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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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国公证制度

中国公证制度

一、公证处的设置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中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公证处设主任、副主任,由公证人担任。公证人的条件与法官、检察官的条件等同。

二、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处的业务主要包括: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如证明合同、委托、遗嘱、赠与、财产分割、收养子女等。

2、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证明出生、死亡、结婚、离婚、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等。

3、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文书;

如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4、证明债权文书的执行力;

如各种还款(物)协议,追偿债款的借贷契约等的执行力。

5、辅助性业务

如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等。

实践中的公证业务还包括办理提存,开奖等公证。

三、公证的效力

公证书一般具有以下四种效力:

1、证据效力

又称证据能力,指它在法律上的证明资格。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执行效力

公证书的执行效力,是指它的强制执行力,目前仅限于认为无异议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并非所有文书。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法律效力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指某些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后才成立生效,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收养子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等行为。

4、域外效力

即公证书在域外使用时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这是公证书本身所固有的法律上的效力和作用在域外的延伸。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公民或法人发往域外使用的文书,经公证机关证明后,还须经外交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才能在国外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得使用国的承认。

四、公证程序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关和公证当事人实施公证行为时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和受理

除遗嘱和收养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必须由自己申办外,公民或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公证应提交有关材料,如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的文书,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产权证明或其他材料。公证处应对当事人的申请初步做出办理决定,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2、审查

是公证工作的重要一环。公证处重点审查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等内容。

3、出证

即对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公证由公证人出具公证证明。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证书编号;(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公证证词;(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五)出证日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4、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

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的原因应告知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处无法工作期间,不计入上述工作期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一)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二)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三)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拒绝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拒绝公证不服的申诉程序。

5、特别程序

指办理某些特殊的公证事项所应遵循的程序。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公证人须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真实、合法的应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做出公证书发给当事人。该公证证明从宣读之日起生效。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

6、申诉与复议

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撤销、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但提出申诉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申诉人的申诉,可以作出维持原公证书、撤销或者责令变更公证书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公证申诉的决定应当送达申诉人和原公证处。申诉人、公证处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篇2: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

公证是指国家认可的公证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所确认的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活动 。

我国的公证原来是指国家专设的公证处代表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进行的证明活动,即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10月1日起,司法部将施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从而推进公证机构向事业单位转制。改革后的公证机构不再是行政机构,而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今后国家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全国公证员考试也将由系统内部考试改为向全社会开放,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实施。

(一) 公证处的设置

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中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公证处设主任、副主任,由公证人担任。公证人的条件与法官、检察官的条件等同。

(二) 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处的业务主要包括:

1、 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如证明合同、委托、遗嘱、赠与、财产分割、收养子女等。

2、 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证明出生、死亡、结婚、离婚、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等。

3、 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文书;

如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4、 证明债权文书的执行力;

如各种还款(物)协议,追偿债款的借贷契约等的执行力。

5、 辅助性业务

如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等。

实践中的公证业务还包括办理提存,开奖等公证。

(三) 公证的效力

公证书一般具有以下四种效力:

1、 证据效力

又称证据能力,指它在法律上的证明资格。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 执行效力

公证书的执行效力,是指它的强制执行力,目前只仅限于认为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并非所有文书。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法律效力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指某些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后才成立生效,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收养子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等行为。

4、 域外效力

即公证书在域外使用时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这是公证书本身所固有的法律上的效力和作用在域外的延伸。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公民或法人发往域外使用的文书,经公证机关证明后,还须经外交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或外国住华使、领馆的认证,才能在国外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得使用国的承认。

(四) 公证程序

公证机关和公证当事人实施公证行为时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申请和受理

除遗嘱和收养等公证事项必须由自己申办外,公民或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公证应提交有关材料,如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的文书,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产权证明或其他材料。公证处应对当事人的申请初步作出办理决定,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2、 审查

是公证工作的重要一环。公证处重点审查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等内容。

3、 出证

即对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公证由公证人出具公证证明。

4、 特别程序

指办理某些特殊的公证事项所应遵循的程序,如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公证人须亲临现场,对真实、合法的应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作出公证书发给当事人。

5、 复议

指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拒绝公证或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篇3:公证制度指的是什么?

关于公证制度指的是什么?

与私证相对应,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法律效力的活动。综观各国公证制度,尽管它们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但在依法行使证明权,调整民事、经济法律行为,确认私权事实方面却是一致的。公证具有私证不可比拟的权威性:(1)公证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公证机构仅对无争议的事项进行公证,公证活动为非诉讼活动。(3)公证职能只能由公证机构统一行使。(4)经过公证的法律事项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公证文书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5)公证文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文书会受到使用国家或地区的承认。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公证制度是一种司法证明制度,它在民事活动和经济交往中具有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特殊社会功能。它是国家为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公证行为,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我国的公证制度,是由我国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当事人进行公证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涉及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法律责任等。我国的公证机构为公证处。公证对象较为广泛,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毕业证、学位证、结婚证、公司章程)。公证的内容是通过公证活动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公证法子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3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等也有有关公证制度的内容。

拓展阅读:

法定公证制度如何理解

公证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法第38条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公证法确定了法定公证的原则。

我国对应当公证事项作出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多。如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我国需要进一步重视并不断完善法定公证制度。

篇4:西方国家公证制度及其启示

西方国家公证制度及其启示

[摘 要] 西方国家公证制度的典型是大陆法系的公证制度。大陆法系公证制度的核心和支柱为必须公证。在大陆法系国家,必须公证已经全方位、深层次地介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领域,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器。借鉴大陆法系公证制度,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以国家实体法为依托,以程序法为保障,以部门法律为规范的必须公证制度。

[关键词] 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公证制度;必须公证制度

所谓公证制度,是指为了防止侵害合法权益和影响社会秩序的结果发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些重大复杂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必须经过公证文书才能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司法制度。本文拟在考察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必须公证实践的基础上,分析该制度对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公证制度建立健全的启示。

西方两大法系即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差别,一方面表现在其传统和形式特征上,另一方面体现在其具体制度上,体现在公证制度的有关方面。

普通法系以英国中世纪日尔曼法为主要历史渊源和以判例法为基本形式特征。普通法系国家如英、美等国形成了以法官和律师为主体的发达的诉讼制度,公证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像在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在普通法系国家,基本找不到必须公证的制度化条文,法律行为的成立、变更、终止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愿。同时,公证人一般由律师兼任,且仅负有进行形式审查的法律责任。因而,普通法系的公证制度对社会生活参与的程度远不如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主要历史渊源和以制定法为基本形式特征。在法律制度上,强调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并通过委托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以特殊的方式,向社会提供这种安全保障,这就是公证制度。在公证制度上,大陆法系的司法理念是防治并重,因而,公证制度被定位为国家司法的一项重要的预防制度。

大陆法系的公证制度源于罗马法。在罗马共和国末期,产生了一种专门帮助当事人代拟各种法律文书,并在文书上签字作证明的`人,这种代书人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公证人制度的起源。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公证制度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公证在社会民事活动特别是非诉讼领域中具有无可取代的主导地位,且公证人由专职人员担任,形成为一种专门化的法律职业。大陆法系的公证制度在国际上被称之为“一项成文法制度”。〔1〕公证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性,可以通过有关数字加以证明。在法国,全国人口计5800万左右,其中,从事公证的专职公证人约7700多人,也就是说,每7500人中就有一名公证人。而且,公证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高达5万多人,也就是说,每1100多人有一名公证工作人员。另外,国家公证部门每年出具的公证文书共达4500多万份,也就是说,每个公证人平均每年出具公证书5800多份。在意大利,全国人口计5700多万,有公证人5100多人,每11000多人有一名公证人;全国公证人每年办理公证事务超过1000万件,平均每个公证人每年办理近1800件;公证业务收费也高达5亿美元。在德国,全国有人口8200多万,公证人有11000多人,每7400多人中就有一名公证人。〔2〕

大陆法系公证制度之所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很高的地位,首先源于立法中必须公证事项分布范围广、数量多。

200多年前的《拿破仑民法典》第1347条就规定:一切物价的金额或价额超过150法郎者,即使为自愿寄托,均须于公证人前作成书。此条款被称为必须公证制度的“先驱”和“典范”。在此后近2里,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不仅用成文法形

[1] [2] [3]

篇5:海峡两岸公证制度之比较

海峡两岸公证制度之比较

一、公证机构和公证人法律地位

台湾地区的公证事务,由法院或民间公证人办理。公证机构由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设立,必要时并得于管辖区内适当处所设公证分处。近年来,台湾地区公证事务激增,但受编制所限,公证人员较少,公证质量难以保证。因此,4月21日,台湾地区《公证法》借鉴拉丁公证制度的特色,引入民间公证人制度,由司法院遴选民间公证人在所属地区法院管辖区域内司法院指定处所设置事务所办理公证事务,与法院公证人制度并轨实行。

在我国,公证机构是公证处。1994年公证机构改革前,我国的公证处依据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设置,是国家行政机关模式。1994年公证改革后,一部分公证处相继改为事业单位,也试点成立合作制公证处,形成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合作制三种模式。7月31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批准司法部实施《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要求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在改革过渡期内,边远、贫困地区及近三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三万元的公证机构,可以暂时保留原行政体制不变,但应按事业单位的模式管理和运行。根据现行改革方案,我国行政体制公证处将全部改为事业单位。

我国公证制度实行以处为本原则,即国家证明权赋予公证处,公证处是国家证明机构,公证员只有在公证处执行职务,不具有独立性。国务院《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将公证处确定为“中介组织”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公证员也就不再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证机构不分级别,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两名以上的公证人;②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③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④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公证人资格

关于公证人资格,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都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公证人任职资格取得条件的限制;二是公证人执行资格取得条件的限制。

㈠、台湾地区对公证人任职资格的条件限制与选择法官一样,实行严格的考试制度。法院公证人,应具有《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23条第1项所规定的资格:公证处佐理员、辅助法院公证人办理公证事务,应上具有法院书记官任用资格遴选。法院公证人、公证处佐理员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书记官兼任。

台湾地区《公证法》第25条规定了民间公证人的任职资格:①经民间公证人考试及格者;②曾任法官、检察官,经铨叙合格者;③曾任公证辩护人,经铨叙合格者;④曾任法院之公证人,经铨叙合格,或曾任民间之公证人者;⑤经高等律师资格考试及格,并执行律师业务三年以上者。第26条规定了禁止担任民间公证人的情况:①年满70岁者;②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裁判确定者,但因过失犯罪者,不在此限;③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④曾任公务员而受撤职处分,其停止任用期间尚未届满者;⑤曾依本法免职或受撤职处分者;⑥曾受律师法所定除名处分者;⑦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⑧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⑨因身体或精神障碍致不能胜任其职务者。对公证人的要求较高,有利于维护公证质量、维护公证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同时,台湾地区《公证法》又对交通不便地区的民间公证人作了补充规定,允许曾在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系、法律研究所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大学法律学术、法学研究所毕业,并任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官办理民刑事记录或委任第五职能公证佐理员四年以上,成绩优良,经审查合格者,遴选为候补公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送审稿)第8条规定:“担任公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23岁至65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②遵守宪法和法律;③品行良好;④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证人:①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③受过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④其他不适宜担任公证人的情形。”

㈡、台湾地区对执业公证员的执业资格限制较多。

台湾地区民间公证人在任命后,非经践行下列各款事项,不得执行职务:①向所属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登录;②加入公证人工会;③参加责任保险并缴纳保险费;④向所属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提出职章、钢印之印鉴及签名式。但民间公证人员在任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免职:①受刑事裁判确定者,但因过失犯罪,不在此限;②受剥夺公权之宣告者;③曾任公务员而受撤职处分者;④受律师法所定除名处分者;⑤受破产宣告者;⑥受禁治产之宣告者;⑦因身体或精神障碍致不能胜任其职务者。对于民间公证人虽经任命,但发现有违反台湾地区《公证法》第26条规定的,亦应予免职。同时,第34条规定,民间公证人未按规定交纳强制职业保险费的,予以免职;第35条规定,民间公证人年满70岁的应予退职。

在我国大陆,公证员资格实行由考试选拔和考核选择两种制度向考试选拔过渡。1994年前,公证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的条件:①经见习合格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并从事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一年以上的;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曾任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③在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司法业务二年以上的,或者在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相当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的法律知识的;④曾任助理公证员职务二年以上的。第9条规定:“经见习合格的高等、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历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公证员。”

1994年后,公证员资格实行司法部组织下的全国统考。,公证员考试并入司法考试,大幅度提高了公证员的任职条件。司法部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面临的新形势,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公证工作改革,提出要建立科学的公证员选任制度。对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申请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要对其业务能力、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实习制度。这对提高我国公证员整体素质,提升公证员的地位有质的飞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送审稿)第11条第1款规定,符合公证人条件的人在公证机构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提出执业申请;②在公证机构实习期满并经岗前培训合格;③缴纳执业保证金;④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注册,须发公证人执业证书;⑤履行执业宣誓。公证人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泄露国家秘密、公证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②利用办理公证之便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侵吞、窃取、骗取、挪用提存或保管的财物;③指使、诱导公证当事人或者证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制作虚假公证书;④为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办理公证,办理与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办理公证,办理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⑤私自收案办证、私自收费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

用;⑥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⑦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⑧从事与公证人职务不相符的营利性经营活动;⑨兼任其他职务,但兼任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仲裁机构、教育科研机构的非专职性职务的除外;⑩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三、公证业务领域和法定公证原则

台湾地区公证业务较宽、范围广泛,几乎涉及所有的私权领域。主要包括狭义的公证和认证。狭义的公证是一种实质性证明,即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认证是一种形式证明,即只对契约、票据等文书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原则上,对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不负实质性审查。台湾地区《公证法》第2条第1款规定:“公证人因当事人或其他关系人之请求,就法律行为及其他关于私权之事实,有作成公证书或对于私文书予以认证之权限”。公证人根据当事人或其他关系人的申请,对认证文书作出规定:①涉及私权事实之公证文书原本或正本,经表明不持往境外使用的;②公、私文书之缮本或影本。

公证和认证在办理法律事务上有不同的规定。对于公证,台湾地区《公证法》第71条规定:“公证人于作成公证书时,应探求请求人之真意及事实真相,并向请求人说明其行为之法律上效果;对于请求公证之内容认识不明了、不完足或依当时情形显失公平者,应向请求人发问或晓谕,使其叙明、补充或修正”。对于认证,第101条规定:“公证人认证私文书,应使当事人当面于私文书签名,或承认为其程式及意旨审认该文书是否真正。认证公文书或私文书之缮本或影本,应与经审认为真正之原本、正本对照相符,并与缮本或影本内证明其事由”。公文书或私文书有增删、涂改、损坏或形式上有可能的地方,应当证明在认证书内,必要时,查证。

台湾地区必须公证范围涉及到不动产、继承、家庭财产、债权、债务、公司事务等方面。

我国大陆公证业务涉及范围不能说不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业务范围包括⑴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⑵证明继承权;⑶证明财产赠与、分割;⑷证明收养关系;⑸证明亲属关系;⑹证明身份、学历、经历;⑺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⑻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⑼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本相符;⑽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⑾保全证据;⑿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⒀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但是,缺少的恰恰是必须公证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送审稿)第19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务:⑴证明合同、协议;⑵证明委托、遗嘱、继承、赠与、财产分割;⑶证明收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⑷证明身份、学历、经历、未受刑事处罚;⑸证明出生、生存、死亡、居住;⑹证明文件上签名、印鉴、日期等属实;⑺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⑻证明企业资信和经营情况、章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证明网络交易者的身份和资格;⑼对招投标、拍卖、股东大会、财产清点、开奖、物品封存和销毁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予以证明;⑽办理提存、证据保全;⑾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违约行为记录;⑿办理发往域外使用的证明;⒀根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国际惯例办理其他事项的公证。第20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可以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公证机构还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务:⑴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登记事务;⑵清点、保管遗产和其他财产;⑶代书、保管遗嘱和其他非诉讼法律文书;⑷其他与公证性质相符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实践中,公证业务可谓深入到社会方方面面,但除了部分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事项依据国际惯例必须办理公证和涉港澳台的一些法律事项因特殊性及使用地的要求而必须办理公证外,国内法定必须公证事项微乎其微。虽然,有的地方在公证处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感情感召下,采取联合发文、部门发文的形式确定了必须公证事项,但没有共同目标的联合是不稳定的,公证的前景甚忧。

我国大陆目前尚没有一部施行全国的法律规定非经公证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事项。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虽然在第20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到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但1994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1条却将“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生效”删除,改为“……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相对之下,台湾地区的《公证法》、《民法》等涉及私权领域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大量的'公证事项。

我国目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公证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作了明确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折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的抵押物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有也只有这5部法律少量涉及公证事项的规定,这些少得可怜的有关公证事项又将被法律的修订而进一步弱化。

通过两岸公证制度的比较,本文认为实行公证法定原则十分重要。在一些特定的、传统的业务领域,必须实行法定公证原则。一是公证作为公众认可和国际通行的公信力决定了其在规范、调整涉及这些领域的民事行为规范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公证制度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项法律制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公证的服务、沟通、监督、公证作用。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和全民素质的提高,人们会更多地自觉地求助公证法律服务,社会对公证的需求也会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公证能够确保真实、合法,而且还要求公平、公正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是制约权力的腐败,防范和制止欺诈、虚假行为和事实的发生的需要。坚持真实、合法原则,防范和制止欺诈和虚假,保证交易安全。公证员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认真审查,及时发现欺诈行为和假冒行为,以确保公证的真实、合法,保证交易安全。三是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入

世后,由于和国际市场的接轨,大量外资涌入,合资、独资等企业将会大量出现,由此会出现大量法律问题,必然包括公证问题。同时,中国企业必然与外企发生利益上的冲突,国际贸易争端在交由世界贸易组织仲裁机构处理前,中方必须提供充足的法律及公证文书。四是确保公证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需要。公证体制改革之所以不能在包括农村等小城镇地区推开,其重要的原因就是公证证源严重不足,公证收入不足以维持公证工作的最低支出需要。

篇6:公证制度的若干问题的探讨

公证制度的若干问题的探讨

摘要: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理性与现实性的统一和兼容的最佳选择,实现人们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伸张正义的手段。本文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制度,将公证制度建立在科学客观的前瞻基础上,其价值在于符合现代法治要求,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深入研究和探讨我国公证制度具有重要时代意义。

关键词:公证制度的界定及功能 公证制度基本原则 完善公证制度的立法思考

在现代社会,公证制度作为社会关系的稳定器,它以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为宗旨。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曼尔库・奥尔森曾强调:“制度决定发展”,“一个繁荣的市场不会自动产生,它需要制度支持。”①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证制度体系已成为我们当务之急。然而,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在《公证法》尚未出台,我们还有许多不够并需要深入研究的东西。本文仅仅就建立公证制度几点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公证制度的界定及功能

公证制度对中国来说不是土生土长的,而是西方引进的“舶来品”。其渊源于中西方之间关于司法的观念的差异表现。中国人视法为维护道德之器,西方人则主张法律至上。中国人致力于“无诉”来维护社会的安定。西方人则以“好诉”来争得权利,中国人注重由里及表的自律,西方人注重由表及里的制度。从法律风格表现二大法系英美法系公证制度和大陆法系公证制度,法律理念侧重有所不同。英美法系侧重于实用主义,以法官和律师充任的诉讼主体制度。固然设置公证制度,公证人作用仅负有进行形式审查的责任,没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法律行为过程强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大陆法系侧重于理性主义,以公证人扮演重要的主导作用。在公证制度上赋予在国家非诉讼领域中,在民商活动中对法律行为和事实经过公证程序,加以监督和规范。

公证制度也源于传统司法向现代司法演进。公证制度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②每当人们处于相互冲突时,为寻求一个相对价值中立的机构的参与。采取利益平衡方法,以寻求在价值取向和力量上的平衡。在理性上获得相互之间冲突和制度之间的“界限”。这个参与机构既要有合法性又必须具有正当性。能协调不同的矛盾点,实现他们的统一。这种机构既能保护公民的职责,同时又能维护法治的职责。这种机构能正确地处理所引起的纷争,又能最佳的缓和社会不同主体不同需求的矛盾和冲突。“只是构成了一个正义制度的`最为根本的基础,它是由那些最低限度的公正和合理的标准组成的,没有这些标准,就没有可行的法律制度”。③公证机构代表国家居中对各方当事人的争执予以公证协调,其目的以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

公证制度定为国家司法预防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治。有助于防止交易风险、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促进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运行。公证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并能够对社会产生公信力。国家,社会,个人都需要他止息纷争作用,以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繁荣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证制度的功能: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二)有利于增进人们对公证的信任和期待,定纷止息,调整社会关系

(三)有利于抑制和预防矛盾

[1] [2] [3]

篇7:探究继承公证制度法律问题

探究继承公证制度法律问题

摘要: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律之规定和个人的申请,依法对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具有较强的权威性以及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现实生活中,发生继承时或者涉及到继承的民事行为时,许多人都选择继承公证的方式。为适应继承公证的大量需求,我国继承公证制度有必要完善,本文在论述继承公证特征和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继承公证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继承公证 继承人 证据效力

一、继承公证制度概述

(一)继承公证的涵义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受理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申请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相关法律行为、事实状态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等的证明活动。具有权威性、可靠性的特点,一般来说,不受行业、职业、行政级别以及地域等条件的限制,具有独立性。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公证作为公证的一种,具有公证的一般特征以及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二)继承公证法律制度的特征

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继承公证的特别规定,目前继承公证仍主要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实践中继承公证活动是公证机构的常务性事务来源,数量较大,办理程序也较为复杂,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1.专门性。继承公证是属于公证事务中的一个专门的事务,继承公证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针对继承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需要而设立的,它虽然要严格遵循一般公证的程序要求,还要专门考虑继承公证的特殊性质和情况,以规范的方式安排相应的公证程序。

2.关联性。继承公证制度虽然具有专门性,但是其与其他的公证制度还是有密切的关联性。都要遵循公证的一般程序,有相同的公证原则以及业务操作技巧,因此可以说,继承公证制度中每一项规则都与其他规则彼此相关。

3.保障性。继承公证活动因为其复杂性和专业性的特点,使得在公证过程中的风险较大,因此需要通过完善程序来降低继承公证的风险,维护公证的威性和证明效力,故继承公证程序制度设计可以有效保障公证员规范的进行公证,并出具合法的法律证明文书。

二、继承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

现实生活中,我国的继承公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解决公民在继承方面的若干需求以及防范纠纷的产生,稳定继承民事法律关系。但是由于目前继承公证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在继承公证活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和问题存在的根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遗漏继承人

在继承公证实务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遗漏继承人的问题,这实际上是损害了合法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往往会引发了不必要的新的纠纷。出现该问题的根源在于:第一,在继承公证活动过程中公证员往往只能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来展开调查核实工作,向有关的行政部门、社会组织等调查,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遗漏继承人的现象。如公证员按程序向户籍管理部门,即公安机关发出了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调查函,虽然公安机关也依照程序进行回函,为相关的人员出具了亲属关系的证明。但是,由于我国户籍管理并未实现统一联网,信息共享,当几个亲属的户口不在同一公安机关所在地时,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就会存在遗漏继承人的情况。第二,有些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对材料审核不严,未尽到严格谨慎的审查义务。特点是在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情况时,经办人员可能对复杂的继承法律关系没有梳理清楚,出现遗漏合法继承人的工作漏洞。比如,当公证员承办的遗产继承公证人数众多,可能会同时涉及到法定继承、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以及转继承等继承法律关系,这时公证员审查不够细致,对相关的法律关系分析得不够透彻就很有可能出现遗漏现象。第三,由于当事人个人的行为导致遗漏情况出现,如有的继承人不懂法律和公证程序,嫌麻烦,想及早办完手续而有意无意隐瞒其他合法继承人;有的当事人是出于多占遗产的目的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而故意隐瞒了其他合法继承人,甚至提供假证明,此时出现遗漏继承人情况时的过错就不完全在公证机关,恶意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二)调查核实力度不够

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上规定了公证机构的独立责任与义务,但是却没有赋与公证机构进行独立调查的权力。因此,公证机构因为法律上保障与支持的力度不够,其并不重视调查核实的工作。实际上公证机构对相关重要信息的调查核实多是走走形式,而且公证机构的.调查方式也只是发函之类的单一方式。这种情形下,使得公证活动的可靠性打了折扣,公证文书的公信力也难以提高,与国家公证制度的设立宗旨相违背。实务中还有其他原因使得公证机构无法加大核实的力度或者造成调查核实难度大,如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许多行政部门都提高了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为了避免出具证明失误而导到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越来起多的行政部门对外出具证明进行严格的限制,或者说不愿出具相关证据给公证机构。还有相关的行政部门由于管理以及历史原因,一些材料档案缺失,使公证机构无法查找到相关的信息。

(三)继承公证制度不完善

在公证制度方面,相比西方国家我国起步较晚,如西方的公证制度已有近2的历史沿革,而我国则仅仅在才有了第一部公证法。因为起步晚,包括继承公证在内的各种公证制度都还远远不够完善,没有确立完备而成熟的继承公证制度,许多继承公证实务中出现的问题都缺乏相对应的规定和操作依据,在实践中公证机构主要依据《继承法》规定以及参考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又非常宽泛、概括,存在程序设置简单、不科学的问题,给公证实务中的办理继承公证事务带来一定的难度。如在股权的继承公证方面,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相于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在进行股权公证时,只有引用公证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在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时,也没有专门的具体公证规则。由此,公证员在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时,缺乏可统一适用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各公证机构大多根据自已的相关经验办理,由于对继承公证制度的理解不一,观点各异,因而出现对同一公征事务而出现不同公证结果的混乱局面。

三、完善继承公证制度的建议

要解决我国目前公证实务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健立建全继承公证法律制度,加强理论研究,统一继承公证的适用规则和程序,具体建议有:

(一)赋予公证机构公示催告权

由于存在着上文所述的诸多遗漏继承人的问题及原因,为了树立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和公证文书的权威性,减少法律风险的产生,可以在继承人的查明问题上借鉴民事诉讼程序的查明被告的成熟方式,引入公示催告制度。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示催告制度经长期适用,已为社会大众所接受和认可,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公证程序中继承人查明的问题,因为公告期满而未申报继承权利者即被视为放弃继承权,但同时也为被遗漏的善意继承人留有救济途径,故在公证中引入公示催告制度有利于维护公证文书的权威性以及保障并维护相关继承人的利益。在国外的公证制度中,就有公示催告制度,其在实务操作中,也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而在我国公示催告制度则是人民法院才可以运用的,即人民法院在无法查明当事人的情形下,通过公开告示,要求不确定的或者不明确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如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申报相关权利的,则相丧失相应的权利。

因此,在继承公证中,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与公证机构相应的公示催告的权利。在公证机构通过各种调查核实方式仍然无法确认继承人的时候,出于对合法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公证机构可以选择公示催告的方式。这样不仅能够减小遗漏继承人的情况发生,也有助于解决继承公证中的诸多问题。

(二)改变单一程序模式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从现代正义理论的角度来说,程序正义应优先于实体正义,因为实体正义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则是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因此,在继承公证中要重视程序上正义,需要从程序上入手,改变目前单一的程序模式,以完善的体现公平性与合理性的程序,维护公证的公信力、权威性以及独立价值。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社会背景下,公证作为一项公益事业更是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应尊重客观,以规范的程序处理公证事务,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公证结果,以此化解民事纠纷,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继承公证制度中要增设公平、合理的程序设计,如在办理遗产数额大、法律关系复杂的继承公证时,专门设置特殊程序,可以实行重要事项的集体合议,并扩大调查规模。

(三)确立公证机构调查权

公证实务中公证机构对相关事实和情况的调查核实力度不够大,调查核实工作难度大的突出问题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地赋与公证机构调查取证的权利,公证机构调查取证行为缺乏法律的明确授权,即没有法律的刚性支持作后盾,从而使得公证机构对事实情况的调查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够,给公证工作顺利开展增加了难度,也给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带来了法律风险,最终可能会降低公证机构以及公证文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应通过立法,明确赋与公证机构调查取证的权利。比如,可以在公证机构内部单独设立一个部门,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与该部门独立的调查权,将公证与调查核实程序相分离,由该部门专门负责公证事务的调查核实的工作。

(四)完善继承公证立法

在国外一些公证业较为发达的国家,有专门的继承公证程序法,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继承公证程序法律法规。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承担了较大的执业风险,与其工作中的权利相比极不协调。因此,应通过立法方式,来提高公证行业的法律地位,并设计科学合理的公证事务处理程序。从继承公证业务来看,我国社会开始进入了社会财富的积累阶段,公民的生、老、病、死是不可避免的自然规律,而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是遗产,将被继承。因而,继承公证将有巨大的社会需求,而继承公证立法应当与时俱进,及时跟上社会的发展变化,通过继承公证立法程序促进我国公证事业的快速而健康地发展。

四、结语

目前我国继承公证制度还有待完善,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继承公证的关注度不够。由此,在社会生活中,继承公证实务过程中出现了遗漏继承人、对事实的调查核实力度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增加了公证机构以及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同时,也会降低公证机构和公证文书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由此,有必要研究继承公证实务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以促进我国继承公证法律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大纲.法律出版社..

[2]司法部律证司、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制度与公证实务.法律出版社..

[3]叶青,黄群.中国公证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4]张焕红.继承公证若干法律制度研究.山东大学优秀硕士论文.

篇8:中国公证论文下

中国公证论文下

公证论文是法学学术论文的一个特殊种类,公证论文写作应有一定之法可遵。关于方法的重要性,成语形容为“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但迄今为止,并没有任何一位公证理论专家论述过公证论文写作方法。古人曾说“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鲁迅先生在《作文秘诀》里谈到:“现在竟还有人写信来问我作文的秘诀。?作文却好像偏偏并无秘诀,假使有,每个作家一定是传给子孙的了,然而祖传的作家很少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在《法学院学生怎样写作毕业论文》一文中指出:“文章无形,一篇文章,有一百个人写,就会有一百种写法,不能强求一律,固定出一个写作的模式”。那公证论文写作究竟有没有规范可遵呢?原《中国法学》杂志总编辑周国均教授的文章《谈谈法学学术论文写作》说:“法学论文的写作,虽然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公证论文写作确实有章可循。根据本人多年来参加山东省公证论文评选经历并结合个人写作体会,笔者认为应遵循的作文之道是:写作要从掌握创作技巧开始,对前人的研究成果兼收并取,灵活运用创作技巧,从而创造出对公证实务有指导意义的优秀作品。

一、创作技巧有一定之规,公证论文写作有自身的特点。

方法是公证论文写作的指南针。“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这一典故告诫人们,方法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成语有“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是说传授给人已知的知识,不如传授给人学习知识的方法。民法学者梁慧星先生在《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一文中写道:“方法是一种知识,但方法不是一般的知识,它是运用知识和获取知识的知识”。“读法学论著也是一样,多数人读知识,少数人除了了解其中的知识、理论观点、重要信息资料,还学习其写作方法”。法学院没有法律论文写作方法的课程,梁教授认为:“方法并不是只有在课堂上才能学到,可以在阅读中学,在写作中自己摸索”。不掌握方法,犹如盲人瞎马,写作没有方向。

公证论文创作有一定的方法。关于文章写作,宋代大文豪苏轼有“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的精彩诗句,说明了作文与实践的密切关系。一个公证员具备了论文意识、得到了创作灵感,但如果不懂得创作技巧,写出的文章只能是平铺直叙、杂乱无章的白

开水似的东西。这样的作品很难进入编辑或专家评委的法眼。孟子曰:“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说的是做任何事情,都得遵守行业规范。鲁迅先生曾说:“那么,作文真就毫无秘诀么?却也并不”。表明创作是有一定技巧的工作。南朝文学理论家刘勰《文心雕龙》一书就文章写作技巧论述为:“情者,文之经;辞者,理之纬。经正而后纬成,理定而后辞畅”。意思是文章的经线是情理,文词只是情理的纬线;经线正纬线才能织得上去,情理确定了文词才会畅达。说明贯穿于文章通篇的是理性的论点,理性的思维需要借助于合理的言辞表达。元代文人乔梦符总结作文之法时提出“凤头”、“猪肚”、“豹尾”之喻。要求文章开头,像凤头那样隽秀;主体内容,像猪肚那样充实;结尾部分,要像豹尾一样有力。这是作文的一般之法。公证论文属于议论文的大范畴,写作除了遵循作文的一般之法和议论文的特殊要求外,还有自身的特点。

二、公证论文写作方法简单地说就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三步曲。也就是议论文写作必备的论题、论据论证、结论这三要素。

大道若拙,大道若简,公证论文写作方法也是如此。关于议论文的写作方法是中学教科书的课文,地球人都应知道。那为何许多公证员还是写不出高水平的公证论文啊?答案是:不知道如何提出问题,如何分析问题,如何解决问题。《道德经》认为:“万物之始,大道至简,衍化至繁”。若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三步曲演绎成完美经典的论文佳作则是一个有简至繁的写作技巧问题。

首先如何提出问题?提出问题的文学专业术语叫论点、论题或选题。俗称“靶子”,目的是有的放矢。谢鹏程博士《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的演讲稿说:“选题里首先一个问题就是选题的机遇。选什么题这不是由我们个人决定的,这是由一定的历史条件给定的。这个历史条件给定的东西虽然是客观的,对每一个人是平等的,但对每一个人来说反映的灵敏度不一样,但有的人抓住了,有的人抓不住。怎么知道这个机遇来了,怎么抓住这个机遇。这就是选题机遇的问题”。这是说选题是客观决定主观,主观又能动地反映客观,关键是考验职业公证员对所发现的新问题反映的灵敏度,也就是论文意识的强弱问题。每次在本市组织论文评选时,司法局的领导都要引导说:“在座的都是本市公证界的笔杆子,你们应当把个人写作的经验体会传授给大家,让泰安市的公证论文水平在省内上个台阶”。笔者撰写本文正是受市局领导的启发,有感而作。最近,见到青州市公证处的高级公证员高秀英,她说在考虑关于公证论文写作方法的文章,与笔者不谋而合。可见选题的机遇是平等的。

选题的三要素是:新颖、深刻、合理。关于选题,应体现文章的中心思想,是公证论文通篇的核心和灵魂,香港大学法学博士刘南平的《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一文称之为:文章的“骨髓”,是贯穿整个法学论文的中心论点。梁慧星教授认为选题应符合四项要求:“

1、有学术性,理论性。

2、有实践性,针对性。

3、有充足的资料。

4、能够扬长避短”。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在《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漫谈》中提出选题的要求是:

一、选题要有关联性。不能逾越你所从事的学科研究的畛域。

二、选题要有重要性。

三、选题要有前沿性。

四、志趣性。作者对该选题要感兴趣。

五、适中性。应当避免法学论文题目过小和题目过大的倾向。谢鹏程博士认为选题的三种特性是:第一个是实用性。第二个是新颖性。第三个要求就是合理性。大道归一,笔者将众多大家的选题观点总结归纳为三点即:新颖、深刻、合理。

选题新颖性要求原创性。公证论文中所提出的问题及对问题的解决办法具有开拓性、填补空白性和创造性。形象地说是你们走阳关道,我过独木桥。就是梁慧星教授提倡的学术性选题前沿性问题:一、对前人没有研究的问题补白性选题。二、对前人研究很少的问题,进行系统全面、有深度的研究,即开拓性选题。三、对新情况、新问题率先进行研究的提出问题性选题。《中国公证》第4期杂志刊登的公证员常承科、张志伟文章《关于公证话语权的思考》,对公证员没有研究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这是补白性选题。《中国公证》20第5期杂志刊登了公证员段伟、李全息一篇文章《公证投诉处理中的“孤岛效应”》,对公证投诉处理问题进行研究的人很多,但将公证投诉处理与经济学“孤岛效应”问题结合进行研究则是首创,选题同样具有新颖性。

选题深刻性要求深入性。全国的公证员有两万余人,就有两万余颗智慧的心,加上还有许多关心公证工作的法学人士,对公证理论问题都在日思夜谋。在这种情况下,对基层普通公证员要求公证论文选题具有原创新颖性,似乎是在大海里捞针,沙漠里寻找绿洲。成语

里有“东隅已逝,桑榆非晚”一词。唐代诗人刘禹锡则说“莫道桑榆晚,微霞尚满天”。说明看问题要辩证,换个角度看,任何事物都会有新意境。选题在新颖性方面如果无法突破,那就退求其次,在深刻性上下功夫。一个公证理论问题虽然已有人进行了研究,有了学术成果,但随着公证实务的发展,又出现了新问题,或者虽然已有人进行了研究,但都侧重某个方面,公证员如果另辟蹊径,提出了更新的观点或归纳前人观点又进行了深化,这就是选题的深刻性。梁慧星教授认为是:超越性选题,总结性选题。通俗点说就是:甲认为?,乙认为?,我认为?。“我认为?”既可以是甲观点和乙观点的综合,也可以是在甲观点和乙观点之上另提新观点。《中国公证》年第5期杂志刊登的公证员唐传舟文章《如何把握公证执业风险防范的要领》,公证执业风险防范问题已有公证员撰写发表过文章,唐传舟同志又提出来新办法,这是深刻性选题。

选题合理性要求理智性。公证论文选题合理性要求的是:一要讲政治,选题的方向要正确;二要与公证业务有关联,知行合一。谢鹏程博士讲:“但我们也要认识到法律与政治是密切联系的,不可回避的。这就意味着我们在论文的选题上,写作上都要受到一定的政治环境的制约,受到你自己的政治身份的制约”。公证论文选题要有政治觉悟,不能与国家坚如磐石的定制唱对台戏。例如,公证员不能写公证机构脱离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回归到法院设置的问题;也不能写学习英美法系制度,由律师兼任公证员的问题;更不能写质疑公证书效力的虚无主义文章。选题不讲政治,是个致命性的大问题。如果一个职业公证员整天牢骚满腹,自诩看破红尘,心理没有阳光,就会出现选题不讲政治的错误问题。

关于讲政治,谢博士提到了一个笑话:“有一个检察院的人在刑诉法修改前写了取消免予起诉权的文章,这本来在学术界就是有这种说法的,但他作为检察官写了这个文章,学界就说了,你检察官自己也这么说了。结果就报到张思卿检察长那里去了,他说这个问题检察官这样说合适吗?这是我们正要捍卫的权利!结果就把他扫地出门了”。选题不对,根本入不了专家编辑的法眼。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在政治受到封杀处理。

此外,我们常说到什么山唱什么歌,公证论文选题要与公证业务有关联,文以载道,对公证实务要有指导意义,这是论文选题实用性问题。文以致用,公证论文不能跑题,不能逾越所从事的公证实务,而选其他学科的题目。如果不务正业,论文要么南辕北辙,要么曲高和寡,在公证专业杂志上发表的机会极为渺茫。

其次如何分析问题?分析问题的文学专业术语叫论证。俗称自圆其说。提出了论点要旁征博引,用事实和证据说明。论证的要求是逻辑严密,推理正确。论证方法包括归纳法、演绎法及对比法三大类,具体分举例论证、对比论证、引用论证、比喻论证、因果论证等形式。这又是一个不言自明的中学教科书问题。无论是举例、对比、引用、还是比喻、因果推理,都要拥有合适的资料。分析问题的关键是要充分占有资料。如果将论点比喻为箭靶,论证方法比喻成良弓,那恰当的资料就是利箭。资料不充分,引用不合适,就成了拿鸡毛当利箭,无的放矢,事倍功半。

分析问题要依靠学术材料。梁慧星教授说:“资料不仅是研究的前提条件,也是学术论文的一个要素”。俗话说前人种树后人乘凉,收集资料的目的是了解前人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成果。成语有“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一词,说的是成功要借鉴前人的经验。一方面,充分占有资料,能了解到正准备撰写的公证论文在业内研究到何种程度?哪些问题没有研究

过?哪些问题虽已有人研究过,但不深刻?哪些问题虽有通说,但需要矫正旧说,赋予新意?这样才能明确选题是否有法学价值。这实际上是对研究的论题进行价值评估的过程。另一方面,充分占有了资料后,能拓宽研究视野并提升看问题的深度,境界升华,站得高才能看的远。唐代诗人王之涣有“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的佳句,北宋婉约派词人晏殊写过“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的词句,大科学家牛顿说:“如果说我比别人看得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上。”都讲的是一个道理。

公证论文资料来源于公证员的腿勤、手勤、眼勤。对于菜鸟级的公证论文写手,要勤跑书店,勤买法学书籍,勤看书籍,手勤创作。公证员有了论文意识后,要有一对勤快的双腿,勤跑法学书店或常到书店法学专架前转转,购买一些法理类、法史类及与研究选题有关的书籍。为何要购买法理类、法史类书籍啊?法理讲的是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公平、正义理念则源于人类对法制史规律的理性总结。法理及法史功底的深厚决定了职业公证员创作的基础。在公证论文创作时,常常会遇到一些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或者虽有规定但不明确、有争议,这时就的用法理的原理解决疑难问题,而运用法理原理时就需考虑原理在法史上的来龙去脉。烟台市公证处有个高级公证员刘安吉,他的公证论文水平在山东省出类拔萃。每次在济南市开会,笔者总能看到他无论远近,都要抽空跑到天平法律书店购买法学书籍。这说明他的成功并不是天上掉馅饼。书买来了,你的手勤动、眼勤看啊!否则,束之高阁,或摆在书架上充当冒充有学问的装饰物,那又有什么意义呢?省公证员协会的刘疆老师是山东省公证界的旗手,他将整个车库改成了书库,法学书籍汗牛充栋,加之他本人又谦虚好学,勤于创作,因而成就了他现在的中国公证界大家风范。

互联网资料不能完全取代专业书籍。可能有人会说:我会巧活,不用费力花钱买书,借助于互联网的资料就足够了。有这种思想的公证员并不在少数,每年山东省公证论文评选前,省公协都要求各市对本地上报的论文进行初评,要求过滤掉网上抄袭文章。根据笔者参加初评的体会,投机取巧,网上抄袭的文章篇数有时竟占近一半。互联网虽然沟通无极限,法学资料浩瀚,但不能完全取代专业法学书籍。首先,专业书籍在网上并不一定都能查到。其次,即使能查到,因为著作权问题,你只能看到片言只语的简介。

引用资料,要遵循学术规则。资料收集多了,也有难言之“引”。关于一个问题,法学大家们会众说纷纭。面对人云亦云的学术观点,初级写手难免要进入到云山雾罩的迷茫状态。这时就要遵守学术资料引用规则。一、采通常之说。关于问题的看法,如果出现甲乙丙丁戊等多种观点看法,除非有创新,学术规则一般要求采纳通常之说。有句话叫符合大众审美观,就是此意。二、采最新之说。由于事物是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认识是个不断上升的过程,学术新说一般比旧说要合理、科学。这叫新理优于旧说。三、采最佳之说。如果一门学说流派纷呈,各有优劣,那就采用最合理的学说,即古人所说的`“两权相利取其重”。四、自创新说。如果你独具匠心,引经据典,研究了前人的种种学说后,认为都不全面,并且进行了科学批判,另立门户,自创门派,那就恭喜你,你修炼成正果,标新立异,自创了新说。

如何论证是个老生常谈的方法技术问题。举例论证、对比论证、引用论证、比喻论证,因果论证等是论证常用形式。举例论证,就是运用具体客观事实资料作为论据而展开的论证。对比论证,是将甲事物与乙事物进行比较的一种论证方法。引用论证,是指引用哲理或名言、经典著作中的论述作为论据展开的论证。比喻论证又叫喻证法,用打比方的方法,形象地对

论点进行证明的一种论证方法,喻巧而理至。所谓因果论证,是指对客观事物本身或客观事物之间因果关系分析、研究,推导出合理的结论。因果论证要运用逻辑上的演绎法和归纳法。演绎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归纳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导,均是公证论文写作的常用方法。上述论证方式本文均有涉及,不再举例复述。方法技术可以言谈意会,但运用需要悟性。

最后,如何做出结论?梁慧星教授说:“学术论文应当有结论,是学术研究的规律性决定的。学术研究是一个过程,有其始端和终端”。行百里者半九十,平时我们常说办事要有始有终、善始善终,文同此理。公证论文有了一个好的开头,经历了严谨辨析的论证,最后就到了收尾,做出结论的步骤。有人以建议修改法律规章的方式代替结论,也有人以评论式或总结式语言代替结论,这并无不妥,但千万不能没有结论。没有结论,不仅表明公证论文不完整,更表明作者创作技法不成熟。我们常说画龙点睛,结论不仅要有,而且要出彩。笔者在省公证员协会参加论文评选时,常常看到一些公证员犯创作的低级错误,文章开头出彩,论证清晰,但就是没有总结性的结论,为山九仞功亏一。就像田径运动员在终点前戛然而止,让人一声叹息。这样文章会让评委感到有抄袭之嫌,你的文章前边有条有理,后面却不收尾,是否担心让人看破移花接木的抄袭伎俩,而故作此地无银的虚假姿态?这样的文章要是投寄到法眼高深的专业编辑那里,会被直接当做垃圾扔掉。

结尾要自然简短、呼应开头、境界升华。明朝诗人谢榛曾说:“凡起句当如爆竹,骤响易彻;结句当如撞钟,清音有余”。 只有良好的开头和精彩的论证,而没有圆满的结尾,整篇文章就会黯然失色。一个如警钟响亮的让人震动的结尾,能起到余音绕梁的美妙作用。一篇文章树立了一个论点,经过剥茧抽丝的学理分析,最后结论就犹如雨后的春笋,自然破土而出。结论不能生拉硬扯地强下,否则就成了无中生有的强盗逻辑。诗仙李白主张文章要“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说文学作品要像芙蓉出水那样自然清新,这同样适用文章结尾的要求。“浓绿万枝红一点,动人春色不须多”,论点提出了,理论分析也到了位,结尾就应简短;如果拖沓庸长,不仅产生审美疲劳,而且拖泥带水,影响文章通篇的布局。关于文章结尾的最后一个要求是首尾呼应,要将整篇的文旨、通篇的论点进行结论性概括,上升到一个新的理论高度,文学术语叫结尾的常山之阵法。

三、方法的运用需要悟性,是一个考验公证员灵性的问题。

正确引用资料要靠悟性,学会正确引用资料。杨立新教授说:“论证一个观点,不论是肯定,还是否定,都应当找出这个观点的源头,说明出处,做好注释”。“无论是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都要注明出处,说明是谁说的,这既是尊重原作者,也表明自己不是掠人之美”。都说“天下文章一大抄”,此言的确不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引用也需有一定技巧,应当借鉴并有所创新。新华社公布的统计信息,目前汉字的总数已经超过了8万,而常用的只有3500字。另外,据估计常用词汇不过万余。语句词汇重复利用在所难免。“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是太史公司马迁的名言,这句话与《战国策·楚策四》里的“是以国权轻于鸿毛;而积祸重于丘山”是否异曲同工?唐代诗人元稹《离思》中“曾经沧海难为水”的诗句与《孟子·尽心上》里的“观于海者难为水”是否似曾相识?因为是创新式借鉴,所以司马迁的名言超越了《战国策》的语句,元稹的诗句又在孟子语境之上。收集资料的过程,其实是一个消化吸收形成自己话语的过程,说的形象点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如果直接引用别人的著述,就应当注明出处。明确出处,引用恰当,能增加论文的厚重,即遵守

篇9:论我国公证诚信制度的构筑

论我国公证诚信制度的构筑

内容摘要:公证最大的价值就在于“诚信”二字。本文立足于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环节,对我国公证诚信制度的构筑进行了思考,并就公证法律制度、公证员职业化制度、质量保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赔偿制度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力图走进公证法学研究与公证实践联姻的境地。

关键词:公证 诚信 法律 规范

诚实信用,以拉丁文表达为Bona Fide,以英文表达为Good Faith,以法文表达为Bonne Foi.直译均为“善意”。而在德文表达为Treu und Glauben,直译为忠诚和相信。最早将这个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是《法国民法典》。该法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这个“善意”即指诚实信用。尔后,《德国民法典》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强制性规范规定下来,并且从契约合同扩大到一切债的关系中。到《瑞士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由此,诚实信用原则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被称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社会要进步,经济要发展,就必须要讲诚实、守信用。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代表国家对自由经济、民事活动进行适当干预,确保各类经济、民事主体保持诚信,确保各种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减少风险,确保合作、交易安全,并为依法进行各种经济、民事活动和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诚信是公证最大的价值所在,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证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

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诚实信用即:是或怀有好意;诚实地,公开地,和忠实地;没有欺骗和欺诈。在普通法中这一词语一般用来描述目的诚实和不欺诈的内心状态,概言之,即忠实于自己的义务或责任。发挥公证在国家信用体系中的作用,就要求公证员忠实于自己的公证法律服务的责任,首先从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进一步提高自身信用着手,把公证行业建设成为一个对社会、对群众负责任的行业,一个对社会和群众信得过的行业。

一、确保公证信用功能作用的发挥,需进一步完善公证法律制度。

法律是现实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集中反映,也是相对确定的行为规范。在世界许多国家的`民事法律、合同法律以及国际组织和国家间的国际条约中,诚实信用已不再是原则的确定,而且已渗入具体法律条文和规范之中。诚实信用的法律权威性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并且成为人们从事有关经济行为和法律行为的依据。公证立法是诚实信用道德要求确定性的现实需要。

1、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当科学地确立强制性公证的范围。

信用需要制度作保障,为社会信用服务及成为保障体系的公证制度本身,更需要法律的保障。著名法学家、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徐国栋教授指出,我国目前民事实体法律关于公证的条文仅占0.47%,在世界各国比例最低(相对较低的阿尔及利亚民法典,其财产法涉及公证的条文占0.7%)。而在《法国民法典》中则规定了在不动产、公司事务、继承事务、家庭事务等方面必须公证的许多事项。如《法国民法典》第2127条规定:“协议抵押权,仅得在公证人两人或公证人一人和证人二人面前,以公证形式作成的证书始得设定。”有些大陆法系的国家《民法典》也有很多类似规定。

在公司事务方面,德国、奥地利、丹麦等分别在《股份有限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等实体法中直接作了应当公证的规定;意大利、荷兰、瑞士等国有关公司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在《民法典》或债务法中;日本、韩国、比利时等国则主要通过《商法》或《商事法》对公司的公证事务予以规范。

关于不动产、收养、继承及其他婚姻家庭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一般见诸于民法典,代表国家有德国、法国、日本、瑞士、保加利亚等国。

[1] [2] [3]

篇10:中国汇率制度

中国汇率制度

制度编辑

简介

不同于浮动汇率,固定汇率,而是资本管制。浮动汇率和固定汇率都是中央银行接受你任何的买卖货币的请求,无论数额大校而中国是不允许你自由兑换外币的。所以西方一直说中国的汇率没有市场化。

内容

自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储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本次汇率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调控编辑

方式

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储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参照一篮子货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进行浮动。这里的“一篮子货币”,是指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篮子内的`货币构成,将综合考虑在我国对外贸易、外债、外商直接投资等外经贸活动占较大比重的主要国家、地区及其货币。参考一篮子表明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会影响人民币汇率,但参考一篮子货币不等于盯住一篮子货币,它还需要将市场供求关系作为另一重要依据,据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动汇率。这将有利于增加汇率弹性,抑制单边投机,维护多边汇.

中间价

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现阶段,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3%的幅度内浮动率稳定。

调整

207月21日19时,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格调整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作为次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交易的中间价,外汇指定银行可自此时起调整对客户的挂牌汇价。这是一次性地小幅升值2%,并不是指人民币汇率第一步调整2%,事后还会有进一步的调整。

因为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重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而非人民币汇率水平在数量上的增减。这一调整幅度主要是根据我国贸易顺差程度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来确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国内企业进行结构调整的适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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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编辑

简介

不同于浮动汇率,固定汇率,而是资本管制。浮动汇率和固定汇率都是中央银行接受你任何的买卖货币的请求,无论数额大校而中国是不允许你自由兑换外币的。所以西方一直说中国的汇率没有市场化。

内容

自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储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本次汇率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调控编辑

方式

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储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参照一篮子货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进行浮动。这里的“一篮子货币”,是指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篮子内的货币构成,将综合考虑在我国对外贸易、外债、外商直接投资等外经贸活动占较大比重的主要国家、地区及其货币。参考一篮子表明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会影响人民币汇率,但参考一篮子货币不等于盯住一篮子货币,它还需要将市场供求关系作为另一重要依据,据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动汇率。这将有利于增加汇率弹性,抑制单边投机,维护多边汇.

中间价

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现阶段,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3%的幅度内浮动率稳定。

调整

2005年7月21日19时,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格调整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作为次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交易的中间价,外汇指定银行可自此时起调整对客户的挂牌汇价。这是一次性地小幅升值2%,并不是指人民币汇率第一步调整2%,事后还会有进一步的调整。

因为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重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而非人民币汇率水平在数量上的增减。这一调整幅度主要是根据我国贸易顺差程度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来确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国内企业进行结构调整的适应能力。

篇11:中国社保制度全文

最新中国社保制度(全文)

中国社保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但待遇差距矛盾突出95%以上的城乡人口有了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马凯介绍,随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体系逐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报告显示,截至今年11月底,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合计达8.37亿人,其中职工参保3.38亿人,城乡居民参保4.99亿人,待遇领取2.26亿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5.9亿人,其中职工医保2.8亿人,居民医保3.1亿人,新农合参保7.35亿人,总覆盖超过13亿人,95%以上的城乡人口有了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有效惠及困难群众。”马凯介绍,截至今年11月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893万人,农村低保对象5202万人、五保供养对象532万人。,全国医疗救助近1.1亿人次,获得临时救助的家庭达3937万户次。全国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城市超过70%、农村超过37%,养老床位达到572万张。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孤儿54.9万人。

马凯介绍,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连续调整,月人均水平由的`647元提高到今年的2070元。20底,全国城乡老年居民月人均养老金82元,其中各级政府全额负担的基础养老金76元。

“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大力推进管理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完善基金预决算制度,不断加大基金监督力度,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马凯说,近5年共安排104亿元专项资金,支持中西部地区建设县级服务中心和乡镇服务站,推动了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实施了金保工程,加快建设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目前已发行社会保障卡6.8亿张。

职工养老“双轨”运行,待遇差距矛盾突出

“虽然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但在制度建设和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有些还比较突出。”马凯指出。

公平性不足。覆盖面还有欠缺。目前全国还有1亿多人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部分非公经济组织员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以及部分农村居民等。还有部分群体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筑业等高职业风险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比较低,这些人员还不能充分享受到社会保障权益。社会救助制度覆盖面还不够,特别是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比较突出。待遇差别仍然较大。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双轨”运行,待遇差距矛盾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适应流动性不够。在我国加速城镇化进程中,人口大规模流动的特点突出,特别是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多达2.6亿人,而现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方式对这一特征的适应性不足。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还存在不及时、不顺畅的问题,导致部分群体中断参保。异地劳务派遣人数较多,造成劳动关系和社保权益认定复杂化,农民工在流入地一旦发生职业风险或面临突发性、临时性困难,很难获得必要保障和救助。

可持续性不强。社会保障筹资渠道仍偏窄。目前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已经较高,财政投入大幅度增加,但面对老龄化高峰的迫近,养老抚养比持续增高,医疗费用上涨,给社保基金长期收支平衡带来了很大压力,急需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到覆盖率提高到95%

“科学论证,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制度顶层设计。”马凯谈到下一步工作时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顶层设计需要科学论证、广纳民智。

报告提出,国家将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全覆盖。力争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人数在达到9亿人,到20达到10亿人左右,将覆盖率由目前的80%提高到95%。

马凯介绍,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如何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扩大筹资和投资渠道?马凯提出,建立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社会保险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参保人员通过增加缴费年限和提高缴费基数获得较高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增加政府补贴等措施,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和长缴费。建立兼顾各类群体的社会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物价变动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将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延伸到待遇调整政策之中。基本医疗保险要完善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深入推进付费方式改革,使医疗费用实现合理可控的增长。

马凯提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网络,做好跨地区、跨制度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等工作。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建设,推进各项社保统一征收管理,提高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实现精确管理和便捷服务,切实为参保人员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

篇12:中国仲裁制度

中国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统一了全国的仲裁制度,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习惯作法,使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

(一) 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 独立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表现在:

① 仲裁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

② 仲裁机构的设置以按地域设置为原则,相互独立,没有上下级之分,没有隶属关系。

③ 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与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受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的干预;

④ 法院必须依法对仲裁活动行使监督权,仲裁并不附属于审判,仲裁机构也不附属于法院。

3、 合法、公平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二) 仲裁机构

1、 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2、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1/3。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② 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③ 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④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⑤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便于当事人挑选仲裁员。

2、 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后,并不直接仲裁案件,而是组成仲裁庭行使仲裁权。

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其中1名为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独任制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 仲裁的'基本制度

1、 或裁或审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的尊重,其含义是:

①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② 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对受理的已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拥有管辖权,这些情况是:

A、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的;

B、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诉,进行了实质性答辩,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的,可视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法院可对案件继续审理。

2、 一裁终局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复议。当事人对裁决应当自动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当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时,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审查核实,予以裁定撤销。这是对一裁终局制度的一项补救措施。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涉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它是中国唯一受理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机构,该机构设在北京,并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上海分会。

篇13:论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论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公证行业的发展将面临国际化。我国现行的公证运行机制虽已有了的发展,但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第四届公证员代表大会的召开,为公证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吹响了前进的口角。我们应当对公证行业有一个新的定位。在革新公证行业制度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的同时,既要保证公证行业的国家性,也要体现公证等行业作为自由职业的服务性。在此基础上,对公证制度的发展与改革,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公证行业接轨,让公正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公证;公证制度;公证行业;服务性;改革与发展

一、我国公证行业的现状及改革

我国现行的公证体制在队伍素质、服务领域和服务质量等诸多方面,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公证行业在新时期的发展必须从有利于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点出发,不能单纯从司法行政的经费和职能角度看问题,必须从更高、更远的角度出发,公证行业现在运行的体制不利于公证行业的发展,出现了种种危机,我们必须改变这种旧的运行模式,寻找到公证行业的发展出路。

(一)存在的危机

1.行业生存的危机

电子网络和电子设备交易的无纸化,对以纸笔为介质基础的公证行业发展带来了危机。在这个危机中,由于电子商务网络化和电子交易的无纸化,我们感到以纸和笔为媒介的传统公证方式不适应了,我们失去了证明的手段和方式。这种传统的公证方式与电子方式追求的目标不一样,传统的公证方式发生了危机,业务领域发生了危机。许多原有的运作方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需求,公证行业可能失去很多领域。许多应由公证员提供服务的领域被律师抢占。我们最大量的业务是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今后由于电子商务,包括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化的传输,纸介质的法律文书肯定在逐渐减少,我们的工作对象领域随之缩小,工作方式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发展都受到了影响,今后这方面的影响还会逐步加重。公证行业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多年来从选拔人才来看都是专一型的,以法律专业为基础。今后于高科技的发展,公证涉及面的扩大,除法律专业外,更多的是其它专业拔术强、涉及领域广博的问题,既懂得其它自然科学、专业技术又熟悉公证业务,我想这样的人才不会很多,但今后公证行业对这样的人才很希缺。以上的几个新问题都威胁着公证行业的生存。

2.管理体制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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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完美中国奖金制度

一.优惠顾客

优惠比例0%――18%

1.如何成为优惠顾客(VIP顾客)

首次购买下列任意一套产品,加20元工本费,附身份证复印件填写“VIP顾客申请表”即可以成为优惠顾客。

(1)金伟连净水机一台 7880元 6304PV

(2)吉福参牌人参滴丸一盒 913元 730PV

(3)完美健康食品礼盒(免费获得活立多健肠口服液一盒) 840元 714PV

(4)芦荟王浆矿物粉、高纤乐、罐营养餐 572元 487PV

(5)玛丽艳敏感修护套装 488元 417PV

(6)玛丽艳滋润套装 488元 417PV

(7)玛丽艳清爽套装 488元 417PV

2.成为优惠顾客的好处

(1)可获得完美公司优质的上述任意一套产品

(2)可获得完美公司KIT一套,内含〈公司简介〉、〈产品简介〉、〈玛丽艳产品说明书〉各一本(合订本推出后由一本代替)

(3)可获得完美公司赠送的其他产品一件或几件,仍可享受原有新增顾客享受的优惠服务内容及参加公司的各类优惠活动

(4)可获得完美公司购买的一份保期为一年、最高保额4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保险期限从成功领取VIP卡后次月开始生效

(5)可获得完美VIP卡一张。

3.拥有VIP卡的好处

(1)即日起成为完美公司最尊贵的优惠顾客,每12个月当中只要有一个月消费完美公司产品达200PV(1PV=1.17元)以上,此卡就继续有效;

(2)用VIP卡消费完美公司的任何产品都会有一个相应的积分累积在您的卡上,而且月月积累、年年积累、永不归零,卡上的积分越高,使用完美公司产品也就越来越便宜

(3)在全国任何地方的完美专卖店或公司授权的服务中心购买完美公司的任何产品,也均有相同积分和相同的优惠

(4)通过你转介绍的所有普通顾客和优惠顾客消费完美公司的任何产品,也都会有相应的积分累积在您的卡上(此积分只作升直销员用,不作优惠积分用)

(5)拥有VIP卡,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完美事业

4.优惠顾客可获得的优惠如下

自办理完美VIP贵宾优惠卡次月起可连续获得3个月的最低优惠。

每月优惠低至7.8折,累计高达315元。

(1)第一个月可以以360元的最低优惠价购买营养配方油2罐,积分290PV

(2)第二个月可以以373元的最低优惠价购买玉米肽糙米胚芽压片糖果1瓶、活立多牌一生糖1瓶,积分315PV

(3)第三个月可以以375元的最低优惠价购买完美营养餐2罐、完美高纤餐1盒,积分320PV

二.直销员

奖金比例23%――30%

1.由于你所消费的产品和你转介绍的所有顾客消费的产品都有一个相应的积分累积在您的卡上,而且月月积累、年年积累、永不归零,所以你的总积分很快就会积累到36000PV。

(1)当你的总积分达到了36000PV,你和你所介绍的顾客当月所消费所有产品的积分达到15000PV:

例一、你在3月31日之前的总积分已经累计达到了21000PV,4月份当月之内你和你介绍的所有优惠顾客消费积分达到了15000PV以上

例二、你在3月31你之前的总积分已经累计达到了36000PV,在以后任何一个月只要你和你介绍的所有顾客的消费积分达到了15000PV以上

(2)当具备了上面例一、例二其中一条时,你就成为了完美公司的直销员,直销员的奖金比例为:

(3)图例:

注:实线表示你的直接顾客,虚线表示直接顾客转介绍的顾客,即:

A、B、C、D、E、F、G、H都是你直接介绍的顾客

1、1-1、1-2、1-3和2、2-1、2-2、2-3都是A转介绍的顾客

2.在你成为直销员的第二个月开始,直到你成为完美公司的客户经理之前,你和你所有顾客当月消费或零售完美产品的积分决定了你的奖金,有三种情况:

(1)你和你所有顾客当月的实际积分是在200――6000PV之间,你的奖金是23%与所有顾客享受的优惠所产生的百分比之差乘以顾客当月的实际消费积分,所得的数字就是你当月的奖金。举例:

以此类推,最后的总和就是你当月的奖金,前提是你当月自己必须完美200PV或以上。

(2)你和你所有的顾客当月实际积分在6001―1之间,你的奖金是26%与所有顾客可享受的优惠所产生的百分比之差乘以顾客当月实际积分,所得的数字就是你当月的奖金,算法与上表相同。

(3)你和你所有的顾客当月实际积分在15000以上,你的奖金是30%与所有顾客可享受的优惠所产生的百分比之差乘以顾客当月实际积分,所得的数字就是你当月的奖金,算法与上表相同。另外还可以得到公司额外奖励的现金400元。

3.通过累积你可以成为直销员,同理A和其他顾客也一样可以通过累积成为直销员。

4.假设当A也成为直销员后,那么公司就会把A转介绍的所有顾客(1、1-1、1-2、1-3和2、2-1、2-2、2-3)脱离出你的顾客群,转归A的顾客群并由A直接进行管理和服务,所有的差额奖金也同时归A所有,从此你不在享有这一顾客群的差额奖金。

三.初级经理

奖金比例为:9%+2%+200元奖金

当你培养出1―2个直销员后,你就荣升为完美公司的客户经理:

1.假设A成为合格的直销员后,你的顾客群(也就是B、C、D、、F、G、H、以及他们介绍的所有顾客和你本人在内,统称为个人小组)在A成为直销员的当月,如能消费到6001PV以上的总成绩,你就是完美公司的客户经理,你的奖金如下:

(1)你能拿到A直销员(小组,下同)当月消费总PV的9%和A所培养出来第一代(你的第二代)直销员当月消费总PV的2%直至平级客户经理的第二代

(2)你能拿到30%与个人小组所有优惠顾客所享受的优惠差额

篇15:《中国制度面对面》全文读后感精选

道路问题是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第一位的问题,道路就是党的生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发展道路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发展道路决定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命运。发展道路既不是“舶来品”,也没有“标准式”;既不能“封闭僵化”,也不能“朝三暮四”,而是根植于国情、久经考验、反应民意、适应时代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植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尤需在自信自觉的坚守中行稳致远,在持续输出智慧与奋斗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

让路基更强,在久经考验中愈发坚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0多年来、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中走出来的。它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它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根植于中国这片希望田野,汇聚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力量,并随着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实践基础,久经考验而愈发牢固。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坚不可摧的必由之路上,中华儿女必将勇往直前。

让道路更广,在深沉前行中汇聚力量。好的发展离不开发展道路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创造了全球瞩目的发展“奇迹”,展现活力与韧性的“中国力量”,我们提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2018年,中国经济总量首次突破90万亿元、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386万人。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经济增长最重要的引擎,国际地位显著提升,更有北斗卫星构筑起祖国的天空灯塔,嫦娥探月实现飞天揽月之梦……一系列新的伟大成就,使道路自信有了更为坚实的基础,不断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让方向更坚,在远大理想中“志行万里”。“志行万里者,不中道而辍足”。文章强调,我们党始终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梦想之路,更是奋斗之路,前行之路虽已过“万重山”,取得新成就,但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需爬坡过坎,接力奋斗,丝毫不能松懈。文章指出了衡量一名共产党员、一名领导干部是否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客观标准,作为党员干部,更应始终坚定信念,摆正姿态,带头在圆梦之路上奋不顾身,不懈奋斗。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深沉探索实践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必将不断铸就新的辉煌,中华民族必将在宽广道路上持续输出“高能”、奔向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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