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理想的教师形象、养成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公主囚禁的恶龙 分享 时间: 收藏本文

【简介】感谢网友“公主囚禁的恶龙”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日本理想的教师形象、养成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共18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日本理想的教师形象、养成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理想的教师形象、养成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当今世界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之林中,日本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是非常成功的。它虽不是尽善尽美,但它在为日本提供一个具有强大竞争力的经济,一个具有高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水平的民众,一个犯罪和暴力比较低的文明以及一个具有健全的、可信赖的社会等方面获得了无可争议的成功。其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日本不断调适理想的教师形象与教师养成制度之间的关系,培养了一支职业能力强、有敬业精神、受人尊敬、待遇优厚的职业师资队伍。

一、二战前的“圣职者”教师理想与“封闭型”师范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制度

古代日本文化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长期深受中国的影响,具有深厚的儒学师道传统。当时还没有专门教授文化知识、教学技艺以培养教师的师范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机构。大学寮、国学、乡学、私塾、寺子屋、心学与实学讲习所等各种类型的学校中,多是长者为师、能者为师、以吏为师、以僧为师,政府官员、武士、僧侣乃至农、工、商或医生等均可充任。教师的主要职责是“传道、授业、解惑”,政治要求和道德要求很高,是具有“神圣灵光”的职业之一。日本教师以“皇道”为正统,唯“皇命”是从,沉溺于修身养性,“道之所存,师之所存”。明治维新之后,日本于1872年根据《学制令》创建了师范学校,理想的教师开始从寺子屋师匠那样“圣职者”的形象,转向西欧式担任公共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教师形象。但因受日本“尊皇爱国”之根本国策的影响,依然强调要根据祖宗的训典,形成忠孝、仁义、顺从的思想品德,在政治思想方面进行严格的控制,强制推行德育主义和“教师圣职者论”。日本首任内阁文部大臣森有礼从其“国家主义”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思想出发,执行国家主义的文教政策,提出“师范学校为培养教师之学府,应该培养学生具备顺良、信爱、威重”三种气质的“政治伦理型”教师形象,长期在日本占据主导地位。这也可以说是日本“教师圣职论”的典型。作为理想的圣职者的教师,要“洞察自身于国家社稷中所处之地位与应尽之职责;遂领悟自身对全宇宙所应具备的崇高温文之情操,并且崇尚之,完善之。”这就需要他们遵照儒学师道观而“为人师表”,具备“清贫”的`品格,乐于在艰苦的环境中过清贫生活,甘心做“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僧侣”和“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奴隶”,成为体现明治天皇《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敕语》的圣职者和国定教科书内容的忠实传播者。与这种教师职业形象相对应,日本通过1886年的《师范学校令》和18的《师范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令》,不断改善中等师范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制度,形成唯师范学校毕业生才能成为教师的“封闭型”师范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培养模式。师范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一切由国家负担,但一切均须听从政府的安排。课程的重点放在修身和公民课上,强调师范生的道德修养和人格修养。毕业的师范生一方面具有温顺善良的态度和对学生威严庄重的仪表,另一方面又形成了循规蹈矩、照章办事、缺乏自主与创造性的不良性格。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为贯彻其军国主义和国家主义思想,强调教师要为建设“大东亚共荣圈”而“遵循皇国之道”,成为造就大日本帝国“忠良臣民”的培育者。教师既被全面禁止自主参加政治活动,受到警察的严格监督,又象道德学家一样受到社会的严格要求。师范学校也以培养学生具有“武士道”精神、法西斯军人气质和“为天皇捐躯”的献身意识为主要任务,对师范生严加

[1] [2] [3]

篇2:日本经验对我国院士制度的启示

日本经验对我国院士制度的启示

在调研日本院士制度运行状况的基础上,对日本院士制度的结构和功能进行分析,探讨日本院士制度的`特点及其对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影响,通过日本院士制度的经验总结,以期获得完善我国院士制度的启示.

作 者:赵明 徐飞 ZHAO Ming XU Fei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哲学部,安徽合肥,230026 刊 名:科技管理研究  PKU CSSCI英文刊名: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SEARCH 年,卷(期): 30(11) 分类号:C962 关键词:日本   学士院   学术会议   院士制度  

篇3:日本产业政策的演变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产业政策的演变及对我国的启示

产业政策的概念首先产生于日本,它是在现代日本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在日本的`经济政策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促进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实现国民经济的现代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作 者:苏贵光 路迹  作者单位: 刊 名:国际经济合作  PKU CSSCI英文刊名: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年,卷(期): “”(7) 分类号: 关键词: 

篇4:世界各国教科书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世界各国教科书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在建立了公共教育制度的国家里,政府为保证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平等地接受最基本的教育,并保证基础教育的水准,而建立了教科书制度。本文对欧美、亚洲和大洋州三大地区主要国家有关教科书的编写、发行、认定(审定)与供应方面的制度进行了比较,并着重剖析了发达国家教科书制度的特点以及我国教科书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如何改进我国教科书的编写和出版制度、供应制度、审查和选用制度以提高教科书质量提出了建议。

当前,作为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一环,包含编、审、用等环节的中小学教科书制度也正在面临新的变革。为实现我国课程改革的目标,我国的教科书将进一步走向多样化和市场化。然而以什么样的措施和制度来保障教科书的多样化,并同时提高教科书的编写和出版质量,我国还没有足够的经验。在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的教科书制度的过程中,比较研究世界各国的教科书制度将给我国带来有益的启示。

一、各国教科书制度简介有关教科书的编写、发行、认定(审定)与供应,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备的制度。教科书制度是伴随公共教育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的,是公共教育制度的一部分。政府通过干预教科书的发行、审定或供应,以保证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平等地接受最基本的教育,并保证基础教育的水准。

在建立了公共教育制度的国家里,学校使用的教科书一般都是由专门的部问或机构根据国家或权威教育机构制定的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以及学术研究成果,有计划地进行编写、出版和发行。而且它主要以活字印刷物的形式呈现。比起其他教材,教科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一个国家的教科书制度虽然受该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教育观念和文化传统等等的制约,同时,各国又在互相学习中不断完善自身的教科书制度,通过完善合理的教科书制度来促进公共教育的发展。1.教科书的编写、发行与认定(审定)

(1)欧洲和北美英国、德国、法国、瑞典、芬兰、挪威、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教科书都由民间出版社组织编写和发行。德国和挪威,教科书须经过州教育部的审定后才能使用;法国由各县的教科书认定委员会发布认定合格的教科书目录,学校根据该目录选择教材。美国和加拿大的大多数州是由州教育委员会公布认定合格的教科书目录,发放给各学校。

在俄罗斯,全联邦必修学科的'教科书是由联邦教育部发行,而民族特色和区域特色表现较强的教科书则由地方或共和国教育部门发行。有些学科可以由出版社编写,经联邦教育部审定后发行。

英国、瑞典和芬兰没有任何审定或认定制度,民间教科书出版社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研究机构的课程研究成果或中等教育毕业资格考试的要目来考虑教科书的编写。选择教科书的权利在学校校长和教师手中。在英国,学校校长经过与教师的协商之后决定教科书的使用。小学校长的决定权较大,中学教科书的选用主要尊重任课教师特别是学科主任的意见。

(2)亚洲除了日本是由戾间教科书出版社编写和发行教科书之外,中国、韩国、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亚洲国家,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大部分教科书都由国家组织编写和发行,因此也不存在审定或认定问题。但是近年来,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也出现了由地方政府、民间出版社组织编写和发行的教科书。新加坡的民间教科书主要限于社会、公民一道德和母语以外的学科。马来西亚的民间教科书主要限于道德、国语、数学、理科、社会以外的学科。泰国的后期中等教育除国语、国史、道德教育之外的学科都由民间发行。包括日本在内,所有亚洲国家的民间教科书都必须经过国家的审定才能使用。在日本,小学和初中(义务教育)的教科书由市、町、村教育委员会根据国家公布的审定合格教科书目录,并通过对本地区教育状况的调查,选定该地区统一使用的教科书。

(3)大洋洲澳大利亚的初等和中

[1] [2] [3] [4] [5]

篇5:国外房地产制度的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房地产制度的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

房地产制度是整个经济制度的一部分。它是随房地产业的产生和发展而创立和发展的。房地产制度是指由房地产政策、法律所规定的,用于调整和指导人们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为规范准则。

摘要:中国房地产由于起步晚、发展缓慢,至今都没有一套健全的制度来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吸收较为发达的国家的先进经验是我国房地产业走向成熟的必然要求。本文系统地描述了国外房地产土地制度、金融制度、税制以及政治法律制度这四个方面,并指出我国房地产市场跟国外相比的不足之处,从而为我国房地产市场更为有序的发展提供一种很好的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制度;发展;启示;国外

一、引言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房地产业才逐渐开始发展起来。经过多年的发展,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发重要了。,国务院发布的文件中明确表明房地产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这表明政府对房地产的重要作用及地位已经有了肯定。以后,我国的房地产业出现了过热现象,主要表现在房地产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但是住房空置率却居高不下,房地产成为投资的主要方向。但中国目前的房地产业基础十分薄弱,而且国家关于房地产业的相关制度也存在很大的问题。而国外特别是一些发达的国家,房地产制度已经非常完善。中国在面对新的形势、新的环境下,必须做出一定的改变。所以,对成熟国家房地产制度和市场的效仿是发展趋势也是必然要求。

二、国外房地产业发展的因素分析

(1)政治法律制度

随着历史的演变,西方发达国家和港台地区的逐渐形成了一套严谨而完备的法律制度。以美国为例,众所周知,美国法律使用的是英美法系,其特点是坚持“遵循先例”、“一事一法”和“分域分治”的原则,这样使得美国在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可以不断增加新的法律。例如,1975年,为了阻止金融机构对中低收入者居住的城市中心区的老房子拒贷,鼓励积极地放贷,通过了《住房抵押披露法案》。日本由于人口密度较大,土地严重不足,因此,除了法律之外,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按社会等级,为上等收入的人提供私人购买住宅,为中等收入者提供租赁住宅,为低等收入者提供政府保障型住房,制定了《日本住宅公团发》等一系列法律。新加坡刚建国的时候还是有大部分人住不起房,因此新加坡政府实施了“居者有其屋”计划,为中低收入者提供政府住房,同时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这是居者有其屋的保障,新加坡是住房保障很好的国家。

(2)土地制度

在美国,有两个土地观念已经被人们广泛接受:特定区位的土地供应是稀缺的;土地不仅仅是商品,更是资源。所以,美国的土地制度跟中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美国法律允许个人通过合约的方式来使用土地,前提是与公共政策不冲突。现在美国私人所占有的土地占美国土地的58%,其余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所有。日本也是以土地私有制为主,国家所有、个人所有与法人所有并存,私有土地占土地总数的60%以上。而中国一直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以土地也是国有和集体所有,人们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占有权,在坚持土地国有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税制

房地产税收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的直接且有效的手段。美国房地产税中最重要的一个税种是财产税,也就是向拥有房地产的个人或企业征收的一种税,它将房屋和土地的税种合二为一,这是美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是自有住房的话,税负必须自己承担,而如果是出租房的话,税负就可以转嫁给承租人,这就是美国出租房市场发展很好的原因,而中国却正好相反,自有住房的持有税负非常低,这就导致中国居民将住房当做投资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也是造成中国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英国的房地产制度非常完善,同时,它还具有一套非常完善的财产评估系统,也就是对房屋评估价值,不同价值的房屋征收不同的税,同时还对房屋征收非常高的遗产税,这使得自有房屋持有的成本非常高,刺激的房地产的流转。

(4)金融制度

金融制度对于美国、西欧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来说是十分成熟的制度,主要是分为政府建立的房地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金融机构以及民间金融机构,但这些金融机构都必须由政府来调控。而我国的房地产金融机构只有以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其他形式例如信托机构、保险等很少运用到房地产中,房地产商主要是通过借贷、快速销售来达到利益最大化。英国主要是住房金融公司,它向行业内部筹集资金,然后向住房协会提供资金,以解决不易贷款的情况。澳大利亚和美国的住房贷款保险公司运营的非常成功,他们的房地产保险种类众多、齐全,并且有政府的强大保障,增强了人们贷款的信心。

篇6:日本会计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日本会计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1.市场经济导向型的会计制度。在日本现行的市场经济制度中,已经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第一,私有财产制度,这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制度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制度”;第二,契约自由的原则;第三,自我负责的原则。战后日本企事业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都是遵循上述原则进行的。企业的各项决策完全自由,国家不予干涉;企业实施决策带来的损益,全由决策者负责,与他人或国家无关。日本政府是尊重并极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在会计制度上,日本政府实施了有宏观控制的市场协调制度。这种会计制度具体体现在:(1)会计工作管理实行大藏省统一领导,审议会进行咨询,地方自治体(都、道府县及市镇村)分级管理的体制。在日本大藏省是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大藏省内依法设有企业会计审议会等咨询机构。企业会计审议会主要由财界代表、大藏省高级官员以及部分知识界人士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大藏省以及政府有关行政机构的咨询,负责制定各项会计政策及重要行政措施,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历届审议会人数不尽相同,但在会计决策中所处重要地位。在日本各都道府县、市镇村统称地方自治体。会计工作也就形成了大藏省、都道府县、市镇村三级管理的组织形式。(2)日本的会计制度由会计原则、商法会计、证券交易法会计和税法会计等部分组成。会计原则,主要是解决企业会计制度的统一问题,为促进企业行为合理化、证券投资民主化所作的规定。商法会计则是对商业账簿进行规定和对股份公司特别会计的规定。它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中心,对股东利润分配和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作出的规定。证券交易法会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对证券交易的会计信息披露作出规定。而税法会计则以“确定决算原则“为其主要内容。确定决算是指由股东大会所承认的决算,由企业会计根据确定决算的利润额,加以一定税务调整而计算出课税所得。(3)会计制度、会计原则、会计准则的制定和解释,主要由审议会进行。如在日本企业会计原则方面,企业会计审议会就先后制定了《企业会计原则》、《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有关企业情况公开制度中物价变动财务情况公开意见书》、《成本会计准则》、《外币交易会计处理准则》等文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企业会计审议会制定的这一系列规章、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只须经大藏大臣认可,便可在企业中加以贯彻实施。

2.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日本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可以称之为“五位一体“的体系。即包括:会计原则法规、商法会计法规、证券交易会计法规、税法会计法规以及会计职业法规等五大部分。这些法规,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和方式规范了全国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工作。会计原则法规侧重在会计技术方面的规定,技术性较强,用以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起规范作用。商法会计法规是对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企业法人的会计核算起规范作用。证券交易会计法规,主要是对有价证券上市或有价证券准备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这种规范是带有强制性的。如按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公司发行有价证券或有价证券上市时,必须分别提出有价证券申报书和有价证券报告书。有价证券申报书必须附有公司会计报表,必须附有公认会计人士或审计法人出具的审计证明。税法会计法规,主要体现在法人税法和所得税法之中。它是为了合理计算纳税所得,而在税法中涉及到众多的会计规定。从而以间接方式规范了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日本企业从自身会计工作考虑也尽可能按税法规定进行核算。会计职业法规,主要包括公认会计士(在我国称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公认会计十进行外部审计的制度等。该法具体规定了公认会计士考试制度、注册登认制度、义务与责任,以及行业管理制度等。它规范了公认会计士的业务活动,从而保证了为企业法人提供合理可靠的会计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配合了证券交易法和商法的实施。

3.管理会计方法的成功运用。西方的.一些日本问题研究专家们认为:日本的管理会计具有不同于欧美管理会计的思想和功能,它的成功运用是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一大因素。事实上,日本的管理会计有许多典型的特点。这些特点尤其是他们的成功运用已越来越引起世人的关注。(1)确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战略。日本企业把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开发视为企业活动的中心。在他们看来,研究开发部门设计新产品,营销部门出售产品,制造部门生产产品,生产只是为满足销售的需求。据《日本的管理会计——比较调查报告》表明:日本企业的实践活动具有强烈的市场导向型。有76%的日本企业在建立他们的产品目标时采取了将他们的产品至少和一个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比较或市场价格预估的做法,而英国只有41%的企业采用了类似的做法。(2)采用综合成本管理方法。日本企业的综合成本管理,是以成本降低活动和成本控制活动为“两轮“而展开的。在日本企业中,成本降低的典型方法有成本企划、看板方式、价值分析等,其中以成本企划最具代表性。成本企划的主导思想认为,虽然各成本项目发生在制造阶段,但要导源于制造产品上游的设计阶段,从设计阶段人手降低成本潜力最大。因此,日本企业打破欧美企业先设计产品再算出成本的做法,而把思考成本的立足点从生产现场上溯到设计阶段,即从“下游”移到“源头”。从而有效地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产品国际竞争能力。(3)实施事业部制会计。日本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为企业集团,各企业集团内又按产品或市场区分为各种利润责任管理单位,即事业部。事业部制会计主要包括:企业集团内部利息制度和企业集团内部资本金制度。企业集团内部利息制度,是指企业集团的资金计划和资金筹措权统于总公司,各事业部需从总公司借人资金来维持使用资产,总公司对各事业部的借人资金及归属资产征收一定比率的内部利息。以此提高各事业部的金融意识,促进资金节约和自主性。通过内部利息,公平负担总公司费用和共同费用。所谓企业集团内部资本金制度,是在各事业部内设置资本金,用以事业部运营。通过区分资本金、短期借款、利润分配后的留存收益,明确对资本的责任,并增强事业部的独立自主、责任经营的思想。这种事业部制会计的实施,有利于企业决策的灵活性,有助于强化企业效率,也便于对管理责任者业绩的考核。

篇7:美国终身教授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终身教授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终身教授制是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保障学术自由、促进教育发展的有效途径,这一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义:提供可靠的经济保障;确保教育事业和学术研究的连贯性;证明个人的学术价值等.本文试图揭示终身教授制的价值及弊端,以期对中国高校教师任用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鉴.

作 者:师嘉林 SHI Jia-lin  作者单位: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广东,中山,528403 刊 名: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2(2) 分类号:G512 关键词:终身教授   评审制度   职称   中美比较  

篇8:日本的浒苔治理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的浒苔治理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基于对日本较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浒苔治理经验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总结出日本浒苔治理经验对我国的重要启示和借鉴意义.

作 者:宋宁而 王琪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市,266100 刊 名:海洋信息 英文刊名:MARINE INFORMATION 年,卷(期):2009 “”(3) 分类号:P7 关键词:日本   浒苔治理   海洋环境  

篇9:日本琵琶湖水污染治理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琵琶湖水污染治理对我国的启示

琵琶湖是日本最大的淡水湖,位于日本本州岛中西部地区,流域面积3848平方公里,湖域面积674平方公里,最大水深103.6米,平均年来水量275亿立方米.琵琶湖所在的流域人口从1970年的'85万人增加到的129万人,工业产值从1965年的亿日元增加到1991年的66000亿日元,从这些数字表明:湖域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用水需求的增加,如果环保措施不到位,很容易造成对湖水的污染.

作 者:童国庆  作者单位: 刊 名:江苏纺织A版 英文刊名:JIANGSU TEXTILE 年,卷(期): “”(12) 分类号:X5 关键词: 

篇10:美国矿山土地复垦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矿山土地复垦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如何有效地开展矿山土地复垦、恢复生态环境,达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的矿区土地复垦工作远远滞后于发达国家,与美国的矿山土地复垦制度相比,我国的矿山土地复垦制度发展滞后.本文在借鉴发达国家矿山土地复垦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矿山土地复垦制度的不足提出了予以完善的建议和措施.作 者:蓝楠    杨朝琦    LAN Nan    YANG Zhao-qi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武汉,430074 期 刊:安全与环境工程   Journal: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年,卷(期):, 17(4) 分类号:X171.4 D912.6 关键词:矿山    土地复垦    立法    启示    美国   

篇11:西方证券评级制度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评级制度的有无及其具体的实现模式,是与该国经济体制中的银企关系密切相关的。一般而言,在银企关系相对微弱、企业以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制中,对评级的需求较强,其制度设计以美国为代表;若银企关系密切、企业融资以间接方式为主,则对评级的需求不足,其代表国家是德国和80年代以前的日本。随着我国直接融资比重的逐渐增大,证券评级工作应引起足够重视。

评级通常包括证券评级、企业评级、金融机构评级、国家主权评级等不同种类,其中证券评级的评估对象又可分为债券、优先股、基金、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信用证等。债券评级作为评级制度的起源,不仅是证券评级的核心业务,其做法也是其他评级的重要参考,因此本文的讨论将主要围绕债券评级展开。

证券评级是指运用评估体系,通过对与该种证券有关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察与分析,对证券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等方面的质量作一综合评价,并以约定的符号予以列示的评估活动。作为降低资本市场交易费用的一种重要工具,证券评级已成为西方金融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国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评级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

然而,证券评级制度并非是作为一个制度体系中超然独立的个体而存在的,它与所处的经济、法律等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从制度比较的角度出发,对西方国家的评级制度加以研究,并与我国评级业现状及具体国情进行对比,以期得出具有政策性意义的结论。

西方国家的证券评级制度

证券评级始于本世纪初的美国,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其积极作用也逐步为其他国家所认识。目前,在日本、英国、法国、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评级制度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考虑到制度变迁路径选择的不同,这里将选取美国、德国和日本的证券评级制度作为三种不同类型的代表。

一、美国的证券评级制度

19美国的约翰·穆迪(John Moody)在《铁路投资的分析》中,首次运用评级的方法对当时的各种铁路债券进行了分析。其后,普尔出版公司(S&P公司的前身)、标准统计公司(1941年与普尔出版公司合并)和菲奇公司(Fitch)也先后于1922年和1924年开始对工业证券进行评级。由于证券评级在30年代经济大危机中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始在资产评估、银行监管等方面引入评级的分类方法。进入70年代以后,企业财务状况的持续恶化,以及由此导致的投资风险的加大,也极大地提高了投资者对投资情报分析的需求,从而推动了证券评级制度的发展。

根据美国商法的规定,评级机构属于一般股份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立场是“评级机构的地位应由投资者予以确定,政府不得进行干涉,并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限制”。为了保证评级的公正,坚持“向投资者提供准确的情报”,评级机构极为重视自身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这样做对于投资者来说,有利于规避风险、保护自身利益;对于发行者来说,有利于按照优惠条件迅速实现发行,并为在更大范围内筹资提供了可能;对于监管当局来说,有助于有甄别地实施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而对于社会来说,则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从上述美国证券评级的制度性安排和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来看,美国评级制度的发展更多地受到投资者的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美国企业对直接融资的依存度远大于间接融资。首先,美国法律对银行发展的限制。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1935年银行法》的相继出台,标志着自由银行制度的终结。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合法分离,同时禁止商业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以及对利率和银行买卖证券的限制严重影响了银行的赢利状况。另外,美国法律也限制了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经营,分支机构在其他州的经营必须得到州一级政府的批准。1984年,平均每个美国银行只有2.6个分支机构。与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大公司甚至跨国公司相比,区域性银行的实力往往相对弱小。因此大公司在融资时就必须在金融市场上寻找多家区域性银行,或是采用直接融资的方式获得资金。而根据企业公开信息进行的评级,就为多家银行提供了重要的投资情报,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重复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

另一方面,则是证券市场的充分发展。在美国,资本市场的主体是企业的长期债券和股票,政府公债仅占10%左右。在这个市场上,企业提供关于自身的有限信息,各类投资者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选择效益好的企业作为投资的对象,并通过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保证这种契约关系的实现。投资者对投资情报分析的迫切需求,促进了评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另外,有名的大公司在筹措长期资金时,往往通过投资银行这一中介机构进行。但1933年的证券法禁止证券承购业者对有价证券进行评级,从而也刺激了投资银行对评级的需求。因此,与美国的自由企业制度和相对微弱的银企关系相适应,美国的证券评级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壮大。

二、德国的证券评级制度

德国没有专门的评级机构,这一现象的成因同样是与经济体制内部的制度性安排密切相关的。出于对本文目的的考虑,下面将只对二战后至90年代初的原联邦德国进行考察。

1.全能性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

德国奉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其指导思想是建立有法律保证的经济自由和有社会保障的福利国家的综合体。这里,银行和企业同样是作为独立自主的参与方进入市场,联邦银行和各级政府只能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和规定间接干预。但与美国相对微弱的银企关系不同,德国历史上的综合银行制度使银行通过股权操作和人事安排,实现了对工商企业的监督和控制。其具体的机制安排如下:

投资者融资形成投资基金,并由投资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资者与投资公司之间是一种契约式的合同关系。该公司一般由若干家银行持股,其中的控股银行是投资者的真正受托人。根据投资银行法的规定,银行可以利用投资基金所持有股票的代表权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与美国银企之间在市场基础上建立的信贷关系相比,这种银行参与企业内部管理的监控方式,更有利于银行准确把握企业的内部信息,并且成本更低,从而使评级制度丧失了其经济上的可行性。

德国法律允许商业银行超越通常的银行储蓄、信贷、汇兑和结算的职权范围,从事证券市场等所有的投资、融资业务。而企业也十分愿意将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交由有关银行做主承销,这样一方面银行可以通过投资基金购买企业所发行的债券,保证资金迅速到位;另一方面,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企业在二级市场上的有关证券,可以使公司股票有较好的市场形象。银行在债券市场上同时作为发行者和投资者的双重身份,使得以“向投资者提供准确的情报”为宗旨的评级机构丧失了其存在的必要性。

2.私人企业发行债券受到限制。

原则上进入证券市场筹资是不受限制的,但直到1990年底,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除了联邦政府、州政府、联邦铁路局、联邦邮政局和“负担平衡基金”之外,其他借款人如欲发行境内不记名债券和记名债券均需获得官方批准。自70年代以来,德国工业债券的发行总额下降了很多。公司债规模的逐年减少也是造成评级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3.不愿公开信息的企业传统。

欧洲企业不同于美国企业,一般不愿公开其信息,对于那些要求企业公开其信息的筹资手段,往往不予选择。在德国,大企业中有许多是同族公司,它们更不愿将秘密的企业信息暴露给外部。因此依赖于公开信息原则的美国式评级在这里无法进行。

三、日本的证券评级制度

日本评级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发债会进行的评级。1947年日本建立了发债调整协议会,统一决定各种债券的发行条件和发行利率。1959年以后,发债会开始对债券进行评级,最初划分为A、B、C三个等级,主要考察资本金、纯资产额、发债余额等反映规模状况的指标。进入60年代中后期,日本评级制度由注重规模向注重质量转变,指标设置日趋完善,级别分类也参照美国的评级制度作了一些调整。第二阶段,参照美国模式建立专门的评级机构。1979年,日本经济新闻社附设的日本公社债研究所率先开展评级业务,并在1981年成立了御国信用评级社。1985~1986年间,日本信用评级公司和日本投资者服务公司也相继成立。下面将仍然从经济体制内部寻找日本评级制度安排的原因。

1. 战后至70年代日本的经济体制与相应的金融制度的安排。

战后日本建立了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强调技术立国,以获得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好处。为此政府制定了扶持具有出口竞争力产业的政策,以推动经济结构的改善和产业升级。而金融支持又是扶持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并由此建立起了以主办银行制度为基础的银企关系。由于产业资本对借贷资本的高度依赖,推动了银行垄断资本与工商业资本的相互融合,并进一步形成了以银行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在这些集团中,工商企业相互持股,同时也对银行持股,但只能是银行的小股东。另一方面,战后日本的金融市场处于政府的严格控制之下。政府不允许个人和非金融机构参与票据贴现市场和活期放款市场,严格规定债券发行总量、利息支付、每种债券的最低限额以及有效期限等。因此金融市场的规模较小,虽然初级市场较活跃,次级市场却相对呆滞。

在政府的强力扶持下形成的日本银企关系,造成了日本经济中银行作用显著,而证券市场的作用则相对微弱。因而日本银行同样可以发挥德国银行在银企关系中的作用,虽然如前所述,德国密切的银企关系是建立在自由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这也就同样解释了为什么在这一阶段日本没有美国意义上的评级机构,虽然存在发债会,但其评级的目的也不过是为了调整发债规模和决定发行条件,实质仍是为政府的金融政策服务。

2. 80年代后的日本经济体制与相应的评级制度的安排。

进入80年代以后,日本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随着自有资金的增加,大企业开始大幅度降低对主办银行的借款依赖,更多地通过对外发行证券融资。而日本金融市场自由化和国际化的加快,则为日本企业的国际化和外国资本进入日本创造了条件。随着日本企业进入欧美市场融资以及外国公司进入日本市场融资的增多,参照美国模式建立专门的评级机构的要求也日益强烈,并最终导致了日本目前的评级机构的出现。

从上述对各国证券评级制度的比较来看,一国评级制度的有无及其具体的实现模式,是与该国经济体制中的银企关系密切相关的。更进一步说,是由该国特定的经济发展时期的资源配置状况决定的。一般而言,在银企关系相对微弱、企业以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制中,对评级的需求较强,其制度设计以美国为代表;若银企关系密切、企业融资以间接方式为主,则对评级的需求不足,其代表国家是德国和80年代以前的日本。

另外,对制度变迁路径最初的选择也影响到现今的制度安排,关于这一点已有不少论述(青木昌彦、奥野正宽,)。

我国评级业的现状及发展

我国的证券评级始于80年代,当时许多省市级人民银行在内部设立了评级委员会,它们在业务上接受省级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在行政上挂靠人民银行。1987年,我国第一家独立于银行系统的地方性评级机构--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成立。1992年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首家全国性的证券评估机构--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成立。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已发展到40多家,遍及全国20多个省市。依照其独立程度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银行系统的评级机构,包括挂靠于人民银行、专业银行的评级机构、专业银行自身成立的评级机构及直接开展评级业务的地方专业分行等。第二类是相对独立或完全独立的评级机构。

我国评级业虽然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现阶段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评级市场需求不足,评级机构缺乏权威性,其设立及评级程序的行政色彩太浓等。这些问题同样是与我国现阶段特有的经济体制密不可分的。其原因如下:

1.特殊的银企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资产向市场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但主体仍然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1995年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占金融资产总量的83%。因此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方式来获得资金,更多地只能是向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银行贷款成为企业资金来源的主渠道。然而这种密切的银企关系并不能使我国的银行像日本和德国的银行那样,监督和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这是因为:其一,我国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对银行的过度负债,使企业在与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处于强势代理的地位,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而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很难对企业作出准确的评价,从而使银行贷款的质量大打折扣。其二,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更多地是作为物质生产部门的附属部门而存在,为生产单位完成会计和结算等方面的工作。这种传统使得我国的银行在向商业银行转化的过程中,难以发挥对企业经营管理应有的影响力。

2.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计划管制。各类证券的发行从总体发行额度的确定到具体上市公司的选定,都是在计划框架内通过行政分配的方式进行的。而可交易公司债、CP(商业票据)和ABS(资产担保债券)均未形成一个稳定和公开的交易市场,即使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也在品种或数量上受到了严格限制。由此可见,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被人为地限制了,虽已起步但远未达到美国评级所要求的完善程度。另外,目前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最大问题是很多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由于这些公司债券发行时是由银行担保的,所以银行不得不替企业先垫付还债资金。这也严重影响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从而制约了我国评级业的发展。

3.政府对银行系统的严格控制。1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在此之前,中央银行一直通过指令性的信贷额度计划控制银行系统的借贷行为,极大地限制了商业银行作为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与此同时,我国银行业法律关于分业管理和禁止商业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以及宏观经济管理中的条块分割,也大大削弱了商业银行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使得银行虽然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却无法对其实行类似于德国和日本严格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鉴于我国目前经济体制和银企关系与西方国家的差异,简单照搬其他国家评级制度的模式显然是行不通的。评级制度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和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宏观金融体系整体的制度性安排和政策选择。我国目前正处于过渡经济时期,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政府发挥着重要作用。对银行业日益严格的监管和对直接融资渠道的积极开拓,都使我国在政策选择上更倾向于建立一种近乎美国模式的金融体制。由此可见,我国评级业发展的取向应该是既能满足现阶段市场对评级的需求,又要在将来随体制变迁的过程中成本最低,并最终在高度市场化的金融体系中稳定下来的良性机制。

因此,目前一种可能的现实政策选择应是,充分发挥现有的银行系统评级机构的作用,对在银行开户的工商企业进行评级;并在证券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适度增加银行在公司管理中的影响力,这将有助于减少银行的信贷风险和代理成本。随着企业、市场机制和政府职能的健全和到位,金融市场也将逐步发育成熟,此时的评级机构则应按照美国评级业的标准,独立、中立地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信息,从而降低信息成本,引导资源的合理流向,保证证券市场的高效及其对融资公司的有效监管。

篇12:西方证券评级制度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证券评级制度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证券评级制度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 -10-22  作者:

一国评级制度的有无及其具体的实现模式,是与该国经济体制中的银企关系密切相关的。一般而言,在银企关系相对微弱、企业以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制中,对评级的需求较强,其制度设计以美国为代表;若银企关系密切、企业融资以间接方式为主,则对评级的需求不足,其代表国家是德国和80年代以前的日本。随着我国直接融资比重的逐渐增大,证券评级工作应引起足够重视。

评级通常包括证券评级、企业评级、金融机构评级、国家主权评级等不同种类,其中证券评级的评估对象又可分为债券、优先股、基金、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信用证等。债券评级作为评级制度的起源,不仅是证券评级的核心业务,其做法也是其他评级的重要参考,因此本文的讨论将主要围绕债券评级展开。

证券评级是指运用评估体系,通过对与该种证券有关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察与分析,对证券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等方面的质量作一综合评价,并以约定的符号予以列示的评估活动。作为降低资本市场交易费用的一种重要工具,证券评级已成为西方金融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国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评级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

然而,证券评级制度并非是作为一个制度体系中超然独立的个体而存在的,它与所处的经济、法律等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从制度比较的角度出发,对西方国家的评级制度加以研究,并与我国评级业现状及具体国情进行对比,以期得出具有政策性意义的结论。

西方国家的证券评级制度

证券评级始于本世纪初的美国,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其积极作用也逐步为其他国家所认识。目前,在日本、英国、法国、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评级制度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考虑到制度变迁路径选择的不同,这里将选取美国、德国和日本的证券评级制度作为三种不同类型的代表。

一、美国的证券评级制度

1909年美国的约翰·穆迪(John Moody)在《铁路投资的分析》中,首次运用评级的方法对当时的各种铁路债券进行了分析。其后,普尔出版公司(S&P公司的前身)、标准统计公司(1941年与普尔出版公司合并)和菲奇公司(Fitch)也先后于1922年和1924年开始对工业证券进行评级。由于证券评级在30年代经济大危机中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始在资产评估、银行监管等方面引入评级的分类方法。进入70年代以后,企业财务状况的持续恶化,以及由此导致的投资风险的加大,也极大地提高了投资者对投资情报分析的需求,从而推动了证券评级制度的发展。

根据美国商法的规定,评级机构属于一般股份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立场是“评级机构的地位应由投资者予以确定,政府不得进行干涉,并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限制”。为了保证评级的公正,坚持“向投资者提供准确的情报”,评级机构极为重视自身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这样做对于投资者来说,有利于规避风险、保护自身利益;对于发行者来说,有利于按照优惠条件迅速实现发行,并为在更大范围内筹资提供了可能;对于监管当局来说,有助于有甄别地实施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而对于社会来说,则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从上述美国证券评级的制度性安排和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来看,美国评级制度的发展更多地受到投资者的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美国企业对直接融资的`依存度远大于间接融资。首先,美国法律对银行发展的限制。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1935年银行法》的相继出台,标志着自由银行制度的终结。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合法分离,同时禁止商业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以及对利率和银行买卖证券的限制严重影响了银行的赢利状况。另外,美国法律也限制了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经营,分支机构在其他州的经营必须得到州一级政府的批准。1984年,平均每个美国银行只有2.6个分支机构。与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大公司甚至跨国公司相比,区域性银行的实力往往相对弱小。因此大公司在融资时就必须在金融市场上寻找多家区域性银行,或是采用直接融资的方式获得资金。而根据企业公开信息进行的评级,就为多家银行提供了重要的投资情报,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重复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

另一方面,则是证券市场的充分发展。在美国,资本市场的主体是企业的长期债券和股票,政府公债仅占10%左右。在这个市场上,企业提供关于自身的有限信息,各类投资者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选择效益好的企业作为投资的对象,并通过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保证这种契约关系的实现。投资者对投资情报分析的迫切需求,促进了评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另外,有名的大公司在筹措长期资金时,往往通过投资银行这一中介机构进行。但1933年的证券法禁止证券承购业者对有价证券进行评级,从而也刺激了投资银行对评级的需求。因此,与美国的自由企业制度和相对微弱的银企关系相适应,美国的证券评级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壮大。

二、德国的证券评级制度

德国没有专门的评级机构,这一现象的成因同样是与经济体制内部的制度性安排密切相关的。出于对本文目的的考虑,下面将只对二战后至90年代初的原联邦德国进行考察。

1.全能性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

德国奉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其指导思想是建立有法律保证的经济自由和有社会保障的福利国家的综合体。这里,银行和企业同样是作为独立自主的参与方进入市场,联邦银行和各级政府只能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和规定间接干预。但与美国相对微弱的银企关系不同,德国历史上的综合银行制度使银行通过股权操作和人事安排,实现了对工商企业的监督和控制。其具体的机制安排如下:

投资者融资形成投资基金,并由投资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资者与投资公司之间是一种契约式的合同关系。该公司一般由若干家银行持股,其中的控股银行是投资者的真正受托人。根据投资银行法的规定,银行可以利用投资基金所持有股票的代表权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与美国银企之间在市场基础上建立的信贷关系相比,这种银行参与企业内部管理的监控方式,更有利于银行准确把握企业的内部信息,并且成本更低,从而使评级制度丧失了其经济上的可行性。

 

;德国法律允许商业银行超越通常的银行储蓄、信贷、汇兑和结算的职权范围,从事证券市场等所有的投资、融资业务。而企业也十分愿意将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交由有关银行做主承销,这样一方面银行可以通过投资基金购买企业所发行的债券,保证资金迅速到位;另一方面,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企业在二级市场上的有关证券,可以使公司股票有较好的市场形象。银行在债券市场上同时作为发行者和投资者的双重身份,使得以“向投资者提供准确的情报”为宗旨的评级机构丧失了其存在的必要性。

2.私人企业发行债券受到限制。

原则上进入证券市场筹资是不受限制的,但直到1990年底,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除了联邦政府、州政府、联邦铁路局、联邦邮政局和“负担平衡基金”之外,其他借款人如欲发行境内不记名债券和记名债券均需获得官方批准。自70年代以来,德国工业债券的发行总额下降了很多。公司债规模的逐年减少也是造成评级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3.不愿公开信息的企业传统。

欧洲企业不同于美国企业,一般不愿公开其信息,对于那些要求企业公开其信息的筹资手段,往往不予选择。在德国,大企业中有许多是同族公司,它们更不愿将秘密的企业信息暴露给外部。因此依赖于公开信息原则的美国式评级在这里无法进行。

三、日本的证券评级制度

日本评级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发债会进行的评级。1947年日本建立了发债调整协议会,统一决定各种债券的发行条件和发行利率。1959年以后,发债会开始对债券进行评级,最初划分为A、B、C三个等级,主要考察资本金、纯资产额、发债余额等反映规模状况的指标。进入60年代中后期,日本评级制度由注重规模向注重质量转变,指标设置日趋完善,级别分类也参照美国的评级制度作了一些调整。第二阶段,参照美国模式建立专门的评级机构。1979年,日本经济新闻社附设的日本公社债研究所率先开展评级业务,并在1981年成立了御国信用评级社。1985~1986年间,日本信用评级公司和日本投资者服务公司也相继成立。下面将仍然从经济体制内部寻找日本评级制度安排的原因。

1. 战后至70年代日本的经济体制与相应的金融制度的安排。

战后日本建立了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强调技术立国,以获得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好处。为此政府制定了扶持具有出口竞争力产业的政策,以推动经济结构的改善和产业升级。而金融支持又是扶持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并由此建立起了以主办银行制度为基础的银企关系。由于产业资本对借贷资本的高度依赖,推动了银行垄断资本与工商业资本的相互融合,并进一步形成了以银行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在这些集团中,工商企业相互持股,同时也对银行持股,但只能是银行的小股东。另一方面,战后日本的金融市场处于政府的严格控制之下。政府不允许个人和非金融机构参与票据贴现市场和活期放款市场,严格规定债券发行总量、利息支付、每种债券的最低限额以及有效期限等。因此金融市场的规模较小,虽然初级市场较活跃,次级市场却相对呆滞。

在政府的强力扶持下形成的日本银企关系,造成了日本经济中银行作用显著,而证券市场的作用则相对微弱。因而日本银行同样可以发挥德国银行在银企关系中的作用,虽然如前所述,德国密切的银企关系是建立在自由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这也就同样解释了为什么在这一阶段日本没有美国意义上的评级机构,虽然存在发债会,但其评级的目的也不过是为了调整发债规模和决定发行条件,实质仍是为政府的金融政策服务。

2. 80年代后的日本经济体制与相应的评级制度的安排。

进入80年代以后,日本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随着自有资金的增加,大企业开始大幅度降低对主办银行的借款依赖,更多地通过对外发行证券融资。而日本金融市场自由化和国际化的加快,则为日本企业的国际化和外国资本进入日本创造了条件。随着日本企业进入欧美市场融资以及外国公司进入日本市场融资的增多,参照美国模式建立专门的评级机构的要求也日益强烈,并最终导致了日本目前的评级机构的出现。

从上述对各国证券评级制度的比较来看,一国评级制度的有无及其具体的实现模式,是与该国经济体制中的银企关系密切相关的。更进一步说,是由该国特定的经济发展时期的资源配置状况决定的。一般而言,在银企关系相对微弱、企业以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制中,对评级的需求较强,其制度设计以美国为代表;若银企关系密切、企业融资以间接方式为主,则对评级的需求不足,其代表国家是德国和80年代以前的日本。

另外,对制度变迁路径最初的选择也影响到现今的制度安排,关于这一点已有不少论述(青木昌彦、奥野正宽,1999)。

我国评级业的现状及发展

我国的证券评级始于80年代,当时许多省市级人民银行在内部设立了评级委员会,它们在业务上接受省级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在行政上挂靠人民银行。1987年,我国第一家独立于银行系统的地方性评级机构--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成立。1992年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首家全国性的证券评估机构--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成立。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已发展到40多家,遍及全国20多个省市。依照其独立程度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银行系统的评级机构,包括挂靠于人民银行、专业银行的评级机构、专业银行自身成立的评级机构及直接开展评级业务的地方专业分行等。第二类是相对独立或完全独立的评级机构。

我国评级业虽然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现阶段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评级市场需求不足,评级机构缺乏权威性,其设立及评级程序的行政色彩太浓等。这些问题同样是与我国现阶段特有的经济体制密不可分的。其原因如下:

1.特殊的银企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资产向市场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但主体仍然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1995年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占金融资产总量的83%。因此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方式来获得资金,更多地只能是向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银行贷款成为企业资金来源的主渠道。然而这种密切的银企关系并不能使我国的银行像日本和德国的银行那样,监督和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这是因为:其一,我国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对银行的过度负债,使企业在与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处于强势代理的地位,企

业采取各种方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而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很难对企业作出准确的评价,从而使银行贷款的质量大打折扣。其二,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更多地是作为物质生产部门的附属部门而存在,为生产单位完成会计和结算等方面的工作。这种传统使得我国的银行在向商业银行转化的过程中,难以发挥对企业经营管理应有的影响力。

2.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计划管制。各类证券的发行从总体发行额度的确定到具体上市公司的选定,都是在计划框架内通过行政分配的方式进行的。而可交易公司债、CP(商业票据)和ABS(资产担保债券)均未形成一个稳定和公开的交易市场,即使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也在品种或数量上受到了严格限制。由此可见,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被人为地限制了,虽已起步但远未达到美国评级所要求的完善程度。另外,目前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最大问题是很多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由于这些公司债券发行时是由银行担保的,所以银行不得不替企业先垫付还债资金。这也严重影响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从而制约了我国评级业的发展。

3.政府对银行系统的严格控制。191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在此之前,中央银行一直通过指令性的信贷额度计划控制银行系统的借贷行为,极大地限制了商业银行作为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与此同时,我国银行业法律关于分业管理和禁止商业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以及宏观经济管理中的条块分割,也大大削弱了商业银行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使得银行虽然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却无法对其实行类似于德国和日本严格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鉴于我国目前经济体制和银企关系与西方国家的差异,简单照搬其他国家评级制度的模式显然是行不通的。评级制度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和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宏观金融体系整体的制度性安排和政策选择。我国目前正处于过渡经济时期,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政府发挥着重要作用。对银行业日益严格的监管和对直接融资渠道的积极开拓,都使我国在政策选择上更倾向于建立一种近乎美国模式的金融体制。由此可见,我国评级业发展的取向应该是既能满足现阶段市场对评级的需求,又要在将来随体制变迁的过程中成本最低,并最终在高度市场化的金融体系中稳定下来的良性机制。

因此,目前一种可能的现实政策选择应是,充分发挥现有的银行系统评级机构的作用,对在银行开户的工商企业进行评级;并在证券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适度增加银行在公司管理中的影响力,这将有助于减少银行的信贷风险和代理成本。随着企业、市场机制和政府职能的健全和到位,金融市场也将逐步发育成熟,此时的评级机构则应按照美国评级业的标准,独立、中立地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信息,从而降低信息成本,引导资源的合理流向,保证证券市场的高效及其对融资公司的有效监管。

相关性:毕业论文,免费毕业论文,大学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模板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篇13:西方证券评级制度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证券评级制度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评级制度的有无及其具体的实现模式,是与该国经济体制中的银企关系密切相关的。一般而言,在银企关系相对微弱、企业以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制中,对评级的需求较强,其制度设计以美国为代表;若银企关系密切、企业融资以间接方式为主,则对评级的需求不足,其代表国家是德国和80年代以前的日本。随着我国直接融资比重的逐渐增大,证券评级工作应引起足够重视。

评级通常包括证券评级、企业评级、金融机构评级、国家主权评级等不同种类,其中证券评级的评估对象又可分为债券、优先股、基金、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信用证等。债券评级作为评级制度的起源,不仅是证券评级的核心业务,其做法也是其他评级的重要参考,因此本文的讨论将主要围绕债券评级展开。

证券评级是指运用评估体系,通过对与该种证券有关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察与分析,对证券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等方面的质量作一综合评价,并以约定的符号予以列示的评估活动。作为降低资本市场交易费用的一种重要工具,证券评级已成为西方金融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国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评级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

然而,证券评级制度并非是作为一个制度体系中超然独立的个体而存在的,它与所处的经济、法律等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从制度比较的角度出发,对西方国家的评级制度加以研究,并与我国评级业现状及具体国情进行对比,以期得出具有政策性意义的结论。

西方国家的证券评级制度

证券评级始于本世纪初的美国,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其积极作用也逐步为其他国家所认识。目前,在日本、英国、法国、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评级制度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考虑到制度变迁路径选择的不同,这里将选取美国、德国和日本的.证券评级制度作为三种不同类型的代表。

一、美国的证券评级制度

19美国的约翰・穆迪(John Moody)在《铁路投资的分析》中,首次运用评级的方法对当时的各种铁路债券进行了分析。其后,普尔出版公司(S&P公司的前身)、标准统计公司(1941年与普尔出版公司合并)和菲奇公司(Fitch)也先后于1922年和1924年开始对工业证券进行评级。由于证券评级在30年代经济大危机中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始在资产评估、银行监管等方面引入评级的分类方法。进入70年代以后,企业财务状况的持续恶化,以及由此导致的投资风险的加大,也极大地提高了投资者对投资情报分析的需求,从而推动了证券评级制度的发展。

根据美国商法的规定,评级机构属于一般股份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立场是“评级机构的地位应由投资者予以确定,政府不得进行干涉,并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限制”。为了保证评级的公正,坚持“向投资者提供准确的情报”,评级机构极为重视自身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这样做对于投资者来说,有利于规避风险、保护自身利益;对于发行者来说,有利于按照优惠条件迅速实现发行,并为在更大范围内筹资提供了可能;对于监管当局来说,有助于有甄别地实施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而对于社会来说,则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从上述美国证券评级的制度性安排和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来看,美国评级制度的发展更多地受到投资者的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美国企业对直接融资的依存度远大于间接融资。首先,美国法律对银行发展的限制。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1935年银行法》的相继出台,标志着自由银行制度的终结。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合法分离,同时禁止商业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以及对利率和银行买卖证券的限制严重影响了银行的赢利状况。另外,美国法律也限制了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经营

[1] [2] [3] [4]

篇14:浅谈日本高等专门学校教育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启示论文

浅谈日本高等专门学校教育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启示论文

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职业技能型人才,日本有着丰富的高等职业教育经验,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本文通过分析日本高等专门学校这一典型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情况,对比中国高等职业院校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日本高等专门学校教育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几点启示。

近年来,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备受关注,3月8日上午教育部长袁贵仁来到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教育界别联组会上指出一流大学应包括民办大学,职业高校等。由此可见国家现在对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中国高等职业教育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是高等教育的薄弱环节。日本是全世界开展高等职业教育最成功的国家之一,高等专门学校作为日本的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分支,极具特色和借鉴性。

一、日本高等专门学校教育情况

(一)日本高等专门学校发展概况

高等专门学校作为日本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区别于短期大学和专门学校,以培养实践型技术人员为目标。《学校教育法》于1961年部分修正,新型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产生,至今有五十多年的历史。高等专门学校承担着培养国家所需技术人才的重任,因此办学主体倾向与国家。20世纪70年代日本设置了长冈科学技术大学以吸引高等专门学校毕业生继续学习专业知识和技术。20世纪90年代又出现了专门职业研究生院,重点培养高级应用型技术人才,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

(二)日本高等专门学校课程体系和课程设置的.基本特点

高等专门学校强调技术性人才培养,招收初中毕业生,相当于高中加短期大学的五年一贯制职业技术教育。普通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不划分先后,而是穿插进行,注重实际操作和实习。高专毕业生可插入大学工学系或其他技术科学大学继续学习。

课程设置的特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课程和教学内容弹性化,实施多样化的课程结构,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课程设置需要及时更新。

2、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课程设置中,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比例大体为1:1。

3、重视文化教育和人格培养,一般课程与专业课程的总学分分别为110:10。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

4、注重课程的职业功能性,普遍开设有工读交替的课程,广泛实施通专多能(多接口)人才的培养。

5、重视计算机和外语教育。

(三)产学研一体化及校企合作方面的情况:

日本高等专门学校在社会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服务方式主要集中在独立研究,与企业联合开发,承担委托研究与开发项目等领域。在日本高等专门学校均设有专门负责产学合作的组织机构—综合技术开发中心,地区共同研究开发中心或产学合作的组织机构,这些组织机构大部分创建于20世纪90年代以后,其职能大约有三:进行技术开发,公开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向社会提供再培训等。

(四)师资情况:

日本高等专门学校几乎95%以上的工科教师具有工学博士学位和教授或副教授职称。任职资格:日本职业学校老师一般在工科院校毕业,取得学士学位后,再到示范院校教育系、教育学院或职业教育培训单位进行教育理论学习及生产实习、教育实习,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得任教资格。建立多样的在职培训制度,每年文部省都要为各教科教育指导教师及指导主事举办“产业教育指导者养成讲座”。多渠道引进师资,日本积极吸收社会优秀技术人员充实职业教育教师队伍。设立特别资格证书和兼职教员制度。一般采取临时定期聘用的方式。另外高等专门学校教师社会地位高,工资待遇高,是具有吸引力的职业之一。

(五)高等专门学校毕业生的职业选择

高等专门学校的毕业生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态势。从社会,企业对高等专门学校毕业生的需求情况看,一直高于大学和短期大学和专门学校。无论在制造业还是服务行业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职业内容密切结合,二者表现出较高的相关系数。

二、中国高等职业教育情况及问题

(一)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

真正意义上的起步较晚:,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本法中非常明确地把高等职业学校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确定了下来。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文件《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国大陆的高等职业教育和高职院校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的发展历史时期。

(二)存在的问题

在“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年指出高等职业教育仍然是高等教育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吸引力不强,质量、结构、特色、成效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

1、高等职业院校地位相对于本科院校低,社会认可率不高。生源质量差,高专录取是在本科录取以后,大部分学生是因为进入本科成绩不够的前提下无奈了选择高职类院校,主动选择性差。

2、教师队伍的数量、素质与结构仍不能满足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要求,“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和评聘制度尚未建立。

3、学生继续学习通道狭窄。我国没有学位证,想进入本科学校必须通过专升本考试或者本科学历自学考试,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就读高等职业学校的积极性。

4、校企业合作、产学结合、定岗实习落实程度低,企业和学生参与热情不是很高,中间缺乏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

5、就业对口率相对较低,很多专业与实际工作中的契合度差。还有很多企业在招生毕业生时明确要求招收本科以上学历、这无形的制约了高专学生毕业生的就业选择。

三、日本高等专门学校教育对我们的启示

1、首先要改变意识,树立“工匠意识”提高技术工人的社会地位。必须重视高等职业教育,要转变社会观念、提升职教战略地位。树立大职教观,加强职教层次衔接。

2、改革办学体制,削弱行政干预、密切与当地经济相结合、提高职业院校的自主权。同时要加大政府的经费投入,支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大型企业社会力量及个人兴办教育的积极性,拓展高等职业教育的供给渠道。

3、拓宽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继续升学的通道、搭建职业教育与本科教育的立交桥,遴选部分办学条件优越者升格为技术本科,允许部分工科研究生院校接受高等职业院校学生进行继续深造。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多渠道引进师资。加强双师素质教师和兼职教师的比例,积极吸收社会优秀技术人员充实职业教育教师队伍。设立特别资格证书和兼职教师制度。采取临时定期聘用的方式。提高在岗专任教师的素质水平、成立相关的协会定期对教师进行校内和校外的培训、提高专任教师的实践水平。

5、进一步把“产学研一体化”和校企合作真正落到实处。地方政府应该积极促进企业与学校的联合,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要做到产学研三者有机结合,融为一体。人才规格的定位既要考虑产业需求、又要从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出发。学校的专业设置必须根据目前和未来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调整。

篇15:评价对我国幼儿园教师评价的启示论文

评价对我国幼儿园教师评价的启示论文

论文摘要:区分性评价在美国教师评价中得到广泛的运用。通过阐述这一全新的评价制度与理念,借鉴此评价理论与实践,我国幼儿园教师评价应承认教师差异,放弃传统的“一刀切”模式,充分发挥教师在评价中的主体积极性,关注教师个性,形成有特色的幼儿园文化,从而建立起一个能适应个别差异和促进教师发展的评价体系。

论文关键词:美国区分性教师评价幼儿园教师评价教师专业发展

教师区分性评价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当时的美国教育改革是其产生的重要思想基础。在反思传统评价弊端的基础上,逐步提出了新的教师评价理念:把教育教学的质量保证与教师专业发展整合起来的发展性评价理念。[1]它关注着教师责任、教师职业发展和学校的提升,认为评价不仅仅是对教师工作状况的鉴定,更重要的是为促进教师成长和提高教学水平服务,保证教师和学生达到高标准。[2]区分性教师评价已经在美国国家、州、区、学校等各层次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这种评价超越了传统的教师评价方式,根本在于针对不同的教师,确定不同的发展目标,采用不同的方法,提供最适当的方式,使教师在最适合自己的成长环境中获得最佳发展。本文将在介绍美国区分性教师评价的概念、维度和促进教师专业化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幼儿教师评价的实际,阐述其对我国幼儿园教师评价的启示。

一、美国区分性教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区分性教师评价的涵义

区分性教师评价是一种针对不同教师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通过明确的教学标准、差异的评价程序以及专业的评价者来保证教师素质和工作绩效的监督模式。[3]对教师进行“区分”,因目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功能。“区分”可以是对教师进行分等排序、甄别,然后据此给予奖惩。而这里所讲的“区分”有“差异”的意思,“区分”的目的不是为了选拔而区分,不是想出不同的方法把教师分成三六九等,而是在承认差异的前提下,着眼于教师更好的发展和在学校中建立一个互相关心和合作的氛围,让教师不再厌倦评价,使每一位教师都能体验成功。区分评价也不是简单地为了取悦教师而使评价易于操作,而是要凸显教师的主体性和教学的真实、全面和复杂性,要使评价真正照顾和服务于每一位教师。

(二)美国区分性教师评价的维度

1、教师评价对象的区分

教师在教学中存在一个明显的生命周期,教师评价应该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教师及其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价。区分性教师评价体系将学校中的教师区分为新教师(试用期内的教师)、经验教师(在任期内且有较多经验,并能保证较高教学质量的教师)、问题教师(在任期内但在教学能力方面出现问题的教师)。

一般新教师在开始教学生涯的时候,都有满腔的热情、冲天的干劲,而在教学业务上还相当生疏。特别是在对待学生上还束手无策,面对一些棘手的问题时自己还无法解决。这时就需得到大量的和高质量的反馈。然而,针对有经验的老教师的活动则完全不同于那些新教师。他们也同样需要进行持续的正式评价,其关键在于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就应该将精力和重点转向提高和强化这些经验和技能上。以达到更高的专业水准,以及扩充他们对自我、教师角色、教学背景和职业的理解,从而更进一步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和发展。另外,学校对于处于困境中的教师尤其应该重视,领导和同事不能轻视和排挤,给他们施加压力,而是要与他们进行真诚的沟通,建立支持团队,让他们找到自信和一种真正的归属感。

2、教师评价标准的区分

教师评价标准的区分就是评价标准时常为不同群体的教师而改变。例如,在第一年正式评价新教师时,选择教学中的10个最至关重要的部分,在第二年时就可以再加6个部分,第三年时再加6个部分。[4]区分性教师评价体系的评价标准以教师投入为基础,不以学生的学习成绩为唯一标准,而是将教师教学能力标准与学生学习紧密结合,评价活动紧紧围绕着学生整体素质的发展来开展,同时体现了“增值(Value-added)”理念,不以结果评价教师,而是要以教师、学生的原有基础为依据,以“进步幅度”来进行评价。并且这种评价标准设定不是为了控制教师的教学行为,而是为了引导教师明确并促进自身的教学实践。

3、评价者的区分

评价者区分的核心在于其职责的区分。在区分性教师评价体系中,评价者可以包括管理者、教师、同事、学生家长和教育理论专家等。但他们的职责却有所区分,管理者是评价的协调者,教师是实施评价的主体和核心,同事是评价的主要参与者,学生家长及教育理论专家是评价的合作者。评价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所有评价者必须接受专门的岗前培训,学习评价体系的结构,认识评价的目的,掌握评价的方法和标准等。

4、评价方式的区分

在区分性教师评价体系中,评价方式的区分是和评价对象联系在一起的,针对不同的评价对象,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针对新教师,通过与管理者及教师指导的合作、辅导计划、频繁的观察、分析、会谈以及对新教师进行支持,以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与发展,对教学行为四个领域专业性的评价用来作出聘任决定;针对有经验的.教师,他们可以选择一种得到教师与管理者一致认同的评价方式来获得自身的专业发展。这些选择包括同行培训、行动研究、交互日志、师徒式指导、教学档案袋、同事合作等。针对有困难的教师,评价方式更倾向于支持和帮助,重点在于关注该教师群体,帮助他们克服困难。

(二)区分性评价对促进教师专业化的优越性

区分性评价充分认识到评价不仅仅是为了对教师进行鉴别和筛选,更重要的是它是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发展的一种手段。在研究之中我们发现,除了甄别的功能外,它能让教师的优点在同事、学校和更大范围内得到张扬;也能得到尽可能多的支持来弥补自己的缺陷和不足;它注重一种成功的标准,但更关注教师的进步程度和个性差异;它能使教师获得一种正式的、结构化的交流与监督,从而使自己的发展更为稳定、持续和有效;它能促进教师之间广泛的交流互动,从而形成更健康的心理素质和和谐的人际关系,更能在最大程度上整合教师的优势,促进学校特色的形成,从而使学校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对我国幼儿园教师评价的启示

(一)评价应以促进幼儿教师的发展为核心

教师评价是幼儿园科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要提高评价的实效,必须明确评价的目的,以促进所有幼儿教师的发展为核心。以往的评价往往是以幼儿的发展和教师的奖惩来评价教师。其实这样的评价是不合理的,因为幼儿的发展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它与教师的工作和教育质量不完全是互为因果关系的,而为奖惩来评价教师,而又往往会导致把奖惩作为评价目的,使评价失去应有的功能。

区分性教师评价的根本目的是使不同水平层次的教师都得到发展。评价不是目的,而是促进教师发展的一种手段。所以将促进教师的发展置于核心地位的教师评价,则有利于突出评价的功能,让教师及时发现自己的优势和不足,明确自己应该努力的方向,并通过主动的学习来提高自己的能力,改进自己的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承认幼儿教师差异、放弃传统的“一刀切”模式

教师作为发展着的个体,具有显著的个体差异,[5]但现行的幼儿园教师评价对教师采用的评价制度、评价方法、评价目的、评价标准都是统一的。[6]这种“一刀切”的评价模式忽视了教师之间的个体差异性。实际上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

那么,如何在评价中关注和体现教师的个体差异。美国的区分性教师评价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参考。在美国,不同成长阶段的教师所采取的评价方式、评价内容、评价标准是不一样的,因此对于我国幼儿园教师评价的实际情况而言,可以根据教师不同的发展水平和不同发展时期的发展需求,在评价时选择不同的指标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价,以使每一位教师都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和不同层次上都得到适宜的发展。比如,对新上岗教师的评价的指标应以工作表现和教学的技能技巧为主;对骨干教师评价的指标应以综合教育能力、创新意识和自我更新能力为主;对于困难的教师的评价应以帮助支持为主。

(三)充分发挥幼儿教师在评价中的主体积极性

在以往的评价中,教师是一个被动的被评价者,毫无主动性可言。评价时间、评价标准、评价方式、评价结果都掌握在园长手里,教师只能被动接受,这种方式无法调动教师参与评价的热情和积极性,他们对评价的态度是消极的。

而在区分性评价中,教师的主体积极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其关键在于使教师意识到评价的根本目的不是甄别和选拔,而是促进自身发展,并且评价充分照顾到不同教师的特点,在全面考核和评估时,强调要看到教师的长处和成绩,也要找出教师自身存在的各种不足。这种评价方式必然使得教师认识到自己是评价的主人而非评价的对象。

为此,我们不妨借鉴区分性评价中所倡导的尊重个性和差异的评价理念,在营造一个宽松、多元和尊重差异的评价环境时,以评价为手段,通过评价来激发和保持教师良好的工作热情和最佳的工作状态。

参考文献:

[1]王景英,梁红梅.当前美国中小学教师评价的特点及其启示[J].外国教育研究.,(9)。

[2]项聪.美国教师评价的发展历程与最新改革动向[J].外国教育研究.,(9)。

[3]Danielson,C..NewTrendsinTeacherEvaluation.EductionalLeadership.Vol.58,No5,P.13。

[4]CharltteDanielson:TeacherevaluationtoEnhanceprofessionalPractice.EducationalTestingSenice()。

[5]虞永平.幼儿园课程发展与教师成长[J].学前教育研究.,(12)。

[6]殷思华,傅淳.美国教师教学档案袋评价对我国幼儿园教师评价的启示[J].学前教育研究.,(9)。

篇16: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内容提要】加拿大对外国银行分行准入曾经是采取禁止的态度,到6月28日加拿大联邦立法机构通过了《第C―67法令》。该法令试图修改《银行法》、《清算与重组法》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相关法令,从而允许合格的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可以采取全能分行或者贷款分行的形式来运作。尽管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制度的历史并不悠久,但其新近制度的构建确实比较系统全面。本文在评介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的标准、申请程序及相关信息要求的基础上,对我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已经日益深化,在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同时,国内银行进入国际市场的要求和呼声日益提高,为此了解国外有关外资银行准入的制度甚为必要。鉴于此,本文对加拿大新近的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作一介绍,并就其对我国有关法制的完善进行思考。

一、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法制概况

在过去,加拿大不允许外国银行分行设立,但允许外国银行在加拿大通过独立的子公司进入加拿大银行市场。由于子公司的运作形式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外国银行在加拿大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分行的组织性和资本结构上的灵活性,以及业务范围上的广泛性,推动了外国银行在加设立分行的发展。随着加拿大加入世贸组织,成员国纷纷要求加拿大允许外国银行直接在加设立分行。

196月28日加拿大联邦立法机构通过了《第C―67法令》。该法令试图修改《银行法》、《清算与重组法》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相关法令,从而允许合格的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根据该法令的规定,外国银行有权选择设立全能分行或者贷款分行。

随后,加拿大金融监管局办公室针对外国银行设立分行问题于年8月发布了《准入标准与申请程序》的公告(FBB  Bulletin,No.1  August  1999)。后来出台了《外国银行加拿大分行指引》(OSFI's  Guide  to  Foreign  Bank  Branching),该指引经过多次修订。其内容包括了设立分行与开展业务的标准、信息要求及程序等(Criteria,Information  Requirement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Commencement  of  Business  of  a  Foreign  Bank  Branch(FBB)in  Canada)。

二、外国银行设立加拿大分行的准入规则

(一)加拿大设立分行的形式选择

外国银行的加拿大分行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全能分行(a  full-servicebranch),二是贷款分行(a  lending  branch)。除了在吸收存款业务上的差异,两类分行都享有类似加拿大子公司或本地银行的经营权利。全能分行不允许从事零售存款的吸收,但是可以吸收单笔数额在150000加元以上的存款业务。

一家贷款分行,不允许吸收存款,无论数额大小,也不允许向加拿大公众借款。顾名思义,贷款分行的基本业务是在加拿大从事发放贷款的业务。两类分行分别监管的机制,有助于提高监管的针对性。

(二)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程序

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的程序分为两个步骤:(1)财政部长(The  Minister  ofFinance)的授权。财政部长根据加拿大《银行法》的规定,发布授权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从事银行业务的授权命令。(2)金融机构监管局的批准。金融机构监管局根据《银行法》第534(1)的规定发布批准授权的外国银行开始从事银行业务的命令。前述两个批准程序都是基于各自的标准。

1.提出预申请后的通知前阶段

(1)一家外国银行试图提出设立加拿大分行的正式申请,应该首先向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提交一式两份的草拟申请。从时间来看,监管当局鼓励潜在的申请人在第一次会谈时讨论其设立分行的计划。在该次会谈中,监管办公室将告知潜在申请人有关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该解决的问题和准备的事项。

(2)经过第一次会谈后,申请人应该向监管办公室提交一份草申请,它包含了一些必要的信息。(注:具体要求的信息,在下文详细介绍。)

(3)缴纳一笔20000加元的费用――不可退回的费用,并附上草申请,交给(ReceiverGeneral)加拿大监管办公室。

(4)申请人必须按照银行法第525(2)条的规定,在加拿大政府公报及一份在拟设分行基本办公地或其附近发行的报纸上,持续四周地发布其正式向财政部长提出设立外国分行申请的通知。该通知应该包括外国银行的名称及其在加拿大设立分行从事业务所使用的名称。该通知的形式应该满足监管办公室的要求。

(5)监管办公室将审查草申请,接触申请人讨论其申请的有关问题,并将及时反馈其需要补充的信息。如果草申请被监管办公室确认为完整,则监管办公室应该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6)草申请的审查没有特定的时间限制,虽然评审程序的特点决定其所需时间可能为6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财政部长就申请做出决定的时间,也没有特别的限制。

2.监管办公室发出通知后的阶段

(1)一旦草申请被确认为完整后,申请人应该向监管办公室提出正式申请,并提出要求:(a)财政部长根据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授权申请人在加拿大设立分行从事银行业务;(b)监管办公室根据银行法有关规定发布命令批准授权的外国银行开始从事银行业务。

(2)在财政部长发布授权令后,监管办公室主管批准开始从事银行业务以前,监管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将履行对外国银行分行的审查,并向监管办公室主管提出报告。

(3)在监管办公室主管发布的开始从事银行业务命令后,申请人必须按照银行法第534(7)条的规定,在加拿大政府公报及一份在拟设分行基本办公地或其附近发行的报纸上,持续四周地公告获得监管办公室的批准命令。

(4)根据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外国银行分行在获得财政部长授权命令后一年内没有得到监管办公室主管的批准命令,则监管办公室主管不得签发批准的命令。根据银行法第534(9)条的规定,如果财政部长发布授权令后一年内监管办公室主管没有做出批准令,则财政部长授权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命令应该撤回。

(三)批准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标准

1.银行法中有关财政部长授权的要求

根据银行法第524(3)条的规定,财政部长授权外国银行在加拿大从事银行业务应该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来自非世贸组织成员方外国银行的申请,该外国银行所属国家或者其主要从业地的国家对加拿大银行提供了互惠待遇。

根据银行法第524(4)条规定,财政部长授权外国银行设立分行前,应该征询监管办公室主管并审查如下要求是否得到满足:(a)申请人在管辖其成立的法律下是一家银行,并且得到了监管办公室主管认可的方式被规管。(b)申请人的基本活动(注:申请人的总收入至少有50%是来自金融服务,至少50%的资产与金融服务相关联。)应该是加拿大银行法所允许的活动。

财政部长还应该考虑申请人有关的信息,诸如外国银行对其在加拿大分行的财政支持情况;外国银行对其加拿大业务规划的稳定性、可行性等因素;外国银行的商业记录及其过去的活动情况;外国银行遵循善意和智识标准从事其经营的情况;拟授权的外国银行将来的经营是否有具备适合金融机构经营的能力和经验;拟授权的外国银行在加拿大的业务和运作对其在加拿大的关联机构的整体影响;加拿大金融体系的整体利益。

2.监管办公室批准需要考虑的法定要求

根据银行法第534(3)条的规定,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主管做出批准命令,应该考虑如下因素:(1)拟设分行应该按照监管办公室主管批准的形式存放一定的不受束缚的资产在加拿大,该资产的总价值应根据加拿大银行法第308(4)条规定的会计原则来确定。(2)根据银行法第536(2)条规定,提交一份针对分行主要官员的代理人权力的文件;遵循银行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3.监管办公室主管和财政部长要求的其他条件

每个申请人,应该满足外国银行分行进入加拿大银行市场的某些最低标准,具体而言包括:(1)申请人应该表明其风险资本比率满足了国际清算银行及监管办公室所要求的最低国际标准(注:The  minimum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established  by  th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and  set  out  in  OSFI's  Guideline  A-Capital  Adequacy  Requirements.);(2)申请人必须有充足的规模、经验和良好财政来支持其在加拿大的分行的发展。为此,申请人应该满足如下要求:并表资产最低不少于50亿加元(注:如果是设立贷款分行,则不需要满足该项条件。);有可查证的国际银行经营记录;过去5年有着良好的金融行为;在其母国管辖下拥有广泛持股的母公司(注:Widely-held  is  defined  in  the  Bank  Act  as  a  body  corporate  that  has  no  major  shareholder,i.e.,a  person  who  beneficially  owns  more  than  20  per  cent  ofany  class  of  voting  shares  or  30  per  cent  of  any  class  of  non-voting  shares.)。(3)申请人必须能够详细解释其在加拿大未来三年的.发展计划。(4)申请人必须提供一家企业,该企业将根据监管办公室的要求向其提供财务会计并就任何对申请人的稳定性和全球声誉有影响的重大发展向监管办公室报告。

4.申请人应该提供的其有关信息

申请人在申请程序中必须提供下列信息:

(1)一般信息。申请人拟经营其加拿大分行所使用的名称;拟设分行的地点;拟设分行的主要官员或者联系人的名称、头衔和电话号码;授权监管办公室与联系人讨论申请的信函。(2)公司的授权证明。申请人董事会做出的关于授权设立外国分行决议的确认件;申请人组建公司的文件,表明公司组建的日期、公司的法律管辖、许可期限、管理总部和基本商业地;公司的准据法和修正案等。

(3)申请人的业务。简述申请人的历史,包含了对其国际银行经验的描述;简要概括申请人在其母国和国际管辖范围内从事的通常银行业务;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相关联的实体在加拿大将要从事的任何业务,在加拿大维持的银行分行或者设立、维持、并购一家自动银行机器,远程服务设备或者类似自动服务,或者从这些机器、设备或服务上接收数据,那么申请人必须提供一些相关的信息(注:Name,location,and  detaileddescription  of  its  activities  in  Canada;and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Part XII  of  the  Bank  Act  that  the  applicant  believes  provides  authority  for  theapplicant  or  any  entity  associated  with&nb

sp; the  applicant  to  continue  to  engage in,or  carry  on,these  activities  in  Canada.);如果申请人获其关联机构在加拿大有收购或者获得控制等活动,申请人也应该报告相关信息。

(4)申请人的所有权结构。(a)申请人及其关联机构的机构许可应该表明申请人及其最终母公司的所有子公司;申请人、最终母公司、申请人与其母公司的关联机构之间的控制链上的所有实体;以及申请人持有10%以上表决权或者25%以上股权的所有实体。(b)对申请人直接或者间接受益持有10%以上任何类型股份的任何人的名称、地点,股份的数量和股份的类别及其归属等。(c)针对申请人或者其最终母公司的任何表决权协议或其他现存的涉及控制权安排协议。(d)申请人的董事或者执行官对申请人所持有的各种股份类型及其股份的总数。(e)如果外国政府或者其政治分支机构、代理机构等对申请人持有股份,则应该将他们对申请人干预的情况作一概述。(f)申请人在加拿大的非银行关联实体或者与申请人联合的实体的名单。(g)申请人、一个控制申请人的人或者与申请人联合的实体,控制或有着重要投资的每个实体的名称、地址和主要业务等。

(5)申请人的财务信息。最近五年的主要财务信息;申请人母国与加拿大在一般接受的会计准则及银行监管要求方面存在的主要差异;一份存放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近五年的可公开的文件;一份由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做出的关于任何控制公司和申请人的最近报告;根据申请人母国管辖方法以及基于加拿大监管办公室的资本规则所作的详细资本计算;申请人以及任何外**银行资产质量方面的信息;一般补贴方法的详细说明;信贷损失总补贴对于最近一个季度及最近两个财政年度的表内外信贷相关损失的覆盖情况;其他信息。

5.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

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对拟设分行的三年业务计划。申请人设立分行的原因;分析加拿大分行将要寻求的市场目标与机会;拟设分行从事的业务及其提供的服务;拟设分行设立后三年的财务状况预测;职员补充及各自职能的描述;内部风险识别及风险管理与控制系统的规划;风险与控制系统与外国银行全球体系的协调。

(2)拟设分行的管理人员。外国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与水平描述;提供申请人直接负责监管外国分行的每个高级执行官员和董事,以及为加拿大分行工作的主要官员的有关信息(注:Full  name  and  address;title;birth  place  and  date;citizenship;principal  business  or  description(if  not  a  full  time  employee  of  theapplicant);details  of  any  material  regulatory  actions,criminal  convictionsor  breaches  of  statutory  or  other  administrative/regulatory  enactmentsagainst  the  individual  or  company  for  which  he/she  was  a  senior  officer;and a  current  curriculum  vitae.)。

(3)其他信息。如果申请人试图通过自动清算将加拿大的存款子公司转换为外国银行分行,这需要根据银行法第344条规定向财政部长提交申请。如果申请人试图在加拿大既经营一个存款子公司,有计划建立一个全能的分行,则监管办公室必须评价申请人计划的步骤,并且应该向公众阐明其能够区分投保的子公司与分行的计划。申请人必须表明其根据监管办公室指引采取措施防止洗钱发生。申请人必须根据银行法第583(1)条规定表明分行的财政年度末。

6.对母国监管当局的要求

对母国监管当局的要求,也是加拿大监管当局审查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重要事项。对于母国监管局的信息要求主要有:

(1)一般信息。母国监管者的名称、地址以及拥有最终监管责任的监管机构(注:如果存在监管者和最终监管的区别,则应该提供后者的信息。);与母国监管者和监管机构联系人的名称、头衔、电话号码。

(2)最低准入信息。来自母国监管者的同意申请人设立外国分行的声明;母国监管者关于其不拒绝加拿大监管办公室访问申请人并讨论外国银行经营或其分行运作的声明;如果母国不是世贸组织成员方,则应该由为财政部长接受的互惠安排确认书。

7.在加拿大开始和从事银行业务的条件与要求

(1)在全能分行的情形,外国银行分行不能接受零售存款――单笔金额在150000加元以下的存款。(注: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形。Certain  exceptions  of“carve-outs”tothis  requirement  are  included  in  the  Prescribed  Deposits(Authorized  Foreign Banks)Regulations.Notwithstanding  these“carve-outs”,the  deposits  in  afull-service  branch  are  not

;eligible  for  CDIC  insurance.Lending  branches  are  prohibited  from  accepting  deposits  or  otherwise  borrowing  money  except  from  financial  institutions.)

(2)根据《限制存款通知(授权外国银行)规则》的规定,全能分行应该向开户的客户书面通知其吸收的存款没有经过CDIC的保险。贷款分行则应该通知其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的事项,以及其不是CDIC的会员。

全能分行必须向监管办公室做出书面通知――监管办公室负责监管加拿大分行的业务,而不是外国银行的监管机构负责。

(3)一家全能分行每年至少一次接受监管办公室的检查;根据银行法第613条的规定,监管办公室主管有权决定对贷款分行的检查频率。

(4)一家全能分行应至少将分行负债的5%或500万加元资产存放一定的存款资产。这些资产应该存在监管办公室主管批准的加拿大金融机构。一家贷款分行则应该以存款形式存放相当于100000加元的资产。这里的存款必须由现金或者可接受无流通障碍的证券。

(5)监管办公室正常限制法定资本的比率应该适用于外国银行分行。

(6)外国银行应该聘请主要官员来领导加拿大分行,而该官员应该居住在加拿大。

(7)分行主要官员负责保持加拿大分行的充分记录,这些记录应该用英语或者法语。

此外,加拿大监管法规和规章还就审计、信息披露等作了要求。

三、加拿大分行准入制度的特点及其对我国有关准入制度完善的启示

从前述制度的介绍来看,加拿大的分行准入制度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在体制构建上,区别对待世贸组织成员方和非成员方所辖银行。这种区别对待也是确保国内银行在进入境外银行市场上获得东道国公平和互惠待遇的重要保障。

第二,在监管法律体系的架构上,将权威的银行法与监管当局的指引结合起来,促成了既具权威性,又具可操作性的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在加拿大的《银行法》中对外国银行分行的准入的基本问题作了规范,同时通过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的“指引”文件,就银行法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深化和具体化,为外国银行遵循这些规则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执法机构――财政部长和监管办公室执行法律奠定了基础。

第三,在具体的程序规则的确立上,充分反映了严格规范与监管当局自由裁量相结合的精神。严格的规范主要反映在对监管当局的审查步骤上的明确界定,审查者的权限予以限定,审查者做出决定需要经过说明和公开化的程序;自由裁量则反映在授权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具体的需要对审查时间作灵活的把握。

第四,在分行设立的实体要求上,充分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有关跨国银行监管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申请人及拟设分行的信息要求上,反映了加拿大法制对有效监管的高度关注;在对于母国监管当局及其监管方面的要求,则充分体现其尊重巴塞尔委员会将母国有效监管作为审查跨国银行在东道国拓展的重要标准。

上述特点对我国有关监管制度完善有重要启发意义。我国现行的有关外国银行监管制度主要反映在新近修改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从这些法规、规则的有关规定来看,有明显的局限性:首先,在权威性的《商业银行法》中没有就外资银行的准入问题做出规定;其次,《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也极为原则化,尤其是在审查程序和实体标准上的规范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可操作性。

鉴于此,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以及其他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制度,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认真研究银行法制健全国家的有关监管法规和规章;第二,要关注巴塞尔委员会有关规则的发展情况,尤其是涉及市场准入问题上的规则应该深入研究,并应努力在我们的监管法制创建中得到体现;第三,有关准入规则的创建,应该一方面要反映世贸组织所构建的基本法制原则,尤其是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也应该在具体规则的设计上,在遵守国际条约的前提下有效地保护民族的金融业;第四,银行的准入制度是一个非常具体而敏感的规则体系,因此应该在体现立法的权威性的同时,对规则的可操作性给予更多的关注。

篇17:澳、美水权制度对构建我国水权制度的启示

澳、美水权制度对构建我国水权制度的启示

黄金平邓禾

(重庆大学法学院 400044)

摘 要:本文通过对澳大利亚和美国水权制度的研究,引发了笔者对我国水权的界定、适用、取得、转让和价格等制度的思考,从而提出了水权应包括水物权和取水权,我国应建立区域性的水权制度,水权的取得包括分配取得和出让取得,组建水银行进行水权转让,水权价格包括出让价、转让价和水费等观点。

关键词:水权制度 水权界定 水权适用 水权取得 水权转让 水权价格

我国是一个缺水型国家,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水资源的缺乏与浪费现象并存。据统计,我国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大多只有0.4,而很多发达国家已经达到0.7~0.8;我国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是发达国家的10~20倍;我国水的重复利用率为40%左右,而发达国家为75%~85%。 我国的节水潜力很大。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了建立节水型社会的目标,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推广节水措施和技术,发展节水产业,建立水市场等观点已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通过建立水市场来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已有浙江省东阳―义乌水权转让、漳河上游跨省有偿调水、甘肃张掖市临泽县梨园河灌区“水票制”管理等3个成功的事例。因此,发展水市场交易应是一条有效的节水之路。但目前我国对水市场交易、水的权属、分配、转让等制度还缺乏深入的研究,国外已有较完善的经验。本文拟对澳大利亚和美国的水权制度进行介绍,并对我国水权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1澳大利亚的水权制度

与我国一样,澳大利亚是一个水资源相对缺乏的国家,全境年平均降水只有470毫米。早期澳大利亚的水权制度源于英国的习惯法,实行河岸权(riparian rights)制度,与河道毗连的土地所有者拥有用水权,并可以继承。本世纪初,认识到河岸权制度不适合相对缺水的澳大利亚,当时的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将水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明确水资源归州政府所有,由州政府调整和分配水权。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水资源供需矛盾的进一步突出,可分配的.水量越来越少,在部分地区已审批的授权水量甚至超过了可利用水量,新用水户已很难通过申请获得水权,于是开始规定水权可以交易。到目前为止,澳大利亚的水权交易已在各州逐步推行,交易额越来越大,以维多利亚州为例,水权永久转让年交易量为2500万m3,临时转让年交易量2.5亿m3,并已形式了固定的水权交易市场。下面以《维多利亚州水法》为例介绍澳大利亚的水权制度。

1.1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州政府对河道内的水和所有地下水拥有使用和控制权。农户对河道外的水有使用的权利,同时有从流经其土地的河道内为家庭生活和家禽饮用而取水的权利。其他取水、用水都需申请。

1.2水权的类型。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批发水权(Bulk Entitlements),即授予具有灌溉和供水职能的管理机构、电力公司的水权。二是许可证,即授予个人从河道、地下或从管理机构的工程中直接取水以及河道内用水的权利。有效期限一般为,到期申请更换。三是用水权(Water Rights),即灌区内的农户用于生活、灌溉和畜牧用水的权利,主要与土地相关。

1.3水权的分配。早期用水户申请取水和用水,不论其规模大小,州政府都批准其水权。随着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州政府开始实行水权拍卖。目前,州政府不再审批发放新的水权,要想取得水权,只能通过水权交易取得。

1.4水权转让。批发水权、许可证和用水权均可转让。水权转让可以是临时性的转让,也可以是永久性的转让;可在州内转让也可跨州转让;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新用水户通过购买水权获得所需水量,剩余水量的用户也可通过转让获得收益。水权转让必须遵守州议会制定的有关规则,主要有:(1)转让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缴纳规定的费用。(2)有申请权的部门对是

[1] [2] [3] [4]

篇18:英国教师在职进修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英国教师在职进修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论文摘要:英国政府十分重视教师的在职进修.从20世纪7O年代以来.公布了一系列有关教师在职教育与培训的报告和发展计划.使中小学教师的在职进修得到了飞跃发展。其培训最有代表性的是六阶段培训模式。英国教师在职进修的形式和内容灵活多样且在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的教师培训可以从中得到不少启示。从法律法规、培训机制以及培训的内容和方法上都要在符合实际的基础上进行改善和创新。

论文关键词:教师在职进修六阶段培训模式师资资格认定制度学习心理

一、英国教师在职进修特色

(一)法规政策的持续完善

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公布了一系列有关教师在职教育与培训的报告和发展计划。1972年的《詹姆斯报告》要求大力发展教师在职教育与培训,认为这是改善教育质量最迅速、最有力和最经济的方法。1983年发表的《教育质量》白皮书对教师的在职进修再次予以肯定,并认为所有的教师都有必要不断参加在职进修活动,使培训、经验、资格、工作安排和晋职之间建立一种更为紧密和清晰的联系。1985年发表的《把学校办得更好》白皮书要求所有教师都应定期接受在职培训,学校和地方教育局应更系统地进行规划,使培训更好地适应教师职业发展和学校课程的需要。进人90年代后,为推广国家课程,政府拨专款用于在职教师的培训计划。2001年3月英国政府颁布了促进教师专业持续发展的文件《教学与学习:专业发展战略》,在文件中指出,制订这一战略的目的旨在给教师提供更多相关的、集中的和有效的发展机会,以提高教师的技能、知识、理解力,以及他们在学校中的工作效率。

(二)体现教师需要的六阶段模式

20世纪80年代末,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教育学院在经过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现,以高校或教师培训机构为中心的教师在职培训存在许多弊端,如培训的课程内容与中小学教学有很大偏差;培训计划只考虑共性而很难完全适合个别学校的特殊需要;教师参加培训后形成的新思想、新策略回到学校后得不到周围环境和同事的默契配合而难以推行。鉴于此,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教育学院设计了中小学教师校本进修的“六阶段培训模式”,现已成为英国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的主要模式。具体操作如下:

1.确定需要。教师在教学中确认需要培训和提高哪些方面,然后与大学培训部门直接联系;也可以通过地方教育部门负责培训的专职人员向大学传递信息。

2.谈判。在确定需要的基础上,中学与大学培训部门洽谈怎样依据教师需要制订教师在职培训计划。

3.协议。谈判结束后要提出一份详细的培训协议。协议完稿后要交给教师讨论,得到教师的认可后才能最后确定。

4.实施培训步骤之一。培训前两天是以大学为基地进行的,课程是导引课程,介绍新知识和新的方法论,有助于教师开阔视野和增长见识。

5.实施培训步骤之二。两天导引课程结束后进人以中小学为基地的实质性培训。

6.结束。培训结束时,教师会对自己的教学工作充满自信,能在教授新课程时运用培训中获得的知识、经验、技能与方法[[2J。这种在职教师培训六阶段模式突出培训机构教师走出大学校门,发挥专业特长,有针对性地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培训和指导,因而效率较高,不失为一种大月旦的改革。

(三)灵活多样的进修形式和内容

英国的在职教师进修可分为全日制脱产进修、部分时间制的半脱产进修和业余不脱产进修。脱产进修只有具备5年以上教龄的教师才有权申请,而能获得批准的人仅占申请者的1/3。因此地方教育局和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半脱产或不脱产的进修。在职进修的活动包括课程学习与编制、学科会议、专业讲座、研讨会、示范观摩课、展览活动、参观等。在职进修的课程有1年以上的长期课程、学期的中期课程和只有几天的短期课程。长期课程又分为学位课程和证书课程,往往与提高教师学历和骨干教师的教育科研能力相关t3]。中短期课程则通常与中小学实际需求密切相关,因而最受教师欢迎。

(四)完善的进修制度 1.政府规定中小学教师每执教5年可脱产进修1学期。这样教师不仅把在职进修看作应尽的义务,更把它作为一项权利享受。

2.对参加在职进修的教师给予特别关照,如获准参加脱产进修的教师可带全薪学习。

3.为教师进修提供方便,如培训机构尽量把活动安排在非教学时间内进行,教师中心和所在学校常为教师在职进修提供信息和资料。

4.把在职进修和晋级加薪结合起来。

此外,在英国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制度中,还专门设有鼓励教师参加在职进修的津贴。如最近英国教育与就业部宣布,所有参加“研究生教育证书课程”的人员学习期间将享有全年6000英镑的培训工资。这样就把参加在职进修与教师的切身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英国中小学教师参加进修的热情很高,参加在职进修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90%以上。

二、给中国的几点启示

通过以上对英国教师在职培训情况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到英国对教师在职培训的重视,以及法律和制度的相对完善。另外英国的教师在职培训从理论上来说,体现了教师在职培训过程中对学生主体价值的尊重、对学校自身存在的教育价值的认同;从实践层面来说,以教师任职学校为空间基础,突出问题产生与解决的同源性。它还强调教育的民主性、开放性与参与性,使教师在自身价值认同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培训,在专家教师指导下,认真讨论教学中的具体问题,总结实践经验,并加以推广,针对性较强,有利于教师解决在日常教学实践中所存在的实际问题,能更好地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中国的教师在职培训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启示:

(一)完善在职培训的法制体系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我国教师在职培训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仅有这两部法律还不够,它们只是笼统从总体上对教师在职培训作了规定,只是初步改变了我国教师在职培训无法可依的状况,对教师在职培训的具体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与英国教师在职培训法规制度的健全无法相比。因而,国家要尽快制定可操作性的教师培训法规,对教师在职培训的经费来源、培训机构的设立、考核的方法、培训证的认定、不同的教师在什么情况下接受什么样的培训等方面都应有明确的表述。我国只有逐步完善教师在职培训的法制体系,才能真正将我国教师的在职培训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教师培训具有强制性、严肃性、稳定性和实效性。

(二)建立在职培训的师资资格认定制度

高质量的师资队伍是提高教师在职培训质量的关键。现在我国教师在职培训的师资总体上素质有待提高,这与我国缺乏严格的教师在职培训的师资资格认定制度有关。和英国严格的师资资格认定制度相比较,我国在这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随意性过大。因而我国应加快步伐,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教师资格和教师认用制度的规定,并广泛吸收国外的经验,在教师在职培训的师资应达到的水平、教学实践的能力和资格证书的有效时效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力争在3-5年内建立比较完备的教师在职培训的师资资格认定制度。

(三)建立面向教师在职培训的机制

现在教师在职培训的对象层次繁多,需求各异,但现行的政策是上级部门指定培训地点和培训内容,学校和教师都没有选择的权利,这种行政上的垄断带来的是工作的低效。教师对这种强制性的培训普遍持有抵触情绪,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教师到培训处报到,但报到之后即走人,因而常常造成实际参加培训的人数远比应该参加人数少的现象。这种培训怎么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呢?所以,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把选择培训基地和培训内容的权利交给学校和教师,由学校和教师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加以选择,教育行政部门加以必要的监控,这种措施的结果必然是每一个培训基点都会千方百计提高培训质量,以吸引生源[[4]

(四)确立体现教师特点的培训目标和计划

教师作为成人,其学习规律存在许多与中小学生不同的地方,培训者只有尊重教师的学习特点,才有可能设计出比较有效的在职培训计划。英国在这方面就做得很好,他们根据教师的心理特点,制订出形式多样、灵活的培训方式。目前我国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对成人的学习心理特点关注不够,只是把一些固定的、与教师工作实践关联不大的理论知识强行灌输,影响了培训的效果。古德莱德通过对成人学习特点的研究,提出了六条给教师教育者的建议,也许对我们开展在职培训有直接的借鉴价值:1.教师是实践和问题导向的;2.教师都想维护自己的自尊;3.教师倾向于把新知识与旧知识整合起来;4.尊重教师个人的需要;5.教师都看重自己经验的价值;6.教师倾向于在学习上自我指导并做出自己的选择[fs7。因此,培训者要尽量围绕教师的需求设计教师培训活动,最好通过征询他们的反馈信息,了解他们在某个课题方面已经知道什么,还想知道什么。

相关专题 日本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