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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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全力以赴把这项关系民生的大事抓实抓好。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找准问题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低保、基本养老保险、医保以及动迁保障和征地保障等。这样一个庞大的、关系农民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体系当中,尤为受关注的就是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大家可以看到,在全国乃至各个地市的医保体系当中,实际上有一些空缺。就业职工基本上有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保,农民有了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但是中间有一个空档,就是在城镇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正式稳定就业的居民还没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这一个范围也是比较大的。今天我们部署的工作就是没有享受城市社会保障、也没有享受农民社会保障的这一部分城市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从我市的情况看,目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目前,全市已建立起以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为补充,保障水平多层次,保障方式多样化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完成了从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转变。同时,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参保资金,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到去年底,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8万人。二是积极探索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对特困群众给予医疗救助,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特困群体的医疗负担。总的来讲,经过多年努力,全市医疗保障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为促进城乡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面实施。我市自20xx年开始试点、20xx年正式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努力扩大覆盖范围,目前全市已建立起市、县、镇、村四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网络,农民“看病难”、“看病贵”以及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得到缓解。到今年3月底,全市共有583.4万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3.62%。另外,其他方面的社会保障工作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到去年底,全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66.18万人、68.4万人,均超额完成年度指标;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净增3万人和3.7万人,分别完成年度指标的130%和123.3%。全市参加“五大保险”人数突破400万人,当年基金收支总数近80亿元,“五大保险”按时足额发放率达100%,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养老保险六项任务指标顺利完成。特别是在坚持依法动迁、人性化动迁的前提下,对拆迁安置保障进行大胆创新,将一些特殊政策和拆迁有机结合,逐步使介于城乡之间、亦农亦居的人群彻底成为城市居民,实行无业居民医保、基本养老保险、低保等项福利。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当中,从去年底起,我们对征地保障特别是动迁保障做了一些有益探索,这些探索包括:第一,制定了几项政策,其中很重要的就是保障被拆迁群众特别是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市区尝试将农民的动迁房变成商品房,通过挂牌的形式使动迁农民可以合法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这样一户农民在“拆一还一”的前提下,基本上可以拿到一至两套质量比较好的商品房,使农民过去靠土地划拨所建的房屋可以依法成为商品房。实际上农民一旦动迁完成以后,个人或家庭的资产就可以上升到30万以上。第二,在对农民的动迁过程中,实行按梯次转移的政策,从一类到二类、二类到三类、三类到四类,这样使农民或者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护。第三,在对农民动迁以后,使其变成彻底的城市居民。过去市委、市政府下过一个文件,就是市区“城中村”的农民原则上都要转为居民,但是很多没有办手续,这次我们拆迁完以后,就使这些农民真正成为了居民。在新城区,我们把拆迁过的农民变成居民以后,动员他们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无法参加。那么,我们就实行两个制度,一个就是今天讲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再一个就是实行低保制度。这样一来,就使农民成为居民以后,纳入一个社会保障的网络体系。因为对中国的农民来讲,老有所养、贫有所济、病有所医、弱有所扶,是他们多年来的一个梦想。

二、明确任务,落实措施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从20xx年7月1日起,逐步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全覆盖,最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改革目标。基本原则是: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低水平、全覆盖、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按照上述目标任务和原则要求,在具体工作中要牢牢把握三个方面:1.明确参保范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徐州市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需要说明的是,对市区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我市的人员,不纳入此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还有一点,也请劳动保障部门注意,我市外出打工的人员,无论是农民还是城镇居民都比较多,统计下来有100多万人在外地打工,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他们在打工的城市一旦参加医保和基本养老保险以后,就不能再在我们城市里参加。对此,可能在技术处理上难度比较大,但是要防止这种情况。对城镇职工子女就医发生的医药费,仍按原报销渠道解决。对居住在县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能覆盖到的城镇居民,各县(市)要按照要求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也要及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确保他们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2.将大病统筹作为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广,保障水平不可能很高,否则财力难以维系;但也不能过低,必须确保帮助参保人员解决实际问题,这就要求这项制度要设定一个合理的费用范围,在这个费用范围之内实现自我平衡。对中国来讲,社会保障问题是个世纪性难题,外国经济学家在对中国社会的分析中提到了六大难题,其中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突出的一大难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和世界上其他国家有很大区别。对老年人实行社会保障,国际上通行的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个人补足养老金;另一种是国家动用国有资产或财政收入帮助老年人交纳养老金,中国实行的体制和这两种都不一样,我国所有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实行“以新养老”、或者说是“收支平衡”,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上是实行“以新养老”。实行“以新养老”,那些外来工比较多的城市如苏州就完全可以实现自我平衡,而且还有结余;而象徐州这样外来工不多或是新增就业岗位不多的,实行“以新养老”就很难平衡,只能靠省、市两级财政来补贴。当前我们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应该说还只是一种尝试,能不能实现收支平衡,还需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加以探索和解决。因此,这项制度设计的立足点,只能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同时,积极完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进一步降低参保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逐步扩大城镇居民的受益面,提高城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3加强各种保障制度的衔接互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其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限制,部分参保城镇居民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用后仍可能负担较重,这就需要加强各种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与互补。当前,尤其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市民政局要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抓紧组织调研,尽快制定出符合市情的医疗救助办法,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多层次制度安排,最大可能地减轻困难家庭、患大病人员的医疗负担,努力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无盲点。

在推进措施上,要狠抓三个关键。第一,要建立健全筹资机制。一方面,要尽快落实筹资办法。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享受城镇低保的家庭成员、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的参保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对此,各地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相应的财政投入机制,在预算中足额安排专项资金,真正做到补贴到人、补助到位。另一方面,要科学确定筹资标准。根据我市财政状况、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区医疗消费水平,经过测算,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200元。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变化和居民医保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筹资标准还要作适当调整。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市区标准,合理确定本地筹资标准,使之既能为地方财力所承受,又能被城镇居民所认可。

第二,要加大基金监管力度。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从建立之初,就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一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管理,切实做到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会计等制度,加强对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从制度上、源头上规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二是规范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做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切实加强医疗费用的支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要严格按照规定报销医疗费用,不得擅自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三是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起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经办机构制度建设,加强基金风险防范和预警分析,有效规避基金管理、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强化对基金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严厉查处挤占、挪用基金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要提高服务效能。一是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支付办法,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能。要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确保在8月1日前实现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计算机管理,努力为参保城镇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市劳动保障局要全力组织好金保工程建设,这一工程涵盖社会保险“五大险种”和就业再就业等劳动保障各项业务,是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平台。二是把经办服务向基层延伸。要充分利用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继续推进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积极拓展社区医疗保险服务功能,把可以向基层、向社区延伸的经办服务前移到居民身边,为城镇居民提供便捷的经办服务。三是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良性发展。要整合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资源,积极稳妥地将符合条件的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序列,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要严格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审核、管理,完善就医导向机制,逐步实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和康复在社区,大病救治进医院”,这一点非常关键。从先期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城市来看,群众一般门诊就医大多是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来解决,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都是实行最低廉的制度。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在动员群众参加医保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千万不能让群众以为交了140元后,什么病都能够报销。要从一开始就给老百姓讲明白哪些费用可以报销、能报销多大比例,让大家算清账。在其他城市也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实行了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后,再实行居民医疗保险,就会发现第一年大家都提意见说没有实行保险,第二年大家又都提意见说保额太低。所以,一开始就要给群众讲清楚,参加医保是有限保障、不是无限保障,在大病情况下医保基金只能做到按比例分担。

三、加强领导,强化督查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市政府成立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研究具体措施,保证做到与市区同步推进。二要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快形成政府统抓,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切实负起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管理监督的职责。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卫生部门要切实做好县城以下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推进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当前尤其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尽快确定医疗服务机构定点范围,确保参保居民的就医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安全用药、合理用药。价格部门要制定相关措施,切实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使广大城镇居民和社会各界支持、理解、积极参与。人事编制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工作,合力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三要强化督促检查。各地要认真对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和本地工作方案,加强调度,加大督查,按序时进度抓好落实。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由本级政府审批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市劳动保障局要抓紧建立月报制度,及时了解各地进展情况,对进展慢的地区要实地进行重点督查。市财政、卫生等部门也要按照分工,切实加强指导。市政府将适时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推进情况组织督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最后,我再简要强调一下其他方面的社会保障工作。在养老保险等方面,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较高,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难度比较大。希望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特别是市区要在合理确定养老缴费基数的前提下,加大养老保险的征收力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很重要,现在我市的缴费基数已经接近苏南地区,这对扩大养老保险征收人数是个很大障碍。在这种情况下,要做一些尝试。第一,要进一步推广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相比较而言他们的缴费基数低一点。我市职工收入水平很不均衡,国有企业比较多,职工收入相对也比较高,这一部分职工收入就把整个徐州市的工资水平大大提升了,这样一来缴费基数就比较高。但是,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职工工资是无法和国有企业职工相比的,必须充分考虑到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职工的缴费问题,因为按照目前的缴费基数,有些单位是无力缴费的。所以,我们要在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缴费基数推进养老保险的同时,搞好灵活就业人员在此缴费基数上养老保险的征收。第二,要强化养老保险征收的考核工作。徐州市现在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下一阶段,要把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务工以及进城务工农民作为扩面重点,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的扩面征缴力度,强制性推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覆盖面。要加快被征地农民和城镇居民(城中村)参加养老保险的进程,特别对于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要研究具有较大激励作用的保障机制,形成与当前拆迁工作、乃至推动整个城市化和经济国际化进程的良性互动。在住房保障方面,按照国际惯例,城市的房地产往往用两个经济指标来衡量,一个是房价比,一个是租金比。房价比就是一户家庭买一套房子需要多少年。房价水平的高低主要是看房价比,按国际惯例房价比不能高于7。再一个就是租金比,房价高不高还要看租金占整个房价的比重。现在城市房价虚高,一个很重要的反映是,房价越来越高,而租金却不见增长,这是衡量房地产价格虚高很重要的一个参考指标。在住房保障上,第一,要保证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今年要扩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同时提供廉租住房。第二,就是稳定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我市现在正在进行一些探索,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所有的农民定销房变成商品房,南方已有个别城市在搞;另一个就是限制房价来拍卖土地,我们现在拿出三块地限价,根据两年内可能涨到的房价预测,拍卖的时候就进行价格限制。限价房只是针对首次买房者销售,同时限价销售目前还处于尝试阶段,是否能成功还要经过一个过程,但毕竟我们需要探索。第三,对于不限地价、自由招拍挂的高档房产,让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发挥作用。房价上涨是大势所趋,但是不能涨得太快,每年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就是一定不能超过两位数的增长率。因为徐州还没有到工业化的中后期,等到人均DP达到3000美金至5000美金的时候,住房价格要有一个跃升,但是现在不到这个时候,我市现在的商品房均价是每平方米3100元,不能再高了。政府要采取措施保持房价有一个比较合理的增长,并通过扩大土地投放,来遏制房价的增长。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要在做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科学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能够覆盖城乡的每一个角落,并随着经济增长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真正使经济发展的成果普惠于民。另外,现在全市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最多的还是征地,所以请各县(市)、区领导要强化对农民的征地保障措施,防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形成信访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我们今天会议的议题主要是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对其它社会保障工作进行部署,通过几年的努力,给居民和农民构筑一道能够遮风挡雨的社会保障网络。

篇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县政府决定今天召开的全县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的决策和部署,分析当前我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工作,切实动员全县各级各个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把这件关系民生的大事做实做好,确保年内全面完成今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任务。刚才县社保中心李主任通报了我县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进展情况,民政局和教育局分别就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做了表态发言,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0xx年7月全县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会议之后,县劳动保障、民政、教育、财政、信用合作社等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加强调度,紧张有序地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完成了完善配套措施、建立信息系统、培训业务经办人员等一系列工作任务,并于20xx年8月1日正式启动实施。截至今年上半年已有6922 名城镇居民先后参保,412 名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药费报销 137.67 万元,人均报销额达 3341.50 元,较好地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真正使城镇居民从这项工作中得到了实惠,为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锻炼了一支精干的经办队伍,形成了成功的经验做法,夯实了工作基础,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我们今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对此县委、县政府是满意的,社会各界是满意的。在这里,我代表县政府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精神,县委县政府明确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列入近年要着力做好的关系民生的实事内容,省、市连续几年将这项工作作为为民所办实事之一进行严格考核。从今年9月份开始,市政府正式将城镇基本居民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标志着全市“人人有保障”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建成。当前,我县正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在深刻变动,利益格局在深刻调整,特别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人民群众向往幸福、追求幸福、创造幸福的愿望更加迫切,实现和谐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更加艰巨。加快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更是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政治性任务。全县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真正从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充分认识到搞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切实解决好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建立,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能力也在逐步提高,广大群众从中得到了实惠,这就是我们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第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发展中的利益关系,更加注重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从医疗保障方面来看,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将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家庭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最大限度的将这一群体纳入医疗保障覆盖范围,实现城镇居民病有所医,才能体现公平,才能实现发展成果共享,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实际行动。高度关注民生,积极解决民生问题,是县委县政府当前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民生问题涉及群众的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其中医疗保障是目前人民群众较为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医疗保障问题已上升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要求解决医疗保障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社会各方面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反映了他们的实际需要。因此,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就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表现和实际行动。

第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就我市来看,目前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完善,服务社会的能力也在进一步增强。但在医疗保障方面还存在覆盖范围小、保障层次低的问题。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障层次,对于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此,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把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作为服务人民群众的一项神圣而又光荣的使命来抓。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

当前我县正在推进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是要把原有未全面覆盖到的无医保老人、少年儿童和其他城镇居民无条件地纳入城镇医疗保障范围,尽而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覆盖。但从实施两年来的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一是宣传工作不够深入,广大城镇居民政策知晓率低,一些居民存在观望情绪,致使漏保居民仍然比较多,目前全县参保 人,占应参保总人数的 62 %。二是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乡镇、社区及基层学区、学校所属居民人口参保率还不到50%。三是由于城镇居民流动性强和居住分散,我们目前的管理基础、服务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这些问题的产生,具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原因,究其实质,主要还是我们工作没有做到家,工作不实的问题。对此,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县的大局出发,全力以赴地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实做细。 按照市上的总体要求,我县20xx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任务是:年底前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和中小学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儿童)全部参保,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95%以上参保。现在已进入9月份,时间很紧,任务很重。各乡镇、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圆满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任务。

(一)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广大城镇居民的政策知晓率。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涉及的对象和范围分布面广、情况复杂,做好宣传动员是此项工作顺利推进的首要条件和关键环节,县社保中心要印发宣传资料。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行业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宣传方式。要拓宽宣传渠道,采取广大居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利用网站、会议、电视、报刊、街头咨询、上门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全方位、多渠道、立体式的宣传,重点宣传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具体政策、重要举措、成功经验和受益典型等,真正使城镇居民掌握政策,感受到医保的好处,消除思想疑虑,提高参保的积极性,真正形成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氛围。要积极引导居民树立互助共济的团结合作精神,积极主动参保,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加快工作进度,做到应保尽保。要明确重点人群,中小学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劳动年龄段没有工作和稳定收入的城镇居民,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区和学区、学校等平台的作用,集中力量推进参保扩面。特别要积极借鉴兄弟县区成功做法,以在校中小学生和城镇流动人口为突破口加快扩面进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以保障大病医疗需求为主的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极大地提高家庭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给家庭幸福和健康编织一张安居乐业的保障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单地说是采取居民出一点,政府补助一点的办法建立的广覆盖在医疗保障制度,按年度缴费。县社保中心、各乡镇、社区、学区、学校要积极教育和引导城镇居民在充分理解医疗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全力督促做好参保工作,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加快参保进度。在摸清各自辖区应参保对象底子的基础上,主动出击。中小学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教育局要有一名领导专抓此项工作,并要经常深入各学区和学校检查指导中、小学生的参保登记工作,对参保进度慢或对参保工作不积极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其按时完成任务。各学区、学校要抓住开学初这一时机,积极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保险费征缴工作。各乡镇民政办和社区都要指定专人,进村入户开展工作。对于参保有困难和行动不便的居民,工作人员要及时上门讲解政策,现场办理参保手续,做到工作到家,服务到家。各乡镇民政办和社区居委会在办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业务时,同时也要办理居民的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以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今年有效工作时间不足一个季度,各乡镇、社区、学区、学校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确保9月底前全县的85%以上的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11月底前全面完成参保任务,实现应保尽保,不留尾巴。

(三)要强化保险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医疗保险的“生命线”,切实管好用好基金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充分借鉴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做法和经验,综合采取措施,使基金一开始就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切实做到管理规范、支出合理。财政、社保等部门要严把收、管、支三个关口,切实做到应收尽收,管理规范,支出合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建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社保中心负责将收缴的个人缴费全部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管理,县财政部门要按参保人数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入财政专户。财政、社保部门要积极向省、市有关部门汇报衔接,争取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要严格执行《庆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认真解决参保对象住院医疗待遇,并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履行程序不变通,执行政策不走样。

(四)要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经过近两年的努力,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已经有了较好的基础,但是面对较为分散的城镇居民,管理基础薄弱、管理能力跟不上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提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水平,提高城镇居民的参保积极性,是我们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一是要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医疗保险公共服务和管理服务网络,规范管理服务流程,提高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同时,要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引导居民到社区就医看病。二是要提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用现代化的手段、科学的管理来增强管理和服务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要及时结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凡是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经办机构要及时协调医院为他们提供医疗服务,同时认真做好待遇的审核、结算,真正使居民受益,真正解决居民的困难,进而提高周围人群的参保积极性,带动更多的人参保。 三、强化措施确保全面完成今年城镇居民医保扩面的目标任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件大事、一件好事,但也是一件难事。因为它涉及的人群复杂,管理难度大,需要衔接的方面很多,包括政策的衔接、措施的衔接、部门工作的衔接等等。我们要充分估计到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知难而进,用科学的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方法,抓好每一个环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大力推进,真正把这件好事办好,实事做实。

一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我们今年的工作任务很重,时间很紧,能否如期实现工作目标,既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又是对政府行政能力的一次考验。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全力抓好组织实施工作。乡镇政府、社保中心、教育局、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将城镇居民医保扩面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并严格考核奖惩,落实好年终奖罚兑现。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步骤,确定工作进度,加快完成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进度。早抓,就容易掌握主动,尽快完成任务;晚抓,就会陷入被动,就有完不成任务的风险。

二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人事劳动保障局作为牵头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职责;财政局要负责落实配套补助资金,按照要求做好省市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必要工作经费;公安局要配合社区做好城镇居民的户籍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教育局要按照统一部署,将城镇中小学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民政局要指导各乡镇民政办和社区居委会切实做好各自辖区城镇低保居民人口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各乡镇和社区要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辖区城镇居民人数,认真做好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完成分配的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任务。

三要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这次会议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确保工作进度,保证此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进行,确保这次会议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也就是这次会议之后,各乡镇、民政局、教育局要迅速行动起来,尽快督促各乡镇民政办、社区、学区、学校完成各自辖区的城镇居民参保对象的核定,做到一个不漏,各基层单位要依据各自实际,不论采取什么措施,要边核定边收缴,工作力度一定要加大,一定要有加快进展,要在完成的数据上有大的突破,要赶9月 日,也就是本次会议之后的10天之内完成应参保任务的80%以上,并将核定和收缴进度、收缴保险费的数额及时报送县社保中心,由县社保中心统一掌握评比,对动劲不大,进展不快的要在全县通报批评。县委、县政府今年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对乡镇、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畴,年终进行综合考核,兑现奖惩。县医改领导小组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政府专项督查内容,开展各种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找准差距、协调解决,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及时进行通报,以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共同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县社保中心要抓紧建立月报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慢的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精干力量深入实地进行重点督促指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各自系统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

另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今年也要实行市级统筹,《庆阳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也已出台并实施。除统筹层次提高外,报销比例也做了较大的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最低可报销80%,最高可报销93%,最高限额达3万元。大病医疗互助最高可报销20万元。这样,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两项最高可报销23万元以上。请同志们回去后认真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以激发广大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同时,9月份各单位也要把社保基金财政代扣代缴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即:行政、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8%的养老金,事业单位职工1%的失业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2%的医疗金必须在发放9月份工资时一次代扣到位,不留死角。具体由各单位在造9月份工资表时一次造清,由基层财政所和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扣回并转入地税局基金收入专户。对于不按时代扣的单位,县财政局停拨该单位工资,以督促其按时代扣代缴。

同志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民心工程,群众关心、社会关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作风,全面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为保障人民健康、努力在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上争当先锋,为构建和谐宁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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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一、肯定成绩,正视差距,进一步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医疗保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城镇居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是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的又一项重大举措。这项制度的建立,标志着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框架的基本形成,是社会保障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加快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从去年7月份正式启动以来,各镇办和有关部门将其作为一项真正惠及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德政工程来抓,克服各种困难,扎实推进工作,截至目前,年全区城镇居民参保登记人数达到了6.7万人,可以说,参保登记人数超额完成了市下达的任务指标,较好地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是实实在在地为老百姓办了一件实事、好事。

二、突出重点,强力推进,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20xx年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能否如期实现工作目标,既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又是对我们工作能力的一次检验。各镇办及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全面完成全年8.9万人的参保目标。重点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创新工作举措,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要充分利用标语、传单、各种媒体等多种方式,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宣传,使政策深入人心,吸引居民主动参保、乐于参保;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保险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学校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在宣传中的前沿阵地优势,对广大居民进行“零距离”的宣传;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抓住群众的心理,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宣传工作切实取得实效。

(三)落实责任,加大协调推进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各镇办要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任务指标层层分解下去,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教育部门作为学生参保工作的责任部门,要全力抓好在校学生参保工作,尽快组织各学校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学生参保工作;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总之,各镇办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振奋精神,克服畏难情绪,保持高昂的斗志,咬住目标不放松,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当中。

同志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一项利民惠民的民心工程。我们一定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和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高度,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全面完成20xx年的目标任务,为构建和谐新华、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篇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县政府在这里召开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去年工作,分析问题,部署20____年度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运行五年、市级统筹两年来,我县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今天的会议既是一次动员会,也是一次培训会。刚才,县医保局局长【人名】同志就20____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政策、待遇水平和操作办法等,讲了具体的操作意见,请大家抓好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正视问题,提高对城镇居民医保工作认识

20____年我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在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协调配合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年我县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有40020人,全年共收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400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1100万元的1____.45%。参保人员住院费用为________余万元,报销人次达到________人次,报销金额________万元。参保人员 “看病难、看病贵”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任务完成不平衡及参保人员结构不够合理的问题任然突出存在。部分乡镇和学校完成任务差,参保人数少,甚至有的乡镇和学校一个也没有;参保居民中事关事业单位的人群多,体弱多病人群多;自费人群少、青壮年少,学生、未成年人人群少。根据上级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自愿原则,但中央、省、市均制定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下达了全覆盖的目标任务,可以说是柔性的原则,刚性的政策,硬性的任务。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制约,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很难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把这件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细化措施、加强宣传,增强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操作性

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关键环节是要做好宣传动员,只有居民真正了解了医保政策的优越性、懂得了参保报销的便捷性、算清了缴费与补助的明白账,就会积极参加医保,在扩大了医保覆盖面的同时,带给老百姓更多的实惠。

一是要突出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之全面掌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首先,要讲清参保的优惠政策,帮助居民算清参保的对比账。把账算清楚,使居民知道参保需要缴费多少,患病可以报销多少,能够得到哪些实惠,获得哪些保障,引导居民自愿、主动参保。尤其是今年市里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做了调整,对居民参保的补助标准也得到了提高,这方面的政策也要相应做好宣传。其次,要讲清参保和报销的程序。要广泛深入地向城镇居民宣传具体的参保流程、就医流程、报销流程,让每位参保居民从参保到报销都知道在哪办、怎么办。第三,要加强参保典型事例的宣传。经过医改和市级统筹,城镇居民医疗待遇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一年最高可报销金额达到了12万元,政策内报销比例达到了70%左右。对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典型例子在参保中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意识。第四,针对20____及20____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要向居民解释清楚,虽然个人多缴30元,但国家也增加了配套资金,而且待遇也有很大的提高,消除他们心理上的疑虑。

二是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集中开展宣传活动,要在广场、学校、街道、社区等场所,设立宣传点,悬挂宣传标语、横幅,发放和张贴宣传资料;要统筹安排,各乡镇、街道要登门入户与居民面对面进行宣传讲解,争取让每位居民都能全面准确的掌握居民医保政策。要利用县电视台、《____报》、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体,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格局,努力营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的浓厚氛围。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除完成好承担的职能分工,还要负责宣传发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家属,符合条件尽量引导他们参加居民医保。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有力

有序有效推进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刚性的工作任务,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领导重视是任务能否完成的关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各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二要加强协调配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人保、财政、教体、医保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居民医保扩面工作顺利开展。三要加强督查指导。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市对县综合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为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县人保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报县政府办。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校学生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人群,请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力争在校学生实现参保全覆盖。

同志们,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造福百姓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我们一定要下定决心,坚定信心,攻坚克难,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篇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安排部署我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这次会议也标志着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正式启动。刚才,劳保局夏局长宣读了《济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阳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教育局魏局长作了表态发言。下面,根据县政府研究的意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镇全民医疗保障,是医疗制度改革的又一次跨越,是县委、县政府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是中央和省、市、县明确要求做好的一件大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医疗保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城镇居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是确保城镇居民平等享有医疗保障权利的需要,是为经济发展营造稳定社会环境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要求,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20____年4月4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7月中旬,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试点工作会议,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____]20号)。省政府于20____年 9月以鲁政发(20____)61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发[20____]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在全省正式启动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并以济南市政府第232号令进行了颁布。县委、县政府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非常重视,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列为为民所办的十件实事之一。可见,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中央和省、市、县着力做好的一件大事。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是有效解决城镇居民病有所医问题的一件好事。加快建立覆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是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新举措。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能够保障广大城镇居民平等地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平等地享有医疗保障权利。近年来,我县的社会保障工作得到较快发展,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城乡低保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保障能力不断提高。特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广大城镇职工和农民享受到了基本医疗保障。但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包括无职业的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下岗职工、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城镇少年儿童及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尚未作出系统性的制度安排。这些人一旦患病,将享受不到保险待遇。这一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已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所以,把这一群体尽快纳入制度保障,是政府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实际行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一件难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每一个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据劳动保障部门初步调查,我县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8万人以上,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性很强,有严格的程序和标准,牵一发而动全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一个新鲜事物,得到群众的接受和理解必然还需要一个过程。这项工作的开展,我们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没有完善的套路可以照搬,只能边操作边完善方案,边推进边解决问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9月1日启动实施,1月1日正式运行,这对我们的理解力、操作力、执行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明确目标,把握重点,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是今年我县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在运作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方面:

(一)要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目标。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今年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今年的目标是:全县城镇居民参保不少于4万人。

(二)要做好资金筹措工作。这是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关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其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的参保费用全部由财政负担。政府补助以地方财政为主。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相应的财政投入机制,在预算中足额安排专项资金,真正做到补贴到人、补助到位,确保这一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要加强经办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业务面广量大,需要做大量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医保费收缴、《医保证》发放等工作,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保证机构、人员、经费的及时到位。同时,要推进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标准,积极拓展社区医疗保险服务功能,把可以向基层、向社区延伸的经办服务前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前沿”窗口作用,建立起优化便捷的服务流程,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的经办服务。

(四)要做好有关人员培训工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业务性非常强。其中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人员培训工作一定要尽快到位。通过培训,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做到熟练掌握、运用政策,成为这项工作的行家里手;其他相关人员也要做到能基本把握政策、解释政策。

(五)要严格规范基金监督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参保人员的“保命钱”,是医疗保险的“生命线”。医保部门要严格管理制度,在收、管、支三个环节上下功夫,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切实做到应收尽收、管理规范、支出合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建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等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基金支付标准,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要建立基金风险防范和预警分析机制,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要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有效控制基金管理风险;要强化对基金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圆满完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任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县委、县政府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县委、县政府今年为民办理的十件实事之一。各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圆满完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任务。

(一)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各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于 9月 1日正式启动实施,时间比较紧,任务重,标准高,各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扎实推进、按期运行。

(二)要加强宣传,广泛发动,营造氛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新生事物,涉及范围和对象分布面广,情况复杂,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是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和关键环节。各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新闻单位以及各学校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舆论宣传。要突出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实效性,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社会宣传手段,向参保对象讲清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办法、内容和参加的好处,讲清政府的补助支持政策,宣传群众受益的典型。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力争做到“三个讲透”:一是要把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目的、意义讲透,让广大城镇居民知道好处;二是要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讲透,让广大城镇居民掌握政策;三是要把政府支持和资金管理、报销办法讲透,让广大城镇居民消除疑虑。尤其是要把帐算清楚,使城镇居民知道参保能够得到哪些实惠、能化解哪些风险。要通过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民利工程,从而提高群众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要做过细的工作,引导群众自愿参保,积极参保。

(三)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组织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并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职责。财政部门要将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启动和运行费用,并负责医保基金票据使用管理,加强基金监管,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教育部门要负责督促在校学生、入托儿童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卫生部门要着力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做好各定点医院,特别是医疗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审计工作。物价部门要制定相关措施,切实加强药品价格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民政部门和残联要认真做好城镇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的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核发有关证件,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得到政府的医疗补助。监察、审计部门对城镇居民参加医保工作要全程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牵扯面广、责任重大,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具体责任人,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宣传发动、资金筹措、信息采集、参保登记、费用收缴等各项基础工作,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圆满完成。总之,一定要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广大人民群众放心、满意、高兴。

同志们,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县委、县政府为民谋利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有影响、有成效,为构建和谐济阳做出积极贡献。

篇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县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我县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身体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20号)和《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秦政〔20xx〕20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要与我县现阶段财政状况及城镇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政府政策引导,城镇居民自愿参保。

(三)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属地管理。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三条我县城镇户口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我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缴费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和财政共同筹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度预缴,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凡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应在每年规定的日期内一次性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者,下一年度不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途不予办理补缴或退出手续。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年的七月份起开始享受。

第七条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中小学阶段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50元。

低保对象的儿童和学生缴费,由政府全额负担。

第八条18D60周岁的非从业成年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220元,政府补助80元。

第九条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助120元。

第十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负担(企业改制时已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人员除外)。

企业改制时已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办法与正常城镇居民相同。

第十一条其他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政府补助220元。

第十二条县医保中心将城镇居民参保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于每年12月底前核准后报县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财政局于下年3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需要调整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医疗保障水平的变化等因素,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参保登记

第十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居委会、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供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参保居民家庭中,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保。在一个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有一人不参保的,其他家庭成员均不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D12月20日。

篇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管理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符合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管理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甲、乙类之间的折算办法按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根据医院级别不同而分别确定。县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县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门诊大病医疗费起付标准为每年6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25000元。

第二十一条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以下比例支付:起付标准至1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10001元至0元部分,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20001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连续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每满二年,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报销比例提高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方案》中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指以下四种疾病在指定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

1、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费用

2、白血病的门诊放化疗费用

3、重症尿毒症的门诊透析费用

4、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反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参保城镇居民患以上四种门诊大病需要门诊治疗的,持本人医疗保险卡、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期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验、化验报告,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鉴定后,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持证到指定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规定的门诊治疗费用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五条实行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年度门诊医疗服务协议,医保中心根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人数,每人每年定额包干30元。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时,应当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在我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应在住院3日内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审批表”,到县医保中心办理住院审批手续。定点医院凭经医保中心审批的审批表办理住院。定点医院在办理住院手续时要严格审核住院人身份,做到人、卡、病相符,杜绝冒名顶替现象发生。

第二十八条参保居民在我县定点医院就医,只需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定点医院按月与县医保中心直接结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住院管理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须由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或县妇幼保健院)开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审批表”,并经县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往外地医院住院治疗。转入医院必须是技术力量优于转出医院的高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同时转入医院必须属于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转往外地治疗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一按照50%的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在外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本人全额垫付,在出院的十五日内,持转院审批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诊断书、住院费用收据、医疗费用总清单以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县医保中心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出务工、经商、探亲等人员,患病在外地住院的(必须在当地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医保中心报告。经医保中心审批后,按照参保人员转院结算的有关办法执行。超过期限未报告的,其医疗费自行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参保居民就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的。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6、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筹资原则,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种税费。

第八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六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管理,所属医保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教育局负责动员中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公安局负责城镇居民身份的界定;民政局负责城镇低保人员的核定;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的核定;发改、物价、审计、药监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十七条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增加经办业务人员,建立和完善管理运行机制。青龙镇各居委会、重点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1-2名医疗保险专管员。为确保此项工作的开展,按参保居民3元/人.年标准对经办机构给予经费补助,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十八条青龙镇居委会和其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工作:

1.做好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和发动。

2.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和医保卡的发放工作。

3.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身份确认工作,并将审核后的人员名单报送医保中心。

4、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章总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实施方案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篇8: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材料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1张。

2、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外出急诊居民医疗报销所需材料:

1、社保卡

2、统一发票

3、出院证明

4、费用总清单

5、就诊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盖有急诊证明章)

6、病案首页及入院记录复印件

7、单位出具的外出证明

8、银行卡号、开户行、卡主姓名。

意外伤害居民医疗报销所需材料:

1、社保卡

2、统一发票

3、出院证明

4、费用总清单

5、病案首页及入院记录复印件

6、银行卡号、开户行、卡主姓名。

因各种原因转往州外住院未能及时结算的居民医疗费报销所需的材料:

1、社保卡

2、统一发票

3、出院证明

4、费用总清单

5、定点医院出具的逐级转院证明(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县、州、自治区转院证)

6、银行卡号、开户行、卡主姓名。

急诊抢救转住院的抢救费用报销所需材料:

1、社保卡

2、门诊统一发票

3、费用明细清单

4、住院结算单

5、银行卡号、开户行、卡主姓名。

住院期间外配药品、外院检查、输血等费用报销所需材料:

1、社保卡

2、门诊统一发票

3、费用明细清单

4、住院结算单

5、医院出具的外配、外院检查、输血的证明

6、银行卡号、开户行、卡主姓名。

篇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研报告

根据巴州区人大会工作安排,区人大会人事代表工委于20xx年3月至7月组织三个调查小组,对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开展了专题调研。

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实现我区城乡居民病有所医、医有所保的目标,巴州区于20xx年3月全面启动了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将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中心承担的职能与原区医保局履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服务职能进行归并整合,由新组建的巴州区医疗保险局全面履行,并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建立了统筹城乡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机构、人员、制度、信息系统全面整合。

20xx年城乡居民参保任务数为625000人,实际参保609537人,参保率为97.5%。

(一)抓政策宣传。区医保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进行宣传。印制了8万余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在人口比较集中的场镇、街道、社区、集市等地方发放,有力地引导了城乡居民主动积极参保。多次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宣讲政策、答疑解惑,同时加大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的宣传,为城乡居民人人参保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做到应保尽保。开展业务培训,对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的负责人和医保经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及业务经办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培训人次达160人次,使他们全面系统地掌握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续)保办理程序、待遇申领办事流程、电脑软件操作流程等业务知识,提高了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强化内部管理。一是规范业务经办流程。按照省、市的操作规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各项工作制度,规范了参保登记、缴费汇总、待遇发放等业务流程。二是规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规范有序运行。三是加强基金稽查和监督,建立内审稽核制度,严格对基金征收、待遇审核、基金拨付等环节的稽核。四是规范档案管理。为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档案资料的规范和完整,建立了专门档案室,增强了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三)加强医疗机构监管。20xx年以来,共查核定点医疗机构39家,其中14家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占查核定点医疗机构的36%,扣减定点医疗机构违约金15万元,并暂停了6家定点医院和5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收治参保患者住院。对29家存在管理不规范的行为进行了督促整改。按照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的医疗服务协议,在20xx年年度考核中,扣减违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指标费用213万元。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了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了医保基金安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医保基金赤字严重,资金缺口大。全区至20xx年医保基金累计亏损15875万元,其中20xx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亏损6079万元;同时20至20xx年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公务员医疗补助355万元、离休干部医疗费102万元、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100万元,合计557万元,至今未补助到位。因此区医保局资金缺口较大,难以正常运转。截止20xx年底,资金缺口为6500万元,欠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就达5787万元,其中城乡居民医保欠2369万元。按照市医保局给巴州区下达的医保基金支出计划,区医保局每月都有近10天无资金拨付已审核的医疗费用。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任务繁重,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一是我区幅员面积大,城乡居民人口多,居住分散,绝大多数又在外地经商务工,难以联系,基金征收工作难度较大。二是我区是劳务大区,城乡居民在外地住院较多,由于目前医疗保险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监管,而各地医疗机构的管理、收费不同,特别是个别民营医院的医疗费用较高,审核人员只能通过网络查询、致电医院、函告等方式与当地医保部门核实,工作效率不高,缺乏切实可行的监管手段。三是经费严重不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印制宣传资料、外伤调查核实、异地住院核查等需要大量的资金,特别是基金征收和外伤病人的调查以及对医院的监管,年初预算都未安排专项业务经费,致使经费缺口大,不能保障医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缺乏手段。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将医、患双方利益捆绑在一起,增加了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难度。医保部门势单力薄,目前只能通过《医疗服务协议》来约束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对个人没有任何约束力,缺乏有效的政策依据和监管手段。

(四)医疗监管力量薄弱,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区医保局核定编制31名,实有36人,其中:参公管理编制16人,事业编制7人,工勤编制8人,外聘人员已达5人,专业技术人员仅5人。区医保局所承担的职能职责增多,服务对象增加,但缺乏医疗管理专业人才,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不能实施有效监管。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信息不完善。原新农合制度与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用新的网络信息平台时,原新农合药品目录中部分基药未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实现对码。在医疗费用审核中,造成这些基药不能全额纳入报销,需要参保患者自付10%或全额自付,从而降低了实际报销比例。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和参保覆盖率。实行区医保局、定点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村(居)社区联动,发挥各自优势,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选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对政策有全面、准确的了解,充分调动他们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步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建立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全面实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二)进一步加大外伤核实和异地住院核查力度,控制基金支付风险。规范各地出具医保患者外伤受伤经过证明,要求各地在出具城乡居民外伤受伤经过证明时实事求是,严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出具虚假证明和相关材料。采取传真、电话、信函等查询方式,加大异地住院核查工作力度,防止基金流失。

(三)进一步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基金安全。一是完善监管办法,规范医疗保险服务。积极落实区人社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二是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指标管理,并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分类监管、考核。三是全面实行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和均次住院费用指标控制。根据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计划和付费总额控制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付费总额控制和均次住院费用指标控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四是建立信誉定级评定激励机制,实行分级动态管理。五是加强监管力量,强化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督,严格服务协议管理,逗硬落实奖惩制度。

(四)进一步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区人民政府每年应足额安排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干部医疗费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保证全区参保患者和医疗机构报销费用的正常支付。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收、医疗监管、档案建设、“金保系统”网络平台建设与系统运行维护等所需专项经费纳入年初预算,以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正常运转。

篇1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研报告

我市自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以来,市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精神,紧紧围绕“社会保障全覆盖”的目标要求,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来抓,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医疗保险覆盖面迅速扩大,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基本形成了广覆盖、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较好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截止今年5月底,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64.05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数37.88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数26.17万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1%,基本实现全覆盖。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滚存结余63416万元,预计可支付12.2个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9822万元,预计可支付16.5个月。

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健全。市政府及人社部门坚持把政策研究和完善制度作为总揽,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和办法,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目前,全市已建成了以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政策平台,相继出台了困难企业职工和军转干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基本满足了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尤其是最近三年,各项政策的出台完善,使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日趋健全。

着力加强扩面征缴,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全覆盖。市政府及人社部门坚持把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作为基础工作来抓,采取积极有力措施,强力推进。将参保扩面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层层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同时,加强宣传,增强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意识和自觉缴费的积极性。近年来,我市医保基金平均增幅在20%左右,为基金支付打下了坚实基础。

着力完善医保统筹机制,保障水平稳步提高。近年来,市政府及人社部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不断完善医保统筹机制,持续提高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适当降低了转院和药品自付比例,增加了门诊大额疾病病种和基金支付范围,提高了部分病种支付限额,20xx年所有参保职工住院报销比例都对应增加2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15万元提高到45万元,有效减轻了参加患者个人负担,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

着力强化监督管理,基金安全得到有力保障。市政府及人社部门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事前监督、事中抽查、事后稽核的监管办法,不断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支付管理。一是强化了对医疗保险各个环节的监督审查,积极预防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运行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发生,做到严把住院申报关、转诊转院审批关,严把巡查预防关,严把费用报销核查关,有效预防和打击冒名住院、挂床住院、利用虚假发票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二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实行服务协议管理,明确权利和义务,确定定点医院的部分单病种限价标准和人均定额标准、监管方式和违约处罚措施等,引导定点医院自觉约束医疗行为,依法依规为参保群众提供医疗服务。基本形成了制度、经办、监督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体系,从源头和制度上杜绝违规行为,确保了医保基金的安全。

着力优化经办流程,提升医保服务质量。市医保部门加强医保网络信息化建设,从参保登记到缴费、待遇支付全部实现网络办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透明度。目前,已实现了参保职工可到太原市26家及省内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的医院看病并即时结算医疗费用。市医保部门在精简优化业务流程上下功夫,规范了业务工作,简化了就医环节,改进了医疗保障服务,让参保患者办事更加便捷。

存在问题

我市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

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比较困难。扩面征缴困难情况复杂:一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大都属小微企业,员工数量少、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劳动关系建立不规范,扩面操作难度大。二是部分企业经营不景气、亏损严重,出现大量欠费现象。三是有的单位和员工参保意识不强,法人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为员工参保和缴费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基金收支面临巨大压力:今年1—5月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当期结余为-3433万元,首次出现基金当期支出大于收入,给我市医保基金支付带来明显压力。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存在重复、交叉、遗漏参保现象。尽管明确界定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参保范围,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分属两个系统经办,城镇居民以个人为单位参保、新农合以家庭为单位参保,造成了部分城乡居民重复参保、财政重复补贴。这种制度分设、管理分割、机构重叠的运行机制,既提高了管理成本,又不利于城镇化的推进。

医疗保险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监管工作量大,医保制度改革要求降低参保职工个人医疗费负担与“两定”机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矛盾突出,对“两定”机构的医疗监管方式和工作机制仍需进一步健全。

配套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医保经办力量有待加强。目前的医保经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足,医保管理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随着城镇居民医保的全面展开,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现有工作力量和办公场所难以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二是医保配套建设有待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系统开发较早且软硬件投入经费不足,导致软、硬件设施比较落后,难以满足社会保障卡相关功能的推广应用需求,给城镇职工、居民参保缴费、信息查询等带来了极大不便。

几点建议

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做好扩面征缴工作。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人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促进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向纵深拓展。要不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创新宣传思路和方法,深入基层、企业、社区,以点带面,将医保政策宣传好、讲解透,通过有效宣传,加快城镇医疗保险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各类就业人员延伸,提高广大群众对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认知度,使群众自愿参保、积极缴费,实现应保尽保。

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积极推进医保城乡统筹。要学习借鉴先进做法,按照归口管理、整合资源、政策并轨的思路,统一政策,统一信息采集,统一医疗保险档案,统一窗口服务,逐步建立起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实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制度相互衔接流转,提高医保管理效率。有些问题属政府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要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有些问题需上级政府解决的,要积极反映,争取支持。

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加大监管力度。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序。一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漏洞。二要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制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严格医疗费审核把关,缩短资金结算和拨付周期,为参保职工群众提供方便。三是加强基金监管,加大依法查处和打击套取、骗取基金犯罪行为的力度,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进一步核定支付标准,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要根据权限和基金使用结余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和科学测算论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医保待遇水平,对医疗费报销范围、比例和最高限额,对单病种范围和费用标准,对重症慢性病用药范围和报销标准等进行合理调整,以适应医疗消费水平的需要,努力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负担。

进一步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快医保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科学配置医保经办机构现代远程设备,全面提升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加强经办机构建设,配齐医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给足工作经费,引进医保管理专业技术人才,确保工作高效推进,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篇1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研报告

一、城关镇基本情况简介

全镇总人口22702人,其中城镇人口21541人,符合参加居民医保的1人,占城镇人口55.7%。城镇学生3250人,全部参加了居民医保;城镇非学生居民(以下简称居民)8750人,参加医保2412人,参保率27.6%。累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人数5662人,参保率22.2%。

二、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不断完善的城镇居民医保体系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吸引力不够。出台了《XX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从政策层面上构筑“政府主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乡镇为主、部门配合”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格局。建立县乡财政分级投入工作经费和相关单位适当补助居民缴费的财力保障体系。并对参保对象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对在县城经商、务工、就读及居住的外省外县户口人员,均允许其自愿参保,享受XX县城镇居民医保待遇。20xx年8月23日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来,城镇居民医保的保障功能初步凸现,为324余名大病、重病患者家庭缓解了大额医疗费用的压力。由于居民医保与各类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工作不够,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较,从缴费、待遇享受等方面差距很大,导致部分参保对象持观望态度,参保积极性不高,而类似的商业保险早已牢牢抢占了大部分学生市场份额。二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尚未建立调控有力的工作机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对相关部门工作和医疗定点单位缺少硬性考核措施。部门、镇之间合力也不够强。政策宣传还有盲区,县城不少居民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还不了解,误将财政补助的居民医疗保险与商业性的人寿保险相混淆。

(二)部分群众对医保惠民政策认识不足,参保意识不强。少数城镇居民参保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年纪轻身体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要承担一部分医疗统筹费用,且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范围有严格规定,自己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作贡献,因而不愿参保;同时,部分居民对近期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了解不多,有一个深入理解和认识的过程。二是城镇居民的结构比较复杂,组织比较涣散,人户分离现象突出,很多人又外出务工,所以出现难找参保对象的现象。加上是否参保取决于其个人是否自愿,所以很多人有一种侥幸心理,处于一种“没病就拖,小病就扛”的状态,往往不到大病临头时,是不舍得拿出钱来参加医保的。二是缴费能力差。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中不难看出,他们大多没有收入、收入较低或收入不稳定,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家庭负担普遍较重;不具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没有收入,只能由他们的子女、监护人承担缴费,而经济状况欠佳,想参保缴不起费是一个不庸质疑的主要原因。

2、弱势群体参保面临困难。从本次调查情况来看,共有三个特点。有经济收入人员少;无经济收入人员多;特殊人员多。

3、实施城镇居民保险势在必行。未参保的这部分人员抵抗疾病风险能力差,但却是最需要医疗保障的群体,然而绝大多数却因为其无收入、收入较低或不稳定而无法参保。从调查了解中我们发现,相当部分城镇居民因为较高的医疗服务费用而存在“小病扛、大病拖”的问题,部分居民还出现了 “因病返贫”的现象,因为费用问题而有病不去医院就医,或在需要住院治疗时自动放弃治疗,已明显影响了社会经济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完善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让更多的人群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将广大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三)服务平台建设滞后。一是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滞后。我县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并没有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建立而同步推进。大多数社区门诊存在着服务功能不全、人员素质不齐、设备配套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等状况,不少软、硬件建设达不到上级规定的标准,还不能满足参保居民“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基本要求。定点医疗单位服务差强人意。有的定点医疗单位的有些医务人员从个人利益出发,开大处方,卖高价药;同一厂家生产的同品牌药品,定点医疗单位的价格是同地区市场药店的数倍。这些现象的出现,使参保患者觉得虽然享受了医疗补助,但实质上多花了许多冤枉钱,得不偿失。二是医保信息网络建设滞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不够完善,乡镇劳动保障站对参保对象数据的录入完全依赖手工操作完成,与定点医院、药店也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大大影响了参保进度。

三、对策及建议

为了进一步将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好,使医疗保险达到居民全覆盖,建立健全公平和谐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我们建议着力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减低门槛、提高待遇、扩大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越多,基金盘子就越大,运行的路子就越宽。为此,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降低门槛、提高待遇,吸引居民持续参保。一是#扩大参保范围。在力求做到县城城镇居民参保全覆盖的基础上,将范围逐步扩大到各镇区个体私营企业工人,对使用临工较多的“三产”服务行业、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是提高补偿额度。适当放宽大病范围,将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的帕金森病、红斑狼疮、癫痫病、类风湿关节炎等部分门诊特殊病纳入大病补偿范畴,其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应视同住院费用报销,不断加大对城镇居民中非住院重病患者的补偿力度。对当年未发生住院费用的参保居民,可组织参加一次专项免费体检;对外出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可适当降低自付比例。三是将保险费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解决小额门诊费,可提高参保者的积极性 (二)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形成活力。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机制,是实现居民参保全覆盖目标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监管、考核机制。一是完善管理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严格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县劳保、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完整和安全。县劳保、财政等部门还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参保居民门诊待遇、一般住院待遇、重大疾病待遇、门诊特殊病种项目待遇等一系列补偿待遇规范,保障参保居民充分享受医疗保险的优惠待遇。医保处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统筹预决算、财务核算管理、医疗费结算报帐、定点医疗单位药品管理等制度,强化保险基金统筹业务基础工作,简化结报程序和手续,加大对基金筹措、使用以及居民参保受益情况的宣传力度和公示力度,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发挥更大效益。在此基础上,还要不断深化改革,创新管理模式和方法,认真研究和解决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新对策、新方案,确保基金安全运行,防范统筹运作风险,充分发挥医保机构管理主渠道作用。二是完善监督制度。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的监督作用,全力促进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县劳保、卫生部门应及时监控、定期督查定点医疗单位服务情况,对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县卫生部门、医保处尤其要加强医疗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因为医生的一支笔一张处方是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开关”。开关适度既能维护参保居民的利益,又能树立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同时也会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相反,如果医疗行为和职业道德出现问题,医疗监督又不够有力,为利益所驱而任意所为,那么既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也破坏了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形象,同时造成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损失。定点医疗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牌),公布医保报销药品目录、价格、费用结算补助比例、医疗诊治程序、手续以及患者补助费报销等,从源头上加强管理,进一步保证医药公开、透明。三是完善考核制度。对相关部门、单位和社区应单独明确,落实指标,明确职责,捆绑考评,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条块衔接、整体推进。2、建议对学生参保加强督促。学生参保是今年乃至今后工作重点,也是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的亮点。考虑到平安等商业保险对学校的渗透,为提高政府主导的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建议市政府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督促。同时在政策上增加“对因意外死亡的参保学生在医保基金中可以支付适当的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三)增加投入、健全网络、提供保障。为了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一德政工程做实做好,必须增加必要的投入,以进一步建好服务平台,健全服务网络,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一是加大对城镇低保、重残对象医疗救助的投入。二是增加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工作经费的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县财政虽然已尽很大努力,给付了一定的工作经费,但要实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这点经费是远远不够的。应拨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经费。三是加快社区医疗服务平台建设的投入。县卫生、劳保等部门应当协调运作、加大投入,按照标准化的建设要求,添置现代办公设备,整合优化现有信息化资源,在社区卫生服务站XX县医保中心之间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工作网络上下左右贯通,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内,使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仅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方便居民就近就医,而且凸现为参保居民提供健康咨询、卫生保健、慢性病服务等基本功能。四是加大对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的投入。在宣传内容上,要深入宣传医疗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的公益性,着力宣传医疗保险“大家帮小家”的本质内涵,重点宣传医疗保险个人的义务和权利、待遇享受、诊疗程序、补偿比例等一系列政策规定。在宣传方式上,要灵活多样,以案宣传,提高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 3、搞好医保信息网络建设,为参保职工提供便捷服务。一是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实现管理模式的新突破。20xx年3月,我市自行开发了医疗保险计算机应用系统,将改革初期分散落后的业务管理纳入到现代化管理渠道。二是以网络结算为载体,实现服务方式的新突破。我市于20xx年4月在全省率先实施了与定点医疗机构计算机实时信息网络联网工程,截止目前,已与市区108家两定单位实现基本医疗费用的网上结算,大大减轻了“两定”单位的工作量。三是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方便参保职工看病就医购药。我市于20xx年起在全省率先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障卡个人规范》制发社会保障卡,到目前,共制发社会保障卡23 万张,进一步方便了职工看病就医购药。 2、坚持低保广进。为了让所有城镇居民都能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我县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的确定要考虑各类群体经济承受能力,坚持低水平,实现广覆盖。筹集渠道主要由家庭和个人承担为主,财政对特定人群予以适当补贴。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筹集原则,制定适当的适合城镇居民要求的医保政策制度,缴费与待遇相挂钩,通过测算合理确定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额度层次,把有限资金用在治大病、保大病上,重点解决城镇居民 “因病返贫”问题。

篇12: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

根据《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

城镇居民新参保手续的办理

1、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也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彩色照片一张(18岁以上)。

4、二级以上伤残,携带伤残证原件及复印件。

5、低保户需携带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城镇居民缴费标准

1、成年居民:普通人群个人缴费190元。

2、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普通人群个人缴费50元。

3、低保和重残的成年人、未成年人及市级以上劳模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资助,个人不缴费。

4、新生儿出生三个月以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可免缴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待遇享受期政策

1、新参保人员自缴费之日起执行1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2、续保人员应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缴纳下一年医疗保险费,自下一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断保一年以上再缴费的,视为重新参保,执行一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原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住院报销待遇

统筹基金报销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依据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等级,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65%、70%、75%,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提高10%。

参保人员经批准到市外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5%,70周岁以上老年人销比例为65%。

大病补充报销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统筹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参保居民医保基金统筹支付后,个人自付超过大病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转入商业保险分段按比例给予补偿,上不封顶。0-2万元(含2万元),补偿50%;2-7万元(含7万元),补偿70%;7万元以上补偿80%。(1月1日起执行)

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1、门诊统筹首次起付标准为40元;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每次欺负标准为20元。自然年度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累计最高额为200元。

2、自然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可支付医疗费的发生额为1000元/人,每次门诊统筹基金最高可支付医疗费发生额为200元/人。

3、低于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和超过最高可支付医疗费发生额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可支付医疗费发生额以下的医疗费,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注意事项:户口在双塔区的到朝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劳动大厦五楼一号窗口,电话:2638919),户口在其他县(市)区的,到对应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朝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篇1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本医疗保险是居民的最低健康保障,在参保人发生疾病后,可前往医保定点医院享受医保报销的待遇。那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报销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医疗费的50%-70%不等,门诊费不报销。具体见以下内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以上是就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人群报销比例略微有些差异,但总的来说,报销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医疗费的50%-70%不等,门诊费不报销。

篇1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方式是什么

一是联网结算。参保人员在已经实行住院联网结算或报盘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在定点医院收费窗口只需交纳个人应付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社保中心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是全额垫付的报销。参保人员在尚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和全部费用清单,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归集报销资料,统一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结算完毕,并按规定支付报销的医疗费用。

篇1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方式是什么

参保患者出院后,需在每月1日前将①病历首页复印件(需医院医保科盖章)、②出院小结、③住院费用收据、④住院医疗费用明细(一日清单)、⑤医保现金交款单复印件、⑥出院证、⑦身份证复印件交到社区,进行相关登记。

每月5日前,各社区将相关材料及表册上报区医保办。

每月5日-10日,区医保办审核相关票据,核算报销金额。

每月12日-15日,上报市医保中心审批。

次月上旬,支付报销费用。参保患者需持本人身份证到区医保办领取。

以重庆市为例,根据重庆市最新报销比例调整,市民若选择二档参保,即参保费用200元个人缴纳60元|年|人,其医疗费销比例将在原有基础上上调10%,参保市民每人每年的医疗费报销金额上限为6万元;选择一档参保的市民,其医疗费报销按当地新农合报销标准执行,年报销上限由原来的1万多元增至3万余元。

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分为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按医院等级确定,最低为200元,最高为1000元,居民看病时所付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之下,由参保居民自己承担。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什么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4.佛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是多少?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及比例

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哪些

8.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怎样报销?

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10.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

篇16: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是100元,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60元,其余40元由政府补助。

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补助。非从业城镇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60元筹资,缴费和补助标准是:

1、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补助;

2、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120元,其余440元由政府补助;

3、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330元,其余230元由政府补助。

篇17: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和增城市的城镇居民。

第二章 参保登记及缴费

第三条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及教育等部门,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在本辖区内的每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及残联部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等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

居民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和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其他未成年人(指当年8月3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至主校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上述居民中,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市重度残疾人员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四条 居民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凭以下资料办理参保登记:

(一)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应当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姓名的首页及参保申请人姓名的当页,下同)。

(二)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的新生儿应当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当年8月31日前年龄满18周岁并首次以“中学生”身份参保的人员、以及非本市城镇户籍中小学生应当同时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三)香港、澳门籍学生应当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复印件,台湾籍学生应当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

(四)外国籍学生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复印件。

(五)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统称困难群众),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1、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及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需分别提供《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和《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

5、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无工作单位的7至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国家定期补贴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

(六)参保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如选择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应提供代征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及其复印件、储蓄卡或活期存折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签订《委托银行自动划账缴纳广州市社会保险费授权书》。

第五条 大中专学生由所在院校统一填报《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并加盖学校公章。其中,享受民政医疗救助的大中专学生参保资料需交由民政部门存档,其余学生参保资料由各院校自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在本市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就读的符合困难群众标准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参照本市户籍困难群众提交相关资料,并应当同时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七条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中小学生、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个人参保信息的采集、核对、审核、登记,并将当月参保登记资料汇总后于次月3日前送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归档。

各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负责其登记的参保人个人信息的采集、核对、初审和登记,于每月20日前提交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复审、存档。

各街道(镇)残联部门负责不具有低保、低收入身份的重度残疾人员的参保信息采集、核对、初审和汇总参保人个人资助资格,于每月15日前提交区(县级市)残联部门复审,复审结果须于20日前返回各街道(镇)残联部门,交各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批量登记手续。

大中专院校负责其在校学生个人参保信息的采集和核对,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资料送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困难大中专学生,由各学校统一收取参保登记资料,在当月20日前送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当月23日前将资料送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须于每月26日前反馈审核结果。

成功办理参保登记后,参保人可在任一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门户网站打印《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核定单》。

对于不予受理参保登记和审核未通过的居民,各受理部门应出具《不予受理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告知书》。

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参保登记机构暂停受理参保登记业务。

第八条 居民成功办理参保登记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在缴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委托银行负责代征,参保人可采取如下方式缴费:

(一)委托银行划账缴费;

(二)银行柜台缴费。

第十条 已参保登记的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缴费。其中,首次参保的居民于成功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4日至23日缴费,新居民医保年度连续参保的居民于每年8月4日至23日缴费。

已参保登记并办理了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居民,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当月4日前在缴费账户备足款项,由签约银行自动划账缴费,并及时确认账户的划账情况;已参保登记但未办理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居民,应在上述规定缴费期限内持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到地税部门委托的代征银行任一营业点办理缴费。

大中专学校为本校大中专学生代收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持学生名单到地税部门委托的代征银行任一营业点代办缴费业务。

由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费的人员,对政府资助对象以及社会医疗救助金应资助金额以市民政局的审核确认结果作为参保缴费依据。

第十一条 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新居民医保年度续保无需再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但以下人员在新居民医保年度续保时,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困难群众由各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及残联部门负责初审其是否具有新保险年度资助资格,并于当年7月10日前分别提交区(县级市)民政局、区(县级市)残联部门进行复审(其中困难大中专学生由各院校汇总资助名单,于当年7月10日前递交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本区资助名单于7月15日前送区(县级市)民政局复审。);区(县级市)残联7月15日前将资助名单提交市残联复核,区(县级市)民政局、市残联于当年7月20日前完成复审并汇总后提交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续保名单由社会福利构于当年7月20日前提交给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当年7月23日前汇总资助资格审核结果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人员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给予延续。

(二)当年8月31日前年龄满19周岁的本市户籍中学生及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应当在当年5至7月持所在学校出具的新居民医保年度学籍证明,分别到相应参保登记部门办理新居民医保年度续保资格审核确认手续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给予延续。

(三)当年8月31日前年龄满18周岁、原以“未成年人”身份参保登记的人员,转换以“中学生”身份参保时,应在当年5至7月25日前持所在学校出具的新居民医保年度学籍证明,到相应参保登记部门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后,新居民医保年度以“中学生”身份续保,否则自动停保。

第十二条 需要停止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的,须由参保人或代理人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减员申报表》,于当年7月25日前向所属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停保手续。

参保人未在当年7月25日前申报停保,而新居民医保年度又没有缴费的将在新居民医保年度结束后自动停保。

第十三条 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关系、个人身份等基本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并回原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大中专学生新入学、毕业、转学等情况,在新居民医保年度继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基本资料发生变更的,由所在院校到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本居民医保年度中途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参保人,若已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用且已到账的,由区(县级市)民政局直接增加其困难群众(学生)标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若尚未缴纳当年参保费用的,则由民政部门为其重新办理资助参保手续。

第十四条 地税部门征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市级统筹要求,当月足额划解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财政部门定期对账。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不累计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

第三章 医疗保险凭证管理

第十八条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与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以下统称“医疗保险凭证)均可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办理医保有关业务的凭证。医保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医保卡发放、管理工作。

在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到账的次月,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大中专学校、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等单位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领卡地点,为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人领取医保卡,并及时将医保卡分发给已缴费的参保人。

第十九条 医疗保险凭证只限参保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参保人医保卡遗失、损毁,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制卡银行广州市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换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在同一网点凭《挂失申请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新卡。医保卡挂失、补发等有关费用按银行的规定收取。

医疗保险凭证遗失或重制期间,参保人可凭制卡银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和有效身份证件就医。

第二十条 社保卡的申领、发放、使用、挂失、重制、注销及相关管理按照《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穗府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治疗的,应当持医疗保险凭证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二条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普通门(急)诊就医按如下方式管理: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应在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三级医疗机构设置在本部的社区医疗机构除外,下同)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和一家其他医疗机构,作为其门(急)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一家指定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门(急)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参保人首次享受普通门(急)诊统筹待遇前,应持医疗保险凭证、有效身份证件、近1年彩色小一寸照片1张,到拟选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选点手续,由定点医疗机构发放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监制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以下简称《门诊待遇登记卡》),用于记录参保人门诊待遇项目等信息。

选定医疗机构一经确认,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予变更。但因参保人户口迁移、转学升学、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或其他审核确认的特定情况,可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选定医疗机构手续。

参保人到选定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急)诊就医结算时,应出示医疗保险凭证和《门诊待遇登记卡》,以便定点医疗机构查核。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到指定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疾病门(急)诊治疗,可享受规定的待遇。“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二)大中专学生普通门(急)诊也可由大中专院校整体选择按《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享受普通门(急)诊待遇:

1.大中专院校应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广州大中专院校学生门诊医疗费限额管理协议书》,确定普通门诊专项资金限额支付标准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2.大中专院校负责为本校参保学生统一选定本校医疗机构或其它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普通门(急)诊就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院校选定医疗机构”),并依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及本校专项资金收支平衡情况,制定本校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办法,书面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实施。

3.大中专院校依照协议,统筹使用本校参保学生的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年度实际支付医疗费用超出限额标准的,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剩余的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滚存至该校下年度使用。

属于待遇追溯范围内的大中专学生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所在院校按上述标准支付。

4.按上述办法享受普通门(急)诊待遇的大中专学生如有毕业、退学等情况,毕业、退学时仍可享受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门诊选点申请,选点确认后,按规定到其选定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急)诊待遇。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办理门诊产检登记或分娩、终止妊娠住院登记时,须出示有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或婚育证明(指非本市户籍参保人)。

享受产前门诊检查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应携带《门诊待遇登记卡》到本市任何一家本市生育保险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选定医疗机构办理选点手续。在门诊产检过程中因各种情况需申请改点的,参保人携医保就医凭证和《门诊待遇登记卡》到原选定医疗机构所在区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改点手续。

非本市户籍的分娩参保人,本次妊娠期间应在居住地街(镇)人口计生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试行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因病在安置地选定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或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进行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治疗及产前门诊检查等。

(二)异地急诊:参保人在境内异地医疗机构进行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

(三)异地转诊:经审批同意可转诊至异地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四)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指定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治疗、急诊和产前门诊检查。

(五)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异地就医情形。

不属于以上范围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属学生异地就医的,属于上述第(四)款情形的急诊门诊基本医疗药费,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在校学生在其它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的支付比例办理零星报销。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范围的大中专学生异地急诊门诊医疗费用由其所在学校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 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异地就医经办及管理:

(一)长期异地就医,需事前办理确认手续。参保人携带居住地所属派出所、街道、居(村)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领取《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登记异地就医信息。参保人学习结束、或返回本市长期居住的,应及时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发放,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规定。

(二)参保人符合异地就医条件,并在异地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或门诊指定慢性病治疗,需先在本市办理相应的门诊特定项目或门诊指定慢性病的登记确认手续。

(三)属于异地转诊的,须经本市二家或以上三级医疗机构医院专家会诊同意后,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四)属于异地门诊产检的,需携带有关资料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并选定当地一家医疗机构进行产检。发生的产检医疗费先由参保人个人垫付,并于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2年内按规定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第五章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及结算

第二十六条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范围与标准,按照《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一个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随身份转换改变社会医疗保险参保险种的,按参加不同险种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累计,并分别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定点机构按如下方式结算:

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的结算方式结算。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参保人按规定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疾病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方式结算。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非从业居民及老年居民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医院先予记账,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项目、“年人均限额”或“月次均限额”等方式结算。具体方式在医疗服务协议中确定。

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普通门(急)诊费用按社会保险年度进行清算。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发生医疗保险险种待遇变更的(如居民医疗保险转为职工医疗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转为居民医疗保险的),须办理分段结算,医疗待遇标准按办理结算时应享受的有关标准计算,只计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定额人次。

第三十条 以下情形发生的应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通过零星报销方式支付:

(一)经核准,参保人员确因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病情特殊需要,经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在非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因非参保人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补办系统结算的、已由参保人垫付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及产前门诊检查相关医疗费用;

(三)新生儿、中小学生及非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范围的大中专学生,在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范围内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

(四)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异地就医范围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及产前门诊检查相关医疗费用。

(五)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一条 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应当自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2年内携带以下资料,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一)医疗保险凭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三)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或发票;

(四)相关病历资料及其他资料。

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并将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划拨到参保人医疗保险凭证的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属于疑难案例或需现场核查等特殊情况的,审核、结算最长不超过90个工作日。

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资料不全时,应一次性告知补齐缺失资料;经审核后作出不予支付结论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

第三十二条 符合如下情形的参保人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通过追溯方式支付:

(一)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自然月内(含3个自然月)参保并缴纳了出生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时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新生儿出生后的前3个自然月跨两个居民医保年度,须足额缴纳两个年度的医保费后,方可从出生之日起分别按两个居民医保年度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在校学生在当年11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9月1日起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三十三条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主要采用“病人先交押金,医院延迟结算”的方式操作:

(一)定点医疗机构为已参加或准备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但尚未能享受待遇的病人办理出院结账时,经与参保病人协商后可收取与本次住院医疗费等额的押金。

待出院病人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凭医疗保险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押金收据、出院证明到原住院医疗机构申办医疗费记账结算。若有多笔费用,应按医疗费用发生先后顺序办理追溯。

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上查询确认参保人身份待遇后,为其补办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手续并即时退回与应记账医疗费等额的押金。

(二)急诊留观和在有效期内的其他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门诊的医疗保险待遇追溯,按住院的医疗保险医疗待遇追溯方式处理。

(三)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追溯按零星报销方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由民政部门确认的困难居民,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后,根据有关规定再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具体办法按市民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从化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 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1至2家 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