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损失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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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Farewell”参与投稿,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赔偿损失的范围(共10篇),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篇1: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10日修理好损坏的夏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3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3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

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要确定的。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10日交付,商厦10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的求偿不能任意扩大。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

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预见性有三个要件: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二是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三是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的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例如,旅客言飞机误点使其耽误了一笔买卖,要求赔偿。该买卖是否耽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是无法预见的,故此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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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伤赔偿损失有哪些范围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130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

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篇3: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

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130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

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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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什么是赔偿损失?

什么是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在民法上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他的赔偿损失,这里讲的赔偿损失,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有以下几个特征:

(1)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2)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

(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等损失的原因,财产等损失是违约的后果,

(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这种属性决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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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赔偿损失的方式

赔偿损失的方式

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

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即是恢复原状。又如,购买的羊绒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退货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如果是给付金钱,需加付利息。例如,买方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卖方除退款,还应加付货款的利息,

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多显有困难,故举出金钱赔偿,其简便易行,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金钱赔偿时遇违约人资金困难,没钱,若违约人有其它财产,可以折抵相应金额,代物赔偿,即以其它财产替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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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赔偿损失的构成

赔偿损失的构成

赔偿损失在民法土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本条的赔偿损失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二是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三是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等损失的`原因,财产等损失是违约后果,

四是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这种属性决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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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赔偿损失的计算

赔偿损失的计算

金钱赔偿、折抵赔偿都涉及损失赔偿额的算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关键是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计算标准涉及标的物种类和计算的时间及地点。

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可分为市场价格和特别价格。一般标的物按市场价格确定其价格。特别标的物按特别价格确定。确定特别价格往往考虑精神因素,带有感情色彩。例如,著名医学教授、原 总医院普外科中心副主任邹忠寿于病逝。其妻将十张具有特殊意义的`照片的底片,如邹忠寿获国家特别津贴后的全家照,送交南京某冲印社放大,冲印社将底片全部遗失。冲印社虽承认过错,却坚持按每张底片2元进行赔偿。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被告系摄影冲印单位,理应妥善保管好顾客交付的底片,由于被告管理不善,遗失原告十张无法再现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底片,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理应赔偿,

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

计算标的物的价格,还要确定计算的时间及地点。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价格往往不同。通常以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时间,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作为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

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则按该方法算定损失赔偿额。例如,海商法规定了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可按此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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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股票强行平仓赔偿损失纠纷案

股票强行平仓赔偿损失纠纷案

[案情]?

原告:周某?

被告:某证券公司?

1994年3月17日,原告委托证券公司买入浦东大众股票1万股,证券公司误买入1万股上菱电器股票。发现差错后,双方经协商,上菱电器1万股股票归证券公司所有,证券公司全额赔偿周某的损失,并于1994年4月4日履行完毕。1994年3月24日上午,周某填写了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的委托单,但未填限价。证券公司按规定以市价21.6756元于当日9∶53′27″为其配股成交。当日,周某又填写了限价23.5元卖出1万股自仪股票的委托单,因限价高而未成交。次日,证券公司发现周某透支1.5万余元,即与周某交涉要平仓。因周某否认3月24日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当天平仓未成。3月28日上午9∶43′29″,证券公司以市价15.40元强行平仓,双方酿成纠纷。周某于1994年4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周某诉称:3月17日,证券公司将1万浦东大众股票误买为上菱电器股票,要求赔偿;

3月24日,证券公司明知其透支仍接受委托,在其没有明确表态时,就帮其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28日又强行平仓,造成其损失6000余元,要求赔偿。?被告证公司答辩称:3月17日一事,本公司已全额赔偿;3月24日,本公司是在接受周某委托后办理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的,当时不可能知道周某已透支,平仓是按规定办,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周某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3月17日证券公司接受周某委托后,误将浦东大众股票买为上菱电器股票,但证券公司已全额赔偿了周某的损失,周某再次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3月24日,周某书面委托证券公司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未填限价,证券公司按规定代理周某成交后,周某又填写了卖出1万股自仪股票的委托单,说明其接受了代理的事实,现其否认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无理。证券公司发现周某透支后,按规定强行平仓是正当的,故周某要求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4辑,第121-124页]?

[办案要点]?本案事实清楚,办理此案的关键问题有二:?

1.证券公司是否越权代理?在证券委托交易中,投资者为委托人,证券商为受托人,双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的民事法律关系。证券商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就应当按照投资者的授权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代理事务,尊重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投资者必须明确具体地填写委托单,下达买卖证券的指令,而且必须持有足额的资金或证券,交纳一定费用。如果投资者填写委托单的金额超出其资金总额,证券商有权拒绝接受委托。如果证券商因疏忽接受了委托,就有义务用自己的资金为投资者垫付,而且,证券商有权再向投资者收回全部垫款。投资者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受《民法通则》调整,该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证券公司3月17日没有按照周某的要求完成委托事项,误将浦东大众股票买为上菱电器股票,该行为的后果,理应由证券公司承担。实际上证券公司已全额赔偿了周某的损失,周某再请求赔偿,显然不合理,于法无据。证券公司3月24日根据周某委托单要求按市价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这是合法的代理行为,并未超越其代理权限。?2.证券公司能否强行平仓?根据证券交易规则,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股票,必须在投资者处存有一定资金,投资者应在该资金担保的额度内进行证券交易,而当投资者购入超量股票时,便会发生信用透支交易的问题,投资者超过自有资金部分购入的股票所需资金,由证券公司为其垫付,对这部分垫付款,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的责任。若不及时归还,便产生了强行平仓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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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股票交易错误代理赔偿损失纠纷案

股票交易错误代理赔偿损失纠纷案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某证券公司?

1994年6月14日,王某与证券公司玉龙营业部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王某选择玉龙营业部为指定交易地,王某的交易均通过玉龙营业部办理并按规定履行清算交割义务。双方对交易范围、交易期间的违约责任等也依法作了约定。

1994年8月10日,王某委托玉龙营业部以每股3.217元买进“河北华药”股票1000股,于次日10时22分48秒发出指令,委托玉龙营业部以每股5元卖出该股票。由于玉龙营业部场内交易员操作不慎,将王某卖出指令错敲成买进,为王某以每股5元买进“河北华药”

股票1000股。因该错买数据未与王某委托数据配对,经电脑识别发现错误,并将该笔错买剔出摆入证券公司错帐单抛股交割清单上,由证券公司自购,未动用王某资金。但此笔错买进的“河北华药”1000股仍放入王某股票帐户。同时,证券公司将王某委托卖出未成交的“河北华药”亦摆在8月11日的交割清单上。“河北华药”股票该日开盘价为4.90元,收盘价为5.11元,最高价为5.98元,最低价为4.65元。8月12日9点30分,玉龙营业部在股市开盘时,将前日错买进的“河北华药”1000股放在F18大户席位,以每股5.34元价格申报卖出,所买进和卖出的资金均通过王某帐户。同日,王某领取11日的交割清单时,知悉其委托卖出的“河北华药”1000股未成交。当日10点17分9秒,王某将前委托卖出而未成交的“河北华药”1000股以每股5.30元申报卖出也未成交,撤单后又以每股5.70元申报卖出再次不成交。再撤单后于同日15点22分28秒以每股5.10元申报委托证券公司卖出,最后分两次通过王某锁定的212席位成交,平均成交价格为每股5.172元。8月19日,证券公司将其处理错帐买进的“河北华药”股票卖出价款5301.62元从王某帐上转走。此后,证券公司向王某说明了情况。但王某执意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王某与证券公司1994年6月14日签订的指定交易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在协议指定的交易期内,证券公司对其工作人员过失将卖出指令敲成买进,致王某指令卖出“河北华药”股票当日未成交,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股票交易投资风险大,涨跌波动快,具体交易的诸多因素难以预测。实际交易中,王某在知悉其委托卖出的“河北华药”当日未成交的情况,已于次日重新委托证券公司卖出,其申报的.委托卖出价及实际成交价均高于王某当日及前一日的委托价,故证券公司虽有过错但并未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当证券公司发现操作失误,即将错买进的股票收归自有,系证券公司采取的合法补救措施。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6辑,第155-160页]?

[办案要点]?本案是一起证券交易代理中证券公司将客户卖出指令误报为买入而引发的赔偿损失纠纷案。办理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二:?

1.证券公司将客户卖出指令误报为买入是操作失误行为,还是证券欺诈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第108条第2款规定:“如买卖申报反向,由证券商在场内自行补正”。本案证券公司场内交易员将王某卖出指令敲成买进,当证券公司发现错误后,当日便将误买进的股票用自己的备付金支付股款收进,并自行承担该笔股票的涨跌风险,这是证券公司在行使“场内自行补正”的权利(当然这也是其义务),该笔股票权益应归属证券公司所有。另外,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现行交易规则,证券公司从王某帐户误买,只有通过原帐户才能处理卖出误买股票,而且证券公司处理其误买股票是通过其大户席位申报卖出,王某重新委托卖出通过其锁定的212席位申报卖出,这是两条完全不同的交易通讯跑道,证券公司并未擅自动用客户帐户或以客户名义买卖翻炒股票,而是在依法处理证券商业务差错,这与证券欺诈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证券欺诈行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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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质疑雅思培训 学生起诉赔偿损失

北京电视台报道(北京您早):欢迎继续收看北京您早。出国留学一直是个热门话题,18岁的王瑾在参加高考后,本打算经过雅思英语的培训出国深造,没想到花了两万多的学费学的却是初中水平的英语,王瑾把雅思英语所在的公司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告到了东城法院。

庭审当天,王瑾并没有亲自出席法庭,她的代理人说,王瑾今年7月从西安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高中毕业后,准备参加“雅思英语”考试,随后赴国外留学。于是,王瑾通过网上知道了有“澳大利亚英语+ 留学”这样一个双联项目学习班,随后王瑾交纳了22800元的中介费及培训费,与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并于今年7月至9月参加了英语培训班。然而在培训中,王瑾发现学习内容仅仅是初中英语水平,王瑾感觉受了骗.

原告委托代理人:学习内容是初中生的水平,根本不适合原告的高中生水平,原告2006年参加高考得分为118分

满分150分,此培训也根本不是原告参加培训的目的。

随后王瑾向校方提出要求调整课程,校方却以王瑾英语基础达不到雅思培训条件为由,要求她再加两个月的培训,并加收了学费,这使王瑾耽误了原定于今年9月16日的全国雅思考试,王瑾认为学校的这种做法属于恶意欺诈。

原告委托代理人:单方将原告以初中生对待,故意延长时间,被告在“澳大利亚英语+ 留学”双联项目的

签订履行中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

为此,王瑾要求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已付中介费培训费22800元,并赔偿其因延误考试遭受的精神损失费10000元。对此,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王瑾所说的初中英语培训水平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课程制度里就有一个雅思基础班1至4级,实际上原告所上的班就是这个雅思基础班1至4级

她的水平是3级 在雅思基础班里,我要证明她说的初中英语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我的课程内容是事先公示的

内容确定的。

这位代理人还表示,澳际培训公司并没有欺诈学生的意思,完全是根据课程制度履行,对王瑾出国一事,直至今日,他们一直在努力为王瑾安排留学。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同意在庭外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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