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麻辣老师”做法的质疑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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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析对“麻辣老师”做法的质疑与反思

浅析对“麻辣老师”做法的质疑与反思

对“麻辣老师”做法的质疑与反思偶食麻辣,汗水泪水交流,痛并快乐着,有一种肆意受虐般的豪情。可连食几次,则火气顿生,难以消受,大呼上当。还是小米粥嚼菜根,清淡,唇齿留香,通体舒泰。读罢《小学语文教师》201*年第5期“教师博客”栏目袁艳老师的文章《麻辣老师皮学生》,遂有以上感受,并对袁老师的做法不敢苟同,有许多疑窦与思考。

进步作文是“罚”出来的。男孩子淘气则罚作文,淘一次则罚一次,而且动作、心理、表情描写一个都不能落下。男孩子翻墙,则更甚,除了作文,还得罚拖地,身与心俱疲,遑论反思自己心悦诚服地改正?好作文并非罚出来的,挨罚状态下的作文因有着逆反心理的抗拒,只会滋生对作文的厌倦与憎恨,而且示众似的拖地绝对不能做,这就是当前明令禁止的体罚。再新颖的教育方法也不能触碰教育的底线。

乖是“吓”出来的。袁老师一大早在黑板上给学生留了海量作业,乖的话就擦去一份作业,于是学生都学乖了。课堂应是最好玩的地方,是教师人格魅力和学识素养充分展示的地方。学生的学很大部分得益于对教师的仿。教师不去丰富自己砥砺自己,去精心备课,而只是用一黑板作业在充当“尚方宝剑”,使学生始终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此种状态下的学恐怕只有被动,而无任何的愉悦感了吧?

孩子“高压”是“玩”出来的。袁教师假托偶像之名给孩子们加写作文,孩子们一造反,老师则言是偶像之托,孩子们遂不起疑心了。读到此处,心悚然。如果真露馅了,袁老师该如何向孩子们解释,童心受一次骗,将会失去对整个世界的信任,此等险招还说好玩,慎之,戒之吧!

此外,还有激将法、减压妙方,在我看来确有作秀嫌疑了。因为袁老师这个六年级班压力很大,考试太多了,作业太多了,周末没时间,中午没时间。在这样疲惫的状态下,再来比试作文水平的高低,再来通过写作减压,我实在佩服孩子们,他们“拱伏无违”地照做,还能写出飘逸有趣的文字,还期盼着自己能成为下一个郭敬明。1982年,巴金老人有感于他念小学二年级的外孙女端端沉重的学生负担,写了《小端端》一文。巴老说:“端端说她是我们家最忙最辛苦的人,比外公更辛苦……我们整个国家、整个社会都把孩子们当作花朵,都把希望寄托在孩子们的身上,那么为什么这样一个重要问题(减负)都不能得到解决,必须一天天地拖下去呢?”三十一年过去了,巴金老人的大问号还未能变成叹号!

现行应试教育体制下教师的处境也很尴尬,但一个有良知有智慧的教师一样可以突围。山东临沂二十中学某数学教师只用了四十多节课,就带领学生完成了初中三年的教学任务,而且从来不留课外作业,不加班加点。他所带的'班平均成绩列年级第一,优秀率也最高。学生们都说,数学真好玩。另一位语文老师一年教完三年的语文教材,剩余课堂跟学生一块儿研读莎士比亚。孩子们乐此不疲,对名著的阅读远超其他班,成绩也名列前茅。以上两位老师是农村学校的,他们不追求轰轰烈烈,踏踏实实出新,扎扎实实改革,笃笃实实践行,朴朴实实做事的风格,不该引起我们借鉴并且反思自己的课堂行为吗?

袁老师的麻辣风格有效与否还是个小问题,孩子们有无幸福感,有无闲暇玩一些属于孩子们的游戏,袁老师自己有无耐心来静等花开,是否很长时间没有仰望星空落日了倒是个大问题。几米的《我的心中每天开出一朵花》中有一首叫《真相》的小诗:

海洋愈来愈远;

陆地愈来愈近。

昨天愈来愈远;

明天愈来愈近。

春天愈来愈远;

秋天愈来愈近。

童年愈来愈远;

烦恼愈来愈近。

真理愈来愈远;

谎言愈来愈近。

假期愈来愈远;

郁闷愈来愈近。

当我真正了解这个道理时,真是吓坏了!

我们开始逃路吧!

我读后也想说,我们的孩子恐怕早就知道真相了,可他们该往哪儿逃呢?

篇2:对“麻辣老师”做法的质疑与反思

偶食麻辣,汗水泪水交流,痛并快乐着,有一种肆意受虐般的豪情。可连食几次,则火气顿生,难以消受,大呼上当。还是小米粥嚼菜根,清淡,唇齿留香,通体舒泰。读罢《小学语文教师》第5期“教师博客”栏目袁艳老师的文章《麻辣老师皮学生》,遂有以上感受,并对袁老师的做法不敢苟同,有许多疑窦与思考。

进步作文是“罚”出来的。男孩子淘气则罚作文,淘一次则罚一次,而且动作、心理、表情描写一个都不能落下。男孩子翻墙,则更甚,除了作文,还得罚拖地,身与心俱疲,遑论反思自己心悦诚服地改正?好作文并非罚出来的,挨罚状态下的作文因有着逆反心理的抗拒,只会滋生对作文的厌倦与憎恨,而且示众似的拖地绝对不能做,这就是当前明令禁止的体罚。再新颖的教育方法也不能触碰教育的底线。

乖是“吓”出来的。袁老师一大早在黑板上给学生留了海量作业,乖的话就擦去一份作业,于是学生都学乖了。课堂应是最好玩的地方,是教师人格魅力和学识素养充分展示的地方。学生的学很大部分得益于对教师的仿。教师不去丰富自己砥砺自己,去精心备课,而只是用一黑板作业在充当“尚方宝剑”,使学生始终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此种状态下的学恐怕只有被动,而无任何的愉悦感了吧?

孩子“高压”是“玩”出来的。袁教师假托偶像之名给孩子们加写作文,孩子们一造反,老师则言是偶像之托,孩子们遂不起疑心了。读到此处,心悚然。如果真露馅了,袁老师该如何向孩子们解释,童心受一次骗,将会失去对整个世界的信任,此等险招还说好玩,慎之,戒之吧!

此外,还有激将法、减压妙方,在我看来确有作秀嫌疑了。因为袁老师这个六年级班压力很大,考试太多了,作业太多了,周末没时间,中午没时间。在这样疲惫的状态下,再来比试作文水平的高低,再来通过写作减压,我实在佩服孩子们,他们“拱伏无违”地照做,还能写出飘逸有趣的文字,还期盼着自己能成为下一个郭敬明。1982年,巴金老人有感于他念小学二年级的外孙女端端沉重的学生负担,写了《小端端》一文。巴老说:“端端说她是我们家最忙最辛苦的人,比外公更辛苦……我们整个国家、整个社会都把孩子们当作花朵,都把希望寄托在孩子们的身上,那么为什么这样一个重要问题(减负)都不能得到解决,必须一天天地拖下去呢?”三十一年过去了,巴金老人的大问号还未能变成叹号!

现行应试教育体制下教师的处境也很尴尬,但一个有良知有智慧的教师一样可以突围。山东临沂二十中学某数学教师只用了四十多节课,就带领学生完成了初中三年的教学任务,而且从来不留课外作业,不加班加点。他所带的'班平均成绩列年级第一,优秀率也最高。学生们都说,数学真好玩。另一位语文老师一年教完三年的语文教材,剩余课堂跟学生一块儿研读莎士比亚。孩子们乐此不疲,对名著的阅读远超其他班,成绩也名列前茅。以上两位老师是农村学校的,他们不追求轰轰烈烈,踏踏实实出新,扎扎实实改革,笃笃实实践行,朴朴实实做事的风格,不该引起我们借鉴并且反思自己的课堂行为吗?

袁老师的麻辣风格有效与否还是个小问题,孩子们有无幸福感,有无闲暇玩一些属于孩子们的游戏,袁老师自己有无耐心来静等花开,是否很长时间没有仰望星空落日了倒是个大问题。几米的《我的心中每天开出一朵花》中有一首叫《真相》的小诗:

海洋愈来愈远;

陆地愈来愈近。

昨天愈来愈远;

明天愈来愈近。

春天愈来愈远;

秋天愈来愈近。

童年愈来愈远;

烦恼愈来愈近。

真理愈来愈远;

谎言愈来愈近。

假期愈来愈远;

郁闷愈来愈近。

当我真正了解这个道理时,真是吓坏了!

我们开始逃路吧!

我读后也想说,我们的孩子恐怕早就知道真相了,可他们该往哪儿逃呢?

篇3:《诗经》质疑与反思

《诗经三首》质疑与反思

高中第三册语文新教材《〈诗经〉三首》中有几个解释和课前的提示我觉得有点不妥,现表述如下,以就教于同行和专家。

疑一

《卫风。氓》中有一条对“淇则有岸,隰则有泮”的注释。教材释为“意思是什么事物都有一定的限制,反衬男子的变化无常”。我认为释为“意思是什么事物都有边际,反衬女子怨愁的无边无际”更妥。由“岸”“泮”联想到女子自己的无边的怨愁,从逻辑上是很自然的;而且“怨无边”从文意上看,更能同上一句的“及尔偕老,老使我怨”吻合。理解为“反衬男子的反复无常”,虽说是照应了下文,但是不能更好地体现女子那种对男权社会的朦胧的反抗意识。陈起源《诗经直解》里说:“氓本窭人,乃此妇车贿之迁,及夙兴夜寐之勤劳,三岁之后,渐至丰裕,及老而弃之,故怨之深矣”,从此我们也能得知理解为“怨无边”更合情理。王力的《古代汉语》理解为“自己的愁怨没有尽头”,也可一证。

疑二

《 邶风。静女》把“贻我彤管”中的“彤管”释为“红色的管乐器”,我认为不妥。朱熹《诗经集注》对之释为“未详何物”。《词海》里对“管”有这么一条注释:“泛指细长的圆筒形物,如竹管,自来水管,又特指笔管,《诗。邶风。静女》:‘贻我彤管’。”我认为词海对“管”的解释只对了半句,即“泛指细长的圆筒形物”,而最终把“管”理解为“笔管”则是不妥的,我不太明确笔管产生在何年代,但如果要送爱情信物,绝对送笔而不会送笔管。山西古籍出版社的《诗经》普及本把“管”释为“竹管”我认为也不妥;王力将“彤管”释为“红色管状的初生的草,就是下文的‘荑’”。我认为王力先生的解释是正确的,如果释为“铜乐器”不太符合女主人公的身份,而且同后文的“自牧归荑”不能照应。根据诗歌的原义,那个漂亮女子送“我”的不是铜管乐和“荑”两样东西,而只能是一样,也就是说“荑”和“彤管”是同物,即“红色管状的初生的草”。而且我们大家都知道,《诗经》惯于重章叠句,个别字词变换一下,其意思不变,“管”和“荑”即属此种情形。郭璞《游仙诗》里有“临源挹清波,陵冈掇丹荑”之句,如果和“彤管”相比较,我们可以断定“管”就是“荑”。当然我们把王力先生的“红色的管状的初生的草”再体味一下的话,觉得表达上也有不妥之处,管是管状的草,此种解释犯了概念判断的大忌。其实,管状的草应该是中空的,这种草如果用嘴去吹的话,可以发出声响,很有乐感。这里的“彤”红色无疑,是初生草的颜色,另外也象征着吉利,象征了甜美的火红的爱情。

疑三

如果上面说的有道理的话,那么另外的一条注释也是值得商榷的。“荑,茅草芽。古代有赠白茅表示爱恋、婚姻的民俗”。从诗歌的上下文看,这里的草是一种非常普通的东西,越是普通的东西越是显得珍贵,就越能体现出那位姑娘在小伙子心目中的'分量。而白茅则是非常珍贵的东西。《诗经。野有死麇》里有这么两句:“白茅纯束,有女如玉”,诗中那个年轻的小伙子用白茅紧紧捆扎他那射死的野鹿,他是想把那野鹿送给那纯洁如玉的少女。因为在古代,白丝茅不但坚韧可以当作绳索使用,而且以其色白柔滑、隔热防潮还是很好的保鲜材料。《左传。僖公四年》里提到“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这里的“包茅”就是白茅,可见在当时丝茅草还是必不可少的贡品。既然“荑”是一种很普通的东西,可见“荑”理解为“茅草芽”不妥,而且如果理解为“白茅”同“丹荑”相比较颜色上也有出入。因此把“荑”同样理解为“红色的中空的初生的草”比较适合。

疑四

课前提示里这样说道:“《邶风。静女》描写青年男子与心爱的姑娘的一次约会。前四句描写现实情景,后八句描写男子的回忆,表现男子对姑娘的深情。”但是我认为恰恰相反,应该是“前八句描写现实情景,后四句描写男子的回忆”。从整首诗看。有一位美丽的姑娘跟那位小伙子约定在墙角相见,那位小伙子兴冲冲地去约会,不料到了约会地点后,见不到心爱的姑娘,小伙子犹豫彷徨,内心非常焦急。那么很自然第二段应该是姑娘出现了,送给了我一棵红色的空心草,可见第二段仍然是在描写现实情景。而第三段才是描写男子的回忆,诗中的“自牧归荑”的“自”也告诉我们文章从描写现实自然地向回忆过渡。

篇4:麻辣老师与疯狂学生

麻辣老师与疯狂学生

我们学生疯狂,老师麻辣~~~~~

李白超脱

一日,在语文课上,老师在讲《渡荆门送别》时,给我们讲关于李白的背景资料,当快下课时,老师说:“给大家讲一个故事:一日,李白与朋友对酒吟诗,结果喝醉了,脱光了衣服在大街上乱跑,并写了一首好诗。”老师眨了眨眼“这才叫超脱啊!”

俺从不看这个

一个星期6,最后两节课不上,宿舍老七正在看《琼摇小说》,正看的起劲,被老师发现了,不但没收了书,还开批斗会批斗他,他对老七大叫:“这是爱情小说,你们不能看,我都从来不看!”老七反问:“你不看你怎么知道这是爱情小说的?!”老师无言以对……

英语歌

我们的.英语老师是刚刚毕业的小女生,我们常常和她闹着玩儿。一次在课上,一个同学在黑板上做题,对了,非常高兴,唱起了歌。老师假装非常生气的说:“这是什么课你唱歌啊?!”“哦,老师,我唱的是英语歌啊!”老师忍不住笑了,全班同学喷血~~~~

刘翔下岗

我们在春游的时候,看见街上有人横穿马路,且跨栏杆。老师风趣的说:“照这样下去,刘翔也得下岗啊~~~”

试一试

一日,语文老师在上课,给我们讲了一个我校一个化学老师因实验不当而把自己的手烧坏的一个小故事,然后意味深长的对大家说:“知道现在国家为何让学生自己亲自做化学实验么?因为现在学生好奇心强,不让他亲自试一试受伤是什么滋味他不知道严重性啊~~~~”

篇5:麻辣老师与疯狂学生作文

麻辣老师与疯狂学生作文

一日,在语文课上,老师在讲《渡荆门送别》时,给我们讲关于李白的背景资料,当快下课时,老师说:“给大家讲一个故事:一日,李白与朋友对酒吟诗,结果喝醉了,脱光了衣服在大街上乱跑,并写了一首好诗。”老师眨了眨眼“这才叫超脱啊!”

俺从不看这个

一个星期6,最后两节课不上,宿舍老七正在看《琼摇小说》,正看的起劲,被老师发现了,不但没收了书,还开批斗会批斗他,他对老七大叫:“这是爱情小说,你们不能看,我都从来不看!”老七反问:“你不看你怎么知道这是爱情小说的?!”老师无言以对……

英语歌

我们的英语老师是刚刚毕业的'小女生,我们常常和她闹着玩儿。一次在课上,一个同学在黑板上做题,对了,非常高兴,唱起了歌。老师假装非常生气的说:“这是什么课你唱歌啊?!”“哦,老师,我唱的是英语歌啊!”老师忍不住笑了,全班同学喷血!

刘翔下岗

我们在春游的时候,看见街上有人横穿马路,且跨栏杆。老师风趣的说:“照这样下去,刘翔也得下岗啊!”

试一试

一日,语文老师在上课,给我们讲了一个我校一个化学老师因实验不当而把自己的手烧坏的一个小故事,然后意味深长的对大家说:“知道现在国家为何让学生自己亲自做化学实验么?因为现在学生好奇心强,不让他亲自试一试受伤是什么滋味他不知道严重性啊!”

篇6:对“李约瑟难题”质疑的反思

对“李约瑟难题”质疑的反思

本文肯定了“李约瑟难题”的合理性,对近来质疑难题的“无意义说”、“逻辑矛盾说”和“修改说”进行了反思;认为这些说法涉及到科学史观和方法论等深层次的'问题,其实质是科学西方主义和近代科学特殊论;主张以辩证的观点和方法理解难题。

作 者:董英哲 吴国源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中国思想文化研究所,陕西西安,710069 刊 名:科学技术与辩证法  PKU CSSCI英文刊名:SCIENCE TECHNOLOGY AND DIALECTICS 年,卷(期): 18(6) 分类号:N09 关键词:李约瑟难题   质疑   反思  

篇7:有关老师月度工作总结与反思

一个学期又过去了,端坐桌前思索。平凡的班主任工作,是让学生提高能力、养成习惯、塑造人格的工作,是一件光荣而有意义的工作,而它又是琐碎、繁忙的。因此,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花很大的精力和努力。我把这学期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抓好学生思想工作,促成班级精神:

“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是我一直都挂在嘴边的话,孩子们和特别熟悉,不管是考试还是平常作业学生们都能很自觉的独立完成。在生活中孩子没也是坦诚相待。另外我还结合语文课和思品课程加强学生的思想工作,例如语文课的乐园中的名言和课文中思想教育的内容,“诚实和勤勉应当成为你终身的伴侣”,时时提醒是是注意。另外我还在黑板的左边开设了一个专栏“诗文朗诵”,第一句话就是“我是个好孩子”让学生每节课读每天读,在孩子们的思想中形成一个思维定向。我一直强调“男生要像男子汉,女生要温文尔雅。”同时我还利用班会、平时时间,尤其是利用偶发事件进行教育。目前班级基本形成一种班级精神“诚实、勤奋、理想、宽容”。

二、抓好班级教学工作,促成班级氛围:

一个班级是以学习为灵魂的,没有深入的班级是失败的。为了让学生们深入学习,我个人想以下几个方面是成功的。

1、充分协调。摩擦总是会有的,而协调是润滑剂。我便是班上的那瓶润滑剂。在日常工作中,我不断协调老师与老师之间,协调老师与学生之间,协调学生与学生之间。老师间倒是很容易,而学生之间也能用权威和影响力来解决。而老师和学生之间的协调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在科任老师对学生的言行不适时,在

学生心中,在学生群体中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的时候,很可能会发生矛盾,虽然是四年级,但是学生的内心开始抗拒,就会直接影响这科学习,而且这样影响有着很强的“传染性”。在本学期,我觉得我做的很棒,让各科老师和学生都处于十分融洽的状态下,其中我细心观察和即使的协调发挥了决定作用。

2、不断过问和促使各科的学习。在四年级孩子眼里,其它课程总不如数学语文,学生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如英语科,由于学生对英语的重视程度还不够,上课不细心听讲,我便在课余做大量的思想工作,举出自己和身边的例子,还在上课时,细心观察做好个案工作。在作业不认真不及时完成,我便采取英语作业先交个我,审查后再交个英语老师。再如本班的培优课程美术、书法等,经常提醒和督促学生带齐学习用品。在书法课我甚至参与课堂的巡视和指导,和书法老师深入沟通,促进学生的意识。

3、鼓励学生克服各种困难,来自家庭、心理、学习、生活等方法的,鼓励、引导他们如何安排时间,如何使用方法学好不同的课程,例如数学方面指导计算和审题方法等,虽然不如科任老师专业,但是很多程度上促进了学生学习。另外在针对本班比较严重的来自家庭方面的困难,教会他们如何适应和改善,如何更有利于学习。

篇8:对操作的思考和做法教学反思

对操作的思考和做法教学反思

操作既是学生探索和发现知识的重要方法,也是教师常用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学会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学会与他人合作交流,从而获得情感体验是“新课标”的重要内容。

操作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仅仅停留在操作层面上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要通过操作,让学生发现知识或闪现思维火花和灵感。引导学生在操作过程中进行理性的思考和理性的探索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操作没有给学生应有的思考和认识,只是走过场,做做样子,那学生就没有自悟自省,也不可能获得应有的提高和发展。因为有时探索和操作并不需要从头到尾形成一个完整的.过程,在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因为一个动作、一个思考、一个想象等而产生思维火花和灵感,从而获得问题解决的思路或办法。教学时,要避免千篇 一律,让每个学生把操作完整地进行到底。实际上,学生只要能借助操作获得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思路就是成功的。如教学圆锥的认识,学生在观察、操作、展开时,就可以引导学生用学习圆柱的方法进行对比研究、想象发现。

生1:圆锥只有一个底面,它的侧面是一个曲面。

生2:圆锥只有一条高。

生3:圆锥的底面是一个圆,上面是一个顶点,圆柱有两个底面。

生4:侧面展开是扇形。

生5:侧面展开后扇形的弧是底面圆的周长。圆柱的侧面展开是一个长方形。

生6:圆柱有无数条高,而圆锥只有一条。

由于教师在操作中提供了思考的参照物,学生在学习圆锥的认识时就能轻松地获取知识。“数学不能单纯地依赖机械地模仿和记忆”,作为教师要为学生提供更多“做数学和操作数学”的机会,引导学生在做和操作的过程中学会自主地思考、探索、学习、创新才是教学的根本所在。<

篇9:对语文课堂中小组合作交流的质疑和反思

对语文课堂中小组合作交流的质疑和反思

对语文课堂中小组合作交流的质疑和反思

张 讯

随着语文课程改革的大力推进,小组合作交流的教学形式开始出现。小组合作学习,使学生优势互补,使学生健康发展。可是,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新课堂模式中的小组合作交流,也有一些因素值得反思。

一、小组合作交流是“形式”还是“途径”

许多教师认为,小组合作交流是新型语文课必不可少的环节,没有了这样的环节,似乎就没有改变旧的语文课堂模式,学生的主体性就没有得到彰显。但是,小组合作交流只是教师改变传统语文课堂模式的途径之一,而不是全部。小组合作交流并不适用一切课型,要根据不同的课型慎重选择小组合作交流的形式。

在教授第四单元“江山多娇”时,《小石潭记》、《记承天寺夜游》、《阿里山纪行》三篇文章,我采用了小组合作交流的方式,而《美丽的西双版纳》作为自读篇目,没有采用小组合作。

作文教学也是这样。同样的讲评作文课,我让学生仿写朱自清的《背影》,就没有让学生小组讨论交流作文的得失,因为每个学生的情感体验是不同的,所以学生从哪个角度去描述细节,只有自己的真实感受,才能通过文字表现。这样的一篇习作从某个意义上来说是学生独特的世界的表述,是个性化的、是有差异的。这节作文课我主要是采用了展示优秀习作的方式,让学生感受通过细节描写展示人物形象的方法。学生在静静的聆听中获得了感悟。

另外一节作文讲评课《最好的奖赏》,我采用了小组合作交流的方式。因为学生在写作过程中呈现了立意平庸,或是千人一面,或是浮光掠影缺乏深度等问题,所以本节课我着重指导学生探究怎样在审题中确立好自己文章的独特立意。

在小组合作交流的过程中,笔者通过问题给以引导。你怎样理解作文题目中的“奖赏”一词?你觉得什么样的奖赏可以称得上是“最好”的?学生在问题的指引下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每个小组成员都有自己的独特体会,也有组员之间的共同认识,学生学会了由实物到精神境界的提升,文章立意变得深刻、独特。

二、小组合作交流是“必须”还是“选择”

不同的课型对小组合作交流有一定的选择和区分,就一节课而言,小组合作交流并不能适用所有的课堂环节,使用小组合作交流的课堂形式要针对有必要的环节,要让小组合作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笔者在教授《人的高贵在于灵魂》一文时,让学生对“人的高贵”谈认识。这个问题是个性化的问题,所以没有必要进行小组交流讨论。学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认识和看法。在文本探究之后,我又一次提出问题:“请结合文本谈谈你对人的高贵灵魂的认识”。这个问题看似和前面的问题相同,实际上,要求学生结合文本来谈论认识就有了一定的局限性。学生不能再凭初步的认识来回答问题。学生要抓住文本材料来体会高贵灵魂的含义。所以我要求学生进行小组合作交流,学生不再天马行空地回答问题,而是紧紧扣住文本,抓住作者的感受。

在许多语文课上,都发现了这样的问题,教师动不动就采用小组合作交流的方式,把许多有个性的表达都抹杀掉了,也制造出很多懒惰的学生。

三、小组合作交流是“获取唯一答案”还是“思维火花碰撞”

面对着小组交流带来的轰轰烈烈的场面,笔者并没有欣喜而是担忧:课堂小组合作交流到底交流什么?什么样的问题才有交流的必要?如何让小组内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主导体现,而不是在组内活动中处于被动状态。

笔者曾经听过一节公开课,上课教师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选出你最欣赏的语句或段落,读一读,品一品,说说你欣赏的原因。学生刚要进入自我阅渎,教师却发出小组合作交流的'命令。笔者观察到学生从很兴奋的状态一下子沉人到懒散的状态。这样一种有个性的阅读方式,却采用小组合作交流的方式,就仿佛是在众多的美味上统一撒上了孜然粉,味道立刻改变。学生对文本的解读是个性的、自我的享受过程,是个体对文本的体验和收获。这样的个性精神世界,用小组交流的方式只会让学生们在交流中失去自我的解读和鉴赏,小组交流就成了统一答案的流水线。小组合作交流不应该是获取唯一答案,而应该是思维火花的碰撞。笔者在教授《活板》一文,就“活”体现在哪些方面组织了小组合作交流。学生在交流探讨中发现了很多“活”的痕迹。

小组交流合作要达到高效和预期的目的,教师在设计教学环节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哪些问题值得或者需要小组合作交流的形式;必须考虑在小组合作交流的过程中每个学生的参与性和深度性;必须考虑优异学生的主导性对落后学生的影响,要杜绝优异学生的全盘掌控,从而使小组其他成员的被动,甚至是长期形成依赖性。教师不要把小组合作的方式最终演变为学生获取唯一答案的捷径。

四、小组合作交流是“学生的自主空间”也是“师生互动的平台”

小组合作交流使语文课堂从单向思维变为多向思维,使个体活动和集体活动相结合。应该说,有效的小组合作交流是提高课堂效率,促进学生合作分享学习的好办法。但是,笔者又产生了新的疑惑:小组合作交流时,教师扮演怎样的角色?学生在互动的时间和空间里,教师儿乎是被隔离的状态。那么语文课堂倡导的教师的参与者、合作者、引导者的角色又该怎样落实呢?

笔者在教授《孔乙己》的一文时曾经抛出过这样一个问题:孔乙己的死是谁造成的?该由准负责。一石激起千层浪,学生非常兴奋。每个学生都有自己想要说的话。但是我觉得仅仅让学生们你一言我一语地表达是不能抓住文章深刻的主题思想的。于是我就采用了小组合作交流的方式,让学生们在争论中找到共鸣。

虽然这节课,我感到很成功,学生们也很有收获,但是,学生在小组内交流时,我的巡视成为了一种参与的表象,我偶尔的参与讨论或聆听也是零碎的随机的,完全不能和学生们激烈的讨论融为一体,这也是我这节课的一个遗憾。教师在课堂上无端地成了局外人,这是反常的,让人不可思议的。教师的主导性被取消,并不代表教师没有了话语权,没有了参与权,更不应该被隔离于思维火花的碰撞之外。怎样变生生互动为师生互动、生生互动,这一问题应该引起思考。教师的参´与该以怎样的方式参与,参与到怎样的程度,参与什么养的问题讨论,这些都是在教学实际中要涉及到的,但是对待不同的课型,不同的班级,不同的文章,教师就要灵活处理。

笔者就语文课堂中小组合作交流的问题提出质疑和反思,有很多深入的问题还没有得到答案,也没有形成很深刻的思想或理念,但是笔者想利用本文中提及的一些问题和一线的广大教师进行商榷和探讨,让我们在摸索中看到语文教学的曙光和未来。让我们的教育生活因为智慧而闪光。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门市能仁中学( 226100)

篇10: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干赔偿问题的质疑与探讨

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干赔偿问题的质疑与探讨

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干赔偿问题的质疑与探讨

高  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该解释”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尽管该解释有一个目的就是力图解决我国目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统一的状况,但并未能达到完全统一(目前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仍在施行),可以说是仅仅在某些范围内达到了有限的统一。从该解释规定的内容来看,的确是在某些方面反映了我国侵权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进步,但其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在过失侵权时该解释的一些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是很不合理的。下面笔者就以过失侵权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例,按照该解释的条文先后顺序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  赔偿权利人的定义与范围

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应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就是说分别为三种类型。对于前二者,应当不难理解,但对于最后者,似乎需要更加明确为妥。但何谓“近亲属”呢,该解释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没有“祖父母”,似有不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个问题解答中,“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似为全面。以死亡赔偿金为例,依照该解释采用的“继承丧失说”,且其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那么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确定的继承原则、继承顺序等相关规定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具有先后顺序,但该解释并未予以明确。例如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人又可以包括其他近亲属,且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理论上应该没有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却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明显排除了配偶、父母和子女存在情况下“其他近亲属”的赔偿请求权,实属不当。看来,关于赔偿权利人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  医疗费、康复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的赔偿问题

对于医疗费而言,该解释第十九条并未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65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那样要求受害人必须要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转院时需要得到所在治疗医院的同意或公安交警的同意,这样可以让受害人选择更加适合治疗自己病情的医院治疗,以便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这一规定显然对受害人有利,但这一规定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可能会导致与治疗有关的费用的增加。我们知道,治疗条件好的医院各种收费在大部分情况下会更高,特别是商业性例如私营医院尤其如此。对于受害人的病情确属需要时必须进入此类医院治疗,应该不会有异议,但如果对于一般病情,如果赋予受害人没有限制的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极有可能会增加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的范围与数额,其不合理性显而易见。例如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位受害人因骨折需住院治疗,接受治疗的第一家医院是事故发生地的县人民医院,对于这种骨折的治疗此医院不存在任何技术问题。但受害人就是不同意,非得要到省会城市的大医院去治疗,这样不仅要支付更多的医疗费,也增加支出了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如果这些增加的费用都由赔偿义务人来承担,不能说都是合理的,但依据该解释都可予以支持。对于康复费的赔偿,笔者认为也需要进一步研究。该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对于康复费而言,如果是人体器官或肢体的缺失,此项费用一般不会发生,而在其他器官功能“暂时丧失”的伤残中却值得研究。在一些伤残中,经过继续治疗和康复性训练肯定会对其运动能力的恢复起到促进作用,有些伤残甚至可能会得到大部分甚至是完全的康复。如果让赔偿义务支付了康复费用或其他后续治疗费用,那么就应当按照康复后的病情作出或者重新作出伤残评定,然后再依据此时的伤残评定结果支付或调整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这样才符合客观事实,否则就可能会出现双重赔偿问题(即在支付了较高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及治疗费后,其伤残程度却因治疗而降低)。此外,对于有些伤残是否有继续治疗的必要应当进行必要评估或者鉴定,然后再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该伤残经过后续治疗后能够得到明显的好转,则进行后续治疗应无异议;但如果该伤残没有治疗的必要,或者虽经努力治疗仍无法起到比较明显的效果,其后续治疗的合理性就值得探讨,而且有些后续治疗或康复的费用是相应高昂的,可能会让赔偿义务人无法承受。作为受害人,希望康复的愿望无疑是强烈的,当然愿意不惜一切代价力求得到康复。但是,如果康复费用必须由赔偿义务人来承担,一是医疗费用如何确定其是否为“必要”呢?对于无治疗效果的康复治疗或后续治疗,其费用由谁来承担或如何分担?二是在赔偿义务人支付了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后,当受害人身体得到康复时,是否应当退回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呢?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结案后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也未能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应当进行必要的评估,对于无效果的治疗可以不予后续治疗,而且应当建立一套相应的制约机制,以免产生过高的康复费用,以免损害到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注意有些受害人或其律师利用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在受害人未治愈的情况下出院并评定伤残,在起诉得到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后再继续治疗,从而来获得更多的赔偿。所以笔者认为,在赔偿义务人支付了必要的康复费或其他后续治疗费等情形下,应当给予赔偿义务人可以申请进行重新伤残评定的权利以作平衡,以免出现双重赔偿或让受害人得到不当利益,或者让赔偿义务人承担那些不合理的损失。而且也要赋予赔偿义务人享有对康复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提出质疑并进行必要的审计或鉴定的权利,以免加重赔偿义务人不合理的赔偿负担

三、  护理费的赔偿问题

对于护理费的赔偿看似简单实则不然。该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收入状况的确定看似不难,但却问题多多。现在很多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通常只要是护理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一纸证明护理人员的月收入是多少法院就会予以支持,而很多证明都是与其实际工资收入不相符的。我认为,法院在审查其工资收入时应当按照其所在单位的工资表或者纳税财务报表上的数字为准,但由于对方律师要想去税务部门调查相关资料时一般都不会得到配合与支持,所以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很难找到强有力的证据予以反驳,看来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误工费的赔偿中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对于护理人数与护理期限也是不无争议,首先来谈护理人数的确定。根据现行医疗护理的分类,医务护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护理共四个护理级别,卫生部也根据各个级别制定了不同的护理规范,但均无以护理级别来对应护理人数的规定(事实上也不可能作出如此僵化的规定),而且让赔偿义务人来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因为在赔偿医疗费中已经包含了护理费,实际上只能称为陪护费更为准确。其次,对于病人在住院期间是否需要其家属陪护,至今我国并无明确的法规或规章来规定,司法实践中大都是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规章来认定并处理的。其认定是否需要护理的核心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及自我移动这五个方面的活动程度:五项都需要时为完全护理依赖、三项需要时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一项需要时为部分护理依赖,而且也未能建立起护理依赖程度与护理人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应视具体情况来进行确定,带有一些“自由裁量”的色彩。第三,从治疗的过程来看,一个病人一般首先从病危或病重开始治疗,此时可能需要更高级别的护理及/或更多的陪护人数,但随着病情的逐步好转直至治愈,就会逐渐降低护理级别及减少陪护人数,此乃一般规律无需解释即可明白。也就是说除非受害人构成器官缺失等特殊情形外,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从刚住院治疗时起到治愈出院时止护理级别、陪护人数都同一的情形。因此,科学及客观的认定只能依据该伤者在治疗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的病情来分别(或分段)判断需要陪护的人数。其四,从证据学方面来考虑,陪护期限与陪护人数的确定究竟谁有权做出――主治医生抑或护士(或护士长)?从证据分类来看,如果医生在病人的出院小结或者诊断证明书中明确指出需要陪护的人数时,此证据也只是类似于“专家证言”,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证,但审判实践中却并未如此。现在仍然以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为例,治疗医生在加盖了该医院医务部公章的诊断证明书中明确写明需留三人陪护(但护士长则在接受对方律师调查时说只需一人陪护,作为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长的判断应该比医生的判断更加可信),但其真实性却存在明显问题,其住院护理记录如下:该病人于5月1日因交通事故头部受伤入院急救治疗,5月7日转床,5月15日能自行翻身、坐起、穿衣、进食(至此时已有三项可自理,为部分护理依赖);5月17日可自解大小便、洗漱,5月22日可由家人扶持行走,5月29日可独立行走(至此时已经完全不需要护理),同年7月3日治愈出院。很明显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的可信性颇值怀疑。但审判实践中法官绝大多数都会直接按照其诊断证明书的内容来判决而不去审查其是否需要陪护以及需要多少人来陪护,也不会去审查实际需要陪护的天数,更不会听取对方律师或当事人依据治疗记录或者护理记录所作出的质疑、分析与判断。由此看来,法官在适用该解释的过程中也确实需要培养更多的审判技能,或者应当改变以前一些不合适的、或者不正确的、甚至是僵化的举证观念。否则,可能会给质疑一方当事人增加一些根本没有必要的质证负担(如申请法医审查或鉴定,等等)。

四、  交通费的赔偿问题

该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实际发生”为赔偿原则,本来应当是正确的,但由于该解释所采用的治疗原则是受害人可以自行选择接受治疗的医院而无须得到其他任何机关同意或批准,所以不仅可能会产生更多的医疗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等费用,同样也可能会增加支出交通费用。对于受害人来说,无非是预先支付而已。如果受害人在受到损害时已经预先收取了部分费用,甚至这些费用都不用垫付。因此,笔者认为也应当强调交通费用支出的必要性,从严审查。从笔者所代理的几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来看,法院在认定交通费的标准与数额上大多是比较宽松的,而作为侵权人的代理律师也基本上不会提出或者没有提出太多的异议,可能是由于交通费用的赔偿数额较低,相对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数额而言几乎是微不足道甚至是忽略不计吧!但是,如果采用该解释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出现较多数额的交通费的支出,也应当引起一定的注意。

五、  营养费的赔偿问题

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虽然简单明了但极不具可操作性。首先,医疗机构有什么权力对营养费作出确定?是营养师、医生还是护士?其“意见”是应受害人的要求还是法院的委托?如果是应受害人的要求,则其最多属于证人证言;如其是受法院委托,则可能属于鉴定结论性质(因我国证据法中尚无“专家证据”一类)。而且医院(由其医生、护士或营养师)出具营养费的意见是否在其职权或服务范围之内?从医患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来看,其作出的意见是否具有天然的不公正性?而且,让医院出具营养费的意见会不会给医院增添更多的麻烦?即使是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医院可以对营养费作出判断,但作出判断的人是否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其判断是否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方法以及相应的标准?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其提出异议时,应当采取什么的救济措施?等等,这些问题并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解决办法。难道让营养费赔偿标准或数额的确定成为医院或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而无法予以相应的规范或控制?因此,笔者认为本条规定本意是好的,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予以支持,难免成为空中楼阁或者滥用职权的隐患,甚至成为当事人缠讼的一个理由或藉口。

六、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问题

按照起草此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的解释[1],该解释的残疾赔偿金所采纳的“劳动能力丧失说”,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按照固定的赔偿年限是否具有普遍合理性?如果我们按照我国公民平均寿命70周岁计算,如果伤残的是一个1岁的小孩,赔偿其20年显然无法补偿其因劳动能力丧失而受到的损失,即使按照该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5年至,仍显然不够。就算是按照该解释的起草者所说的,由于该解释未规定可以请求的次数,于是可以重复请求赔偿,但未免与正常的语意理解不相符合。所以我认为,此赔偿标准明显不符合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与要求,应予修改。而且对0岁以上至60岁以下的人的残疾赔偿金都采用定额赔偿20年的做法尽管简单但很

多情况下并不符合客观的损失,使得不同的年龄(甚至年龄相差很大)的人获得相等的赔偿,看似公平实则并不符合客观事实,也很难认定具有合理性。其二,在一次性给付赔偿的情况下,如果赔偿权利人因为康复而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减轻伤残等级时,赔偿义务人是否可以要求其退回所支付的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呢?有些受害人在其治疗并未完全治愈时便出院,然后在进行较严重级别的伤残评定并得到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后再继续治疗,如何让赔偿义务避免此类损失的发生呢?如果不能,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同时根据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让赔偿义务人支付了后续治疗费用或康复费用的情况下又不能让其减轻残疾赔偿金额,是否具有重复赔偿的情形?其三,在赔偿了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同时可能会超过伤残者可能得到的实际收入,实际上增加了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也与伤残者所受到的损失不相符合,由于将在本文下面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中予以详述,此处略过。

七、  丧葬费的赔偿问题

每个都会死去,无非时间早晚而已,所以有人提出丧葬费的赔偿并不符合损害事实,但考虑到中国公民现在的心理与认识,仍然予以相应赔偿,笔者在此也表示赞同。该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显然受到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等劳动法规或规章的影响,不过在这些劳动法规中被称为“丧葬补助费”。笔者认为这一赔偿标准也不妥当,因为按照该解释第三十五条的定义,“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或者计划单列市的统计部门计算出来的数据,且不分死者的身份、工作、职业、年龄等各种情况,所以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很“平等”。笔者认为其不太合适的理由是,即使是在一个省之内的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也有极不平均或不平衡的现象,既然一定要赔偿死者的丧葬费,那么就应当以“实际支出”为赔偿标准或依据,为了不让赔偿义务人赔偿那些不必过高的或者不必要的丧葬费用,可以对其最高数额予以相应的限制(而且最好是只设定上限而不设定下限为宜)。该解释把丧葬费与职工平均工资联系起来,有什么合理的依据呢?丧葬费支出的高低与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是否真的具有对应的关系呢?所以笔者认为,该解释所采用的赔偿标准简单地沿用劳动法规的相关标准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而且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劳动法所确定的标准毕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因其法律关系的性质、作用等方面是截然不同的;二是劳动法规所确定的这个标准的合理性本身也值得探讨,并不一定合理。笔者认为丧葬费的赔偿标准倒不如按照以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由各省级政府统计部门所统计公布的实际支出的丧葬费标准赔偿为宜。例如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丧葬费为4000元/具;但如果按照该解释的规定,广东省标准为9489.5元(18979元/年÷12个月×6个月);深圳市的标准则更高,为15206.5元(30413元/年÷12个月×6个月)。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如果死亡者家属(或其律师)善于选择管辖法院的话,就算是住所地在深圳市的驾驶员驾车在甘肃省等较贫穷落后的地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当地农村居民死亡而引起人身损害赔偿时,赔偿义务人也可以到深圳市来起诉并按照深圳市的丧葬费标准予以赔偿。甘肃省度的职工平均工资为12307元,那么如果依据该解释的规定在甘肃省起诉只能得到丧葬费赔偿6153.5元(12307元/年÷12个月×6个月),而前二者竟然分别是后者的1.54倍和2.47倍。如果与原来甘肃省20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丧葬费的支付标准为1200元/具比较,死者近亲属所得到的赔偿竟然分别是原来标准的7.91倍、12.67倍!那么,受害人家属所得到的远远超过其实际支出的丧葬费赔偿,有什么事实或者法学理论依据呢?所以笔者认为该解释的这项赔偿计算标准的确定与选择确实存在不符合事实的问题,颇有修正的必要。

八、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

该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规定是一个颇值深入讨论的重要问题,因为笔者认为依该解释的规定赔偿时会存在重复赔偿的可能。该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按照统计学术语的基本解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家庭全部收入中,可用于支付生活费用的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按家庭全部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生活费收入。它包括居民家庭所有成员的工资、奖金、津贴、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补贴、价格补贴、独生子女费以及离、退休者收入、赡养赠送收入、出售财物收入、利息收入、稿费、讲课费等全部经常和一次性收入,但应扣除赡养、赠送支出、记帐补贴、个种税金(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及非家庭人口经常在私用饭所交的‘搭火费’”。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指被调查的城镇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人均消费性支出是按家庭全部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具体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  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居住、杂项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支出。”[2]很显然,这两个术语各有其统计学上的作用和意义,我不明白的是该书的作者称“以北京为例,统计年度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911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11577.8,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约为8922.7元,后两项相加大致与前一项相等。”[3]但此二者相加的原因是什么呢?与统计学上这些概念的内涵是否同一或基本相同呢?而且相加的结果并非都如此,例如按照20度深圳、珠海与汕头这三个经济特区的这三项数据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3905.92元、16757.40元、10001.4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分别为17372.04元、11690.28元、8491.92元,此二者相加后的数额分别为41277.96元、28447.68元、18493.56元,而这三个城市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则分别为30413元、19108元、11959元,相比之下差额如此之大,所以这种观点不论是从统计学角度还是从实际情况考虑都显然不全部正确。

如果按照以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也有可能会出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或死亡补偿费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两项相加会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情况。还是以广东省的相关标准为例,按照原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广东省200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来计算,如果伤残者(假定伤残一级

且赔偿义务人负全责)是一个城镇居民,其每月平均工资为1581.58元(职工年平均工资18979元÷12个月),如果被扶养人有5人(父、母、妻、子、女)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应当按照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月200元予以赔偿,这样每月得合计支付1000元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而当年人平均生活费为8988元,每月应赔偿749元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那么赔偿义务人合计每月应当支付的赔偿费用为1749元(1000元+8988元/年÷12月),高出年职工平均工资167.42元(1749元-1581.58元),高出平均工资收入的比例为10.59%(167.42÷1581.58)。

如前所述,我认为不论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是否采用统计学中的概念或术语还是另外选择使用其他的词语来表述,其实质应当是残疾者健康时或者死者生前平均每月可以用来自己支配的总收入,减去其本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支出后剩余的部分(我暂且称之为“净收入”)才能用于支付扶养他人的生活费,在支付上述费用后才能作为最终剩余的财产或者作为遗产。因此,如果按照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当交通事故发生于上述三个地区时,赔偿义务人所支出的赔偿费用标准明显高于其工资收入或者实际总收入,是不正确的。比如在深圳、珠海、汕头三个地方,仅同时计算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生活费此二项赔偿项目时,分别比平均工资高出10864.96元、9339.68元、6534.56元,高出平均工资的比例分别为35.72%、48.88%、54.64%,而且还没有计算其本人必须支出的生活费用,这并不是统计学上的计算误差可以说明的,而是该解释的计算标准本身就存在着问题。所以该书作者说“将平均收入进行分解,即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消费支出)两项指标,分别与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对应。即:平均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既与统计学上的含义不相同也与以上数据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我认为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而且更为明显的是:当一个受害死亡者为深圳市城镇居民时,如果他没有被扶养人时,自然就不会有此项损失的赔偿;但如果他有被扶养人时,则最高可以多得到347440.80元(17372.04元/年×20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这个赔偿数额可能在全部赔偿数额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如果按照该解释的规定进行赔偿时,便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甚至相差很大的数额,那么这个死者生前的“净收入”岂不是因为赔偿的不同而变化?!或者说如果死者在生存时不论是否支付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他的财产(实际上就是遗产,在该解释中就是死亡赔偿金)都会仍然一样?!

九、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问题

根据该书作者的介绍,该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用“继承丧失说”,笔者在此不对该理论进行讨论。但笔者对其规定也产生一些疑问:其一,既然为“继承丧失说”,那么就应该对受害人在正常死亡下可能剩余的财产即遗产进行继承,因此就应当在笔者前面所论述的那样,在赔偿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下应当扣除此项费用,剩余的财产才能作为遗产,否则将会出现重复赔偿的情形,而且可能会超过死者在生存状态下能够承担的最高限额,我现在仍以实际数据予以说明。当死者为一个55岁成年男子、需要扶养其父、母、一子、一女、妻共五人时,按照该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赔偿义务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额,现仍以深圳市2003年度相关赔偿标准为例予以说明。2003年度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0413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905.92元,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372.04元,后两项相加即为41277.96元(23905.92元+17372.04元),高于其年均工资10864.96(41277.96-30413)元,高出的比例为35.72%,而且死者存活时的生活费用又从哪里支出呢?很显然,如果让赔偿义务人对此两项费用都予以赔偿,可能会存在重复赔偿问题,且已经超过死者存活状态下可以承担的能力。其二,在支付或赔偿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后,对其财产(或遗产)的数量肯定会产生影响,也必然会反映到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上来。但如果按照该解释的规定赔偿,不论死亡者是否有被扶养人以及是否支出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对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是没有任何影响的。这肯定是不正确的。其三,在该解释中,首次出现了不同身份的人(主要指因户籍不同而分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种居民类型)的死亡具有不同的价值(尽管其性质为遗产价值),这是极其危险的规定,具体体现在赔偿标准的不同上。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仍以广东省的赔偿标准为例,当赔偿权利人以深圳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时,应得到赔偿数额为478118.40元(23905.92元/年×20年=478118.40元),但如果他以广东省内其他地区的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时,应得到的赔偿为81091.60元(4054.58年/年×20年=81091.60元),前者竟是后者的5.90倍!我认为把户口性质人为划分为农村居民户口与城镇居民户口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尽管这种不合理的划分并非司法机关所为,并且该解释的起草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继承财产的损失所以也就当然会存在不同(事实上也确是如此),但我们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力求解决这种不公正的现象,而非加剧其不平等。而且现在许多地区都在努力进行户籍改革,取消了城镇居民户口与农村居民户口的明确区分,那么应当适用哪个标准进行赔偿呢?因此,我认为该解释的这条规定基本上应该算是失败的,还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采用全国统一(或全省统一)的标准为宜,或者干脆采用实际损失利益更好。既然该解释所采用继承丧失说理论,就应当按照实际丧失的利益(或者说可能继承的'遗产)来进行赔偿,凭什么就能认定这些“农村居民”的收入就一定会低于“城镇居民”?如果死者是一个承包很多农村土地进行规模化生产或经营的“农村居民”,或者是一个具有农村居民身份的农民企业家,其收入并不比那些所谓的“城镇居民”收入低,如果按照该解释规定的标准给予如此之低的赔偿,从哪里来表现其合理性与客观性呢?!第四,对于0岁以上至59岁的公民的死亡而言,所得赔偿数额居然相等,其丧失的“继承财产”能相等吗?最后,在赔偿权利人的确定上,由于该解释采用的理论为“继承丧失说”,则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只能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并且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来处理,包括继承原则、继承的顺序、继承的份额等等,但该解释却未能予以明确,实为一个缺憾。

十、  赔偿标准的选择问题

更多赔偿标准可以依据原告的意愿来选择,这也是该解释的一个“创举”,但也明显存在很多问题。对于各项赔偿范围的标准,按照该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一般都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相关标准

为计算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对于人身侵权案件而言,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当然可以为被侵权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被告住所地这三种不同地方的法院都有权管辖,因此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的赔偿标准。再加上该解释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所以,依据这三种不同的标准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在国内就可以达到数倍,那么这样对于赔偿权利人而言,就可以对比这三种不同标准来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并得到赔偿数额相差巨大的赔偿,假如赔偿权利人美国人、日本人、香港人等等在经济发达地区生活的人,则可能会达到数百倍甚至上千倍的差距,看来这个问题不容回避与忽视。而且通过选择不同地方法院的管辖后得到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得出相差很大的不同赔偿数额,这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也不符合该解释采取相关理论,是明显不正确的。例如一个甘肃省的城镇居民在深圳市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如果在深圳市起诉时可以得到478118.40元(23905.92元×20年=478118.40元)的死亡赔偿金,而如果在其住所地的甘肃省起诉时则只能得到133000元(6650元×20年=133000元)的死亡赔偿金,前者是后者的3.59倍,难道死亡赔偿金也能因为他死亡地址的不同而产生如此巨大的差异!这是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也不符合该解释对死亡赔偿金所采用的“继承丧失说”的理论。相比而言,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用“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标准为依据更具有确定性,但由于其标准可能与赔偿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需要继续支出的费用不太一致甚至相差很大,因此也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但该解释的这一规定明显会让赔偿权利人得到本不应得到的、或者说是经过选择甚至是规避司法解释后多得到的赔偿利益,亟待予以修改。笔者认为,应当依据不同的赔偿范围(或项目)所需要实际支出的费用来确定赔偿标准的采用似乎更为适宜,例如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死者生前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则可以按照被扶养人实际生活地的标准来确定,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残疾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来确定,等等,坚持赔偿实际损失即可,但最高不得超过死亡者或伤残者的实际“净收入”,这样既能保证赔偿的损失的确为赔偿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不能让赔偿权利人因人身受到损害而获得不当利益。而且,巨额的赔偿虽然能够更加充分保护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可能会使赔偿义务人终生陷于债务危机,也并不一定能够实际得到足够的赔偿。由于我国目前并未建立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制度或者个人破产制度,也未建立起完善的事故保障机制,看来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尚有许多问题需要作出深入的研究。

十一、  该解释的施行日期与溯及力问题

该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本解释自205月1日起施行。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因此,只要是2004年5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不论是处于第一审还是第二审,都必须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处理。该解释自2003年12月26日公布后,一些“聪明的”赔偿权利人或律师就把准备起诉的案件想方设法拖到2004年5月1日后起诉,甚至有的案件已经起诉的也找个理由撤诉,只要不超过诉讼时效,都将其拖延至2004年5月1日后起诉,这些情形就足以说明一些问题。对于法律法规的施行,一般都以公布之日起或者公布后的某一日期起施行,除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外,其他法律法规多数如此,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不溯及既往。所以尽管该书作者说该解释不具有溯及力,但适用中却并非如此。这样做从表面上来看似乎是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让赔偿义务人承受了更重的赔偿责任,但笔者认为该解释的施行日期的规定似有不妥,应以损害发生日来确定更为妥当,这也符合行为人必须对自己行为时的法律负责的基本原则。而且该解释开创了一个表面上不溯及既往但实际上却溯及既往的先例,值得我们关注。

以上这些想法和观点只是我在近几个月来办理此类案件中所感所想,也未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可能会存在谬误,敬请各位读者留意并欢迎批评指正。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例来对该解释进行评价似乎也不太全面,因为毕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要为过失侵权损害赔偿,而且相信随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出台,可能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并不一定会全面按照该解释的规定来予以赔偿。不过笔者讨厌给司法解释的起草及施行贴上“司法为民”、“以人为本”等时髦语言或华丽标签,更讨厌为政治活动而影响到司法解释的内容。此前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很多情况下忽视或限制了赔偿权利人得到全面赔偿的权利,使受害者无法得到完全的赔偿或补偿,所以该解释似乎想改变这一状况,有些赔偿标准似乎有些过分地对受害人进行保护,以致于笔者有些怀疑该解释是否公正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司法解释,其首要任务就是保持司法公正,对于那些不是故意(或恶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损害赔偿,赔偿的原则并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填补其实际受到的损害,那么我们不仅要让受害者受到的实际损失得到充分的赔偿,也不能让受害者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获得不当利益,以免让赔偿义务人支出不必要的费用,也要保护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对赔偿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的标准就是实际损失原则与必要性。判断是否必要必须结合到每件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到整个社会普遍使用的标准,予以合理的判断与处理。总的来说,我认为尽管该解释在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过失相抵、赔偿的范围与标准等方面有较大进步,但也显露出一些不足与缺失,例如该解释并未考虑到在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巨额的赔偿金额时的利息问题,选择赔偿标准的计算时间、计算地点问题,惩罚性赔偿问题,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不断地研究与探讨。特别是在上文中我所提出赔偿标准的选择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合理的规定及不容忽视的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对这些赔偿范围及标准的选择等问题进行重新审视及研究,修改这些不合理的规定,作出更加符合客观事实也更加合理的规定,以保护各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力争使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更加公正、合理与完善。

定稿于2004年10月7日

欢迎广大法学爱好者与我共同探讨相关法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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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20-33517138  13042050713

注释:

[1]  本文所称该司法解释起草者的观点,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所持的观点。本文所称“该书”即指此书。

[2]  请参见北京市宣武区统计局网站的相关解释,www.xw.bjstats.gov.cn/shownews.asp?newsid=257,2004年9月30日访问。

[3]  详见[1]引书第页。

[4]  详见[1]引书第323页至第324页。

篇11:对礼貌关联论的质疑与再思考

对礼貌关联论的质疑与再思考

话语礼貌是当前语言学研究的热点之一,然而对人与语言之关系的忽视导致了礼貌市场的混乱.从认识语用学出发的关联理论对话语礼貌作了富有深度的.全新的阐释,但也只有在增补情感的维度之后才能更为全面与合理.

作 者:周舒  作者单位: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系,河南,郑州,450052 刊 名: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年,卷(期): 28(1) 分类号:H08 关键词:话语礼貌   关联   明示   推理   俱为显现  

篇12:老师对英语考试的反思

给学生一点轻松的空间。不要把学生“抱”的太紧,我们需要在平时的教学中一步步地“扶”着学生,让他们慢慢地开始进入“自主学生”的状况。

若我们总不放心,不敢放手,我们的学生永远也“走”不好!同时,营造民主的课堂氛围吧!不要把学生压制得死死的!不然,哪天,你的脸上多一点点笑容,他们的学习就失去了方向。很多时候,我觉得学生把我的“民主”,把我给他们“个性”的展示机会,当成了对他们可以不守纪律的“纵容”!面对我的可爱的学生,为了他们的英语期末考试我想我应该尽我最大的努力的。

篇13:老师对英语考试的反思

期中考试已经结束了,仔细分析与对比,我发现我们班的的英语虽然平均分不比别人差,但是优生的成绩却比其他班级要差。为什么会这样?采取何种措施来补救?看了学生的答题情况,主要问题在于是词汇运用和完形填空。单词的拼写和适当形式的变化是大问题。而作文中的丢分就在于小语言点错误很多。其实,开学到现在,我感觉自己最辛苦的是词汇教学,因为两个班级里能正确拼读单词的学生非常少!学生无法读单词,如何要求能出单词?!单词不认识,怎么掌握单词的用法?!

今天在课堂上与学生一起进行交流与分析,学生们积极参与讨论,就如何提高英语成绩畅所欲言。他们就我的英语教学提出很多宝贵的建议,

我归纳如下几点:

1, 尽量用英语教学,并且语速要快。这有助于提高他们的语感与听力。

2,布置的英语作业要及时完成,要落实到位.

3,平时考试要诚实,不能作弊,我应该时时到下面去转转,避免少数学生不独立思考。

篇14:老师对英语考试的反思

期中考试后到现在将近一周的时间了,我把所教两个班学生的分数又看了一遍,仔细想想学生的分数不高的原因,觉得自己有许多地方做得实在是有欠缺。

一 、平时我对学生很严厉,如果学生不能够回答出我在上课反复强调的知识,我会厉声呵斥他们。如果学生不能按时背好所背的课文,我会让他们放学后留下来背好,上课不允许讲无关的话,思想不能开小差,看起来这很有道理,作为教师,就应对学生严加管束,但太严了也会有负面影响,比如有位学生因为开小差了,你再三强调的知识他又不知道,如果他来问你这个问题,你会为他解答吗?我是会的,但他却不会来问你,为什么?因为他怕你骂他,结果怎样可想而知。其实“严”在于一个度,我似乎没有把握好这个度

二 、应该每天听写单词和词组,可单词和词组是学生最头痛的事,学生们都说他们记不住,一部分学生对英语学习失去兴趣,学生两极分化的明显出现很大程度上是没过好词汇关,这些学生记单词只会死记硬背,但不会读,这样是学不好英语的。因此,一定要注重课堂词汇教学,让学生掌握一定的学习单词的方法,按读音规则认读、记忆单词而不是死记硬背,当学生感悟到记单词不再困难时,他们的英语学习也就迈出了很可喜的坚实的基础一步,他们对英语学习才会真正感兴趣。

三、这次考试学生听力丢分较多,在今后的教学中要有意识地加强学生听读能力的训练与培养,重点训练学生的阅读和听的习惯的培养。课外还要多选用一些内容健康,时代感强、知识性、趣味性并存的短文来让学生阅读,通过大量阅读来培养学生的语感以及通过上下文捕捉信息的能力,从而提高阅读,理解,分析,判断的能力。

篇15:数学对操作的思考和做法教学反思

数学对操作的思考和做法教学反思

操作既是学生探索和发现知识的重要方法,也是教师常用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学会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学会与他人合作交流,从而获得情感体验是“新课标”的重要内容。

操作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仅仅停留在操作层面上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要通过操作,让学生发现知识或闪现思维火花和灵感。引导学生在操作过程中进行理性的思考和理性的探索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操作没有给学生应有的思考和认识,只是走过场,做做样子,那学生就没有自悟自省,也不可能获得应有的提高和发展。因为有时探索和操作并不需要从头到尾形成一个完整的过程,在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因为一个动作、一个思考、一个想象等而产生思维火花和灵感,从而获得问题解决的思路或办法。教学时,要避免千篇 一律,让每个学生把操作完整地进行到底。实际上,学生只要能借助操作获得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思路就是成功的。如教学圆锥的认识,学生在观察、操作、展开时,就可以引导学生用学习圆柱的方法进行对比研究、想象发现。

生1:圆锥只有一个底面,它的侧面是一个曲面。

生2:圆锥只有一条高。

生3:圆锥的底面是一个圆,上面是一个顶点,圆柱有两个底面。

生4:侧面展开是扇形。

生5:侧面展开后扇形的弧是底面圆的周长。圆柱的侧面展开是一个长方形。

生6:圆柱有无数条高,而圆锥只有一条。

由于教师在操作中提供了思考的参照物,学生在学习圆锥的认识时就能轻松地获取知识。“数学不能单纯地依赖机械地模仿和记忆”,作为教师要为学生提供更多“做数学和操作数学”的机会,引导学生在做和操作的过程中学会自主地思考、探索、学习、创新才是教学的根本所在。

篇16:幼儿老师对教学的反思

幼儿老师对教学的反思

本周我们进行了中班语言《大树和小鸟》一课三论研讨活动。我对本次活动做了如下反思。

《纲要》中指出发展幼儿的语言能力关键是创设一个能使他们想说、敢说、有机会说、喜欢说的语言环境。在本次活动中,我为幼儿创设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氛围。

整个活动环节层层递进,幼儿的注意力也相对集中,第一环节导入部分,我是先出示大小字样,让幼儿自己先说一说是什么。因为在平时的活动中,我发现有很大一部分的幼儿都认识大和小这两个字。所以我想让这两个字作为我的导入环节,从而引起幼儿的兴趣。但经过老师们的讨论觉得这个讨论环节不是特别好,应以情感投入来导入。在教具方面:我没有在黑板上画出一句一句线条,导致幼儿看图片很费劲,不知是从上到下,还是从左到右。

在最后一个环节仿编活动,“高高的大树上除了住着小鸟,还住着谁呢?”这边语言应该再精炼一点可以说“还住着哪些小动物呢?”在整个活动中,在于体验大树与小鸟之间互相友爱、相互依存的情感。这一环节可以说是体现的不明确,我是强加给他们的概念。甚至没有小朋友能体会其中的情感。所以幼儿在学习儿歌时,只记住了儿歌而忽略了情感的表达。而本次活动目标旨在让幼儿既有情感的表达又学会了儿歌。所以我并没有完全的达到预设目标。

通过本次活动我要时常告诫自己以后心中一定要装着活动的`重难点,活动前要想想用怎样的方式、怎样的语言来突破这个重难点,怎么样说孩子才能明白,才能理解,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希望在以后的活动中,我能有新的突破。

篇17:想象感悟 质疑引悟 ――《西门豹》课堂片断与反思

想象感悟 质疑引悟 ――《西门豹》课堂片断与反思

师:这一天(给河伯娶媳妇),河边站着许多人(点击.课件出示画面),有小孩、村妇、老大爷、官绅等,他们看到这个场面会说些什么呢?仔细观察画面,结合课文,展开想象,选其中一个对象写话。可以写一句,也可以写几句,等一会儿来交流。(学生写话)

师:好,咱们来交流。交流时先报一下你选的对象,然后再说;如果能描述说话人的动作、神态那更妙。

生:我选的是一位胖乎乎的中年妇女。她看到这个场面,动情地说:“谢谢您,西门豹!是您救了咱整个村子。如果不是您,我们不知要被蒙骗到什么时候,也不知还要白白断送多少条人命。今天,您不但使我们看清了那些狗官的真面目,还让我们明白了迷信的罪恶。”

生:我选官绅。当时他磕头拜地,全身直哆嗦,口中念念有词:“西门豹真厉害,完了、完了,今天如果能保住性命,那我以后再也不干这伤天害理的事了!”

生:我选小孩。他用小手擦干挂在腮边的眼泪,边跳边拍手:“太好了,姐姐得救了,我以后又有糖吃了!”

生:我选的是一位书生。他摇着蒲扇,踱着方步,文绉绉地说:“西门豹真是高明、高明,后生佩服、佩服,哈哈哈……”

生:我选的是一位老大爷。他摸着后脑勺,恍然大悟:“噢!我想起来了,这官儿前几天向我打听这事,没想到他是为惩治这些贪官,真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好官呀!你真是青天大老爷。”说完双手合十,跪拜于地。

师:同学们说得非常投入、真切。我们从调查中知道造成邺这个地方田地荒芜,人烟稀少的原因是“天灾人祸”。现在人的祸根已铲除;那么天灾该怎么办呢?

(先让学生自行研读最后一节,然后集体朗读,引读感悟。)

师:学到这里,同学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吗?

生:课文中说由于给河伯娶媳妇老百姓都逃到外地去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人站在河边?

生:我还是不明白,西门豹为什么不直接杀了官绅,而要在给河伯娶媳妇的那一天,费那么多的功夫和口舌?

生:为什么不把所有的官绅杀了?他们可都是贪官呢!

师:下节课,我们带着这些新问题研读课文。

【反思】

教学的本质不仅仅是“告诉”,更重要的是“感悟”。作为工具性和人文性高度统一的语文学科,更要注重通过情境,引导学生去实践、去体验、去经历、去探究、去感受。片断利用课文插图,借助文本,创设了生动而富有情趣的教学情境。引导想象,创造形象,拓展背景。在表达、交流、评价中吸收知识,丰富内蕴,熏陶情感,培养能力。如:选一个对象,想象他看到这个场面会说些什么?学生在不同对象的选择中,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展示不同的心灵自由。既培养了学生的想象和创新能力,又加强了对课文内涵的深入感悟,同时进行了语言文字的实践。

如果借助想象能加深语文的'理解,得到感悟。那么质疑则能更进一步引发多思,深入感悟。这不仅是对学生问题意识的唤醒,更是对学生创新意识的培育。其实,教学就是让学生的天空中永远挂着一串串奇异的问号,教师所要做的就是引导学生在这天空中画上一个个问号,并激起他们的探索冲动。片断中学生的质疑,不正是灵性的闪动、悟性的涌动、探索的冲动吗?

(312300)浙江省上虞市阳光学校  郑百苗(0575)2833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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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初中语文老师对评讲试卷后的反思与对策

1.要注意引导学生通过课内的学习和课外的阅读,积累大量的知识和信息,知识积累多了,基础才能厚实。同时,要注意引导学生把学习到的知识运用到语文实践中去,通过大量的语文实践,使所学的知识更加牢固,语文能力不断提高。而积累和运用,均离不开的'指导,因为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学生只有掌握了学习的方法,才不需要每时每刻都依赖老师,才能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快的发展速度。因此,我在教学中不但要教给学生知识,更要注意教给学生学习的方法,让学生获得打开知识宝库的金钥匙。

2.重视作文教学,激发习作兴趣。在今后的教学中,我应从习作兴趣的激发和习作方法的指导这两个方面着手,着力加提高我班学生的作文能力,从而达到整体提高小学语文教学质量的目的。

总结:现在灵活运用占得分值比较高,主要加强这方面的训练,争取拿到高分。

篇19:对老师的意见与建议

对老师的意见与建议

新课程标准提出在教育中注入人文理念,体现人文关怀,培养学生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一位当代哲人曾说过:“一个国家,没有科技,一打就跨;没有人文教育,不打就垮。”班主任是学生的领路人,是学生灵魂的塑造者,在培养学生成人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在班级管理理念上,我坚持人性化管理的方向,真诚面对学生,务实,宽容,平等,民主,自主,重视,相信,尊重每一位学生。这使我的工作呈现出以下几点特点:

1.公正公平的对待每一位学生,处理班级事务。

一个班级有五十多位学生,毋庸置疑,表现必然有差异。对于好学生和后进生所犯的错误,我力求做到平等公正,不偏不倚。我一向认为,所谓的优等生,班干部应该是全班同学的模范榜样,更加应该带头做好班级工作,遵守维护规章制度。因此,当班干部违反纪律时,我对他们的批评总是严格过其他同学。我班学习委员周一鸣多次上学迟到,并在自习课上带头讲话,我对他进行了公开批评,并撤除了班干职位。这样在全班形成了一个共识:班主任老师是公正严明的,班干部更应该以身作则,而非“知法犯法”。从而为班级管理创造了公平明朗的环境,使班干部和其他学生心服口服,有效地约束,促进了班干部对班级的作用。

2.与学生平等地对话,尊重学生的自主。

教师的年龄,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都比学生丰富,加上“为人师长”的思想,很容易陷进凌驾于学生之上的思想泥潭,用自己的思维揣测学生的想法,用自己的判断阻断学生的交流。我也犯过这种错误,几次失败后便注意到:只有在思想观念上与学生平等,才会真正尊重学生,从而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去看待问题,寻找出切实有效的办法解决问题。例如我班的陆飞同学在近日新班级初期很不适应,总是郁郁寡欢,魂不守舍的样子。我问过后才知道原来她觉得新班级不如原班级那么好,心里总是无法接纳这个集体。如果此刻我对她说适应环境,服从安排这样的大道理,恐怕很难见效。于是我问她我们班有什么优点,但不用急着回答我,观察思考一下午,放学前列在纸上给我。当她交给我那张纸时,上面写着“互帮互助”“和睦融洽”等。她自己也觉得要求过高了,表示愿意慢慢学会适应新环境。这种通过学生自己的眼睛看到的事实比我的空洞说教更有说服力,更让学生体会到老师对个人意见和主权的尊重。

3.帮助学生树立自我意识,包括自控,自省,自强;培养学生的独立,负责的品格。

我称之为“成人化教育”。即把一些成熟的人格品质慢慢的渗透到日常的言行中,引导学生把自己当成“成年人”看待,用较成熟的标准来衡量事物。初中阶段是青少年心理成长的叛逆期,他们渴望被当作大人来看待却又抵制成人的教导。于是我在平时的日常教育中把优秀成熟的品质灌输给学生,用对待成年人的方式和学生交流。例如当学生犯了错误,承认错误并承诺不再犯时,我一般都要求他们认真考虑一下:能否做到承诺,承诺的范围有多大,时期有多长,并告诉学生一旦承诺就必须做到,否则不可以随便作出承诺。同样,一旦承诺后我就会把它当真,如果做不到的话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以此我传递给学生这样一种信息:成人必须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在行为习惯,规章制度教育上我向学生强调自我控制的重要性;在班会课上讨论成功的人的'个性品质等等。在班级管理的硬性规定之外,我从个性品质出发引导学生自觉自控,培养学生健全成熟的人格,为学生今后的成长发展打基矗

4.和学生讲真心话,也要求学生讲真心话。

交流和沟通是班主任工作的基本途径和重要手段。但如果学生面对老师所讲的都是顺着老师的话,怎能真正有效地沟通,达到目的呢?因此我在接班初期就向全班宣称大家都讲真心话,千万不要揣测老师想听什么,或者应该说什么。而是讲出真实的想法和感受。有一次班内一位男生打人,事后我问他什么他就顺着答什么,如“我不对”“打人违反班规”“我以后不再犯了”等。中规中矩的回答却让人根本看不透他的想法。经过启发他才说出打人的真实原因和他对班级的一些不满,问题才得以根本解决。我也时常找学生谈心,言语十分真诚,站在学生角度真心体谅学生。这不光有助于掌握班级情况,还使学生建立起对我的信任。

5.发自内心,充分信任每一位学生和班集体。

“皮格马利翁”效应告诉我们期望对人的行为有巨大的影响。积极的期望促使人向好的方向发展,反之亦然。教师对学生充满信任,能使学生感觉到自身的重要性和老师对自己期望,从而产生积极效应。我对我班每一位学生都抱有极大的信任,即使是屡次犯错的学生,我仍相信他也必定有改过的决心,只是受环境,年龄,性格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我常对学生说的一句话是“我相信你能做到”,并伴以相应的动作,如摸摸头拍拍肩,来传达我的信任。在冬季长跑早锻炼中,我充满信任的向全班宣布:“我们要做跑步队形最整齐的班级!”结果54位学生果真特别注意队形,稍有人扰乱立即有人提醒:队伍!队伍!对学生的信任也赢得了学生对我的信任,这使师生交流更容易,管理工作更顺畅。

苏轼云: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我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思索,不断完善。除以上几点外还有选拔培养班干部,建立小组竞争机制,实行组长分管,责任到人的监督机制等具体做法,在前辈面前不敢班门弄斧了。下面提出一些工作中的困惑和问题,更希望各位老师能给我指点迷津。

首先是“严管”和“活教”之间的困惑。家长式的管教,详细而具体的目标,量化的标准,给班级管理的操作带来了方便。但客观来说,某种程度上禁锢了学生的个性,使学生习惯于听从,不敢去思考,丧失了基本的判断力和创新意识。但开放式的管理,由于学生年龄,性格等多方面因素,具有不确定性和难把握性。到底那样做才能更好的达到管理目的,又维护学生发展呢?

其次是一些实际问题的操作。如何转变差生的学习态度?如何培养学生自觉的行为习惯?如何利用舆论向导?如何教导轻浮的女生?如何教育屡错屡犯的学生?如何使学生不迷恋网吧?如何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如何教导单亲家庭子女?等等。这些都是我工作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由于缺乏实际操作经验,找不到最好的解决办法,恳请各位老师施与援手,指导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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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对老师与同学的临别赠言

1、高考后,该笑的笑,该哭的哭,该告白的就告白吧。

2、离别是暂时的,共度人生是永远的,离别滋生相思情,使我们的爱情更炽热。

3、想说的很多。可是这样的时刻,这样的场合,能留给你的,只有我的默默的祈祷:珍重啊,朋友!

4、我舍不得你走,但是你要走我也没法挽留,只能说声“一路顺风”!

5、再深情望一眼,曾经充满回忆的教室。

6、那天,经过母校,听到熟悉的下课低声,仿佛看见了我们天心玩耍的场面。

7、想想曾经同桌的我们,高考过后就各奔前程了,心中真是不舍。同学,前途多珍重!

8、在成长的岁月里,那些曾经陪你笑陪你愁的朋友,是一辈子都不会忘记的,愿彼此都能珍惜这份友谊,做个永远的朋友。

9、离别,泪水成了留言,你说:这泪可以凝结成珍珠,变成永久的纪念。

10、看着空荡荡的宿舍和柜子,总觉得留下了什么,原来我留下了我对你们的思念。

11、毕业了,你走了,我守着一颗真心呆呆的看着咱们毕业照你微笑的脸庞。

12、我也并不是总舍不得你走,只是总想看见你的笑容,听你的笑声。

13、毕业季,我想拿着签满全班同学名字的毕业照,给一个大大的吻。

14、下一个夏天,教室里又会坐满了,可惜再也不是我们了。

15、不要去勉强自己,明天没什么特别的!只是想你能完完全全陪我在你有时间我离开前。

16、挥手告别,扬帆远航,忘不了朋友的,是你抛出的那根友谊的缆绳,无形中牢牢地系在我的心上。

17、明年的开学季,坐在这个教室的人就再不也是我们了。

18、几个人用同样钥匙是打开同一扇门;几个人用同样的目光,跟空荡的寝室说再见。

19、就这样眨眼间毕业了。如果上天再给我一次机会,我要永远不毕业。

20、最后的一科,老师和同学们都哭成了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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