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机构章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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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xx早教幼儿园,园址:xx市xx路66号xx苑小区A区。

第三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2.5周岁至6周岁,为私办全日制幼儿园,一般为四年制,分托班、小班、中班、大班,有开办10个班的规模。

第四条:幼儿园宗旨:“爱心养育,专心教育,贴心服务”

第五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幼儿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本园在山东省xx市教育局领导下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以此为核心的园所行政决策机制。同时发挥教职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

第七条:幼儿园设园长1名、副园长1名,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和班主任负责制,教职工实行量化考评制、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等。

第八条:园长履行下列职责:(一)重大事务决策:园长对幼儿园的重大行政事务作最后决定。(二)财务审批:幼儿园财务经行政班子讨论决定后由园长负责审批,决定日常开支项目。(三)招生收费:按教育局的有关招生规定招生,严格按区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四)保育、教育和教学工作的指挥,把握办园方针。

第九条:园长履行下列义务:(一)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依法治园,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三)严格执行保育教育和教学法规檔,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智慧力量,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方便。(六)规范幼儿园管理。(七)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的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搞好园舍、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八)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九)廉洁从政,以身作则,带头实干。

第十条:加强幼儿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园内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使教职工在幼儿园改革发展的重大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

第十二条: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加强人事管理,定岗、定编、定责、定工作量,年终进行量化考核。

第十三条:幼儿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创新进取,崇尚科学。

第十五条: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全心全意为会展服务。

第十六条:教师职责:1.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纲要》,根据幼儿教育目标与任务,结合本班幼儿实际情况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的教育。2.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把精心照料幼儿生活、保证幼儿身心健康和进行智力开发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为每个孩子建立成长档案,详细记录幼儿的成长过程。3.全面掌握幼儿的成长特点,采取各种方法,培养幼儿的多种学习兴趣。4.科学组织幼儿一日生活。认真执行生活常规,是每个环节结构紧凑,环节之间过渡自然、轻松,做到寓教于乐。5.尊重幼儿参加各种游戏活动,并通过游戏开发智力、培养能力、进行思想品德教育。6.讲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培养幼儿的文明习惯。纠正幼儿不良习惯时,要耐心启发诱导,不体罚和变相体罚。7.做好家长联系工作。经常征求家长意见,填写好幼儿在园联系记录,向家长传授家庭教育知识,争取家长的协助和配合。

第十七条:幼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第十八条:幼儿园每年一次招生,无特殊情况不找插班生。

第四章幼儿管理

第十九条: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二十条:幼儿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不公平的评价或行为有权提出意见。(二)参与幼儿园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三)在园情况素质汇报单的评语等第获得公正评价。(四)享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一条: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

同伴,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关心班级和他人,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四)维护幼儿园声誉。

第二十二条: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长园地、家长会、节日活动、亲子活动等多种手段进行家园联系沟通,每学期向家长开放幼儿园半日活动。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依据国家教委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十五条:依据新课程、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户外活动安排表、周工作安排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擅自调课或停课,调课须经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第二十七条: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即备课上课、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幼儿一日活动环节,做到环环紧扣,有张有弛,动静交替。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数据。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六章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十条:全体师生努力创建美观、童趣、健康、向上、文明高雅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一条:创造健康向上,快乐奋进的园所文化氛围,幼儿园年级、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园所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互动合作、礼貌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二条: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三十三条: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皮、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三十四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和异物入眼、耳、鼻、口腔内等不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它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三十六条: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的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园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九条;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四十条: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七章财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的经费来源为自筹资金,依据幼儿园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正确编报预、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不擅自提高或减免费用。依法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十五条:加强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园长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篇2:版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加强幼儿园内部的科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篇3:版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第三条 招生范围:2.5周岁至6周岁适龄幼儿,为公办全日制青岛市一类幼儿园,一般为四年制,分托班、小班、中班、大班,有开办7个班的规模。

第四条 园训:文明、合作、发展、创新。

办园宗旨: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一切孩子。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幼儿园由xx市教体局主管。幼儿园园长xx市教体局聘任。

第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条件。

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园长在依法治园、依法治教的基础上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策权:园长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幼儿园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策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具体规章制度,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二)人事权: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工作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推荐或选聘园主任,确定幼儿园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在幼儿园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三)奖惩权:园长对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

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财经权:幼儿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有对收入的合理使用权,有对园内工资奖金、福利等的合理分配权。

第七条 园长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面主持幼儿园行政工作,定期召开园长办公会议和行政会议,制定幼儿园工作计划和幼儿园发展规划,研究、安排幼儿园工作,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幼儿教育纲要》和《规程》要求开齐各门课程建设好各类教学设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工作放在幼儿园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园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三)园长应率先垂范、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依靠全体教职员工,为提高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而奋斗。

(四)实行园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六)发挥幼儿园教育的主导作用,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机构等对幼儿园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努力促进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八)加强安全工作,杜绝重大特大事故发生。

第八条 幼儿园按上级规定设园主任岗位,园主任由园长提名或园长主持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园主任受园长委托管理幼儿园业务等某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幼儿园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

生活的各项活动之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十一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十二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十四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十八条 幼儿园和小学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四章 财务后勤

第十九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后勤人员在工作中要坚持教育性,讲求办事效率。

第二十条 幼儿园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幼儿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幼儿园经费实行民主管理,严格经费开支审批制度,健全财务手续,定期向教师通报幼儿园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坚持用物管物的原则,提高财产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后勤部门要做好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卫生工作。重大事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教师和职员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幼儿园《奖惩条例》予以处罚。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长教育的经验。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七章 幼儿

第三十条 凡年满两岁半的幼儿,不管城镇或农村,均可入园,每年春秋两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第三十一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市教局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篇4: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扶贫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与企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36号南楼四、五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

(三)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

(四)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

(五)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减轻灾民的疾苦,实施灾后重建;

(六)促进中国贫困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为贫困地区的开发储备人才;

(七)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中国扶贫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等扶贫合作;

(八)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公共事务问责制度的建设而努力;

(九)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扶贫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决议原则框架范围内代行理事会职权,确有重大事项需要决策又难以及时召开理事会的,召开常务理事会先行决策,再于理事会认可。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篇5:民办教育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全称)。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自愿举办的(高等、中等、初等)学历或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或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办学层次:————(初、中、高等学历或非学历);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教育);招生对象:————。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民政行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详细地址并注明自有或租赁)。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出资形式:————;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办学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理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理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理事长)1名。(董事、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注: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一般为3-25人;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四条(董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办学活动计划;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教职工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五条 (董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理事)。(董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理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学校章程的修改; (二) 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八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理事)审阅、签名。(董事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理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理事会)记录由(董事长、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由(董事会、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 执行(董事会、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董事会、理事会)批准;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 (董事会、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教育机构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监事),其成员为——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监事任期与(董事、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管理人员代表

由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

(二)对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的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招收学生、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核的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理事长、院长、校长、主任)。

首届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董事长、理事长、院长、校长、主任)的人选中推举担任。

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总额:————(明确单位出资、个人出资、联合出资及数量)、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土地、知识产权)、出资比例;————

(二) 接受社会捐赠:————(捐赠人的姓名、数额、用途等); (三) 政府资助:—————

第三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注册资金:————(万元) 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单位)或从年度净收益中(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单位),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单位)或净收益(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单位)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臵、更新等。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臵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如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教育机构,须在该条明确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材料与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确定合理回报。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教育机构,不规定此条款。

第四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 ——————————。

第四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四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月——日(董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篇6: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入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事业,通过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

第三条 本机构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实行自主执业,自我发展,自收自支,自我约束机制的组织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司法鉴定所(中心)

本机构住所地为:××市××路〈街〉×号。

第四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条 本机构全部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或其他组织司法鉴定的委托,由本机构统一接受,依法收取费用。司法鉴定人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 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 本机构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机构实行司法鉴定人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机构重大事务。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会议由全体执业司法鉴定人(不含临时专聘司法鉴定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机构章程;

(二)制定本机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机构管理制度;

(四)选举、罢免本机构主任;

(五)审计本机构工作报告;

(六)审计本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批准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七)审议对本机构人员的聘用、解聘、奖励、处分及错鉴的追偿责任;

(八)决定本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的分配方式;

(九)其他需要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任或三分之一执业司法鉴定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司法鉴定人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或经主任授权由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二条 执业司法鉴定人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执业司法鉴定人参加方能召开,会议的决议由参加会议的鉴定人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每次会议的与会人员、决议内容等,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查用。

第十三条 本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外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责任。

主任对司法鉴定人会议负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本机构设副主任人1至2人,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四条 主任由组建单位推举或执业司法鉴定人三人以上提名,经司法鉴定人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设延长任期的规定)。

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司法鉴定人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机构日常工作,管理行政事务;

(二)召集和主持司法鉴定人会议;

(三)组织实施司法鉴定人会议的决议、决定;

(四)代表本机构与聘用或解聘人员签订聘用或解聘合同;

(五)对聘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年度考核;

(六)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七)在特殊情况下,重大事项有临时决定权,但必须向下次司法鉴定人会议报告;

(八)司法鉴定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机构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事务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章 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十七条 本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及行政辅助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司法鉴定人会议决定或授权主任决定。

第十八条 执业司法鉴定人聘用期限为×年。行政辅助人员聘用期为×年。

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聘用执业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人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书。

本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按有关管理规定增加聘用执业司法鉴定人。

第二十条 本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享有《司法鉴定入管理办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机构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司法鉴定人会议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鉴,严重损害本机构声誉;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本机构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三)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司法鉴定人义务受到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五)违法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聘用的司法鉴定人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提成比例由执业人会议决定。

行政辅助人员采攘×××工资形式。

本机构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

本机构人员依法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本机构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交纳应由本机构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费用用于集体福利事业,提取的比例、开支的项目、范围由司法鉴定人会议按有关规定决议。

第四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按有关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议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二十七条 本机构每年度制定财务预算,经司法鉴定人会议批准后执行。每年度进行财政决算,决算情况提交司法鉴定人会议审议。

本机构的财务管理情况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机构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或随意转移、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鉴定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仪器设备等固定性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规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第三十条 本机构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主任批准后报销。

第三十一条 本机构经费的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下列费用或基金,以保障本机构的持续发展:

(一)×%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篇7:民办教育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章程的依据(法律、法规依据)和目的(依法办学目的、维权目的、规范发展目的)。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学校的名称应当与其办学性质、所在地区、办学层次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私立性质,组成方式,资金来源,非赢利性组织等内容)

第四条,学校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和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本学校的住所(载明市、旗县区、街路具体位置)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校的权利(依照教育法的规定)。

第八条 学校应履行的义务:(依照教育法的规定)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的权利机构(学校设校董会的应载明校董会的重大问题决策权或职权;校董会的人员构成;首批董事的产生及董事会规程)。

第十条 校长的法人地位(应载明校长的产生,校长的法人地位,校长的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 校长的职责和权利(应载明校长的职责、义务和权限)。

第十二条 学校的党组织建设(应载明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党章的规定,学校的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政治保证作用)。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应当载明校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工作方式和原则,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形式,任期,表决方式,主要任务)

第十五条 学校管理人员聘任制度(应当载明学校管理层级、任务、聘任方式,领导与责任关系)。

第十六条 教职工聘任制度(应当载明聘任的基本条件,双向选择机制,聘任程序,聘期,现行的评聘分开制度等)。

第十七条 校内结构工资制度(校内结构工资的构成,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和执法检查,接受各执法监察部门的指导检查,接受社会、家长和学生的监督。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师和职员

第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教师权利的保护(应当载明保护一切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条件。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一条 鼓励教师学习提高(应当载明执行国家有关制度:教师资格制度、专业职务评审制度等,支持教师进修、培训、参加研究和学术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 职员制度(依法定岗、管理,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临时工作人员的聘任(聘用原则,聘期等)。

第二十四条 校内奖惩制度(应当载明奖惩规章建设,主要奖励类别和处罚类别。标明对处罚的申诉权利)。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籍的取得(应当载明学生学籍取得的方式、程序,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载明学生应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奖惩(应当载明学校对学生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鼓励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应当载明主要途径,措施,为特殊困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业完成(应当载明学制,学业完成的标志形式)。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的总体要求(应当载明贯彻教育方针,身心全面发展,体现特色)。

第三十一条 德育工作(应当载明德育工作的原则、任务、目标,学校家庭社会的三结合教育)。

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应当载明所执行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教材的.选用,主要授课形式,学生学业评价方式等)。

第三十三条 教学时间要求(应当载明学年、学期、寒暑假,必修、选修和活动课的规定。可建立教学开放日制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应当载明教研教改的管理机制,鼓励研究和引进推广的措施等)。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教学评估(应当载明评估制度,评估次数等)。

第七章 财产和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产与经费管理基本制度(应当载明学校财产的性质、经费来源的主辅渠道,建立财产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财产的管理使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使用。努力实现规定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 收费(依法收取学费杂费及其他经审批合法的费用,实行收费项目、标准公开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其他收入(依法创办校办企业及其他产业,发展勤工俭学事业。效益收入的使用原则。接受社会捐助、赠予的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其他合法渠道)。

第四十条 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基本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教代会或校董会报告经费使用预决算情况。主动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校终止动议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校终止动议通过后,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必须保正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继续就学)。

第四十四条 本学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应当载明:应首先支付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用于发展民办教育。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办理注销并公告后即为终止。学校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封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教职工大会(教代会)审议通过。经市或旗县区教育局 年 月 日核准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教职工大会(教代会或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或董事会)

篇8: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及机构性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

本社地址:

本社注册资本:

第二条 本社是在本社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本社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 本社以全部法人资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五条 本社的宗旨是:为本社社员服务、为本社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六条 本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人民银行有特别规定外,均在本社区内开展。本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社员正当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运用于非社员。

第七条 本社坚持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

第八条 本社积极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入股,接受县联社的管理。

第九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执行全国统一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社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五)买卖政府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提供保管箱业务;

(八)在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九)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社员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分为个体社员、团体社员和职工社员。

凡在本社区的农户,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个体社员。

凡地处本社区域内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经本社理事会批准,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团体社员。

本社职工要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职工社员。

第十二条 社员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对本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进行监督或质询;

(四)享有股金红利和利润返还权;

(五)本社终止后依法取得本社剩余财产;

(六)享有本社为社员举办的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三条 社员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缴纳股金;

(三)以其所缴纳股金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本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社的合法经营;

(五)在本社开户,积极在本社存款;

(六)宣传办社的意义,协助发展社员。

第十四条 对本社有突出贡献的社员,可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违反本社章程的,本社有权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社员退股,应向本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办理退股手续。

第四章 股金

第十六条 本社股金每股10元人民币。个体社员每人至少入 股;团体社员每个至少入 股;职工社员每人至少入 股。单个社员的最高持股额不得超过本社股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

第十七条 缴纳股金必须以现金方式进行,不得以其他债权、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十八条 本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资格证明和股金所有权证明。社员不能以股金证在本社以外设定质押。社员持有的股本金,经向本社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转让。股权可依法继承。

第十九条 年底财务决算之前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息红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权力机构,由本社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按社员人数的一定比例由本社社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表决时,每个社员一票。

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经半数以上社员代表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理事、监事的选举、更换,要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5名以上(奇数)理事组成。理事均由社员担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为止。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审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聘任和解聘农村信用社主任、副主任;

(六)审议农村信用社主任的工作报告;

(七)批准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批准农村信用社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九)拟定农村信用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拟定农村信用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主持理事会的工作;副理事长1至2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同社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监事为止。监事应有本社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本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信用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信用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监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人选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产生,理事会予以聘任。主任、副主任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兼任。

第三十四条 主任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提出本社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本社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定本社内部机构设置;

(六)决定对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征得理事会同意后,向县联社推荐副主任人选;

(八)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它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本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送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业务状况表;

(二)资产负债表;

(三)损益表;

(四)利润分配表;

(五)决算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本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五天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代表查阅。

第三十八条 本社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并经代表审议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

(三)提取员工劳动分红基金,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

第三十九条 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 本社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报联合社签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本社的撤销、破产的清算按《农村信用合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报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批准后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发布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社社员代表大会。

篇9: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及机构性质

机构性质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机构特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篇10: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第二条 地址:

第三条 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民办教育短期培训机构。

第四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本机构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鞍山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鞍山市物价局和鞍山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办学类型):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机构实施 ××× 负责制,每届 年,届满可连任。本机构由××× 担任第一届××× 校长,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 对本机构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1、教学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2、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3、内部结构设置;

4、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员工;

5、设立、撤消、变更等方案;

6、修改章程;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机构设立××× 办公会,其职权是:检查本机构的情况,对校长在行使职权时进行监督。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

1、自筹经费 ××万元做为办学启动资金。

2、政府的资助或社会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本培训机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筹,保证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是否要求得到合理回报。

第十三条 换届或变更法人、机构名称之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修改章程须 经 ××× 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十五条 本机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

校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本机构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处理各项事宜。

第十七条 本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管理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

篇11:中国扶贫基金会机构章程

中国扶贫基金会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扶贫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与企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36号南楼四、五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

(三)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

(四)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

(五)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减轻灾民的疾苦,实施灾后重建;

(六)促进中国贫困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为贫困地区的开发储备人才;

(七)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中国扶贫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等扶贫合作;

(八)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公共事务问责制度的建设而努力;

(九)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扶贫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篇12: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定

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教育的机构(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机构),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机构的主管机关。

各级卫生、计划、物价、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扶持偏远、贫困地区及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

第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及学习特点,关注个别差异,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全防护、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学龄前儿童的人格和权利,爱护学龄前儿童。严禁歧视、侮辱、虐待和体罚学龄前儿童。

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规定的学龄前儿童接送时间,应当适应家长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地点、环境、园舍、设施及布局方案;

(二)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

(三)工作人员任职资格证明及县以上卫生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四)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房产(或租赁)证明及场地使用证明;

(五)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必备资金证明。

联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协议书。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办理。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核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告知理由。

对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等级管理和年审制度。

学前教育机构的变更或停办,应提前3个月到原登记注册机关提交申请,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农村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人员配备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幼儿园实行园长、教师、卫生保健人员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建立考核和资格审定档案,人员考核和资格审定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要予以调离。

第十二条 政府兴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中具有任职资格证书并被聘任的教师,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按小学教师的标准执行;具有任职资格证书并被聘任的.卫生保健人员,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与小学卫生保健人员相同;具有任职资格、岗位培训证书的园长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按小学校级干部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教育科研成果鉴定、进修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政府兴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享受同等权利。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推广新的学前教育训练方案、科研项目应经专家鉴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验证。

学前教育机构要积极利用有利于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广播、电视、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游戏软件、教具和玩具。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教具和玩具。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造的居住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学前教育设施。

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必须用于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供水、供电、供热、排污、排垃圾费用按照小学缴费标准执行。煤气按民用缴费标准缴纳。房租按房产部门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方财政的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经费。学前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坚持谁主办谁出资的原则。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出资人可以依法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属于政府兴办的,执行市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属于民办的,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在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托保收费票据。

政府兴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托保费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前教育机构乱摊派、滥收费。

第二十一条 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 六条第二款、第 十四条第三款,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 十五条第二款的,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回被挪用侵占的学前教育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或未经审批擅自关停并转政府兴办的和小区配套学前教育机构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三)教育内容、方法违背教育规律和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

篇13: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检查工作汇报

一、县城内民办园检查情况

本次共查看50所民办园,其中3所民办园没有招生、2所民办园停办,实际检查45所民办园。其中36所民办园有办学许可证,9所民办园属于无证举办6所民办园的办学许可证已过期。对吊销办学许可的南大街回民幼儿园进行了跟踪复查。

社区阳光、两所民办园在1月27日已取缔办园资格,同时将取缔通知送达了城东派出所和社区,这次检查发现依然在开办。

45所民办学前机构共有幼儿3331人。其中有证园中幼儿2966人,无证园中幼儿365人。有证园共有教职工238人,其中中专学历102人,大专学历的80人,本科10人,高中学历23人,初中学历23人。134人是学前专业或者是幼师专业毕业,教师年龄基本在21-40岁之间。无证园教职工计36人,其中20人中专学历,13人大专学历,1人本科学历,1人初中毕业,1人高中毕业。36人中有21人学前专业毕业,大部分教师都在30岁以下。

二、农村民办园检查情况

农村民办园共检查21所,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园15家,其中2所停办,1所改办为辅导班;无办学许可证民办园6所(快乐起飞、爱宝贝、智慧星、新起点、金色童年、金果果)在园幼儿共721人,教职工共44人,有教师资格证11人,其余33人无教师资格证。

三、存在的问题

(一)设施设备简陋。除了几个成规模的规范园及少数改造的独立园舍外,其余民办园都是用居民住宅楼办园,办园条件相对较差。没有户外活动场地,没有室外大型玩具;室内没有基本的玩具橱、图书柜、杯子柜、毛巾架、没有衣帽橱;没有或少有电视、录音机、没有电子琴,幼儿专用的杯巾、保温桶、没有适合幼儿的`厕所以及流动洗手设备等。更无配备保健柜及简易的卫生保健用品。

(二)卫生条件不达标。大多数民办园卫生情况堪忧,食堂卫生差,碗筷消毒不及时或长时间不消毒,没有消毒记录,生熟分不开,无食品台账及留样,不能按规定要求进行严格操作等。且大多数民办园的卫生许可证已过期。

(三)消防设施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大多数民办园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没有消防通道,消防设施设备少;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责成到人;没有安全检查及常规检查记录;多数民办园使用的房屋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部分民办园室内活动空间狭小,幼儿多,空气不新鲜。家庭作坊式的幼儿园一般都是上下楼,只有一个通道且楼梯窄小、陡直,这很大程度上为幼儿留下了安全隐患。

(四)“小学化”倾向严重。各民办园保教执行情况,除了规范园外其余都比较随意,没有科学合理的一日作息时间安排,没有计划,游戏活动少,让孩子的写字、计算的情况比较多,更缺乏对幼儿良好生活习惯和学习习惯的培养。

(五)师资力量不达标。农村民办园专任教师大多无教师资格证。

此次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民办园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共51份。各园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于6月份申报复检,届时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予以停办整顿。对办学许可证过期和无证的,按照现行的办园条件重新申办,验收合格予以审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对危房办学的回民幼儿园坚决予以停办,现已落实。

四、整改措施

一是严格审批程序,把好审批关。落实前置审批手续,提交“四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环境评估意见)后,教体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评审,条件符合做出同意设立的批复。

二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学区中心校负责对民办园进行日常管理、检查、督导,落实“公办、民办”齐抓共管,提高管理效能。对于举报或查出未经审批无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园,下达限期停办通知,如需继续办园,必须达到设置标准后方可继续办园。

三是实行年检制度。各学区中心校对所属民办园从20开始进行年度检查,对检查不达标、内部管理不规范、违规办学行为等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年检。

五、建议

由于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与日常监管,但是没有执法权,对于无证办学行为我们只能下达暂停办学通知,但收效甚微,所以希望政府协调强化各职能部门功能,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提高检查的权威性,对于无证办学行为坚决取缔,使得我县民办学前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篇14: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年检报告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年检报告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年检报告

**市教体局:

**幼儿园开办于,地处福康路中段,交通便利,环境优美。三年来,幼儿园不断改进、扩建,办园规模和条件日益扩大和完善。园内设有大中小型玩具,铺设有塑胶场地,光照充足,是理想的儿童游乐场所。幼儿园教学设备设施齐全,班级都配备了电脑、电视等软件资料,适合儿童年龄的桌椅和橱柜等,实现了电化教学。夏天有空调,冬天有暖气,创设了与幼儿年龄相适宜的环境,为不同年龄层次的儿童提供了优质的可靠的教学场所和儿童游乐、休息的空间,温馨、舒适实现了“室内室外与娱乐区一体”。园内开设有幼儿食堂,在科学合理调配下,为幼儿提供营养丰富,清洁卫生,色鲜味佳,易消化,易吸收的就餐饮食。

幼儿园占地9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办园规模不断扩大,安全教育及实施始终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建园三年来,受到了家长的一致好评和社会的广泛赞誉。

下面就幼儿园基本情况做简单阐述:

指导思想:坚持依法办园,以德治园,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学前教育纲要为指导,以先进的幼儿教育理念为依据,以促进儿童发展为根本,全面实施启蒙教育,教孩子“学会生存、学会求知,学会做人”。培养健康活泼,好奇探究,亲近自然,爱护环境,勇敢自信,有初步责任感的新一代儿童做出贡献。

办园理念:为孩子的终身学习和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未来要靠我们去创造,而创造的最好方式是教育,幼儿是最具塑造潜能的群体。所以我要用最好的环境,教学,来培养幼儿。让孩子在玩的过程中学,在学的过程中玩。幼儿园本着“爱心教育,让孩子健康快乐每一天”的原则,运用最新研究成果与方法进行教育。

办学目标:三年来,幼儿园本着“一切为了孩子,一切服务于家长”的宗旨,让孩子得到和谐发展,让教师得到全面提升,让家长得到满意服务。我园下一步的目标:培养“健康、快乐、求知、发展的新世纪儿童。

人本发展:本着制度化、人文化、信息化管理理念,形成教工自我管理机制。保教工作以幼儿发展为本,关注幼儿寻常时刻。坚持保教相结合的原则,团结、奉献、求实、创新,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队伍建设:和谐、赏识、快乐、奉献、求实的团队精神,建立一支有个性、有特色,具有反思能力和研究能力的教师队伍。严把教师入口关,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园本教研、基本功比赛、师德演讲等形式,优化教师队伍,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管理水平:根据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的要求,通过愉快轻松的学习,培养孩子的学习能力,为孩子奠定终身教育的`基础。一是加大投入优化园所资源配置。三年来,幼儿园不断加大投入,优化幼儿园软件及硬件设施;二是规范幼儿园管理 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制定“幼儿园一日活动细则”、“教师量化考核”、“安全协议”等制度,做到责任到人。三、加强家园共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通过成立家委会、亲子互动游戏、家长讲座等形式,提高家长的育儿水平,促进亲子感情,广泛听取家长的意见,进而推动幼儿园工作的顺利开展。

办园能力:

1、本人从事教育工作二十余载,积累了丰富的教育经验。

2、幼儿园办园资金来源合法且充足,办园资金投入不低于25万元。今后幼儿园的办园目标:立足原有的教育优势,在今后的工作中,把幼儿园建成:注重幼儿健康发展,注重环境教育,注重队伍建设的专业化的优秀幼儿园。

请领导审核批准,谢谢!

**市**幼儿园

12月16日

篇15:美国学前教育机构的家长开放政策及启示

美国有许多学者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家长开放政策进行研究和阐述。Click认为,“开放政策”(open door policy)就是“允许家长在任何时候来访参观”;Berger()认为,“开放政策是教育机构对待家长的一种态度”,“家长任何时候来访参观都是受欢迎的”,而不是要求家长在接到通知后或者预约后才能来访参观;Puckett和Black(2000)认为,“开放政策”就是“使家长感受到孩子学校和班级的大门始终对他们敞开着”。许多学者都从教师和家长两个维度来评论学前教育机构家长开放政策的价值。

一、学前教育机构家长开放政策的价值

(一)开放政策对教师的价值

1.有助于教师了解家长并赢得家长的支持。开放政策能促使教师和家长充分而有效地交往(Dietz,),为教师更好地了解家长、获取家长的支持创造了诸多良机。首先,它使教师有机会“观察家长与孩子在机构中的相互作用,并了解家长对机构的态度”(Decker,);其次,它使教师能“向家长介绍学校的生活,寻求家长的帮助,分发调查表和志愿者签名表,提供如何做家长的信息”,并能“与家长进行必要的对话,促进家校更好地相互支持”(File,2001);再次,它使教师能在调查、了解家长的兴趣和需要的基础上,邀请家长来班级展示才能,共同安排其他活动的时间(Swick,2004)。

2.有助于教师和家长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一方面开放政策能够促使“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人员把家长看作是儿童教育的真正伙伴”(Turner &Hamner,1994),并推动他们积极地去和家长建立“有效的教育伙伴关系”(Swick,2004);另一方面开放政策还能促使保教人员和家长“为了儿童的利益而形成合作的氛围”(Berger,2004),并使他们主动地与家长形成“友好的合作关系”(Walmsley&Wing,2004)。

(二)开放政策对家长的价值

1.有助于家长更好地了解机构的全貌。开放政策不仅能使“家长或其他家庭成员有机会观察学前教育机构,观看孩子与同伴、成人的相互作用”(Decker,2001),而且能给家长提供了解教师、其他工作人员、其他家长和儿童、机构的课程和评估实践等的机会(Puckett & Black,2000),增强家长对机构了解的广度和深度。

2.有助于家长增强参与的意识。Couchenour和Chrisman(2000)指出,开放政策既能使家长通过书面的和面对面的形式与保教人员交往,认识到“他们是儿童教育的‘伙伴’,他们的观点对学校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也能使家长通过“观察孩子的活动,和孩子一起吃午饭,或者志愿帮助班级做事”等多种形式参与到机构的教育活动中来,从而提升家长的参与意识,强化家长的参与行为。

3.有助于家长与教师建立融洽的关系。开放政策能使家长有机会“见到所有的保教人员”,因而有利于促进家长与教师建立友好的关系(Click,2000)。”开放政策还鼓励家长参加孩子的班级活动,帮助家长理解孩子的.各种活动,从而增强家长对“家长一教师一儿童”之间关系的认识,并使这种关系得到积极的强化(Billman & Sherman,)。此外,美国学前教育实践也证明,“家长观察和参与班级的机会越多,他们对课程和评估过程的理解就越深刻,对家校合作的贡献就越大”(Puckett&Black,2000),因此,“家庭参与学前教育机构教育,促进了实行开放政策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和教师的专业成长(Couchenour & Chrisman,2000)。

二、学前教育机构家长开放政策的实施

(一)实施的策略

学前教育机构在落实开放政策时注意使用以下几种策略。

1.重视家长的第一次来访参观。(1)考虑家长的感受。比如,当家长走进学校时,他们是否感到深受学校的欢迎。(2)思考家长的处境。比如,站在学校大楼的入口处,以一个家长的眼光环顾四周,看看周围环境是否在说“家长是受欢迎的”。(3)反思对家长的接待。比如,当家长来到学校时,保教人员是否向他们表示了问候(Click,2000)。在CHCC开学之际,笔者发现学校大厅里悬挂着“我们需要志愿者”的红色标语,几张大桌子上摆放着纸笔供家长填写志愿做事的信息。

2.掌握与家长交流的艺术。(1)给家长提供表达的机会,“任何人都可以到我的办公室来,一对一地和我交谈,或在任何时候给我打电话”。(2)耐心倾听家长的心声,“如果你匆忙、冷淡地结束谈话,就会使家长认为你是冷酷的、漠不关心的”(Dietz,1997)。在许多学前教育机构里,笔者发现几乎班班都有电话,家长可以随时打电话进来。

3.考虑家长的各种需要。(1)和家长讨论参观的目的,使他们知道应该看什么、做什么。(2)给家长提供挂外套或存放个人物品的地方,使他们能够轻松地坐下来观看孩子的活动。(3)给家长提供一些阅读材料,使他们能够按图索骥,找到班级的活动区域和相应物品。(4)给家长提供观看孩子作品的机会。(5)鼓励家长在志愿帮助班级或机构的报名表上签名。(6)当家长志愿在班级做事时,给予他们适当的提示。(7)给家长一些指导,使他们知道什么样的班级行为是适当的,如何处理不当的班级行为。(8)使家长志愿者知道作息时间表,以便他们及时引导孩子完成活动,做好环节的过渡工作(Puckett&Black,2000)。

(二)实施的活动

学前教育机构在落实开放政策时注意开展以下活动。

1.欢迎家长随时来访、参观的活动。在考察美国学前教育机构时,笔者发现家长可以随时进入班级和孩子一起活动。例如,在BA,上午10点,两位妈妈先后来到中班,旁观孩子的游戏活动;在CM,上午11点,一位妈妈坐在小班活动室里,志愿给孩子们讲故事;在UP,下午2点,一位爸爸走进大班活动室和孩子们一起吃点心。

为了使家长的随时来访、参观活动卓有成效,学前教育专家建议教师做到如下两点:

(1)积极鼓励和指导家长。当家长随时来访、参观班级时,教师要欢迎家长的到来,尊重家长的选择,鼓励家长做志愿者,引导家长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儿童的活动。Beaty(2000)指出,当家长到班级参观时,教师应该“站在班级门口迎接他们,告诉他们在班级可以做些什么”,并尊重家长作出的决定,允许“家长先坐下来观看儿童的活动,再以某些方式参与到儿童的活动中去”。Berger(2004)指出,当家长访问班级时,教师必须告诉家长参观班级的基本要求,“虽然参观的注意事项可以张贴在班级醒目的位置上,但是教师和家长的简短交谈既能表示对家长的欢迎,又能鼓励家长参与”;尽管“最好的欢迎就是鼓励家长主动地参与班级活动”,但是如果家长只想坐下来观看儿童的活动,教师就“不要强迫家长参与”;“当家长觉得比较自在时,他们就会尝试着参加班级的一些活动”。Warner和Sower()指出,当家长访问班级时,教师应该邀请他们做志愿者,经常到班级来参加活动,如指导郊游活动,管理区角活动,帮助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准备班级的庆祝活动,为儿童阅读图书,教儿童玩游戏,在午餐和阅读时段督促儿童。Eliason和Jenkins()指出,当家长志愿在班级帮忙时,教师要考虑到他们有不同的需要、作息制度、背景、时间、技能和价值观;教师要让家长知道教师对他们的期望以及他们的责任,使家长意识到自己所担负工作的重要性,把自己看作是参与者,而不只是清洁工,相信自己有能力参与儿童的各种活动。

(2)要正确看待和对待儿童。由于多了家长这个刺激源,儿童面对变化的环境必然会作出一些新的反应。为此,教师要正确看待儿童的行为,并适当加以引导。Beaty(2000)认为,当家长在班级参观时,一些儿童可能会故意调皮捣蛋,事实上,“这既不是什么意料之外的事情,也不是什么错误的事情”,要使这些儿童平静下来,教师首先要把这些儿童与那些在家长来访时感到不自如的儿童区分开来,“让这些儿童去扮演一个特别的角色”,做一件特殊的事情;其次要“让这些儿童的家长去扮演教师的角色”,为儿童阅读图书,管理木工区活动,播放录音磁带等;再次要让这些儿童和他们的家长共同活动,例如一起玩积木、画画、看书。

2.邀请家长参加特别的开放活动。为了吸引家长到学前教育机构与教师进行更多的交流,各个机构每学期都为家长举行1―2次独特的开放日活动。例如,在CM,笔者目睹了制作糕点的开放活动。教师在厨房准备了各种原料、器皿,鼓励家长参与到幼儿的烹调活动中来,然后一起品尝做好的糕点。在EA,笔者目睹了阅读表演的开放活动。教师在班级准备了各种纸笔、废旧光盘,引导家长和幼儿一起阅读庆祝圣诞节的图书,用肢体动作表现喜庆的气氛,把废旧光盘装饰成圣诞花环。

为了使专门的家长开放活动达到预期的目标,学前教育专家建议教师做到如下几点:

(1)给家长发送邀请信。如果希望更多的家长及时参与活动,保教人员必须提前给家长寄一封邀请信,使家长知道开放日的具体时间以及教师对他们的期盼(Decker,2001)。

(2)做好活动的准备工作。为了充分发挥专门的开放日活动的作用,一方面,幼儿园要做好全园的准备工作。Click(2000)指出,要使开放日活动更好地展示机构的风采,就应鼓励“更多的保教人员参与设计和准备工作”,以“更加生动形象地表现教育方案”,“富有创造性地陈列儿童的艺术作品”。Lee(1995)指出,为了使亚洲裔家长也能来参加活动,机构要“邀请翻译和家长一起来”,或“鼓励教师把翻译请来”。另一方面,教师要做好班级的准备工作。Walmsley和Wing(2004)指出,要使开放日活动产生应有的效果,教师在布置班级环境、呈现儿童作品时应谨慎行事,保证全班儿童都具有“同等表现的”机会,以准确地反映机构的哲学观、儿童观和教育观。Click(2000)指出,教师还要把“活动室布置得极有吸引力”,“按照儿童的愿望去设立故事角”,并使餐桌的摆放也能传递相关信息。

(3)把握活动的基本要素。不论是向哪个年龄段儿童家长开放,教师都要“简单地说明机构的哲学观和班级管理的政策”(Billman & Sherman,2003)。在向家长开放活动时,教师应让“家长和其他家庭成员看到儿童的作品(如儿童的艺术品,儿童写的故事,儿童搭的积木建筑),检查设备和材料,和保教人员、其他家长一起参观”(Decker,2001)。此时还是征募家长志愿者的大好时机,教师可“邀请家长签名做班级的志愿者,为家长一教师会议、班级的庆祝活动作贡献”(Walmsley&Wing,2004)。家长开放日活动的内容可以不同,但要取得成功必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开场白、向家长致欢迎辞”,“把更多的时间放在对儿童活动的观察和讨论上”,“家长有许多机会制定与教师和学校进行个别联系的计划”。此外,如果提供“点心或便餐”,更能增强开放活动的效果(Swick,1993)。

三、影响学前教育机构家长开放政策的因素

学前教育机构家长开放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法规

笔者在访谈美国4位高校附属幼儿园的园长后发现,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家长开放政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法规主要是:1965年的《公民权利法》(The Civil Rights Act)、1974年的《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The Family Educational Rights and Privacy Act)、1990年的《国家教育目标》(National Education Goals)、的《残缺儿童教育法》(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的《不让一个儿童掉队法案》(The No Child Left Behind Act)。这些法规的出台一方面要求学前教育机构重视与家庭建立伙伴关系,保障家长参与教育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增强了家长的主人翁意识,鼓励家长与学前教育机构加强联系。

(二)优质学前教育机构的评价标准

美国学前教育机构能够贯彻开放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幼儿教育协会制订的优质学前教育机构的评估标准。1984年,美国幼儿教育协会发布了《学前教育机构的国家研究院认证标准和程序》(Accreditation  Criteria & Procedure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Early Childhood Programs),指出优质机构要符合10条标准,在第3条标准“保教人员和家长的相互作用”中,有1项指标是“学前教育机构的政策应该公开地鼓励家长参与,家长任何时候都能自由地到学前教育机构来访”,“家长是学前教育机构随时都欢迎的参观者”。,美国幼儿教育协会又发布了“新的国家幼儿教育协会学前教育机构标准和认证指标”(New  NAEYC Early Childhood Program Standards and Accreditation Criteria),提出优质机构要符合10条标准,在第7条标准“家庭”中,有1项指标是“家长可以在任何时候参观访问学前教育机构的任何地方”。新标准的推行强化了学前教育机构的家长开放政策,保证了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的不断提高。

(三)学前教育工作者的价值观念

笔者访谈美国学前教育工作者发现,他们基本上都认为家长最了解孩子,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只有家长参与学前机构的教育时,教育儿童的工作才能做得更好;学前教育机构是一个扩展的学习大家庭,是幼儿、家长和教师相互作用、共同生活和分享的社区。在这个社区里,人们只有相互理解、彼此信任,才能密切合作,建立伙伴关系;保教人员不仅要向家长传递学前教育机构的哲学观、期望和作息时间表,而且要鼓励家长把自己看作是促进儿童发展团队中的一员。此外,保教人员还要对家庭的需要和文化十分敏感,尊重家长的思想和情感,感谢家长作出的贡献。可见,学前教育工作者的价值观、家长观、教育观是影响家园关系和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思考和启示

美国学前教育机构家长开放政策引发了笔者对我国幼儿园家长开放活动的一些思考。

(一)应逐步完善家长开放活动的政策

203~6月,笔者随机调查了上海、浙江、云南300位幼儿园教师和158位幼儿家长后发现,大多数幼儿园“每学期向家长开放1次活动”(75%),而家长倾向于认为幼儿园“应该每月向他们开放1次活动”(69%)。可见,幼儿园现行的做法和家长的期待之间存在着差距。所以,我们应完善家长开放政策,增加开放活动的频率,满足家长的合理需求。

(二)应增加对家长开放活动的评价指标

最近几年,浙江、江苏、北京、天津、上海等省市相继制定了示范幼儿园的评估标准,但还没有把“家长参与”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价指标。因此,我们应增加有关评价指标,发挥评价的监控和导向作用,以引领家长开放活动走向经常化和日常化,优化家园关系。

(三)应全面认识家长开放活动的作用

年3~9月,笔者就“你认为家长开放活动有什么作用”这个话题,访谈了14位幼儿园教师、9位幼儿园园长、6位其他岗位幼教工作者,发现他们大多站在家长的立场上来看问题,认为开放活动能给家长带来许多益处(如能使家长了解孩子在班级的表现,了解教师的工作,了解幼儿园的活动),而只有个别幼教工作者认为开放活动还能使教师受益。因此,我们有必要全面认识开放活动的功能,重新审视它对教师专业成长的积极意义,以促进教师和家长的共同发展。

(四)应充分利用家长开放活动的时机

笔者于2006年3~6月调查了158位幼儿家长后发现,尽管大多数家长“希望义务给班级或幼儿园帮忙做点小事”(69%),但只有少数家长“在孩子班级家长开放日活动中义务帮过忙、做过事”(31%)。可见,幼儿园提供的机会和家长的期望之间存在矛盾。要化解这一矛盾,我们应该保护家长的积极性,满足家长志愿做事的心愿,如热情友好地欢迎家长来园进班,鼓励家长以不同的形式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才华,感谢家长的志愿行为,并邀请他们今后继续参与。

篇16:《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通知

目录

1.总则

2.装备的安全要求

3.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

4.2-6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5.0―2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前言

为适应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规范本市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和玩教具的配备行为,依据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试行)》、《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包括总则、装备安全要求、设施设备配备要求、玩教具配备要求四部分内容。

为正确理解《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本规范附录了《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使用说明,对“规范”作进一步释义。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颁发的《上海市幼儿园装备标准》(试行)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废止。

1、总则

1.1.1 本规范是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的通用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1.1.2 本规范规定的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的设施设备和玩教具,包括采购的和因活动需要而自制的产品和材料。

1.1.3 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的装备,是实践保教任务、实现育人目标的物质技术保证,应基于儿童个体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使学前教育机构的装备以满足保教人员工作需要转变为满足儿童主动活动的使用需要和保教工作需要,并克服装备中存在的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1.1.4 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的设施设备,应兼顾特殊儿童的特殊需要。

1.1.5 学前教育机构的装备除执行本规范外,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1.1.6 学前教育机构的厨房、保健室的配置应依照相关部门制订的要求实施。

2、装备的安全要求

2.1.1 学前教育机构应以婴幼儿的安全为工作之本。为保护儿童的生命安全,校园应安装安保设施,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

2.1.2 利用过道设置活动项目的,应优先考虑消防通道的特殊安全需要,为过道留有足够的净宽度。

2.1.3 学前教育机构的装备必须考虑儿童不同年龄的行为、反应水平和能力水平。各年龄段配备的玩具应与玩具产品说明书所示的年龄范围相符。对特殊儿童所需要的不符合年龄范围的玩具,应在成人直接监护下使用。

2.1.4 学前教育机构中自制的玩教具必须在设计、制作和材料等方面避免儿童在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合理滥用下可能造成的伤害。当安全要求与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首先考虑安全要求。

2.1.5 学前教育机构中自制的玩具和使用生活中物品作为玩具时:

a) 不得使用有毒和易燃的废旧物品。

b) 不得使用泡沫塑料包装材料作为玩具。

c) 供3岁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允许存在可拆卸的小零件。

d) 供3―6岁儿童使用的玩具上如果存在小零件,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2.1.6 学前教育机构中不提倡使用粮食作为玩具。

2.1.7 设施设备应注意保护儿童的视力、听觉、嗅觉等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的健康。

2.1.8 装备中涉及到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的产品,应有相应的安全认证标志。

学前教育机构的装修及设施设备的添置与更新,应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2.1.9 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对室内空气有较大影响的,应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空气质量检测。

2.1.10 户外活动场地上的中大型运动器具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1.11 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具有开合功能的(如房门、橱柜等),应在幼儿能接触到的开合处安装防止幼儿夹伤的保护装置。环境布置与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婴幼儿使用的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2.1.12 学前教育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带保护门的安全型插座。幼儿活动区域的电扇应安装在幼儿触摸不到的高度。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品。

3、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

3.1 户外活动场地

3.1.1 学前教育机构户外活动场地的设置应具有多种功能,其中以运动和游戏配置为主。

a) 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的场地地面,其质地应多样化,软硬场地应兼而有之。

b) 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能满足儿童每天使用的需要。

c) 场地布局应确保一块宽敞场地的设置,以优先满足集体活动的需要。

d) 应根据儿童动作发展的要求,设置单一功能或组合功能的固定的中大型运动器械。运动器械可分散或集中设置。

3.1.2 户外自然游戏区应开辟玩沙玩水区,场地有限的可配备移动式玩沙、玩水设施,以确保儿童玩沙、玩水活动的开展。

a)沙池位置尽可能选择在向阳背风处,有利于幼儿玩沙时进行日光浴,并对沙土起消毒作用。

b)沙池深为0.3―0.5m,其大小面积应与机构办学规模相协调。

c)沙池应使用细软天然黄沙,避免使用白沙及经工业加工的有色沙,禁用石英砂等工业用砂。沙池应确保良好的管理状态。

d)沙池应有良好的排水性能。

e)为增加儿童玩沙的兴趣,可在沙池中设置活动区,并应提供多种玩沙设备。

f)尽可能在沙池的附近设置玩水区。

3.1.3 户外活动场地中还应设置种植、饲养区,提供水源及按1―2个小组同时使用的需要配置种植工具、饲养工具。

3.1.4 户外活动场地中应设立储藏空间,且便于取放。

3.1.5 可配备供多名婴幼儿乘坐的小推车,以满足2岁以下婴幼儿外出接触阳光、空气时的需要。

3.2 活动室

3.2.1 为适应儿童动静态活动的需要,减少不必要的干扰,活动室的地面、天花板和墙面应进行不同的处理。

3.2.2 活动室应安装不少于四组的电源插座,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脑网络接口。

3.2.3 活动室应安装遮光窗帘,每班配备吊扇不少于2只。有条件的可配备空调。

3.2.4 应根据儿童活动需要配置游戏、活动区角的设施和隔离物。配备丰富的玩教具供儿童开展活动。

3.2.5 配备饮水设备,每班一只保暖桶,一只茶水柜,每生一只杯子。饮水桶应具备锁定装置。

3.2.6 2―6岁儿童的活动室基本设备配置如下:

a) 按每生一席的数量配备儿童用椅,按每桌4―6人配备儿童用桌。儿童桌椅的尺寸、重量等规格应与儿童身高等肌体的发展相适应。

b) 在班级标准学额数的前提下,按每班6―8只的数量配备与儿童身高相适宜的开放式可移动玩具柜。

c) 每班配备钢琴或61键电子琴1件。

d)每班配备书写板、钟、电视机、录音机、带耳机的收听设备等各1件。

e) 有条件的可配备电脑、实物投影仪(视频展台)、数码照相机等教育或教师观察记录设备。

3.2.7 2岁以下儿童的活动室基本配置要求如下:

a) 活动室应加装栅栏门,其高度应高于婴幼儿的身高,栏间距应小于婴幼儿的头围。

b) 婴幼儿所能接触到的墙面应使用软质材料,高度以婴幼儿身高为准。同时,可以在墙面上安装与婴幼儿身高相符的宝宝镜。

c) 活动室配备供婴幼儿活动的地毯3―4块。

d) 活动室内应配备一定量的小床及床垫、床单、被等用品。

e) 活动室内应配备换尿布工作台和一定量的便盆。

f) 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

g) 活动室内配备供体能活动的设备。

h) 活动室内配备各种发展心智和创作性活动的地面和桌面玩具。

i) 每班配备61键电子琴1件。配备录音机、书写板、钟等各1件。

j) 按每生一席的数量配备有靠背的椅子及相应数量的儿童桌。按每桌6人配备喂哺台。

k) 在班级标准学额数的前提下,按每班6―8只配备开放式储物柜或玩具柜。配备移动式框6―8只。

3.3 卧室

3.3.1 儿童卧室应分班使用,并安装遮光窗帘,配备电扇。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配备空调。

3.3.2 卧室内应配备儿童午睡的床垫或固定床或可叠放收藏的小床,小床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的要求。每生一席。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托班和幼小班应配备单层床,幼中、大班如配备固定式双层床,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cm,且只能置于沿墙体处摆放。

3.3.3 2岁以下儿童的卧室不宜与活动室隔开,应配备有侧栏的婴幼儿床。配备婴幼儿使用的便盆、换尿布工作台。配备床上踢蹬玩具、供握抓的床边运动装置。

3.3.4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专用卧室,配备固定式的单层床,配备冷暖空调、不同照度的灯具、儿童专用衣橱、被橱等,应保证每个儿童有自己的衣物存放处。

3.4 盥洗室

3.4.1 盥洗室地面应防滑、易清洗,以利于打扫以确保清洁卫生。

3.4.2 配备与儿童身高、手臂长短相符的洗手盆及防溅水龙头。配置的梳洗镜与儿童的身高相适宜。毛巾挂严禁使用钩状物,其高度应高于儿童头部。

3.4.3 配备的.坐便器应依据儿童身高、坐高标准,便池的设置还须考虑儿童的跨度标准,数量应能满足儿童的使用需要。幼小班应提供至少一个的儿童坐便器,托班的低幼儿童除提供男用站式便池外,应使用儿童坐便器。有条件的机构可采用男女分厕。

3.4.4 应有儿童无法直接接触到的清洁用具、消毒用品的专门存放处,并有专用标志。

3.4.5 宜提供儿童冲淋设备。有条件的机构可配备带恒温装置的热水器,提供冲淋、盥洗用温水。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热水器。

3.4.6 寄宿制机构盥洗室应配备儿童漱口杯架及流动水净身盆。

3.4.7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立幼儿专用浴室。有条件的可采用男女分浴。墙面应采用防潮材料,地面采用防滑材料;浴室更衣区、准备区和淋浴区都应有可开启窗户和通风设备,更衣区、准备区应配备安全的取暖设备,更衣区应设置幼儿座位,淋浴区应配备可控制出水温度的淋浴装置。

3.5 小餐厅(含哺乳室)

3.5.1 儿童用餐的场所可根据机构实际情况全园或分班设置专用餐厅,或与活动室共用。专用餐厅应配备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的餐桌椅,有条件的可在小餐厅配备洗手设施、微波炉等。

3.5.2 服务对象中有婴儿的,应设哺乳室,哺乳室内配置奶瓶、奶瓶消毒器、烧水器、调奶器、工作台、冰箱以及能上锁的储物柜等。

3.6 多功能活动室

3.6.1 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艺术活动、体育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并可根据不同功能的要求进行组合使用。

3.6.2 多功能活动室应有电脑网络接口,安装窗帘,配备冷暖空调。活动室周边可安装把杆和镜子。

3.6.3 多功能活动室应配备多媒体设备(如:投影机、实物投影、电脑等)、音响设备、钢琴、会议所需的儿童和成人桌椅等。有条件的可设置小舞台,放置演出用布景、道具等,配置室内体育活动的运动设备供幼儿活动,以充分发挥场地的使用率。

3.7 专用活动室

3.7.1 学前教育机构应根据儿童兴趣和办园特色设置专用活动室。客观条件有限的,可以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主题创设机动专用室,以提高场地使用率。

3.7.2 专用活动室的设置应能满足儿童在分班活动室中不能满足的兴趣发展和交往需求的空间要求,以及添置分班活动室难以放置的形象性和素材性的中大型玩具的要求。

3.7.3 专用活动室应按其专用功能定位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专门的玩教具和活动材料。专用活动室的玩教具配备应适合儿童接受水平和操作能力,克服装备的小学化和成人化倾向。

a) 美术室应有水源,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涂鸦墙。配备画架、画板等在活动室中无法摆放的设备,配备摆放各种美术工具(各种纸张、笔、颜料等,包括泥工工具)的材料柜,周边应有作品欣赏区和儿童作品展示区。

b) 操作室是开展科学探索、手工操作和智力活动等的专用室。应在室中提供水源,配备较大的操作台,配备可以摆放各种材料和工具的材料柜,摆放参考资料的图书架,以及其他可供开展各种探索活动的相关玩教具和操作材料。

c) 结构室应配备中大型结构材料。在结构室中留有较大空间便于儿童建构大型主题。应配备可以分类摆放的结构材料柜或框,以及摆放参考资料的图书架。

3.7.4 专用活动室的玩教具数量由专用室大小决定。能满足一次15名儿童同时玩耍的需要。

4、2-6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4.1运动器械

4.1.1 配备具有攀、爬、滑、钻、荡等单一功能的运动器械,和配备根据儿童智力、体力发展水平而组合的多功能组合运动器械。3岁以下以单一功能运动器械为主。

4.1.2 运动器械的配备要符合其规格要求。

4.1.3 运动器械的配置兼顾多功能组合以及单一功能的有机结合,其数量、品种和大小应根据场地条件和每个运动器械同时活动可容纳的人数设置。数量上能满足一次30名儿童同时玩耍的需要。

4.1.4 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禁止使用不锈钢材质的运动器械。如果运动器械上有装饰物,不能挡住教师的视线。

4.1.5 3岁和3岁以下儿童的运动器械以单一功能小型运动器械为主,适当配置3―4个运动功能组合的中、小型运动器械。器械的高度限高1.5米。

4.2 运动玩具

4.2.1 学前教育机构应为儿童提供丰富的可开展钻、爬、跳、平衡、投掷等活动的运动玩具,数量上应能满足一次30名儿童同时玩耍的要求。

4.2.2 学前教育机构应配备不少于4个种类的球类以及与球类活动相适应的架子。数量上应能满足一次30名儿童同时玩耍的要求。其中小皮球必配且不得少于40只。

4.2.3 学前教育机构应配备以自行车为主的不少于3--4种类型的车辆,数量上应能满足一次15名儿童同时玩耍的要求。不得使用有链条的自行车。

4.2.4 3岁和3岁以下儿童应配备软球、大滚球、小推车、三轮车车类玩具、摇马、推拉玩具、踢蹬玩具等。

4.3扮演玩具

4.3.1 应为儿童模仿和体验生活、开展角色游戏提供各种个性化的娃娃、动物填充玩具,提供角色扮演的工具性玩具以及反映主题的场景类设施。同一类型的玩具幼小班按生均四比一配备,中、大班按生均六比一配备。应使用轻便、易于整理和清洁消毒的材质。

4.3.2 托班儿童的娃娃或动物填充玩具应按生均二比一配备。

4.4 构造玩具

4.4.1 根据造型构造活动的需要,配备排列组合类、接插结构类、螺旋结构类、穿线编织类各种平面造型和立体造型的结构系列玩具。木制几何形积木是主要的结构玩具,对儿童形成重量、空间数形对称比例等概念有重大的意义,是各年龄的最基本的结构材料。

4.4.2 配备不少于4种的结构材料。其中木制几何形积木为必备。

4.4.3 配备数量应与活动室和专用室的大小相适宜。活动室中以区域活动的要求配置。数量上应能满足每班6名儿童同时开展活动的需要。

4.5 音乐戏剧玩教具

4.5.1 应配备儿童歌舞表演、故事表演、童话表演、木偶戏和影子戏等的系列玩具(木偶、头饰、影人等)、服装(含成人服装)、道具和基本场景布置。数量应满足15名儿童同时开展活动的需要。

4.5.2 应全园配备儿童用打击乐器1―2套。基本打击乐器每件数量应满足30名儿童同时开展活动的需要。

4.5.3 应配备丰富的音乐、歌曲、舞蹈等音、视频资料。

4.6 美工工具材料

4.6.1 应配备美工架、绘画工具、手工工具、泥工工具和可进行艺术表现的材料。绘画工具和手工、泥工工具在活动时要保证每人一套。

4.6.2 提供各种艺术欣赏资料(图书、画册、光碟、作品等)。

4.7 益智玩具

4.7.1 配备用于发展儿童感知觉、发展观察、记忆、想象以及发展比较、分类、配对、排序、判断、推理等思维能力的智力玩具。

4.7.2 配备用于形成儿童数、形概念的数形玩具、测量玩具等。

4.7.3 配备不少于4―6种的智力玩具,配备不少于3种的数形玩具和测量玩具。智力玩具、数形玩具等数量上均应满足每一年龄段15名儿童同时开展活动的需要。

4.7.4 中大班每班应配备不同的棋类玩具8―10付。

4.8阅读视听玩具

4.8.1 配备不同材质的杂志、图书、声像读物、电子读物等阅读材料和阅读书架。有条件的可提供丰富的多媒体资源和图片资料。

4.8.2 阅读材料以图画读物为主,应画面清晰、色彩鲜艳、形象生动。3岁和3岁以下儿童配备的阅读材料版面不小于24K,且应满足单页、单幅的要求。

4.8.3学前教育机构图书材料的配备要达到生均四本以上。

4.8.4 应配备视听玩具。数量上应满足每班6名儿童同时使用的需要。

4.9 科学探索玩具

4.9.1 配备满足儿童的探索兴趣、发展动手能力和获得声、光、电、磁等自然现象等知识的科学玩具和科学操作材料。科学操作材料中不得使用易碎材料。

4.9.2 以中、大班配备为主。科学玩具和科学操作材料总量按生均四比一配备。

4.9.3 全园配备科学常识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多媒体资料等)。

4.9.4 配备种植、饲养用小工具。

4.10 玩沙玩水玩具

4.10.1应根据玩沙玩水场地的大小,配备充足的玩沙、玩水的玩具。

5、0―2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5.1 0--6个月的婴儿

5.1.1 配备能促进儿童感官发展的视觉玩具和听觉玩具,如:床上玩具、发声玩具、光彩玩具等。

5.1.2 配备促进儿童挥舞手臂、抓物拍打、蹬足踢腿的运动玩具,如:抓握玩具、踢蹬玩具等。

5.1.3 配备儿童与成人交流、反应的娱乐玩具,如:小熊打鼓、镜面玩具、拥抱型玩具等。

5.1.4 配备牙胶玩具。

5.2 6--12个月的婴儿

5.2.1 配备促进儿童翻身、坐、爬、站立、开始迈步行走的大肌肉动作发展的运动玩具,如:可推坐的车辆玩具、球和滚动的玩具、爬行隧道玩具、能扶着行走的玩具、地毯玩具等。

5.2.2 配备能促进儿童对物体感知和最初语言引发的认知玩具,如:可拥抱摆动的形象玩具、可抓握打开、合并的操作玩具、能随音乐摆动的音乐玩具和图书玩具等。

5.3 1―2岁的儿童

5.3.1配备促进熟练行走、自由蹲站、跑、跳、踢、钻爬、攀登、平衡等动作发展和小肌肉精细动作发展的运动玩具,如:推拉玩具、球类、攀登玩具、钻爬玩具、投掷玩具、平衡木、摇荡玩具、套叠玩具、敲打玩具、穿绳玩具、积木等。

5.3.2 配备能促进发展语言与认知能力的玩具,如:形象玩具、交通玩具、小家具及小用品玩具、图片、图书、画册、蜡笔、橡皮泥等。

5.3.3 配备能促进感知能力发展、促进丰富想象力和初步思考能力发展的认知操作性及发展社会性交往的互动玩具。如:电动玩具、惯性玩具、磁性玩具、音乐玩具、玩水玩具、玩沙玩具、扮家家玩具、其他娱乐性玩具等。

附件2:

篇17:《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通知

目录

1.总则

2.装备的安全要求

3.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

4.2-6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5.0―2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1、总则

1.1.1 通用标准是指学前教育机构在装备上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各机构可根据园所条件和办园特色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本规范适用对象中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在本市举办的以招收0至6岁本国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不同体制(公办、民办等)、不同模式(寄宿制、全日制、半日制等)的学前教育机构。

1.1.2 考虑到儿童的切身利益,学前教育机构不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1.1.4 特殊儿童包括资赋优异儿童和身心障碍儿童。

1.1.5 学前教育机构的装备除执行本规范外,还须符合以下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T 3976-《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9832《毛绒、布制玩具安全与质量》;GB14748《儿童推车安全要求》;《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幼儿、儿童室外游乐器械的安全通用要求》;《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等。

2、装备的安全要求

2.1.1 校园安保设施、消防设施及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能使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快速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并降低儿童的安全风险。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测其有效性,确保其正常使用。

2.1.2 按消防要求,幼儿园的过道必须有足够的净宽度,单面走廊不小于1.80m宽,中内廊不小于2.40m宽。如在过道上放置活动器具,不得影响走廊净宽度。

2.1.3 按照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购买的玩具必须有使用说明书,在配备玩具时要依据玩具使用说明书所列的年龄范围,并注意产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使用期限。

2.1.4 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是指:不按供应商推荐的方法使用玩具,但在正常情况下可能发生的使用方式。《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中指出,给儿童造成的伤害可能有:中毒(毒性)和其他有害物质的伤害;烧伤和烫伤;窒息、勒死;咽下或吸入异物;跌落;其他机械伤害,包括切伤、撕裂、擦伤、眼伤、头伤和听觉伤害;电击以及水上偶然事故的伤害(淹死)等。

2.1.5 自制的玩具和使用生活中物品作为玩具时必须注意:

a) 不得使用有毒、易燃的生活用品包括诸如药瓶、化妆瓶等可能存在不安全物质残留物的用品。

b) 泡沫塑料容易破碎而产生细小颗粒,因此不得使用泡沫塑料包装材料作为玩具。

c) 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减少儿童因小零件(如:小玩具或小配件)的摄入或吸入而导致的窒息风险。小零件是指:在无外界压力的情况下,以任一方向将小玩具或小配件放入下图的小零件试验器时,均能通过的小部件。

2.1.7 保护儿童的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的健康是指:避免颜色的强烈刺激、光照不足或光照过分强烈和分贝过高的环境和玩教具。

2.1.10 软质地面是指草坪、塑胶、沙土地等,也可在中大型运动器械下及周围设置安全地垫。运动器械的安装要保持一定的间距,器械与器械之间(组合器械内间距除外)相隔的距离不少于3.0m,以预防儿童活动中因冲撞发生意外。具有悬荡功能的运动器械,与其他运动器械的间距要大于悬挂装置(绳子、链子)的长度。

3、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

3.1 户外活动场地

3.1.1 学前教育机构户外活动场地的多种功能需要是指儿童运动、游戏、社会性活动、休闲等的功能需要。

a) 软场地指:塑胶场地、草地、沙土地等。硬场地是指:当场地潮湿时可供儿童游戏的由水泥等铺设的硬地面。尽可能创设与绿化相结合的小树林、多样的小山坡、高低树桩、变化的阶梯、儿童车道、小桥、小路以及不平坦的区域等场地。

c)集体活动需要是指供儿童做操、集体游戏和进行可移动小型运动器械的活动需要。

d)固定运动器械是指具有滑、攀、荡、钻等功能的中大型运动器械。

3.1.2 设置玩沙设施可以让儿童在沙堆中掘路、挖沟、堆山、筑隧道,通过提供玩水设备让儿童认识水的性能。

a)沙池要保持松软、清洁、无尖锐物及其他杂物,沙池上部要有遮盖物。沙池应经常翻掘,以便用日光消毒。

b)6班规模的园所沙池面积(含沙箱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9--10班规模的园所沙池面积(含沙箱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其中沙箱总面积不得大于9平方米;15班及以上规模的园所沙池面积(含沙箱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其中沙箱总面积不得大于20平方米。

d)为改善沙池的排水,在沙池底部设大粒砾石或焦碳衬底,并设排水沟。

e)沙池活动区设备应能满足不同的玩沙功能的需要,如用皮带传送、或用吊架来移动沙土、在中央区域设置堆沙平台,提供各种玩沙的玩具等。

3.2 活动室

3.2.1 活动室的地面采用木制或根据区域活动的需要铺设柔软、有弹性的材料。天花板与墙壁应作必要的音响处理,使儿童不至于因活动和游戏所产生的喧哗声而过于兴奋。在局部区域铺设地毯,满足儿童(尤其是低幼儿童)爬、坐的需要,使儿童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活动。

3.2.2 为满足儿童集体、分组和个别活动的需要,活动室插座要科学合理地分布在多面墙面上,并为儿童展示作品留出空间。

3.2.3 儿童抵御风寒和热浪的能力较成人差,设置调控室温的设备是有需要的;活动室内光线过强,会损害儿童的视力,窗帘可用来遮挡射进的强光。

3.2.4 隔离物能让儿童进行区角的划分和布置。自然角可供儿童种植植物、饲养小动物等,为儿童提供种植、养殖、近距离观察动植物的条件。活动室墙面设置作品展示区等,可供展示儿童作品之用,作品展示高度应适宜于儿童的视线。活动区角的设置应按儿童的年龄特点、兴趣及发展需要创设阅读、科学探索、美工、生活、角色游戏、结构游戏、表演等区角。阅读区、科学探索区、美工区应光线明亮,结构游戏区应有宽敞的空间。

3.2.6活动室配备的设备应符合相关要求:

a)活动室配备的儿童桌椅应符合GB/T 3976-2002《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见下表)。儿童桌面长度应保证每位儿童占有0.50-0.55m,宽度为0.35-0.50m。儿童椅子的重量不应超过2.5kg。

b)玩具柜的配备应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室内玩具柜的高度和各活动区间隔的宽度,以不阻挡成人的视线为原则。建议玩具柜尺寸如下:小班1000*400~600*650mm,中班1000*400~600*750mm,大班1000*400~600*850mm。

3.2.7 2岁以下儿童活动室配备的设备应注意:

a) 栅栏门的栅栏应呈纵向设置。

d) 婴儿床应沿墙体周边区域放置,每张床应方便工作人员到达。床垫不宜过厚,以3厘米左右为宜。

e) 由于2岁以下儿童大小便间隔时间短,不能及时用语言表达自己排尿的欲望,故在活动室内应配备便盆,并设置工作台,以及时替婴幼儿更换尿布。

f) 室内的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否则将影响工作人员对有发烧现象儿童的正常观察判断。

g) 室内还需配有发展体能的设备,踢蹬玩具有助于儿童在床上踢蹬时锻炼脚力,握抓玩具有助于锻炼其手部力量等。

3.3 卧室

3.3.1为保证儿童健康,防止疾病的交叉传染,儿童午睡时不可多班合用一室。

3.3.2 卧室通道要保持畅通,床的摆放位置应保证教师能随时观察每个儿童的情况。使用的叠床之间应有一定的高度,此高度应能保证叠放时被褥的透气、卫生。为防止儿童跌落,使用的双层床不得超出规定高度。在非午睡时间,活动场地不足的园所可以把叠放的小床收藏在壁橱内,卧室可作为活动室使用,以提高用房的使用率。

3.3.3 2岁以下儿童的婴幼儿床应配备侧栏。侧栏高度应以婴幼儿站立时胸部高度为准,床的前栏应能上下滑动,便于调节高度。

3.3.4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的卧室,应营造温馨的家庭式氛围;创设不同的光照环境,方便儿童起居,便于教师观察和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3.4 盥洗室

3.4.1 盥洗室地面要防滑,以免儿童在走动时因滑倒发生意外。带菌的排泄物,最容易传播疾病,因此地面要易于清洗,最好是没有缝隙,以免污水储存,滋生细菌,引发异味。

3.4.2 洗手盆高度和深度,应考虑到符合儿童身高及手臂长短,避免洗手时水倒流进衣袖。毛巾挂应隔开距离,其间距不小于0.15m。

3.4.3 由于幼小班及以下儿童骨盆发育不完善,因此宜使用坐便器。低幼儿童使用的坐便器高度以儿童坐下时双脚能够着地为宜,防止用厕时摔倒。

3.4.5 为防止儿童烫伤,盥洗室内的热水器,应由恒温开关控制。为防止煤气泄漏,严禁将煤气热水器直接安装在盥洗室。

3.4.7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专用浴室一般包括三个互相连接的区域,即更衣区、准备区和淋浴区。更衣区、准备区应注意保暖。为防止儿童烫伤或着凉,淋浴的水温必须保持恒温。

3.5 小餐厅(含哺乳室)

3.5.1 没有送饭车的学前教育机构,应配备操作人员的准备桌。若配备微波炉,应放置于儿童无法直接接触到的位置。

3.5.2 婴儿的主要食物是奶制品,奶制品较易变质。因此,调奶工作只能在哺乳室内进行,而不能在厨房进行,以免受到未经洗煮的蔬菜和肉的污染。

3.7 专用活动室

3.7.2 专用活动室的设置一要突出专用性,即能排除每班活动室繁杂的环境对儿童游戏所产生的干扰;二要强调丰富性,即专用游戏材料的丰富多样;三是使用的灵活性,应更易于使游戏的场景富有变化,游戏情节也可随之多样。

4、2-6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4.1 运动器械

4.1.1 单一功能的运动器械有攀登架、滑梯、秋千、踩水车、钻圈、平衡木等。多功能组合运动器械指含有3--4种功能以上的器械。

4.1.2 攀登架和滑梯限高2米。滑梯地夹角34--35度,滑梯终端离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低于20厘米,缓冲部分板长0.45米。爬网限高1.6米。攀爬物的绳结直径不小于12厘米。

4.1.3 满足一次30个儿童同时玩耍的需求是指满足一个班30名儿童可在多种运动器械上同时活动,而不是都集中在一个组合运动器具上。

4.1.4 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不利于儿童呼吸和教师观察,意外发生时也不利于教师的及时救助。

4.2 运动玩具

4.2.1 运动玩具是指:球、车、沙包、绳、棒以及投掷、拖拉玩具等,沙包重量小于120g。

4.2.2 球类包括:直径为12-18cm的小皮球,羊角球、特大球、跳跳球、小篮球、小足球、小排球、板羽球、乒乓球等。配备可调节高度的篮球架等

4.2.3 车类有三轮车、滑板车、扭扭车、方形滑板车、小推车、三轮跑冰车、两轮跑冰车、自行车、健身车、踩踏车等。

4.3 扮演玩具

4.3.1 个性化的娃娃指:性别娃娃、职业娃娃、民族娃娃、年龄娃娃等。工具性玩具指:理发玩具、医疗玩具、小餐具、家用电器玩具、计量玩具、交通运输玩具、邮电通讯玩具以及仿真食品等。场景类设施指:小家具、布景、栏杆、屏风等。

4.4 构造玩具

4.4.3 活动室中以小型的结构材料为主,专用室中以中大型结构材料为主。在专用室中可配置图书架、结构参考图片以及摆放构造玩具的橱或框。

4.5 音乐戏剧玩教具

4.5.1 木偶指手指木偶、布袋木偶、杖头木偶、提线木偶。幼小班以手指木偶为主。服装指头饰、彩带、角色服装、民族服装、舞蹈服装等。道具指表演用具,如:工具、餐具、夸张的水果造型等。基本场景指:小房子、树、小桥等。

4.5.2 儿童打击乐器包括:小铃、小鼓、沙球、三角铁、木鱼、响板、锣、钹、铝板琴、腰鼓、大鼓等。基本打击乐器是指:小铃、响板、小鼓、木鱼等。

4.6 美工工具材料

4.6.1 配备各种画笔、颜料,各类纸张,手工、泥工材料,和具有滚动、切割、造型等功能的手工、泥工工具,支持幼儿开展美术活动。所配备的工具应方便儿童操作,幼小班儿童的绘画工具应短而粗,方便幼儿拿捏。

4.7 益智玩具

4.7.1 感知觉玩具指:视觉玩具、听觉玩具、触摸玩具。为了卫生和安全,学前教育机构不配备味觉和嗅觉的玩具,其发展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智力玩具指:迷宫玩具、配对玩具、拼板玩具、接龙玩具、套式玩具等。

4.7.2 数形玩具是指:几何形状类玩具、数字玩具、测量玩具等

4.8 阅读视听玩具

4.8.1 不同材质指:布质、塑料、纸质、电子音乐图书等。

4.9 科学探索玩具

4.9.1 科学玩具包括惯性玩具、遥控玩具、发条玩具、平衡玩具、磁性玩具、弹性玩具、电子玩具、机器人玩具等。科学操作材料指:小马达、量杯、滴管、平面镜、放大镜、玩具显微镜、万花筒、小指南针、天平、计时器、小电珠、弹性材料、磁铁、齿轮、轮子等。

4.10 玩沙玩水玩具

4.10.1玩沙玩水玩具是指小提桶、漏斗、舀匙、沙铲、沙漏、有不同高度出水孔盛器、玩具水车、海绵、水枪等玩沙、戏水玩具,鼓励儿童利用各种工具、材料开展游戏。

5、0―2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5.1 0―6个月的婴儿

5.1.1 床上玩具指床铃、吊床转动玩具。床上玩具应悬挂在儿童仰卧时胸的正上方,高度约为40―70厘米,转动时速度不能太快,转动不停的玩具不能使用。发声玩具指带有响声的玩具,如:八音盒、手摇铃、拨浪鼓、带响声的橡塑小动物等。光彩玩具指给儿童光和色彩刺激的那些小玩具,如:色彩鲜艳的小积木,会发光的玩具等。

5.1.2 抓握玩具指手指小玩偶、小布球、小型填充动物、用橡皮筋串联的可随意翻转的玩具花朵、玩具三角等,应使用非过敏性并易清洗的材料做填充物。床上的踢蹬玩具应不带长绳索。

5.1.3 宝宝镜可以摆放在不同地方,置于床上,应放于离儿童头部15―25cm的地方,镜面向下,倾斜度10度。拥抱型玩具应无钮扣和无容易松脱的粘着物。

5.1.4 牙胶玩具指婴儿奶嘴、磨牙环等可放在嘴里咬的玩具。

5.2 6―12个月的婴儿

5.2.1 有益于儿童运动的玩具包括:

a)自己可以乘坐的小推车;

b)自己可以扶着站立和推行迈步前进的小车;

c)可引起儿童翻身、坐、爬、站和迈步追赶的玩具小汽车、玩具小动物和滚动的球。

不主张用学步车学习走路。

5.2.2有益于语言发展的玩具包括:可打开的玩具箱、玩具盒,里面可任意驱除的各种可抓握的小玩具;也包括简单的拼图、积木投放、套圈、形状分类等。

5.3 1―2岁的儿童

5.3.1推拉玩具包括:推行玩具、拉车玩具、拖拉玩具等。球类玩具包括:特大皮球、吹塑球、小皮球、乒乓球等。攀登玩具包括小攀登架、小台阶、小滑梯等。摇荡玩具包括:木马、秋千、转椅等。套叠玩具包括:套环、套塔、套碗、套蛋等。穿绳玩具包括:木珠、塑料珠、穿线板、插棍、金属丝串珠等。

5.3.2形象玩具指:娃娃、形象逼真的动物玩具、木偶等。

篇18:《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适应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规范本市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办学和设施设备、玩教具的配备与使用行为,现决定颁发《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请按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我委基础教育处联系(联系人:叶雁虹,电话:23116705,Email:yeyh@shec.edu.cn)。

篇19:《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通知

目录

1.总则

2.装备的安全要求

3.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

4.2-6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5.0―2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前言

为适应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规范本市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和玩教具的配备行为,依据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试行)》、《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包括总则、装备安全要求、设施设备配备要求、玩教具配备要求四部分内容。

为正确理解《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本规范附录了《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使用说明,对“规范”作进一步释义。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颁发的《上海市幼儿园装备标准》(试行)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废止。

1、总则

1.1.1 本规范是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的通用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1.1.2 本规范规定的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的设施设备和玩教具,包括采购的和因活动需要而自制的产品和材料。

1.1.3 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的装备,是实践保教任务、实现育人目标的物质技术保证,应基于儿童个体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使学前教育机构的装备以满足保教人员工作需要转变为满足儿童主动活动的使用需要和保教工作需要,并克服装备中存在的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1.1.4 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的设施设备,应兼顾特殊儿童的特殊需要。

1.1.5 学前教育机构的装备除执行本规范外,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1.1.6 学前教育机构的厨房、保健室的配置应依照相关部门制订的要求实施。

2、装备的安全要求

2.1.1 学前教育机构应以婴幼儿的安全为工作之本。为保护儿童的生命安全,校园应安装安保设施,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

2.1.2 利用过道设置活动项目的,应优先考虑消防通道的特殊安全需要,为过道留有足够的净宽度。

2.1.3 学前教育机构的装备必须考虑儿童不同年龄的行为、反应水平和能力水平。各年龄段配备的玩具应与玩具产品说明书所示的年龄范围相符。对特殊儿童所需要的不符合年龄范围的玩具,应在成人直接监护下使用。

2.1.4 学前教育机构中自制的玩教具必须在设计、制作和材料等方面避免儿童在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合理滥用下可能造成的伤害。当安全要求与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首先考虑安全要求。

2.1.5 学前教育机构中自制的玩具和使用生活中物品作为玩具时:

a) 不得使用有毒和易燃的废旧物品。

b) 不得使用泡沫塑料包装材料作为玩具。

c) 供3岁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允许存在可拆卸的小零件。

d) 供3―6岁儿童使用的玩具上如果存在小零件,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2.1.6 学前教育机构中不提倡使用粮食作为玩具。

2.1.7 设施设备应注意保护儿童的视力、听觉、嗅觉等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的健康。

2.1.8 装备中涉及到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的产品,应有相应的安全认证标志。

学前教育机构的装修及设施设备的添置与更新,应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2.1.9 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对室内空气有较大影响的,应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空气质量检测。

2.1.10 户外活动场地上的中大型运动器具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1.11 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具有开合功能的(如房门、橱柜等),应在幼儿能接触到的开合处安装防止幼儿夹伤的保护装置。环境布置与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婴幼儿使用的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2.1.12 学前教育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带保护门的安全型插座。幼儿活动区域的电扇应安装在幼儿触摸不到的高度。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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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美国学前教育机构“万圣节”主题活动的观察与思考

美国学前教育机构“万圣节”主题活动的观察与思考

10月31日,是西方国家的传统节日“万圣节”(Halloween),也叫“鬼节”。随着时间的流逝,万圣节原有的鬼魂回故土寻求再生的内容逐渐淡化,喜庆、快乐的意味渐渐成为主流。时至今日,万圣节已完全没有了宗教迷信的色彩,成了一个孩子们尽情玩乐、年轻人化装狂欢的盛大节日。鬼脸南瓜灯、白网黑蜘蛛等节日的代表形象,也全然没有了骇人的鬼魅色彩。

2005年,我受美国匹兹堡大学教育学院院长的邀请,前往美国访学。现将在5所学前教育机构所看到的有关万圣节主题活动的情况述评如下。

一、活动观察

[观察一]

10月19日上午10:00-12:05,F学校幼儿部大班。

在校长的陪同下,我来到幼儿部大班门口。在征得班级教师的同意后,校长送我进入了班级。[校长如此尊重教师,令我感动]我在靠近门口的地方坐了下来。在轻声征得相关教师的同意后,我边看活动边拍照。

1.看图讲故事活动。教师D坐在小椅子上,全班幼儿自由地围着教师席地而坐。教师举着一本较大的图书,给幼儿讲“南瓜的生长过程”的故事。[教师对幼儿的坐姿没提任何要求]

2.安排顺序活动。讲完故事之后,教师D把事先准备好的数字纸板1、2、3、4、5、6分为六排插在教学板上,并把代表南瓜生长阶段的6张图文彩色标签随机地放在教学板上。教师要求幼儿按照南瓜生长的顺序把图文彩色标签放到相应的数字右边。最后,教师拿出给幼儿看图讲故事时用过的图画书,和幼儿一起核实所排的顺序是否正确。[以书为依据进行检核,既使得检核更为客观公正,又能激发幼儿对图书的喜爱]

3.故事轮写画活动。教师D使用投影仪,边讲边在一张画有2个同心圆并被六等份的胶片上写出“南瓜生长的故事”:在内圆上写出“1”,在外圆上写出“seed”,并画了一粒小种子,再分别写出“2”、“3”、“4”、“5”、“6”及相应的英语单词,同时画出它们的图案。教师B、教师D发给每位幼儿一张画有和胶片一样图形的纸,要求幼儿写、画“南瓜生长的故事”。[使用投影仪使幼儿能更清楚地看到教师的书写过程]

4.手指游戏活动。当教师D提醒幼儿放好自己的作品以后,另一位教师B开始组织幼儿玩手指游戏“我的南瓜”。[手指游戏减少了幼儿的疲劳感]

5.班级环境布置。门后张贴着“欢迎来到112教室南瓜地”的大型剪贴画;月历上张贴着南瓜、黑猫、幽灵、鬼怪的图画,旁边挂着一个小稻草人;美工区悬挂着一串玉米棒,张贴着23个栩栩如生的稻草人的雕像(3个是教师做的,20个是幼儿做的);图书区陈列着许多有关万圣节的图书,摆放着一个大稻草人;书写区不仅摆放着人面南瓜灯笼,而且还张贴着图文并茂的“十月份词语”;语言区张贴着儿童韵律诗《五个小南瓜》,在诗的上面和下面分别贴了5个和2个人面南瓜图案。[整个班级到处散发着“万圣节”的气息]

[观察二]

10月27日上午10:30-12:30,SE学校幼儿部大班和中班。

我先来到了大班。幼儿们在其他教师带领下到户外活动去了,教师正在给俄罗斯教育代表团介绍班级情况。得到她的同意后,我自由地在班级观看。

图书区:一张多边形的桌子上放着一些有关万圣节的图书。[这种不规则的多边形的桌子给人一种清新活泼的感觉]

数学区:一张多边形的桌子上铺着2张很大的彩色图画,上面写着“蜘蛛数学”,是让幼儿自编7以内加法算术题。[数学活动和“万圣节”的有机结合,使得算术变得有趣了]

制作区:一张多边形的桌子上摆放着许多毛线和盒子,另一张多边形桌子上摆放着幼儿绕制的蜘蛛网――已经缠绕着毛线的17个盒子、2个未完全制作好的纸蜘蛛。[原来毛线有这么多的用处]

烹调区:一张多边形的桌子上陈列着3个大小不同的南瓜,每个南瓜的旁边都放着1个玉米棒,南瓜的前面各摆着一张纸卡,上面分别写着该南瓜瓜子的数量:628粒、540粒、593粒。经过询问,我得知这些“天衣无缝”的南瓜昨天都被切开过,瓜子被全部掏了出来。过几天,小朋友们还要烤南瓜子吃。[一个南瓜竟然有这么多的瓜子。通过数瓜子,孩子们可以发现南瓜子的数量和南瓜本身的大小不一定成正比]

剪贴区:一张长方形的桌子上摆放着幼儿制作的许多鬼魂的剪贴画,旁边另一张长方形的桌子上摆放着幼儿用硬纸剪贴制成的许多关于蜘蛛的作品。[看来鬼魂不一定令人害怕,蜘蛛也不一定令人厌恶]

美术区:在画架底部摆放着桔黄色、黑色等颜料,在画架旁边的墙上张贴着许多蝙蝠图画,颜色、大小、飞翔形态各不相同。旁边有两个洗手池。[美术区和水源相邻,很方便]

陈列区:一面墙壁上张贴着幼儿在惊惶失措时,身体动作、面部表情各不相同的图案,另一面墙壁上贴着“鬼一样的美食家”的剪贴画。每幅画上都写着:猜猜鬼有什么样的晚餐?教师正告诉我,掀开每幅画,就会发现小朋友在里面歪歪扭扭地写着每个鬼的晚餐名称。听到我表扬小朋友们表现方法独特,很聪明时,老师E很骄傲地指着左上方的一张绿色的图案说:小朋友喜欢什么颜色,就可以做什么颜色的鬼,因为这个小朋友喜欢绿色,他就做了一个绿色的鬼。[儿童竟有这么多的机会感知鬼魂、表现鬼魂]

户外:我和教师E一起来到了户外游戏场地,只见教师F、教师G和19个幼儿围坐成一个大圆圈,在玩“鬼魂,鬼魂,巫婆”的大肌肉游戏:儿童A扮演“鬼魂”,围绕着圆圈外面奔跑,边跑边反复地喊道:“鬼魂,鬼魂,鬼魂”;当儿童A轻拍儿童B,并说“巫婆”时,儿童B就站起来,围绕着圆圈外部快速奔跑,追赶儿童A,并试图抓住他;如果儿童A能在被捉住前跑到儿童B的位置上,那么他就取胜了,并可以坐在那里,儿童B就要继续围绕着圆圈外面奔跑,重复上面的玩法[这种游戏很像我们“丢手绢”的玩法]

在中班,我看到外墙的一侧是“家长园地”,上面贴着1个大南瓜的涂画和2个人面小南瓜的剪贴画,另一侧是幼儿物品存放处,在每个幼儿挂书包的上方都贴着一封教师给家长的有关万圣节的信,在信上,除了有关的文字之外,教师还画了2只蝙蝠。

音乐活动:教师和15 个幼儿围坐在地毯上欢快地吟唱“飞舞的巫婆”:嗬,当巫婆飞来的时候,那就是万圣节之夜了。

盥洗活动:马上要去餐厅吃饭了,教师让幼儿去洗手。幼儿依次排队等候着,排在后面的幼儿就在身旁美术区的画架上涂上几笔:(画架上有桔黄色、黑色等;颜料和排笔),三个男孩依次行进,在同一张纸上画下:了“蝙蝠洞”[幼儿能利用排队等待洗手的时间,在画架上画上几笔减少了等待时的烦躁,凸显了美术区和水源邻近的益处]

拼摆区:玩具柜上摆放着一个用旧报纸糊成的南瓜灯笼,墙壁上贴着人面南瓜图案,绿色盆景两边各摆放着一个南瓜实物。

饲养区:小动物笼的上方悬挂着一排用白纸剪贴而成的“鬼魂”,每个“鬼魂”的脸上贴着颜色、形状各不相同的五官[刚看到时仿佛看到了一排“吊死鬼”,多少有点毛骨悚然的感觉。没想到中班幼儿也要和“鬼魂”打交道]

劳动区:墙壁上贴着一张“值日生图表”,图表的周围贴满了人面南瓜图画盘。[先把快餐盘涂成桔黄色,再贴上不同的几何图案当作五官,使值日生的工作和“万圣节”相联]

餐厅:空中悬挂着“万圣节快乐”的横幅,餐点柜上面摆放着南瓜桶,贴着南瓜图案,餐桌上的'台布上也贴着南瓜图案。

[观察三]

10月31日11:00-13:30,UP儿童发展中心幼儿大班。

1.扔蜘蛛沙包的游戏。在积木区的地面上,铺着一块很大的长方形地毯,上面画着一个大蜘蛛网,从里往外分别写着“10”、“5”、“1”、“0”,旁边放着一个蜘蛛沙包、几张纸条和几支铅笔。三个幼儿在玩投掷的游戏:站在地毯的外面,每人扔三次沙包,沙包落在哪个圆圈上,就得几分,然后用笔记下来,三次分数相加,分数最高者为胜。征得他们的同意后,我加入到了他们的行列。可在我三次都投中了10分之后,我发现,三个幼儿已经无声无息地走掉了。[我突然意识到,美国幼儿和中国幼儿一样,承受失败是有底线的,如果我想和他们一起玩下去,就不能每次都把沙包投掷在10的那个圆圈上]

2.按压南瓜与蝙蝠的游戏。在一张大圆桌上放着一个托盘,盘中放着一叠纸、一个笔筒,盘子旁边摆放着两个装着弹簧的可以按压的蝙蝠和南瓜玩具。三个男孩坐在桌旁轮流按压这两个小物品。玩耍时,左手和右手分别按住一个物品,然后两只手同时松开,看哪个物品先跳起来。在先跳起来的物品的图案上打“√”,否则就打“×”。[在此情景操作中,幼儿无意中习得了关于弹簧的科学知识]

3.补画或加盖图章的活动。一张长方形的桌子上放着一个托盘,盘中放着一叠纸,每张纸上画了五排图案,每排有8~9个图案(图案由南瓜、蝙蝠、蜘蛛有规律地交替排列而成)、1~2个方框(要求幼儿在方案中画上或盖上适当的图案);桌子上还放着两个小柳条筐(筐中有许多蜡笔、写字笔)、三个印泥图案(南瓜、蝙蝠、蜘蛛)章。两个幼儿面对面地坐在小椅子上,各自在自己纸上的方框中画上应填的图案,或盖上所需的印泥图案章。[这一活动可帮助幼儿掌握有关匹配的数学知识]

4.制作南瓜小人。一张长方形的桌子上放着一些不同质地的纸、画笔、人脸南瓜图案、小木棒、剪刀、拉锯透明胶等。四个幼儿坐在桌旁,在桔黄色的纸上画出圆形并剪下,再用笔在剪下的圆形上画出人脸图案,并用透明胶把这个图案粘在一根小木棒上,制成南瓜小人玩具。[通过自己制作,幼儿能够感受到成功的喜悦]

5.分享活动。在教师K的引导下,幼儿围坐在一起,由“今日班长”组织大家开展“呈现和告诉”分享活动。想呈现和告诉的幼儿就举手,然后由今日班长来决定谁先发言。教师K拿出从家里带来的南瓜面泥做了一块小饼,告诉幼儿:今天下午我们要做南瓜饼,还要烤南瓜饼,吃南瓜饼。

6.点心活动。教师L在一张点心圆桌上摆放了一叠快餐盘、一叠餐巾纸、一罐饼干棒、一盆葡萄、一大瓶水,想吃点心的幼儿就坐到了桌旁,自由选取,不想吃的继续玩。[幼儿的自由度真大]

7.搭建南瓜之家。三个小女孩在家庭区搭建南瓜之家:她们用各种形状的大积木围成一间屋子,屋子外面搭了一张荡床,在美工区把桔黄色的纸剪成不同的形状后拿来装扮家庭的房屋和荡床。[巧妙地把家庭区和美术区的活动结合了起来]

8.听唱小南瓜歌曲。在小阁楼上,有一台录音机、三幅耳机,一名来自日本的女孩打开了录音机,和另一个美国女孩各戴起一幅耳机,边听边唱。

9.观看南瓜国王宫殿的图画。教师K悠然地坐在那里和幼儿一起观看南瓜国王宫殿的图画[这种情景是我在国内幼儿园未曾见到过的],比较人面南瓜灯笼,寻找灯笼的相同和不同之处。

10.观看认识月历的活动。教师L在辅导一个黑人男孩认识月历:教师L不停地用手从“星期天”依次指到“星期六”,从“1日”指到“31日”,边指边读给这个幼儿听。看到我在旁边,教师L轻声地对我说:这个男孩智力有点落后,需要反复训练[教师对特殊儿童采用个别辅导的方式进行教育,切实可行]

11.观看班级环境的布置。书架上,放着一个小南瓜,旁边还竖放着一本“苹果饼树”的书;故事板上贴着画有10只蜘蛛的图画;地上放着一只人脸南瓜绢布灯笼;“今日班长”记事板上贴着一张大蝙蝠图画;玩具架上、小动物饲养缸上、时钟上、电话上也都贴着小南瓜的剪纸;科学区,陈列着人体骨骼。[时钟、电话也打上了“万圣节”的烙印]

[观察四]

11月3日12:25-13:00,SW早期学习和发展中心。

在中心门口,橱窗里的陈列物深深地吸引了我:橱窗的上方贴着“万圣节快乐”的英语条幅,条幅下方贴着许多南瓜、人体骨骼的图案。

主任陪我到各班看了一下,我仍然看到了欢庆万圣节的痕迹:桌上的台布是由南瓜图案构成的,桌上还堆放着许多用旧报纸做成的南瓜灯笼,旁边的系列图画说明南瓜是如何生长的;墙壁上贴着许多形态各异的南瓜图案,墙角处摆放着稻草人,南瓜地里站着稻草人;空中悬挂着用快餐盒制作的人面南瓜图案;走道上的“家长园地”里贴着10月31日―11月4日的周计划,上面记载着10月31日的内容:联欢会、恶作剧、游戏、展示服装等。[万圣节活动的许多物品是废旧材料做成的]

[观察五]

11月3日15:30-15:55,BS儿童学校。

在参观的过程中,我仍然感受到了万圣节的余温:橱窗里陈列着一个坐在长方体稻草垛上的稻草人,墙角边有一个稻草人站在一个阶梯形的稻草垛上,墙壁上贴着许多南瓜、蝙蝠图案。空中吊着幼儿在快餐盘上涂画的南瓜图案,用黑纸剪出的蝙蝠造型;玩具架上陈列着家长捐赠的,或教师购买的服装和道具;墙壁上贴着幼儿把各种颜色的干南瓜子粘在一起创作而成的不同图案;走廊上贴着幼儿集体创作的“南瓜王子和南瓜农场”的剪贴画。[这一立体感强烈的环境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二、观察后的思考

对这5所学前教育机构的随机观察,引发了笔者的许多思考。

思考一,以儿童为本设定主题。对幼儿来讲,万圣节是个非常特别的节日,因为它更多地和纵情玩闹联系在一起,自然倍受他们的喜爱,所以也就成了学前教育机构一个重要的主题教育。每个班级的教师都以万圣节为中心,精心设计活动。

思考二,重视环境的渗透功能。环境对幼儿的成长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通过多种形式来让环境说话。在每个班级都洋溢着万圣节的喜庆气氛,墙壁上张贴着南瓜、蝙蝠、黑猫、蜘蛛、骨骼的图案,空中悬挂着巫婆、鬼魂等作品,玩具架上摆放着南瓜、玉米、稻草人等实物,周围的一切都被桔黄色和黑色所笼罩着。环境的这种渲染作用不仅有助于幼儿了解“万圣节”的标志和颜色,而且还有利于幼儿克服对“妖魔鬼怪”的恐惧感,帮助他们形成健康的心理状态。

思考三,发挥游戏的独特效用。游戏在儿童成长中的独特作用受到了学前教育工作者们的普遍关注。例如,“我的南瓜”、“友好的鬼”的手指游戏,既能增强口语能力和手指技能,又能培养想象能力和表演能力;“鬼魂,鬼魂,巫婆”的体育游戏,既能锻炼奔跑与躲避技能,又能形成规则意识与行为;搭建“南瓜之家”的建筑游戏,既能掌握空间概念,又能提

高合作能力等。

思考四,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学前教育机构都组织幼儿开展了多姿多彩的活动,不仅有健康活动、语言活动、社会活动,还有科学活动、音乐活动、美术活动等。多样的活动促进了儿童体力、语言、社会性、情感、认知、审美等多方面的发展。

思考五,各显主题活动的风采。虽然都以万圣节为主题开展活动,但这几个学前教育机构在环境布置、内容选择、策略使用上却体现出了它们之间的差异性和独特性及教师之间的不同价值观和教育观。比如,F学校幼儿大班的教师非常重视集体活动和不同活动之间的前呼后应,整个上午的半日活动都是在教师的组织下,围绕着南瓜生长的过程来进行的,从看图书讲故事,到排序,再到画故事轮,三个活动相互辉映、互相强化,促使幼儿牢固地掌握南瓜生长过程的知识点。UP儿童发展中心幼儿大班的教师则极其重视区域活动和自由活动,为各个区域的活动准备了大量可操作的材料,教师只是幼儿小组活动、个人活动的旁观者、参与者和指导者。

思考六,与家庭、社区和谐统一。从9月份开始,各大超市就已经在销售和万圣节有关的各种物品,社会场所也用和万圣节有关的各种物品来装饰,家家户户都在准备欢庆这一盛大节日:门上、窗上、阳台上垂吊着各式各样的物品。学前教育机构的万圣节庆祝的活动是建立在家庭和社区这个大平台上的,和家庭、社区一起欢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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