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事故,员工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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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LesleySimon”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发生工伤事故,员工该如何维权?(共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发生工伤事故,员工该如何维权?

笔者在办理多起工伤案件中,惊讶地发现,很多员工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就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希望能够对所有的受害员工有所帮助。

1、平时应该注意保存劳动合同或者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号牌、工作服、工资卡之类),不要等到出事之后,才去找这些东西。这时,你可能会发现自己根本无法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如此很难维权。在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职工该如何证明自己与企业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呢?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注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千万不要错过了申请时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则可以按照雇佣关系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对于企业提出的协商解决要求,一定要慎重,切不可犯急而轻易答应。一般情况下,具体的赔偿数额需等患者出院且工伤等级或者伤残等级确定之后才能基本确定。在此过程中,最好请有经验的律师介入,否则难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现实中,许多受伤员工通过协商获得的赔偿数额最终仅够支付后续治疗费甚至还不够。

篇2:发生工伤事故,如何维权?

发生工伤事故,如何维权?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很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劳动者在城市里各行各业兢兢业业、勤勤恳恳的工作,在工作岗位中,总会有各种意外发生。那么,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要证明劳资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未给劳动者缴交社会保险,并否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首先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然后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如果劳动者手上有劳动合同或社保卡等书面有效证据,劳动者可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此、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首先要取得证据就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许多劳动者就是在忽视了这个环节才导致维权困难。

其次,申报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确认后,持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三、申请伤残鉴定。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工伤职工可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材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申请工伤待遇

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伤职工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相关待遇。具体工伤待遇的数额和项目,请参见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伤职工可以凭工伤认定结论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依法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发生工伤不懂如何维权怎么办?

1、当工伤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就应该找律师咨询相关事宜。咨询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取得证据。特别是刚刚到某一单位几天,几十天的职工,更应该在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参与。主要咨询或者委托律师的主要事项是如何取证,证明的问题不是赔偿什么,赔偿多少,而是工伤职工与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一般地说事故发生后,距离事故发生的时间越近,取证越容易;事隔一个月,两个月后再取证就比较难,有时候基本不可能取到证据。

2、工伤职工如何聘请律师?

工伤职工聘请律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农民工,可以直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法律援助,主要是在确认劳动关系阶段和申请工伤待遇阶段。这两个阶段都不需要工伤职工个人付律师费。在申报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阶段国家目前不提供法律援助,需要工伤职工根据个人情况聘请律师,支付一定的律师费或者是咨询费。

另一种是城镇工伤职工,如果家庭生活困难,法律援助中心也可以在上述来年各个阶段提供法律援助,如果不符合援助条件,则需要自行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

3、工伤职工打劳动官司需要花费多少钱?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工伤职工在确认劳动关系诉讼和工伤待遇诉讼中律师费免费、劳动仲裁免费。需支付一审法院的10元诉讼费、二审法院10元诉讼费。

在不属于法律援助的环节,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支付鉴定费。但是相关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篇3:该如何维权?

如题,公司一个月前书面通知我解除合同,工作最后一天又临时通知我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该如何维权?

[该如何维权?]

篇4: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从牛奶、酱油、饮料、皮鞋,到手机、空调、家电、汽车等,陵县质监局的投诉记录中真实地反映了消费者投诉的情况。

随着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加强,人们的消费者结构、消费水平不断上升,消费者标的金额从几元、上升到几百元、几千元、甚至几十万元。从仅仅关注产品本身质量,发展到同时关注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从关注最基本的产品安全,转向更加关注自身健康。观念在变,消费者的投诉也在变,例如关心食品是否是绿色,室内装修有无有害气体;服装的洗涤方法等等,消费者消费更趋理性、科学。

从受理投诉情况看,绝大部分消费者损失得到赔偿,但仍有部分损失未能挽回。对这些投诉个案,我们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部分经营者不配合。作为企业和经营者,一定要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讲究诚信经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要依法赔偿。但是有个别厂家和经销商接到投诉不是马上处理,而是千方百计推卸责任,人为地造成了消费者不必要的损失。二是消费者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间。如有的产品三包有效期为1年,在三包期内维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换货,而有的消费者在修了五、六次之后,一直拖到过了三包期,才想起到有关部门投诉,且对维修五、六次的说法又拿不出有效的维修记录,只能望“三包”兴叹。三是部分消费者维权行为过激。如有的消费者家里地板有一小块有裂纹,便要求厂家换掉所有的地板,并赔偿高额损失;有的消费者发现食品中有异物,而要求赔偿几万元。有关专家指出,过分要求,只会给调解工作造成障碍。而且对消费者也没有好处,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索赔要求,不可能获得有效的支持,消费者花了大量的精力,最终也可能无法达到期望的赔偿目标。

专家建议,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应正确使用法律武器,根据自已权益受损的程度,实事求是地提出相对合理的赔偿或维权要求。只有这样,才容易与厂家沟通,以使投诉得到公正、合理、快速地解决。即使商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厂家解决不了,可找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投诉解决不了,还可诉诸法律。而企业也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消费者投诉,积极为消费者赔偿损失。

篇5: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一.企业名称:xxx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xx

二.二.企业类别:建筑劳务 企业性质:民营企业

三.三.直属监管部门:十堰市安监局

四.事故发生时间: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13:30分左右

五.事故发生地点:十堰市茅箭区浙江路阳光香山郡5#楼9单元3#房30层露台

六.受伤情况:伤一人

七.事故经过

经调查,20xx年xx月22日下午13:30左右,金旭劳务公司阳光香山郡5#楼施工电梯司机李xx女,现年23岁,开施工电梯期间擅自脱离岗位,跑到屋面30层露台室外楼梯晒太阳,未佩戴安全帽,侧摔导致头部受伤,此时正在屋面勾砖缝的李宣华听到有呻吟声,从屋面栏杆往下看,发现有一个女性躺在地上呻吟,李宣华从楼梯间下去时,另外一位在29层清理渣子的王胜兰已到伤者跟前,王胜兰说她是5#楼电梯司机,发现地上和头部有血,马上打电话给班组长王家群,王家群立即打电话给任永华(砼工长)和另一电梯司机小乔将电梯开上29楼,并带来另两位工人王友军、陈士娥,几人一同将伤者扶上电梯运至地面,此时,伤者意识清楚,并和丈夫任x说话,说头痛。伤者老公任x将伤者李丽背起并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刘xx一道用车送入十堰市太和医院,进行急救,经急症室CT检查,伤者面部有骨折,随后住进重症监护室治疗、观察。

根据现场勘查,伤者出事地点,位于5#楼9单元3号房复式楼露台室外楼梯,该楼梯有1.2m高女儿墙封堵,最高处距地面2.4m高,不允许通行,伤者出事位置离地面1.8m高,在梯间中部(从上往下第四步)。

八.事故发生原因

1.李丽安全意识差,开施工电梯期间,自己擅自脱离岗位,跑到屋面30层露台室外楼梯晒太阳,未佩戴安全帽侧摔导致头部受伤。

2.代班组长杨士国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楼梯侧面栏杆拆除未及时恢复。 九.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1.劳务组长杨士国负这次事故现场管理责任,按班长目标责任书考核扣安全抵押金。

2.伤者李丽安全意识差,开施工电梯期间,自己擅自脱离岗位,跑到屋面30层露台室外楼梯晒太阳,未佩戴安全帽侧摔导致头部受伤,按照项目部管理相关规定罚款500元。

3.劳务安全员汪伟1人,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扣安全抵押金。

4.湖北金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周庆勇按合同约定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赔偿及法律责任。 十.事故防范措施

1.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加强安全管理,正确地使用“三保措施”,严格执行事故问责制度,及时加强防范措施。

3.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和质量管理,安全“三保四口五临边”防护措施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严禁留下安全隐患。

4.班组长加强施工地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5.加强安全巡查工作力度,严禁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项目部调查组人员:

被调查单位:

劳务项目经理:

安全员:

班组长:

目击者:

篇6:发生性骚扰后应该怎么维权?

性骚扰侵犯了什么权力

性骚扰本身性质就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虽然广义上讲,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对妇女也是一种骚扰,但既然〈〈刑法〉〉对它采取了更为严厉的处罚,从程度上看把它称作性侵害更为合适。而性骚扰由于一般是对异性触摸搂抱,或者是宣扬与异性有特殊的男女关系,以及性骚扰行为表现多样化,给受害者造成很大的伤害,这些种.种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名誉权、以及人格尊严权。

很多人认为性骚扰不属于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但是你有没有想过,骚扰者一般主观上绝不是仅仅侵犯女性的身体或名誉,而是无视女性尊严的存在。人格尊严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人格权人人平等。同财产权不同,财产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人格权则从公民出生就享有,并不因贫富、美丑、地位有所差异。

性骚扰量刑标准是什么

关于性骚扰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明确指出,如果骚扰者属于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告人性骚扰要什么证据

每当被性骚扰之后,受害人都想要为自己维权,却不知道怎样维权?怎样收集证据?事实上被性骚扰的证据表现很多,如果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公安部门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那么告人性骚扰要什么证据呢?

要想告人性骚扰维权,录音和视频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在诉讼中仅有一份录音证据不足以使您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您还需要提供其他的证据来丰富您的证据链条,这样才能增加您诉讼的成功率。

老师性骚扰学生,家长应该怎样做

作为爸妈应该如何及时发现孩子受到了性骚扰呢?

家长要在平时多加注意孩子行为的异常,如恐惧、退缩、攻击等情绪反应,极力掩藏生殖器官等身体部位等行为。如果发现孩子生理有异常,如生殖器官有受伤、疼痛、出血或感染症状,行走或坐卧时感到不适,处女膜破裂或两腿内侧红肿、瘀伤现象等,就说明孩子有可能遭到性骚扰了。

一旦发现孩子受到性骚扰,我们又该怎么办呢?

作为家长,我们首先要保持冷静,不要过于自责,也不要使劲大骂孩子,要用平稳的心态,试着让孩子说出实情。这样更有利于我们判断事情的经过缘由,如果有困难,可以反复告诉孩子这件事不是他的错误,同时我们也要尊重孩子,不要强迫其讲出一些过于羞耻的细节,这样容易给孩子的心理增加一层阴影。

之后我们可以带着孩子去医院接受检查,保留医疗和法律上需要的一些证明,妥善的保管这些证据,尽早寻求警方帮助。

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不要忽略孩子的心理需求,作为家长,我们要时刻安慰孩子,告诉孩子他/她不是唯一的受害者。

遭遇职场性骚扰怎么维权

职场性骚扰,我们在一些报道中常常听到过这些案件,很多白领女性容易遭到上司或同事的性骚扰。而大多数女性在遭遇职场性骚扰之后,并不知道如何为自己维权,也就忍气吞声了,但是如果这样,就会放纵骚扰者一次又一次的侵害自己,因此我们还是要尽可能的学会如何维权。

职场女性一旦遭受性骚扰,最难的就是收集证据,这时我们要尽量提早的向有关同事和朋友讲述经过,这样就“制造”了一些知情者,在维权时也可以作证。

另外在平时,如果收到一些骚扰短信,电子邮件或纸条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最后交到公证机关。再有对方的一些悔过书,或者是保证书等也要收好,作为证据。当然,如果是长期被骚扰的时候,也可以随身携带一些录音笔、照相机等进行取证。

在取证之后,我们就可以迅速的向单位或者妇联等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报警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篇7: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维权

程安营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地区的道路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给农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道路交通事故也呈现出高发的态势,这其中有农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农村交通安全没施不配套以及交通监管缺失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发生事故以后,许多受害人因得不到经济赔偿而起诉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经常会遇到一些争议和困惑。这里通过一个案例,简单分析一些法律问题,希望能对农民朋友有所帮助。

【案情】

5月,被告胡某驾驶一辆三轮汽车行驶至某村路口时,将由此过路的原告李某(5岁)撞伤,当事人报警后,经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胡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被告胡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参加了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该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内,李某在得不到经济赔偿的情况下,将胡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万元。庭审时,保险公司辩称自己不是适格被告,与受害人没有合同关系,并且对原告李某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有异议,认为伤情达不到八级的标准,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后经法院技术科组织,双方共同协商选择另一家鉴定机构,经鉴定,李某的伤残级别为九级。重新开庭之后,胡某也提出自己曾经在交警队垫付过事故押金5000元被原告方领走,但没有提供相关票据。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损失7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对于胡某垫付的费用,法院告知其与原告协商,协商不成可另案主张。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将保险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改判由被告胡某负担。

【说法一】

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

交通事故案件中,经常出现单方委托司法鉴定的问题,有人认为单方委托的鉴定,程序不合法,而且常带有人情色彩,法院不能认定;也有人认为,当事人有权单方委托鉴定,只要鉴定机构有资质,鉴定结论正确,法院就应当认定。对以上两种观点,应当辨证地看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一方当事人是有权委托司法鉴定的,只是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具有不确定性,往往会遭到另一方的质疑,更多的则是以重新鉴定来结束争执。从诉讼成本的角度}井,如果受害人身体可能构成伤残,还是以起诉后双方共同委托为宜,避免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浪费。本案中,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因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对方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最终以重新鉴定的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

【说法二】

垫付费用的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在交警队处理时,车主一般都会交纳一定数量的押金,主要是为了调解和垫付受害方发生的抢救等医疗费用。车辆投有强制责任保险的,在有责任的情况下,医疗费用保险限额为l万元,如果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不超过该数额,车主在法庭审理时又将垫付的票据作为证据提供,法庭会在计算受害人损失时予以扣除,在保险公司赔偿时退还给垫付人;如果车主没有将证据提交法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车主也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如果受害人医疗费用超过保险限额的,法院会按照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责任比例,视赔偿情况进行公平处理。

【说法三】

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目的在于规范诉讼秩序,倡导公民合理诉讼。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一旦打起官司,尤其是涉及精神抚慰,经常会提出高额的请求,认为要得越高,判得就会越高,实际上存在着误区。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责任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要求的数额过高而得不到支持,就要付出更多的诉讼费用。结合本案,一二审法院主要是对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用存在分歧,属于法律自由裁量的范畴。一审时,法院判决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负担,主要是考虑到诉讼是因为保险公司怠于履行赔付义务,作为败诉方,对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程度的惩戒,而二审法院改判诉讼费用由胡某承担,主要是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有关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规定,同时,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保险公司承不承担诉讼费用,承担多少诉讼费用,要以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基础,要以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拒赔、认赔不付或怠于履行先行赔付义务为前提。当然,作为商业运作的保险公司,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希望也能够勇于担当相应的社会责任,全面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逐步增强保险理赔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以便获得公众对该公司的理解与信任,从而也为自己赢得更多的客户与利益。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维权》

篇8:工伤事故如何确定伤害发生之日

工伤事故如何确定伤害发生之日

杨德君

【基本案情】

杨某于3月进入无锡市某汽车修理所(以下简称汽车修理所)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后汽车修理所改制为某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汽车修理公司)。 206月某日,杨某拆一辆汽车的拉杆球头,用榔头敲打球头时铁屑溅入左眼中。自述诊状左眼疼痛,视物有点模糊不清,但并未在意,汽车修理所也没有及时送医诊治。10月3日,杨某左眼突然剧烈疼痛,感到视觉模糊,10月4日左眼即看不到任何东西。经医院诊治诊断为:1.左眼外伤性白内障;2.左眼铁锈沉着综合症;3.左眼球内附异物。虽经治疗,杨某的左眼视力明显减弱。医生诊断认为杨某左眼所受伤害与涉案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从医学角度看此类事故伤害可以存在较长的潜伏期。杨某于 月21日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汽车修理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赔偿原告因涉案事故受到的损失,并承担后续治疗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应请求工伤保险赔偿,裁定驳回了杨某的起诉。杨某遂于4月9日向被告无锡市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无锡市劳动局于204月11日以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了[]第00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杨某以作出的该通知书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规定为由,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07]第00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理结果】

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根据本案事实,原告杨某于年6月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至年10月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经医生诊治认为杨某所受伤害确系涉案工伤事故导致。被告无锡市劳动局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就是指“事故发生之日”,据此将2004年6月发生涉案工伤事故的时间作为杨某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没有考虑涉案工伤事故的特殊性,是错误的。根据医生的诊断证明,杨某所受受伤后可能暂时不发生伤害后果,伤害后果的发生可以存在较长的潜伏期。本案中,涉案工伤事故发生两年多以后,伤害结果才实际发生,在此之前杨某并不知道自己在涉案工伤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当然也就不可能在涉案工伤事故发生后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被告以2004年6月涉案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是错误的,不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案应以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杨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规定的申请时效,被告作出的涉案《不予受理通知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是: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伤害后果发生后经医生诊断证明系工伤事故导致的,应当如何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前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规定明确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申请时效及其起算时间,以及受理申请的行政部门。其中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是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是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在通常情况下,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如果身体损伤后果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也就无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法律条文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也应当依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

篇9:发生工伤事故后 职工应如何就医?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目前,深圳市约有1000万工伤保险参保人,参保人数在全国大中城市里排名第一。工伤事故发生后,职工应如何就医?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职工治疗工伤应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据介绍,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工伤职工;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认定工作完成后,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部门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住院结账单》,通知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或受伤职工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可填写《深圳市(职工)工伤康复治疗申请表》,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准予康复,并在填报《深圳市康复治疗审批表》后,可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工伤医疗期内,工伤职工可根据伤情需要前往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如医疗期已满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工伤医疗期。工伤病人市外转诊或康复的,经本市定点机构的三级医院或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开出的《深圳市工伤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由社保部门核准备案后,可转往市外诊疗或康复。

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 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保部门领取);

B 未参保员工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打印)、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C 首次医疗病历本(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D 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E 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卡复印件(单位盖章,验原件);

F 证人证言及其他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等);

G 属交通事故伤害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H 属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I 其他材料(见社保部门印制的《申请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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