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各种户口内容变更所需材料一览

收银员 分享 时间: 收藏本文

【简介】感谢网友“收银员”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徐州市各种户口内容变更所需材料一览(共5篇),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徐州市各种户口内容变更所需材料一览

徐州市各种户口内容变更所需材料一览

1、不同民族成份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年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的,由本人决定民族成份,二十周岁(含)以上的,不予变更民族成份。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申请人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市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的;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六)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

(三)新立户主居民身份证;

(四)户内已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篇2:镇江市各种户口内容变更所需材料

镇江市各种户口内容变更所需材料

变更户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的;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六)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三)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变更姓名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1.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

(一)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四)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

(四)变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篇3:宜昌市各种户口内容变更所需材料盘点

宜昌市各种户口内容变更所需材料盘点

户口注销

1.死亡注销

2.入伍注销

3.出国(境)定居注销

4.法院宣告失踪注销户口

宜昌市各种户口注销材料一览

死亡注销

1、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注销申请;

(二)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死亡证明。

分户分立

立户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注: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分户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

注: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宜昌立户、分户所需材料

立户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户申请;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三)私有房屋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设立单位集体户

1.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2.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设立单位集体户,用于符合出家条件的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3.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4.本市依法设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市辖区、县城区范围内一般只设立一个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宜昌设立单位集体户材料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户申请(介绍信);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用于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产权证或单位已实际合法租用3年以上租赁合同;

(四)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交纳凭证;

(五)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居民身份证;

(六)本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户口申报

1.出生申报

2.收养申报

3.恢复申报

4.其他情形申报

宜昌各种情况户口申报材料

出生申报

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报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或儿童出生保健卡( 1月1日前);

(三)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篇4:安徽变更更正户口登记内容

安徽变更更正户口登记内容

如何办事:事项类型: 办事服务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

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安徽变更更正户口登记内容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

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

(一)户主或者本人申请和户口本;

(二)户口登记内容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

办理时限: 办理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户口主项变更更正的,需上报分局县局审批。办理时限为派出所二十个工作日,分局县局十五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通讯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282号 联系电话:0551-62999795

办事单位:省公安厅通讯地址:办事单位:系统 

篇5:南宁市市外户口迁入本市所需材料一览

1、在本市购有商品房或有合法手续购地自建房(申请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可凭房屋产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⑴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原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章)

⑵房屋所在地的单位或居(村)委会、物业小区的证明;

⑶原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证明及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⑷随迁子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以上的,要有未婚证明;

⑸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复印件);

⑹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或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⑺申请入户人(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系城镇非农业人口的,需提交原户口所在地的待业证或失业证、下岗证等无业证明;

⑻属共有人购房的,需提交共有人的报告及其房屋共有权证、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

2、受驻我市的自治区直属、中央直属和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并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满两年以上,已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年龄在35岁以下,经济收入稳定,且租用该单位住房(该单位拥有产权)居住2年以上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其本人和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⑴本人申请报告;(原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章)

⑵原常住户口所在地计生证明及拟入户地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

⑶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⑷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⑸本人的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及中级(含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⑹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工作满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及已参加养老、失业保险证明;

⑺租用用人单位住房证明;

⑻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的暂住证或暂住证明。

3、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需来本市投靠入户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所需材料:

⑴夫妻双方书面申请报告;(原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章)

⑵申请入户人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证明及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⑶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⑷申请入户人(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系城镇非农业户口的,还需有原户口所在地的待业证或失业证、下岗证等无业证明。

4、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申请迁来本市投靠子女入户。所需材料:

⑴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原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章)

⑵被投靠人(子、女)书面申请报告;(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章)

⑶申请入户人原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身边无子女证明;

⑷申请入户人、被投靠人(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相关专题 徐州市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