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小组工作职责

李泽言 分享 时间: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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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土地增值税清算

摘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各种税收中,土地增值说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税种,复杂的原因在于对其清算工作存在很多的难点,很多因素都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产生影响。

在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管理时,主要是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类型对预征比例进行确定,等到满足清算条件之后再进行清算工作,所以说清算工作是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加强对其研究。

篇2: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及清算概念

(一)土地增值税的定义和目的

土地增值税主要产生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会涉及到一些对国有土地的转让问题,在对其进行转让的过程中单位或者个人会得到转让的收入,同时也会发生一定的成本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款;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而土地增值税就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收入-允许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按相应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种。

进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主要有以下几点目的:

一是可以对房地产的市场进行有效的规划,能够对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调控力度进行加强;二是可以有效的对目前房价上涨飞速的现象进行合理引导回归理性,并且能够对因为房价上涨快而产生的炒房的现象进行有效的避免和抑制;三是可以将我国的土地的利用率进行有效的提高;四是能够合理的将国家财政的收入进行增加,同时还能够对国家参与到国有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进行规范。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定义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进行合理的、准确的清算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最终目标。

土地增值税就是在需要纳税的人在满足该税种的清算条件之后,再根据相关要求和规范,对所需要纳税的具体数额进行确定的和计算的工作。

笔者认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是我国税收体系十八税一费中难度较大的税种,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的法律与规范也是比较多的,所以,必须严格按照清算程序,严格遵守法律,同时根据项目实际,进行合理的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策略

(一)拆迁补偿标准的处理

为了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合理的确定,必须根据以下方法以及顺序对企业实际应该扣除的拆迁补偿费用进行确定:

1.对于某个开发项目地方政府明确规定拆迁补偿标准的,按政府文件标准执行;

2.对于开发项目没有地方政府明确规定拆迁补偿标准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项目地方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3.对于支付个人拆迁补偿费的确认,当地税务局可以以拆迁的合同、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证、被拆迁人身份证、户口本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为主要依据来确定具体补偿金额。

(二)利息支出扣除问题的影响和处理

根据国家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问题的通知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一是在财务费用中涉及到的利息的支出,只要是能够以转让的房地产的项目计算分摊并且能够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证明的,那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据实扣除,但是需要指出的扣除限额不应该比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高。

二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息部分不允许扣除。

三是对于贷款利息的上浮幅度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全部是使用自己的资金,不存在利息支出的,那么按规定,可能根据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进行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利息,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证明,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三)清算时间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和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清算的时间直接影响税款入库时间,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对项目的工程结算具有滞后性,而且项目开发多分期进行,建筑安装成本结转不及时,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尚未全部发生,竣工决算迟迟不做,造成房地产开发成本不真实。

二是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大部分已销售,有的剩余一些普通住房,有的剩余一些商铺,因预售许可证未满三年,当前的清算原则就是把未售部分的成本剔除,不进行清算,这就存在二次清算的需要。

二次清算就可能存在适用税率不一样,对税款造成影响。

如果对项目全部重新清算,将再次耗费人力和时间,无疑会加大税收成本。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成本费用,在分期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清算,整体项目终了后不再进行调整分摊,这样既节约了清算成本,又不至于因为项目开发的时间性影响清算进程。

(四)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开发产品的界定影响和处理

我国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条例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进而扩大清算扣除成本,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商品房采取进一步的二手房概念定义,如可以规定对于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该商品房产权证再销售的,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否则,仍需列入一手房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税种就是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往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的影响是非常大。

在对土地增值说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清算规程和方法进行,并且对清算过程中的难点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找出能够对难点问题进行解决的策略,保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参考文献:

篇3:深究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论文

深究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论文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因而对其进行筹划是十分必要的。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

①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②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的。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其税收负担高于企业所得税。例如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O%等等。

由于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增值率越高的部分适用税率就越高。为了避免高税负,企业必须千方百计地降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避免适用高税率。现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清算的具体方法。

l理解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和要求清算的界定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③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正确确定清算计税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3认真审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企业应根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制定销售明细表:对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差异进行核实: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核对;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时,审核其真实性。

4认真审核计税的扣除项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合法有效凭证为:土地规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票据、转让无形资产发票、税票、服务业发票、协议、建筑安装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

②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合法有效凭证为: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

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除购门窗和电梯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外,监理费应提供服务业发票、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④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合法有效凭证为: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合法有效凭证为: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路灯设施、健身运动设施等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⑥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提供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工资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

⑦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必须以各种完税(费)凭证为依据。

(2)在审核扣除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①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拆迁补偿费不一定需要取得税务发票,但强调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这就要求正确区分开发成本与开发费用,税务机关决不允许将开发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问接费用等。

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特别是建筑安装发票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⑥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利息费用要单独计算,不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得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⑦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3)扣除项目金额分摊方法:

①成本受让、分期分批开发的成本费用分摊。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②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③同一个项目多种产品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对企业既建造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统一按其各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5灵活运用减免税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有一条很重要的优惠政策,即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该免税规定。因此,企业应力争将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控制在2O%之内,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

总之,企业应正确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清算方法。

篇4: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及应提供资料清单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及企业变更批文

2.客户声明书、基本情况表

3.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各期完税凭据

4.年度会计报表、凭证、账本

5.税务机关出具的`各项纳税鉴定和批准文件、税务检查报告书

6.前期土地增值税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7.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8.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合法有效凭证和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

9.单位现在执行的会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10.关联企业名称及关联交易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及应提供资料清单11.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等

篇5:地方教育附加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地方教育附加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某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已进入预售阶段,取得的预售收入在按规定缴纳主体税种营业税的同时,随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为此,其财务人员来电咨询,一是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有何不同,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如何操作,二是其公司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能否也视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予以扣除?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级别不同我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教育附加是财政部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而以《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发文明确的政策,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而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也是为了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财务与税务处理在财务处理上,此前,《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实务操作中,对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5号)和《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号)会计科目处理上,是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的处理方式为,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科目。在计税依据的处理上,无论是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448号)还是财综〔2010〕98号文件均明确规定,均以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不同之处在征收标准上一个执行3%,一个执行2%。“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至于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87号)第四条第一项也进一步明确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因此,“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适用票证以及征收管理政策,也按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作者:梁影

篇6:安全小组工作职责

安全小组工作职责

安全小组工作职责

为加强我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切实做好安全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安委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职工、车主、驾驶员进行安全知识理论学习和安全技能培训。

二、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对安全工作提出总体规划,并责成有关部门执行。

三、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责成各科室、片区落实安全措施、安全责任和安全人员。

四、负责不断充实、调整安全队伍。

五、定期召开安委会成员会议,研究、分析前段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六、负责全年的安全工作总结,布置次年的安全工作。

(中国大学网 )

篇7:工程纪检监督小组工作职责

工程纪检监督小组工作职责

七、承办社区(村)党组织和街

【本套制度仅供参考】

工 作 职 责

一、在街道纪工委指导、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社区(村)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纪法规的情况,监督全社区(村)党员干部特别是“两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

二、落实街道纪工委部署的纪检监督工作任务,督促“两委”抓好本社区(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配合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三、协助街道纪工委对社区(村)“两委”班子成员进行述职述廉及评议工作。

四、参与对本社区(村)党务公开、社区(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和重要资产及重大项目的监督。

五、做好本社区(村)信访接待工作,开展各类信访问题的排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解决苗头性问题。

六、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本社区(村)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问题,协助上级纪委在本社区(村)开展的信访调查和案件查办工作。

七、承办社区(村)党组织和街道纪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议 事 制 度

一、会议由纪检监督小组组长主持,全体小组成员均应参加,若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

二、定期组织召开纪检监督小组成员会议,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决策。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讨论研究有关工作或问题时,每个小组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重大问题实行票决制。

四、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要坚决执行会议决定,不得将会议内容擅自外传,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五、纪检监督小组成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共同维护纪检监督小组领导班子的威信。

六、纪检监督小组会议由专人记录存档备查。

信访接待制度

一、认真学习和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拘私情,秉公办事,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做好记录并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有不正确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上访人员,要善于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要求和建议要积极向社区(村) “两委”领导汇报,对本社区(村)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四、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减少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二周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来信来访人。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

五、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更不能把来信来访转到被告手里。

监督检查制度

一、对社区(村)“两委”班子决策、党务、社区(村)务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二、对社区(村)“两委”班子成员办理党务、社区(村)务进行检查。

三、受理群众对本社区(村)党员、干部的控告和检举。

四、协助街道纪工委对本社区(村)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工作考勤制度

为使社区(村)级纪检监督小组成员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促进社区(村)级事务公正公开运行,经街道党委研究同意,特制订如下工作考勤制度。

1、本考勤制度对象为各社区(村)纪检监督小组成员。

2、各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要严格保证每月至少有四次参与社区(村)级日常事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3、重大社区(村)务工作要及时介入并监督。重大社区(村)务工作是指: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的落实检查、社区(村)级“三资”变动及处置、重大工程招投标监管、社区(村)干部民主评议、社区(村)务公开、社区(村)级民主决策等。

4、对重大社区(村)务工作社区(村)两委要做好签到手续,对拒不履行职责或不参与工作的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要及时向街道纪工委报告。

5、全年累计达到三次或以上不参与工作的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街道纪工委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其误工补贴中根据年工作量给予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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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党章学习小组组长的工作职责与设置办法

党章学习小组组长的工作职责与设置办法

党章学习小组组长的工作职责与设置办法

为了强化我院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党章学习小组的作用,学生党支部特制定本办法,望各班遵照执行。

一、党章学习小组的组建与小组长的设置办法

1、党章学习小组由班上所有的积极分子(包括重点积极分子和普通积极分子)组成。下班党员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完成小组组员的调整与组建工作。中间需调整的由组长提出申请交下班党员报支部核实,并按支部给出的处理意见执行。

2、党章学习小组组长的设置

(1)小组长的设置要求在各小组的组建工作完成之前完成,并及时报学生党支部备案。

(2)大一大二党章学习小组组长由各班团支部书记担任,大二以上的小组长由各班党小组组长担任。

(3)小组长的确定要求下班党员考察其平时表现,并征求所下班级积极分子的意见(或由积极分子民主推荐产生)。

(4)小组长应具备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在班上有一定的模范带头作用,能较好地处理与同学之间的关系。原则上不能兼任班团干部的职务。

(5)每学期需要更换组长的班级,前任组长应将有关材料转交给新任组长,并帮助其尽快熟悉组长的工作职责。

(6)各年级设一名年级组长,帮助传达支部精神以及收集材料与信息。年级组长由支部直接委任。

二、党章学习小组组长的职责

1、组长应全方位了解积极分子的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下班党员处,以便下班党员能及时、准确地了解所下班级的情况。

2、组织组员学习党的有关知识。包括党章及党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指示、决定等有关文件,并组织开展讨论,写好学习心得。小组长应及时将讨论成果汇报到下班党员处。

3、积极配合学生党员在班上进行的群众意见调查及有关调研工作,并为他们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

4、积极参加党校组织的讨论。平时应自觉学习党的有关理论著作,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

5、章学习小组是党支部在同学中设立的监督岗和信息站。组长要积极引导组员监督本班下班党员的工作或其他学生党员的日常行为,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党支部。同时也可搜集同学对党支部及下班党员工作的建议并反馈到下班党员或党支部。

6、学期对一个学期的工作要写出计划和总结,按照学生党支部的要求及时上交。

7、一个月的第一周的星期五晚9:30以前报告本班积极分子的情况。

三、党章学习小组活动实施办法

1、党章学习小组的活动由学生党支部的活动组负责组织评比。

2、同年级之间的党章学习小组可加强交流与合作。

3、各小组制定的活动方案要在起动之前向支部提出申请,并写出详细计划。活动圆满完成之后,写出活动总结可参与期末评比。对组织得比较好且有影响力的活动,支部将给予奖励。

4、各小组未经支部批准,不得以党章学习小组活动为名到校外开展活动。

四、其他

1、各小组如有事可向下班党员或党支部党员咨询。

2、对于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班级党章学习小组组织的学习、讨论或活动的积极分子,组长可向支部申请取消其积极分子资格。

3、组长平时要多向下班党员汇报工作。形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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