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案例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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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tracy112”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起诉决定书案例5个(共3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不起诉决定书案例5个

被告人卢X于20xx年8月31日19时许,到平坝县休闲酒吧喝啤酒,以让该酒吧服务员王某(女、16岁)陪其找朋友要手机为名,强行将王某带到202房间,在没有得到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脱掉王某衣裤,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的行为构成罪。据卢X供述,虽然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是由于被害人不同意,就此罢休。受害人王某陈述,嫌疑人卢X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鉴定机构的DNA鉴定结果,被害人身上所遗精斑,非嫌疑人卢X所留。旅馆老板的证言无法证明卢X有挟持、强迫被害人的行为。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后,第一次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没有补充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仍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笔者曾于20xx年5月3日以卢X辩护人的名义向平坝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关于卢X涉嫌一案的法律意见书》,明确提出犯罪嫌疑人卢X涉嫌一案,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而且受害人陈述与技术鉴定相互矛盾。卢X涉嫌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不能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犯罪嫌疑人的卢X行为不构成罪。经过六个多月,平坝县人民检察院终于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还卢X一个公道。

篇2:不起诉决定书案例5个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 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篇3:不起诉决定书案例5个

2000年7月5日下午,刘富贵在某施工现场工作时,发现在工地右侧一个不被人注意的角落里有一些建筑材料,遂起歹意。当晚12时许,乘着看守工地的人看电视之际,刘富贵带着儿子刘胜翻入工地,来到白天发现的建筑材料的堆放地。二人先合伙将10根10公分乘6公分的方木运至工地的围墙边,随后由刘富贵翻坐在墙头上,刘胜在地面将10根方木依次递给刘富贵,刘富贵再将方木扔至围墙外。随后,刘胜从工地翻出,2人将方木抬放在事先停放在围墙边的平板车上。正当准备逃走之际,被巡逻的警察发现。所盗方木价值人民币560元。案发后赃物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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