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 当心试用期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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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罐頭”参与投稿,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农民工, 当心试用期陷阱(共8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农民工, 当心试用期陷阱

农民工, 当心试用期陷阱

试用期,可以说是农民工外出务工通往成功的关键一环,孰不知,这当中所潜伏的众多玄机常常让农民工始料未及。具体说来,试用期背后隐藏的“猫腻”一般有以下5种:

陷阱一: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春节前,济南某酒店招用了近10名青年农民工。老板当初发话:试用期内做得好就签合同。为保住“饭碗”,大家在岗位上加班加点,处处谨小慎微。可到了大年初八,却被酒店老板以不合格为由全部辞退,工资、加班费全无。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约束,一些用工者以试用合格后签合同为“挡箭牌”为所欲为,试用者也因缺乏书面证据而“敢怒不敢言”。

不少农民工在找工作时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前,总要有个试用期,而且往往试用期马上就要结束了,自己也被“炒”了。我国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不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有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其工作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没有正式合同便没有试用期,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劳动法律知识匮乏的弱点,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解聘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使农民工“空口无凭”目的。

陷阱二:无条件炒鱿鱼。试用期内,农民工往往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岗位;而用人单位却专横跋扈,说炒就炒员工的“鱿鱼”,这其实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劳动法第32条规定,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须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虽然该法同时在第25条作出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在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双方一旦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适用法律上的举证倒置原则,

陷阱三:把试用期当作“橡皮筋”。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具体的规定为:合同期不满6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满1年不满2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满2年及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有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没有超过6个月,但是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如一年的合同就规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还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以考察不全面等为由,再与农民工续订一个试用期。虽然两个试用期的期限都不高于法定期限,但是前后相加以后就大大超过了6个月,这都是侵害农民工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陷阱四:试用期内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许多农民工因对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时,后者往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农民工此时提出辞职,已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属违约行为。其实,劳动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双方一个相互考察的期限。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解除劳动合同,都不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农民工在试用期内辞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陷阱五: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由于农民工对试用期和见习期的概念不清,有些用人单位就故意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以此来变相延长试用期的期限(见习期的时间达1年以上)。其实,见习期和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见习期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至少1年的考察期限;试用期则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因此,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看清楚条款中规定的是试用期还是见习期,谨防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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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当心“非常高位”陷阱

比“非常高薪”更害人的是“非常高位”!因为它通常是偶然的,短暂的,但后遗症却是长期甚至致命的,而且只能自己承担……

我曾经在《中外管理》我的专栏里探析了“非常高薪”害苦经理人的问题,而近来在实际猎头顾问工作中却发现:比“非常高薪”更害人的是“非常高位”!于是提笔写就此文,希望引起那些图谋“非常高位”者、端坐“非常高位”者,及曾经“非常高位”者的思考、警觉。

29岁集团总裁的沉浮

所谓“非常高位”,就是在企业中的职位远远高于其实力者,从人力资源的角度讲就是人职不匹配,或说人事不相宜。

最近媒体爆炒张伯宏。因为他出生于1988年,却以百万年薪出任某一公司CEO,刷新了“80后”们任高职的纪录。之所以出现这种特殊现象,一般都是企业特殊运营阶段的特殊需要,于是年纪轻轻就被幕后的投资人推到了本不该出现的“危险”前台。我做猎头工作的原因,能经常听到或接触这些传奇人物,和这些“过眼英雄”聊天的过程中发现了众多共性的东西。

不只是浮躁的网络公司,传统行业也有这样的故事。下面出场的是一位29岁就出任一著名集团公司CEO的青年。

这位青年才俊,应该说资质、禀赋都是上乘的,从外在形象到内在气质都非常好。本科是国内名牌,硕士是国际名牌,毕业后进入名牌企业,又跳槽到另一名牌企业做子公司副总,然后用一年时间就从副总到总经理、到集团副总裁、再到集团总裁。但随后,只在集团总裁的职位上做了半年,便落了下来。这家公司到今天依旧蓬勃发展,然而这位曾经最年轻的集团总裁,在此后三四年时间里却一路下滑,一直滑落到公司一个次要部门经理的岗位上。

我对他说:“许多和你一样的同龄人,也许终其一生都不会有你如此的高位,和今天你拥有的财富。你对今后的职业生涯有什么打算?”他回答说:“我也很疑惑,此前也看过您的很多有关职业生涯的文章,所以才慕名而来,希望您能把我推荐到合适的岗位上。”在聊的过程中,我发现这位年轻人的职业诉求(比如:行业、职位、薪酬、就职企业等),要远远高于同龄人。而我明白:一般传统行业里总裁级别还需要再长他十岁左右,而且需要更扎实和更多时间的中高层锤炼和积累。而他没有,他是在短短几年中像坐电梯般直上直下。从这一点来说,他的心理诉求过高,非常不利于找到合适的工作。

25岁“非常高位”的噩梦

大家很想知道“非常高位”者是如何被拔起来的,那么我讲一个我亲历的案例,

很多年以前,我走马上任一家刚经历一场人事地震后处余震之中的企业。我无奈之中提拔过一位“非常经理”F8。当时F8也就二十四五岁,担任着只有七八个人的一个小部门的经理,而且担任这个职务还不到半年。我上任后不到半个月,一个重要的部门经理就辞职了,却没有合适的人选来接,怎么办?于是我就大胆提拔了F8。当然我也担心他过于年轻,经验欠缺,怕胜任不了,然而当时企业乱哄哄的,实在无人可用。只好让F8兼任两个部门的经理,当然工资也长了一级。F8当时也担心自己胜任不了,但有我的鼓励和支持,就应了下来。刚兼任的时候,他也非常用心,加班加点。但刚半个月就提出辞呈,因为新的岗位能力需求同他的能力相比实在相差太大了。新的部门同他原来的部门相比人数多了十倍不止,行政上虽然与原来的部门是同一级别,但新部门却是三级管理,他下面有主管,主管下面有班组长,而每个组长管的人比他原来一个部门的人都多!工作的复杂性可想而知,对于他这个只有25岁的人来说是无法承受的。这一点最初我确实考虑不足,怎么办?我继续安慰和鼓励,令他继续坚守,同时答应寻找接替人选。

他兼任这个大的部门经理前后大约两个多月时间。这两个多月“非常经理”生涯对他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后来他变得非常消沉,干脆连那个小部门的经理也不想干了,说这辈子都不想做管理,只想踏踏实实做专业。因为两个多月的噩梦,确实“伤”了他,后来辞职走人了。多年之后,听说他再也没有干过管理工作。后来我听人说:他“恨”我,因为我让他担任了他担不了的重担。由此,我悟到:职场中要“害”一人很容易,只要把他提拔到他力不能及的“非常高位”上。

“非常高位”者的落位宿命

上面讲的是一位经历“非常高位”后从此拒绝高位的案例,而现实中大多是有过“非常高位”经历后“上瘾”,念念不忘。

职场中,之所以会出现“非常高位”现象,经理人的个人原因是很小的,主要是外界原因。非常时期才会有“非常高位”产生。而一旦非常时期过去了,“非常高位”者就必然要回落到他的本位。然而人不是物理体,客观需要他回落,但他主观上却回落不了,于是人落而心不落,甚至思恋和苦恋,进而影响整个职业生涯。

因此,升到“非常高位”,非本人原因;但落下时的痛苦,却要本人承担。而且还会持续发酵。

比如:用人企业对曾经有过“非常高位”的人一般是避而远之。为什么?因为担心其心理上回落不到正常状态,而有一种“非常心态”:他们往往过高地预估自己,做过一些正确的事,就把自己当作真理的化身。也正因此,他们在后来的职业生涯中,往往摆不正位置,而是携带着这种高度自恋的病毒,开始了职业生涯的逐步滑落。

最近听一位朋友讲:一位曾经在30岁做到企业顶级职位的经理人,刚刚而立就无事可做,只得去做慈善事业了!因为钱几辈子也花不完,职务也没有再高的了,干什么去?其实他自己也很苦恼,因为自己毕竟还年轻,还想建功立业,但没有机会了。结果,30多岁便成了闲人、“剩人”。

篇3:当心面试官的语言陷阱

当心面试官的语言陷阱

每一位应聘者都希望找到一个能够了解自己优点的老板。用人单位则希望能找到优秀的合作伙伴。当陌生的双方相见后,都想在短短一席话中努力表现出自己的优点、说出聪明话或立即呈现出很棒的反应,以便给对方留下良好的印象。面试官为了不致于“选错郎”,也许会在面试中设置种种陷阱,以探测你的智慧、性格、应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面试者只有识破这样的语言陷阱,才能小心巧妙地绕开它,不致于一头栽进去。

用“激将法”遮蔽的语言陷阱

这是面试宫用来淘汰大部分应聘者的惯用手法。采用这种手法的面试官,往往在提问之前就会用怀疑、尖锐、咄咄逼人的眼神逼视对方,先令对方心理防线步步溃退,然后冷不防用一个明显不友好的发问激怒对方。

面对这种咄咄逼人的发问,作为应聘者,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无论如何不要被“激怒”,如果你被“激怒”了,那么你就已经输掉了。那么,面对这样的发问。如何接招儿呢?

如果对方说:“你经历太单纯,而我们需要的是社会经验丰富的人。”

你可以微笑着回答:“我确信如我有缘加盟贵公司,我将会很快成为社会经验丰富的人,我希望自己有这样一段经历。”

如果对方说:“你性格过于内向,这恐怕与我们的职业不合适。” 你可以微笑着回答:“据说内向的人具有专心致志、契而不舍的品质,另外我善于倾听,因为我感到应把发言机会多多地留给别人。”

如果对方说:“我们需要名牌院校的毕业生,你并非毕业于名牌院校。”你可以幽默地说:“听说比尔?盖茨也未毕业于哈佛大学。”

如果对方说:“你的专业怎么与所申请的职位不对口?” 你可以巧妙地回答:“据说,21世纪最抢手的就是复合型人才,而外行的灵感也许会超过内行,因为他们没有思维定势,没有条条框框。”

如果对方说:“你原单位这么好,你却要走,是不是在原单位混不下去只好挪个窝儿?”

应聘者若结结巴巴,无言以对,抑或怒形于色,据理力争,脸红脖粗,那就掉进对方所设的圈套。应聘者碰到此种情况,要头脑冷静、明白对方在“做戏”,不必与他较劲。

挑战式的语言陷阱

这类提问的特点是,从求职者最薄弱的地方人手。对于应届毕业生,面试官也许会设问:“你的相关工作经验比较欠缺,你怎么看?”对于女大学生,面试官也许会设问:“女性常常会对自己的能力缺乏自信,你怎么看?”

如果回答:“不见得吧”、“我看未必、”或“完全不是这么回事”,那么也许你已经掉进陷阱了,因为对方希望听到的是你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而不是简单、生硬的反驳。

对于这样的问题,你可以用“这样的说法未必全对”“这样的看法值得探讨”、“这样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我恐怕不能完全接受”为开场白,然后婉转地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

面试官有时还会哪壶不开提哪壶,提出让求职者尴尬的问题。如:“你的学习成绩并不很优秀,这是怎么回事?”“从简历看,大学期间你没有担任学生干部的经历,这会不会影响你的工作能力”等等。

碰到这样的问题,有的求职者会不由自主地摆出防御姿态,甚至狠狠反击对方。这样做,只会误入过分自信的陷阱,招致“狂妄自大”的评价。而最好的回答方式应该是,既不掩饰回避,也不要太直截了当,用明谈缺点实论优点的方式巧妙地绕过去。

诱导式的语言陷阱

这类问题的特点是,面试官往往设定一个特定的背景条件、诱导对方做出错误的回答,因为也许任何一种回答都不能让对方满意。这时候,你的回答就需要用模糊语言来表示。

如:“依你现在的水平,恐怕能找到比我们企业更好的公司吧?”

对这类问题可以先用“不可一概而论”作为开头,然后回答:“或许我能找到比贵公司更好的企业,但别的企业或许在人才培养方面不如贵公司重视,机会也不如贵公司多;或许我能找到更好的企业,但我想,珍惜已有的最为重要。”

这样的回答,其实你是把一个“模糊”的答案抛还给了面试官。

还有一种诱导式的语言陷阱是,对方的提问似乎是一道单项选择题,如果你选了,就会掉进陷阱。比如说,对方问:“你认为金钱、名誉和事业哪个重要?”

对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这三者当然都很重要。可是对方提问却在误导你。

你可以这样组织语言,“我认为这三者之间并不矛盾。作为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追求事业的成功当然是自己人生的主旋律。而社会对我们事业的肯定方式,有时表现为金钱,有时表现为名誉,有时二者均有。因此,我认为,我们应该在追求事业的过程中去获取金钱和名誉,三者对我们都很重要。”

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一种误导式陷阱,面试官早有答案,却故意说出相反的答案。若你一味讨好,顺着面试官的错误答案往上爬,面试的结论一定是:此人无主见,缺乏创新精神。自然被列为淘汰之列。

测试性的语言陷阱

这类问题的特点是虚构一种情况,然后让求职者做出回答。比如“今天参加面试的有近10位候选人,如何证明你是最优秀的?”这类问题往往是考察求职者随机应变的能力。无论你给自己列举多少优点,别人总有你也许没有的优点,因此正面回答这样的问题毫无意义。你可以从正面绕开,从侧面回答这个问题。

你可以回答说:“对于这一点,可能要因具体情况而论,比如贵公司现在所需要的是行政管理方面的'人才,虽然前来应聘的都是这方面的对口人才,但我深信我在大学期间当学生干部和主持社团工作的经历已经为我打下了扎实的基础,这也是我自认为比较突出的一点。”这样的回答可以说比较圆滑,很难让对方抓住把柄,再度反击。

有时,面试官还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你对琐碎的工作是喜欢还是讨厌,为什么?” 这是个两难问题,是考官明知顾问,我们可以测出其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在“工作态度”。

我们可以这样表述自己的态度。“琐碎的事情在绝大多数工作岗位上都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我的工作中有琐碎事情需要做,我会认真、耐心、细致地把它做好。”

这句话既委婉地表达了大多数人的普遍心理一一不喜欢琐碎工作,又强调了自己对琐碎事情的敬业精神——认真、耐心、细致,既真实可信,又符合对方的用人心理。

“引君入瓮”式的语言陷阱

在各种语言陷阱中,最难提防、最具危险的,可能要算“引君人瓮”式的语言陷阱。比如,你前去应聘的职位是一家公司的财务经理,面试官也许会突然问你:“你作为财务经理,如果我(总经理)要求你在1年之内逃税100万元,那你会怎么做?”如果你当场抓耳挠腮地思考逃税计谋,或文思泉涌立即列出一大堆逃税方案,那么你就上了圈套,掉进了陷阱。因为出这个问题的面试官,正是以此来测试你的商业判断能力和商业道德。要记住,遵纪守法是员工行为的最基本要求。

比如你正要从一家公司跳槽去另一家公司,面试宫问你:“你们的老板是不是很难相处啊,要不然,你为什么跳槽?”也许他的猜测正是你要跳槽的原因,即使这样,你也切记不要被这种同情的语气所迷惑,更不要顺着杆子往上爬。如果你愤怒地抨击你的老板或者义愤填膺地控诉你所在的公司,那么你一定完了,因为这样不但暴露了你的不宽容,还暴露了你的狭隘。

面试中,面试官也许会设计出各种各样不同的语言陷阱,但是只要看准了,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就是了。


文章来源:中国人才

篇4:如何规避“试用期陷阱”

如何规避“试用期陷阱”

法律界人士提醒,试用之前就要签劳动合同

近来,在一些读者报料和记者接触到的案件中,少数公司频繁地试用打工者,又频繁地解聘;有的公司试用期随意延长,打工者干了大半年都无法转正,有的单位在试用期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常常在“试用期”将满时找借口把员工辞退。“试用期”是每个打工者要经历的过程,如何避免掉入“试用期陷阱”,在试用期内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为此,记者采访了打工者、法官、律师。

打工者:“试用期陷阱”花样多

试用期无故被炒:一名打工者周小姐告诉记者,她各方面条件都还不错,来深圳以后找了一家公司,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是不给签合同。在工作中各方面进展都很顺利,但是两个月后人事部通知她,说其不适合这个岗位,让她走人。她觉得很委屈,虽然是试用期,也不能就一句“不适合”就打发了吧?后来她一打听,这种情况在那家公司非常普遍。

无故延长试用期:一名外地来深圳找工作的大学生郑小姐告诉记者,她去年年底在一家私企找到工作,当时约定试用期是6个月。她干了7个多月以后找老板要求转正,老板说:“你虽然干了这么长时间,但业绩依然达不到公司的要求,还得继续试用,直到公司认为合格后才能转正。”郑小姐咬着牙继续干,每个月还是比同事少拿几百元,也不知道试用期什么时候是个头?

法官说法:只“试”不“用”要担责

盐田区法院的李东慧法官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的有效途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试用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期限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相对自由。这个相对自由主要是指试用期内,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享有比正式劳动关系中更大的自主权:对劳动者而言,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正因为如此,有的用人单位只“试”不“用”,要么私自延长试用期,迟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要么在试用期届满前随意辞退劳动者。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秩序。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限制条件,即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则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将视劳动者的请求,判决撤销用人单位不当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注意签订劳动合同

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叶湘栋律师认为: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只因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整体就业形势趋紧,极少数恶意企业主把试用期设置成敲诈劳动者的陷阱。劳动者只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才不会被恶意的用人单位蒙骗。

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月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在试用期内出现工伤,同样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者,同样可以享受伤残补助待遇。即使有的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工者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时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加以限制;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只有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叶律师建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企业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打工者在试用期前,就应该依法向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要规定试用期的期限、报酬、工伤等社保待遇,这样可以很好地规避“试用期陷阱”。如果用人单位不愿在试用期内签合同,那打工者也要注意保存工服、工牌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那里工作过,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按照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

碰到反复炒掉员工、随意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内不赔偿工伤等“试用期陷阱”的打工者,应该在第一时间向劳动部门投诉。打工者还可以用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要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如果仲裁之后不服裁定,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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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试用期”六大陷阱

“试用期”六大陷阱

日前在劳动保障讲座上,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建和提醒广大就业者,应防范“试用期”六大陷阱,

一是试用期期限过长。

试用期期限并非可长可短,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在6个月至1年期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在1年至3年期间的,试用期不超过60天。如果用人单位擅自延长试用期,且在其规定的试用期内却是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外提出解除合同,劳动者可向有关部门提请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是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劳动者就相当于正式员工,如果用人单位要解聘劳动者,则应按照程序给出正式的解聘理由,劳动者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是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

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而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五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劳动者有权主张自己的应得利益。

六是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

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试用期内;二是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一般来说,很少有单位可以做到第二点,因为许多用人单位公布的招聘条件比较简单,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求却越来越严格。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一般都可以胜诉。

郑律师最后还提醒就业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是有一定条件的,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资进行培训;或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了譬如房、车等类似的特殊待遇。否则,违约金是不存在的。

篇6:当心求职陷阱,学会自我保护

当心求职陷阱,学会自我保护

在应聘求职过程中,很多不法企业充分利用求职者急于找工作的迫切心情而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设置了各式各样的就业陷阱,给求职者带来了具大的危害和人生权益的伤害,由于涉及到的行业与就业人员的结构问题,在此,本文就毕业大学生这一单一的就业群体进行分析:刚刚毕业的大学生,由于缺乏一定的社会阅历与经验,同时,又受到多方面的压力——社会、家庭、自我、理想等,特别是缺乏相应的防范心理,更容易受此困扰,在遭遇陷阱后,如何调整心态、如何重新建立信心,从而以更好的姿态来准备新的.起点。向阳生涯的职业咨询专家们提醒求职者,要慎重求职,防范欺诈和陷阱,学会重视现实,理智分析,以清醒的头脑冷静、客观地应对职场中各种纷繁现象。

据调查,求职“陷阱”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聘职位与实际不符,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与实际表述的不相符

具体现象:有单位在刊登招聘广告时在具体职位及岗位职责描述时含混不清,对用人要求的标准不明确,没有严格的界限。还有的则直接把其它公司的招聘内容照搬过来,换成自己公司的名称,应聘者在录取后才发现实际工作内容与招聘岗位并不一致。

解决办法:

1)在这种情况下沟通是最主要的,一定要了解清楚对方的想法和意图,是否是因为公司一时不得以或有其它苦衷,然后决定去留。

2)对自己的职业目标明确的情况下,告诉自己这个岗位是否适合自己,自己是为什么而要获取这份工作,是为生存、还是职业需要发展。但是如果一个企业连岗位都不能给出具体描述,其发展前景可想而知。

3)向企业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如果确是公司刻意隐瞒欺骗,那就通过交涉来解决,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面试时收取费用

具体现象:用人单位变相收取各种费用,如报名费、培训费等等,其实是一些企业变相敛财的手段和方法。

解决办法: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报名费或保证金,

招聘面试是一种双向选择的机会,无论是求职者还是招聘单位,并没有为对方提供任何具体的服务,所以根本不应涉及费用,如有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风险金、报名费等,很可能是想骗取求职者口袋里的金钱,此时一定要拒绝交纳。可以想象,这样的公司连考虑也不用考虑的,还是多花点时间来寻找更合适的吧。

3、薪酬模糊,浮动幅度大或不按时发放

具体现象:企业在新员工录用后,对于待遇,不给予明确的答复,含糊不清、在签定用工合同的时候,也不说明具体待遇。

解决方法:

1)在企业录用前,就必须要和对方明确自己的工作岗位及具体待遇,具体为:试用期工资、相关补贴,正式录用后的待遇、保险与福利(具体保险与福利,如失业、医疗保险、公积金等)、相关补贴。了解清楚后,问明以何种方式说明,同时,是否在合同中加以备注,这点很重要,因为,可以最低的降低风险。

2)正式入职后,一定要把薪酬待遇谈清楚,并在相关合同中注明,同时,可以向同单位的人员了解,否则入职以后你就被动了。

3)一旦发现企业不履行其工资、保险与福利可以向有关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及时解决,以免更大的损失。

4、试用期无甚过失被解雇

具体现象:一些行业企业如酒店、中介公司等为了降低企业管理成本(人员工资、福利、保险)利用试用期的低工资,正式录用后的高工资来引诱求职者,在试用期快结束的时候,以无端的理由解雇用工者。《劳动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没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就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试用期。

解决方法:

1)求职者在应聘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全面的了解进入这个行业的特点,特别是完全依靠劳动力成本、技术比较低的企业,在进入这样的企业前,最好能和改企业的员工进行了解,多方面的打听。

2)签定用工合同,明确了解企业用人制度和岗位制度,特别是相关的劳动法规。

3)在工作的时候与员工多交流,建立很好的员工基础,以便在被无故解雇的时候,有员工在劳动执法不妙调查的时候,能给予支持取证。

4)据理力争,无理的总是胆怯的,必要的时候和及时想有关部门举报,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篇7:当心外企合同的“隐陷阱”

当心外企合同的“隐陷阱”

薪水高,福利好,去外企工作是不少大学生、海归派的梦想,常州一名海归学生史硕文在求职中发现了一个经常被忽视的细节,外企在劳动合同附则中规定,发生争议到外方指定法院解决。

史硕文说,合同附则往往不被求职者重视,一旦发生争议只能哑巴吃黄连,可谓是“隐形陷阱”。他和法国某跨国企业洽谈时,发现该企业指定,一旦发生争议,必须到瑞典斯德哥尔摩法院打官司。飘洋过海打官司不仅费用高,而且多少带有地方保护色彩,普通求职者无疑处于弱势。权衡再三,小史放弃了这份令人眼热心动的工作。

外企的陷阱突出的还有“文字游戏”陷阱,即规定不合理的服务年限、苛刻的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者解除合同时的`惩罚性补偿措施等,

由于外企一般签订中英文合同,并按照英文合同执行,而由于翻译、文化等方面差异容易产生歧义,引发纠纷在处理上一般对劳动者不利,而且外文合同一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并作为唯一依据,普通劳动者很难再举出其他能够推翻合同的有力证据,容易吃亏。

如何规避这些“隐形陷阱”?据了解,一些外资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驻华办事处大多没有用工权,通常不是直接与员工签订合同,而是通过对外服务公司招人,不必受制于劳动法。一旦产生劳动纠纷,与求职者对簿公堂的并不是所在的用人单位,而是服务公司。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无法与公司对抗。有关专家建议,求职者在和外企签订合同之前,全外文的合同一定要认真读懂全部内容,甚至可以翻译后做个公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篇8:毕业生暑假打工当心五种陷阱

毕业生暑假打工当心五种陷阱

暑假来临,许多学生便寻思为自己找一份暑期工,通过暑期工走出校园,增加一些社会阅历,暑期找工作的学生很多,招聘暑期工的企业也鱼龙混杂,一些不法分子专门瞄准了这些涉世未深的学生,设计出种种“陷阱”伺机诈骗。为此,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提醒广大学子们,打工之前要具备一定的“避险意识”。

根据办案民警近几年受理的涉及暑期工案件分析,目前常见的求职陷阱主要有强行收取押金、变相 、骗取中介费等五种。

强行收取押金、抵押物

上岗前,学生往往被要求交纳押金,或被收取身份证、学生证作为抵押物。交钱后,招聘单位又以种种理由让学生回去听消息。有的单位在学生打工结束后,以扣留身份证、学生证相要挟,拒付薪金。此类押金还包括资料费、登记费、服装费和培训费等,

变相

是目前大学生打工中经常遭遇的陷阱。学生本来是以销售员的名义上岗工作,公司却要求他们必须购进一定数量的商品,不得退货。

骗取中介费

一些不规范的中介机构利用大学生尤其是外地留校学生急于利用假期打工的心理,无中生有或以“急招”为幌子引诱学生报名,骗取“信息费”或“报名费”。

以培训班为诱饵设置陷阱

有企业“举办”模特儿或歌星、影星培训班,然后要学生花大价钱照艺术照参加遴选,最后再找借口说应聘者条件欠缺予以拒绝。

针对女学生的求职陷阱

一些不法之徒把目光盯在女学生身上,利用在校学生社会经验少、轻易相信人的'弱点,进行色情犯罪活动。还有一类陷阱多发生在招聘家教或文秘时,有的女学生不加考虑,单独和对方见面,遭遇危险。

为此,民警提醒,学生报名前一定要到有资质、信誉好的职介中心,看该职介机构是否有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工商部门颁发的相应证照。面对高薪诱惑,学生要谨慎辨识。找工作时,不要轻易将自己的电话、家庭详细地址、父母的联系方式等信息留给企业,以防被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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