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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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核算增值税的应交、抵扣、已交、退税及转出等情况,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各专栏的主要内容如下:

1.“进项税额”专栏

“进项税额”主要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3.“销项税额”专栏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4.“出口退税”专栏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增值税款,用红字登记。

5.“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进项税额外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篇2: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四、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篇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篇4:融资租赁会计及增值税处理

一、相关概念界定

1、租赁,指在约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其主要特征是转移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并且这种转移是有偿的。

2、担保余值,就承租方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3、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4、最低租赁付款额,如果租赁合同没有规定优惠购买选择权(将来设备要返还给出租方):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的担保额+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未能续租或展期而造成的任何应由承租人支付的款项。

5、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的第三方的担保额。

6、初始直接费用,租赁协议签订中发生的律师费用、手续费等。

7、融资租赁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承租人

8、经营租赁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

二、会计处理

承租方的会计处理(本质:分期付款买设备)

(一)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1.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值较小者为资产入账价值)

未确认融资费用(本质上是待摊的利息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2.折现利率的选择顺序

(1)出租人的内含利率,即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2)合同约定利率

(3)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要点提示】融资租赁时租入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确认是测试重点。

【基础知识题1-1】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设备租赁协议,双方约定,自12月31日A公司租赁某设备8年,每年末支付租金30万元,该设备出租时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均为190万元。预计租期届满时资产余值为40万元,由A公司的母公司担保25万元,由担保公司担保10万元,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7%,A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租金费用。假定没有初始直接费用。A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相关折现系数如下表:

P/A(8,7%)=5.971299

P/F(8,7%)=0.58

P/A(8,8%)=5.746639

P/F(8,8%)=0.540269

P/A(8,9%)=5.534819

P/F(8,9%)=0.501866

最低租赁付款额=30×8+25=265

『解析』

(1)首先认定租赁的性质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值

=30×5.971299+25×0.582009

=179.13897+14.550225

=193.689195>190

所以该租赁是融资租赁。

(2)租赁开始时:

应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值与原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中的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具体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90

未确认融资费用 75

贷:长期应付款 265

二)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租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要点提示】经营租赁时的初始直接费用列入当期损益,融资租赁时承租方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实际利率法下的分摊

利率选择

会计分录

1.如果当初的融资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用的是折现值则折现率即为分摊利率

2.如果当初融资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用的是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而不是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值,则需重新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利率,该利率应使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值恰好等于租赁资产的原公允价值。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要点提示】后续财务费用的分摊利率是关键考点

『解析』

A公司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处理如下:

(1)首先计算内含利率

设该利率为r,则该利率应满足如下等式:

190=30×P/A(8,r)+25×P/F(8,r)

如果r为8%,则带入前述的折现系数,最终结果

=30×5.746639+25×0.540269=172.4+13.51=185.91

根据内插法作如下推导:

(r-7%)/(8%-7%)

=(190-193.69)/(185.91-193.69)

r≈7.47%

(2)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日期

实际利息费用

支付的租金

③归还的本金

④尚余的

负债本金

①=④×7.47%

③=②-①

期末④=

期初④-③

.12.31

     

190

2009.12.31

14.193

30

15.807

174.193

.12.31

13.0122

30

16.9878

157.2052

.12.31

11.7432

30

18.2568

138.9484

.12.31

10.3794

30

19.6206

119.3278

.12.31

8.9138

30

21.0862

98.2416

.12.31

7.3386

30

22.6614

75.5802

.12.31

5.6458

30

24.3542

51.226

.12.31

30-26.226=3.774

30

51.226-25=26.226

25

(3)每年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录:

借:财务费用 ①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①

(4)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②

贷:银行存款 ②

(四)或有租金的业务

入账时间

会计分录

实际发生时入账

借:销售费用(以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等为依据的)

财务费用(以物价指数为依据计算的)

贷: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

(五)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

租赁资产的折旧处理

折旧政策

折旧期间

会计分录

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来处理其折旧,需注意的是,应提折旧额的计算:

如果能合理推断出租赁资产归承租人所有

如果无法合理推断出租赁资产归承租人所有

等同于自有固定资产

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

如果不存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的担保

按尚可使用期限来计提折旧

按租期与尚可使用期孰低原则来认定折旧期间

应提折旧额=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担保余值+预计清理费用

应提折旧额=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

【要点提示】重点掌握租入固定资产应提足折旧额的推算和折旧期的确认标准。

【基础知识题1-3】(续1-2)

『解析』A公司对租入设备的折旧处理如下:

(1)A公司应提折旧额=190-25=165(万元);

(2)折旧期定为8年;

(3)每年折旧额=165÷8=20.625(万元)

(4)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20.625

贷:累计折旧 20.625

(六)租赁期届满时

(1)承租人返还租赁资产

(2)承租人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3)承租人留购租赁资产

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长期应付款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行使优惠续租权

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就存在一样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固定资产——自有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累计折旧

营业外支出

(如果尚存净残值时)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未续租

返还资产时的处理同(1)

【基础知识题1-4】(续1-3)

『解析』A公司在租期届满时返还设备时:

借:累计折旧165

长期应付款25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90

(七)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出租方的会计处理

(一)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倒挤认定,本质是待转的利息收益)

营业外收入

(租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反之借记“营业外支出”)

【要点提示】掌握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推算方法。

【基础知识题2-1】以基础知识题1-1资料为前提,站在出租方的角度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租赁期开始日B公司的会计处理

(1)B公司出租设备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275

未担保余值 5

贷:融资租赁资产 190

未实现融资收益 90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实际利率法下的分摊

利率选择

会计分录

只能选择出租人的内含报酬率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要点提示】掌握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摊利率的确认方法和每期财务收益额的计算方法。

【基础知识题2-2】(续2-1)

『解析』B公司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处理

(1)首先计算内含报酬率。

设内含报酬率为r,则此利率应满足如下条件:

190=30×P/A(8,r)+40×P/F(8,r)

如果r为8%,则带入前述的折现系数,最终结果

=30×5.746639+40×0.540269

=172.4+21.61

=194.01

如果r为9%,则带入前述的折现系数,最终结果

=30×5.534819+40×0.501866

=166+20

=186

根据内插法作如下推导:

(r-8%)/(9%-8%)

=(190-194.01)/(186-194.01)

r≈8.5%

(2)判断租赁类型

如果r为9%,则带入前述的折现系数,最终结果=30×5.534819+35×0.501866=166+17.56≈184>190×90%

所以当r为8.5%时,此折现值会更大于190×90%,所以该租赁应定性为融资租赁。

(3)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

日期

实际利息收益

收到的租金

③归还的本金

④尚余的债权本金

①=④×8.5%

③=②-①

期末④=期初④-③

2008.12.31

     

190

2009.12.31

16.15

30

13.85

176.15

2010.12.31

14.9728

30

15.0272

161.1228

2011.12.31

13.6954

30

16.3046

144.8182

2012.12.31

12.3095

30

17.6905

127.1277

2013.12.31

10.8059

30

19.1941

107.9336

2014.12.31

9.1744

30

20.8256

87.108

2015.12.31

7.4042

30

22.5958

64.5122

2016.12.31

30-24.5122=5.4878

30

64.5122-40=24.5122

40

(4)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录: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①

贷:租赁收入 ①

(5)每期收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3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30

(三)或有租金的业务

入账时间

会计分录

实际发生时入账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租赁收入——融资收入

(四)租赁期届满时

(1)承租人返还租赁资产

(2)承租人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3)承租人留购租赁资产

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如果收回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损失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行使优惠续租权

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就存在一样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如果还存在未担保余值还应:

借:营业外支出

贷:未担保余值

(1)承租人返还租赁资产

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未担保余值

如果收回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损失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未担保余值

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

无会计处理

【基础知识题2-3】(续2-2)

『解析』B公司租期届满时:

借:融资租赁资产 40

贷:未担保余值5

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35

(五)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坏账计提

1.计提坏账准备的基础:

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后的差额部分(本质上就是此债权目前的实际价值)

2.除此之外,其余会计处理等同于普通应收款项的坏账处理。

(六)未担保余值增加或减少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原则

出租人至少每年的年末应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果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应对相关一系列指标进行调整:重新计算内含报酬率、重新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重新计算租赁投资净额(“租赁投资净额”是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并在以后各期按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对以前已确认的融资收入无需追溯。如果未担保余值增加则不作任何调整。

未担保余值在减值后发生恢复则应予反向确认。

2.会计分录

①如果发生减值

A.首先对未实现融资收益总额进行调整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B.然后对租赁投资净额的贬值额进行调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资产减值损失

②如果发生增值,反之即可。

三、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额;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3.未实现融资费用的余额;

4.分摊未实现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

3.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有关会计指标的报表列示

1.“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长期应付款”的抵减项目列示

2.“未实现融资收益”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未实现融资收益”应作为“长期应收款”的抵减项目列示。

三、增值税涉税处理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融资租赁性直租业务,无论是有形动产还是不动产直租,均按“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直租业务,应按“租赁服务”项目,有形动产按16%的税率缴税,不动产融资租赁按10%处理。如果是售后回租,按6%处理。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篇5:退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公司若发生退货事项,可按下面几种方式处理:

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账的,可用红字冲销多栏式明细账已登记的同样金额的分录。

未设置多栏式明细账的,可按购进时的会计处理做与对应科目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产品取得的收人额为60000元(不含税),但时隔不久,产品因与合同要求不符而被对方退回,该产品的销售成本为48000元,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该公司还负担了该批商品往返的运杂费5000元。

公司应做的会计分录为(此处考虑用红字冲销法):

借:银行存款   68 600h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600

营业费用   5000

将退回产品入库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产成品—某产品  48000h

贷:主营业务成本  48000

篇6: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

我国东北地区试行增值税转型,转型将引起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减少及当期应纳所得税增加,本文仅讨论转型对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财税[]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再计算可抵或可退的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09月,a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9月5日,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80000元,增值税额476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接受捐赠的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两项固定资产均无需安装,除接受捐赠支付的运费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外,其余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①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 298600(280000+20000×93%)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49000(47600+20000×7%)

贷:银行存款347600.

②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101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000

银行存款1000.

(2)9月10日,公司自建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200000元,支付增值税340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含增值税)210600元,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0元,分配工程人员工资50000元,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劳务支出10000元,外购劳务10000元,支付增值税170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于9月28日交付使用。

①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20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②工程领用物资及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180000

原材料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工程物资20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3400.

③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3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5100

贷:原材料30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

④分配工程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50000

贷:应付工资 50000.

⑤分配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劳务支出

借:在建工程10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10000.

⑥支付外购劳务费用

借:在建工程1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⑦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280000

贷:在建工程280000.

增值税转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156号文件规定进行抵扣: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156号文件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

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9月8日,a公司购进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000元,增值税 34000元。同时,将于7月8日购进的生产设备卡车转为基建处作房屋和办公楼基本建设使用,购入价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8年。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①购入小汽车

借:固定资产2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②卡车转为在建工程使用,净值=50000-50000×95%×2÷(8×12)=49010.42(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9010.42×17%=8331.77(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57342.19

累计折旧989.58

贷:固定资产———生产用5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8331.77

借:在建工程 57342.19

贷:固定资产清理57342.19.

增值税转型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销售额。

(1)9月29日,公司将9月28交付使用的自制固定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给大股东s公司。

借:应付股利327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47600

借:固定资产清理280000

贷:固定资产280000.

(2)公司于9月12通过当地红十字协会向受灾企业捐出7月12日购进的一台账面原值为50000元、累计折旧为2000元的生产用固定资产,捐出时支付清理费1000元,设备评估值为49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48000

累计折旧2000

贷:固定资产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9160

贷:银行存款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8160

借:营业外支出57160

贷:固定资产清理57160.

年终按有关规定计算捐赠应缴的所得税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中旧固定资产的转让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进项税额: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不含税价)×适用税率,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9月12日,公司转让7月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 100000元,已提折旧2000元,转让价90000元,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已全部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且未转出。转让以前年度购进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2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转让价为110000元。

①转让7月购入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98000

累计折旧2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借:银行存款9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74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153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5300

贷: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5300

借:营业外支出23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3300.

②转让以前年度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

借:银行存款1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4017.09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15982.91(110000÷1.17×0.17)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4529.91(100000÷1.17×0.17)

贷:固定资产清理14529.91

借:固定资产清理8547

贷:营业外收入8547.

篇7:增值税会计浅议

增值税会计浅议

请欣赏:《增值税会计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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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4年实施税制改革以来,有关增值税会计的问题一直是人们议论较多的话题。这除了因税收法规的不断变化而对会计产生的影响以外,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人们对增值税会计属性的认识,以及在实际工作上所存在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矛盾所致。

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价外税),虽然它在货物流转过程中经由企业收付,但最终则转由消费者负担,因此它不属于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企业权益的增加,也不构成企业的费用成本(国家规定税额费用化部分除外)。为此,在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界定增值税不属于企业收入及存货采购成本。但这并不等于说增值税的收付与企业的资金运动毫无关系,恰恰相反,无论从增值税的发生、抵扣、结算、“免、抵、退”,以致税额费用化等等,无不与企业整体资金运动紧密相连,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现金流量。从增值税的会计内涵来说,进项税额属于企业购进商品、材料时垫付的,属于企业所有的,并待税务清算收回的款项;而销项税额则是随同销售实现而代收的价外税款项,是企业的一项现存义务,需待税务清算时清偿。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两者按照会计要素原则来区分,前者应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债权),而进项税额转出、抵扣、结转出口退税等则系其减项或调整事项;后者则为企业的一项负债,而销项税额转出、抵顶进项税额以及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款等则为其减项或调整事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两者余额相抵后的差额构成当期应交税额,已交、欠(多)交增值税则为税务清算。所有这些,都是企业整体资金运动的有机构成,都需要在会计上按其经济属性依照会计准则规范予以核算反映。

然而目前在会计理论和实务上,却存在着一种偏向,即认为增值税是价外税,纯属代收代付税款,与企业损益无关,是独立于企业资金运动以外的税务自循环。在这一认识的影响下,形成了有关增值税的经济业务,不是按照财务会计规范对其有关资产、负债以及税务清算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分别进行核算,而是笼统归集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出口退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款”、“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分别登记有关情况。这实际上是依据税务会计的要求,把应交增值税账户作为税收征管分项汇集数据资料的流水账或登记簿,为编报纳税申报表服务。由此在会计实务上,也就出现了下列难以理解的问题:

一、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应交税金”科目系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款及其清算情况,其核算内容不外乎是期初欠交(多交)的税金,本期发生应交的税金和已交的税金、期末欠交(多交)的税金。但现行增值税会计的做法却是把许多本应属于有关资产、负债的项目都罗列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内,而该账户中的各个专栏又只分别汇总有关的发生额,彼此之间并不对应稽销,无法核算、反映应交税款的形成过程和相关项目之间的'内在联系。以致该明细科目罗列一大堆项目数字,但在其众多的专栏中,却偏偏没有反映当期应交增值税额的专栏,也就是说,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看不到当期应交增值税额究竟是多少,只能在纳税申报表或“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表通过表上计算后才能看得到,这究竟算是“以表代账”还是别的什么样的会计账目?谁也说不清楚。

二、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注:《企业会计制度》科目表中列为3级科目,显然有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下增设“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专栏,以核算期末未交(多交)的增值税,按照这一规定,只能是方便计算报税,反而使会计核算上更加扑朔迷离。第一,如上所述,既然会计账面上看不到当期应交税款数字,又何来确定未交(多交)的税款,这样的会计记录是否不够缜密、完整、清晰。第二,按照规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不是反映期末应交未交(多交)的增值税,而是反映期末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账户的名称与核算反映的内容互不一致,可谓名不符实;同时因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与未交(多交)的税款混淆在一起,将会影响到“应交税金”科目所反映的信息不实。第三,“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所反映的,仅是期末未交(多交)税款,并不连续反映整个会计期间的应交、已交税款总况。关于当期已交的本期税金,仍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专栏反映。这样便把当期交税与当期补交上期的欠税分割列账,这无疑对计算报税是一大方便,但却破坏了会计上同一业务账务记录的统一性与连续性,难以查考缴纳税金总额。第四,在会计上,所谓“应交”与“未交”其实是同义词,都是指应交纳但尚未缴付的意思,但现在却人为地加以区分,赋予不同的解释,未免过于牵强,造成概念模糊不清。

三、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退税款时,冲转“应收补贴款”科目。但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却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专栏按原来的科目说明系反映实际已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但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将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列到“应收补贴款”科目,只不过是进项税额转出的调整事项,并没有实际收到退税款项。因此,如按上述会计处理,就会把同一会计事项一方面列为应收未收,另一方面则反映为已经收款,显然自相矛盾,不符合事实。其次,出口退税是目前国际贸易上广泛接受和普遍实施的通行做法,它并不是补贴,更不能视为出口补贴,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把它列入补贴范围,与其他国家对企业的补贴等同看待,这是不准确、不科学的,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对外容易引起误会。

四、按照税收法规,内贸、出口企业的内销和自营出口的货物及其进项税额必须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因为前者是实行进项税额全额抵扣,即未销售的存货进项税额也列在当期抵扣之列,但后者则是按实际出口数计算应退税额,未出口的存货不予退税。同时,在征税率和退税率上也分别分为3个档次。这就是说按照上述规定,在增值税的核算上,需要分设到4级或5级明细账,才能把各项因素清楚体现,但这样一来就必然增加大量的工作量。

为了较好地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建议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适当的修改,在此谨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以供参考:

一、保留原有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但取消原来规定的各个专栏,明确其核算内容限于反映期初及本期应交增值税额、已纳税额及期末未交(多交)增值税等情况。

二、在流动资产类科目中增设“待转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其借方核算期初结转和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方核算本期抵扣、转出和结转应收出口退税等的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借余)反映期

末结转应由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余额。

由于现行有关税收法规对不同的行业以及不同性质销售的税务征管、退税处理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对于同时从事各种不同销售业务的企业来说,其进项税额应按不同业务类别分别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流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待转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其贷方核算本期发生的销项税额;借方核算与其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数(含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相抵后期末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之数额。本科目在期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四、在流动资产类科目中参照原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应收出口退税”科目,以别于“应收补贴款”科目,本科目借方核算按核定出口退税额自“待转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转入的应收出口退税款;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到的出口退税款。

按照上述科目设置,将可以把增值税的整体业务运作过程核算反映清晰,同时也不会影响计算报税资料的收集。

麦锦学

篇8:一般购销业务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如果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那么,从税务角度看,一是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或购进免税农产品凭证或收购废旧物资凭证或外购物资支付的运输费用的结算单据,下同);二是购入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三是如果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再按不含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企业在会计处理上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一是在购入货物时,会计处理实行价与税的分离,分离的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和价款,属于价款部分,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属于增值税部分,计入进项税额。二是在销售货物时,销售价格中不再含税,如果定价时含税,应还原为不含税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

[例]某公司购入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料价款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已达并验收入库。该公司当期销售产品收入为1000万元(不含应向客户收取的增值税),货款尚未收到。假设该公司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且为一般纳税人;不需缴纳消费税。该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借:原材料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0

(2)销项税额=1000万x17%=170 万(元)

借:应收账款   11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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