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加班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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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安静小岛”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中秋节加班费如何计算(共7篇),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中秋节加班费如何计算

那么,如果一位工薪族在这三天假期里都要加班,加班费可以拿到多少呢?据小编了解最新的中秋节加班工资还未出炉,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中秋节的加班工资情况吧!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9月15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为法定节假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两节”9天假期里全加班的话,加班费赶得上平时1个月的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节假日安排显示,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8日(星期日)上班。

国庆节放假时间为10月1日至7日,共7天,其中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其余4天为公休日和双休日调休。

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这笔钱不得以调休来抵消;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具体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别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21.75天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员工正常情况下每个月的计薪天数。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双节”都加班,将可以领到相当于22个工作日工资的加班费,比每个月工资还略高。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月工资基数按劳动者与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则按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是每月2030元。

如果一名员工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即每月2030元,那么,他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天应领取加班费:2030÷21.75天 ×300%×1=280元;休息日加班每天应领取加班费:2030÷21.75天×200%×1=186.7元。如果该名员工“双节”都在加班,加班费总计为:(280×4)+(186.7×5)=2052.5元,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整个双节都在加班,拿到手的总加班费不得低于2052.5元。

然而记者了解到,劳动法对于加班有专门规定,节日期间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同时,如果国庆期间连续7天加班,属于超时加班违反劳动法规,不但员工有权拒绝还可以举报。如员工举报,单位将受到处罚。

市人社局提醒,企业如未按规定支付工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拨打市人社局咨询投诉电话12333进行投诉。如果因支付加班工资引发争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及补偿等。

篇2:加班费如何计算

日工资,小时工资

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工资计算)

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

节假日加班费计算

节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资收入÷21.75×300%)、公休日加班双薪(月工资收入÷21.75×200%)

春节长假七天总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300%×3+月工资收入÷21.75×200%×4

上述案例案例以春节长假七天加班为例,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300%),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即初三至初六)拿双薪,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200%)。

几个固定数据说明

按照法律规定,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全年制度工作时间为250天,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为115天。

计算方法:每月工作时间 20.83=(365-104-11)÷12;月计薪天数 21.75=(365-104)÷12);全年制度工作时间 250=365-104-11;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 115=104+11

[加班费如何计算]

篇3:加班费如何计算

据小张介绍,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国庆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别为: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以南宁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为例: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20÷21.75×300%=113.1元;

休息日加班工资=820÷21.75×200%=75.4元。

若国庆7天假期全加班,其中法定节假日3天,休息日4天,这7天假期的加班工资=113.1元×3+75.4元×4=640.9元。

也就是说,若放假这几天你全部在加班,那你的加班费超过你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了。

加班证据应保留作维权之用

在现实工作中,很多人烦恼“加班费”不能拿到手,而每年节假日后劳动部门也会收到相关举报。

对此,小张提醒劳动者,一定要保留加班证据。该类证据包括考勤表、打卡记录、加班申请表,甚至加班过程中的打的发票等等;另外,也可以让同事或部门主管证明,作为证人证言。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如果对于工资基数、支付标准存在争议,则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篇4:苏州加班费如何计算

为加没加班计不计薪讨个说法 “月工作日”究竟该怎么算

每天工作8小时,那么每月工作多少小时,超出多少才算加班呢?“月工作日”是按扣除休息日、节假日天数,再除以12个月来算,还是按21.75天的月计薪天数来算呢?法定节假日算不算在每月的计薪天数里面呢……对于自己究竟有没有加班,每个月究竟有多少天是拿薪水的,许多职工的脑子里还是一本“糊涂账”,此类咨询、投诉也是劳动保障热线受理的一大热点――

“174小时”pk “167小时”

“月工作日”究竟该怎么算

丁师傅于去年12月1日到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公司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今年6月25日,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称,公司每月安排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给自己加班费。

经调查,该公司每月安排员工工作174小时。公司方面认为,法律规定每月计薪天数是21.75天,每天工作8小时,所以每月安排21.75×8=174(小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不应该支付加班费。

究竟孰是孰非呢?12333咨询员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提到了“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这两个概念。所谓的“月工作日”,是指平均每月应工作的天数。计算平均每月工作天数时,每年按365天计算;每年有52周,每周休息2天,所以全年的休息日总共104天。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公民全年节日假期为11天。扣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全年实际工作天数为250天。因此,平均每月实际应工作天数的计算方法是250天除以12个月,即月工作日为20.83天。

12333咨询员说,“月工作日”属于制度工作天数,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与工资计算没有直接关系。它是针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定的一个参照基数,其意义在于从法律上界定月平均应出勤天数,所以“月工作日”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用20.83×8=167(小时)来计算员工每月工作时间,也可以用当月累计自然工作日来计算工作时间。

“26天”pk “21.75天”“月计薪天数”含法定节假日吗

杜先生和所在的公司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协议,约定月工资元,试用时间从今年6月17日到9月17日。7月9日,公司以工作失职为由将其辞退。他反映,公司一个月按26天计算工资,用月工资2000元除以26天,把算出来的结果作为日工资,认定他实际出勤为17天。杜先生对这种算法有异议。他说,上班期间经历了3个周末,大概有3个星期六在上班,也应该算在工时中,所以实际工作天数应为20天,但公司拒不承认这一事实。

对此,12333咨询员明确答复,该公司这种计算工资的方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将月计薪天数设定为26天,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按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其工资。法定休假日是带薪休假日,也就是说,虽然休假不工作,但照常领取工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也明确,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所谓“月计薪天数”,就是平均每月计算薪酬的天数。年计算薪酬天数,应是年工作天数加上法定休假日。即,年计薪天数应为250天加11天,一共261天。因此,平均每月计算薪酬天数为261天除以12个月,即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据了解,“月计薪天数”主要是用于计算日工资,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等的依据,所以是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根据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12333咨询员表示,所以,该公司应按21.75天的标准计算日工资,员工周末加班,如不能在6个月内安排补休的,则应支付200%的工资。杜先生可向公司说明理由,要求支付工资。如果公司拒绝,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苏州加班费如何计算]

篇5:上海市加班费如何计算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按照规定,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需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此外,由于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的工作时间,因此,在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不能视为加班。

篇6:工人加班费如何计算

我们这里是一间小作坊,里面的工人都要不分日夜加班加点,但是厂里只规定加班给300元,不管我们加班的时间是多长,请问律师,有没有加班费计算方法的?我们想了解一下。

解答:

加班费计算方法: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

第二、加班费的计算公式

加班费=加班时间×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

加班费的相关知识: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本条肯定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立法精神。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篇7:十一加班费如何计算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

国庆前三天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国庆后四天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如果按照我市目前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530元计算,劳动者国庆节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当天 加 班,1530元÷21.75×300%,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有211.03元。

4日、5日、6日、7日四天,1530元÷21.75×200%,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有140.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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