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氯碱化工循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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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发展氯碱化工循环经济

发展氯碱化工循环经济

广州昊天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建于1956年,现为国家重点氯碱化工企业和广东省规模较大的.基本氯碱化工原料生产的大型骨干企业.

作 者:白莉  作者单位:广州昊天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刊 名: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 英文刊名:CHINA VENTURE CAPITAL & HIGH-TECH 年,卷(期): “”(12) 分类号:F2 关键词: 

篇2:评析氯碱化工投资价值

评析氯碱化工投资价值

作为目前国内大型上市氯碱企业,对于氯碱化工的'投资价值,有关人士从行业特点、政策特点、市场特点、公司情况和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氯碱化工属基础化工原料行业,主营聚氯乙烯、烧碱、氯产品系列等基本化工原料及加工产品.据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统计,公司主导产品聚氯乙烯、烧碱的生产能力及产量均居国内之首,聚氯乙烯和烧碱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分别为6.07%和5.2%.

作 者:晓风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石油和化工 英文刊名: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年,卷(期): “”(10) 分类号:F4 关键词: 

篇3:中小城市发展循环经济大有作为

中小城市发展循环经济大有作为

企业层面开展循环经济试点 ,泰兴市率先在企业层面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泰兴的企业在大幅度提升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同时,环境效益也显著提高.

作 者:官新民 Guan Xinmin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兴市环保局 刊 名:环境保护  PKU CSSCI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年,卷(期): “”(6) 分类号:X3 关键词: 

篇4: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

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生产、流通、消费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从事与发展循环经济相关的活动及其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条例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条例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遵循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落实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发展循环经济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单位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财政、农业、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科学技术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有关企业加强科技自主研发,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开发和应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方面的先进技术,提高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循环经济活动。

学前教育、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和学员开展循环经济理念和知识的普及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向公众普及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营造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本省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合理消费,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弃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设区的市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行业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根据当地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本园区的实施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园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源循环利用管理制度,将提高资源产出率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资源循环利用措施,作为企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并在项目实施中对资源循环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省实行能源消费、碳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用水的总量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总量控制指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资源利用、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的重点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单位)的总量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分解下达。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重点管理单位的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重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措施,完成本单位的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源再生利用和再制造产品质量控制指标,以及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铁、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印染等行业生产企业的单位产品资源消耗限额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及时修订。

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循环经济技术规范,并在产品及包装物上标识其能源效率等资源消耗情况。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发展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碳排放的统计管理,统计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生产领域循环经济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实行节能、节水、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等资源消耗指标管理。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进行资源消耗限额,并实行年度资源消耗审核;对超过资源消耗限额的应当限期达标,逾期未达标的应当停产。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实施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实现能源的梯级利用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一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产业园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再生水管网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在确定主采矿种开采方案的同时,应当提出共生、伴生矿的回收利用方案,采用先进适用的采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和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土地复垦率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对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进行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

企业应当加大科研开发力度,对生产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炼渣、尾矿、废气等工业废物,余热、余压和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各类产业园区,优先保障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水资源等指标配置,引导相关企业向园区聚集。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布局优化、产业成链、企业集群、物质循环、集约发展的要求,搭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合理延伸产业链并循环链接,实现园区内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推广资源循环利用的生态种植、养殖和节水、节肥、节药、节种、节能等技术,延长农业产品产业链,发展生态农业。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合理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肥料,使用标准厚度农用薄膜及可降解农用薄膜,提高有机肥施用比例、农药有效利用率和农用薄膜的回收率,减少化肥、农药、农业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鼓励使用节水设备,支持集雨补灌设施建设,推广工程、生物、农艺、管理等节水技术,在缺水少雨地区推广旱作节水技术,推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推广秸秆还田、青贮、食用菌生产等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农作物秸秆、分散养殖的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农兽药包装等分类回收和综合利用,建立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和农村清洁能源保障体系。

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当同步建设畜禽粪便收集、贮运、处理、利用设施,对畜禽粪便进行沼气化、肥料化等综合利用。

第二十八条 新建建筑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设计方案,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设备和建筑装修材料,因地制宜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

鼓励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四章 流通和消费领域循环经济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在交通流量较大的路段设置公交专用车道。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节能、环保的交通运输工具。

设区的市、县(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市内地面道路,应当留有充足的人行、自行车专用路面。

鼓励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规划和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组织应当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行电子化办公。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建设的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其使用寿命。对符合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并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不得拆除。

第三十一条 餐饮、住宿、娱乐、洗浴、洗车等服务性企业,应当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以能够多次使用的产品替代一次性使用的产品,采取环境保护提示和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量。商品批发、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销售或者提供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

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禁止生产、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企业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

第三十二条 设计、生产、使用商品包装,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简化包装结构,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装废物的产生量。

禁止违反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资金补贴,支持建立和完善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专业收集、密闭运输、统一处置。鼓励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沼气、生物柴油、工业油脂、有机肥等,实现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餐厨废弃物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许可证书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全省范围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处置企业。

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参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 鼓励节能灯和电池的生产者使用无毒无害原料生产节能灯、电池;节能灯、电池的生产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废旧节能灯、电池进行回收;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置废旧节能灯、电池的回收容器。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系统,统筹规划并鼓励建设垃圾焚烧发电、供热、堆肥等处理设施,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鼓励和引导公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放置。

鼓励建立生活垃圾焚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的城市垃圾协同处置基地,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

第五章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七条 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减少废弃物产生,延长产品使用寿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进行回收或者维修后重复使用;不可回收利用或者维修再用的,应当进行再生利用;不可再生利用的,可以通过焚烧回收其热能;对无法利用的,应当进行安全清洁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业废弃物申报登记管理和限期治理制度。

产生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炼渣、尾矿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产生源、产生量和上年度废弃物处置、资源综合利用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污水处理厂再生利用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对工业企业使用再生水的,应当根据再生水使用量计算其重点污染物减排量。

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景观、公用卫生设施等公共事业用水,工业企业、建筑和洗车行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方,禁止使用自来水。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建筑、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应当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下渗等设施,实行雨污分流,推进降水就地消纳和利用,提高降水的资源化利用水平。

鼓励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推行海水淡化水纳入城乡水资源的统一配置,提高海水的资源化利用率。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对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制作新型墙体材料、高性能再生混凝土、混凝土砌块等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堤坝、港口等建设项目,在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和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利用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和废旧道路材料等材料。

鼓励使用以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的新型建筑材料。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统筹建设本区域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聚集区,培育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示范企业,淘汰落后的再生资源加工技术、工艺和设备,推动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升级。

支持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形成包括分拣、拆解、加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完整产业体系。

第四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改造回收站点,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专业分拣中心、集散交易市场,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鼓励、引导建设一批分拣技术先进、环境保护处理设施完备、劳动保护措施健全的再生资源回收分拣集聚区。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设再制造产业基地和建立再制造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以及再制造旧件回收、产品营销和溯源查询等信息服务系统,促进再制造产业化发展;支持符合国家再制造相关标准的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机床、办公设备及工程、矿山、农用机械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第四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具备条件的钢铁、水泥、电力等行业的企业协同处理垃圾、污泥等废弃物,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六章 激励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使用国家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企业事业单位,适用本省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及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资源综合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循环经济、循环型服务业等领域,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工作。

第四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攻关、应用示范、产业化发展和创新平台建设,以及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等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税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实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国家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者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产业政策,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作为重点投资领域,并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技术示范产业化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联营、租赁等方式参与循环经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推动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的循环经济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和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支持具备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和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申请境内外上市、再融资,拓展发展循环经济的投资融资渠道。

鼓励依法设立循环经济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垃圾、沼气、余热、余压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电力、热力。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可再生资源发电优先并网和环保电价等优惠政策。

电网企业应当为其提供上网服务,全额收购上网电量。

余热回收供热企业应当享受当地政府供热补贴。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和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用水和用电价格,对用水、用电单位实行差别价格,对居民逐步实行阶梯价格,引导全社会合理和节约用水、用电。

对低于定额的用水、用电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有利于节能、节水、节材及再生利用等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循环经济第三方服务体系;鼓励企业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资源节约、废弃物管理与资源化利用等专业化服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五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循环经济信息服务公开制度。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循环经济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循环经济相关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和发布以及政策引导、技术推广、交换交易、金融支持等服务,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循环利用。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目标责任制,将发展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定期对所属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所属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发展循环经济中作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循环经济重点领域诚信模范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委托单位的人员在发展循环经济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资源消耗指标和资源循环利用情况不依法监督检查的;

(二)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三)贪污、挪用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或者其他有关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单位未完成本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产业园区,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节水设施和工业用水回收利用设施、再生水回用管网设施,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未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又不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公共建筑,未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因非公共利益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或者生产、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发泡餐具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销售、采购的,责令停止销售、采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额或者采购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企业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依法设立并取得许可证书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节能灯、电池的生产销售者拒绝回收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未对生产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炼渣、尾矿等工业废弃物,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处置和资源利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条件使用再生水而擅自使用自来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循环经济的特征体现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科学的发展观,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具有自身的独立特征,专家认为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新的系统观

循环是指在一定系统内的运动过程,循环经济的系统是由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等要素构成的大系统。循环经济观要求人在考虑生产和消费时不再置身于这一大系统之外,而是将自己作为这个大系统的一部分来研究符合客观规律的经济原则,将“退田还湖”、“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生态系统建设作为维持大系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二是新的经济观

在传统工业经济的各要素中,资本在循环,劳动力在循环,而唯独自然资源没有形成循环。循环经济观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仅仅沿用19世纪以来机械工程学的规律来指导经济活动。不仅要考虑工程承载能力,还要考虑生态承载能力。在生态系统中,经济活动超过资源承载能力的循环是恶性循环,会造成生态系统退化;只有在资源承载能力之内的良性循环,才能使生态系统平衡地发展。

三是新的价值观

循环经济观在考虑自然时,不再像传统工业经济那样将其作为“取料场”和“垃圾场”,也不仅仅视其为可利用的资源,而是将其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需要维持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在考虑科学技术时,不仅考虑其对自然的开发能力,而且要充分考虑到它对生态系统的修复能力,使之成为有益于环境的技术;在考虑人自身的发展时,不仅考虑人对自然的征服能力,而且更重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能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四是新的生产观

传统工业经济的生产观念是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创造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而循环经济的生产观念是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尽可能地节约自然资源,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循环使用资源,创造良性的社会财富。在生产过程中,循环经济观要求遵循“3R”原则:资源利用的减量化(Reduce)原则,即在生产的投入端尽可能少地输入自然资源;产品的再使用(Reuse)原则,即尽可能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并在多种场合使用;废弃物的再循环(Recycle)原则,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力争做到排放的无害化,实现资源再循环。同时,在生产中还要求尽可能地利用可循环再生的资源替代不可再生资源,如利用太阳能、风能和农家肥等,使生产合理地依托在自然生态循环之上;尽可能地利用高科技,尽可能地以知识投入来替代物质投入,以达到经济、社会与生态的和谐统一,使人类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真正全面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五是新的消费观

循环经济观要求走出传统工业经济“拼命生产、拼命消费”的误区,提倡物质的适度消费、层次消费,在消费的同时就考虑到废弃物的资源化,建立循环生产和消费的观念。同时,循环经济观要求通过税收和行政等手段,限制以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的一次性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如宾馆的一次性用品、餐馆的一次性餐具和豪华包装等。

篇5:发展黄姜产业循环经济探讨

发展黄姜产业循环经济探讨

黄姜产业对产地社会经济意义重大,但其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非常严重,如何使该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循环经济是其根本出路.本文论述了黄姜产业走循环经济之路的'必要性,提出了黄姜产业循环经济的基本框架和实现的保证措施.

作 者:袁道凌 YUAN Dao-ling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环境学院,武汉,43007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武汉,430072 刊 名:环境科学与技术  ISTIC PKU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年,卷(期): 28(4) 分类号:X712 关键词:黄姜   循环经济   框架   措施  

篇6:建筑业发展循环经济探讨论文

关于建筑业发展循环经济探讨论文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6月10日,建设部汪光煮部长提出,建筑业应节约资源、回收利用被拆除建筑的建材。这表明中国建筑业将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践中央提出的建设“节约型社会”。

一、建筑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

建筑业目前已成为我国资源消耗的重点领域。建设部统计数字显示,全国既有的近400亿m2建筑中,99%为高耗能建筑,每年新建房屋面积16~20亿m2,其中95%以上是高耗能建筑。21世纪前是我国建筑业发展的鼎盛时期。,世界银行在《中国促进建筑节能的契机》的报告中提出,从到是中国民用建筑发展鼎盛期的中后期。预测到20民用建筑保有量的一半是20以后新建的,到,全国房屋建筑面积将接近年的两倍。建筑业在不远的将来会成为我国第一耗能大户。因此,建筑业转变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是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从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建筑业自身的行业技术特征来看,建筑业应当成为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领域: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我国GDP中,有5.6万亿固定资产投资是靠建筑业来实现的,全国2.3万亿基本建设投入,占GDP的20%;由于建筑业的行业特点和技术特性决定了建筑业必然是钢材、水泥、平板玻璃、木材等物质资源的直接消耗大户。目前,建筑耗能和工业耗能、交通耗能已经成为我国能源消耗的三大猛虎,尤其是建筑耗能伴随着建筑总量的不断攀升和居住舒适度的提高,呈急剧上升趋势。目前我国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发达国家的2~3倍以上,因此,建筑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发展节能与绿色建筑,在建筑业中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对于有效节约资源使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传统的建筑观念,认为建筑产品的生命周期是从建筑的设计、建造、使用、维护直到建筑的报废,且认为这个过程是开环型的。这种开环型结构导致了资源和能源的大量浪费,并引起了外界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如果能在建筑领域引入一种新的理念,改变现行的节能观念,将会极大地推动建筑业的发展。

二、循环经济的内涵及建筑业发展循环经济的障碍

循环经济与传统经济活动的“资源消费—产品—废物排放”的开放型(或称为单程)物质流动模式相对应,它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对所有物质都进行合理和持久的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形成“资源消费—产品—再生资源”闭环型物质流动模式。循环经济要求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3R)为社会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所有物质和能源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使经济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的一种生态经济和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是在社会生产、流通、消费和产生废弃物的各个环节循环利用资源,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我国建筑节能的发展落后于发达国家,要实现我国建筑节能跨越式发展,缓解能源约束的压力,应把循环经济的理念引入建筑领域,以推动建筑节能的发展。但在目前在建筑行业中,发展循环经济还存在一些障碍:

首先是经济性问题,建筑业实施“减量化”,采用新型高强度材料,新材料价格高,造成费用超支,使用不经济;同时,我国资源税普遍较低,造成资源价格偏低,再生建材的价格高于原生建材。经济性问题使循环经济在建筑业难以推广。

其次是观念问题,认为发展循环经济不符合我国国情。循环经济是发达国家提出来的,他们已完成了基础建设,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建筑业为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应首先考虑的是发展,而不是环保。这种认识把发展经济和环境保护对立起来,其实循环经济就是要在理论与实践的层面解决两者的矛盾,实现两者的统一。

最后是执行标准问题。建筑物体积庞大、组成构件多、使用时间长,安全间题意义重大,国家颁布了严格的标准,但是循环经济在建筑业中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建筑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对建筑节约资源、建筑垃圾的减量化以及综合利用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如何执行却没有涉及。

三、建筑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措施

解决上述提到的建筑业中资源的高消耗以及发展循环经济的障碍等问题,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培养循环经济意识

按目前的发展,建筑业的发展是不可持续的。要宣传资源环境的代际公平,人类发展是一个连续过程,后代人拥有与当代人相同的发展权,当代人不应提前消耗后代人的资源,而应给后代人留下发展所需的资源。还要宣传循环经济在国外建筑业的应用。比利时用废弃物建造“回收屋”,砌内墙的砖是用建筑工地回收的混凝土和破碎水泥块合成的灰砂砖,屋顶的瓦片是由回收的塑料和纸制成的合成瓦,地窖墙壁的防潮隔层则是由回收的橡胶碎片合成,建筑“回收屋”所采用的回收垃圾达150种以上。通过广泛宣传,使大家认识到建筑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接受资源循环利用这种发展的新模式,培养循环经济的意识。

(2)加强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形成建筑业循环经济技术支撑体系

要研究和开发与建筑产业相关的'减物质化技术、绿色规划技术、最优化设计技术、资源和能源高利用率技术、废弃物(建筑垃圾等)回收再利用技术、污染治理技术、污染物监测技术、环境工程技术、清洁生产与施工技术等,通过采用和推广节能建筑、绿色建筑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实现投入少、产出高、污染低,尽可能把污染排放和环境损害消除在生产源头和过程之中,以达到保护生存环境和节约资源的目标。

(3)健全运作体系

建筑业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要求设计、施工、拆除等阶段密切配合,才能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设计阶段,考虑到将来的维修和发行,实行大跨度,预留开放端口,采用可再生材料,并对方案进行整体优化,尽可能减少资源的使用。施工阶段,采用新技术,优化施工方案,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操作培训,完善施工工艺,降低材料的消耗量,利用雨水或施工废水拌料,节约水资源,回收利用施工中产生的碎砖块、混凝土、沙浆等废料,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拆除阶段,采用人机混合拆除方式,尽量保持材料的完整,使其能够被再利用,并在原址利用废弃物加工粗骨料、再生混凝土等低等级建材。

(4)加强以机制和政策对企业的引导、支持力度

充分利用建筑市场机制的激励和约束功能,使建筑经济活动当事人基于自身收益的最大化,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采取理性的决策行为,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现代建筑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完善和实施积极的建筑业产业政策,鼓励企业节约和合理利用、再利用资源,创造与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相融合的建筑产品,营造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

循环经济是我国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我国建筑业发展循环经济虽然存在很多障碍,但是国家正在依据循环经济的原则制定法规和制度,为循环经济的实施创造条件。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一步实施,节约型社会的创建,循环经济必将在我国建筑业得到全面应用。

参考文献

[1]相玲.城市生态住宅的发展观念与技术路线[J].住宅科技,.1.

[2]仇保兴.发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刻不容缓[J].金融信息参考,2005(4)。

[3]冯之浚.循环经济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

[4]王容光,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建筑节能[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5]于乐群,等.循环经济的基础理论和运行模式研究[J].东北电力学院学报,2005(6)。

篇7:论循环经济的发展

论循环经济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许多地区摆脱了贫困,达到了小康生活水平.然而,与我国经济增长相伴的却是高开采、高消耗、高排放、低利用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发展模式,甚至一些地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实现经济增长,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得环境、资源与经济之间的矛盾极为突出.要使经济进一步发展,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发展循环经济.本文就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循环经济的含义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途径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作 者:孙志洁  作者单位: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商丘,476000 刊 名: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IANJIN MANAGER COLLEGE 年,卷(期): “”(3) 分类号:F062.2 关键词:循环经济   必要性   含义   途径  

篇8: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发展循环经济,是新世纪国际社会的一大趋势.循环经济要求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以及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也应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从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作 者:王军 WANG Jun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81 刊 名:经济与社会发展 英文刊名: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年,卷(期):2005 3(8) 分类号:F205 关键词:环境   循环经济   可持续发展  

篇9:发展循环经济的几点思考

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几点思考

循环经济是指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使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基本上不产生或者产生很少的废弃物,实现资源使用“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目的.

作 者:刘术学  作者单位:河北省遵化市商业总公司 刊 名:中国外资 英文刊名: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年,卷(期):2009 “”(11) 分类号:X3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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