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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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阿路迦”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全面解析《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办法》(共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全面解析《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办法》

全面解析《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办法》

《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办法》总共二十条,涉及到光伏扶贫的定义、扶贫对象、资金来源、电站规模、施工运维、产品选型标准、项目用地、电网接入、验收评估、消纳、补贴、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几乎包含了光伏扶贫项目有可能遇到所有问题。本文将着重对《办法》中的重点内容进行解析。光伏扶贫电站资金来源及产权归属《办法》对光伏扶贫电站的定义给出了最新的解释,亮点在于对光伏扶贫电站的资金来源(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和产权归属(归村集体所有)以及收益分配(全部收益用于扶贫)做了定性。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这一点其实很好理解,扶贫电站的目的在于为百姓造福,如果有人为了谋取私利或者完成所谓“面子工程”而负债建设,甚至是巧立名目,冒领补贴和财政资金,这就违背了光伏扶贫电站的初衷。另外,一般的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进行投资,而光伏扶贫作为一项公益项目,享受了光伏行业最优惠的政策,几乎已经是业内盈利水平最高的一类项目,如果企业进行投资入股,那该项目所得的收益可能就难以保证会全部用于扶贫。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另外,在电站规模方面,《办法》也进行了规范,即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对于电站规模的'规定和限制主要是出于消纳的考虑,同时也避免扶贫资金以及光伏补贴的过度消耗,确保资源不会出现浪费。持续利好支持光伏扶贫发展在电网接入及消纳方面,电网公司保障光伏扶贫项目优先调度与全额消纳;其次在补贴方面,光伏扶贫电站优先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补助资金优先发放,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于次年1季度前发放到位。用地方面,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应予以重点保障。另外,在电价方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以及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让光伏扶贫项目维持了较高的收益水平。综上,此次《办法》的发布对光伏扶贫项目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来自国家扶贫办的数据显示,在我国832个贫困县中,有451个县年平均有效日照时间超过1100小时,适合发展光伏扶贫产业。在政策的持续利好以及行业的日益规划之下,光伏扶贫将成为光伏行业乃至全国扶贫攻坚战的一大亮点,这对光伏发电走进千家万户也至关重要。

篇2:深度解读《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

深度解读《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

203月26日,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发布了《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这是一个总结性的文件,从开始,我国开始实施光伏扶贫政策,到年初,已有两年多时间,光伏扶贫是世界首创,以前没有成熟的模式,各地方根据自身的条件,探索了很多种方案和模式。1、光伏扶贫主要类型光伏扶贫是一种精准扶贫的方式,投入少、回报稳定、可持续。从各地的实践看,光伏扶贫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户用光伏发电扶贫。利用贫困户屋顶或院落空地建设3-5KW的发电系统,产权和收益均归贫困户所有。(2)村级光伏电站扶贫。以村集体为建设主体,利用村集体的土地建设100-300KW的小型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收益由村集体、贫困户按比例分配。(3)光伏大棚扶贫。利用农业大棚等现代农业设施现有支架建设的光伏电站,产权归投资企业和贫困户共有。(4)光伏地面电站扶贫。利用荒山荒坡建设10MW以上的大型地面光伏电站,产权归投资企业所有,之后企业捐赠一部分股权,由当地政府将这部分股权收益分配给贫困户。以上方式各有利弊,相对而言,村级光伏电站优势更明显。户用光伏优点是体量小,不占用土地,安装在贫困户家里,产权、收益和运维没有争议,但缺点也很大, 需要扶持贫困户,房子能不能25年,有没有院落空地都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此推广受限。光伏大棚扶贫项目,资金需求量大,很多贫困户位于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现代农业设施适用不了。大型地面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投资企业所有,企业捐赠一部分股权分给贫困户,可操作性差,外界影响因素过多,真正让贫困户受益很难说。因此这次政策调整为第2种模式,村级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土地面积不大,可以不用占用农地和林地,容量中等,也方便管理。2、光伏扶贫资金来源模式由于在光伏扶贫中的最大难题是资金,在国家扶贫办、国家能源局的领导下,我国部分企业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条件,探索形成了4种模式。(1)是扶贫资金+贫困户银行贷款。即政府出资70%,政府担保、贫困户从信用社贷款30%。(2)是扶贫资金+企业垫付。即政府出资80%,企业垫付20%,后期贫困户以发电收益分期偿还企业。(3)是扶贫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即由地方财政配套,贫困户没有负担。(4)是扶贫资金+地方投资公司垫付。即政府出资70%,当地投资公司垫付30%,后期贫困户以发电收益分期偿还投资公司。第一种模式需要贫困户货款,增加负担,很多贫困户积极性受到影响;第二种和第四种模式需要企业垫付,造成很多企业偷工减料,省去这一部分成本。这次政策调整为第3种模式,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有的光伏扶贫项目为了节省成本,采用了劣质的材料,施工方也不专业。这次政策规定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应采用国家资质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先进技术。鼓励采用设计施工采购(EPC)总承包方式统一开展县域内村级电站建设。从20开始,国家大力推广光伏扶贫,制订了很多政策,光伏群英汇收集历年来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光伏扶贫政策,汇总在这里: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光伏扶贫政策汇总,大家可以去www.solar-hb.com,注册一个账号就可以下载全部原文件。

篇3:速看!《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出台

速看!《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出台

据能源局网站9日消息,为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促进光伏扶贫健康有序发展,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近日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并经充分论证可以联建方式建设村级电站。办法规定,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县级政府负责落实村级扶贫电站的建设场址和用地,场址土地不得属于征收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范围,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根据办法,电网公司保障光伏扶贫项目优先调度与全额消纳。光伏扶贫电站不参与竞价,执行国家制定的光伏扶贫价格政策。伏扶贫电站优先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补助资金优先发放,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于次年1季度前发放到位。此外,村级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

篇4:光伏扶贫贷款管理办法

光伏扶贫贷款管理办法

8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光伏扶贫贷款管理办法》公布,办法要求借款人需具有与项目建设或运营相应的权益性资本,所有者权益的来源与构成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光伏扶贫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国家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更好地履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政策性金融职能,加大对贫困地区光伏扶贫的信贷支持力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伏扶贫贷款是指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列入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批复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光伏扶贫贷款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专款专用、风险可控、保本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一)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未列入监管部门融资平台名单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一类公司)。

(二)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二类公司)。

(三)非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与地方政府或(和)国有企业合资成立的项目(三类公司)。

(四)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理,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也可作为实施主体承接光伏扶贫任务。

(五)资信良好的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

第五条 贷款用途。贷款用于支持列入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批复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村级光伏电站或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及相关费用支出、营运资金需求等。

第六条 借款人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要求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承担项目融资或建设(运营)的.相关资质和能力。

(三)治理结构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

(四)具有与项目建设或运营相应的权益性资本,所有者权益的来源与构成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财务可持续能力。除新设法人外,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80%(含)以内,上一年度原则上要实现盈利。

(六)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七)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借款人时其民营企业股东,或借款人为民营企业,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70%以内、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信用等级在AA一级以上(含)、连续三年盈利且经营状况良好。

(八)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设光伏扶贫电站的,地方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购买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九)借款人为地方政府出资成立的扶贫投融资公司或新设法人原则上须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十)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项目条件

(一)项目由政府主导,符合国家光伏扶贫有关政策,列入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批复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

(二)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已按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621号)要求制定光伏扶贫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明确项目收益分配方案和扶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与贫困人口精准对接。项目须提供经当地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清单。

(三)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

(四)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项目立项。项目须取得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证明文件。

(六)项目用地。项目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用地审批手续或提供项目用地预审许可文件。对使用戈壁、荒漠、荒草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以租赁方式取得,须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备案证明。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七)项目规划许可。项目须取得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等相关规划意见或许可文件。分期建设、分期办理规划许可文件的项目,须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提供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项目建设地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不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由有权部门出具相关说明。

(八)项目环境评价。项目建设须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九)项目须取得当地电网公司出具的对接网和并网运行条件的认可意见,以及确保项目有优先上网和电量全额收购的承诺文件。

(十)项目须取得地方政府确定运维企业承担光伏电站的运营管理或技术服务的证明文件。

(十一)项目贷款由扶贫资金进行贴息的,须取得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同意贴息的文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光伏扶贫项目投资回收期、工程建设进度等确定,最长不超过。

第九条 贷款宽限期。根据项目建设期给予适当的宽限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根据资金来源成本,按照保本经营原则,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0—10%,具体定价权限以总行下发的授权书为准。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和借款人资金需求、偿债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定。

第十二条 贷款方式。项目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担保额度须覆盖贷款存续期间贷款本息,可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组合担保形式,优化担保方案。

对采取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须对纳入财政预算的购买服务协议项下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担保,其中:对于应收账款来源于省级以上政府或指定部门购买服务的部分,质押折率不超过90%,质押后缺口部分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于应收账款来源于第地市级政府或指定部门购买服务的部分,质押折率不超过80%;对采取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应为符合农发行要求的土地使用权、住宅、商铺、写字楼等房地产抵押,抵押折率最高不能超过70%。

对采取电费收益等项目收益权质押的,折率不超过65%。

对采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优先选择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各级政府控股的专业担保机构。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 项目库管理。各级分支行特别是省级分行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门、扶贫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提前介入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对接能源主管部门储备的光伏扶贫工程项目,制定光伏扶贫融资支持方案,及时掌握光伏扶贫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积极提供金融服务。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光伏扶贫工程项目清单农发行须及时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经培育成熟后,开户行及时受理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调查评估。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应重点关注一下方面:

(一)项目收益分配方案是否符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是否与贫困人口精准对应。

(二)项目合规性及相关行政许可材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总投资额和各项构成是否合理。

(四)项目使用的光伏产品是否技术先进,经过国家检测认证机构认证,是否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产品质量是否有保障。

(五)项目运维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经济。

(六)借款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

(七)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还款来源包括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电费收入、碳交易收入及各级财政补贴收入等。

(八)借款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

(九)贷款担保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 审查审议审批。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审议工作,审查部门应分别对光伏扶贫贷款项目的贷款规模及利率、项目合规性和风险性、借款人主体资格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送有权签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权限。总行授权省级分行的具体审批权限以总行下发的授权书为准。

第五章 管理要点

第十七条 贷款条件落实与发放支付。贷款发放前,须严格落实各项贷款前条件,贷款的发放和支付严格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开户行要与相关主管部门、借款人等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或项目监管协议),明确相关责任义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第十九条 账户管理。借款人应在农发行开立项目资本金账户、信贷资金账户、项目收益(含购买服务资金)归集账户,分别用于核算项目资本金、信贷资金、项目收益等;也可接项目资本金、信贷资金、项目收益在借款人同一账户内分设资金管理台账,实现资金分类管理。农发行贷款占借款人全部贷款比例超过50%(含)的,借款人原则上应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项目建设主要施工方案原则上也应在农发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要严格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加强贷后管理。开户行要督促借款人及相关部门将项目收益按要求及时归集农发行账户。对地方政府明确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时将本年度购买服务支出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监测分析。贷款的信贷监管记录、信贷分析、风险预警及重大事项报告、风险处置措施等按照农发行信贷监测分析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贷事项变更。对项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信贷事项的,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办理,严禁越权违规操作。

第二十三条 贷款后评价。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及时进行贷款项目后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整改措施。贷款后评价结论应作为贷款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各级行须按照农发行信贷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档案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发行现行制度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5:两部委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

两部委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

4月9日从国家能源局获悉,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旨在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促进光伏扶贫健康有序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管理办法还强调,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负责组织协调光伏扶贫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各省光伏扶贫实施方案,下达项目计划,对各省光伏扶贫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国务院扶贫办负责扶贫对象的识别认定和扶贫收益分配的管理监督。省级政府能源、扶贫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光伏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审核县级政府申报的扶贫实施方案和光伏扶贫补助目录,编制本省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并上报项目计划,出台本省光伏扶贫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本省光伏扶贫电站的验收和评估,保障本省光伏扶贫电站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和收益合理分配。县级政府负责落实光伏扶贫电站各项建设条件,编制本县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申报光伏扶贫补助目录,组织实施光伏电站建设与运维,做好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本文源自中国证券网更多精彩资讯,请来金融界网站(www.jrj.com.cn)

篇6: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出台 领跑者技术助推扶贫工程精准落地

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出台 领跑者技术助推扶贫工程精准落地

4月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光伏扶贫对象指的是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光伏扶贫工程将优先对深度贫困地区进行扶持。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可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晋能科技总经理杨立友博士对此表示,此次出台的办法从扶贫电站的产权、建设规模、消纳、补贴发放、项目质量等多个维度对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和运营进行了规定,为光伏扶贫电站的质量提供了保障,既能满足建设的电站规模符合外送标准,又能保障光伏扶贫电站电量的`消纳、补贴的及时获取,产权完全归村集体所有,所有收入全部用于扶贫,能更有效的缓解贫困,提高贫困户生活质量。“领跑者”技术助力扶贫项目精准落地此次《办法》明确,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规模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对于电站规模的规定和限制主要是出于消纳的考虑,同时也避免扶贫资金以及光伏补贴的过度消耗,确保资源不会出现浪费。电站建设方面,应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主要设备应采用国家资质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先进技术。东方日升全球市场总监庄英宏认为,这次国家出台的光伏扶贫电站管理方法,明确指出了光伏扶贫电站的产权、扶贫对象、电站建设规范、建设规模等方面的内容,使参与光伏扶贫的企业有了明确性的操作指导,对光伏扶贫的效果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并且能够加快光伏扶贫项目的落地。杨立友分析称,使用领跑者组件可以有效提高单位面积的发电量或者减少对土地的使用面积,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高效发电组件是助力提升扶贫项目精准落地的有效解决方案。一直以来,平准化度电成本(LCOE)也是衡量光伏项目经济性的通用指标,LCOE既适合衡量集中地面电站、分布式项目的经济性,同样也适用于衡量光伏扶贫电站,能获得更低LCOE的领跑者技术就是更适合扶贫项目的技术。在这方面,晋能科技也一直为各光伏扶贫项目供应符合领跑者标准的组件,以更低的衰减、更高的转换效率、更高的组件功率保障扶贫电站获得更高、更稳定的收入;同时,晋能科技还在电池、组件车间全面部署自动化和MES、ERP等智能化制造管理系统,生产投料、设备状态、质量控制、环境监测等实现全程自动监测和调度,产品生产过程可追溯,在维护客户利益的同时,也为质量的持续提升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全方位提升电站质量已成企业开发扶贫项目首要准则《办法》还对光伏扶贫项目的补贴予以了再次明确,即执行国家光伏扶贫价格政策,不参与竞价,优先纳入补贴名录,原则上次年一季度前发放到位;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计划下达后,对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验收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项目撤回计划,并给予通报。为确保光伏扶贫工程顺利推进,庄英宏表示:“公司在项目开展前一定会对项目地进行勘测,设计出符合当地情况的项目方案后再动工。其次,我们也会确保所有供应给扶贫项目的组件均符合领跑者技术要求,并且保证质量的可靠性。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我们更会派遣有丰富建设经验的团队,以确保项目建设进程的顺利实施。”作为产业扶贫的重要方式,光伏扶贫项目的质量问题已成为国内企业开发的首要准则。为了全方位提升电站质量,防止返贫,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秘书长王勃华也指出,光伏行业应共同努力促进光伏扶贫模式的深入推广,提升光伏精准扶贫的质量。

篇7:内蒙古二连浩特市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做好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优选工作,我委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内发改能源字[2016]90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指标分配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6]903号)文件精神,特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二连浩特市区域内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是指除二连浩特市可再生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及国家规定的不受年度规模限制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 二连浩特市区域内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采取优选方式进行,优选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百分制打分。

第四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指标分配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6]903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下达我市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指标2万千瓦,我市的配置原则为:单体项目规模不能低于1万千瓦,并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具体光伏电站项目规模。

第二章 优选程序

第五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内发改能源字[2016]902号)文件要求,二连浩特市指标配置优选程序为:

第一步为公示阶段。2016年8月29—9月4日,对制定好的《二连浩特市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实施细则》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面向全社会公开。

第二步为企业报名阶段。截止至2016年9月6日,凡符合《二连浩特市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实施细则》中评优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均可向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指标配置申请,并编写项目实施方案作为二连浩特市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专家评审重要依据。

第三步为优选评审和公布阶段。2016年9月13日之前,由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组成5—7人的评优专家组,依据《二连浩特市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实施细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优选打分。评选过程公开、公正和公平,全程邀请自治区能源监管部门和二连浩特市纪检部门参与。待优选结束后,专家组以书面形式对参加评选的项目出具评分意见,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评分意见确定项目建设企业,评选结果向全社会公布。

第四步为确定并上报本地区光伏发电年度建设实施方案阶段。2016年9月20日之前,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编制本地区光伏发电年度建设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发改委汇总。

第三章 评优条件

第六条 参加评优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参与评优的企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包含新能源电力开发、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无违约失信行为。

第七条 参与评优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投资主体必须符合第六条内容;具有明确的场址坐标和用地协议,土地部门对该土地性质的'证明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拟接入变电站具备接入容量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 评优内容

第八条 评选内容包括技术先进性评价、上网电价评价、电网接入和电力消纳评价、企业投资能力评价、企业业绩评价、项目前期工作进展评价等6部分内容,详见《二连浩特市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优选评分标准》。

第五章 监管

第九条 取得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十条 项目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因无法实施,由项目投资主体主动放弃的指标,2016年内由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评优选择项目和投资主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要求,2016年12月31日以后,纳入2016年新增建设规模的项目清单不可变更。

第十一条 通过优选获得建设指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约定的电价和标准开工建设,项目投产后应委托权威机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复核后出具意见。

第十二条 综合竣工验收未通过或验收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不予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项目所述公司及集团5年内不得参与此类竞争性配置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一年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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