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士官加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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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专业士官加分细则

最新转业士官加分新政策

第一条为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户籍管理一体化要求,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安置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由嘉兴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和转业士官。

第二条对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置就业、复工复职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一)安置就业。转业士官、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由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当年度用人单位职位和安置就业对象在部队表现等综合情况,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安置,如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

(二)复工复职。退役士兵入伍前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接收手续;原单位因破产、撤并等原因造成复工复职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安排;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难以安排的,鼓励其自谋职业。

(三)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根据退役士兵入伍时兵役机关颁发的《入伍通知书》上明确的无地(原非农户口,下同)或有地(原农业户口,下同),按照“区别标准”的原则发给安置保障金。

第三条对经部队批准正常退役并自谋职业的人员,由政府发给(核拨)安置保障金。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军龄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以及养老、医疗保险和培训费组成。

(一)无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无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每年调整一次,如调整后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其中:

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按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递增10%计发,以此类推。

军龄补助费:服役满两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时的军龄补助费,按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0%计发;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军龄补助费递增10%计发,以此类推。

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到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到之月的下月起,至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安置工作介绍信或办理自谋职业公证手续的上月止),按当地无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0%发给生活补助费。

养老和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公证手续后,由市或区安置部门为其办理一年的自谋职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确定,缴费比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和基本医疗保险(单统)缴费。

培训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当年度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当地政府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补贴。

(二)有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有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每年调整一次,如调整后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其中:

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服役满两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本意见实施首年度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0%计发;以后每年计发比例提高10%,至计发比例100%止;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递增10%计发,以此类推。

军龄补助费:服役满两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时的军龄补助费,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计发;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军龄补助费递增10%计发,以此类推。

养老和医疗保险:由所在地安置部门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确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的对应缴费基数,为退役士兵办理一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缴费。

培训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当年度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当地政府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补贴。

(三)根据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表现增(减)发安置补助费,具体为: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5000元;荣立一等功一次的增发4000元;荣立二等功一次的增发3000元;荣立三等功一次的增发1000元。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受警告处分一次的减发1000元;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的减发元;受记过处分一次的减发3000元;受记大过处分一次的减发4000元;不安心服役或因其他原因提前退役的减发5000元,一期、二期士官军龄补助费按义务兵(两年)标准计发。

第四条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安置的对象要求自谋职业的,可向市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报经市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由市安置部门发给(核拨)与无地退役士兵相同标准的安置保障金。

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安置的对象,因原单位破产、撤并等原因造成复工复职确有困难且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难以安排的,可向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经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由市或区安置部门发给(核拨)与无地退役士兵相同标准的安置保障金。

第五条进藏、高原退役士兵的安置保障金标准按市政府、军分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部队批准复员的,根据落户情况按退役义务兵标准发给(核拨)安置保障金。

第七条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市、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无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市财政承担,在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公证手续后,由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给(核拨)退役士兵。有地退役士兵的安置保障金由市、区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由镇(街道)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给(核拨)退役士兵。

第八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保障和发放工作,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落户手续,档案由区兵役机关统一管理。

第十条残疾军人自谋职业后,享受无工作残疾军人抚恤金待遇。

第十一条各级民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和组织用人单位,每年举办退役士兵就业招聘会,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创造良好就业环境。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役士兵。

第十二条无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0号)和省政府、省军区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凭证享受相应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自安置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无正当理由六个月内不到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接收单位办理报到手续的,取消退役士兵安置资格,按失业人员对待。

第十四条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2:学院加分细则

学院加分细则

学院加分细则

一,加分

德育类

1, 志愿者活动:

校级活动:1)春运志愿者 1分

2)“校园开放日”志愿者 1分

院级活动:1)草滩敬老院 1分/次(上限3次)

2)地球一小时 1分

3)接新负责人(只有级) 1分

注:(如参加其他校院级志愿活动需出示证明,证实后再给分,所有志愿类活动均只加1分,校级优秀志愿活动加2分,志愿类活动加分上限为3分)

2,活动优秀表现:1)环保之星优秀工作者 2分

2)院级篮球赛优秀裁判 1分

3)院级篮球赛最有价值球员 1分

4)校运动会优秀裁判 2分

5)校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 2分

6)彩虹使者(校级) 3分

7)社团先进个人 4分

8)其他校级组织优秀工作者 3分

9)优秀志愿者 2分

10)党校优秀学员 2分

11)青马辩论赛优秀辨手 2分

12)迎新晚会优秀工作者 2分

13)院级优秀部门部长加1分,干事加0.5分

14)院学生会优秀工作者 4分

注:(1、如为其他校级组织优秀工作者需出示证明,证实后再给分,所有优秀工作者加分上限为6分;2、同一活动的志愿者与优秀志愿者不能同时加分)

3,奖励表彰:1)优秀党员(校级) 8分

2)优秀团员、团干、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4分(五四评优)

3)党课优秀学员 2分

4)军训先进个人 4分

4.宿舍活动:校级文明宿舍和院级文明宿舍,宿舍文化节,“同一个宿舍,同一个家”。以上荣誉可以累加。其中,校级文明宿舍舍长加3分,舍员2分:院级文明宿舍舍长2分,舍员1分。校级文明宿舍和院级文明宿舍不可叠加,“就高不就低”。月度文明宿舍不加分。

5,学生服务与管理:

担任下列各类职务满一学年的学生,根据其工作成绩给予加分:

1、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加6-12分;

2、校级学生组织副主席、校团委各部副部长、院学生会主席,加4-8分;

3、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部长、院学生会副主席、班长、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加3-6分;

4、校级学生组织各部副部长、院学生会各部部长,加2.5-5分;

5、校、院级学生组织干事及各班班委,加2-4分;

6、学生兼职辅导员加5-10分,学生助管加3-6分。

7、宿舍舍长加0.5-1分。

8、校报、广播台主要负责人加3-6分;校报记者、广播台播音员、通讯小组组长加1-2.5分

注:1,如一名学生担任多项职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校级学生组织成员的'考核由校团委、院以及班级共同考核,院级学生组织成员的考核由院、班级共同考核。学生担任各类职务不满一年者,由其相应的管理部门视其工作成绩决定加分值,但各类加分上限应减半。

2,其余学生干部由相关主管学生干部领导打分后进行公示。

3,校级学生组织没有打分的,部长均加3.5分;干事均加3分。

文体类

1, 院篮球赛:队员:前三名加4分;四到八名加2分;参与(未获奖)加1分。

2, 校级运动比赛包括运动会,校篮球,足球,荷球,排球,乒乓球,太极,广播操,定向越野(校团委主办),运动会:运动员:前三名(一等奖)加6分;四到八名加3分;参与(未获奖)加2分 。

(如有其他校级比赛需出示证明,证实后酌情给分)

3, 代表学院参加校级活动比赛未获奖的团队成员证实后加2分。

4,校运动会项目负责人加分与运动员相同,既是运动员又是负责人加1.5倍分,大类主负责人加8分(负责人最多加8分)。

5,院辩论赛优秀和最佳辩手加2分(如所在班级已有获奖则加分减半);每场主持人加0.5分。

6,参加院校级及校级以上比赛的团队或个人,参照加分表加分。

7.大艺团等校级组织举办各种演出按照校级活动参与奖加分,上限为三次。

8.在校报、校网站积极投稿并被采纳的通讯报道,每篇加1分,最多按5篇计。校报和广播台记者、通讯小组组长投稿并被采纳,加分减半。

9.迎新晚会演员和负责人每人每次加1分,既是演员又是负责人2分,大类主负责人加3分。

10.校级百家团日活动和五四团支部的班级全班每人加1分

非学术性竞(比)赛(不含校运会)加分表

等级

级别 分值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参与

国家

40

30

20

15

10

5

省部

20

15

10

8

6

4

校级

10

8

6

5

3

2

院系

6

5

4

3

2

1

二,减分

德育类

1, 八号楼活动室秘书处晚签到迟到两次减0.5分,旷签一次减0.5分。

2, 晚点名迟到三次减2分,缺勤一次减2分(迟到不足三次忽略不计),上限10次。

3, 课堂考勤缺勤每次减1分,迟到、早退每次减0.5分,上限15次。

4, 级跑早操迟到三次减1分、缺勤一次减1分(迟到不足三次忽略不计),上限20次。

5,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减40分,受记过处分者减3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减20分,受警告处分者减10分,受通报批评者减5分。

三,智育特别说明

1,英语四、六级在同一学年内通过的可叠加分数。

2,计算机二级不加分。

3,挂科不扣分。

4,挑战杯,数学建模,全国数学竞赛,全国英语竞赛等教务处通知的学科竞赛才可按照学校的规则加分。

篇3:上海户口加分细则

上海户口加分细则内容全文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适用对象

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上海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细则

本次上海积分落户最新政策中,上海提出,将深化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完善居住证、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直接落户的相关政策,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

按照上海市现行的户籍政策规定,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持证人员,如果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需同时满足五大条件,分别为:持居住证满7年、按规定缴纳上海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持证期间依法纳税、在上海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无违反计生政策及不良行为记录。

与此同时,上海对“居转户”实行总量控制,人数超过总量控制目标时将实行轮候制。

最新一批公示的“居转户”名单中,审核通过的895人,多为大型公司、国企和科研企业人员。

尽管暂时无法通过积分落户,上海仍设置了居住证打分制度,达到相应的分数,持证人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持证人的居住证积分达到120分,其子女可以在上海市参加高考。

在北上广深四大城市中,上海也是唯一一个“居转户”不实行积分落户的城市,已经实施积分落户的城市中,尽管落户难度、指标和权重各不一样,但共同的特点是重视申请落户者的年龄、学历水平及工作技能。

上海积分落户具体的指标方面,将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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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国家奖学金加分细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财教〔〕3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法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小组,由院领导、研究生班班主任及学生工作办公室老师等成员组成。

评定小组的职责是:

(1)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的制定与解释;

(2)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中的争议处理;

(4)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奖励标准与指标分配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2万元/人。

评选对象为级和级研究生。

三、申报条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上一学年必修课各专业总成绩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对于学生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科研上取得优异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较好名次;

(4)在文体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比赛获得较好名次;

(5)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北京市三好学生、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6)专业型硕士(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通过司法考试;

(7)由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小组认定的其他突出表现。

注:申请同学需严格符合以上申请条件,不符合条件者视为无效申请。

四、评定办法

(1)学术型硕士国家奖学金评定依据上一学年在学习成绩、学术科研和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方面的表现,以百分制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其中,学习成绩占50%,学术科研占30%,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占20%。计算公式为:学习成绩*50%+学术科研*30%+社会实践、社会工作*20%。

(2)专业型硕士国家奖学金评定依据上一学年在学习成绩、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和司法考试方面的表现,以百分制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其中,学习成绩占60%,司法考试占10%,学术科研占10%,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占20%。计算公式为:学习成绩*60%+司法考试*10%+学术科研*10%+社会实践、社会工作*20%。

五、量化标准

(1)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为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分,平均成绩为算术平均,非加权平均。学术型硕士英语免修者成绩按80分计算,专业型硕士英语免修者成绩按75分计算。

国内交流,认定相同科目成绩有效,按相同科目平均分计算。

境外交流,至少应选修境外学校一门课程。成绩按班级必修课平均分排名的30%截点计算。

(2)学术科研

学术科研成果为上一学年(9月1日—8月31日)公开发表的与法学相关的成果。

期刊级别及科研量计算标准按《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补充细则(修订版)》有关规定执行。

(3)社会实践、社会工作

积极参加“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活动等社会公益活动、社会实践及其他社会活动,获得优秀团体或先进个人称号,获得相关单位表彰或书面表扬;或者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成绩突出者;或道德风尚、学科竞赛、文体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取得较好名次的,申请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定小组认定。

参与校内、院内各项日常事务及活动做出较大贡献者,或担任校、院级研究生会学生干部、本科生辅导员、各社团负责人、学生干部和班级学生干部的,可根据评定小组制定的量化标准予以评定。

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累计最高分为100分。

(4)司法考试

通过司法考试计100分,未通过者为0分。

本细则由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小组进行解释。

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补充细则(修订版)

一、科研成果加分细则

1、公开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50分/篇

2、CSSCI来源辑刊:50分/篇

3、公开出版的非核心期刊:

(1)每期论文在50篇以内的期刊:25分/篇

(2)每期论文在50篇以上的期刊: 5分/篇(5000字以上)

4、公开出版的论文集:25分/篇

5、全国性研讨会论文集:15分/篇

6、公开发行的报纸:10分/篇(1000字以上)

7、《中青法学》:20分/篇,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校报:5分/篇(1500字以上),

《法学导报》:5分/篇(1500字以上),《青春报》:5分/篇(1500字以上)

8、全国论文大赛,一等奖:50分,二等奖:35分,三等奖:25分

省部级论文大赛,一等奖:35分,二等奖:25分,三等奖:15分

校系论文大赛,一等奖:25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0分

系单科论文大赛,一等奖:15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

在论文比赛中,单独完成论文或者项目负责人,按以上分数计算。项目其他参与者,按三分之一分数计算。

9、论文第一作者,按60%计算;第二作者,按40%计算

10、同一篇文章,不同时加分,按就高原则计算

11、以上未涵盖内容,由法学院研究生国奖评定小组讨论决定。

二、对外交流学生成绩认定

1、国内交流,认定相同科目成绩有效,按相同科目平均分计算。

2、境外交流,至少应选修境外学校一门课程。成绩按班级必修课平均分排名的30%截点计算。

三、本规定从10月开始试行,201月修订。

法 学 院

209月14日

篇5:国家奖学金加分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法》(教财[2014]1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14]17号)文件精神,制定我院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条 评选范围

表现优异的二年级(含)以上的在籍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不含延期毕业、定向、委培等在职培养类型研究生)。2016级硕博连读研究生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奖励额度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实践能力突出;

5、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位于前30%。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两条

1、获得上一年度的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十佳党支部书记、十佳党员、研究生品德模范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编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专利。

5、在课题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贡献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经历丰富,表现突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三)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五)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六)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七)有课程不及格;

(八)参评过程中提供不符事实的信息;

(九)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

(十)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六条 评审组织机构

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评选办法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步骤

1、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课程学习成绩单、荣誉证书复印件、发表论文复印件或科研成果鉴定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课题需要提交获得立项的申报书和立项书。

2、导师签署意见。

3、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评审,按照1比1。2的比例,根据基础评审得分排序确定国家奖学金初选名单。学院公示初步候选人名单,公示后一天内接受学生的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4、对入围学生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实行评选。

5、结果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申诉机构为党政联席会议。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6、研究生院审查,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计分方法

1、综合成绩分数=基本分数×80%+面试分数×20%

基本分数=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40%+科研成绩×40%+司法考试×5%+社会公益×15%

其中学习成绩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课、学位课和选修课,以教务老师给出的总成绩单为准。

科研成绩包括:论文、著作(含译著)、科研奖励、参与课题。

公益项目包括:校文体竞赛、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党务、团务、社团等。

2、科研成绩、司法考试、社会公益计分方法

(1)科研成绩

注:其他级别非法学类期刊参照同级别法学类期刊降一级计分,非学术性杂志等级由评审委员会认定。在各级学术会议上提交论文每次计3分,但累计计分不超过6分。在华中法律书院担任主讲人每次计5分,但累计计分不超过10分。

专著、译著、参编计分:

①学校规定奖励的十大权威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计90分,译著计60分。

②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计60分,译著计30分。

③参编人员加分根据参编人数比例计算。例:三人参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每人可计30分。四人参编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每人可计15分。

专业竞赛及科研成果获奖计分

注:①同一项目多次获奖,限加最高分;

②集体项目参照上表规定在2分之内酌情计分。

3、答辩会

(1)参加答辩会的资格。按基本评分细则评出每位参评者的基本分值,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分配的推荐名额,按1比1。2的比例确定参加国家奖学金答辩会的名单。

(2)答辩会的要求。答辩人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内容包括思想表现、学业情况、科研情况、获奖情况、参加社会工作情况等,其中以从事科研情况为主)。答辩陈述时间为博士七分钟、硕士五分钟,回答评委提问为三分钟。答辩会评委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组成。

4、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的确定

根据综合成绩(基本分数、面试分数),按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确定。

第八条 附则

(一)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本办法由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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