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管理岗位职责

K42 分享 时间: 收藏本文

【简介】感谢网友“K42”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再生水管理岗位职责(共20篇),欢迎参阅。

篇1:再生水管理岗位职责

水资源管理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本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协同政策法规处拟定本市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节约用水、水文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2.组织指导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核算工作。

3.组织编制本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并负责监督管理。

4.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水资源调度方案,组织审定区域性水资源调度方案。

5.指导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节约用水规划、计划;组织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宣传和统计工作。

6.指导本市各行业水平衡测试工作,组织拟定本市各行业用水定额,并监督管理。

审定中心城区用户的用水计划,并监督实施。

7.组织并监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8.组织拟定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监督实施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征收和使用。

9.协同综合规划处编制并监督实施水资源保护总体规划及与其相关的专业规划,组织水

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指导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能力;组织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管理和污水纳管工作,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监督实施。

10.指导全市供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组织水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指导水资源的再生利用。

11.组织指导全市水文工作,负责全市水文行业的管理。

12.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质量(水量、水质、水压),组织定期发表本市城市自来水水质公报。

13.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组织编制全市水环境状况通报。

负责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2:再生水管理岗位职责

石家庄市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岗位职责

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规划、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拟定全市水资源长期供求计划;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负责全市水利法制、水行政立法、执法工作;负责水法规的宣传、培训及水事纠纷调处工作;

拟定县级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不同功能区水域排污的控制,统一管理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工作。

主任岗位职责

本岗位在主管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工作方针,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经主管局长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水行政立法、执法工作;

三、负责水法规宣传、培训及水事纠纷调处工作;

四、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和保护规划工作;

五、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入河排污口的审批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六、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八、指导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工作。

副主任岗位职责

本岗位在主任领导下工作。

一、认真完成主任交办的工作;

二、协助正职抓好本单位内部建设 ;

三、负责全市水行政立法、执法工作;

四、负责水法规宣传、培训及水事纠纷调处工作;

五、完成全市水资源规划和保护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全市新改扩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有关事宜;

七、统一征收水资源费,负责个县(市、区)水资源费的上解;

八、加强规划区内自备井的管理,实施计量收费的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九、制定全市节水规划、用水管理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做好水平衡测试工作;

十一、负责县城供水的行业指导和体制改革工作。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本岗位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工作。

一、认真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

二、做好单位内部政务性和事物性工作;

三、完成水资源综合统计年报;

四、对水资源进行评价、配置、承载能力分析和日常监督管理;

五、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登记、换发和年审;

六、按时发布水资源动态简报和水资源公报;

七、对用水户水表、水量进行抄验并足额收取水资源费;

八、下达各县(市、区)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九、对节水型社会试点、节水型项目的立项审批及节水技措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十、划定水功能区,核定水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和新改扩建设项目排污的审查意见;

十一、开展水环境执法检查,指导饮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十二、检查、监督县城供水的服务质量、立项审批。

十三、负责全市水行政立法、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水法规宣传、培训及水事纠纷调处工作;

篇3:包头市再生水管理办法全文

包头市再生水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再生水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推动再生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行)和维护,再生水的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专业生产运营单位集中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规定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四条 本市再生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相关管理工作,应当符合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鼓励、支持再生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再生水的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设立的再生水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再生水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统筹规划再生水资源利用;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确定供水、排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城市基础设施总体布局时,应当统筹考虑再生水利用的发展目标及布局。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市水资源规划编制再生水资源利用规划,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再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再生水资源利用规划与再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应当衔接协调。

第八条 编制再生水资源利用规划和再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应遵循“立足实际、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市山北地区工业用水和城镇园林绿化用水需要,合理调配,逐步提高可接受再生水水质标准的工业、园林绿化的再生水使用比例,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

再生水资源利用规划和再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应包括再生水资源利用现状、城市污水排水量预测、再生水需求量分析、再生水设施布局和规模、近远期建设安排及目标、等内容,并充分考虑远期用水量的增加。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大力实施再生水资源利用规划和再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进度,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系统,做到厂网配套。

第十条 逐步建立备理的水价体系和用水结构,引导用水单位积极利用再生水,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区域,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以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使用再生水。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当结合再生水利用条件确定建设项目再生水最低利用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落实再生水利用情况。

按规定应当建设在生水利用设施的工业建设项目,其再生水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

第十二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并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再生水利用设施一并进行验收,并通知相应的再生水运营单位参加。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涉及到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及时向再生冰运营单位查明地下管网情魂。施工影响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再生水运营单位商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施工中损坏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法赔偿。

第十四条 再生水供水设施施工、抢修需挖掘、穿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可以边抢修边补办相关手续。造成道路、绿化等设施损毁的,应当恢复原状或给予补偿。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十五条 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与再生水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资金、专业技术力量、应急抢险队伍及设备,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并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健全再生水水磺检测制度,设置再生水水质检测机构,配备相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规范,做好再生水水质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不具备相应再生水水质检测能力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再生水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再生水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再生水水质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对再生水水质的抽样检测。

第十七条 再生水供水单位与再生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再生水用户对再生水水量、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需增设内部处理设施、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再生水用户用水实行装表计量。水表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按照周期进行检定。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再生水供水单位提出检测要求,经检验误差率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由再生水供水单位支付,并退还用户当月再生水水费差额;未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由再生水用户承担。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或擅自转供再生水;再生水用户不得故意使水表停滞、失灵或逆行,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再生水用水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用户在使用再生水时,因用水性质不同而共用一具水表的,按照用水性质最高水价计收再生水水费。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再生水运营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再生水用户应当在接到再生水水费送交单15日内,向再生水运营单位缴纳再生水水费。再生水用户逾期一个月不缴纳再生水水费的,再生水运营单位有权按规定对再生水用户采取停水措施。用户补交相关费用后,应及时恢复供水。

第二十二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以水表为界划分,水表(含水表)以外的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再生水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水表以内的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再生水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应当在再生水设施的出水口处标注“非饮用水”字样。再生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当全部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它供水设施直接连接。

第二十四条 再生水用户不得擅自接入、改装、迁移、拆除由再生水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接入、改装、迁移、拆除的,须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接入、改装、迁移、拆除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不得启闭再生水供水闸阀,不得在再生水供水管道上安装加压抽水装置。

第二十六条 在已划定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按照公共供水管线标准执行),禁止下列活动:

(一)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和污(废)水,倾倒垃圾、废渣、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修筑建(构)筑物;

(三)挖砂取土和爆破作业;

(四)种植树木和农作物;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再生水供水设施的行为。

因前款活动造成再生水利用设施损坏、漏水等后果的,除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再生水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后,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再生水利用设施出口处标注“非饮用水”字样的;

(三)再生水供水价格未依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标准执行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项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治安管理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盗用再生水的;

(二)在再生水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加压抽水装置的;

(三)擅自启闭再生水供水闸阀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划定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落实再生水利用情况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再生水行政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篇4: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保证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和再生水规划,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运营、使用、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与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排水和再生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绿化、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和再生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维护管理职责,保证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及时处置排水和再生水突发事件。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可以委托作业单位承担具体的养护事项,委托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有权了解用户使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情况,制止破坏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 本市鼓励、支持排水和再生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污水、污泥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全市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中心城排水和再生水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中心城以外地区的区(县)排水和再生水规划,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中心城、区(县)的排水和再生水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排水和再生水规划。

排水和再生水规划应当包括现状分析、排水量预测、排水模式、污水处理原则、设施布局和规模、再生水利用目标、污泥处置和资源化等内容。

排水和再生水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相协调。

第七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以及区域发展的需要,组织制定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计划。

第八条 城镇地区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做到雨污分流、厂网配套、管网优先,并与道路建设相协调。管网建设应当保证系统性。

农村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设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设施利用和保护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条 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排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达到规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

第十一条 公共排水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设施移交给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并承担设施的运行养护、安全管理责任。

移交双方应当共同对移交的设施进行检查,签订移交协议,并办理设施档案移交手续。移交协议应当包括设施检查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 运营与养护

第十二条 城镇地区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营和养护,并承担相应资金。其中,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有住宅管理单位的,由住宅管理单位负责。

镇(乡)、村庄公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运营和养护;公路范围内附属排水设施由交通部门组织运营和养护。

第十三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二)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按照计划对设施进行巡查、养护、维护;

(三)完好保存设施建设资料和巡查、养护、维护记录等档案,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四)对运行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进入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有限空间实施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将年度养护计划和设施运行维护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定期巡查、维护排水和再生水井盖、雨水箅子;

(三)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排水和再生水管线的信息。

第十五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演练。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不具备应急抢修能力的,应当事先与具备抢修能力的单位签订抢修协议,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发生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专用排水管线按照规划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专用排水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排水许可后,应当到公共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办理接入手续。

专用排水管线接入公共排水管网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并在连接点处预留检查井。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餐饮服务排水户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设施,并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包括设施保护方案,并在实施方案时通知运营单位;建设工程需要拆改、迁移、废除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开工前应当到运营单位办理手续。

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运营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并采取应急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二)穿凿、堵塞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三)向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废料、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

(四)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

(五)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用地范围内取土、爆破、埋杆、堆物;

(六)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

(七)住宅区再生水设施处理粪便水和重污染水;

(八)其他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镇(乡)、村庄公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运营和养护,参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村民应当按照村规民约使用和保护镇(乡)、村庄公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损害镇(乡)、村庄公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并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规民约处理。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条 公共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进出水计量装置、水质监测装置,加强水质在线监测。各项装置应当定期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测进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规程要求。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水水质、水量情况,以及特许经营协议、服务协议规定的报告项目。出现进出水水质、水量异常以及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突发情况,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因设施检修造成设施处理能力下降或者设施部分停运的,应当提前30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协议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检修。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得排放未经处理或者未达到规定处理标准的污水。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脱水处理,并按照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处置,防止再次污染。

本市鼓励污泥干化、污泥堆肥等项目建设。在农林、建材等生产领域利用经无害化处理污泥的,享受国家和本市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应当包括污水管网维护管理、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费用。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公共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养护、运行、保护和建设。

第五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条 本市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联合调度、总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再生水主要用于工业、农业、环境等用水领域。

新建、改建工业企业、农田灌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河道、湖泊、景观补充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施工、洗车、降尘、园林绿化、道路清扫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六条 再生水供水企业供水应当与用户签订合同,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发生灾害或者事故、突发事件的,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再生水用户,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现再生水水质超标情况时,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停止供水,及时通知再生水用户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再生水用户内部再生水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再生水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不得擅自改动使用性质,室外取水口应当有防护措施,保证用水安全。

有特殊水质要求的,再生水用户应当根据再生水水质特点,制定相应的使用规程,采取必要的水质处理与维护措施,保证再生水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本市再生水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排水和再生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或者制定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建立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监督管理体系,对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排水水质和再生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第三十一条 排水户需要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建设工程施工降水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降水方案评估,通过评估后办理排水许可。

已经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但尚未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发排水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天气预报发布汛情预警,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运营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前启动应急抽、排水工作,保证道路、立交桥等设施的防汛排涝安全。

第三十四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文明执法,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本辖区内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排水户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隔油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巡查、养护和维护职责的;

(二)再生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

(三)伪造、篡改、瞒报进出水水质、水量等数据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城市河湖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组织执行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和雨污合流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排水管网包括排水管道及其泵站、检查井、闸井、倒虹吸、进出水口、井盖和雨水箅子等附属设施。

(二)再生水设施,是指再生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输配设施。输配设施包括再生水管道、泵站、附属构筑物及供电、计量、取水等配套设施。

(三)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是指城镇地区承担公共服务功能的设施;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是指为建设项目内部用户服务的设施。

(四)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禁止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二)穿凿、堵塞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三)向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废料、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

(四)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

(五)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用地范围内取土、爆破、埋杆、堆物;

(六)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

(七)住宅区再生水设施处理粪便水和重污染水;

(八)其他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篇5:再生水深度处理试验研究

再生水深度处理试验研究

摘要:通过对臭氧-过滤-活性炭工艺深度处理济南市水质净化二厂再生水的.试验,结果表明:在原水水质浊度范围为0.5~1.5NTU,CODMn浓度范围为1.0~2.5mg/L,NH4+-N、NO2--N和NO3-,-N浓度分别为0.6~2.3mg/L,0.05~0.15mg/L和7.2~15mg/L情况下,浊度平均去除率为71.52%,CODMn的平均去除率为36.12%,NH4+-N和NO2--N的平均去除率分别为27.33%和67.2%,NO3--N的去除作用不明显.作 者:武道吉    孙伟    焦盈盈    WU Dao-ji    SUN Wei    JIAO Ying-ying  作者单位:山东建筑大学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山东,济南,250101 期 刊:山东建筑大学学报  ISTIC  Journal:JOURNAL OF SHANDONG JIANZHU UNIVERSITY 年,卷(期):, 23(6) 分类号:X52 关键词:再生水    臭氧    过滤    活性炭    水处理   

篇6:材料管理岗位职责描述

材料管理岗位职责描述

职责一:材料管理岗位职责

一、在满足设计要求与安全指标的情况下,选用物美价廉的材料。在选定了材料的品牌和规格后,对供应商进行多家比较考察,货比三家节约工程成本。

二、采购员接到材料申请单或通知后应及时快速实施采购以保证现场施工的持续顺利进行。材料抵达工地现场应在接到材料申请单或通知后三天内完。

一、对工地所需主材数量进行核对并检查材料质量检验报告,避免材料浪费和劣质材料流入工地。

二、做好日常工地材料的进场登记、材料领用登记。

三、对工地进行例行检查,对于所发现浪费材料情况进行制止,对于可二次利用的材料立即返回材料库房。

四、根据施工图详细核对所用材料数量。

五、对项目部日常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对项目部所有文件进行收发登记。

六、对主要建筑材料(水泥、地面砖、装饰木料),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材料采购计划,分批进场,对各种材料的入库、检验、保管和出库应严格遵守公司质量文件的规定。

七、少量钢材、水泥、石子、砂子直接运至工场或指定地点,避免和减少二次搬运。

八、水泥仓库垫高300MM防止受水浸或受潮,水泥装卸运输不准野蛮抛掷,已破包者,收集集中来使用。

九、加强现场的保卫工作,防止材料设备丢失。注意防火严禁吸烟

十、工地严禁乱扔、乱堆放材料,不同材料应分类摆放整齐,反对浪费材料,提倡合理利用材料。

十一、及时安排清理费料、垃圾保证走道通畅现埸规整有秩序

职责二:材料管理部部长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标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对本系统文件的制定、修订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负责组织定期统计、分析、评价公司材料管理现状,每半年召开一次材料管理专项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材料管理系统工作;

4、负责组织提出公司统管工程项目经理部材料人员的业务管理、能力考核、调配计划;

5、负责对本部门资产(包括设备、物品、材料)的管理;

6、负责组织定期对工程项目经理部材料价格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发布,向有关部门提供材料价格信息;

7、负责组织对各分公司、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材料(含周转材料)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8、负责组织公司物资供方的评价及合格物资供方的准入并建立合格、不合格供方档案,实施动态管理,每季在局域网上发布合格物资供方信息;

9、负责组织公司所规定的大宗材料集中采购工作;

10、负责组织公司小型工机具的管理工作;

12、负责组织公司物资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公司年终存货盘点;资产重组中的.物资盘点及上报工作

15、负责组织公司工程设备的采购工作;

16、负责组织参与公司因材料问题而引发的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17、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职责三:材料管理员工作职责

1验收:材料设备入库按凭证点验,在规定时间内验收完毕,登账归位。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

2发放:要按规定手续,用正式单据当面点交清楚。外运物资要及时备料、包装,点交运输人员签收。坚持仓库物资先进先发原则。

3保管:按照仓库规划合理储存,材签明显,账、卡、物、资金相符,规格不串,材质不混。露天物资堆放要上盖下垫,待验收物资应单独存放。坚持定期盘点,维护保养物质要按时提出计划,并组织实施。库存物资要达到“十不”不锈、不潮、不冻、不霉、不变、不坏、不混、不爆、不漏、不丢,合理的盈亏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4资料:账卡、单据包括质量证明书和原始资料要日清月结,装订 成册,妥善保管。上级需要的报表资料做到及时报送、准确无误。

5库容:要做到整洁美观,物资摆放有序,横平竖直,整齐干净,达到料场无垃圾、无杂草,库内无杂物,货架无尘土。

上一篇:少先队辅导员工作职责  下一篇:地铁站站长工作职责

篇7:材料管理岗位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标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对本系统文件的制定、修订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负责组织定期统计、分析、评价公司材料管理现状,每半年召开一次材料管理专项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材料管理系统工作;

4、负责组织提出公司统管工程项目经理部材料人员的业务管理、能力考核、调配计划;

5、负责对本部门资产(包括设备、物品、材料)的管理;

6、负责组织定期对工程项目经理部材料价格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发布,向有关部门提供材料价格信息;

7、负责组织对各分公司、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材料(含周转材料)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8、负责组织公司物资供方的评价及合格物资供方的准入并建立合格、不合格供方档案,实施动态管理,每季在局域网上发布合格物资供方信息;

9、负责组织公司所规定的大宗材料集中采购工作;

10、负责组织公司小型工机具的管理工作;

12、负责组织公司物资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公司年终存货盘点;资产重组中的物资盘点及上报工作

15、负责组织公司工程设备的采购工作;

16、负责组织参与公司因材料问题而引发的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17、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篇8:材料管理岗位职责

1验收:材料设备入库按凭证点验,在规定时间内验收完毕,登账归位。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

2发放:要按规定手续,用正式单据当面点交清楚。外运物资要及时备料、包装,点交运输人员签收。坚持仓库物资先进先发原则。

3保管:按照仓库规划合理储存,材签明显,账、卡、物、资金相符,规格不串,材质不混。露天物资堆放要上盖下垫,待验收物资应单独存放。坚持定期盘点,维护保养物质要按时提出计划,并组织实施。库存物资要达到“十不”不锈、不潮、不冻、不霉、不变、不坏、不混、不爆、不漏、不丢,合理的盈亏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4资料:账卡、单据包括质量证明书和原始资料要日清月结,装订 成册,妥善保管。上级需要的报表资料做到及时报送、准确无误。

5库容:要做到整洁美观,物资摆放有序,横平竖直,整齐干净,达到料场无垃圾、无杂草,库内无杂物,货架无尘土。

篇9:管理岗位职责

1、协助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公司的组织架构及人员配置,制定管理方针、目标、计划及预算费用方案、管理费备案等,合理分配部门工作任务,对员工有培养、考核晋升的机制;

2、协助办理项目物业公司资质及衔接项目管理企业委托;

3、物业管理的统筹并针对管理提出可行性建议,跟进各项整改措施,及时处理投诉、突发事件,理顺业主与公司的关系;

4、物业管理公司团队品牌的组建、业务扩展,资质晋升、物业管理审计、质量监控及物业管理服务持续发展等;

5、工作地点愿意接受公司调配。

篇10:水尽其用方得长流-加强再生水利用

水尽其用方得长流-加强再生水利用

摘要:今年西南地区暴发的严重旱灾,更深刻地印证了水资源及其保护的'重要性,全社会从当下做起,运用各种手段实现节水的愿望和意识也更加强烈.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致力于水处理技术的研究,更是特别关注再生水的利用,将其视为同时具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极有发展潜力的节水手段,但目前再生水的利用并不理想.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我国的再生水利用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还需各方付出艰苦的努力,实现技术的不断进步.作 者:薛秀春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报报社 期 刊:广西城镇建设   Journal:CITIES AND TOWNS CONSTRUCTION IN GUANGXI 年,卷(期):, “”(5) 分类号: 

篇11:再生水利用的病原微生物浓度限值探讨

再生水利用的病原微生物浓度限值探讨

采用微生物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结合北京市某城市污水回用工程,对再生水用于园林绿化、道路冲洗与降尘等市政用途时的病原微生物浓度限值进行了探讨.提出的限值为:大肠埃希氏杆菌70个/L、沙门氏菌0.5 CFU/L、志贺氏菌0.1CFU/100L、甲肝病毒0.001 PFU/100L、轮状病毒1.2×10-3PFU/100L、脊髓灰质炎病毒0.07 PFU/100L、柯萨奇病毒0.04PFU/100L、埃可病毒0.05 PFU/100L、隐孢子虫卵囊0.1个/100L、贾弟鞭毛虫卵囊0.03个/100L.

作 者:何星海 马世豪 李安定 HE Xing-hai MA Shi-hao LI An-ding  作者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37 刊 名:环境科学  ISTIC PKU英文刊名:CHINESE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年,卷(期): 27(7) 分类号:X18 X703 关键词:再生水   病原微生物   健康风险评价   生物学指标  

篇12:成本管理岗位职责

1、根据公司经营目标,落实各阶段成本控制目标,指导、协调、监控目标成本管理工作

2、全过程参与对合同的起草、签订、监督、履行、跟踪控制,并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3、协助组织开发项目中的招投标工作,组织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编制和起草,主持招投标工作,负责组织招标评标和合同谈判

4、根据合同要求,合理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编制成本分析报告

篇13:成本管理岗位职责

1、参与现场库存监点,做好基地材料账、实相符;

2、针对基地废料处理做好监盘、并入好废料出售数量、单价、金额台账,针对废料处理对应所加工的材料损耗是否合理联动商务中心进行测算;

3、子公司(生产基地)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整体税负测算;做好子公司收入、成本、开票、回款综合报表,并对回款情况做跟进、催收工作,资金调拨沟通工作;

4、和子公司当地税局了解税收优惠政策,联动集团税务管理部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对接子公司税务局进行发票申购、税局关系维护;

5、做好子公司预算启动及宣贯、总成工作;

篇14:成本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住宅、商业类项目的全过程成本管理工作;

2、参与项目定位、方案设计阶段的成本测算工作;

3、负责造价咨询公司管理,编制及跟踪项目预结算计划;

4、负责招投标计划编制及供方资源库管理。

篇15:成本管理岗位职责

1、地产盈利测算平台的项目实施、数据质量保障;

2、地产项目主数据、计划系统的项目实施、数据质量保障;

3、大地产项目成本/主数据/计划系统的项目实施、数据质量保障。

篇16:成本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项目交付后维保阶段的成本工作;

2、负责平台相关成本管理工作。

篇17:成本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项目安装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起草并组织评审,招标过程中经济技术类的答疑和询标内容的整理;

2、负责搜集整理资料,制定项目工程预算费用的控制标准,并参与评审;

3、负责审核职责范围内项目工程进度款及工程联系单变更费用;

4、负责编制职责范围内项目工程成本预算费用表、工程成本控制总结报告、工程成本分析报告;

5、负责审核职责范围内项目工程预、结算;

6、参加职责范围内项目施工图纸会审;

7、协助工程管理部处理日常施工中有关工程费用方面的问题;

8、根据相关部门需要,及时提供工程成本方面的相关数据。

篇18:成本管理岗位职责

1. 负责公司成本管控管理工作,规避由于市场不稳定所带来的供应风险;

2. 调查、分析、评估目标市场和各部门物资需求及消耗情况,熟悉供应渠道和市场变化情况,确定需要和采购时机;

3. 制定并优化采购流程,控制采购质量与成本;

4. 进行成本构成,成本分析与成本的标准制定与成本协商,持续提升成本竞争力;

5. 主导或参与大批量商品订货的业务洽谈,检查合同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6. 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评估、认证、管理及考核;

7. 实现或改进采购与供应的成本时效管理与差异管理;

8. 有项目管理能力;

9. 负责材料供应商的管理,询价、议价及核价工作。

篇19:预算管理岗位职责

1、统筹公司合并报表编制,统筹、指导专业公司建账、核算、报表、附注和审计相关工作,维护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内控程序有效性

2、统一全公司会计政策,建立和维护公司会计制度体系,审核子公司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统一反馈监管对新准则的征求意见,推动全公司实施新准则

3、财务前置:公司内股权投资、股权变动类事项审批,资产管理产品并表管理和关联交易对账抵消,分析重大重组、集团融资、重大交易等的财务处理和披露影响

4、提供公司内外财务数据需求

篇20:预算管理岗位职责

1.前年末根据Team和公司整体使用实绩,并了解各个team的实际特殊事项进行预算费用的计划制作

2.确认后将新一年的预算费用导入SAP进行备用,根据会计费用的入账了解预算使用的准确性

3.年初制定出当年的费用节俭标准,月别进行SCR后发行预算备用

4.管理期限内出现不足时,根据各team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可行后进行预算的转用、追加等

5.费用预算整理对比实际发生使用情况,整理改善实绩并评价效果

6.待全部费用使用结束后,完成当月的损益结果

相关专题 水管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