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验〗从司考思维模式透析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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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andrew”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司考经验〗从司考思维模式透析民法(共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司考经验〗从司考思维模式透析民法

思维模型之一:目录学习法

这种学习方法,是把教材的目录或者大纲,作为树干、树枝,把具体的知识点作为树叶,由枝干而树叶,逐一罗列(当然要注意重点与非重点的取舍),这种思维模型,称为思维树,

思维模型之二:一线串联法

一线串联法比较适合对四大程序法的复习。程序法规定了事物的发展顺序。考生可以选择类似佘祥林的案件,从侦查一直到死刑复核,联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各个环节,然后与法条相对照。如此反复进行,甚至可以达到倒背如流的程度。

思维模型之三:横向比较法

横向比较法,是把相近、相反、相同的知识点或者制度进行比较。如民法中的传统论述题,多为联系、区别题,这属于横向比较,考查的是分析性思维,促进的是宏观或精确把握。比如,理解了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打通了任督二脉,应付物权、债权具体知识点的考查,就会有登泰山而小天下的感觉。再如,掌握了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对效力模式的掌握,就是纲举目张般的掌握。

思维模型之四:图形列表法

有三种图:

第一种图是鸟瞰图,分为宏观鸟瞰图和微观鸟瞰图。宏观鸟瞰图帮助我们把握学问的体系,在理解上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方法;微观鸟瞰图是一个具体制度的结构描述。

第二种图是法律关系图。在涉及三方以上法律关系时,要用图形来表示,

久而久之,空间想象能力就出来了。在考试中,图形自然在脑海中浮现。

第三种图是表格。相同、相反、相似的内容,要列表归纳在一起。比如,考生可以把所有效力未定的行为列在一起,既帮助理解,又加深记忆。

思维模型之五:论述八股法

在做论述题的时候,可以有一些固定的套路。例如,论述题一般分为四段:第一段讲含义,第二段叙述法律规定,第三段结合所给材料指出制度价值,第四段为小结。

思维模型之六:法条串联法

重点法条法风行一时,也是我历年所主张的。法条串联有四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要考查法条与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或价值关系,否则掌握的法条是支离破碎的,不足以应付考试。

第二,适度注意立法理由,体会法条所体现的法律的基本价值。

第三,要有法条链接的意识。要有天马行空般的联想。

第四,对底线式的法条,要记忆,记忆性思维是分析性思维的基础。考生不妨听听法条的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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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司考经验〗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经验

显而易见,对于民法中的各种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一定掌握其要点,不但必须弄懂,而且须背得滚瓜烂熟。所谓“考试就是考点,有点即有分,没点就没分”,说得就是这个意思。这不仅是应知的基本考试技巧,更重要的是,只打通过对各种法学基本概念的掌握,对各种基本法律制度的了解,才可能使初学者把握对基本理论的学习和运用。也只有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学习方法,法学工作者也才可以更加主动地学习其他的有关内容。

当然,理解是记忆的基础。概念和原理作为客观事物的本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无不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经过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才形成的,因此,掌握了一个概念的逻辑推理过程,把握了其各个法律特征,才算真正理解了这一概念的精神实质。因此我们对民法教科书中一般阐述性的内容,其关键在于理解和领会,而不必逐字逐句去死记硬背。

同时,学习民法理论,除了完整准确地真正弄懂最基本的民法概念和它们的法律特征外,还需要以研究各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为中心,在比较中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在专门研究了各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以后,我们还应注意针对某些制度中一些专门性的特殊规定,作更深的研究。同时自然要注意,我国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其实它们相互间都是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的。这种客观的逻辑联系,就是民法在理论上近乎完美的系统结构,即所渭民法的理论体系,如前所述,无须赘言。故民法的学习重点,一言以蔽之,就是所谓“三基”:即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可以说,这就是考生们在复习中需要掌握的民法的最重点的学习内容。

最后还要注意,由于司法考试内容庞杂,特别是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多。因此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无非是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纵向的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以及少量的经济犯罪刑事法律关系,所以,这一大部分内容,只要以民法为中心,以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为框架,即可以把握其基本规律。也正因为如此,成文法才出现了民法这样一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才有了行政法这样的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规则,

目前的司考中,案例题不但是必不可少的题型,而且可以说已经占据了以前历次考试的大部分内容,在民法考试中当然更不能例外。考试所面对的,实际上是一些只包含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案情介绍。所以,就考试本身而言,答题者的任务简单而言,其实只要一步步地分析出每个案例中的全部法律关系来,就算达到了答题的基本要求。因为对具有法学基本知识的人而言,只要他能弄清一个案例中所包含的那一层层的法律关系,正确地认定了它们的法律性质,顺理成章也就能了解其最基本的权利及义务了。因此我认为,法条的具体规定只能是法的精神的具体体现,任何人都不可能记住全部的各种具体规定,进而任何考试也都不应当以考法条的具体规定为其最主要的内容,起码在民法考试中是如此:我觉得结合复习具体法律制度查找一下具体的规定即可以了,这样做可能对了解法条的规定与掌握具体制度的要点都会有好处。

至于在复习的过程中,尽管强调对基本概念必须熟记,但对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还是应先理解其构成要件和理论要点的精神的;目前我们的各种考试中,死记硬背总是难免的,但一般还是放到考试前的最后两个月再去进行系统的反复背诵。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大量出版的各种应试题解,无疑均可作为考生们复习的一种参考资料,但老师出题时总是围绕民法教学的理论体系和教学要点来进行的,所以,作题只能是掌握题型以及答题技巧的一种途径,如果陷入题海之中,不把最大量的时间放到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掌握上去,那只能是本末倒置。

还需要说明的是,从理论上讲,不论人们给法律职业上多么理想主义的光芒,司法考试毕竟是一种职业准入程序。正所谓苛刻的职业考试无疑在不断提高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目前的说法是,司法考试的水平应当略高于本科生,因此,意识到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难度,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来说,不是没有好处的,基于此,才能正确安排复习时间,正确知道自己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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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司考经验司考民法命题规律

很多考生都在抱怨:“民法题做不对的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到位,而是试题的语言表达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不像是民法专家出的题,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么事,所以就很难得分,”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明白命题人的用意,不了解司法实践!作为法律工作者,面对的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他们的法律素质不高。他们向你表达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活语言或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法律工作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进行法律专业分析,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法律适用结果。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是司法实践的基本需要!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这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考查考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不要盲目抱怨,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通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民法赋予人们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起“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能够正确认识这些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顺利解决了。可以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所以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为: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含选择题)很难得分,失分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而是角度不对”,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也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却又落入你的陷阱”。这些都是感性的认识,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而我们绝大多数人作民法案例题时就没这些思维角度。其实民法案例题也存在“犯罪竞合”(民事法律关系重叠)、“转化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等问题。正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复杂才会造成很多考生对民法试题有共同的感觉“一看都会,一作基本不对”,“背会了法条作不对题”。民法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极为复杂,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民事法律关系重叠(竞合、交叉):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同向性”。如担保物权的竞合。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多个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异向性”。如发生抵销的情形。

民事责任是违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强制实现的方式,体现为制裁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的代名词。民事责任的竞合实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民事法律关系是动态的,存在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要以动态的眼光看待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情形:(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①不当得利之债或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②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2)合同解除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①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违约责任);②不当得利和侵权之债(违约责任)。

(3)形成权带来的法律关系变动。

(4)当事人协议变更。

(5)效力待定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的理论基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有确定的内容,这是“法律关系定位”的目的。所以分析民法案例首先应当找出本案中每一个主体承载多少具体的法律关系,这就存在法律关系重叠(竞合或交叉)问题。当今社会是权利本位社会,法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这是“请求权比较”的理论基础。当法律关系重叠导致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享有多个请求权时,应当选择对权利人最有利的、权利救济最充分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实践中不但要实现权利的最大化,还要考虑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应试案例分析一般不作此考虑)。

我们认为应对民法案例分析最好的方法是“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这里所称的“请求权”是指主体可以主张行使的民事权利,能够请求司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这种方法。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具体过程: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按照法律关系形成的条件(法律规则的存在和法律事实的发生)找出案例中主体之间具体有多少个法律关系,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找到法律关系的竞合或交叉);确定法律关系之间的承接过程,看一看有无法律关系变动的现象。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分析每个法律关系的内容,看一看每一个法律关系中相应的请求权是否成立及其内容。将多个竞合的请求权进行比较,选择对主体最有利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出明确的法律适用结果。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示例:例1:(任选)甲因放假回家,将电脑交由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两个月,保管费为30元(双方对保管费的支付期限未作约定)。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有权提前领取电脑B.甲应当在领取电脑时支付保管费C.甲拒不支付保管费,乙对电脑享有留置权D.甲拒不支付保管费,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留置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按照留置权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1)甲享有提前领取电脑的请求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76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乙享有保管费请求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79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3)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请求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乙享有留置权。法律依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ABCD说明:在做多项选择题和任意项选择题时,每一个正确的判断都要选择,做单项选择题时则只选一个最佳的判断,案例分析题相当于单项选择题的判断模式。

例2:(任选)甲因赌博欠债一万元,被人追债,遂向乙借钱。将自己的一块高级进口手表质押给乙。但是甲因为着急忘记带手表,便向乙保证,拿到钱以后马上回家取手表交给乙。后来甲迟迟未将手表交给乙,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A.动产质权成立,当甲不履行债务时,乙就该手表优先受偿B.动产质权不成立,但质押合同成立,乙可以要求甲交付手表C.动产质权不成立,质押合同也不成立,乙可以直接要求甲偿还借款D.动产质权不成立,质押合同不成立,借款合同因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无效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民间借款合同关系,按照民间借款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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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似乎形成了动产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按照动产质押担保合同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是甲没有交付质物,动产质押合同无效,质权不成立,因为动产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这里质物的交付具有双重效果:一个效果是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质押合同成立;一个效果是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的设立。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由于只有一个法律关系,不涉及权利比较问题。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C

例3:甲将自己祖传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交给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一年,保管费为1000元,期满取古董时给付保管费。其间乙将该古董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钱货两清。应如何保护甲的利益?

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侵权之债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重法律关系:甲丙之间形成善意取得法律关系,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无权请求丙返还古董。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对乙享有古董返还请求权。但由于古董已经被丙取得,该返还请求权在客观上不能实现。(法律不强人所难)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对乙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乙擅自处分甲的古董是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多少钱有待价格鉴定。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第三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取得12万元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利益返还给甲。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来保护甲的利益,甲可以取得12万元钱。

例4: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承担保证责任。丁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未约定担保范围。

问题:1、设甲、乙之间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丙、丁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2、设甲乙为一般民事借贷合同,甲、乙决定放弃丁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的同意。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3、若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丙、丁的担保的效力如何?

4、设若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而丙、丁均为无过错,丙、丁是否还承担责任?

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丁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问:丁偿还后,可以向谁进行追偿?

6、设丁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丙偿还了全部债权,丙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第一步:法律关系分析第一重法律关系:甲和乙之间的民事借贷合同关系;第二重法律关系:丙与乙之间的保证责任关系;第三重法律关系:丁与乙之间的物的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分析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乙为一般民事借贷关系,合同有效。乙在借款期限届至时有权请求甲归还借款。如果甲乙为企业之间的借贷,则借贷合同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解释,企业间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丙与乙之间的保证责任关系,其保证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主债权合同的效力。依据《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而,若主债权合同无效,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无效。

第三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丁与乙之间的抵押法律关系。依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动产抵押可以不经登记即生效力。因而,丁与乙的抵押已经有效设立。当然,如果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第三步:得出本题答案1、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题中,还款期限推迟未经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就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承担担保责任。

2、甲乙放弃了对丁的抵押担保物权,对丙的保证责任不生影响。依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而,放弃的第三人的物的担保,并不能免除丙的保证责任。丙仍然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3、甲乙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因而,丙、丁的担保合同均无效。

4、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依据《物权法》第172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了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故,丙和丁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债权人乙对丁的担保物权进行优先受偿后,丁只能向最终债务人甲追偿。《物权法》第176条第2句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丁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标的物不存在,担保物权随之消灭。而保证人丙仍需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第2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丙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甲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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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司考思维导图第二章民法

司考临近,要在短短的四个月内掌握上百门法律,仅靠勤奋是远远不够的。要一次通过司考,首先,客观上要清醒地认识司考。司考是“中国第一考”。有资格报名参考的人最少也是法律专业的专科生,绝大多数是本科生,对考试而言,可以说个个都是“战将”,而能通过者只有10%.录取比例是十分残酷的,这里得出的结论是:无论你过去的法学水平有多高,站在司考面前的你即刻变得“矮小”了。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准备的2016司考第二章民法的所有思维导图,希望对大家复习司考有所帮助! 2016司考思维导图第二章民法1

2016司考思维导图第二章民法2

2016司考思维导图第二章民法3

2016司考思维导图第二章民法4

2016司考思维导图第二章民法5

2016司考思维导图第二章民法6

2016司考思维导图第六章商法、经济法

篇5:〖司考经验〗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经验谈

考试就是考“点”,掌握“三基”的要点即掌握了“网上之结”显而易见,对于民法中的各种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一定掌握其要点,不但必须弄懂,而且须背得滚瓜烂熟。所谓“考试就是考点,有点即有分,没点就没分”,说得就是这个意思。这不仅是应知的基本考试技巧,更重要的是,只打通过对各种法学基本概念的掌握,对各种基本法律制度的了解,才可能使初学者把握对基本理论的学习和运用。也只有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学习方法,法学工作者也才可以更加主动地学习其他的有关内容。当然,理解是记忆的基础。概念和原理作为客观事物的本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无不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经过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才形成的,因此,掌握了一个概念的逻辑推理过程,把握了其各个法律特征,才算真正理解了这一概念的精神实质。因此我们对民法教科书中一般阐述性的内容,其关键在于理解和领会,而不必逐字逐句去死记硬背。同时,学习民法理论,除了完整准确地真正弄懂最基本的民法概念和它们的法律特征外,还需要以研究各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为中心,在比较中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在专门研究了各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以后,我们还应注意针对某些制度中一些专门性的特殊规定,作更深的研究。

同时自然要注意,我国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其实它们相互间都是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的。这种客观的逻辑联系,就是民法在理论上近乎完美的系统结构,即所渭民法的理论体系,如前所述,无须赘言。故民法的学习重点,一言以蔽之,就是所谓“三基”:即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可以说,这就是考生们在复习中需要掌握的民法的最重点的学习内容。最后还要注意,由于司法考试内容庞杂,特别是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多。因此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无非是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纵向的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以及少量的经济犯罪刑事法律关系,所以,这一大部分内容,只要以民法为中心,以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为框架,即可以把握其基本规律,

也正因为如此,成文法才出现了民法这样一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才有了行政法这样的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规则。

目前的司考中,案例题不但是必不可少的题型,而且可以说已经占据了以前历次考试的大部分内容,在民法考试中当然更不能例外。考试所面对的,实际上是一些只包含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案情介绍。所以,就考试本身而言,答题者的任务简单而言,其实只要一步步地分析出每个案例中的全部法律关系来,就算达到了答题的基本要求。因为对具有法学基本知识的人而言,只要他能弄清一个案例中所包含的那一层层的法律关系,正确地认定了它们的法律性质,顺理成章也就能了解其最基本的权利及义务了。因此我认为,法条的具体规定只能是法的精神的具体体现,任何人都不可能记住全部的各种具体规定,进而任何考试也都不应当以考法条的具体规定为其最主要的内容,起码在民法考试中是如此:我觉得结合复习具体法律制度查找一下具体的规定即可以了,这样做可能对了解法条的规定与掌握具体制度的要点都会有好处。至于在复习的过程中,尽管强调对基本概念必须熟记,但对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还是应先理解其构成要件和理论要点的精神的;目前我们的各种考试中,死记硬背总是难免的,但一般还是放到考试前的最后两个月再去进行系统的反复背诵。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大量出版的各种应试题解,无疑均可作为考生们复习的一种参考资料,但老师出题时总是围绕民法教学的理论体系和教学要点来进行的,所以,作题只能是掌握题型以及答题技巧的一种途径,如果陷入题海之中,不把最大量的时间放到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掌握上去,那只能是本末倒置。还需要说明的是,从理论上讲,不论人们给法律职业上多么理想主义的光芒,司法考试毕竟是一种职业准入程序。正所谓苛刻的职业考试无疑在不断提高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目前的说法是,司法考试的水平应当略高于本科生,因此,意识到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难度,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来说,不是没有好处的,基于此,才能正确安排复习时间,正确知道自己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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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司考经验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的思维方法

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这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考查考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不要盲目抱怨,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通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民法赋予人们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起“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能够正确认识这些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顺利解决了。可以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所以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为:法律关系识别和请求权确定与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含选择题)很难得分,失分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而是角度不对”,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也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却又落入你的陷阱”。这些都是感性的认识,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而我们绝大多数人做民法案例题时就没这些思维角度。其实民法案例题也存在“犯罪竞合”(民事法律关系重叠)、“转化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等问题。正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复杂才会造成很多考生对民法试题有共同的感觉“一看都会,一作基本不对”,“背会了法条作不对题”。民法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极为复杂,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民事法律关系重叠(竞合、交叉):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同向性”。如担保物权的竞合。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多个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异向性”。如发生抵销的情形。

民事责任是违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强制实现的方式,体现为制裁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的代名词。民事责任的竞合实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民事法律关系是动态的,存在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要以动态的眼光看待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情形: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

①不当得利之债或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②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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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解除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

①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违约责任);

②不当得利和侵权之债(违约责任)。

(3)形成权带来的法律关系变动。

(4)当事人协议变更。

(5)效力待定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

“法律关系识别和请求权确定与比较”法的理论基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有确定的内容,这是“法律关系识别”的目的。所以分析民法案例首先应当找出本案中每一个主体承载多少具体的法律关系,这就存在法律关系重叠(竞合或交叉)问题。当今社会是权利本位社会,法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这是“请求权确定与比较”的理论基础。当法律关系重叠导致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享有多个请求权时,应当选择对权利人最有利的、权利救济最充分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实践中不但要实现权利的最大化,还要考虑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应试案例分析一般不作此考虑)。

我们认为应对民法案例分析最好的方法是“法律关系识别和请求权确定与比较”法。这里所称的“请求权”是指主体可以主张行使的民事权利,能够请求司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这种方法。

“法律关系识别和请求权确定与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具体过程:

第一步:法律关系识别。按照法律关系形成的条件(法律规则的存在和法律事实的发生)找出案例中主体之间具体有多少个法律关系,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找到法律关系的竞合或交叉);确定法律关系之间的承接过程,看一看有无法律关系变动的现象。

第二步:请求权确定与比较。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分析每个法律关系的内容,看一看每一个法律关系中相应的请求权是否成立及其内容。将多个竞合的请求权进行比较,选择对主体最有利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出明确的法律适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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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司考经验司法考试重点抓刑法和民法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方法及备考策略如下:

1、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复习方法:

(1)广泛复习,不寄希望于押题,40道选择题,每题四个选项,每个选项可能涉及一个知识点,这样计算下来,仅卷面实际考查的知识点就可能达到160个之多。因此复习时保证一定的知识面是必要的。面对琐碎的选择题,押题是不可取的。

(2)注意考查的角度。注意两个交叉点:a、分则各罪与总则重点的交叉点;b、分则各罪与常见罪的交叉点(区别点)。

刑法中每一个重要的制度或者每一个罪名,都包含很多的知识点,比如保险诈骗罪,最基本的就有四个构成要件的知识,另外还涉及数罪并罚、法条竞合、犯罪形态、共犯等共同性问题;另外,刑法的基本制度在具体罪名上可能有不同的特点,如诈骗罪、绑架罪既遂的特点就不同。因此,具体罪名与刑法基本制度(如故意、刑事责任年龄、行为、结果、共犯、未遂、中止、正当防卫、数罪并罚等等)的交叉点往往容易成为考查的角度。

(3)处理好重要基本点(常考知识点)与知识面(非常考)的关系。

在重要基本点上出题概率高,每年刑法试题中属于基本点的知识占一半以上,必须扎实掌握。如总则方面:a、刑事责任年龄尤其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b、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认定,尤其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认定,事实错误问题;c、客观方面的行为的基本形式,尤其是不作为行为的特点,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d、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e、未完成罪,尤其是预备犯与未遂犯的界限,未遂犯与中止犯的界限,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界限,以及未完成罪的责任问题;f、共犯的认定和责任,尤其是一些貌似共犯但不认为是共犯的情况和主犯、从犯、教唆犯的种类和责任;g、罪数形态,如对想像竞合犯、牵连犯、继续犯、吸收犯等的理解和运用;h、累犯;i、自首犯立功的认定与处理原则;j、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k、缓刑、假释的适用与撤销;l、死刑、罚金刑的适用等。分则方面如:侵犯财产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贪污贿赂类犯罪等。

(4)善于对不同问题作不同程度地掌握。对于重点问题,应当深入、细致、全面掌握;对于面上的问题,只需要浅浅地了解就足够了。对于一些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则记住就可。即所谓“面面俱到、程度不同”。

2、测一测自己还有什么不足,予以弥补。

虽然每年试题的风格有所不同,但通过了解历年试题得出的总体印象,不会有太大的偏差。所以,全面、深入研习历年试题,是掌握考试特点的有效途径。

3、研习历年试题应讲究方法

(1)着重了解考查的知识点和考查的角度,不要太在意答案。因为时过境迁,立法、司法、理论会有较大变化,导致答案发生变化,这不奇怪。法律总是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与时俱进的。只是不要被过时的结论所误导、也不要因为结论过时而丧失研习的兴趣。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方法及策略介绍如下: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经验,至司法考试中民法就一直占到了97分左右,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民法内容博大精深,需要我们全面理解并融会贯通,

备考资料

司法考试考查的比较全面,但还是有重点可循,而且这些重点在历年的考试中反复考查。

显而易见,对于民法中的各种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一定掌握其要点。不但必须弄懂,而且须背得滚瓜烂熟。所谓“考试就是考点,有点即有分,没点就没分”,说得就是这个意思。这不仅是应知的基本考试技巧,更重要的是,只打通过对各种法学基本概念的掌握,对各种基本法律制度的了解,才可能使初学者把握对基本理论的学习和运用。也只有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学习方法,法学工作者也才可以更加主动地学习其他的有关内容。

当然,理解是记忆的基础。概念和原理作为客观事物的本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无不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经过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才形成的,因此,掌握了一个概念的逻辑推理过程,把握了其各个法律特征,才算真正理解了这一概念的精神实质。因此我们对民法教科书中一般阐述性的内容,其关键在于理解和领会,而不必逐字逐句去死记硬背。

同时,学习民法理论,除了完整准确地真正弄懂最基本的民法概念和它们的法律特征外,还需要以研究各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为中心,在比较中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在专门研究了各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以后,我们还应注意针对某些制度中一些专门性的特殊规定,作更深的研究。同时自然要注意,我国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其实它们相互间都是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的。这种客观的逻辑联系,就是民法在理论上近乎完美的系统结构,即所渭民法的理论体系,如前所述,无须赘言。故民法的学习重点,一言以蔽之,就是所谓“三基”:即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可以说,这就是考生们在复习中需要掌握的民法的最重点的学习内容。

最后还要注意,由于司法考试内容庞杂,特别是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多。因此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无非是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纵向的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以及少量的经济犯罪刑事法律关系,所以,这一大部分内容,只要以民法为中心,以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为框架,即可以把握其基本规律。也正因为如此,成文法才出现了民法这样一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才有了行政法这样的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规则。

目前的司考中,案例题不但是必不可少的题型,而且可以说已经占据了以前历次考试的大部分内容,在民法考试中当然更不能例外。考试所面对的,实际上是一些只包含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案情介绍。所以,就考试本身而言,答题者的任务简单而言,其实只要一步步地分析出每个案例中的全部法律关系来,就算达到了答题的基本要求。因为对具有法学基本知识的人而言,只要他能弄清一个案例中所包含的那一层层的法律关系,正确地认定了它们的法律性质,顺理成章也就能了解其最基本的权利及义务了。因此我认为,法条的具体规定只能是法的精神的具体体现,任何人都不可能记住全部的各种具体规定,进而任何考试也都不应当以考法条的具体规定为其最主要的内容,起码在民法考试中是如此:我觉得结合复习具体法律制度查找一下具体的规定即可以了,这样做可能对了解法条的规定与掌握具体制度的要点都会有好处。

至于在复习的过程中,尽管强调对基本概念必须熟记,但对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还是应先理解其构成要件和理论要点的精神的;目前我们的各种考试中,死记硬背总是难免的,但一般还是放到考试前的最后两个月再去进行系统的反复背诵。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大量出版的各种应试题解,无疑均可作为考生们复习的一种参考资料,但老师出题时总是围绕民法教学的理论体系和教学要点来进行的,所以,作题只能是掌握题型以及答题技巧的一种途径,如果陷入题海之中,不把最大量的时间放到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掌握上去,那只能是本末倒置。

还需要说明的是,从理论上讲,不论人们给法律职业上多么理想主义的光芒,司法考试毕竟是一种职业准入程序。正所谓苛刻的职业考试无疑在不断提高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目前的说法是,司法考试的水平应当略高于本科生,因此,意识到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难度,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来说,不是没有好处的,基于此,才能正确安排复习时间,正确知道自己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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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司考分类强化训练第十期 民法

三、不定项选择题:

甲、乙2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上述EMAIL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收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5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乙尚未付款。请回答第81~85题。

1. 甲乙互发的电子邮件中,属于要约的有( )。

A. 4月30日甲的邮件B. 5月1日乙的回电

C. 5月2日甲的回复 D. 5月4日乙的回电

2. 本案中合同成立的地点为( )。

A. A地 B. B地C. C地 D. D地

3. 设本案中乙发现甲的电脑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后拒绝购买,甲也不同意降价,双方遂解除合同,则乙往返于C地和D地的费用应如何承担?( )

A. 往返费用均由甲承担

B. 往返费用均由乙承担

C. 去的费用由甲承担,回的费用由乙承担

D. 去的费用由乙承担,回的费用由甲承担

4. 设乙在回家的路上碰到昔日的同学丙,丙正急需一台笔记本电脑而苦于无处购买,乙即将该电脑卖给丙,并约定由丙向甲付款。丙届时未付款,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 乙无权处分,丙也知情,如甲不予追认并想收回电脑,可直接向丙索要

B. 丙届时未按约付款,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C. 丙届时未付款,应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D. 甲与乙是一个买卖关系,乙与丙是另一个买卖关系,丙只能向乙付款,乙再向甲付款

5. 设甲的电脑上本染有病毒,但甲不知情。乙问有无病毒是否需要杀毒时,甲说使用多年从未感染过病毒。结果乙在使用时病毒发作,硬盘被锁死,整台电脑报废。则下列对于损失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由于甲交付的标的物质量符合双方事前约定,甲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 由于甲过于自信电脑上没有病毒,主观上有过失,基于该过失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 由于甲并不知情且多年未感染过病毒,应认定主观上没有过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 无论质量符不符合约定,主观上有无过失,甲都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赔偿乙的损失

张某委托王某代为销售冰箱,并约定张某按货款12%付给王某代销费。后王以自己名义分别与赵、钱、孙、李等签订冰箱供应合同,并将此事告知张某,要张某在3个月内向王某提供冰箱100台。张某即以自己名义分别给赵、钱、孙运去价值10万元的冰箱。赵收货后即向张某付款,钱、孙收货后拒付货款。张要求王某支付钱、孙的货款,王某支付5万元货款。钱、孙拒付货款并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后钱主动付款,而孙依然拒绝付款。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6. 张某与王某最初订立合同时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

A. 委托合同关系B. 买卖合同关系

C. 不存在合同关系D. 行纪合同关系

7. 张某与赵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

A. 买卖合同关系B. 委托合同关系

C. 行纪合同关系D. 不成立合同关系

8. 张某与钱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

A. 买卖合同关系B. 委托合同关系

C. 行纪合同关系D. 不成立合同关系

9. 张某与孙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

A. 不当得利B. 无因管理

C. 买卖合同关系D. 委托合同关系

10. 从最终结果来看,王某和钱、孙之间存在的是( )。

A. 委托合同关系B. 买卖合同关系

C. 行纪合同关系D. 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篇9:司考分类强化训练第十期 民法

二、多项选择题:

1. 甲从商店买钻戒一枚,经鉴定该钻戒上的钻石为人造钻石,与价格严重不符,甲因工作繁忙忘了此事。一年后,甲向商店请求赔偿,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 甲的请求权因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

B. 甲可主张撤销权,撤销权不因诉讼时效经过而无效

C. 甲或向商店主张或向钻戒生产厂家主张权利均受法律保护

D. 甲的请求权因时效已过而消灭

2. 甲委托其在外地的好友乙代购药材,并汇去两万元钱。因一时无货,乙便以甲的名义将钱暂存银行。乙的好友丙因生产经营急需用钱,去找乙,乙便拿出甲的存折给丙,由丙的好友丁担保。乙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甲。后丙因生产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甲诉至法院。本案中哪些法律关系有效?( )

A. 甲与乙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B. 甲与银行之间的储蓄法律关系

C. 乙与丙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D. 丁与乙、丙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

3. 下列关于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表述正确的有( )。

A. 利害关系人要申请宣告死亡,必须先申请宣告失踪

B.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如果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法院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C.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次序排列,而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

D.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的,应宣告死亡

4. 甲、乙为好朋友,甲委托乙代其购买一批货物,乙明确表示不收取报酬。根据《合同法》,下列有关甲、乙权利义务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 乙可以请求甲偿还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请求该费用利息的支付

B. 乙可以经甲同意转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负责C. 乙因过失对甲造成损害,应负责赔偿

D. 甲、乙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5. 左某与潘某协议,由左某从潘某手中购买一批瓷器,左某凭借自己学过鉴别知识,认定这批瓷器很有价值,却并未告知潘某。后来潘某偶然间得知了瓷器的价值,便要求左某返还瓷器,左某不从,潘某便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对于此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左某与潘某的合同有效,因为合同签订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B. 对于潘某的请求,法院应当撤销合同,不能变更合同C. 对于潘某的请求,法院可以撤销合同,也可以变更合同

D. 左某与潘某的协议行为是显失公平的

6. 甲厂与乙公司于4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厂于207月1日向乙公司发运拖拉机200台,并约定如果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签约后一个月,双方通过传真约定由乙公司自备货车到甲厂提货。按约定,至年8月1日,乙公司应付货款未支付。7月5日,甲以挂号函形式向乙公司催收余款,乙却因资金困难,仍未支付。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乙双方通过传真约定交货方式的行为应为有效

B. 中断后的诉讼时效应止于7月5日

C. 若甲起诉乙,则甲乙两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D. 乙方应当偿还货款,但因确系资金困难,故应免除违约责任

7. 20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关于此案,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 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

B. 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

C. 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

D. 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

8. 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20万元,甲厂向乙厂支付定金3万元,一方违约需支付总价款3%的违约金。后该合同因乙厂超越经营范围,被宣告无效,则正确表述是下列哪几项?( )

A. 乙厂应返还甲厂定金6万元

B. 乙厂应返还甲厂定金3万元

C. 乙厂应支付甲厂违约金6000元

D. 甲厂无权要求乙厂支付违约金6000元

9. 甲将自有房屋3间租给乙,租期自6月1日至206月1日,租金每月1日支付,租金每月1500元。乙每月均按时交租,年4月1日,乙因资金周转困难,未付上月租金。4月6日,甲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要求乙搬出房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乙应搬出房屋,甲不得以与乙的租赁合同对抗新所有人丙

B. 乙应搬出房屋,因甲迟延交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C. 乙应搬出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 乙不应搬出房屋,因为乙虽违约但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乙得以之对抗丙

10. 某幼儿园一群幼儿围着火炉烤火,教师张某离开幼儿园取东西。幼儿甲玩火点燃了幼儿乙的衣服,乙带火跑出教室,被人发现将火扑灭。经检查乙被烧伤面积达35%,住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3000余元。这一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 由幼儿园承担,幼儿甲的监护人适当赔偿

B. 由幼儿甲的监护人承担,同时责令张某适当赔偿

C. 由幼儿甲的监护人承担,同时责令幼儿园适当赔偿

D. 由张某和幼儿园共同承担

篇10:司考分类强化训练第十期 民法

11. 王某付给张某5万元货款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A. 这一行为是对张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承认

B. 王某要与钱、孙一起对张承担连带责任

C. 王某不与钱、孙一起对张承担连带责任

D. 这一行为并不意味着对张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承认

甲工厂与乙工厂举行足球友谊赛,比赛中甲工厂队员高某带球冲撞乙工厂队员李某,李某摔出场外,倒在正在场边观看比赛的9岁儿童刘某身上,致使刘某小腿骨骨折,裁判裁定高某犯规。李某被撞后胸痛难忍,两人到医院检查,李某被诊断为胸骨骨折,住院1个月后出院,共花去医疗费2500元。刘某住院花去医疗费3000元。刘某的监护人要求甲工厂承担责任,甲工厂拿不出现金,遂说你先垫着,3个月后必将偿还,并以本厂的一辆汽车提供了抵押担保。根据以上材料,回答第12~15题。

12. 李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

A. 李某自己承担B. 甲工厂承担

C. 乙工厂承担 D. 高某承担

13. 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

A. 高某承担

B. 甲工厂独自承担

C. 乙工厂独自承担

D. 甲工厂和乙工厂共同承担大部分损失,其余由刘某的监护人承担

14. 甲工厂愿意赔偿2万元,因无现金,以本厂的一辆桑塔纳小汽车提供抵押,但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甲厂向刘某的监护人交付权利凭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汽车作为动产,设定抵押时,登记是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

B. 本案中可以认定抵押权成立

C. 本案中的刘某监护人对汽车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D. 如果甲厂天天使用该小汽车拉货,足以使汽车价值迅速降低,刘某的监护人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15. 如果设定抵押后,甲厂司机赵某在开车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出了交通事故,造成汽车全部毁损,则( )。

A. 对因此获得的保险金,刘某的监护人有优先受偿权

B. 赵某应当对刘某重新提供担保物

C. 甲厂应当重新提供担保物

D. 此时刘某的监护人可以就保险金直接受偿

(一)

甲粮油贸易公司与乙食用油脂厂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由甲方提供毛糖油20吨,乙方负责加工成精糖油。乙方应以甲方提供的毛糖油酸价为基数,降低8个酸价,并脱色去杂,使其达到食用标准,加工费由甲方提货时付清。合同签订后,乙方就甲方提供的毛糖油按约定降低8个酸价处理。后甲方在提取糖精油时,经化验发现其高于食用标准2个酸价,当即要求乙方返工。双方对返工费的负担发生争议。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各题。

16. 甲乙所订合同属何性质的合同?( )

A. 承揽合同B. 承揽和买卖的混合合同

C. 买卖合同 D. 委托合同

17. 本案中返工费应由( )负责。

A. 甲方B. 乙方

C. 甲、乙方平均分担D. 甲、乙均违约,应依过失程度承担责任

18. 若甲方提供的毛糖油符合约定,而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质量完成工作,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 若甲在收货后合理期间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接收

B.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工

C. 甲方可以径行解除合同

D. 甲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19.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泥石流,20吨糖油全被冲走。该损失应由( )负担。

A. 甲方 B. 乙方

C. 甲、乙方平均分担 D. 主要由甲承担,乙适当分担

20. 若甲方提供的毛糖油符合约定,但在乙交付甲精糖油前,甲方破产,则乙方对该批糖油享有( )权利。

A. 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的权利B. 所有权

C. 别除权 D. 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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