求。

(二)在进行论证过程中,可采用事实论证、事理论证、比较论证和因果论证等形式

1.事实论证。所谓事实论证,就是运用客观事实资料作为论据而展开的论证。它是常用的、简便而又准确的论证方法之一。事实论证过程中,可采用夹叙夹议、纵横并举、点面结合、连续排比、优劣对比、有总有分等方法进行。事实论证的一般要求是:既可以用重大的客观事实、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典型案例等,也可以用平凡的客观事实(如一般事例、案例、数据等);应尽可能选择运用人们知晓的客观事实;事实材料应力求新颖,富有说服力。

2.事理论证。所谓事理论证,是指运用经典著作中的基本原理、生活中的道理、哲理或名言等作为论据展开的论证。事理论证可用一般的事理论证(讲清道理)和引证(引证经典著作中的论述、格言、成语、警句等)两种方法。采用事理论证应当注意做到:思想敏捷,说理透辟;引证的内容准确、典型、恰当和自然,能点石成金。

3.比较论证。所谓比较论证,是将甲事物与乙事物进行比较的一种论证方法。比较论证常用的有类比论证、对比论证和差比论证三种类型。(1)类比论证,是指把本质上有相同或相似点的同类事物进行比较,通过已知的甲事物的某种属性推导出乙事物亦具有这种属性的论证方法。采用类比论证的要求是:用以类比的事物必须同属一类事物;同类事物相比,必须有本质意义上的相同点或相似点。(2)对比论证,是通过对两种对立的事物的对照分析来进行说理的方法。它是人们经常采用的说理的方法之一。对比论证可采用横比和纵比两种。“横比”,就是横向比较,即将相互对立的这种事物与另一种事物或一事物的这一方面与另一方面进行对照比较,以达到分辨是非、褒贬好坏、扬善抑恶的目的。“纵比”,即纵向比较,是通过对某一事物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情形的对比分析,以揭示事物现实与历史的矛盾的论证方法。横比和纵比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对比的着眼点,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论证社会主义的法律或某种法律的优越性时,可以采用对比论证中的纵比方法。(3)差比论证,是通过具有差异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事物进行比较分析,以论证论题的方法。采用差比论证时应当注意:既看到它们的相同点,又看到它们之间的不同点;在差异比较分析中,着重点放在不同点上;为充分揭示出差异点,应当善于从不同方面去发现差异点。在比较中国法律与外国法律、民法与刑法的差异时,可采用这种论证方法。

4.因果论证。所谓因果论证,是指运用对客观事物本身或客观事物之间因果关系,分析、研究所得到的材料,对论文所确立的论点进行的论证。因果论证可采取并列、层递、转换、推论等方法。(1)并列法,是指运用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同类性质的因果分析来证明论点的方法。(2)层递法,是指通过逐层、连续地阐明事物的多方面的因果关系来证明论点的方法。采用此法,通过逐层地阐明因果关系,使人们认识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地看到事物的本质。(3)转换法,是指通过阐明事物之间互为因果的关系来证明论点的方法。采用这种论证方法,必须首先弄清从一个角度看,此一事物是因,彼一事物是果;从另一个角度看,彼一事物是因,此一事物是果的这种因也是果,果又是因的复杂关系。(4)推论法,是指凭据因果关系用已知推论出未知来证明论点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应当注意:已知事实与未知事实已有因果关系;推论必须符合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要求。

除了运用上述方法以外,还可以采用逻辑上的演绎法和归纳法。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到一般。它们亦是写作法学学术论文中运用证据证明论点的常用方法。

(三)法学论文写作应注意正确地使用法言法语

法学论文的法言法语,要求具有准确性、抽象性、逻辑性和论辩性。准确性应体现出用词贴切和造句恰当;抽象性应体现在概括、简洁和精要、深刻;逻辑性应体现出合乎逻辑合乎事理,严密有序;论辩性应体现在从正面论述和从反面辩驳两个方面。法学学术论文的法言法语,应用法律专业用语。例如,法的本质、国体、政体、犯罪、犯罪构成、罪责自负、证据确凿、定罪量刑、罪刑相应、畸轻畸重、法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自然人、行为能力、责任能力、连带责任、事实婚姻、法定年龄、责任能力,等等。

(四)法学论文起草过程可以采用的两种写作方法

1.一气呵成法。所谓一气呵成法,就是根据已有的材料,按照提纲的先后次序,一鼓作气地、从头至尾把全文写出来。这时,不管在写作过程中发现什么问题,诸如观点不深刻,材料不充实,结构不严谨,以至某些文字不通顺等,一般不作修改,将它们留在全篇初稿完成之后再考虑。采用此法,能使自己思路不中断,集中一切精力和时间将论文的轮廓描绘出来,保证写作的进程。如果在写作过程中为修改或增加观点,考虑如何遣词和造词等停顿下来,就会中断思路,分散精力,妨碍一气呵成。正因为如此,此法是一种最普遍的起草方法,为大多数人所采用。

2.分块合成法。所谓分块合成法,是指作者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先写提纲中自己已考虑得比较成熟的部分,然后写完其余部分,再排列组合成一篇完整论文的方法。采用此法,自己不受提纲中部分与部分之间先后次序的限制,对某一部分认识成熟就写那一部分,然后,再“养精蓄锐”,集中精力“击破”其他相对难度较大、初时考虑还未成熟的部分。上述两种起草方法各有优劣,至于自己采用哪一种,应根据本人的情况决定。

(五)法学论文写作时需正确运用引文和加注

一般而言,法学论文中都会或多或少地有引文和加注。对这两个问题,必须知晓。

1.关于引文问题。所谓引文,是指在法学论文写作过程中,由于论证上的需要,引用经典著作或文献中的内容、法律条款或其他内容的原文。引文的作用主要在于增强自己对论题的论证力。引文时应当注意两点:引文在论文中应尽量少而精,切不可求多;引用经典著作、文献资料,不可断章取义,各取所需,而应当按原著的本意引用。引文有两种:第一种是直引,即直接引用经典著作、文献或法律条款中的字、句、段、条、款等,作为论证之根据。直引时应当注意:原则上,直引的内容须与原文相符,不能有任何差异;没有正式公布的文献资料、法律条款、内部文件等内容,一般不得引用。第二种是意引,即对经典文献、法律条款等原文经过作者加工、改写或概括之后引用其主要意思。意引时应当注意:意引写出的内容相对原文应当浓缩;意引的意思必须符合原文的意思,不得篡改或歪曲。法学论文引文的方式,常用段中引文而很少用提行引文。段中引文,是指将引文加写在论文之中。如果是直引,应在引文的首尾字之上加引号;如果是意引,可只在引文前加冒号,也有的不加冒号而加逗号。无论直引或意引,均需注明引文的出处。

在引文问题上,当前有一种很不好的倾向,即有的作者,既不考虑被引之文是不是精典之述,也不管是否与引文能质证相符,而大段大段地引用外国不知名的律师、法官等人的话语,以充自己论文的字数,简直是良莠不分,兼收并蓄。这不仅削弱了论文的论证性,而且使人感到有拼凑文章和外文资料汇编之感。其效果是十分不好的。对此,应当以此为戒。

2.关于加注问题。所谓加注,就是注明出处。其作用在于使编辑和读者知道引文出自何处。加注有四种方法:段中注,即夹注,将引文用括号标明;脚注,即在有引文的页脚注明出处;章、节注,即注在一章一节之后;尾注,即把注附在全文末尾。

篇2:如何起草论文

如何起草论文

一、起草的意义

草拟初稿是文章写作最主要的一项工作,在整个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是因为:

第一,起草是构思的实现。起草是作者把自已的设计构思草拟成文,将无形的思想变为有形的文章的重要步骤。不管作者的选题如何恰当,立意如何深刻,搜集的材料如何丰富,若不经过起草阶段,这一切都还停留在“构思”阶段,还只是“观念形态”的东西,至多不过是“腹稿”而已。起草,是将作者的思想形诸文字、将作者设计的“蓝图”付之实施66过程。没有起草,就没有论文。

第二,起草是再创造过程。有写作实践经验的同志常常会有这样的发现,自己写出来的东西与最初的设想之间有一定距离,甚至存在很大差距。在动笔之前,许多思想是模糊的、混乱的、未成形的,只有经过起草过程,才能使它们明朗化、条理化、定型化。在行文过程中,作者运用语盲文字,将原来的命题、创意、构思、布局不断地加以调整、补充、修正,使之逐渐臻于完善。所以,起草不是机械地将写作提纲具体化,它自始至终充满创造思维,从头到尾是一个再创造过程。

第三,起草是论文写作中最艰苦的脑力劳动。起草是一个复杂艰苦的写作实践过程,它要求作者继续积极思考,深入研究,手脑并用,从内容到形式不断进行琢磨。起草过程是思想最活跃、注意力最集中,作者的知识、阅历、才能、精力得到充分调动的时期。认真做好起草工作,既是一种良好的写作训练,也是思想方法和思维能力的有力锻炼。

起草对于论文写作的意义如此重大,所以每位作者无不高度重视这一阶段的工作,把它看成是毕业论文写作成败的关键。

二、起草的一般要求

毕业论文起草的一般要求是:

(一)紧扣观点。

观点是文章的灵魂,是文章内容的核心。观点的证明与表达,是文章写作所要完成的主要任务。毕业论文写作的诸环节,无不围绕观点而展开,以使论文观点能够确立和令人信服为原则。观点一经确定,就要以它为中心,不但结构的安排、材料的取舍要以观点的表达为依据,就连句式的选择、词语的遣用,均要以观点为标的。俗语说,“挚领而顿,百毛皆顺”。只有紧紧抓住观点,牢牢把握中心,写出来的文章才能浑然一体,有一气呵成之感。不以观点为统帅,论文就会支离破碎,散漫无归,杂乱无章。

(二)全文贯通,段落完整

文章要写得酣畅淋漓,浑然一体,除了思路清晰,中心明确,各部分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之外,还要求全文贯通。而要全文贯通,先须段落完整。构段是文章的基础。构段要完整统一,一是段意要单一而不杂乱。人们把只包含一个意思的段落,叫作单义段。要提倡组织单义段,一段集中表达一个意思,不要把与本段段意无关的内容写进同一段落里去。二是段意要完整而不残缺。就是一个段落要把一个意思说完整,不要一个意思硬拆成两段说。此外,还要注意段与段之间的联系与衔接。要用好关联词语,写好过渡句、段,使文章承上启下,前后照应,首尾圆台,浑然一体。

(三)表达准确,语言简练

毕业论文所使用的是科学语体,科学语体的特征应是准确、简明、通俗、质朴。准确,是一切学术论文语言表达的第一要求,包括事理准确,事实准确,数字准确,引文准确,还要做到用词恰当,语义明确,句意严密,格式规范等等。论文的语言要简练明白,力戒浮伺套语,重复累赘。鲁迅说:“我力避行文的唠叨,只要觉得能够将意思传给别人了,就宁可什么陪衬拖带也没有。”(《我怎样做起小说来》)鲁迅先生的文章,语言精炼深刻,犀利泼辣,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三、起草的方法

起草论文的方法,一般是按照提纲顺序写,有时也可以打破顺序分段写,两种方法,各有优点。

(一)按照提纲顺序写

论文提纲的排列顺序,是经过作者反复思考、精心安排的,反映了作者认识事物的过程,也反映了事物本身的内在逻辑。因此,按照提纲的顺序写,先提出问题,再分析问题,最后解决问题,顺理成章,十分自然。这种方法,符合一般人的写作习惯。其好处是全文贯通,一气呵成。如果对全文各部分的内容都巳酝酿成熟,各种材料的准备也均已到位,就可以采用这种写法。

(二)打破顺序分段写

由于毕业论文的篇幅较长,各部分内容的成熟程度有先有后,要一口气全部写好不大可能,可以打破提纲顺序,分段完成。作者的论述是逐步展开的,论文也是一部分一部分写出来的,完全可以成熟一块写一块,哪部分成熟先写哪部分。最后连接起来,就成一篇完整的论文。这种写法的好处,是能够集中精力写好每一部分,有利于保证论文质量。对于初学者来说,这种写法可以分散难点,各个击破,更容易把握些。采取分段分块写法,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分阶段写作计划,既要保持各部分内容的相对独立性,又要保证全文的完整统一性。写作过程中,要注意掌握进度,以免将写作时间拉得过长,影响整个毕业论文写作任务的完成。

篇3:法学论文

有关法学论文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任何法律制度都必然内含有一定的价值取向和目的诉求。研究诉讼时效制度为何而生、有何种价值和功能,以便更好的从根本上对诉讼时效制度加以完善。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应用范围

大陆法系理论根据权利的作用不同而将权利分为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及请求权。那么诉讼时效适用于哪种类型的权利,即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问题。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针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研究分析,并与其他国家相比较,寻找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不足和弊端,有助于立法的完善。 根据上述研究对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内容简单、制度缺失、体制分散、规定不尽合理等缺陷和不足提出建议。

前言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中国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民法通则规定的除外。”这表明,中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只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中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首先有必要弄清请求权的来源和作用,以便更进一步讨论。前面说过,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请求权可以因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亲属关系、或者继承关系而产生。请求权在民法中是一个涉及到适用面很广的法律技术上的概念。《德国民法典》所采用的请求权的概念是由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提出的,为的是在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用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温德沙伊德认为,私权利是第一位的,而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实现的可能是第二位的,诉讼程序的任务在于,当诉讼前就已具有的实体法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引起争议时,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这个权利,并使它得以实现。从德国民法的立法倾向来看,其所规定的请求权主要是从实体法的功能上来考虑的。但是,不论德国法学家们提出的“请求权”概念,还是德国民法典采纳的请求权概念,在理论上以及在民法典的规定上都有双重的意义和功能。就如上述所说的,请求权在民法中是一个涉及到适用面很广的法律技术上的概念。它不但表明了一种实体法上的地位,同时也表明了一种程序上的功能。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指出,根据案件事实,起诉人可

以提出什么样(实体法)的请求权。审查的人必须对能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全部请求权基础予以审查。为了使给付之诉能够实现,并在以后能得到强制执行,原告必须通过一个实体法的请求权阐明,他的诉讼上的请求是有理由的。原告具有这样一个请求权,他至少可以有这样的可能性,即他可以通过提起一个给付之诉而使请求权得以实现。《德国民法典》对债权在债权法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如果请求权没有什么特别的特点,或法律没有对它进行特别的规定,对它们可以比照适用《德国民法典》中有关债权的规定。 权利是大陆法系私法的基本核心概念之一,权利的学说也经过法学家们长期反复研究和争论,德国学者萨维尼和文德赛提出了意思力或意思支配说,认为权利是个人意思自由活动或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即意思为权利的基础(意思说)。耶林继而认为,此项意思力的赋予旨在满足特定的利益,即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利益说)。其后,学者结合上述二种观点,认为权利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这是目前对权利这个基本概念通行的.学说。这个权利的概念可以说只是一个“开放式概念”或者说是一个“框架概念”。

根据对这个概念的理解,一个有效完整的权利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特定利益”,一是“法律之力”。如

举买卖契约为例,买受人得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得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此处的标的物、价款即为“特定利益”。所谓“请求”即为法律之力,这种“法律之力”是指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这种力量可以支配标的物、亦可以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即法律之力是由法律所赋予,其行使须有法律上的依据,非得由当事人恣意行使,否则便构成权利滥用,应该承担法律上的不利益。 根据现在通行的学说,权利系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项要素所构成,法律之力指的是权利人支配标的物、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这个法律之力就债权(相对权)方面来说指的就是请求权。在这个通行的学说下,作为法律之力的请求权与债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设立时效的目的和理由是为了维护既存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成本,以及起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也就是说,设立时效是在私权保护方面与社会的大利益作利益衡量之后,以牺牲一定程度的公平正义(私权利)为代价保护社会的大利益(即既存秩序、交易安全、降低成本)。因此,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违背民法时效制度的本质和市场经济的要求。

根据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提出的请求权的内涵本质来看,是为了在请求权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用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从温德沙伊德的观点来看,请求权指的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至少在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在使用请求权这一基本概念时,所指称的也是如此,大陆法系现在通行的学说也是如此。所以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才把请求权写进了作为实体法的民法典。

中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们论述请求权时,继受了德国理论,实际上主要是从请求权在实体法的角度来论述,忽略请求权在程序上的功能。请求权首先当然说明了一种实体法上的地位,但同时它也表明了一种程序上的功能,诚如拉伦茨所指出的:“这个概念不仅表明一种客观(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也表明一个特定人针对他人的特定请求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和执行,《德国民法典》的请求权的概念就是如此尽管请求权时效的实际意义在程序中更为明显,但民法典仍然是将请求权时效作为实体法的制度加以规定的,这样一来,就使以诉讼法的观点来考虑程序问题的重点转移到实体法的考虑上来。”非常遗憾的是,包括德国、台湾地区以及中国的民法学者们,对请求权进行论述时,大多数并不对这一明显的具有程序法上功能的请求权的意义作出深入的探讨,以致造成理论和实践中的脱节和混乱的状态。

无论是《德国民法典》还是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 ,对于请求权的反对权――抗辩权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应该是请求权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只从请求权这一单一的角度,无法说清请求权本身。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应用范围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

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

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立法缺陷 1、关于诉权消灭主义。诉权是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理论之一,根据通行的学说,诉权包含有公法上的内容这是无疑义的,因此,采用诉权消灭说毫无根据,即使实体权利(私权)消灭,诉权(公权)也并不因之而消灭,因此,采诉权消灭主义并无其理论根据。

2、中国民法已引入了请求权这一基本理论,诉讼时效针对的对象是请求权,如果说诉讼时效也涉及诉权的话,主要针对的也只是请求权上具有的程序功能上的部分,而且其不须通过诉权这一民诉法的基本理论来说明。

3、诉权本身的概念尚未有统一的认识,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尚存在很大的争议,因此,以一模糊的诉权概念来试图清楚地呈现另一概念即请求权概念的方式并不可行。

4、从立法的角度讲,民事诉讼理论上的诉权与(实体法)的请求权虽然有一定内容的相同,但是民事诉讼理

论上的诉权更无法代替(实体法)请求权这一概念,无论从诉权和请求权的内容来看、还是从诉权和请求性质以及功能来看,它们之间均无法相互代替。

理论缺陷

1、其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权利的基本理论发生冲突,即当权利的构成要素之一――法律之力消灭后,意味着权利的另一要素――特定利益即无法通过强制执行力予以实现(即使在相对方不主张抗辩的情况下也应是如此)。如此一来,则权利人的主张(尤其是起诉)就变成无实体法的支持,即使相对方不抗辩,根据其基本理论,则法院自无支持的必要,势必又回到诉权消灭主义的老路来。即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权利的基本理论之间产生了相互矛盾的现象,无法调和。

2、请求权基本理论与立法之间的矛盾。根据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债权是请求权产生的基础,而且请求权既具有实体法的功能(债权的功能),又具有程序价值上的功能,将其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是把其考察重点从程序功能转移到实体法范畴上而已,但这不意味着请求权的程序功能消灭。

综上所述,采用抗辩权发生主义比诉权消灭主义更接近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观,但抗辩权发生主义

的基本理论和立法规定有必要对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技术进行调整,理论上的主要思路是:

1、由于请求权包含有客观上(实体法)的权利和程序价值上的作用、功能。因此,请求权不能因时效而消灭,即使将请求权规定于实体法中也应该如此。

2、从规定请求权这单一的角度,改变为同时规定请求权的反对权即抗辩权,即请求虽然不因时效而消灭,但经过若干期间后,立法上可赋予请求权的反对权(抗辩权)强大到足于对抗请求权的效力。

3、经过上述对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上的校正后,可以避免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权法学类论文利的基本理论产生冲突,同时也可以避免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规定上的矛盾。

4、从社会伦理价值的角度来考察,诉讼时效的设立本来有违人类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有必要在时效的法理以及规定上调和其与公平正义原则之间的矛盾。 立法的完善

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稳定社会关系;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法院能够收集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以正确地处理案件。

我国刑法确定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促使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律的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进行追究,对行政

诉讼而言则是享有诉权的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权将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告上法庭。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对于行政诉讼而言这一立法目的同样存在。

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没有使用“诉讼时效”一词,而是使用了“起诉期限”一词,规定经复诉的,应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3个月。 根据我国的诉讼立法和十年来行政诉讼的实践,应当将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进一步完善,至少作以下五方面的修改;一、使用诉讼时效而非起诉期限的法律术语;二、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诉权,将现行应经复议的在15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在3个月内起诉的规定一并规定为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作有关的司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并规定已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证明责任应当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四、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法律又没有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期限的,当事人可在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提出请求2个月后即

可提起诉讼,此种情况应当认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是一种持续状态。但最长应在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提出请求之日起5年之内提起诉讼;五、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笔者认为:应(1)明确提出要求的方式及对象,如可通过口头、书面、邮寄、第三人转达等方式向债务人提出权利主张,该主张既可向债务人直接做出,亦可向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等提出。 (2)明确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义务人对权利人的同意履行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对权利人或是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均应认定构成同意。

篇4:法学论文

最新法学论文

摘 要:毕业论文写作与辩论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首要环节,是对学生理论与实习联系才能的归纳练习和首要考量。毕业论文作业在查验毕业生把握常识状况的一起也是对我系教学教学质量的查看。法学系自建立以来,在六届毕业论文作业的安排预备中,毕业论文办理准则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标准化到精细化的老练进程。作为法学系教学秘书,一向留意不断发现疑问、总结经历探索非常好的办理方法。

关键词:法学;毕业论文;标准化

毕业论文是全面查验大学生在高级教学期间全体学习效果和才能培养状况的首要教学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认识、进行科学研讨根本练习、进步归纳实习才能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行代替的效果,也是学生运用所学专业常识凝练成习惯社会发展所需归纳才能的首要教学进程。

一、准则文件的起草与修订

1.标准办理准则

为标准毕业论文办理,自毕业论文作业伊始,初次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毕业论文手册》。几年来,对于该手册在论文办理进程中发现的各种疑问进行了多次修正。学院进一步清晰了院、系毕业论文二级办理作业机制。经过重复交流与调研,帮忙教学部完结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规划(论文)作业的'办理规则》。在帮忙修订的进程中,吸取了各专业毕业论文(规划)作业的宝贵经历,一起与法学专业实际状况相联系,使得规则愈加合理,简化冗杂的作业流程的一起加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

2.修订写作格局

在标准办理准则的一起,对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标准进行了调整。为此多方查找材料进行调研,借鉴朋友院校的办理经历,联系法学专业的实际状况,安排辅导老师进行讨论,帮忙教学部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规划(论文)写作标准》,并联系法学系实际状况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标准实施细则》。

二、标准流程办理

1.合理安排论文作业时刻,举行动员会

依据学院对毕业论文作业的全体请求,从每学年榜首学期末开端,提前制订好每一届毕业论文作业的方案安排。举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作业会议,安置本年度毕业论文作业时刻安排与请求。举行学生动员大会,加强对学生端正学风教学,着重论文作业的首要性以及论文写作标准和格局请求,使学生真实进步对论文编撰的首要意义的了解,自觉遵守学院有关准则请求,仔细参与实习,并联系专业常识的学习和社会实习,努力进步自个的专业归纳才能,高质量地完结毕业论文。

2.选题的申报与批阅,保证标题质量

在毕业论文作业选题的预备期间,按辅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研讨方向,拟定论文标题供学生自立选择,一起也能够依据学生的实习条件和实习案例及社会热点疑问,鼓励学生开辟思想,自行拟定标题,并经过选题批阅的程序,对初拟标题进行重复修正,做到一人一题,请求毕业论文研讨方向能够与学生的专业愈加贴切,实在做到论文选题的标准化办理向分类化辅导的改变,提高论文内涵质量。

3.辅导进程监督

在毕业论文作业进行进程中,依照法学系毕业论文作业方案安排及时进行监督和办理。分为前期、中期、后期进行查看,前期首要查看辅导老师的到岗状况、开题状况、材料查阅的状况。中期对于老师的辅导进程进行监控,查看辅导进程记载,学生完结状况及存在的疑问。后期查看毕业论文质量、安排评分及分组评阅。

4.毕业论文格局查看、评阅和辩论

在毕业生实习返校以后,搜集各种管控表格,对每一名同学的论文初稿进行格局查看,在总结历届学生辩论经历的根底上,对于每一名同学指出辩论窍门和主张,为正式辩论打下了杰出的根底。在正式辩论前,做好预备作业,成立辩论委员会,清晰辩论时刻、辩论场所及有关材料的预备,举行辩论分工会,保证辩论顺利进行。

三、标准档案办理

毕业论文作业完毕后,仔细收拾有关电子档案材料,做好纸质版材料保留作业。将学生论文、材料装入档案袋,存入档案室备检。依照请求对论文作业数据进行收拾剖析,填写天津市一般高级学校毕业规划(论文)作业调查表,做好毕业论文作业总结,所有档案聚集成册以备教学部查看和教委一般高校本科毕业规划(论文)办理互查作业。

四、建立效劳认识,保证作业顺利完结

毕业论文办理是为了非常好地完结我系毕业论文作业的效劳性作业,内容琐碎,冗杂。在作业中需求不断加强效劳认识,加强各方面的交流。为此我建立了论文辅导小组分组联系表,指定学生组长担任,定时与学生组长以及辅导老师交流,尽早发现疑问和处理疑问。为毕业论文作业的顺利进行供给了有力的保证。

五、总结与反思

在每届学生毕业辩论完毕后,仔细总结本届毕业论文作业中的亮点与缺乏,发现疑问的一起,对于这些疑问提出合理化的处理对策,将主张和定见上报教学部以便于上级部门对我系作业整改的监督,为下一届学生的毕业论文作业打下杰出的根底。

篇5:法学学年论文

法学学年论文

论文摘要 刑事申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它也是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最后救济手段。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在纠正冤、假、错案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走刑事申诉途径,但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不足也逐渐突显。本文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例谈谈刑事申诉的现状,针对案件申诉率高等问题分析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降低申诉率的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 刑事 申诉 当事人

从至今,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9件14人,不立案书面审查的4件6人,立案复查5件8人,其中,204件6人,1件2人,1件1人,至今3件5人,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值得关注。

一、刑事申诉案件基本特点

1.从申诉类型看,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较集中。从至今,该院受理的9件刑事申诉案件中,就有8件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8.9%。

2.从申诉主体看,以原案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为主。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代理律师等多种主体。但四年来,该地区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体以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为主,其中原案被告人提出申诉的2件,被害人提出申诉的2件,被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5件,这三类人均是与审判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判决结果影响着其的直接利益。相对来说,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代理人申诉极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滥申诉以及申诉难等一系列问题。

3.从案情看,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较为突显。造成人身损害的申诉案件占全部申诉案件的88.9%,其中,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的3件,因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死亡的3件,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的1件,xx的1件。由此可见,对于居民人身健康和生命权的重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进步而不断提高。

4.从申诉结果看,复查存在一定问题的案件比例不高。经过对申诉案件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复查或初步审查,申诉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诉的6件;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1件;移交本院公诉科,建议抗诉或补充起诉的2件,占立案数的22.2%。针对复查存在问题比例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司法水平以及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在不断地提高,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由于申诉主体过于宽泛,申诉主体普遍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水平不高等一系列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刑事申诉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1.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法律意识增强。随着我国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特别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宣传周的深入开展,以及新闻媒体对“冤假错案”的频频报道,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法律不仅是打击犯罪的`工具,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

2.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失偏颇。例如,被告人石某无证驾驶,忽视路面安全,撞倒张某的父亲后逃逸,造成张某父亲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法院在法定刑内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某受传统“杀人偿命”思想的影响,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怎能与一条人命对等,法院量刑畸轻,因此提出申诉。由于申诉要求主体宽泛,申诉理由简单,固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给了更多的人有更多申诉的机会,但是其存在问题确是不容忽视的,不仅造成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而且导致司法资源大量浪费、司法权威受到损害。

3.刑事申诉无理由、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成本低。诉讼要计算诉讼成本,在我国现阶段,几乎绝大部分的案件均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导致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繁多,基层法官工作量大,在如此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下,将不可避免的有所疏漏。此时上诉审法院便成为最佳的纠错机构,但是由于诉讼经济原理,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即一件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现实中,我国仍然存在着司法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司法权威性不强等现实因素,因此我国现行法律给予了当事人以及其他认为案件判决存在问题的人员一个可以提出质疑的机会,实行了申诉制度。因此现行法律对申诉理由、申诉时间及申诉次数都未作适当的限制,也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申诉人来说无疑是成本低的救济途径,因此大多数申诉人都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寄望通过申诉获得法律的帮助。

4.监督工作机制繁琐。启动再审程序繁琐,须经过控申部门复查、公诉部门审查、检察委员会讨论等环节,往往会出现部门意见不一致,制约了监督职能的行使。程序的复杂以及过于繁琐不仅会限制公民实体权力的行使,也会使得行政部门互相推诿,尸位素餐,行政工作效率不高更有甚者,可能会出现钱权交易,污染腐蚀我国公务员队伍,妨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共同进步与发展。

5.全社会总体量刑偏轻,必然引发被害人一方不满。现阶段,法院从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在量刑上普遍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加强教育感化,我国刑法也确定了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处罚原则,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刑法最初确立的“同态复仇”原则有了很大的改编于提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公民普遍法律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与领悟不强,再加上司法权威性不足,使得被告人与受害人这一利益的矛盾体时有冲突,对被告人量刑偏轻,自然会引起受害人的不满,从而提出申诉。

三、对策与建议

第一,完善刑事申诉的工作机制。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和期待。因此,检察机关要在完善刑事申诉的工作机制,提高法律监督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申诉工作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对原案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分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加强办案程序的公开,增强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避免申诉人反复申诉,久诉不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息诉机制贯彻办案始终。新形势下的刑事申诉案件,往往关系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的切身利益,对已生效的决定或判决裁定存在质疑和不满。因此,复查工作不仅要依法处理,还要注意息诉罢访,防止反复申诉,到省进京,非正常越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因此,我们建议把释法说理贯穿于办案过程的始终,坚持“两见面”制度甚至“三见面”制度,与申诉人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的申诉人,给予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生活困难问题,促使申诉人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三,明确刑事申诉理由、期限和次数。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申诉的理由、时间和次数,申诉人不管申诉理由是否正当,理由是否充分,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无数次申诉,导致泛滥申诉,反复申诉,申诉质量不高,甚至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也给申诉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和物资的损失。因此,我们建议明确刑事申诉的理由、时间和次数。首先,申诉理由方面,申诉人必须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案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存在矛盾,或适应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司法人员有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其次,申诉期限方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可以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为当事人提出申诉,被告人可以在刑罚执行期内至刑满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最后,申诉次数方面,不得超过两次。无正当申诉理由、超过期限或次数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

第四,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素质。检察人员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践行者。检察机关要提高法律监督水平,树立法律监督权威,就必须有针对性,讲究实效地加强检察人员的刑事申诉专业培训,实行经常培训和定期集中培训相结合,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水平,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四、结语

刑事申诉制度从根本上是为了纠正司法错误,给申诉主体提供一项最终的解决途径,但是由于该项制度正处于不成熟、不完善的时期,再加上我国法律对此规范不足,此项制度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我过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进步,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该项制度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篇6:法学论文

阐释论网络经济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的范围不再是传统作用上的概念。

网络经济作为更简单快捷的存在,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更多的方便和可能,同时为一国的经济带来巨大的生机与活力。

市场上的经营者采用各种手段来获取更大的利润就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就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还属于比较薄弱的环节。

本文将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理入手,对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进行分析,对比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特点,对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提出倡议。

希望对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有所助益。

关键词: 网络 经济 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制

网络是柄双刃剑,它可以给一国经济腾飞带来机遇,但是对于网络及法律环境尚未健全的国家而言则是一项挑战。

信息时代,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主体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是值得引起关注的。

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则,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环境,有助于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理由,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维护网络市场的正常秩序,从而推动我国网络产业和市场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原理综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机会有限、交易优劣势转换瞬息万变,竞争无处不在。

市场主体为争夺交易机会、占据交易优势而使处于不断地竞争之中,并力图在各种竞争之中取胜,因而形成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

竞争被认定为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有序的竞争能够促使生产者改善产品质量,使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为消费者创造更好的消费环境。

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指出,人类社会由于社会分工不同,不同的社会主体各自有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因而竞争不可避开。

显然,良性的、正当的竞争对于市场的发展能够起到推动的作用,但是任何机制都存在两面性,经营者的最终目的在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商业主体会寻找各种途径采用各种手段以降低竞争成本,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

如果缺少法律的约束,不正当竞争便顺势而生。

我国在xx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所有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均被视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交易的方便快捷使之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枝新秀,网络市场也越来越受到经营者的重视。

但不容忽视的是,网络本身所提供的只是一种虚拟的环境,交易双方不能完全了解对方的信息,更容易产生网络不正当竞争现象;

而在网络经营者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同时,无形中对其竞争对手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或破坏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或扰乱正常的网络经济秩序,抑或侵犯同业的商业秘密,对其经营造成不良后果等。

诸如此类活跃于网络大环境之中,或以即时通讯工具为媒介,或借购物、搜索等平台以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违背商业道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被称为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

同传统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相比,网络竞争虽然产生于虚拟的环境之中,但是由于关系到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的关系不变,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一样具有约束力。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分析

网络不正当竞争形式多种多样,并且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推广呈现出更多的情况。

对比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出以下特征:

1.开放的网络市场为不正当竞争提供条件,使其隐蔽性更高,更加不易被察觉。

从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环节不难发现,买卖双方可以互相不了解,交易几乎可以完全在虚拟中进行,

因而经营者可能有意隐瞒其经营项目中存在的缺点和自己所处的劣势,过分夸大其优势,甚至有些不良商家会利用专业技术手段有意蒙蔽消费者从而侵害了其知情权。

而消费者也只能在事后要求补救,完全处于被动。

对其他网络经营者而言,通过恶意入侵他人信息管理系统侵犯商业秘密、注册虚拟用户编造流言以破坏其他企业形象、网页抄袭等行为都会给经营者带来难以预期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此时网络特有的虚拟环境便给不正当竞争者提供了更安全的条件,使其能够隐匿于偌大的网络环境之中,难以被人察觉。

2.网络不正当竞争现象一旦成型,不良影响将迅速蔓延,波及范围广,后果严重。

众所周知,Internet得以广泛应用的一大理由在于它在信息传递方面的方便及时,及时的信息传递简化了市场主体的信息交互过程,但同时也为不正当竞争不良结果的迅速传播奠定了基础。

据相关资料显示,xx年全球互联网用户数量突破30亿,其中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32亿。

就20腾讯QQ与奇虎360的客户端之争来看,虽然只有短短几天的“白热化”焦灼,对双方损失却是不言而喻的,同时也损害了两家公司数以亿计的用户的利益。

3.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虽然网络不正当竞争仍然隶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但是因其处于网络这一特定的环境之中,很多市场规则不能对其形成良好的约束。

法律上的漏洞便可能给无良竞争者以可乘之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合法权益。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网络经营者。

网络不正当竞争与传统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的最大差别在于该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在网络中从事项目经营或提供营利性服务以获取利润的互联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只能是经营者而不能是消费者,因为只有经营者的行为才能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的行为不仅不会对经营者构成伤害,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消费行为还能刺激经营者改善其经营管理理念,推动网络环境的进一步完善。

2.客体是正当竞争的网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经济秩序。

网络经营者为了利润最大化,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排挤对手以获取利益,直接侵害了其他正当竞争者的利益,从而减少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这一系列不正当竞争也对社会的经济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3.网络经营者采取了不正当的违法的竞争行为,并对客体造成经济、名誉等方面的损害。

不正当的网络竞争行为破坏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是违背网络商业道德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的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指出,假冒仿冒他人的名称、商标,损害商誉,虚假广告,垄断经营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网络经营者采取以上行为以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会对正当竞争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二、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缺失

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很大部分来源于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的制定到目前已经经历了20个年头。

面对我国经济状况飞速发展、经济社会不断转型的目前状况,《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显现出不容忽视的滞后性,不再能够完全满足规制网络竞争的需要,有效的规范网络竞争行为。

(一)立法不足

1.一般条款的缺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列举了由该法第二条具体化来的11种较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很多专家学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只能看其是否符合这11种具体行为,至于第一章第二条中提到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以及“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则被认为对司法机关而言是一般条款,而对行政机关则不是一般条款,不能由此对经营者要求民事赔偿。

篇7:任意起草法论文

“提起写文章,不如做(北方乡音为“zou”)婆娘。 ”这句话虽然俗气,却道出了学生的一种普遍写作心态。写作教学如何使学生克服这种畏惧心理呢? 除了对学生加强理想的教育以激发写作积极性的一般化教育之外, 最有效用的办法是直接解决学生操作上的问题。这就要弄清两种基本起草方法并掌握其中的任意起草法,使畏之如虎的写作变成俯拾即是、自得其乐的日常精神生活。 笔者用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作指导, 总结分析古今中外写作知识方法和多年写作经历感受,着重提出任意起草法。

历来关于起草方法的认识,可以分为二种,但都是比较模糊的,也就引不起学生的重视,使学生长期处于方法上的摸索阶段。这二种提法,虽然文字各异, 但是可以用“一气呵成”和“化整为零”来代表。一气呵成,就是在提纲和腹稿基础上, 或者冲动灵感的前提下,一次写完初稿,主要适应于篇幅较短的文章。化整为零,就是把文章分为若干部分,然后一部分、一部分精雕细刻地来完成,这种方法大都适用于篇幅较长的文章。这二种传统起草方法的认识,语言符号不规范,提法要领简单化, 仅仅从篇幅这一角度来看待写作,对于学生起草文章作用不大。因此,必须把对起草方法的认识上升到既是科学概括又是实践指南的阶段。

任意起草法,就是在抓住一种感受和冲动或者精心构思后,任由意识流动地起草初稿,不论结构,不讲语言,不管漏洞百出,纵情挥洒,意兴淋漓,然后再认真修改的一种快速写作方法。

构思与起草

这种方法在哲学上分析,其实质就是注重实践。许多人都不自觉地存在着一种写作通病,就是在动笔起草前绞尽脑汁地构思,力求完善,然后在起草中字斟句酌,反复推敲。殊不知, 这样做恰恰是把写作的重心放在非写作的理性思维上。 这样的文章写作出来要费九牛二虎之力,显得苍白,束缚了创造力。而任意起草法,决不是抹杀必要的构思,而是不陷于构思的网罗中, 把重心放在起草即实践上。在此, 需要重新审视写作过程中的构思和起草两个重要阶段。

构思,是外在现象的感受与头脑中原有的潜意识结合起来, 进行理性地加工,以产生主题和结构。提纲是构思的外化和定型。构思的特点是理性的运作,尽管要建立在感性的基础上, 并随时有感性的参与。构思再苦, 也只能达到理性骨架的完善而非感性生命的完美。构思不是动态地模糊完整地感知生命,而是平静地分析、综合、比较从生命中抽象出来的认识。简单地说,思不是作。 因此,构思可多可少,可以历经多年,并用腹稿和提纲来体现, 也可以在下笔前的一刹那中完成。

起草,是在构思之后作者主体生命的运作,特点是以直觉为主。越重直觉,文章就起草得越好,越能逼近事物的本真,把握事物的整体。直觉,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融汇了理性的感性。在起草时, 构思所摒退的直觉将一涌而出,急需转化为文字符号。 如果时常停滞并思索,灵气、生命将会飘失。因此,写就是一切,起草时不应频频返回构思。

潜意识、个体生命与任意起草

对于任意起草法,我们还应进一步深化认识,加深理解, 以使这种意识纳入到潜意识中随时启示写作。任意起草,就是强调感性的极端,是生命的即时表现。在此,要明确个性的作用。 写作个性要争取包含最大时空的共性。但是,共性是一般的、抽象的, 而个性则是具体的、形象的。无论如何,我们操作的是个性。个体的生命融汇了一切,达到较高的层次, 那么其表现(表现之一即写作)就自然而然地具有较高的水平。任意起草法, 能够在快速地流动中逼近地反映意识流, 反映潜意识深海中随机冒出的信息尤其是集体无意识的原型。大宇宙的奥妙最为充分地缩映在人类个体生命尤其大脑中,只有任意起草才能逼近这种奥秘。感性生命有多高的层次,写作也就有意无意地即时表现出多高的层次。在起草中, 作者不必精心思索,思索的抽象性反而有害于写作。理性已经融入意识中,自然存在并影响着感性的表述。一个人与世界融而为一;个体生命是一个世界。他独立天地,目中无人地进行创造, 谁也帮不了忙。世界一切都在他的意识和潜意识中。意识往往是单薄的, 明晰的,而潜意识则是深广无边的。作者自娘胎里起感受和认识的一切,作者的先人直至人类始祖所遗传的一切,都在潜意识的海洋中潜藏着。意识中对写作有用的信息, 除了一部分要由理性思维来垂钓和网罗出水外,更大量的鱼儿是自动浮上表层的,银光闪闪,稍纵即逝。渔人须用意识的网叉或炮箭捕捉。 潜意识中深藏着宇宙及人类的密码,需要高妙的提取技术。任意起草法, 尽管过去未能规范化总结出来,但已被许多人所运用和赞许,只是他们仅仅当作一般经验而已。

任意起草法与浪漫主义

任意起草法有着深远的历史根源,古代作家和现代信息社会有不少论述。根据艺术细胞--意象中意和象两者成分的不同,文学可以分为二大主要流派:浪漫主义和现实主义。 浪漫主义的意象中意大于象,而现实主义则相反。相联系的是, 在浪漫主义中更多地运用了任意起草法。最著名的就数李白。他写诗便是不假思索,下笔犹如江河奔流。好诗常常在酒精麻痹意识之后, 任由潜意识涌动流淌。“吾文如万斛泉源,不择地而出,常行于所当行, 止于所当止。”苏东坡亦如是说。 现代浪漫主义大诗人郭沫若讲他写诗往往是在灵感的冲动中,神经质地狂草诗句。浪漫主义作家普遍地有意地强调任意写作。

现实主义作家中许多人都表示了与浪漫主义作家同样的看法。其中一些人还十分诚恳地反思自己的写作经历,确认任意起草的优越。批判现实主义大作家巴尔扎克写作速度之快令人称叹。 列夫.托尔斯泰说“应当草草地写, 不仔细考虑一个片断和思想表现得是否正确,”“当遇到一种想法难于安插入故事时,就把它记在附注中,不停留在它上面,立即往下写去……”还运用了自己的速记法。契诃夫说:“我写小说好比新闻记者写火灾消息:随随便便写下去,心不在焉,一点也没有顾到读者,也没有顾到自己。 ”还说:“我想不出我有哪一篇小说是用一天以上的功夫写成的。”然而, 契诃夫的小说从结构到语言都十分精美。 果戈里说:“先把所想到的一切都不加思索地写下来,虽然可能写得不好,但一定要把一切都写下来。”正是任由意识流动来起草,摒弃纯理性的干预。 有个俄国文学评论家这样写道:人们一看果戈里的初稿会产生奇异的感觉“当初怎么会写得这样苍白和拙劣呢?甚至会产生这样的想法:原来就这样啊,谁都能写得出来”。 著名作家王蒙谈写作经验时说:“写时空前放松,真是信手拈来,全不吃力。 ”还说“应该再放松一点”。我国著名青年作家莫言,可谓文坛奇才,作品中内容荒野蛮横,语言鲜明流动。他总结写作的经验, 用一句话概括是“天马行空”。现实主义作家中论述任意起草最有力的要数鲁迅先生, 他在1935年11月25日致叶紫的信中说:“先前那样十步九回头的作文法,是很不对的,这就是在不断地不相信自己--结果一定做不成。以后作文应当不管修辞,也不要回头看。 ”他还这样说过:“静观默察,烂熟于心,凝思结想,一挥而就。”不必一一举例。 任意起草法已经为大多数作家所掌握。

论文写作同样可以运用任意起草法

文学作品的创作需要重视任意起草法, 论文的写作同样如此。达尔文的一段话是一个最好的例证:“从前,我时常在写作时,要推敲自己的文句以后,方才下笔写出它们来;可是,后来过了几年,我得出结论,为了节省时间,尽可能迅速地用极其拙劣的笔迹, 潦草地写满全页,接着就把它们缩减一半,然后才去仔细考虑改正它们。这样写的词句, 反而要比我事先深思熟虑后可能写出的词句更加优美些。”

与现代派手法的异同

任意起草法与现代派某些写作方法有相似之处。 现代派主张的意识流写作、反传统的自白和麻醉后的‘自动写作’,与任意起草法相同之处在于对潜意识的重视和起草的快速, 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有意排斥意识的作用,而后者主张意识和潜意识的辩证统一。 现代派这几种手法写出的作品大都是作者自我经历和认识的复述,而任意起草法则是一切写作都应运用的技巧。

与“气功自发功”更为相近

任意起草法与目前某些人主张的气功写作更为相似, 它应吸收后者的一些作法。作家柯云路在《大气功师》一书中多次描述了这种写作。摘录以下几段,以供读者参考。 “我首先要摒除一个作家写小说的意念。”“我还要摒除一个哲学家的著书意念。 ”要进入“练功时的放松状态,光放松还不够,还要入静,深度的入静,排除各种杂念,身体坐端正,书写要流畅,带着气感, 每个字在行云流水地运行着,笔迹画出、交织出一个巨大的、复杂的符号系统。”“为写作而写作的板劲儿都扬弃了吗? ”“艺术创作在一定的意义上就是‘自发功’,”“即全身在气功态中,不由自主地动作起来,那动作往往或优美自如,或奇形怪状,其难度之大,是常态下绝对做不出来的。”“你首先要在艺术创作中,有一段时间耐心地训练,使自己逐渐在艺术上得真气,使艺术之真气被调动起来,养聚起来,于周身心循环,愈来愈充沛,到一定时候,就可以使自己进入‘自发功’了。每到创作时,进入高度放松状态, 艺术之真气便在你身体中运转起来,你的画笔,你的写作之笔,你的舞蹈形体, 便‘不由自主’地运动起来,你不要用任何硬性的理念去约束它,不要有意识地追求它,扩大它,也不要有意识地去制止它,缩小它, 你任自己的创作自由自在、如醉如痴地进行下去, 你只要稍用意念轻轻观照着它,到适当的时候,对它稍加调节、控制。 ”“进入这种艺术创作的自发功状态后,你该知道,这时你的灵魂超常地敏感, 各种各样的记忆会源源不断涌现出来小学生作文 你也可以投稿,各种各样的想象也会联翩而至,你对世界各方面的信息都在高敏度地接收着,采纳着,你可能与天地相合,与鬼神相交,与人物相通,你要放开自己的思路, 你要放纵自己的生命,使自己在一种无比自在的、淋漓尽致的状态中表现对宇宙及万物的感受。”不过,这种写作随意性太大,写成后应认真修改,还有许多短小论文和应用文的写作不必要如此这般。

篇8:任意起草法论文

任思起草法,相对于任意起草法,是在认真构思后,字斟句酌,遵从构思及提纲,讲究语法,或者说边写作边修改的时间相对缓慢的起草方法,又可称为凝重起草法。

这种起草法,在写作实践中普遍使用, 尤其是初学者几乎全部运用。在中小学写作教学中,人们普遍认为这种方法是写作的唯一起草法,殊不知恰恰造成学生畏惧写作的心理。应当说, 这种方法虽然也能起草出好文章,但不适宜于教学。

任思起草法,其实就是理性思维为主、形象思维为辅的方法。古典主义及与之类似的文学创作都明确地推崇理性。重视两种思维方式的结合,但本质上是理性思维起主导作用。 不相信形象思维为主的意识流动中已经融汇了抽象思维, 不相信感性的运作中融汇了理性。正如上一部分“任意起草法”中所讲,这里不再详述。

需要明确的是, 较为成熟的作者才能在精密构思或整体氛围情绪的制导下真正克服这种方法所产生的弊端。现实主义大作家更在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的高度结合上给后人以楷模。 杜甫仅在语言文字上就十分讲究,“语不惊人死不朽”。 鲁迅“先前”的创作比较凝重,起草缓慢,“十步九回头”。他们运用任思起草法同样达到了创作的高度。当然, 他们在长期写作过程中都悟出了快速写作的必要性。鲁迅如此,杜甫也说过“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要防止的是贾岛那种过分的“推敲”,文字上的过分雕琢妨碍了灵气的勃发,更走向了形式主义的死胡同,难以表现博大深邃的内容。

篇9:任意起草法论文

任意起草法与文气关系密切,前者是后者形成最有效的方法。文气,是我国特有的文章学的术语。“一气呵成”的说法即与此有关。孟子最早讲“气”:“吾善养吾浩然之气。”曹丕第一个以气论文,“文以气为主”。他们所说的气,首先指的是作者的禀赋和气质,其次指的是个性风格。韩愈建立了“文气说”,他说:“气盛, 则言之短长与声之高下者皆宜。”实际上,文气有内外气之分。 内在之气指的是文章的.逻辑与情感的力量。逻辑力量强烈,感情充沛浓郁,文章就有阳刚之气。相对的,逻辑看似隐蔽, 感情比较平淡、柔和,文章则有阴柔之气。外在之气指的是文章外在表现形式, 如自然音节和语气。阳刚之气的文章,节奏较快,语句较短,多用惊叹号,音调较高。反之,阴柔之气的文章,节奏较慢, 语句较长,音调平缓低沉。《墨子. 非攻》和《木兰诗》等是有阳刚之气的论文和诗歌。《桃花源记》和《静夜思》等是有阴柔之气的诗文。文气作为一篇文章的一种系统的整体的表现形式, 只有采用任意起草方法才能更好地形成。 文气能够在任意起草的快速流动中得到充分地表现,尽可能避免割裂和滞涩。

过失与纠正

采用任意起草法写出来的草稿,一般来说要显得浅显、苍白,而且必然出现大量语言文字错误。这是造成人们忽视任意起草法的主要原因,也是初学者不易掌握的关键所在。

如何纠正,引起人们对任意起草法的重视?一要认识到, 作者作为一个创造的生命,必须极大地提高自身层次,以便于任意起草时站在较高的起点上。二要认识到, 任意起草前的构思对于初学者来说更为重要。任意起草最好要有严谨构思的前提。 三要认识到,精心的反复的修改必不可少,这就对作者的素养尤其是思想和文字的素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篇10:财税法学论文

财税法学论文

【摘要】

伴随着财税法在经济法中的凸现,财税法学逐渐为学者和政府所关注,而坚持权利义务这一基本线索并辅之相关知识的学习才是财税法人才培养的关键。由于传统法学教育弊端所致,引入案例教学可以有效改进财税法教学,并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提供给学生必要的实践机会以保证财税法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的培养。

【关键词】财税法 权利义务 实证分析

【正文】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 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著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 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注释】

[1]汪太贤、艾明著:《法治的理念与方略》,中国检察出版社(引论)。

篇11:卫生法学论文

有关卫生法学论文

试述如何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摘要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针对特定客体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基础

正文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卫生你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参与人在法律地位上即存在平等性,又存在不平等性。一方面,在除卫生管理以外的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由于卫生活动的专业性,在意思表达上,即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主体也达不到完全的真实、一致,表现出不平等性。 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确认和保护。它以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确认为形式,以实现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保护实质。 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促进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是其根本目标。 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必然主体。其它各方参与人因卫生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不同而有所不同。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缺乏其中任何一要素,该卫生法律关系就无法形成或继续存在。主体:即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公民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内容:即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卫生法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卫生法律义务;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与人身紧密相关的其它利益。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卫生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遗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它包含三层含义:

(1)权利主体有权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2)权利主体有权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自己的某种利益;

(3)权利主体有权在自己的卫生权利遭受侵害或者义务主体不履行卫生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卫生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它包含三层含义:

(1)义务主体应当依据卫生法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权利

主体的某种利益;

(2)义务主体负有的义务是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对于权利主体超出法定范围的要求,义务主体不承担义务;

(3)卫生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或者不适当旅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特征是:1,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2,是由卫生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3,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 通过对卫生法律关系的梳理,可以看出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多层面的、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医疗卫生宪法法律关系表现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现代国家应当构建起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医疗保障体系,从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 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表现为卫生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的关系,但鉴于卫生行业的特点,这又是一种不完全平等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既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有监督与被监督,以及救济等关系; 医疗卫生刑事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公权力对医疗卫生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制裁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是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必要补充。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篇12:法学理论知识论文

法学理论知识论文

摘要:针对几十年来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严重脱节,以及人们对理论“无用”的抱怨等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认为,法学理论自有其实践品格,它与法律实践之间具有同一性与互动性。这对于谋求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发挥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促进我国法学与法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学理论论文发表

一、当代法学理论的评价

当代各家法学理论皆有两个共通的特点。其一在于当代法学理论的普遍趋势在于以各种形式强调其理论的实用性,解决问题时的有用性。其二在于当代法学理论都是在法制的缓慢前行无法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并造成大量冲突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以上两个共同点使当代法学理论普遍存在三个缺点。一是理论产生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二是理论的生命力不强。三是由于存在将其他学科的理论引入法学的趋势,导致学说之间彼此的方法基础差异过大。整个法学理论界纷繁复杂,系统性极差。

二、新实用主义法学

由于当代法学理论存在以上缺陷,因此需要一个包容性极强的学说来汲取各个学派优点,且需要一个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学说来统一庞杂的法学理论界以使法学的实用性更加凸显,以使法学更好地向前发展。基于此,我认为以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为基础的发展,同时借鉴国际私法理论中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的理念来构架一个新的理论――新实用主义法学来作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方向,可以弥补现有学说的诸多不足。

三、新实用主义法学的理论分析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运用

我认同边沁功利主义中“幸福”利益最大化的思想。他认为“共同体成员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共同体的最大利益。”但我并不认同边沁所谓“趋乐避苦”即是幸福。我们应赋予幸福以法律含义。法最重要的两个作用在于治理社会和定纷止争。但法在处理这二者关系时经常顾此失彼,这也正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的互争之地。因此“幸福”利益最大化应是法对这两个作用的边际均衡,即法如何在治理社会和定纷止争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以使法得到最佳实践,稳定社会秩序的同时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即使法的实用性最大化。这便是我所提出的新实用主义法学的最高价值追求。

(二)霍姆斯实用主义法学的运用

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可以将这一最高价值追求和具体社会状况及其他法律问题结合起来。我认同霍姆斯关于经验和“潜规则”在具体案件中的决定作用大于逻辑的观点。“霍姆斯这里所说的经验是指法官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他的“潜规则”是指法官们对公共政策的直觉、对具体问题所持有的偏见等。诚然,在具体的法律问题中,教条式的法律解释会将处理结果引向荒谬。为了赋予法律适用以旺盛的生命力,必须引入经验和“潜规则”去矫正不适宜现实社会的旧理论。为了使具体案件得到适当的判决,必须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必须赋予法律条文以适应社会发展的灵活的法律解释。霍姆斯的学说弥补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强硬秩序性所带来的法律僵化。并且,“霍姆斯反对逻辑,主张经验在法律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之所以如此,是为了使审判方式能够更好地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如前所述,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是目前法学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这是霍姆斯实用主义的最务实之处也是我之所以认为当代法学理论要以实用主义为基石的最佳论据。但霍姆斯并未指出如何运用经验,在面对法律问题时,经验可能转化为臆想,得不到普遍的认同,最终造成纠纷扩大化。那么便无法实现我所提出的新实用主义法学的价值追求――治理社会和定纷止争之间的边际均衡。因此,我们需要在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继续寻找出路。

(三)凯弗斯“结果选择说”的运用

我认为可以在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私法理论中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的理念,用以确定在具体的法律问题中应如何选择经验,确定经验。凯弗斯认为“冲突问题的解决,应当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我认为这一理论可以在整个法学理论中融会贯通的运用。既面临一个法律问题时,首先应当区分此问题与彼问题的区别。接着将可能用于这一问题的法学理论、法学研究方法进行比较找出适宜的学说。这样,我们可以将各种引入其他学科知识的法学理论囊括其中,以此丰富自己学说的内涵也为其他学科在研习法学问题时找到一席之地。不仅如此,我认为还要进行下一步的充分考虑,即评价各种学说的使用可能会产生的结果。我们要选择最能达到新实用主义法学的最高价值追求的学说来进行运用。

简而化之,新实用主义法学的核心思想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追求价值最大化,追求最佳实用性。从而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中不断确定法学的位置,从而在面临日益复杂化的社会问题时果断找到适宜解决问题的法学方法。这样,新实用主义法学不仅可以起到包容并进的作用,还能延长学说的稳定性和生命力,可谓弥补当代法学理论中普遍存在的极大缺陷。

篇13:卫生法学论文

卫生法学论文

摘要:

卫生法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卫生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特点。从卫生法学教学和医药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来看,加强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在卫生法学教学中,应提升其在专业教育中的地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改革和完善教学方法,采用庭审观摩、案例讨论、角色扮演(模拟法庭)、参观、讲座等实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关键词: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方法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医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结合的重要性。为此我国已将卫生法规作为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卫生法学亦成为医学生的必修或选修课程。由于我国现行的医学教育实行的是大学本科时期高度专业化教育,课程设置是以学科为中心的模式,这种模式保证了医学的自然科学传统,但却忽视了人文科学的重要作用。加之,我国医学生实行的是文理分科的高考升学模式,导致多数医学生人文学科素养缺失。为此,为提高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和医学生的卫生法学素养,笔者根据医学生和卫生法学课程的特点,进行了课程的实践教学强化与改革的初步尝试。

一、卫生法学课程的定位

(一)课程的学科定位

卫生法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新兴的发展中的边缘交叉学科,也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新兴的交叉学科,是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和卫生法律规范的大量涌现而不断发展的边缘学科[1]。是以研究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新的部门法学。

(二)课程的专业定位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广义的医学生――医疗、卫生、药学、护理、保健和社区服务的高等医学院相关专业及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必须具有卫生法学的专业知识,才能适应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达到现代医疗卫生人才的基本要求,实现具有一定医疗卫生专业素养,又懂法律、善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适应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课程的专业定位应是:卫生法学课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和职业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课程的教学和学习使学生拓宽知识领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更好地从事医药卫生工作,遵纪守法,监督执法,抵御违法行。所以,课程也是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重要内容,对专业素质培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三)课程的内容定位

根据卫生法学的学科和专业定位,课程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卫生法学基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护士管理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医院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血液及血液制品法律制度、母婴保键法律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内容[2]。同时考虑到各专业的特点,突出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融入专业、行业等的特殊法学问题。兼顾国家资格考试要求,吸收最新研究成果,努力探索其基本法律、法规体系和框架,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提高课程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用以提高医学人才相关方面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二、加强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一)适应国家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

早在,教育部就发文要求高等学校要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要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从起,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也提出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时至今日,全国高校都在进行教育教学的改革,许多学科也都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方法,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

目前全国所有的医药院校和一部分综合大学都开设了卫生法学课程,该课程也成为医药院校相关管理专业的必修课之一。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在卫生法学的教学上,一些院校进行了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方面的试点改革,比如引进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模式教学法等。但大多数学校教学安排还不尽合理,教师的教学方法仍然以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的课堂理论讲授为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没有得到较大提高,教学效果较差。笔者在教学中也进行过一些教学改革的尝试,但不够深入,目前仍然以理论讲授为主,缺少实践教学,致使教学与实践相脱节,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较弱。因此需要对该课程进行更深入的改革,增加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社会输送高素质优秀人才。

(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需要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的重要方式。现代医药卫生人才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及一定的管理知识,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从我国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及学生培养状况来看,普遍存在着卫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较好,实践能力相对不足的缺陷。因此,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仅仅依靠课堂理论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行严格的实践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已无法适应现代医药卫生管理教育的要求。如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已成为现代教育的重中之重。

通过加强实践教学,使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深对卫生法学教学中理论知识的理解,使理论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更好地掌握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解决现代卫生法律活动中的基本问题的能力,最终,使学生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能够学以致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三、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设计思路

卫生法学的新兴性、边缘性、交叉性、实践性和应用性决定了课程就理科而言,属文科课程;就文科而言,属理科课程的特性。在进行课程实践教学与改革的方案设计时,必须文理兼顾。既要发挥自然科学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模式,保证学科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避免忽视人文科学内容的重要性;也要发挥人文学科“以人为本”的优势,规避各门课程联系松散,培养目标不明确的问题。因此,设计并进行由传统“满堂灌”到多种教学方式的运用、完全自主“问题导向学习法”的实践教学与改革的完整尝试才能揭示卫生法学课程教与学的客观特殊性及启示作用。

(一)课程常规教学

和任何其他学科课程教学一样,卫生法学课程常规教学是不可完全抛弃的,还是需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分别按传统全板书讲授和PPT及多媒体辅助讲授教学方式进行。并按教学日历授课、布置复习题、思考题和作业,按期进行期末考试。

(二)课程实践教学

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进行优选,实践内容典型、具有一定代表性和难度。实践教学选择在学生已经掌握卫生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旁听法庭审理、开设模拟法庭、参观卫生监督、防疫、药品食品管理机构和技术监督部门,加深学生对卫生法律制度的理解及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庭审观摩:主要通过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审理医疗纠纷、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一审、二审案件的旁听观摩,亲身体会法庭的庄严与法律的神圣,了解法院工作程序,巩固所学的卫生法学理论知识,并理论联系实际,激发学生学习卫生法律的积极性。

案例讨论:由教师选择医疗事故、药品管理、食品管理、非法行医等方面的相关案例,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结合所学卫生法学知识进行讨论或相互辩论,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观见习:组织学生到卫生监督机构、药品食品监督机构参观,由监督机构的执法监督人员讲解卫生执法监督程序、观看执法监督相关文书,了解我国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增强感性认识。

听讲座:聘请卫生法学专家、卫生管理实际工作者或律师到学校举办专题讲座,介绍卫生法热点问题、讲解前沿动态和在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的卫生法适用情况。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和职业经验。

讲专题:由学生根据学习重点和难点,自主讲授和讨论。将学生自愿组合为学习小组;然后选择卫生法学的近期社会热点问题,把课程内容分解、组合成单元内容,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探究和解答,最终形成专题讲座,交叉讲专题和听讲座。引导学生针对问题,查询文献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探讨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教师只发挥把握方向、布置任务、归纳总结的作用。学生课堂外的学习时间,远远超过课堂上的时间;学生课堂上讨论、讲解的时间多于教师讲解的时间,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现代医学教育模式。

模拟法庭:主要由教师选择经典的医疗纠纷案例,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模拟法院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审理、辩论、质证,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既培养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应变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能产生辐射功能,也是间接对学校的其他专业学生进行卫生法治教育。

四、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实施保障

(一)有充足实用有效的.案例库

这是开展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案例讨论的基础。无论是理论讲授,还是分组讨论、热点焦点问题分析、教学评价,都要运用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案例进行说明、分析、讨论、考核,因此,卫生法学实践教学需要充足的案例储备,并需要对案例按照内容、难度、类别分门别类,组成一个结构完整的案例库,并逐年扩展和完善[3]。案例库应当具有下列特点:全面:即案例库所选案例应当尽可能全面容纳卫生法学的各部分内容,具有全面性;新颖:是指案例库所选择的案例要能够反映最新的法律理论动态、前沿热点和焦点问题、最新法律法规等,具有时代性。精准:是案例库选择的案例文字要精炼,内容要精确,要具有一定代表性,能够综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具有典型性。此外,所选案例还应有适当的难度和深度。

(二)有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

实践教学基地是开展实践教学的基础条件,是联系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纽带。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是卫生法学实践教学顺利进行的保证。鉴于卫生法学学科的特殊性,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选择与一般法学的实践教学基地有一定区别,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重点应是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以满足和体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卫生法学教学特色[3]。

(三)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教师是实践教学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其素质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作为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当既具有深厚卫生法学理论功底,又具有卫生法学的实践经验这样的综合素质。在理论上,既要掌握卫生法学基础理论,也要掌握医药基础知识;在实践上,既要具备法学实践经验,也要熟悉医药卫生实际工作,有一定的实际卫生工作经验,这样才能真正驾驭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而目前,我国卫生法学师资队伍薄弱,有的教师是法学专业毕业,有的教师是医学专业毕业,不是缺乏法学知识,就是缺乏医药卫生知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和医药学教育[4]。同时大多数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缺乏实践工作经验。为此,必须对从事卫生法学教学的老师进行多方面培训,培养具有医学和法学复合知识结构的教师;同时,也可以从实践教学基地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聘请一定数量的具有丰富卫生法学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互为补充,互相学习,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实现卫生法学教学目标。

此外,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需要学校对卫生法学课程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奠定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的物质条件和必要环境,才能使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顺利开展。

实践教学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教学任务,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实践教学的地位,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进一步使实践教学规范化。因此,我们应牢固树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办学理念,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强化和优化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卫生法学实践教学不是对实践的简单模仿,也不是对卫生法学理论教学的单纯检验,它有其独特的内涵和规律,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逐步完善,以满足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培养出既全面掌握临床医学技能,又熟悉法律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樊立华.卫生法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3.

[2]吴崇其.卫生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8-13.

[3]何宁.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设计与思考[J].中华医学教育杂志,,30(2):208―210.

[4]杨芳,周新生,潘荣华.医学院校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研究[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4):10―11.

篇14:法学理论论文

法学理论论文

法和正义的发现与程序中的对话(5)法学理论论文(1)

㈡第二次浪潮———新堂幸司教授的“为当事人的理论” 1967年,东京大学教授新堂幸司发表了《民事诉讼理论为谁而在》的论文,他指出,向来的民事诉讼法理论的研究、议论焦点,多是集中于法条关系的议论,注重法条的解释和它们之间的整合,而对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律师和法院之间的利害关系,则稀有深入的观察和讨论。他分析其中的原因是,由于诉讼是国家所设的制度,使用的是国家的税金,所以民事诉讼重视国家利益,着重考虑国家的嗜好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如此之氛围下,诉讼法理论研究中,也就有意无意地忽略掉了当事人的主体性地位;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行为心理、当事人的诉讼立场,也同样引不起人们的重视。新堂教授还特意引用日本最高法院的六个判决,严肃地指出了判决中反映的在民事司法方面,法官们头脑中存在着目无当事人的`诉讼审判观的问题。他强调,作为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应尽可能多地考虑当事人所处之境地,在一次诉讼中,最大限度地让当事人获得更多的机会来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纠纷。在此前提下,新堂教授从解释论的角度,论述了既判力的正当化根据,他指出:这种根据在当事人获得充分诉讼保障机会的前提下,应该体现程序保障和自我责任。即,法院在程序中尽一切可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机会,但如果当事人不能有效利用,造成败诉也应该有他们自己的责任。 经过新堂教授的议论,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程序正义和程序保障理论的研讨进一步深化了其内在内容。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作为程序保障的外延要求,关于既判力的要件化问题得到了深层探讨;另一方面是,在程序保障的内在核心上,作为当事人自我责任表现的主要内容,关于当事人行为规范的探讨开始得到重视。

㈢第三次浪潮———井上治典教授的程序保障目的论 关于民事诉讼的目的,向来有法律秩序维护说、权利保护说、纠纷解决说等学说的对立。其中的权利保护说在德国一直占据通说的地位。而在日本,由于学术界泰斗兼子一的主张,纠纷解决说成为通说,迄今仍然雄踞通说之位。而到了1983年,当时任教于神户大学法学部(现任教于立教大学)的井上治典教授发表了《程序保障的第三次浪潮》, 其论文题目本身就自称自己的东西代表了程序保障的第三次浪潮,并在论文中主张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确立程序保障,此说一出,立刻引起轰动,很多青年学者都对此持支持态度。

纵然对此说有微词者,也不能对该学说产生的影响掉以轻心。 那么,该学说产生的背景是什么呢?虽然作者本人从来没有挑明自己为什么要掀起此轮波澜,但被井上治典推崇为第二次浪潮代表的新堂幸司教授就该浪潮的兴起背景作了分析后,认为有二:一是现代性诉讼的出现,使得现行法律难以应付新型诉讼产生的法律问题,由此给法官通过判决创制法律提供了现实的机会;二是由于认识的发展,使得人们对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的变化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此,解释和适用实体法成为司法实践的必然作业。

然而,这种解释工作,与以往的基于法律的裁判的宪法规定显然存在冲突。也就是说,宪法一方面要求法官必须在实体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法律判断,另一方面,由于实体法规定的欠缺,逼使法官不得不通过司法解释创制法律,这种创制本身究竟是不是依法裁判,是否具有正当性?为此,在宪法规定之外,寻找法官创制法律的正当性根据,也就成为学者们关心的问题。也正是顺应这样的要求,将程序保障观念引入日本,就成了必然的趋势。

井上教授的理论其实非常通俗,他认为,迄今为止的裁判正当性,无非指的就是结果的正当性,而结果的正当性,其实指的是裁判的结果符合实体法的要求,这就是实体正义的基础。对此,井上教授举了一个例子说,实体法规定在分一块蛋糕时,应该平等地分取。但是,应该如何平等地划分,分者各有各的标准,这又是实体法不能具体提供的。其结果将会导致实体正义的实现与否成为悬念。

既然如此,则应该指定一个划分程序,在大家认可的程序上,根据大家认可的标准来分取蛋糕,这样的结果可以视为是实现了正义。回到诉讼程序上,就是作为裁判正当性的根据,应该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赋予法官创制法律的权限,同时,强调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以及在程序中积极地制作作为裁判基础的资料,法院也对这种参与机会充分保障,这种得到保障的过程,其结果应该视为是正义的。

篇15:法学论文题目

1.论正当防卫

2.论死刑的存废

3.论自首的认定

4.论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5.论赦免

6.论职务犯罪的法律预防

7.论渎职犯罪的法律预防

8.论性贿赂

9.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10.论交通肇事罪的特征与认定

11.论证券欺诈

12.论证券发行程序的完善

13.论上市公司的监管

14.论券法律业务的规范与管理

15.论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16.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17.论中小企业板的监管

18.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

19.论证券仲裁

20.论证券投资基金法

21.论保险法学的学科体系

22.论外资保险公司的法律监管

23.论保险信用体系的构建

24.论农业保险

25.论船员保险

26.论旅游保险

27.论医疗保险

28.论航天保险

29.论专业保险代理人的规范

30.论保险欺诈

31、行政许可法与工商行政管理的制度创新

32、商标保护法律框架的比较研究

33、论中国品牌的政策法规环境

34、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竞争法的重构

35、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36、电子商务实施过程中的知识管理问题研究

37、试析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特征的`变异及管理

38、试论我国行业管理法的地位与体系

39、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的法律分析

40、论合法性会计信息失真

41、经济法的起源

42、经济法价值取向探讨

43、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44、加入WTO对经济法的影响

45、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6、经济法地位问题探讨

47、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48、完善我国企业法人制度的思考

49、当今企业法人代表违法违纪的原因及防治对策

50、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问题探讨

51、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52、企业法人的经济犯罪与赔偿责任研究

53、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企业文化建设

54、论公司法的立法价值去向

55、公司法改革面临的问题

56、加入WTO后中国金融法的调整

57、税法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58、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问题探讨

59、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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