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文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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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我的工人姐姐”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海南省消防文员管理暂行办法》(共7篇),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篇1:《海南省消防文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消防文员队伍建设,规范消防文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消防文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海南省消防条例》、《消防文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火灾事故调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案件办理等消防监督工作,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消防文员的招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工作需要、因事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财政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消防工作需要,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或者公开招录的方式聘用消防文员充实消防力量,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消防文员,开展本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消防文员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开展消防文员招录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文员的招录、培训和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消防文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完善消防文员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和责任;

(二)明确消防文员的工作岗位及职责范围;

(三)建立消防文员管理档案,如实记录其基本情况、工作情况、教育培训情况、奖惩情况等;

(四)对消防文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五)定期组织考评,按照权限评定消防文员岗位等级,落实奖惩措施;

(六)向社会公示本单位消防文员的姓名、照片、工作范围和举报投诉途径等情况;

(七)核查处理社会单位或者人民群众对消防文员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消防文员的招录计划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消防工作任务,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消防文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热爱消防事业;

(二)无犯罪记录和吸食毒品史;

(三)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具备与应聘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其中,从事协助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符合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所招录的消防文员签订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条消防文员岗位分为业务辅助类和协助执法类。

业务辅助类消防文员可以从事文秘内勤、消防宣传、消防培训、窗口受理、档案管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网络系统管理、接警调度以及社会化指导(含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网格化”管理指导)等非执法工作。

协助执法类消防文员可以对社会单位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火灾事故调查、消防监督检查、办理消防行政案件等工作。

第十一条协助执法类消防文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社会单位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消防文员,应当同时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和消防职业技能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

(二)协助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理消防行政案件、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文员,应当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第十二条消防文员实行岗位层级晋升机制。每类岗位从低到高设置五、四、三、二、一共五个等级,每级从低到高分为一至三档,依照统一考核标准、内容、办法,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1档。

第十三条消防文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

(二)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服从管理;

(三)工作时间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工作证件;

(四)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消防文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需求,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晋级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职业标准和岗位职责确定。

消防文员的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消防文员的岗位业务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

第十五条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理消防行政案件、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文员,应当在公安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带领下开展工作,并由公安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其工作结果进行核对确认。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文员档案并加强管理,消防文员劳动关系解除后,应当及时将其档案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消防文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对消防文员奖惩、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消防文员的工资与其岗位类别和岗位层级挂钩,具体标准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消防文员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消防文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消防文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消防文员,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消防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的;

(三)严重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消防文员因违法违规或受到处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再次将其招录为消防文员。

第二十三条消防文员在协助消防监督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日常防火检查中,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的;

(二)对日常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报告的;

(三)擅自或者违规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的;

(四)伪造、篡改法律文书、档案资料,或者私自存留、损毁法律文书、档案资料的;

(五)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利用工作之便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以及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开展消防监督执法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

海南省消防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行政许可、备案等信息。?

第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应当根据工程投资规模、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程度等,实行省和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诚信建设,加强对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的诚信管理。?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省消防协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和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名录、服务质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统筹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维护和改造经费应当列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建设工程类别、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的耐火等级;?

(二)建筑构造;?

(三)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四)消防给水;?

(五)自动消防设施;?

(六)消防电气;?

(七)热能动力;?

(八)建设工程装修;?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篇:?

(一)石油、化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等易燃易爆工厂、仓库和其他大中型工厂、仓库;?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人防工程、地下建筑、隧道工程;

(三)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高架仓库;?

(四)大、中型体育馆、影剧院、礼堂、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

(五)重要科研基地和其他特殊复杂的工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在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涉及消防安全的内容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超出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

(二)按照现行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级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

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的建设工程,由取得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咨询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为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供技术方案。?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不能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禁止性规定的;?

(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无特殊使用功能的。?

第十五条 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注册建造师可以在同一市县范围内担任两个仅设有消火栓系统的消防设施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除国家和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设施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省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满足防火要求和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并出具消防监理评定报告书。监理单位发现消防施工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应当立即督促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仍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过建设单位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八条 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当自承包消防设施工程项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负责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名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将有关情况记录备查,并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 ?

(三)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

(四)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电器设备、电器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单位进行维修、保养、检测。?

第二十一条 建筑装修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损坏建筑消防设施。已经造成建筑物耐火等级降低或者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 建筑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易燃的外保温材料。?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修防火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现场取样,并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建筑装修工程防火施工过程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分阶段对所选用的防火材料进行抽样检验。?

未按照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或者见证取样检验、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装修防火材料,不得在建筑装修工程中使用。?

第二十四条 自建民宅用作旅馆、餐馆、商场、网吧、酒吧、歌舞厅、放映厅、游艺厅、养老机构等,在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提供原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等法定文件,或者提供有关建设的合法证明文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投入使用的建筑需要改建时,因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达到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在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并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符合实际情况的消防安全要求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或者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筑情况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委托取得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整改指导,并根据符合实际情况的消防安全要求提出技术方案。?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实施相关许可时,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书进行消防安全条件审查;对属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实施相关许可时,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备案公告进行消防安全条件审查。?

第二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设在地上4层以上的歌舞厅、影剧院、旅馆、餐馆、商场、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缓降器、软梯、强光照明灯和防毒面具等逃生设施。?

第二十八条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二十九条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其维修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维修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十条 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及时将省内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企业信息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建立消防产品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消防产品流向管理。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提供消防产品来源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产品的使用和维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抽查,并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可以采取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方式。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且不适宜进行现场检查判定的产品,可以根据需要抽取样品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办理;?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五)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注册建造师未经批准,擅自担任多个消防设施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使用易燃的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外保温材料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对装修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或者在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3日公布施行的《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3:海南省房地产投资券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房地产投资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促进海南房地产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结合海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投资券(以下简称投资券)是一种投资收益凭证。它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持有人凭以获取特定房地产为标的的投资收益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发行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具有房地产业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投资人,是指持有房地产投资券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五条  管理人,是指受投资人委托管理标的房地产的经营、销售,并向投资人分派投资收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是投资券的主管机关。发行投资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的投资券。

第二章  投资券的发行

第八条  投资券应以海南省内的房地产为投资标的。

第九条  企业发行投资券应至少提前一周公布发行章程或发行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发行投资券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一)申请发行投资券的报告;

(二)投资券的发行章程或发行办法;

(三)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同意发行投资券的文件;

(四)发行人、管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之复印件;

(五)标的房地产的现状(期房的建设计划和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及效益预测报告;

(六)发行人和管理人上两个年度和上一个季度经主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财务报表;

(七)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投资券的票面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管理人的'名称,住所;

(二)投资券的票面额;

(三)标的房地产的名称;

(四)期限;

(五)收益支付方式;

(六)投资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发行人、管理人的印记和法定代表人的鉴章。

(八)主管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十二条  投资券的票面格式应报经主管机关认可。投资券应在主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刷。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委托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代理发行投资券。

代理发行投资券的机构,代理发行的总面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第十四条  投资券发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发行期满未售出的投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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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的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55号,以下简称“琼府55号文”)精神,规范我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依据琼府55号文规定,由省财政每年从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不低于万元用于支持本省辖区资本市场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

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受理并按照规定用途审核各机构上报申请专项资金的材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注册的上市公司和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非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股权交易市场等各类资本要素交易机构及其他证券类机构。

本办法中重点后备上市企业是指我省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中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的企业。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分为奖励和补贴两种方式。

第六条 对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票据进行融资的企业及实现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在融资资金到位后,且80%以上投资于海南项目的,给予奖励或补贴。

(一)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再融资额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方式成功融资的企业,按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对重组我省ST公司实现借壳上市的省内企业或重组外地ST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省的企业,且被重组ST公司自控股地位发生变更之日(以股权变更日为准)起下一会计年度实现扭亏为盈,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较上年度均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 对证券期货机构的奖励和补贴。

(一)对本行业内每年度上缴地方税金总额排名前三名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二)为海南企业上市充当保荐人的保荐机构,每成功保荐上市1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为海南企业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充当保荐人的保荐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证券期货类机构增资扩股的,实收货币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单个证券期货类机构获得增资扩股奖励资金的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在海南新设立(或迁入海南)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亿元)、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规定注册资本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万元。

(六)对在海南新设立(或迁入海南)的区域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下、区域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规定注册资本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七)对在海南新设立证券期货类分支机构(含营业部),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新设(或迁入海南)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其法人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在海南购置、建设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用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在海南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照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0%给予租金补贴。同一机构享受租房补贴政策的'一般期限为3年。同一机构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租金补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60万元。

第九条 对经省金融办备案,并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正常运营半年后,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奖励。

(一)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达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每增加2亿元,奖励递增5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在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对经省金融办备案的新设立的各类资本要素市场交易机构,在正常运营一年后,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一条 上述所涉及的奖励和补贴资金标准,可依据地方财政和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在以后年度适当调整。

年度执行中,如出现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奖励或补贴的,将追加或在下一年度补足。

第三章 申报与拨付

第十二条 申报奖励和补贴的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省金融办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申请要求等);

(二)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申报上市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在境内上市的,提交中国证监会首发申请核准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通知书;

(2)在境外上市的,提交境外证券交易所的证明企业已上市的有关文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并加盖其公章);

(3)上市融资资金到位的有关财务凭证;

(4)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融资资金80%以上投资于海南项目的鉴证报告。

2.申请再融资奖励、发行企业债券和票据费用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融资资金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

(2)募集资金到位的财务凭证;

(3)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海南项目的鉴证报告。

3.申请重组ST公司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的有关重大资产重组核准文件;

(2)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组ST公司自控股地位发生变更之日(以股权变更日为准)起下一会计年度实现扭亏为盈,且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较上年度均增长20%以上的鉴证报告。

4.申请纳税奖励的证券期货机构应提交有关纳税证明。

5.为海南企业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充当保荐人的证券机构申请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的首发申请核准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通知书;

(2)被保荐企业融资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

(3)保荐协议。

6.申请增资扩股奖励的证券期货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审批文件;

(2)已完成增资扩股的有关工商登记证明。

7.申请奖励的新设立证券期货分支机构应提交海南证监局出具的营业部开业准备验收合格通知。

8.申请购房补贴或租房租金补贴的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购房的付款凭证及房屋产权证;

(2)房屋租赁合同及租房交款发票。

9.申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金额的有关证明;

(2)工商、税务机关出具的申报年度无行政处罚事项的证明;

10.各类资本要素市场交易机构应提交工商、税务机关出具的申报年度无行政处罚事项的证明;

(六)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须一式两份提交,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四条 省金融办根据受理企业的专项资金申请组织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根据省金融办的审核结果和意见进行复核,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滚存留用。

第十六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按不高于3%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用于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海南证监局等管理部门的后备上市企业培育、引进机构、奖项评审、信息发布、监督检查等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对隐瞒、假造材料获取专项资金的,除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外,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若干意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琼府〔〕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设立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优化结构、择优扶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符合《实施意见》的重点产业和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我省影响大、带动性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公共性旅游设施、旅游促销活动的扶持。具体是:?

(一)国内外著名的服务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的,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二)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三)进驻我省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四)符合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并经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风情小镇”等旅游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五)鼓励特色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的开发,对创新开发的旅游产品、线路和邮轮、游艇、房车基地等旅游新业态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六)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七)列入全省发展规划,面对国际国内旅客,主要经销世界知名品牌、海南地方特色商品的大型旅游购物中心项目,根据销售额增长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八)在我省成功举办的各类大型会展,按展位规模给予主办单位一定资金扶持。?

(九)在我省成功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大型文艺、体育、赛事等重大活动给予主办单位一定资金扶持。?

(十)列入全省发展规划的现代物流园区,给予业主单位一定资金扶持。?

(十一)对物流龙头企业,根据业绩增长排名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二)对航空、海运公司新增的国际航线、班轮,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三)对组织集装箱的航运企业,根据其组织到洋浦港和海口港中转的集装箱增长排名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四)对落户在省重点信息产业园区内,并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信息服务业重点项目,在研发、市场推广等方面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五)支持海南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对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知名品牌引进和收购、产品与质量管理认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品牌创建示范企业、著名和驰名商标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推介和境内外会展等品牌创建活动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六)对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以及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的市场开拓、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建设等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七)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每年贴息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单个项目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奖励。对贡献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省政府确定的项目不受扶持限额限制。?

第八条 当年已经通过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四)依法在海南省内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五)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六)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条 符合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根据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下发的年度申报通知向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作方案;?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的审批或备案文件;

(五)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书)和利息支付清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六)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

(七)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复印件;?

(八)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在受理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省财政厅根据审查意见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同时将拨款文件抄送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属于奖励的,计入当期收入;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属于补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上报省政府。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出不超过2%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6:海南省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横向融通,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维护融资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发行、转让企业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融资券的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第四条  凡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经济效益好,资金周转快的工商企业均可向管理机关申请发行融资券。未经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发行融资券。

第五条  融资券的发行,必须有信誉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兑付;同时,发行融资券的企业要向担保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资产抵押或反担保。

第六条  发行融资券须向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发行章程;

(四)代表其法人资格的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

(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上两个年度和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

(六)不可撤销担保书;

(七)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发行融资券的总数不得超过其自有资产净值。

第八条  融资券须载明下列要素:

(一)发行单位名称;

(二)发行章程;

(三)票面金额;

(四)编号;

(五)法人代表签名或法人印章;

(六)其它事项。

第九条  融资券的票面格式须报经管理机关认可,并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条  融资券的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方式。

公开发行的融资券须经海南省企业信用评级委员会评级,并向管理机关出具信用等级证明。

定向发行的融资券只能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得擅自扩大发行范围。

第十一条  融资券按面值发行。

第十二条  融资券的期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九个月三个档次,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

第十三条  融资券的利率上限为在套算的同期居民储蓄利率基础上浮20%。

第十四条  企业发行融资券所筹得资金,只能用于解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企业资金的长期周转和固定资产投资。

第十五条  发行融资券应贯彻自愿认购原则,企事业单位购买融资券只

[1] [2]

篇7:酒店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酒店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店消防管理工作,保护酒店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酒店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消防法规,妨碍公共消防安全,阻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均属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第三条 凡在酒店人员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 处 罚

第四条 消防管理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辞职处分

(五)拘留

(六)查封

(七)赔偿损失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部门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辞职处分

(一)忽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管理混乱、经督促无明显改进,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二)其他部门存在火险隐患,经提出改善要求拒不执行的;

(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章作业,或指派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的职工上岗独立从事有火灾危险作业的;

(四)未经公司董事长同意,改变建筑物用途,违反消防法规,未经公司董事长检验,出现火险、火灾的;

(五)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破坏消防通道的;

(六)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

(七)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经指示不改的;

(八)违反规定,在办公室、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或将这些物品带入酒店的;

(九)在禁止用火的区域、场所、擅自动火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行为的;

(十)更夫、值班人员当班饮酒或不按规定检查巡逻,擅离职守发生火险、火灾的;

(十一)电工、焊工、司炉工及其它有可能涉及动火的工种违章操作可能引起火灾的;

(十二)在宿舍楼走廊、楼梯间等处堆放可燃物品,经指示拒绝清理、疏通的;

(十三)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及损坏或挪用消防器材,经指示没有改正或态度不好的;

(十四)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经指示不整改的;

(十五)谎报火警、发生火灾不报警或拒绝借用通讯设备报警的;

(十六)阻碍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辆通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部门拒绝、阻挠、刁难公司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查。

(十八)因责任人员主观原因造成一般火灾的;

(十九)其它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者,分别给子30元以下处罚,通报批评及辞职处分。

(一)违反酒店消防条例,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等用具的;

(二)私自动用电闸和拆改,增设电气设备构成一般火险的;

(三)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源线和电源插座造成火险的;

(四)在楼内,室内点燃废纸等可燃物的;

第七条 对造成火灾烧毁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除予以相应处罚外,还应根据损失情况后果和赔偿能力令其赔偿。

第八条 对处于火险状态的部门,经指出又一时整改不了的,在整改前,要责任落实到人,对其火险部位死看死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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