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催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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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紫水晶”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建筑工程催款通知书(共11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篇1:建筑工程催款通知书

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有限公司汽车节能全封闭变频卧式涡漩压缩机示范工程生产车间二和宿舍,自20___年8月份开工至3月份以来,我方已按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完成了工程施工任务。根据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条款,以及工程造价计价规范,我方实际已完工程价款贰仟壹佰万元(含变更工程价款同期支付),实际应支付我方工程进度款壹仟陆佰叁拾伍万(1635万)元整。经贵方与监理已确认的进度款壹仟叁佰叁拾万(1330万)元整。(不含变更增加的工程款)。而至今贵方只支付了捌佰陆拾柒万(867万)元整(含300万预付款与121万劳动保证金)。

由于本工程我方已垫入大量资金,目前工地还需采购水电、消防和内外墙涂料、油漆、楼梯扶手、门窗等材料,以及支付前期拖欠的工人工资、材料款。现因资金困难无法继续施工,因此特请贵方支付剩余应付进度款:肆佰陆拾叁万(463万)元整和同期支付变更增加工程价款叁佰零伍万(305万)元整,以利工程顺利进行。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贵方负责,且我方保留一切费用及工期索赔的权利。

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负责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

篇2:催款通知书

被催告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年龄:

电话:

你单位建设开发的在建项目,按《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属于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对于你单位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多次上门宣传教育,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于年月日作出( )气罚〖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罚款。你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武汉市气象局缴纳罚款。我局现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十日内到武汉市气象局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1、缴纳罚款;2、加处罚款。对上述催告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向武汉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印章)

年月日

篇3:催款通知书

xxx:

贵公司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尚欠我公司货款共元,根据贵我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或约定),贵公司应在20××年×月×日付清该款。请贵公司收到此通知书后天内将上述逾期未付的货款汇付我公司帐户(户名:××××;开户行:××××;帐号:××××)。否则,本公司将循法律途径或委托相关追收人员上门催收解决,届时可能造成贵公司不良影响并将有损贵公司诚信形象。故特此通知。

祝:商祺!

xxx公司

20××年×月×日

篇4:催款通知书

阁下:

您好!

阁下贵单元(阁幢房)从xx年xx月至xx年xx月(共个xx月)所欠的物业管理费、水费、车位费、滞纳金共计人民币xx元。

请阁下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到xxxx客户中心查交,为确保小区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敬望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垂询电话:xx

篇5:催款通知书

至xx年xx月xx日贵司已累计欠我司货款共计人民币xx元,已超过了双方约定之付款期限。

现我司郑重的请求贵司于xx年xx月xx日之前将上述逾期未付货款汇入我司如下账号或以其它方式支付,否则我司将采取停止发货、售后等服务,付诸法律等其他必要之措施。为了我们的长期友好合作,避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影响请慎重考虑,谢谢!

特此函告!

xxx(盖章)

20xx年10月22日

篇6:催款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 :

现就贵方未及时支付我方房屋租金一事向贵方致通知单如下:

年 月 日与我司签订了《×××项目商铺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贵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支付我司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款共计: 元(大写: 贵方未按约定支付分文,现已违约。

鉴于双方此前的合作关系较好,现特致函请贵方于 年 月 日前将所欠款项支付我司。如贵方仍不能按期支付,将承担合同内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向我方缴纳滞纳金,直至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此致!

开户银行:

账 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xx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篇7:催款通知书

尊敬的 女士/先生

流光飞逝,与君相伴,以心相拥,情谊悠长。维力斯大酒店全体员工非常荣幸能为您提供一流服务。本着全心全意为您服务的原则,请您在看到这份温情提示当晚10:00钱持房卡到前台核对您的账目并办理续住手续;避免任何因押金不足给您带来的不便。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前台“xxxx”或大堂经理“xxx”进行询问。

毋庸置疑,请相信我们对您真诚服务的心。再次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维力斯会在您的期盼中更加完善。

大堂经理

年 月 日

篇8:催款通知书

尊敬的 女士/先生

我们深感抱歉的通知您,您的押金余额已不足。为了您能正常使用维力斯大酒店的各项服务设施,请您在看到这份温馨提示后尽快持房卡到前台核对您的账目并办理续住手续。再次为给您带来的不便致以最真诚的歉意。详情可致电酒店前台“xxx”或大当经理“xxxx”。24小时随时为您守候。

您的理解与支持是我们最好的收获。

大堂经理

年 月 日

篇9:催款通知书格式

催款通知书格式

可以用固定格式的表格,也可以写成便函,不论采取哪种形式,一般应该包括以下四个内容:

1、标题和编号 标题要简明,一般写作“催款通知单”、“催收、清理联系单”等字样。如果催收的是紧急款项,可在标题前加上“紧急” 二字。标题下要注明编号,以便于查询和联系。

2、双方单位的名称和账号 要正确地写上催款单位和前款单位的全称和账号。必要时候还应该写上催款单位的地址、电话以及经办人的姓名。如果是银行代为催款的,还必须写明双方开户银行的全称和账号。

3、崔收的内容 应该具体、准确地写明双方发生往来原因、日期、发票号码、欠款的金额或货物的数量、金额,以及款、货拖欠的情况。

4、处理意见 一般是再确定一个付款期限,希望对方从速交付。同时也可以把再次逾期将要采取的措施告诉对方,如停止贷款或收取逾期罚金等。

总之,催款书的内容要写清楚、具体;处理意见既要有催促的作用又要符合财经政策,文中所写的日期、金额、账号数字要准确无误。

篇10:催款通知书格式

1、标题和编号标题要简明,一般写作“催款通知单”、“催收、清理联系单”等字样。如果催收的是紧急款项,可在标题前加上“紧急”二字。标题下要注明编号,以便于查询和联系。

2、双方单位的`名称和账号要正确地写上催款单位和前款单位的全称和账号。必要时候还应该写上催款单位的地址、电话以及经办人的姓名。如果是银行代为催款的,还必须写明双方开户银行的全称和账号。

3、崔收的内容应该具体、准确地写明双方发生往来原因、日期、发票号码、欠款的金额或货物的数量、金额,以及款、货拖欠的情况。

4、处理意见一般是再确定一个付款期限,希望对方从速交付。同时也可以把再次逾期将要采取的措施告诉对方,如停止贷款或收取逾期罚金等。

总之,催款书的内容要写清楚、具体;处理意见既要有催促的作用又要符合财经政策,文中所写的日期、金额、账号数字要准确无误。

你单位××年×月×日向我厂订购×××,货款计金额×××元,发票号为×××,该货款至今尚未支付给我厂,影响了我厂资金周转。接到本通知后,请即结算,逾期按银行规定加收×%的罚金。如有特殊情况,望及时和我厂财务部×××联系。我厂地址:×××,电话:×××。

篇11:催款通知书格式

_厂财务部:

你单位__年_月_日向我厂订购_,货款计金额_元,发票号为_,该货款至今尚未支付给我厂,影响了我厂资金周转。接到本通知后,请即结算,逾期按银行规定加收_%的罚金。如有特殊情况,望及时和我厂财务部_联系。我厂地址:_,电话:_。

_(盖章)

__年_月_日

催款通知书在借款保证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不同情形的分析

案例1、1997年6月12日,A银行与B厂、C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B厂向A银行借款12万元,借款用途购材料,借款期自1997年6月17日起至1998年6月17日止,C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1998年6月18日至20xx年6月17日,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期满后,B厂未付分文借款本息。20xx年6月28日,A银行分别向B厂、C公司发出贷款逾期催款通知书,记载内容为“根据__号借款保证合同,借款已期满,截止今日共欠借款本息15万元,请求你单位立即筹措资金偿还,否则依法采取强制清收措施”。B厂、C公司分别在收件人处签名盖章。

案例2、案情同案例1,B厂在收件人处签名盖章,C公司在保证人处签名盖章。

上述案例中,因B厂、C公司未偿付借款本息,A银行无奈于20xx年12月底诉至法院。

点评:二个案例中的借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C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之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案例中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此时保证人享有免责抗辩权。保证责任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它是一种徐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的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当期间届满时该实体权利消灭。保证责任期间是对债权人的一种行使权利期限上的要求,如果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保证人免责。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适用于请求权,经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如果不主张权利的话,当事人丧失的是一种胜诉权,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只不过这种实体上的权利已变成一种自然权利,不再受法律的保护。故二个案例中A银行都是在保证人C公司免责后向其发出催款通知书,虽然C公司均在上面签名盖章,但C公司在通知上的身份不同,决定了C公司的不同意思表示,不同的法律行为以及不同的责任形式。

案例1中,催款通知书的内容仅是催促还款而已,C公司在上面以收件人的身份盖章,盖章行为显然可以证明C公司已收到该催款通知书,但是否可以证明C公司对保证人债务重新确认呢?

笔者认为,保证的设立,必须以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限。世界各国法律对保证关系成立的要件都有要求,但各国在具体立法规定中又不尽相同。按《法国民法典》20xx条规定,保证“应以明示为之”,严禁默示形式在合同成立时使用,且规定在保证合同的成立上不得推定。前苏联民法典除不允许默示推定保证关系成立外,还不允许以口头明示形式成立保证关系,明确保证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不遵守书面之形式要件,则保证合同无效。我国《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这一法条目的也显然在于保证合同为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其有续时间往往较长,且设立保证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标的数额亦通常较大,或对当事人是有其他方面的重要意义,为了强化保证合同业已成立以及判明保证内容的证据力,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担保法》第15条还规定:“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我国《担保法》的上述规定,尽管没有明文是否允许以默示为之,是否可通过推定确认担保合同成立,但其立法精神应该说与法国民法典和前苏联民法典是一致的。即必须有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双方协商的内容记录下来,这就排除了以默视推定方式确认担保合同的成立,至于书面保证合同应采用何种方式没有定义。

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保证合同可基于以下方式成立:①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保证人和债权人依据书面形式,就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达成书面协议,保证合同即告成立。

②单独出具保函:即保证人以书面信函、传真等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负担损害赔偿之责,被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

③在主合同中订有保证条款或保证人栏内签字盖章,即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保证合同成立;或者主合同中并未订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的保证人栏内,或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亦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担保责任是一种严格的民事责任,必须以保证人的明确意思表示才能建立。因此,作为一个已经免责的保证人如要其重新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基于其重新对债权提供保证的明确意思表示,如通知书明确表示“如同意对该借款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予以盖章确认,”或债权人与免责的保证人达成还债协议。案例1中的盖章应视为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还是仅仅表示收到该催款通知书争议极大。

该催款通知书本身即是一个意思表示不明确的函件。虽然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其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按法理理解为“确认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但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超过引起的是不同的法律后果,超过保证期间实体权利消灭,超过诉讼实效实体权利并不消灭,仅丧失胜诉权,故对保证债务的确认比对普通债务的确认具有更加严格的法律要求。法释(1999)7号司法解释不是针对保证人的,故不可对其参照适用于保证人。

案例2中,C公司明知自己已免除保证责任,根据原保证合同产生的保证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其已不再是借款合同的保证人而仍然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催款通知书为书面载体,通知书内容含有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结合上述保证合同成立方式的阐释,按照诚实信用和字面解释原则,可确定C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为自愿重新对B厂的借款之债承担保证责任,A与C之间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两个案例中C公司责任承担的不同也被20xx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所印证。

该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一般意义上的保证是在债务期满责任产生前订立。为保护保证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债权人故意怠于主张权利而置保证人于永久的债务人地位、不稳定的状态特在债务期满后设立保证期间。在借款期满责任产生后自愿提供保证,此时保证期间自主债务期满之日起计算的法律规定已无法适用,故不存在保证期间。保证人明知保证期间的法律保护而予放弃,与借款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意思自治、私权处分的原则,应受法律保护。此时应受民法通则的调整,从保证人自愿承担清偿责任之日起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不再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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