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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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论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与改革

论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与改革

邓光达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目标,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每年度企业提交的年检报告与材料,对企业注册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或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制度在全国实施已有二十一年,其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转变历史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勿容置疑,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全球经济已迈向一体化,法治日益彰显重要,社会公众日益关注政府行政管理资源合理使用的今天,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与滞后问题已经浮现,不容忽视,值得人们关注和探讨。

笔者试图从企业的成立与终止、年检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及其法律规范与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目标相关性的角度,探究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与滞后之处,为企业年检制度的改革抛砖引玉、投石问路。

一、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架构。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制度从1982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管理规定》,下文在全国实行企业年检制度开始,到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后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发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2月13日国家工商局发布《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月13日国家工商局发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形成并构成我国企业年检的法律制度。

我国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渊源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年检是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制度的一个组成部份。

二、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管理模式与基本内容。

我国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可以说是较为庞大繁复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交织,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许多事关重要的事权存在冲突,企业登记管理模式既有依组织形式分类管理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又有依所有制形式分类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而企业年检的重要制度《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把上述企业登记管理的二种不同模式以较低位阶的规章形式揉合为年检的混合管理模式。

年检规章的混合管理模式与行政法规二种分类管理模式的不同,必然导致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冲突,及实务中的不和谐,年检法律制度先天存在令人惋惜的缺陷。

目前企业主流由有限公司、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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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论户籍改革与和谐社会

论户籍改革与和谐社会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不符合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原则,不适应当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严重障碍.户籍改革已是大势所趋,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此过程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

作 者:宋耀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成都,610064 刊 名:技术与市场(上半月) 英文刊名:TECHNOLOGY AND MARKET 年,卷(期): “”(8) 分类号:C91 关键词:户籍改革   和谐社会   迁徙自由   城市化  

篇3:论司法权威与司法改革

论司法权威与司法改革

一、司法权威:意义及要求

倘若法律失去权威,那法律是什么?套用列宁说过的一句话:“那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没有权威的法律不再成其为法律,换言之,“法将不法”。我们知道,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国家实施的,“法将不法”发展下去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着“国将不国”。法律权威的危机有着不容忽视的严峻后果。正如一位中央领导同志所说的,这是一个事关稳定大局,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问题。

法律的权威从何而来?理论上常讲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这指的是法律权威的静态形式。法律仅凭静态权威尚不足以引起人们对它的敬仰,法律的权威更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来实现,这是动态的法律权威。只有这种活生生的法律权威才能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服从,换言之,只有通过权威的司法才能赋予法律以生命和权威。正由于此,在很多情况下,司法权威和法律权威说的是同一回事。

那么,司法的权威,司法的生命又来自何方?

首先,司法的过程及司法的成果-裁判要体现公正,这是司法权威的'前提。其次,公正的裁判要能得到执行,这为司法权威所必需。如果裁判得不到执行,体现法律尊严的判决书成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白条”,人们就会对法律由困惑到失望直至蔑视,就会消极地否认法律的权威;如果裁判不公正,人们将根本不服从裁判,对法律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会以破坏性的方式积极地抵抗法律的权威。因此,司法不公和执行难(借用执行难一词来表述裁判得不到执行的现象)将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危及法律的生命。

二、司法病症:司法不公和执行难。其原因是: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

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状况如何?司法是否具有应有的权威?司法的权威是越来越稳固强大还是正逐渐受到削弱和动摇?让我们从司法实践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中去寻求答案吧。

只要阅读一下报刊上法官们发表的文章或听取法官们的诉说,就不难知道,执行难已成为令法官们经常苦恼的问题,对大量积压的执行案件,法院使出了法律的最权威也是最后的手段-强制执行但仍然一筹莫展。近来有些法院竟出奇招,通过没有任何强制力的“曝光”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人员名单在报纸上或“张榜”予以公布,法院落到这种地步实在令人心酸。有的法官为了让当事人投入高昂代价换来的判决书不致成为“白条”,竟要冒着生命危险采取斗智斗勇的方式去执行。手握法律利剑的法官,自身的人身安全都缺乏有效保障,着实令人同情。执行难已成了法官们的一块心病,同样,它也成了我国司法的一块心病。

法官有苦,当事人更有苦。“权大于法”,“吃了原告吃被告”,“打官司实际上就是在打关系”,这句话换成法官的说法就是“现在几乎是无案不说情”,相信听过这些苦诉的人不在少数。当事人的这些怨言,反映出他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仰正发生动摇。不少法官对此也不讳言,坦陈法院也存在乱(争)管辖、乱抓人、乱判案(同一案件两地法院均受理并作出截然相反的两份判决)等司法不公的现象,这证明上述当事人的怨言并非空穴来风或无病呻吟。因此,司法不公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现阶段法律失去权威的原因何在?从法律无权威表现出来的两大病症即司法不公和执行难中,不难发现其成因,那就是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因为司法不公的背后总是隐藏着法钱交易的司法腐败,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司法不公,两者既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又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另一方面,执行难的背后是强大的地方保护主义势力在作崇,为了地方的局部利益甚至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牺牲国家的全局利益,阻扰公正判决的执行。司法腐败与地方保护主义就像侵入我国司法体制内的两大毒素,它们既分别存在,又互相渗透,交互作用,形成了司法不公与执行难的并发症,加之司法体制外缺乏对司法的有效监督,故两种毒素得以在司法体制内迅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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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论司法独立国际标准与改革思路

论司法独立国际标准与改革思路

司法独立原则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过程中,由资产阶级思想家于十七、十八世纪提出来的,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学说的派生物。随着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各国均在宪法和法律中对司法独立原则予以了确认。随着世界各国长期的司法实践,司法独立已经发展成为一套系统完整的成熟理论,并且跨越国界,逐渐形成了一套国际上公认的司法独立标准,为一些正在步入法治轨道的国家所参照或采用。

目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打着明显计划经济烙印的旧司法体制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越来越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于是,进行司法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其中,实行司法独立的主张尤为引人注目,无论是理论界还是立法、司法界,越来越多的人们呼吁参照司法独立国际标准对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实现真正意义上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司法独立的内涵及国际标准

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具体是指审判机关?在依职权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只能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审理的原则。司法独立是确保审判中立、超然从而实现审判公正的关键。现代司法理论一般认为,司法独立原则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二是指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既不受立法、行政机关的干涉,也不受其他法院或本院其他法官的影响。”[1]其中,第一个层面的含义是实现法官独立的前提,而第二个层面才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和终极价值目标。

目前,包含有关于司法独立国际标准内容的文件主要有《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司法独立世界宣言》、《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独立基本原则的声明》、《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司法独立国际标准一般要求在各会员国的立法上体现出来。例如,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中就“司法机关的独立”规定:“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项原则正式载入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尊重并遵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各国政府机构及其他机构的职责。”并规定司法机关“有绝对权威”就司法性质问题作出决定。“不应对司法程序进行任何不适当或无根据的干涉。法院作出的裁决也不应加以修改。”在司法资源配置上,每一会员国“应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概括起来,司法独立国际标准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先是审判权的外部独立,即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其他任何的国家职能机关、组织和个人,只依照法律履行审判职权,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不当干涉、干扰和干预。如果司法机关本身都是受制于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的,那么司法独立就无从谈起。

(二)核心是法官的独立,即司法独立本质上是法官个体的独立。现代法制中全部司法程序基本上都是为保证实现行使审判职权的法官个人判断和公正裁决而设置的,司法责任最终也是由法官个人承担,即司法职权和司法责任应当是个体化的。这不仅指法官对司法机关以外力量的独立,更重要的是指法官在司法机关内部即法官相互之间的独立。

(三)司法管辖的法律性和终极性,即涉及法律的事务,法院都应当具有终极管辖权,且法院处理结果具有权威性,一经确定后非经常法定程序不能改变。这是由于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法律实施的最后一道保障的性质决定的。

(四)法官群体的精英化,即法官群体必须是由无论是能力还是品德都处在全社会前列的一群人组成。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各种利益争端、是非曲直、生杀予夺等事项得到正确处理,才能使尽可能少的法官在各种诱惑面前从内心上不为所动。

(五)法官对所审理的案件的超然性,即法官独立于案件当事人,与所审理的案件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法官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西方诉讼理论的一条基本理念;同时,法官也不得成为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成员,除非这种关系不会影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中立性,因为一旦这些机关或者组织成为案件当事人,法官必然会因为隶属关系而存在无法公正审理该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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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WTO与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之改革

WTO与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之改革

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指中国税法对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资本或我国港澳台地区及华侨的资本所提供的一系列税收减让法律措施的总称。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配合吸引外资的政策在涉外税法中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置了诸多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这些措施种类繁杂,形式多样,并且在引进外国资本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及生产服务技术万面的确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持续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特别是在中国要求“复关”和申请“人世”的过程中遭到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法律规则的冲击和挑战,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开始逐渐显露其弊端,成为中国经济进一步走向世界的障碍和阻力。因此,适应WTO规则体系的要求以及WTO所代表的全球自由贸易机制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探讨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基本评价

中国涉外税法始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和1981年分别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两部税法在维护国家主权及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特点。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又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基本确立了我国对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框架和格局。1991年4月,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合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通过并公布了狲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涉外企业实现了税率、税收优惠和税收管辖权的统一适用。流转税方面,我国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对涉外商品销售和劳务继续沿用工商统一税,财产税方面则沿用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1994年,我国实行新的工商税制改革,在流转税法方面停征工商统一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此外,税法还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统一适用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等税种。由于内外资企业在流转税、财产税等方面基本统一,而所得税却依然内外有别,因此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主要定位在所得税的减、免、缓等措施上。

二十年来,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首先,它有利于吸引外国资本进入中国投资。在我国引进的外资中,既包括国际金融机构给中国政府的优惠贷款,和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给我国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贷款,还包括数量巨大、遍布全国各地的外国直接投资,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的低成本和低风险资金。其次,它推动和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外商投资的增长对我国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既推动了出口贸易的增长,又增加了就业机会,缓解了就业矛盾。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先进技术项目还带动了电子、通讯、信息等新型产业的加速发展,为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先导作用。再次,它促进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加速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由于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实施,刺激了外商在投资中的增长,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和人才,也随着外资一起进入我国,推动了我国相关领域的改造和创新。如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成本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的作法,为内资企业提供了经验借鉴,同时还扩大了国民的视野,使其对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些惯例和制度有所了解和运用,确立了一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

然而,由于内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体现的政策导向的偏差,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

1.税收优惠内外有别。目前,我国主要在所得税和关税领域实行内外两套制度,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虽然名义所得税税率都保持在33%,但是税法对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都远甚于内资企业,造成内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远远重于外资企业,在经济竞争中很难与外资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愈演愈烈,其结果是,外资在国内许多产业占据优势地位,很多领域,如化妆品、通讯器材等几乎被外资独霸,而食品、电脑等行业也是风声鹤唳,危机重重。这种税收歧视使得本已惨淡经营的内资企业更是雪上加霜,经不起市场竞争的残酷和压力,最终导致许多企业破产、被兼并或严重亏损。

2.税收优惠层次过多。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不同时期,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制定的,难免导致税收优惠措施相互之间的冲突和效用抵消,不利于正确引导外商的投资方向,也人为地造成了外商投资在全国各地的不平衡。特别是由于税收优惠的权限一度被滥用,致使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单独制定了许多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措施,在国内形成了税收恶性竞争的混乱局面。由于令出多门,透明度低,效力层次不高,有些措施甚至属于违法操作,因此给人一种法纪不严的负面印象,难以取信于人。

3.税收优惠方法单一。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而且是以直接降低税率或减免税额为表现形式的。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两年免交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或者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等。这些税收优惠形式很多都只能使一部分企业受惠,对其余企业的吸引力则大大减弱,甚至还会加重其税收负担。如“免二减三”的办法对投资规模小、经营期限短的项目有利,而对于投资期限长、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则难以奏效,甚至与短期项目相比还有不利影响。再如减免税型税收优惠对于生产型,特别是劳动力密集的生产型企业有利,而对无形资产或技术设备投资比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则未必如此。更何况,由于税收优惠存在时限因素,部分外商还可能采取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办法以规避税法,继续无限期地享受优惠待遇。因此,单一的税收优惠方法在实践中会因其过于简单而使设计功率大打折扣。

4.税收优惠对产业政策体现不够。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偏重于地区性的优惠,而对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重视不够,税收优惠的产业引导力不够。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在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不分产业性质都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实际上特区的不少企业只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务企业,真正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的比较少。再如对投资电力、铁路、港口、码头、公路等能源变通建设的项目,其优惠待遇也只提供给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弱化了涉外税收政策的产业结构调节效果,导致外商将更多的资金投入规模小、技术质量低的行业。

二、 WTO对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影响

正如加入WTO对中国税法的冲击和影响一样,WTO的原则、制度和规则也并不会给中国外资优惠法律制度带来大面积的、根本性的冲击,因为中国税法改革开放二十余年的发展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地随着世界税制的发展形势而调整和改变的过程。在积极义务

方面,中国目前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与WTO的要求差距并不大。即使我们不对其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和改革,除个别的细节外,也很难说中国会在许多方面明显违反其在申请“复关”和“入世”的过程中所承诺的义务。然而,WTO体制中蕴涵的自由、公平、平等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却在思想观念上迫使我们对中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作深层次的思考。所谓WTO对中国税法,包括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将产生巨大深远的影响,其实也正是从这个层面上说的。

在WTO规则体系中,有两项内容对中国涉外税法的调整和改革可能会产生较为明显的直接影响。一个是在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TRIMS协议),另一个是非歧视性原则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实际上,TRIMs协议和国民待遇原则体现的精神是相通的,即都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在公平的环境中正常发展。它们的区别在于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一样。TRIMS协议是从国际投资的角度入手解释公平原则的,目标是消除各种扭曲外国投资的政策,以保证其中性。TRIMS协议附录规定,对投资的鼓励措施一旦扭曲了国际贸易,即为总协定所禁止。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是从国际商品贸易的角度来阐述公平原则的,其基本含义是国家给予外国人以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后来这一原则也延伸到国际投资、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等领域。仅就投资领域而言,它去求本国政府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以及有关的司法。行政救济制度等方面不低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对比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原则与我国涉外税法,不难发现,我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总体上是适应世界经济发展要求的,与WTO的相关原则也没有根本冲突。首先,从理论上看。国民待遇,包括税收待遇,虽然要求我国政府给予外国人以不低于本国人的法律地位,但是这个制度的出发点是站在外国投资者的立场上防范本国政府对外国人采取相对于本国人的歧视政策,所以要求不低于本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对外国人权益的一种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民待遇原则根本没有必要去禁止一国对外国人提供超国民待遇,因为这样只会增加外国人的方便和利益,而不会产生丝毫损害。实际上,任何国际条约中设定的国民待遇原则都未包括过此项要求。TRIMsKIM.协议虽然对一国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规定了一定的限制,但其目的是为了遏制因税收恶性竞争扭曲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且并没有不允许鼓励措施的存在。因此,只要我国的税收优惠措施不致产生“避税港”现象,不为国际避税提供便利条件,而只是放弃一部分税收利益以吸引投资,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就不会与TRIMS协议发生冲突。其次,从我国的实践看,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措施也的确促进了外商在华的投资,促进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从而也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发展。站在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立场上,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会对其构成损害,所以WTO也就没有必要以规则和义务的方式强制其予以改变。

尽管如此,中国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却决非无可指责。虽然其与WTO的具体规则未发生积极的冲突,但是有可能导致中国经济的发展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背道而驰,对内资企业形成新的歧视,因此,仍然有必要予以调整和改革。

近五十年来,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签字生效之日起,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就在发达国家的推动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下,沿着开放市场、自由贸易的方向努力前进。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实际上都是在为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追求一种相对公平的环境。破除关税壁垒,实行国民待遇,是为了使外国人有机会与内国人平等竞争;消灭国别差异,采纳最惠国待遇,也是为了使外国人相互之间在内国市场上不至于机会不均等。如果说这两种形式的确因为国与国之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实力悬殊而只能实现形式上的公平的话,那么,在WYO体制中根据发展中国家的不同情况而设置的种种例外条款,如幼稚工业保护条款,则无疑是在追求实质公平方面的重要举措。不难看出,“公平”二字在这里只是站在世界自由贸易的立场上,为了防范内国政府封锁市场、设置贸易壁垒而要求其不得歧视外国商人和企业,如果内国政府对外国人提供越国民待遇,自然不在其“公平”观念力所能及的考虑范围了。不过,同样也是为了加人WTO,同样也是为了与WTO)所代表的世界经济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公平”二字的另一方面的含义却不能不引起内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这就是为内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使其有机会与外资企业平等竞争,为加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创造条件。

长期以来,我国在设计和制定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时,一直重视吸引外资的流人,由于历史的原因,没有或很少从世界经济一体化、从我国经济加入世界经济的角度考虑问题,“以出养进”的外贸策略就很能说明这一点。而对外资实行优惠实质上就是对内资的歧视,推动外资流入的同时,也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对外竞争实力。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促进外资融入我国经济、但却可能阻碍我国经济融人世界经济的税收政策。

三、WTO体制下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

WTO体制下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取消外资税收的超国民待遇。实行内外完全一致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使内外资企业在平等的起点上公平竞争。③

无差别待遇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国际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产物。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只有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才能最终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实现效率的最大化。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资源越来越频繁地跨越国境而在世界范围内流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将各个国家越来越紧密地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这就要求每个国家必须考虑市场机制如何在世界范围内有效发挥作用。任何超国民待遇的鼓励措施和次国民待遇的限制或禁止措施从理论上讲都是背离市场经济要求的。④

无差别待遇在税法领域更具有特殊的意义。税法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其最原始的功能是保障税款的征收入库,从而依法完成预算收入。与此同时,它还通过增减各纳税主体的所得和财产,调控国民经济有序运行。税率的高低、纳税环节的多寡、税前扣除的多少、折旧速度的快慢、税收优惠的程度,均可以作为刺激投资主体增减投资的信号。然而税法不可能也不应该替代或超越价值规律去解决一切经济问题,它只能顺应市场要求,在尊重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一向主张税收中性原则,⑤即税法在保障聚积财富、满足公共开支的同时,尽量不干预或少干预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决策过程,不影响资源接市场机制的要求合理配置,只有当市场 失灵时才借助税法予以矫正。按照这个原则,一般不给予外国投资者特殊的税收待遇,而是完全按国内企业的标准予以对待,既不歧视,也没有额外的税收优惠。

我国目前虽然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但市场经济是我国的改革目标,平等竞争、权利义务一致的观念同样应为我们所尊重。外资企业要求放松市场准入限制,放弃当地成分要求、出口实绩要求以及外汇平衡要求等,固然与市场经济和国民待遇的基本要求相契合,但是内资企业,特别是为国家财政承担主要义务、做出过重大

贡献的国有企业,要求取消涉外企业在税收优惠方面的超国民待遇也无可厚非。由于税收优惠待遇方面的差别,使得内外资企业的距离越来越大,难以做到公平竞争。不少行业的国有企业因为缺乏竞争力而相继为外资收购、兼并、控股,基本上为外资所垄断。对民族产业的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中超国民待遇的不合理性由此窥见一斑。

实现税收优惠无差别待遇的理论前提还在于如何评价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中所起的作用。我们认为,税收优惠在影响外国投资流人的种种因素中只起次要的作用,影响外资的主要因素是在我国政局稳定、市场的发展和增长潜力、经济体制的类型,以及基础设施状况、法制环境等。就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之初,虽然经济基础薄弱,硬件设施条件和软件制度建设都不甚如人意,但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法制逐步健全,投资环境日益改善,所以才使得税收优惠措施能够积极地发挥作用。再加之,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发挥作用还必须考虑投资者母国以及引资竞争国的税法因素,特别是投资者回国后能否享受税收饶让待遇更是税收优惠能否真正使投资者受益的关键因素,这进一步加剧了税收优惠发挥效用的不确定性。可见,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刺激作用是有限的。

外国投资者看好一国的投资市场一般是出于综合性的多层次、多角度考虑,而不仅是税收优惠程度的高低。中国取消外资的超国民税收待遇,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需要,实行内外一致的税法制度以后,只要继续着力于改善宏观投资环境,以中国如此巨大的市场和经济增长空间,以及丰富的资源、廉价的劳动力成本,是不难吸引外资到中国投资的。

四、WTO体制下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改革的具体途径

目前,我国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除出口导向类容易被归入出口补贴而与ThIMS协议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相修外,其他的措施基本上都是赋予投资者的超国民税收待遇。这种做法虽然不会造成对外资企业的歧视,亦不为各国国内立法及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所反对或禁止,但从长远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内外资企业无差别税收待遇更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竞争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客观要求。有鉴于此,我国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对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立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

1.明确税收优惠立法权的主体,保证税收优惠措施的合法性。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领域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它是一个国家税收法治程度的衡量标准和努力方向,在某种程度上也是WTO体制对税法的最高要求。因为只有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才能保证各种有关国际贸易和投资的税法措施具有最大的权威性、确定性、稳定性和普遍性。按照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等税法要素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不仅如此,有关课税的对象的内容还必须明确肯定,不能含糊不清、无法适用,否则就会影响法律的效力。即使是授权行政机关立法,授权事项也只能限于个别具体的细节,不能在课税要素中留下空白或冲突并委托行政机关立法决定。而税收优惠无论形式如何,最终都是藉由减轻税负以达到刺激相关产业发展的目的,因此,不管是税收减免、加速折旧,还是税收豁免、税前列支,抑或投资抵免、出口退税,都必然导致对原有税法要素的突破和修改。从这个意义上说,拥有税收优惠立法权的主体无疑只能是税收最高立法机关,负载税收优惠制度的文件也必须属于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都无权涉及税收优惠立法权的行使,更遑论行政机关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层出不穷的税收优惠制度与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相距太远,因为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外,其余的一律都是由国务院及其下级机关制定的。如果有朝一日修改宪法时能够采纳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和要求,那么,毫无疑问,这些税收优惠措施,甚至包括除上列两部法律以外的所有税收法规都将面临“违宪”的指控。当然,我们也十分清楚,税收法定主义所代表的税收法治在中国的实现还需要旷日持久的努力,然而它至少给我们指明了一个方向,税法应当顺时而进,不能背道而驰。因此,我们主张,当税收法定主义所内含的税收优惠立法权只能集中于最高立法机关的要求暂时无法实现时,退而求其次的做法是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统一规定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与内容,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这些优惠措施如何适用进行解释,但是同时应当接受合法性的审查,且不能对课税要素作出新的变更或修改,除此之外的任何机关都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措施,以维护和保障税法的权威。

2.改革税收管理体制,规范区域性税收优惠措施。中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虽然触及了各级预算主体的税收收入划分,但这种做法还只限于既定税种的征收管理权,税收立法权仍然控制在中央。而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走向与税收法定主义对谁行使区域性税收优惠立法权的选择息息相关。如果中国效法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将地方政府建设成完全独立的预算主体,地方立法机关在宪法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享受完全的税收管辖权和独立的税收立法权,①那么,地方税收优惠权的主体也只能是地方立法机关。只不过这种模式与中国单一制的政体,中央集权的历史传统,以及加强中央宏观调控的现状有所冲突,即使是科学合理的,也只能作为一个远景发展目标。近期的改革方向不妨更多地采纳日本、韩国的有关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相对保守的做法③,即虽然肯定分税制模式下的地方税收立法权,但这种权力必然由中央以《地方税法》等形式施加严格的限制,甚至可以考虑由中央立法机关对地方税的基本种类、课税要素直接立法,地方可以选择开征或不开征,并且课税要素在中央所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加以确定,就如目前的屠宰税、筵席税一样,以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倘若如此,区域性税收优惠权绝大部分仍然是中央立法机关控制的,地方立法机关可以根据不同产业发展的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区别对待,以体现税收倾斜的政策意图。虽然我们也承认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收拥有支配权,但是如果它们直接进行税收减免或采纳其它税收优惠方式,这仍然是有违税收法定原则的。因此,我们主张限制甚至取消当前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权利,以维护税法的尊严。为了照顾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在国家税收管理体制未进行改革之前,不妨考虑着力完善先征后退制度,尽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退税期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地方财政支持。

3.建立税收支出预算管理制度,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率。“尽管税收支出所指无非是国家给予特定经济活动或特定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但从税收优惠到税收支出,并非是无谓的词汇变换,而是理论认识上的一次飞跃。它意味着税收不仅仅被作为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而存在着,税收还可以作为政府的一项支出计划,作为政府直接支出、信贷援助或其它政策工具的替代方案而存也”②的确,政府放弃本可以取得的税收,减少特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同政府首先依法征税,然后再通过财政支出将一部分税收收入返还给那些最需要援助的纳税人,并无本质的区别。所以,不加预算控制的税收支出不仅对税基造成侵蚀,而且给预算法带来缺漏,对社会政策也带来了压力,因此将税收优惠列入政府财政援助支出系列,与直接的财政支出一起,成为政府预

算法案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这不仅是完善国家预算支出法律制度的需要,同时也是更快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不难看出,建立税收支出预算制度有利于加强人大和公众对各种税收优惠的控制,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不必要的税款流失,使更多的资金支出和更大的优惠力度可以使用在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上;有利于政府在税收支出与财政直接支出之间进行比较,选择较为恰当或最佳的财政援助形式,使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得到更有效的税收支持;同时还有利于正确评价各种税收优惠形式的实际效果,优化税收支出管理,提高减免税金的使用效益。由于税收支出预算对人员技能、统计技术的要求很高,需要税务部门投入相当的人力和物力,而我国目前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因此只能采取由简到繁。分段进行的模式。不妨先从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开始试点,待经验积累到~定程度和条件成熟后,再向其它部门和行业推广,最终编制全面的税收支出统一账户,纳入国家预算程序,实行完整的税收支出预算控制。

4.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统一税收优惠,保障内外资企业法律地位平等。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主要原因是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泛滥,优惠的深度和广度远远超过内资企业。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我国在企业所得税及其他一些小税种方面对内外企业分别立法,因法律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才形成了内外有别的局面。如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外资企业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律在税率、税基以及减免税措施方面均不一致;内资企业须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而外资企业却无须负担;内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外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两者稍有差异。所以,只有先逐步统一税种法,消除税收优惠差别待遇的根源,统一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才有成功的希望。无疑,今后我国仍将根据国情对需要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需要照顾的中西部地区通过税收优惠予以激励和促进。只要着重市场规律,这种措施都是必要的,并且~定能够起到宏观调控经济的目的。只不过这些优惠直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即,只要符合税收优惠条件,都应当享受与之相对应的待遇,任何~方都不遭受歧视。改革的重点应放在取消涉外企业不合理的优惠待遇上,逐步实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内外统一。

5.调整税收优惠结构,使之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国际通行做法。鉴于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措施对境外投资者,特别是对主张税收中性、拒绝提供税收饶让待遇、然而却又拥有大量资金和先进技术的欧美发达国家的投资者缺乏吸引力。所以当务之急是取消其普适性,逐步废除对境外资金不分规模、不分技术档次、不分行业市场给予税收优惠的做法,并在此基础上调整税收优惠结构。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以地区发展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虽然促进了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内陆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但是从整体上看也加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致使沿海地区与内陆边远地区的经济差距不但未能缩小,反而进一步扩大。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适应东部地区产业升级和西部地区产业改造的需要,应当有针对性地调整地区性税收优惠的结构。在东南部沿海地区,应鼓励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的生产型项目的投资,对于劳动密集型的普通加工项目和服务项目不再给予优惠。在中部地区,应继续坚持鼓励外向型经济为主的政策,减轻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在西部地区,应以进口替代产业为主,同时鼓励传统产业改造,鼓励发展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所以,从整体上分析,地区性的税收优惠也应紧密结合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加入产业性、技术性税收优惠的内容。特别是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密集产业,除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外,还应采取加速折旧、允许抵扣资本购进项目的全部增值税税款、允许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等措施,以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对于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转让的所得应予以免税或减税。与此同时,吸引外资还不能仅局限于外商直接投资,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通过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形式吸引外商间接投资亦不失为一条有效之道。为此,应考虑对境外个人从中国取得利息、股息、红利和特许权使用费降低预提税率,以鼓励间接投资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对于外商投资农业,且期限较长的,不妨给予十年左右的减税和免税期。如果是开垦荒山、荒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批准,也可以给予十年左右的免税期。至于为了鼓励出口,根据出口实绩给予不同等级税收优惠的做法,对急需外资的我国来说虽然能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是容易被归入TRIMS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措施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禁止的补贴的行列,从而引发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所以有必要在允许的过渡期内逐步予以改革。

6.调整减免型税收优惠模式,丰富税收优惠的形式和内容。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可以定位为~种以直接减免为主的模式,它对纳税人的创业和经营过程重视不够,而只是对其结果通过税收优惠的形式进行不同于其他纳税人的处理,使受惠主体能够保留更多的剩余利润。在外商投资领域,这种做法对于普通的生产制造企业是有利可图的,但对于前期投入大、风险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却难以显其功效。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税法直坚持间接减免为主、直接减免为辅,过程优惠为主、结果优惠为辅的原则。这可以从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得到说明。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一般需经历开发、实验、规模生产三个过程。在产品研究开发阶段,风险最大,设备费及科研人员的费用都很高,此时最需要税法支持的是将税收优惠的侧重点放在机器设备的加速折旧、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等间接优惠方面;在中间试验阶段,企业的风险仍然很大,对资金的需求依赖性越来越强,此时税收优惠应侧重于投资抵免、亏损结转、提取风险准备金等。当企业进入工业化规模生产以后,尽管还存在着产品推广方面的市场风险,但风险已大大降低,企业开始具备偿债或较高盈利的能力。此时税收优惠的重点应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鼓励将盈利再次吸引到科技风险投资上。这种做法鼓励技术创新的过程,鼓励人们加大高新项目的技术开发、资金投入及人才培养。即使创新未有成果,在努力过程中也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使研究开发者感觉到国家与自己共担风险,有助于激励其继续奋斗。不难想象,由于高新技术项目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等最艰难最需要国家支持的时候,倘若采取结果优惠方式,直接减免纳税人的税款,则由于创新过程本来还无结果,无论优惠种类有多少、优惠幅度有多大,外商都不能实际享受。而过程优惠所带来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提取风险基金或技术开发基金等间接减免方式却可以给投资人带来真正的实惠。因此,间接减免比直接减免、过程优惠比结果优惠更能发挥税法对吸引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促进作用。

7.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为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所谓投资环境,是指足以影响国际资本有效运行,发挥资本的基本职能,以及资本增值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它是一个由各种外部条件和因素有机结合而形成的综合环境。税收优惠是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借助其他条件的成熟。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的软硬环境虽然有较大程度的改观,特别是外资比较集中的沿海地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都发生了惊人的变化,但当前急待发展的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却

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如交通不便、环境恶化、法制不健全、工作效率低下等,影响了我国投资环境的对外形象。毋庸置疑,政府若不注重提高办事效率,改变工作作风,严肃政纪法纪,强化基础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而是本末倒置地税收优惠作为对外招商引资的唯一检码,其结果只能是缘木求鱼。从国际资本的供求关系看,资本的供给可能逐渐偏紧,而资本的需求却越来越大,国与国之间吸引外资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究其原因,一是东欧国家经济逐步好转,国内局势趋于稳定,投资环境正在改善,吸引外资的竞争力在增强;二是冷战结束后,国际形势趋于缓和,发展中国家都纷纷加入了吸引外国投资的行列,特别是拉丁美洲国家以及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更具有相当的竞争力;三是近年来各种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加强,国际资本在其内部之间流动增加,特别是随着欧盟的成立,欧盟成员之间资本流动的增加更会减少国际资本的相对供给;四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基础设施完善,国内局势稳定,对一些追求安全稳定的国际资本吸引力也很强。在吸引外国投资的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势下,如果我们不激流勇进,就有可能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节节败退,痛失利用外资发展经济的良机。因此,我国应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充分有效地发挥外资税收优惠的作用,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创造条件。

中国加入WTO迫在眉睫,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也应在这一伟大历史事件的推动下逐步实施。只有坚持内外资企业税收无差别待遇,并根据产业政策调整税收优惠的内容和形式,才能为中国经济在WTO体制下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提供一个高效、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促进我国税法的完善以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的规范,必须转化为立法。因此,在税法中,税收政策可以分为两类,~类是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而对税法的修改所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在税法实际修改之前,它并不具有规范作用;另一类是已经转化为法律的.政策,只有它才具有法律效力,对相关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从这个意义上,所谓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其实完全就是指现行税法中关于税收优惠方面的法律规范及其指导思想的改革。所以,本文采纳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一向,而摒弃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法,以正视听。

《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刘剑文 熊伟

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指中国税法对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资本或我国港澳台地区及华侨的资本所提供的一系列税收减让法律措施的总称。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配合吸引外资的政策在涉外税法中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置了诸多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这些措施种类繁杂,形式多样,并且在引进外国资本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及生产服务技术万面的确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持续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特别是在中国要求“复关”和申请“人世”的过程中遭到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法律规则的冲击和挑战,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开始逐渐显露其弊端,成为中国经济进一步走向世界的障碍和阻力。因此,适应WTO规则体系的要求以及WTO所代表的全球自由贸易机制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探讨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基本评价

中国涉外税法始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和1981年分别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两部税法在维护国家主权及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特点。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又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基本确立了我国对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框架和格局。1991年4月,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合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通过并公布了狲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涉外企业实现了税率、税收优惠和税收管辖权的统一适用。流转税方面,我国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对涉外商品销售和劳务继续沿用工商统一税,财产税方面则沿用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1994年,我国实行新的工商税制改革,在流转税法方面停征工商统一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此外,税法还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统一适用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等税种。由于内外资企业在流转税、财产税等方面基本统一,而所得税却依然内外有别,因此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主要定位在所得税的减、免、缓等措施上。

二十年来,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首先,它有利于吸引外国资本进入中国投资。在我国引进的外资中,既包括国际金融机构给中国政府的优惠贷款,和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给我国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贷款,还包括数量巨大、遍布全国各地的外国直接投资,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的低成本和低风险资金。其次,它推动和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外商投资的增长对我国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既推动了出口贸易的增长,又增加了就业机会,缓解了就业矛盾。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先进技术项目还带动了电子、通讯、信息等新型产业的加速发展,为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先导作用。再次,它促进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加速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由于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实施,刺激了外商在投资中的增长,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和人才,也随着外资一起进入我国,推动了我国相关领域的改造和创新。如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成本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的作法,为内资企业提供了经验借鉴,同时还扩大了国民的视野,使其对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些惯例和制度有所了解和运用,确立了一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

然而,由于内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体现的政策导向的偏差,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

1.税收优惠内外有别。目前,我国主要在所得税和关税领域实行内外两套制度,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虽然名义所得税税率都保持在33%,但是税法对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都远甚于内资企业,造成内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远远重于外资企业,在经济竞争中很难与外资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愈演愈烈,其结果是,外资在国内许多产业占据优势地位,很多领域,如化妆品、通讯器材等几乎被外资独霸,而食品、电脑等行业也是风声鹤唳,危机重重。这种税收歧视使得本已惨淡经营的内资企业更是雪上加霜,经不起市场竞争的残酷和压力,最终导致许多企业破产、被兼并或严重亏损。

2.税收优惠层次过多。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不同时期,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制定的,难免导致税收优惠措施相互之间的冲突和效用抵消,不利于正确引导外商的投资方向,也人为地造成了外商投资在全国各地的不平衡。特别是

由于税收优惠的权限一度被滥用,致使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单独制定了许多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措施,在国内形成了税收恶性竞争的混乱局面。由于令出多门,透明度低,效力层次不高,有些措施甚至属于违法操作,因此给人一种法纪不严的负面印象,难以取信于人。

3.税收优惠方法单一。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而且是以直接降低税率或减免税额为表现形式的。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两年免交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或者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等。这些税收优惠形式很多都只能使一部分企业受惠,对其余企业的吸引力则大大减弱,甚至还会加重其税收负担。如“免二减三”的办法对投资规模小、经营期限短的项目有利,而对于投资期限长、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则难以奏效,甚至与短期项目相比还有不利影响。再如减免税型税收优惠对于生产型,特别是劳动力密集的生产型企业有利,而对无形资产或技术设备投资比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则未必如此。更何况,由于税收优惠存在时限因素,部分外商还可能采取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办法以规避税法,继续无限期地享受优惠待遇。因此,单一的税收优惠方法在实践中会因其过于简单而使设计功率大打折扣。

4.税收优惠对产业政策体现不够。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偏重于地区性的优惠,而对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重视不够,税收优惠的产业引导力不够。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在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不分产业性质都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实际上特区的不少企业只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务企业,真正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的比较少。再如对投资电力、铁路、港口、码头、公路等能源变通建设的项目,其优惠待遇也只提供给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弱化了涉外税收政策的产业结构调节效果,导致外商将更多的资金投入规模小、技术质量低的行业。

二、 WTO对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影响

正如加入WTO对中国税法的冲击和影响一样,WTO的原则、制度和规则也并不会给中国外资优惠法律制度带来大面积的、根本性的冲击,因为中国税法改革开放二十余年的发展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地随着世界税制的发展形势而调整和改变的过程。在积极义务方面,中国目前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与WTO的要求差距并不大。即使我们不对其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和改革,除个别的细节外,也很难说中国会在许多方面明显违反其在申请“复关”和“入世”的过程中所承诺的义务。然而,WTO体制中蕴涵的自由、公平、平等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却在思想观念上迫使我们对中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作深层次的思考。所谓WTO对中国税法,包括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将产生巨大深远的影响,其实也正是从这个层面上说的。

在WTO规则体系中,有两项内容对中国涉外税法的调整和改革可能会产生较为明显的直接影响。一个是在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TRIMS协议),另一个是非歧视性原则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实际上,TRIMs协议和国民待遇原则体现的精神是相通的,即都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在公平的环境中正常发展。它们的区别在于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一样。TRIMS协议是从国际投资的角度入手解释公平原则的,目标是消除各种扭曲外国投资的政策,以保证其中性。TRIMS协议附录规定,对投资的鼓励措施一旦扭曲了国际贸易,即为总协定所禁止。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是从国际商品贸易的角度来阐述公平原则的,其基本含义是国家给予外国人以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后来这一原则也延伸到国际投资、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等领域。仅就投资领域而言,它去求本国政府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以及有关的司法。行政救济制度等方面不低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对比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原则与我国涉外税法,不难发现,我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总体上是适应世界经济发展要求的,与WTO的相关原则也没有根本冲突。首先,从理论上看。国民待遇,包括税收待遇,虽然要求我国政府给予外国人以不低于本国人的法律地位,但是这个制度的出发点是站在外国投资者的立场上防范本国政府对外国人采取相对于本国人的歧视政策,所以要求不低于本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对外国人权益的一种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民待遇原则根本没有必要去禁止一国对外国人提供超国民待遇,因为这样只会增加外国人的方便和利益,而不会产生丝毫损害。实际上,任何国际条约中设定的国民待遇原则都未包括过此项要求。TRIMsKIM.协议虽然对一国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规定了一定的限制,但其目的是为了遏制因税收恶性竞争扭曲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且并没有不允许鼓励措施的存在。因此,只要我国的税收优惠措施不致产生“避税港”现象,不为国际避税提供便利条件,而只是放弃一部分税收利益以吸引投资,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就不会与TRIMS协议发生冲突。其次,从我国的实践看,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措施也的确促进了外商在华的投资,促进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从而也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发展。站在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立场上,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会对其构成损害,所以WTO也就没有必要以规则和义务的方式强制其予以改变。

尽管如此,中国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却决非无可指责。虽然其与WTO的具体规则未发生积极的冲突,但是有可能导致中国经济的发展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背道而驰,对内资企业形成新的歧视,因此,仍然有必要予以调整和改革。

近五十年来,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签字生效之日起,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就在发达国家的推动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下,沿着开放市场、自由贸易的方向努力前进。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实际上都是在为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追求一种相对公平的环境。破除关税壁垒,实行国民待遇,是为了使外国人有机会与内国人平等竞争;消灭国别差异,采纳最惠国待遇,也是为了使外国人相互之间在内国市场上不至于机会不均等。如果说这两种形式的确因为国与国之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实力悬殊而只能实现形式上的公平的话,那么,在WYO体制中根据发展中国家的不同情况而设置的种种例外条款,如幼稚工业保护条款,则无疑是在追求实质公平方面的重要举措。不难看出,“公平”二字在这里只是站在世界自由贸易的立场上,为了防范内国政府封锁市场、设置贸易壁垒而要求其不得歧视外国商人和企业,如果内国政府对外国人提供越国民待遇,自然不在其“公平”观念力所能及的考虑范围了。不过,同样也是为了加人WTO,同样也是为了与WTO)所代表的世界经济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公平”二字的另一方面的含义却不能不引起内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这就是为内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使其有机会与外资企业平等竞争,为加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创造条件。

长期以来,我国在设计和制定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时,一直重视吸引外资的流人,由于历史的原因,没有或很少从世界经济一体化、从我国经济加入世界经济的角度考虑问题,“以出养进”的外贸策略就很能说明这一点。而对外资实行优惠实质上就是对内资的歧视,推动外资流入的同时,也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对外竞争实力。所

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促进外资融入我国经济、但却可能阻碍我国经济融人世界经济的税收政策。

三、WTO体制下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

WTO体制下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取消外资税收的超国民待遇。实行内外完全一致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使内外资企业在平等的起点上公平竞争。③

无差别待遇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国际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产物。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只有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才能最终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实现效率的最大化。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资源越来越频繁地跨越国境而在世界范围内流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将各个国家越来越紧密地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这就要求每个国家必须考虑市场机制如何在世界范围内有效发挥作用。任何超国民待遇的鼓励措施和次国民待遇的限制或禁止措施从理论上讲都是背离市场经济要求的。④

无差别待遇在税法领域更具有特殊的意义。税法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其最原始的功能是保障税款的征收入库,从而依法完成预算收入。与此同时,它还通过增减各纳税主体的所得和财产,调控国民经济有序运行。税率的高低、纳税环节的多寡、税前扣除的多少、折旧速度的快慢、税收优惠的程度,均可以作为刺激投资主体增减投资的信号。然而税法不可能也不应该替代或超越价值规律去解决一切经济问题,它只能顺应市场要求,在尊重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一向主张税收中性原则,⑤即税法在保障聚积财富、满足公共开支的同时,尽量不干预或少干预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决策过程,不影响资源接市场机制的要求合理配置,只有当市场 失灵时才借助税法予以矫正。按照这个原则,一般不给予外国投资者特殊的税收待遇,而是完全按国内企业的标准予以对待,既不歧视,也没有额外的税收优惠。

我国目前虽然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但市场经济是我国的改革目标,平等竞争、权利义务一致的观念同样应为我们所尊重。外资企业要求放松市场准入限制,放弃当地成分要求、出口实绩要求以及外汇平衡要求等,固然与市场经济和国民待遇的基本要求相契合,但是内资企业,特别是为国家财政承担主要义务、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国有企业,要求取消涉外企业在税收优惠方面的超国民待遇也无可厚非。由于税收优惠待遇方面的差别,使得内外资企业的距离越来越大,难以做到公平竞争。不少行业的国有企业因为缺乏竞争力而相继为外资收购、兼并、控股,基本上为外资所垄断。对民族产业的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中超国民待遇的不合理性由此窥见一斑。

实现税收优惠无差别待遇的理论前提还在于如何评价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中所起的作用。我们认为,税收优惠在影响外国投资流人的种种因素中只起次要的作用,影响外资的主要因素是在我国政局稳定、市场的发展和增长潜力、经济体制的类型,以及基础设施状况、法制环境等。就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之初,虽然经济基础薄弱,硬件设施条件和软件制度建设都不甚如人意,但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法制逐步健全,投资环境日益改善,所以才使得税收优惠措施能够积极地发挥作用。再加之,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发挥作用还必须考虑投资者母国以及引资竞争国的税法因素,特别是投资者回国后能否享受税收饶让待遇更是税收优惠能否真正使投资者受益的关键因素,这进一步加剧了税收优惠发挥效用的不确定性。可见,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刺激作用是有限的。

外国投资者看好一国的投资市场一般是出于综合性的多层次、多角度考虑,而不仅是税收优惠程度的高低。中国取消外资的超国民税收待遇,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需要,实行内外一致的税法制度以后,只要继续着力于改善宏观投资环境,以中国如此巨大的市场和经济增长空间,以及丰富的资源、廉价的劳动力成本,是不难吸引外资到中国投资的。

四、WTO体制下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改革的具体途径

目前,我国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除出口导向类容易被归入出口补贴而与ThIMS协议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相修外,其他的措施基本上都是赋予投资者的超国民税收待遇。这种做法虽然不会造成对外资企业的歧视,亦不为各国国内立法及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所反对或禁止,但从长远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内外资企业无差别税收待遇更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竞争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客观要求。有鉴于此,我国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对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立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

1.明确税收优惠立法权的主体,保证税收优惠措施的合法性。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领域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它是一个国家税收法治程度的衡量标准和努力方向,在某种程度上也是WTO体制对税法的最高要求。因为只有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才能保证各种有关国际贸易和投资的税法措施具有最大的权威性、确定性、稳定性和普遍性。按照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等税法要素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不仅如此,有关课税的对象的内容还必须明确肯定,不能含糊不清、无法适用,否则就会影响法律的效力。即使是授权行政机关立法,授权事项也只能限于个别具体的细节,不能在课税要素中留下空白或冲突并委托行政机关立法决定。而税收优惠无论形式如何,最终都是藉由减轻税负以达到刺激相关产业发展的目的,因此,不管是税收减免、加速折旧,还是税收豁免、税前列支,抑或投资抵免、出口退税,都必然导致对原有税法要素的突破和修改。从这个意义上说,拥有税收优惠立法权的主体无疑只能是税收最高立法机关,负载税收优惠制度的文件也必须属于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都无权涉及税收优惠立法权的行使,更遑论行政机关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层出不穷的税收优惠制度与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相距太远,因为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外,其余的一律都是由国务院及其下级机关制定的。如果有朝一日修改宪法时能够采纳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和要求,那么,毫无疑问,这些税收优惠措施,甚至包括除上列两部法律以外的所有税收法规都将面临“违宪”的指控。当然,我们也十分清楚,税收法定主义所代表的税收法治在中国的实现还需要旷日持久的努力,然而它至少给我们指明了一个方向,税法应当顺时而进,不能背道而驰。因此,我们主张,当税收法定主义所内含的税收优惠立法权只能集中于最高立法机关的要求暂时无法实现时,退而求其次的做法是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统一规定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与内容,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这些优惠措施如何适用进行解释,但是同时应当接受合法性的审查,且不能对课税要素作出新的变更或修改,除此之外的任何机关都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措施,以维护和保障税法的权威。

2.改革税收管理体制,规范区域性税收优惠措施。中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虽然触及了各级预算主体的税收收入划分,但这种做法还只限于既定税种的征收管理权,税收立法权仍然控制在中央。而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走向与税收法定

主义对谁行使区域性税收优惠立法权的选择息息相关。如果中国效法美国和加大等国,将地方政府建设成完全独立的预算主体,地方立法机关在宪法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享受完全的税收管辖权和独立的税收立法权,①那么,地方税收优惠权的主体也只能是地方立法机关。只不过这种模式与中国单一制的政体,中央集权的历史传统,以及加强中央宏观调控的现状有所冲突,即使是科学合理的,也只能作为一个远景发展目标。近期的改革方向不妨更多地采纳日本、韩国的有关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相对保守的做法③,即虽然肯定分税制模式下的地方税收立法权,但这种权力必然由中央以《地方税法》等形式施加严格的限制,甚至可以考虑由中央立法机关对地方税的基本种类、课税要素直接立法,地方可以选择开征或不开征,并且课税要素在中央所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加以确定,就如目前的屠宰税、筵席税一样,以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倘若如此,区域性税收优惠权绝大部分仍然是中央立法机关控制的,地方立法机关可以根据不同产业发展的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区别对待,以体现税收倾斜的政策意图。虽然我们也承认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收拥有支配权,但是如果它们直接进行税收减免或采纳其它税收优惠方式,这仍然是有违税收法定原则的。因此,我们主张限制甚至取消当前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权利,以维护税法的尊严。为了照顾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在国家税收管理体制未进行改革之前,不妨考虑着力完善先征后退制度,尽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退税期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地方财政支持。

3.建立税收支出预算管理制度,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率。“尽管税收支出所指无非是国家给予特定经济活动或特定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但从税收优惠到税收支出,并非是无谓的词汇变换,而是理论认识上的一次飞跃。它意味着税收不仅仅被作为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而存在着,税收还可以作为政府的一项支出计划,作为政府直接支出、信贷援助或其它政策工具的替代方案而存也”②的确,政府放弃本可以取得的税收,减少特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同政府首先依法征税,然后再通过财政支出将一部分税收收入返还给那些最需要援助的纳税人,并无本质的区别。所以,不加预算控制的税收支出不仅对税基造成侵蚀,而且给预算法带来缺漏,对社会政策也带来了压力,因此将税收优惠列入政府财政援助支出系列,与直接的财政支出一起,成为政府预算法案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这不仅是完善国家预算支出法律制度的需要,同时也是更快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不难看出,建立税收支出预算制度有利于加强人大和公众对各种税收优惠的控制,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不必要的税款流失,使更多的资金支出和更大的优惠力度可以使用在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上;有利于政府在税收支出与财政直接支出之间进行比较,选择较为恰当或最佳的财政援助形式,使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得到更有效的税收支持;同时还有利于正确评价各种税收优惠形式的实际效果,优化税收支出管理,提高减免税金的使用效益。由于税收支出预算对人员技能、统计技术的要求很高,需要税务部门投入相当的人力和物力,而我国目前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因此只能采取由简到繁。分段进行的模式。不妨先从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开始试点,待经验积累到~定程度和条件成熟后,再向其它部门和行业推广,最终编制全面的税收支出统一账户,纳入国家预算程序,实行完整的税收支出预算控制。

4.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统一税收优惠,保障内外资企业法律地位平等。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主要原因是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泛滥,优惠的深度和广度远远超过内资企业。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我国在企业所得税及其他一些小税种方面对内外企业分别立法,因法律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才形成了内外有别的局面。如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外资企业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律在税率、税基以及减免税措施方面均不一致;内资企业须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而外资企业却无须负担;内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外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两者稍有差异。所以,只有先逐步统一税种法,消除税收优惠差别待遇的根源,统一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才有成功的希望。无疑,今后我国仍将根据国情对需要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需要照顾的中西部地区通过税收优惠予以激励和促进。只要着重市场规律,这种措施都是必要的,并且~定能够起到宏观调控经济的目的。只不过这些优惠直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即,只要符合税收优惠条件,都应当享受与之相对应的待遇,任何~方都不遭受歧视。改革的重点应放在取消涉外企业不合理的优惠待遇上,逐步实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内外统一。

5.调整税收优惠结构,使之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国际通行做法。鉴于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措施对境外投资者,特别是对主张税收中性、拒绝提供税收饶让待遇、然而却又拥有大量资金和先进技术的欧美发达国家的投资者缺乏吸引力。所以当务之急是取消其普适性,逐步废除对境外资金不分规模、不分技术档次、不分行业市场给予税收优惠的做法,并在此基础上调整税收优惠结构。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以地区发展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虽然促进了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内陆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但是从整体上看也加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致使沿海地区与内陆边远地区的经济差距不但未能缩小,反而进一步扩大。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适应东部地区产业升级和西部地区产业改造的需要,应当有针对性地调整地区性税收优惠的结构。在东南部沿海地区,应鼓励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的生产型项目的投资,对于劳动密集型的普通加工项目和服务项目不再给予优惠。在中部地区,应继续坚持鼓励外向型经济为主的政策,减轻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在西部地区,应以进口替代产业为主,同时鼓励传统产业改造,鼓励发展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所以,从整体上分析,地区性的税收优惠也应紧密结合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加入产业性、技术性税收优惠的内容。特别是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密集产业,除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外,还应采取加速折旧、允许抵扣资本购进项目的全部增值税税款、允许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等措施,以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对于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转让的所得应予以免税或减税。与此同时,吸引外资还不能仅局限于外商直接投资,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通过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形式吸引外商间接投资亦不失为一条有效之道。为此,应考虑对境外个人从中国取得利息、股息、红利和特许权使用费降低预提税率,以鼓励间接投资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对于外商投资农业,且期限较长的,不妨给予十年左右的减税和免税期。如果是开垦荒山、荒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批准,也可以给予十年左右的免税期。至于为了鼓励出口,根据出口实绩给予不同等级税收优惠的做法,对急需外资的我国来说虽然能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是容易被归入TRIMS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措施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禁止的补贴的行列,从而引发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所以有必要在允许的过渡期内逐步予以改革。

6.调整减免型税收优惠模式,丰富税收优惠的形式和内容。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可以定位为~种以直接减免为主的模式,它对纳税人的创业和经营过程重视不够,而只是对其结果通过税收优惠的形式进行不同于其他纳

税人的处理,使受惠主体能够保留更多的剩余利润。在外商投资领域,这种做法对于普通的生产制造企业是有利可图的,但对于前期投入大、风险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却难以显其功效。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税法直坚持间接减免为主、直接减免为辅,过程优惠为主、结果优惠为辅的原则。这可以从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得到说明。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一般需经历开发、实验、规模生产三个过程。在产品研究开发阶段,风险最大,设备费及科研人员的费用都很高,此时最需要税法支持的是将税收优惠的侧重点放在机器设备的加速折旧、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等间接优惠方面;在中间试验阶段,企业的风险仍然很大,对资金的需求依赖性越来越强,此时税收优惠应侧重于投资抵免、亏损结转、提取风险准备金等。当企业进入工业化规模生产以后,尽管还存在着产品推广方面的市场风险,但风险已大大降低,企业开始具备偿债或较高盈利的能力。此时税收优惠的重点应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鼓励将盈利再次吸引到科技风险投资上。这种做法鼓励技术创新的过程,鼓励人们加大高新项目的技术开发、资金投入及人才培养。即使创新未有成果,在努力过程中也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使研究开发者感觉到国家与自己共担风险,有助于激励其继续奋斗。不难想象,由于高新技术项目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等最艰难最需要国家支持的时候,倘若采取结果优惠方式,直接减免纳税人的税款,则由于创新过程本来还无结果,无论优惠种类有多少、优惠幅度有多大,外商都不能实际享受。而过程优惠所带来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提取风险基金或技术开发基金等间接减免方式却可以给投资人带来真正的实惠。因此,间接减免比直接减免、过程优惠比结果优惠更能发挥税法对吸引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促进作用。

7.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为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所谓投资环境,是指足以影响国际资本有效运行,发挥资本的基本职能,以及资本增值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它是一个由各种外部条件和因素有机结合而形成的综合环境。税收优惠是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借助其他条件的成熟。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的软硬环境虽然有较大程度的改观,特别是外资比较集中的沿海地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都发生了惊人的变化,但当前急待发展的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却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如交通不便、环境恶化、法制不健全、工作效率低下等,影响了我国投资环境的对外形象。毋庸置疑,政府若不注重提高办事效率,改变工作作风,严肃政纪法纪,强化基础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而是本末倒置地税收优惠作为对外招商引资的唯一检码,其结果只能是缘木求鱼。从国际资本的供求关系看,资本的供给可能逐渐偏紧,而资本的需求却越来越大,国与国之间吸引外资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究其原因,一是东欧国家经济逐步好转,国内局势趋于稳定,投资环境正在改善,吸引外资的竞争力在增强;二是冷战结束后,国际形势趋于缓和,发展中国家都纷纷加入了吸引外国投资的行列,特别是拉丁美洲国家以及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更具有相当的竞争力;三是近年来各种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加强,国际资本在其内部之间流动增加,特别是随着欧盟的成立,欧盟成员之间资本流动的增加更会减少国际资本的相对供给;四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基础设施完善,国内局势稳定,对一些追求安全稳定的国际资本吸引力也很强。在吸引外国投资的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势下,如果我们不激流勇进,就有可能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节节败退,痛失利用外资发展经济的良机。因此,我国应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充分有效地发挥外资税收优惠的作用,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创造条件。

中国加入WTO迫在眉睫,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也应在这一伟大历史事件的推动下逐步实施。只有坚持内外资企业税收无差别待遇,并根据产业政策调整税收优惠的内容和形式,才能为中国经济在WTO体制下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提供一个高效、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促进我国税法的完善以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的规范,必须转化为立法。因此,在税法中,税收政策可以分为两类,~类是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而对税法的修改所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在税法实际修改之前,它并不具有规范作用;另一类是已经转化为法律的政策,只有它才具有法律效力,对相关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从这个意义上,所谓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其实完全就是指现行税法中关于税收优惠方面的法律规范及其指导思想的改革。所以,本文采纳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一向,而摒弃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法,以正视听。

《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刘剑文 熊伟

篇6: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

摘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是两门不同侧重面的学科,二者之间有其各自的侧重、各自的特点和目的追求,并按其各自的方向发展。

企业应在突出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各自特点的基础上,抓住相同点,选取结合点,协同作战,相互配合,挖掘潜力,发挥作用,共同为企业发展服务。

篇7: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是两门不同侧重面的学科,二者之间有其各自的侧重、各自的特点和目的追求,并按其各自的方向发展。

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的区别

1.从性质上看,我国思想政治工作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行有组织、有意识的教育,使广大党员和群众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立场和方法,它具有鲜明的党性、思想性,本质上属于政治工作范畴。企业文化是产生于发达国家的一种新的管理理论,它是通过培养企业员工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对员工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追求企业整体优势,具有明显的管理性、经济性,本质上是经济管理问题。

2.从内涵上看,思想政治工作遵循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着重对人的思想政治观念、世界观、工作态度和生活态度施加影响,以便调动积极性,服务于生产建设。而企业文化是在企业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全体成员共识共守的行为规范、传统作风和价值观念,主要是理性文化概念。

3.从内容上看,思想政治工作是对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公德及艰苦奋斗的教育,培养“四有”职工队伍;同时,对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思想问题、情绪问题和行为问题进行疏导、解决。

4.从方式上看,思想政治工作的活动,其运行方式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主要进行系统教育、正面灌输,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局面。企业文化建设的活动是由企业领导人倡导,员工参与,靠全体员工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体验逐步养成,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不同意义

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一种共识。每个企业都必须强调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来开展,并不断地实践着这种理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科学发展”的企业精神,“信誉为本、竭诚服务、客户至上”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本、以质创优、管理增效、服务至上”的质量方针,“诚信铸就品牌、创新促进发展”的经营理念,激发职工参与企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紧密结合,成为企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手段和载体。立足企业、面向员工、沟通信息、加强交流、展示形象,为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发挥作用。

把实施名牌战略、宣传企业标识、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一项与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新举措,持之以恒地开展,以增强职工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爱国精神和团队精神,这些正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及其载体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提高团队的综合素质,增强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实施名牌战略,宣传企业标识,展示企业文化和现代观念,成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企业文化对形成企业内部凝聚力和外部竞争力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企业文化是企业长期生产、经营、建设、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管理理论、群体意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其核心内容是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经营理念的培育,是企业职工思想道德风貌的提高。面临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挑战和新机遇,企业应不失时机地搞好企业文化建设,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行动规划和实施步骤,虚心学习优秀企业文化的经验,努力开拓创新。一个没有文化的企业是没有前途的企业,一个没有信念的企业是没有希望的企业。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文化建设既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又是实现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为此,应从建立现代企业发展的实际出发,树立科学发展观,讲究经营之道,培养企业精神,塑造企业形象,优化企业内外环境,全力打造具有自身特质的企业文化,为企业快速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全面健康发展

发展才是硬道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一切活动,都要围绕生产发展来开展;企业的一切工作,都要为改革和发展服务。把思想政治工作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的企业,职工思想稳定、凝聚力强,改革稳步推进;反之,脱离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生产经营不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则往往流于空洞的说教,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建立公司企业文化体系,突出加强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塑造企业文化的灵魂,推进现代经营理念与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式的结合,推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融合、打造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文化建设为思想政治工作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了一个新天地,而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也为企业文化建设保证了正确的发展方向。在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保证企业发展目标实现上,两者相辅相成。同时,搞好企业管理的学习,与搞好国有企业改革之间也有着内在的联系。兴学习之风,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思想动力;而国有企业在制度创新、结构调整的变革中,必须将学习放在首位。只有把学习现代管理融入企业改革和管理的一切环节之中,使思想政治工作服务于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国有企业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首要任务,是其健康发展的精神支柱、思想支撑、理论支持、智力支援,是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顺利实现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有序发展的需要。要营造对企业形成正面影响的外部环境。一是强化法制环境,引导企业走依法发展的道路,并在强化法制环境、加强法律监督、实施法律检查等方面推进和突破。二是建立绿色通道,使企业与职工保持双向沟通。三是提供工作平台,包括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帮助企业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等等。

总之,要抓好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这两项工作,就应在突出其特点的基础上,抓住相同点,选取结合点,协同作战,相互配合,适应市场竞争和企业发展的要求,为企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篇8:论企业管理模式与企业管理

企业属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命脉,自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了迅速的腾飞,以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发展了,虽然近年来企业的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是在与现代模式的对接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在21世纪初期,我国成功加入了WTO,经过多年努力,已经成功融入到世界经济中,这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不仅仅是一种挑战,更是一种机遇。我国企业在新的社会发展时期,面临着利润增长模式变化与产业结构转型的挑战,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积极适应社会发展趋势,改革传统管理模式,与现代化轨道接轨,突破传统的思想观念,用现代化管理思想来促进企业发展。

一、现代企业常见的管理模式

企业管理模式的种类是非常繁多的,不同的国家,企业管理模式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管理模式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国家文化背景、历史传统息息相关,发展到今天,企业管理模式派生出了很多类型,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化的企业管理模式

制度化的企业管理模式最早产生于美国,在二次工业革命后,美国社会开始探究工业化发展与人性之间的关系,企业管理模式开始从传统管理模式转化为制度化管理模式,该种管理模式可以提升企业管理工作的有效性,避免管理工作发生混乱,保证企业朝着稳定的方向发展。当然,企业管理制度并非一人拟定,而是由各个部门管理人员共同商定,该种管理模式从本质上而言是建立在“经济人”理论上,该种管理模式有着显著的时代性特征,但是却带有资产阶级剥削本质的意味。

该种制度对于员工权利与义务的要求是不平等的,员工需要时时刻刻服从规章制度,但是高层管理人员却不需要,久而久之,就会导致员工对于企业的发展失去信心。

(二)情感化的企业管理模式

情感化的企业管理模式是在制度化管理模式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管理模式,情感化的企业管理模式强调用人性化管理理念来开展管理工作,从西方组织行为学角度而言,人除了有工作的需求,还有情感需求,因此,企业不仅要满足员工的物质需求,还要在管理要素中融入保健因素与激励因素,尤其是激励因素,在企业管理中融入激励因素可以很好地满足员工的情感需求。

(三)血缘化的企业管理模式

血缘化管理模式即家族式管理模式,该种模式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从封建时代传承下来,企业管理人员由家族成员担任,该种管理模式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非常普遍的。血缘化的企业管理模式有着一定的代表性,企业的发展主要依靠血缘关系来维系,可以保障执行工作与决策工作的统一性。

二、企业管理模式与企业管理现代化的关系

(一)企业管理模式

企业管理模式即企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为了顺利实现经营目标形成的经营框架,该种框架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非常有意义的,对于企业来说,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管理模式之外,还包含很多的内容,如企业自身技术路线、资源应用方式、组织结构优化模式等等,这些内容都与企业架构调整与组织调整相关。

(二)企业管理模式现代化

在现代社会,企业面临的经济环境与世界环境是非常复杂多变的.,企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并非实现盈利最大化,企业管理模式开始从传统盈利为中心转化为知识型与学习型发展模式。企业管理模式现代化本质就是让企业管理模式跟上现代化发展脚步,企业要想得到深入的发展,就必须要努力突破自身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管理瓶颈,综合而言,企业管理现代化包括三种内容:

第一,企业管理现代化这一概念是不断的发展的,需要在社会生产力角度上进行调整,企业管理现代化是一种适应时间与空间的新型管理模式,该种管理模式会随着时代的发展产生变化,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

第二,企业管理现代化是一种世界范畴,不同国家整体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企业,都要无时无刻的面对世界格局的变化,这些变化会致使企业出现质变,为此,企业必须要掌握发展时机,积极改革自身的管理模式。

第三,企业管理现代化的变革需要满足系统性特征,企业管理模式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非依靠某个环节的完善就能够实现,这种变革是循序渐进的,不能随心所欲的更改,企业要想获取到发展,就需要不断审视自身管理系统中存在的缺陷,让自身可以突破发展瓶颈。从这一层面而言,企业管理现代化属于典型的系统工程,会涉及到人力、物力、财力等大量的因素,必须要进行深入分析才能够完善。

三、管理模式视角下企业管理现代化发展方向

企业要想在激烈竞争的现代社会获取到发展,必须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提升自身的劳动生产力,对现有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让自身的发展迈入科学化脚步,不断提升自身的实力,解放生产力。在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管理人员需要从自身的管理框架着手,对深层次结构问题开展调整工作,提升企业管理模式的现代化水平。对于企业而言,应该重视知识经济现代化的发展趋向,因为企业的发展以及可存续性,已经成为企业经营一个重要的问题。企业的盈利实际上应该建立在企业自身的可持续性的发展当中,只有企业在日常的管理过程当中能够更多地重视企业的发展整体系统优化,才能够更好地让企业的管理功能发挥到更好的水准当中。因此,企业应该追求精细管理,为科学管理奠定重要的制度基础,从而为企业员工的积极性提供一个重要的管理平台。

篇9:论企业与社会责任

论企业与社会责任

本文通过对企业与社会责任的.分析,提出企业追逐利润与承担社会责任并不矛盾,企业要想长久的生存,经营者必须在原则地追求利润的同时参与社会良性改造的运动.

作 者:葛丽芳  作者单位:安徽财贸学院,市场营销系,安徽,蚌埠,233000 刊 名:安徽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ANHUI TECHNICAL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17(4) 分类号:F27 关键词:企业   社会责任   利润  

篇10:企业抱负与资源短缺的错位矛盾

一、企业普遍存在自身抱负与资源短缺错位矛盾

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听见许多企业家慨叹,“要是他的企业的再有多一点的资源他就可以引进战略”了,这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企业的抱负与企业资源短缺或企业运营缺陷的错位(或称为不匹配)的矛盾,为此,有的企业家怨天尤人、抱怨不止;而有的企业家善于借助手头现成的资源或外部轻而易举就能获得的各种资源发展壮大自己,把身边各种的游离的资源整合后作为杠杆撬动整个企业向前滚动发展。

当然这些都是构筑于正确看待自身资源问题与界定自身运营缺陷的基础之上的突破。

二、企业资源短缺(或运营缺陷)的种类

通常企业运营缺陷有以下几种:

第一类:先天资质不足

这里有企业主自身的原因,也有行业及企业的因素。前者如企业家不具备管理一个企业应具备的起码素质,或是企业主选择了与自己兴趣、能力、爱好不相称的行业,因此管理企业来很艰难。行业的因素主要是指由于各种历史原因行业本身存在着许多“畸形、缺陷”,如“壁垒”、“垄断”、“限制”等等,从一开始就注定了该行业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或是支撑行业发展的资源(包括政策资源)非常有限。企业的因素是指不够格成为企业或是已经失去存在意义的企业却阴差阳错地成了正式企业或“复活”了,如本来濒临倒闭的企业经过改制转型后“借尸还魂”又活了,但“复活”归复活,企业仍旧千疮百孔、无一是处。

第二类:后天营养不良

创建的企业虽然还能正常运行,但企业家总有力不从心的感觉,总觉得企业发展后劲严重不足,这主要企业自身的资源不匹配、不均衡所致。主要存在以下错位现象:

1、有资金无人才;2)有人才无资金;3)有资金没有好的项目;4)有好的项目无资金;5)只有产品和服务,而无资金、无人才;6)资金、人才、项目都有,但体制不健全;7)其他;

第三类:免疫力下降

企业免疫力下降,正处于“亚健康”的状态,正处于患病的临界点上,

有的企业运营了许多年,可是企业重来没发展过,始终原地踏步,一直在损耗各种资源和能量,面临衰退的危险。而有的企业虽然发展了多年,可是渐渐地发展速度放缓下来,企业的抱负开始减弱,人才开始流失,企业也正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中。

第四类:身患重症、病入膏肓

如某些企业由于经营决策的重大失误,造成企业机构臃肿、运营成本居高不下、企业技术落后、设备老化、人才外流、市场饱和并逐步衰退、竞争对手残酷的打压,企业正处于生死的边缘。

也许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都会遇到上述类似的问题,也许有的只是出现其中的一项或两三项问题,但无论如何上述各种问题都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得到解决。

三、缓解症状的一些解决办法

针对上述的症状,企业可以采用如下办法及原理加以缓解:

1、单飞燕原理,即扬长避短,将企业的长项或优势发挥到极致,而不是想方设法弥补自己的“短板”,比如企业只有人才优势,那么就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培养一支训练有素能打硬仗的队伍,同时制定各项激励体制,让人才充分发挥才能,从而让他们为企业的发展积极创造各种有利的条件。

2、田忌赛马原理,即巧妙“护短”,采用错位侧翼攻击的战略与别人展开竞争,拿企业的长板去抑制对手的短板。

3、“草船借箭”原理,即通过各种方式充分利用外部轻而易举就能获取的资源发展壮大自己,让自己的优势更加凸显,同时也用以弥补自己的短板。

4、“碱基互补配对”原理,即通过将企业的几钟优势资源整合、优化组合、互相搭配从而创造一种或多种新的资源优势。

5、“滚雪球发展”原理,即企业采用聚焦战略,将全部资源集中于一点,这点可以是企业的“长板”,亦可以是企业的“短板”,还可以是企业想要突破的新领域或想培养的新能力,选准这些着力点后,进行总体部署,系统作战,始终围绕那一点不停地向前滚动,不断获取新的资源,不断创造新的优势。

当然,上述这些只是些“治标不治本”的缓解症状的权宜之术,要彻底根除还需要借助真正的“心道”来解决。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电子邮件:xbtx007@126.com

篇11:浅谈企业金融监管的发展与改革

一、关于金融监管的理论

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的原因主要是在于金融交易双方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于风险的问题主要是有三个方面的基础理论,分别是社会利益论、保护债券论与金融风险论三个方面。社会利益论是在以委会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现的,而时间是在二十世纪30年代左右。因为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分散的,任何的私人部门都是不可能出面进行维护全体公众的利益.因此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只能是由国家的法律授权的公共部门去执行。发展这一理论的基础点是认为市场运行的本身存在着不可避免的一些缺陷,并且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与外部效应,在纯粹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必然会导致自然的垄断,这就是造成社会对于富力的损失问题。一些单位主要是为了自己单位的私立,而无暇估计他人的利益是否受到了损失,如果是这样就会因为自身利益的目标违背社会的目标.这样就是有可能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这就需要对其的行动加以干预用来维护社会的公众利益。

二、我国的金融监管内容与方法

1.金融监管内容很不充分

金融监管主要可以认为是对市场的准入监管与市场的运作监管,还有一个是市场的退出监管三个方面上的监管问题。

(1)更侧重于合规性

从长远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集中在一些金融机构的审批方面与业务经营方面,这也是一种合规性的检查,对与维护金融的安全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简单的检查对于风险还是没有有效的针对,因为简单的检查还没有触及到风险的深层次上,所以会导致无法真正的预测到风险的存在。

因此,不断的实现以风险为监管重点,可以有利于将监管的模式和建立防范风险系统架构进行结合,可以有利于围绕风险来确定监管的重点,并且统一监管的标准。

(2)存在许多的漏洞

因为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发展比较迅速,金融衍生品的出现也是在不断地更新着金融业的发展,而对于我国的金融监管行业来说,是跟不上金融业发展的步伐,导致于许多的金融产品没有及时的规范监管的内容,监管的主体也就无法真正的判别风险是否存在。或者可以说是某一金融产品,受到许多监管部门的监管,而某一些监管部门不是很明确自己的责任,所以对于监管的幽囚也没有能够很好的完善。

2.金融监管的方式不尽合理

随着我国金融业在不断的发展后和成功进加入WTO,对于我国现有的一些方式与手段也就都暴露出了一些缺陷:

(1)监管的方式单一且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

我国金融监管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带有计划经济的管理办法,是一种相对较为直接的管理方式,比较具有行政色彩。这对于市场化与国际化的金融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合适的。在监管的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因为个人的原因导致了整个监管的失职。而监管的要求也会从质量方面转向适量方面上的要求,最终也会导致因为监管的行政色彩而失去了最初的目标。

(2)现场进行监管与非现场进行监管混合使用

就目前的形式来看,表面上是按照现场的检查与非现场的监管并重的原则来形成现代监管的框架与工作的机制,但实际上是侧重于现场的监管的工作方法,非现场的监管的作用远远不及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的主要优势就是可以将不好的事物扼杀在摇篮里,使得一些问题变得不攻自破。从而也就会减少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很好的提高工作的效率,同时也会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没有下手的方法。

三、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

对于监管方面的问题,因为每个国家遇到的风险不同,同时也会产生对风险的不同应对方法,而对于不同的风险我们只能使用自己的方法对使得风险能变得最小化。

就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来看有单一的监管体制和多元的监管体制。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在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出现了一些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可以进行多种类的金融工具与金融业务,引进了许多的外资金融机构,导致了金融监管体制也同时在进行着一系列的改革,就目前基本上成立了分业监管的一种模式。许多金融监管的部门各司其职,并且分工合作。绝大部分的金融机构同时设立了内部的稽核部门,从许多的角度上来讲,我国的金融监管的体制已经是很完善的了,基本的框架已经形成。各种组织的发展也是很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是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1.信息的披露制度不完善

金融机构在经营的过程中需要对社会披露自己关于经营方面的信息,而对于发表出来的信息我们需要注意其信息的实效性,因为信息的披露可以有效地使得社会上的人员对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强的信心。同时也是有利于加强市场的约束力,保护资产人的利益问题。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许多的金融机构是不愿意披露自己公司的经营状况,导致我国的金融市场是非常不稳定的。

2.金融监管的不协调发展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业发展是相当迅速的,而与此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方面还是以一个相当缓慢的脚步在前进,所以导致了新兴的金融产品没有监管方法与之对应。而我国的主要的监管部门,在业务的交叉方面非常的少,而各自又是以自己的方法在进行各自的监管,而这种现象的产生不只是在小小的一方面上面。并且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也是非常有自己的特色。而主要的监管部门对于监管的信息也是进行了保密的政策,而这一政策的出台导致了我国的监管效果是非常不好的,同时也大量的浪费了监管的资源。

四、对于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探讨

1.不断地加快立法的进程,填补立法的空白

(1)制定关于金融市场的退出机制,同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发展。我国在金融监管的方面总是关注金融监管的准入机制,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金融市场的退出机制,而在金融监管的过程当中,金融监管的市场退出机制是一切的保证。因为如果国家不完善金融市场的退出机制将会导致某些人在破产之后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而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个完善的机制去规范那些破产人的行为,使得当危险出现时存款人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好自己的资产。我国制定机制的方法主要是会采用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好每个人的责任,当真正出现危险时应当有谁来承担责任。

(2)制定属于金融集团的监管的法律与法规。长时间的经济发展中,我国主要是以金融集团的形式存在,而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了我国的金融监管趋于分业经营与监管的形式存在。并且对于现在来说是金融监管的一个“真空地带”,至今来说都没有一个属于金融集团或者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同时为了防范风险的发生,就必须要对其发展进行有效而安全的的监管,首先制定相关的法律与法规让其更加的规范。针对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进行立法,因为可以借鉴一些美国与日本的成功经验,不断学习他们已有的先进立法技术,综合的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与条件,需要制定一部既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的法律,又能不断的与国际金融发展趋势接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法律。

2.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发挥自律性的组织作用

行业协会在内部控制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我国虽然拥有着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但是在实际金融监管过程中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我国近些年来一直使用积极的方法去促进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去通过这些方法来促进与防范风险的发生。其实在金融的监管过程中我们主要是需要通过使用自律监管的方法去管制我们的企业。而许多国家有的也是在采取会员制的方法去规范国家。而使用这种方法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金融业务现在是正趋向于国家化与网络化的趋势发展。

要求每个会员需要遵守行会规则也变得尤为重要。金融行业的自律性监管也是整个金融监管中必定的一方面,在确立后保证公平竞争。

3.实行一定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许多有一定地位的国家中,金融业是以一个自律组织的形式出现的,而自律的前提就是需要获得真实的金融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在社会上是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它也是一切工作开展的前提。

这样也就能够准确地衡量其存在的风险,因而在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控制。在这些信息化的监管中,网络也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对于信息的披露我们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可以及时的披露,而在这个信息与网络化的时代中,我国已经可以执行点对点的监管,从而可以达到信息的共享。同时也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监管的信息网络化也就完善了金融机构的一种监督机制,不仅能够使金融机构得到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而且大众也可以通过网络对其进行监督。

五、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一、不断的完善金融法律的体系。法律对于完善一个社会制度是至高无上的,而对于一个社会是否能够很好地发挥自己职能,就需要看法律是否健全。但是,随着金融业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不断的针对我国金融法律与法规却不能很好地去适应对金融业监管出现的问题。在立法中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不断的提高立法的层级。减少一定部门的规章的适用,特别一点就是要加强的金融组织方面进行立法,增强法律的权威性。

二、我国的法律与法规还是存在很多的漏洞,我们应该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汇总、从而最后可以很好的去这一问题。

三、金融法律的规范性完整具体、细致与周密,也是便于实务中的操作。可以使得部门之间有效地发挥自己的职能,加强联系有效的完善体制。在金融的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根本症结是在根本于体制,在体制问题方面没理顺就不便于开始执法。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模式,我国应该大力健全我国金融行政执法的机制,积累执法的经验,到时时机成熟后,可考虑将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将其改为混业经营监管的模式。以我国现在的经济现状,我国可以采用专管专人的方法去解决监管曲线不协调的问题。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我国金融监管的职能。而折衷方法可以说是现在最好的一种方法。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的行政执法机构,需要建立一个有分有和与目标一致的金融业。适当的去运行高效的金融行政执法体系。此同时,金融执法的机构自身也需要完善,不断地在实践中培养高素质的金融监管人才。

六、结语

总体而言,我国现在存在的监管体制是与国际体制有一定距离的,跟不上时代的步伐,甚至可以说是与国外的监管是背离的。我国想要取得与国际上一致的监管体制还需要一段时间。我们需要稳扎稳打的方法去解决这一问题发生。而这一监管的体制就是要有一个统一监管的目标,可以同时促进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要对金融业的各个环节进行必要地改革,使之与新的监管模式相协调。当然,不管是在分业监管还是在混业监管的情况下。我们在完善监管的同时还需要对监管的效率进行监督,我们甚至有的时候需要对安全与效率进行一定的取舍。而我们的目的就是在一定安全的要求上达到最高的效率。所以,任何的改革都应当稳步进行。

参考文献:

[1]欧阳天治.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与改革[J].经济问题探索,(10).

[2]胡宇霆,宋利格,余梅.我国金融监管的缺陷分析宁[J].夏农学院学报,2003(3).

[3]李小鲁.我国金额欧诺个监管体制的缺陷及其完善[J].广西社会科学,(10).

篇12:论高职高专“高等数学”课程改革与实践

论高职高专“高等数学”课程改革与实践

陈业伟

摘要:高职高专主要以向社会输送专业应用型人才为根本目标,在高职高专的教学模式中,高等数学教育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何解决问题,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的数学能力,也成为目前关注的焦点。因此,高职高专必须加快“高等数学”课程的改革,发挥高等数学的作用。本文主要探讨高职高专“高等数学”课程的改革与实践。

篇13:论高职高专“高等数学”课程改革与实践

高职高专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学思想和教学模式与其他都有所区别。高职高专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向社会输送专业的应用型人才,在教学上主要注重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正因如此,高职高专在基础理论教学上存在诸多问题,高等数学便是其中之一。由于高职高专的特殊原因,许多学生在初中时就对数学存在一定的厌恶感,进入高职高专后,更想摆脱高等数学的“束缚”。当今社会,数学能力对于个人的成长十分之重要,而高职高专作为学生走入社会前最后一次正式的数学教育便显得尤为珍贵。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激发高职高专学生的数学兴趣,培养其数学能力,高职高专的高等数学教育必须进行课程改革,通过改革,使学生摆脱对高等数学的厌恶感,使高等数学的知识更好的融入到其专业应用当中。

一、当前高职高专“高等数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到高职高专的教育目标的影响,基础理论教育在高职高专中一直担当着“配角”,这也直接导致高职高专高等数学教育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教材过于陈旧;2.教学模式过于传统。传统的教学模式,只是教师一味的向学生进行灌输,而不注重学生本身的思考,无法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基础较差的高职高专学生根本提不起学习数学的兴趣;3.教学手段过于落后。在传统教学下,教师在教学时,就是“一笔、一黑板、一教材”,学生长时间在这种氛围下,很难接受数学知识;4.高职高专学生自身基础薄弱。进入高职高专的学生,许多都存在基础理论知识薄弱的特点,在面对比初中数学更为复杂的高等数学时,高职高专学生更是无从下手,即便有心去学,也是处处碰壁,最终彻底丧失学习数学的斗志;5.与专业结合较少。高职高专的教学目标就是培养专业的应用型人才,而作为基础理论的高等数学,教师在教学当中,抽象、枯燥的知识让学生感觉与专业相差太远,最终会在学生中形成“数学无用论”的思想;6.重视程度不够。由于高职高专更加注重专业知识,因此,对于高等数学等理论知识就不够重视,在课程安排上也会偏少。不仅如此,由于种种原因,高等数学在某些高职高专中直接被取消或是作为选修课进行教学,这都将影响高等数学教育的质量和效果:7.考核方式单一。在高职高专中,高等数学的考核方式并没有任何特色,仍是通过考试来衡量一切,这不仅会增加学生的恐惧感,更不适应高等高专整体的教学发展。

二、高等高专“高等数学”课程的改革

根据高职高专“高等数学”课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高职高专需要对高等数学课程进行改革,在改革中要明确高职高专的教学目标,应将高等数学变得更为实际,要更加注重学生的主体地位,要更加注重高等数学与专业技能的科学结合。在改革中,主要有以下几点措施:1.从教学内容着手。由于高职高专学生数学基础较差,因此,在选择教学内容时,要充分考虑这一点,要将教学内容变得有深有浅,变得更为具体,变得更好接受;2.从专业着手。在高等数学中,一元函数积分学、一元函数微分学等知识是必须要掌握的,除此之外的.知识,可通过专业分类对学生进行教学,例如,对于学经济金融的,可以选择税收、收益等知识作为教学内容,这样,学生能够与专业知识更好的结合,在学习时,也会提起学习的兴趣;3.从教学手段上着手。当今,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和多媒体已经运用到各个领域。在高等数学教学中,教师也要改变以往的教学手段,充分运用先进技术,例如,教师在进行导数、积分,线形方程组等课程的教学时,如果只是通过教师的传统,学生可能无法对内容有全面的认识,这时,教师可以利用Mathematic软件向学生绘制空间曲面,从而得到预期的效果。通过计算机和多媒体的运用,可以给学生更为直观的感受,也可以更好的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4.从学生自身着手。对于高职高专学生而言,毕业后就将走向社会,因此,在高等数学教学中,要更加注重学生自学能力及创新能力的培养,要多鼓励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运用数学知识,使学生不仅会学,更要会用,这样才更能体现高职高专在教学上的目标;5.从考核形式上着手。高职高专的高等数学不同于与其他教育有所区别,其主要是起辅助性质,并不是主导。因此,高职高专在高等数学课程的考核上,也要有所区别,不能过于机械化,要根据学生和社会的需求进行考核,从而使高等数学的考核达到成效。例如,高职高专学校可以让学生在进行专业展示上说出其中的数学原理的运用,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也可以培养学生的数学思维能力。

三、结论

高职高专“高等数学”十分重要。其课程仍有不少问题,改革也是势在必行。在改革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使高等数学真正发挥其预期的作用和价值。 (作者单位: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篇14:论广西企业文化建设与发展

论广西企业文化建设与发展

探讨广西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基本特点,提出发展广西企业文化建设必须加强领导和注意处理的问题.

作 者:潘琦  作者单位:中共广西区委,广西,南宁,530022 刊 名:广西社会科学  PKU英文刊名:GUANGXI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4) 分类号:G0(67) 关键词:广西   企业   特点   文化建设  

篇15:论企业招聘与面试方法

本人从事人力行政工作满打满算亦有6年半的时间了,从一个零基础什么都不懂的助理,到现在中型企业的HRBP,因学历低起点零,从自我的不断学习,与同行交流,不断充实自我,在人力资源诸多板块中,我也是主攻招聘模块,听到很多有丰富工作经验的HR谈招聘面试等过程时,多数会谈到,我们做招聘的是“相” 人,同时把应聘者想看到的东西(公司以及发展空间和岗位的明确)展示出来,其间谈得最多的面试经验就是:“观”需看其“德”,“谈”则需考其“才”。其实不管什么事都是相对性,对同一件事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看,会出现很多种不同的结果、观念,而招聘说白了就是为企业补充人才,找寻相应空缺岗位人才并适合公司的人才,这么多年的招聘经历告诉我,想要面试时精准的完全评估一个人是几乎不可能的,特别是“面试达人”,人有自私性、善变性等因素,所以多数我们面试时要体现的就是公司明确透明化,多让应聘者多讲,我们在从其间找出疑点或是疑问来提问应聘者!

近些年来,招聘难、用工难、找工难一直困扰着企业与应聘者,其实真的是找不到工作或是找不到人才呢?其实也不尽然,的确,现在企业招聘面临者巨大的考验,想方设法通过N种渠道去寻求适合企业的人才,在找到的人才中面试筛选出最适合公司的人,很多人也说没有一套最好或是比较好的方法去面试,其实我个人认为综合感觉判断和AOP面试测试都是比较好的判断方法,具体我们在以下分析下吧!

一、AOP测评

AOP测评其实就是职场个性测试,但是它不同的是根据该岗位的基本条件要求或专业技能,如达不到标是不能录用D,我相信这点大家都十分清楚,那么不同的岗位需要哪些基础条件呢,我们要重视的又是哪些呢?如下:

1.1、根据岗位需求的人才不同,对应聘者进行性格测评,初试时可以通过电话面试及网上简历信息自由设定题目(笔试)后进行深入面谈,在公司里不同岗位的人,需要不同性格的人,例如,营销、公关类岗位的人,我们应该选择外向型的人才,而科研开发类型则应该选择偏内向型的人;

1.2、普工:可根据岗位说明书或其职责,总结出所需具备的素质应聘条件,其需具备的相关主要件条有:详细基本信息(如年龄、性别、学历、健康、身高、体重、工作经验等)、资格等级、工资福利、劳动合同等情况,需要通过简单的问询或证件核实来了解,最多通过现场实际操作来测试,较少采用通过背景调查去证实。

1.3、基层管理:除去普工所需的资料内容外,我们还应通过结构化流程面试、AOP笔试测评或是案例分析等方面来进行评估,如有必要那么应做背景调查。

1.4、专业/中高管人才:专业人才不管是销售、技术、研发、电子商务等专业人才,除所需基本资料内容外,其面试环节还要加入情景模拟测试和相关成功案例追问,都因进行背景调查。中高管人才不管是通过猎头代招或是自行招聘到的,在评估时除了以上几类型人才所用的方法外,我们还需通过岗位定位、角色认知、性格测评(可用AOP测评)、潜力评估、专家评价等多方面进行评价,这样做主要是可以做到更客观的去评估候选人的综合情况;

2.1、综合情况判断及方法:

不管是哪类型的人才,不管针对任何岗位的人才,我们通过简历筛选查看、电话邀约面试、笔试、测试/评、情景模拟或角色替入等情况,但有一个前提就是,HR必须得营造出一个让候选人(自然)放轻松的氛围,这样才能保证使候选人正常发挥,更容易看到候选人的能力及不足点。

而对一些初试者心理先天性容易紧张或经历不够者,做为HR的我们更应该花多点时间或是临时想出一些适应当时可以用来调节面试者的心情,例如:采用聊天方式、闲聊或多讲面试者感兴趣或熟悉的内容,借此平衡面试者的心理压力,也以此企业可以获得更为精准的招聘信息。

3.1、最适合的人才才是企业的追求:

HR为企业筛选合适的人才,不是招聘最能干的人,而是要找最合适的人。固此各个岗位需要通过分析、研究撰写岗位说明书,如用人部门提出临时要求或公司领导提出的特别要求,那么一切按照用人部门和领导以及岗位职责来定位。任何岗位都需要在实际的运行中HR们不断的去修改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完善各个岗位的需要,找到更适合公司的人才。如若不然,评估出来的结果,筛选出来的人才也不一定是符合公司需求的人才,所以要把各方面的工作做足做细了,才不会浪费时间及成本。

3.2、面试过程的平衡性:

在对面试者评估的过程中一定要公平公正,说很容易,但是做起来就很难,所以在平时时,我们HR都要时时告诫自己,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不能在评估的过程中掺入个人主观色彩,更不能主动故意诱导或影响应聘者,当然也不能凭自己的喜怒哀乐各种情绪表现在面试测试的过程中,这样不公对面试的结果导向产生直接且严重的影响外,还会给公司以及被测试者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当HR进入工作时,在面试时,一定要以公司企业的立场为主,又要站在候选人的立场考虑,这样才能更好、更准确的评估求职者。

3.3、“头可断,发不能乱”:

在进行测试时,HR都应制定各类相关的表格、罗列说明各类需注意的事项,并通过实际模拟测试和以后不断的修改并完善整个流程,只有这样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并大大减少了个人因素影响导向结果的可能性,从而提高评估结果的精准性。

二、综合感觉判断:

1.1、通过之前的分析与评估,基本上做到了公正、公平、客观、详细等条件,那么我们还可以通过综合性的感觉,如:大家的感觉,透过应聘者的眼神、神情、证据、手势、动作或是面部出现的一些变化,结合自我经验以及各类结合情况得出自我感觉评估。虽说自我感觉有点……怎么说呢,嗯……有点不可思议,且可能出现相印或是HR本身情绪影响,但是HR本身的专业判断和结合所有考评及评估,然后结合大家的意见来做最后的决定!

1.2、其实不管是哪个HR,不管他的工作经历有多丰富,不管他多有能力多专业,也不管我们面试的什么样层次的人,一旦入职之后,经过试用期到转正期,工作之后,通常都会因为有某些突发事件,使我们对当初的应聘者有不同的看法,甚至会产生各种怀疑的态度,让自己或是别人认为当初自己的判断有误,也就是说 “看走眼了”,我想大部分的HR者都会有这样的感觉或是遇到相同或是类似的事情吧!我个人结合了自己的经历得出了以下结论:

1.2.1、人本来就是善变的,不管是谁,不是你带动、影响改变了环境或氛围,那么就是环境或氛围影响、带动了“人”,HR面试、复试、经历核实、录用,并通过试用、转正一系例的事件都没有问题,但是随着对企业的了解,对岗位的熟悉,并且个人目标及绩效等一系例的变化都会使新入职的员工产生一些变化,严重一点的还可能导致工作和处事的态度的变化,如果新入职的员工无法适应公司的企业文化,无法融入团队,那么肯定会被淘汰。

1.2.2、做为一个专业的HR,我们需要做的是引导,并通过日常的沟通以确保新员工的稳定性,同时使其更快、更融洽的融入工作、融入企业、团队中,我们做的不止是事,还要做人,所有模块都是相互关联的,如果仅仅把人招聘进公司,然后弃之不理,任由发展,那么可能你前面的招聘工作全是徒劳无功!

三、论企业招聘与面试方法,其实个人文采并不出众,也是从零起点,大部分通过工作和自习为主,以上是我多年来的工作经验,不知是否能给大家一点启示或帮助!当然也请大家多多提宝贵的意见,谢谢!

[论企业招聘与面试方法]

篇16:论司法公正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论司法公正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摘 要:作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不利于司法公正,因此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法治原则的要求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在我国宪法的框架范围内从司法机关领导体制、经费管理体制以及法院内部机制等方面着手进行改革实践,并在改革过程中完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

我国宪法对司法机关职能独立的规定

从国家权力的配置这一角度来说,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监督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宪法依据;从司法权的'价值实现来看,司法独立可以避免司法机关和法官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而背离公正原则。所以,为保障司法独立而设置的制度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尽管各个国家对国家权力的配置有所不同,但在实现司法公正这一价值目标上则是相同的。

我国十分重视司法公正,早在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初步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如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现行宪法对我国的司法权和司法独立原则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的设置和原则同西方国家相比有不同的特点,不能用西方的司法独立来解释中国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两个部分,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来行使,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虽然与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有密切的工作联系,但它们属于行政机关的范围,它们的工作性质、组织机构和原则都与司法机关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它们行使的职权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司法机关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我国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是:

1独立不是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之外,也不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和立法权相互制衡,因为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不是三权分立原则而是国家机关之间实行分工与合作,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其它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宪法地位均低于国家权力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必须遵守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2.司法独立主要是指司法机关职能独立,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可见,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权力,其它国家机关不能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不受其它机关的意志的支配,只服从法律。

3.我国的司法权不是中央的排它性权力,而是在统一服从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设置地方司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同时还要接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所以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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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论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改革的困惑与对策

论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改革的困惑与对策

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面向基层、面向生产、服务与管理第一线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为了提高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必须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指导思想.针对培养目标,突出职业特色,注重能力培养,加强素质教育,大力改革和创新教学模式和方法.本文分析了近年来国内外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几种职业教育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这对改革传统的职业教育模式和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促进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作 者:张佳 俞超  作者单位:上饶职业技术学院,江西,上饶,334109 刊 名:老区建设 英文刊名:OLD LIBERATED AREA BUILT 年,卷(期): “”(12) 分类号:G71 关键词:职业教育   教学方法   改革  

篇18:论革命、改革与改良的历史必然性

论革命、改革与改良的历史必然性

革命、改革与改良都是人类解决社会基本矛盾的'手段和推动历史进步的杠杆.人类究竟运用怎样的方法解决社会矛盾,并不是主观意志使然,而是由历史的客观要求决定的,因而都具有历史必然性.

作 者:马捷莎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政所,北京,100875 刊 名:北京教育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年,卷(期):2002 16(4) 分类号:B034 关键词:革命   改革   改良   社会基本矛盾   历史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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