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宁夏【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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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宁夏【官网】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网上报名除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浙江、山东、河南、湖南、陕西、新疆考生通过各自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名网站进行报名外,其余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考人员必须通过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kzp.mof.gov.cn)进行报名,否则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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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摘自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2: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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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提 示

1.本网站是接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唯一官方网站,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未授权任何其他网站、手机客户端、微博和微信公众号接受考生报名和发布考试信息,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考生注意识别,谨防受骗。

2.报名时间为1月3日-22日。为保证报名过程顺畅,请考生尽量避开报名高峰时段(1月3-5日),建议使用IE7.0-IE10.0版本的浏览器登录网上报名系统。

3. 参加过上一年度考试的考生请重新注册登录邮箱和密码,正确填写有效证件号后,系统会根据您的身份证信息自动确认上一年度的报考情况。

4.有关考试报名条件、确认时间等问题考生可咨询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网上报名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考生可发送邮件至kaoshi@hhrdc.com。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护理专业报考初级

中专毕业任初级(士)满5年可参加护师考试;大专毕业任初级(士)满2年可参加护师考试。

(二)药、技专业报考初级

相应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参加初级(士)考试,任初级(士)满5年可参加初级(师)考试;相应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可参加初级(师)考试;相应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参加初级(师)考试。

(三)医、药、护、技专业报考中级

相应专业中专毕业任初级(师)满7年、相应专业大专毕业任初级(师)满6年、相应专业本科毕业任初级(师)满4年、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任初级(师)满2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可参加中级考试。

篇3:[山西省]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简章

[山西省]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简章

晋财会考8号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定于205月20日、21日举行。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考[2005>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就20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条件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及其实施办法》(财会[>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 [>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各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制发的考试大纲。

四、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1、9月20日前,各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06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及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

2、月28日前,各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市2006年度考试报名工作。

3、2005年11月25日前,各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向全省会计考办和省会计服务中心报送《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情况表》(见附件1)。

4、2005年12月31日前,自行录入考生报名信息的有关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将报名信息数据库上报省会计服务中心。

5、2006年2月27日前,各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服务中心报送《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见附件2)。

6、2006年4月30日前,各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向考生核发准考证。

7、2006年5月13日前,省、市两级考试管理机构将考试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并注意做好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上报工作。

8、2006年5月18日前,省、市两级考试管理机构分别完成对巡视人员、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9、2006年5月20、21日举行考试。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初级资格考试

5月20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5月20日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中级资格考试

5月20日 9:00―11:30 财务管理

5月20日 14:00―16:30 经济法

5月21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10、2006年5月27日前,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参加全国评卷工作会议,部署评卷工作,印发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11、2006年6月26日前,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我省考试评卷工作,将全国统一编码和统一要求的成绩数据光盘、评卷工作书面报告和省人事厅检查验收意见一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分送财政部会计司和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12、2006年7月5日前,国家人事部会同财政部完成对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检查验收工作。

13、2006年7月8日前,国家人事部会同财政部发布考试合格标准。

14、2006年7月10日前,根据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向我省下发的成绩数据光盘,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可为考生提供有偿查阅试卷服务,查卷范围仅限主观卷面的漏评题目、合分、登分情况。

l5、2006年9月30日前,对存在漏评题目、合分、登分有误需要更正成绩的,由省财政厅、人事厅共同提出申请报告,填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更正情况表》(附件3),并附上试卷原件,报全国会计考办。

16、2006年l0月31日前,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试试卷等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并向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06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各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做好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会计

篇4:[辽宁省]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简章

一、 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方法是取得学历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的总和,时间计算到2005年12月31日)。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取得博士学位。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考试科目的设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

三、报名手续

凡符合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填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持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会计证、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黑白(白底)照片2张,于规定期限内报名。

四、考试时间

2006年5月20、21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表:

考 试日 期 初 级 资 格 中 级 资 格 5月20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 济 法 5月21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五、报名时间

2005年10月8日开始办理报名手续(周六、日休息),10月28日报名结束。

六、报名地点

1、所在市财政局;

2、省直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省直单位报名点),电话:22733105.

篇5:湖南省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

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205月21、22日举行,集中报名时间定于10月30日至11月5日(双休日照常报名)。报名条件仍按闽财会[]72号文执行,有关报考科目改变事宜,请考生按照报考简章规定执行。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福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闽单位、驻闽部队考生到省会计考试管理中心报名(报名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冶山路43号,财政厅旧楼一楼),厦门市区的考生到厦门市人事考试测评中心报名(湖滨一里73号),其他报考人员到各市、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指定地点报名。 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十月十日

篇6:厦门市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20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开始,具体安排如下:

一、购买报考资料时间:

月29日—11月9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

二、报名时间:

年11月1—2日报初级(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

11月3—5日,8—9日报中级(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

三、报名时须携带的资料:

1、学历证书(原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原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纸)

4、经单位审核加盖人事公章的“报名登记表”

5、填涂完整的信息卡

6、本人近期同底免冠黑白照片三张(其中一寸照片二张,二寸照片一张)。

四、报名及购买报考资料地点:

厦门市人事考试测评中心

(湖滨东路319号人才市场大院内c座三楼)

注:具体报名相关事项请详见报考简章。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事局

2004-10-25

篇7:玉溪市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公告

根据全国会计考办和省会计考办的统一安排,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5年5月21—22日举行,现将我市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4年10月15日—11月5日。

二、报名地点和考试地点

市级(含红塔区、高新区)在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18号财政窗口,各县报名地点在各县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局)。

中级资格考试的考点必须设在地州市政府所在地。为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市会计考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县级考点进行适当撤并和集中。

三、报名条件

(一)所有报考人员必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初级资格报考条件:具备高中结毕业以上学历。

(三)中级资格报考条件:

1.取得大专学历,累计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累计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报名注意事项

1.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必须符合以上条件;

2.报名时必须效验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报名时,每人交近期同底一寸免冠黑白照片三张;

4.报名费每人每科收取30元;

5. 2004年度取得部分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应仔细核对并正确填涂档案号。

五、考试科目和考试科目衔接

(一)考试科目

2005年度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3个科目;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2个科目。

(二)考试科目衔接

根据《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为保证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科目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05年度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按下列要求进行:

1.在2004年度考试中,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的考试;虽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也可报名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2.2004年度未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报名时需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3.参加2005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两个科目考试的合格成绩,仅在当年有效。自2006年起,停止原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

4.2005年度首次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科目考试的人员,按照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进行。

六、指导用书征订发放服务

考试指导用书,委托“云南玉溪通力会计师事务所”所属的“云南玉溪用达会计有限公司”按照全国会计考办和省会计考办的有关要求,办理征订发放,由考生自愿订阅。

七、领取准考证时间

2005年4月1-30日,各位考生到原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

八、其它

便民中心18号财政窗口电话:2661802

云南玉溪通力会计师事务所电话:2663156

云南玉溪用达会计有限公司电话:0877—2035858

市会计局咨询电话:2026010

玉溪市会计考办

玉溪市会计局

200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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