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森林防火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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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小说迷”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乡镇森林防火通告(共6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乡镇森林防火通告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大连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全市范围内国有、集体林地及边缘100米以内。

二、森林防火期

20xx年10月1日至5月31日。森林防火戒严期为203月15日至年5月31日。

三、森林防火区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如烧香烧纸、送明火灯、燃放烟花爆竹和吸烟、野炊、烧荒、燎地格、烧腐病果树枝皮等。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应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规定用火。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谨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违规用火处罚规定

在防火期内,对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损失。

市森林防火预警电话:

12119

85687500

85687321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年9月30日

篇2:乡镇森林防火通告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全市范围内有林地及边缘100米以内范围。

二.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其中森林高火险期为每年春节前10天至元宵节后5天和每年3月15日至5月15日。

三.森林防火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香烧纸、送明火灯、燃放烟花爆竹和吸烟、野炊、烧荒、燎地格、烧腐病果树枝皮 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在监督下按规定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严谨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违规用火处罚

在森林防火期内,对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市森林防火报警电话:0411-89812979

特此通告

庄河市人民政府

年11月7日

篇3:森林防火通告

当前,由于森林火险等级不断攀升,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应对高火险天气,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xxxx省森林防火条例》和《xxxx省xxxx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市xxxx决定从3月10日开始至雨季来临前,全市实行森林防火高火险期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期间,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将依法严厉查处,引发森林火情或火灾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级公检法机关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非法用火、故意纵火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各级xxxx和防火责任单位要在重点林区、重点区域设立森林防火宣传及检查站(卡),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严禁将火种带入林区。

三、各级xxxx和防火责任单位要广泛采取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黑板报、宣传栏、悬挂森林防火五彩旗和设置警示标语标牌等多种形式,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四、各级xxxx和防火责任单位领导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加大火情监测,遇到有火情火灾,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并及时上报火情。

五、各级xxxx要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落实森林防火经费,按标准储备物资,提前做好防大火抗大灾的各项准备,保证森林防火工作顺利开展。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和“重兵投入,小火大打,一次性奏效”的扑救原则,及时、科学、安全、高效扑救森林火灾。各类扑火队伍,要高度戒备,就近驻防,确保一旦发生森林火情能迅速开展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参加扑火,严禁安排无扑火经验干部在一线指挥,严禁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直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严禁无组织自发扑火。

六、各级xxxx要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履行行政“一把手”的第一责任和分管领导的主要责任,进一步强化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林权所有者等关键人的具体责任。各县(区)严格按每3500亩配1人的.要求配足护林员。

七、各级xxxx必须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重点工作立项督查,严格实行森林火灾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制度,对责任未落实、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组织扑救不得力,导致重大特别是重大森林火灾发生或人员伤亡的,及省政府明确的七种情形,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篇4:森林防火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创建全国森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公告:

一、今年3月10日至5月20日,全市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野外用火。

二、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三、禁止在林区范围内吸烟、野炊和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一切造林、生产经营等炼山行为。

五、禁止在山上直接烧除断木及林下植被物等。

六、禁止在林区内和林缘100米范围内烧荒、烧秸秆、烧茬子。

七、禁止在公路两侧林带内焚烧枯枝落叶和其他用火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和林业行政处罚。

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

xx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xxxx年3月10日

篇5:森林防火通告

根据《xx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规定,我市本年度森林防火期为xxxx年10月1日~xxxx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林地及边缘100米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野外用火,在森林高火险区(重点林区和重要设施周边林区及边缘300米以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在林区及林区边缘吸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违规违法用火行为。严禁在林缘农田地进行农事用火。对违反命令规定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的,由林业和城建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森林防火报警专线电话为:xxxxxxxxx。

篇6:森林防火通告

根据《xx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确定xxxx年12月1日至xxxx年6月15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其中xxxx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及其他非生产性用火。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格管控农事生产性用火,确需在林区和林缘100米范围内进行农事生产性用火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按相关规定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要认真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组织开展依法治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火责任意识;要认真进行森林火险隐患排查和工作督促检查,全面落实预防和应急保障措施。各类森林防火管理人员、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要及时上岗履职,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重点森林防火区域要增加护林员,加大巡护密度。对无行为能力人要强化监管,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林区违规使用火种。各森林防火检查站(点)要依法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登记。全县各中小学校要认真实施森林防火“五个一”工程,普及防火安全知识,提高中小学生防火安全意识。县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的,将启动问责。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发现森林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要及时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xxxxxxxxxxx。

特此通告。

xx县人民政府

xxxx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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