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律师协会工作简报

宇宙訂單 分享 时间: 收藏本文

【简介】感谢网友“宇宙訂單”参与投稿,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中山市律师协会工作简报(共11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中山市律师协会工作简报

中山市律师协会工作简报

一、工作动态

A市律协与市消委会洽商购买法律服务事宜

10月9日,市消委会秘书长林永利一行4人到访市律协,就如何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消费者维权中的作用进行交流座谈,市律协会长卢大文、秘书处负责人以及市消委会法律顾问团成员等参加了会议。

卢大文会长向林永利秘书长等介绍了市律协的基本情况及中山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情况,其中着重介绍了市律协根据市司法局的部署,为市总工会、市维稳办等单位的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和做法。与会人员就进一步推动市消委会购买法律服务,加强市律协与市消委会的合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深入沟通交流。

B 国融所律师为古镇行政干部讲授新《行政诉讼法》

为切实强化法治理念、法治思维、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职,9月30日,应古镇镇政府法制办的邀请,由国融所组织的“新行政诉讼法解读与行政执法风险防范”专题讲座在古镇镇政府大楼培训室举行。国融所律师唐国雄、陈一杏为主讲人。古镇镇法制办、司法所、综合行政执法局、社会事务局、卫计局等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本次讲座。

C薛晓峰书记听取我市知联会律师成员工作汇报

10月13日下午,我市召开市知识界人士联谊会成立十周年暨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座谈会,市领导薛晓峰、梁丽娴、陈小娟出席会议。市知联会的律师成员程禹斌、黄东伟、胡冬勤参加了会议。

根据市委统战部的安排,程禹斌会长代表社会中介组织在会上发言。程会长介绍了中山律师的基本情况,着重汇报了近年来市律协在市司法局的领导下,找准行业发展与公共服务的“最大公约数”,整合资源,发动行业全员参与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活动,以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配合中山善治建设及以“法治助转型促发展”系列活动推进创新型国家城市建设方面的做法与成果。程禹斌会长并向市领导陈述了目前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瓶颈,提请市有关部门予以重视解决。

D 市律协召开《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办法》草案修正工作会

为加快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我市民主法制改革领域工作任务,根据市司法局安排,10月15日上午,市律协召开会议,就《中山市政府采购公共法律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修改工作进行讨论。市律协会长程禹斌、秘书处负责人,专项工作小组成员熊小薇、邓颖君、殷坤仪参加了会议。

会上,与会人员结合原有的《暂行办法》修正稿以及今年9月市法制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的审议意见,对《暂行办法》草案进行了反复推敲和修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修正版。下一步,市律协将结合市法制局和市财政局审议意见和此次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暂行办法》,以尽快形成新的.修正稿。

E 公共委召开工作会议

为总结近期工作以及安排下阶段事务,市律协公共委于10月16日下午在市律协召开了工作会议。会议由市律协会长、公共委主任程禹斌及公共委副主任熊小薇主持,副主任罗春宝、邱爱山、孙涛,委员刘君雅、殷坤仪、陈冠荣、陈小东等参加了会议。

会上,与会人员就公共委内部考核制度讨论修改、《中山市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等文件讨论修改、公共委下半年工作重点安排、委员对公共委的意见建议等四个议题进行了讨论。委员们就各项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阐述自己的观点,程禹斌主任对议题涉及的文件做了解释,并安排专门的委员负责汇总修改意见以及跟踪后续文件修订工作。

F市律协会长走访三乡2家律师所

10月26日,市律协会长卢大文、廖祥平、程禹斌以及秘书处负责人等一行5人走访设立在三乡镇的谷都所、铭兴所,就征集律所对中山律协工作意见和建议、了解镇区律所发展及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等进行走访调研。

2家律所负责人分别向协会领导介绍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工作情况,并就如何加强律所建设、规范律所管理、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等与协会领导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会长们对三乡镇律师业发展状况及前景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促进律所规范化管理、业务开拓等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G广中所律师到市公路局开展依法行政与法治思维专题讲座

近日,作为市公路局的法律顾问,广中所廖祥平、张爱文律师受邀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与法治思维专题讲座,市公路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路政执法人员共100多人参加了讲座

讲座采取授课与现场互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互动环节中,现场人员结合自身在公路养护管理遇到的法律问题踊跃提问,廖祥平、张爱文两位律师针对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解答。

篇2:律师协会工作简报

律师协会工作简报

一、工作动态

1、我市律师积极参加社会法律服务

A我市律师参加 “法律公益进万家平台”启动仪式

11月2日晚,市司法局在全民健身广场举办“惠民生、促和谐,共圆中国梦”法律援助宣传月暨“中山市12348法律公益进万家平台”启动仪式大型法律宣传活动。副市长谭培安、省法援局副局长王剑、市司法局局长李庆等领导嘉宾出席启动仪式。市律协会长卢大文、廖祥平、程禹斌,理事吴让炜、罗春宝、黎小明,律协秘书处负责人以及我市律师李凯、郑文杰、陈德文、陈跃龙等参加了活动。

活动当晚除了启动仪式,还包括法律主题宣传展、普法文艺演出等活动内容。现场设置了“找律师”、“求法援”、“学法律”、“司法考试”、“法律天地”等展位,市民通过参加法律知识有奖问答活动,了解最新、最实用的法律知识。活动现场气氛热烈,派发礼品4000多份,娱教一体的普法方式受到市民好评。

B保衡所为“法治坦洲”举办两场专题讲座

根据坦洲镇政府安排,保衡所“法治坦洲”服务团队最近在坦洲镇政府大会议室分别举办了两场法律讲座。其中,10月28日由吴冠华律师为全镇执法人员主讲“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程禹斌律师解读疑难问题。11月4日由高丽敏律师为全镇村居干部主讲“婚姻法、继承法详解与案例分析”,陈家晓律师解读疑难问题。在讲授与互动中,保衡所律师注意结合实际问题,阐释相关法律的要点与比较,并与听众对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解决思路与方式进行了充分的探讨。

C凯行所承办我市中学生法律知识竞赛命题与审题工作

11月20日,中山市第六届“地税杯”中学生法律知识竞赛总决赛在中山广播电视台落下帷幕。本届中学生法律知识竞赛由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华侨工委、市依法治市办、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司法局、市地税局、中山广播电视台等8个单位联合开展。受市依法治市办委托和市司法局、市律协指派,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薛加冰律师团队负责本届“地税杯”中学生法律知识竞赛命题、审题工作。

D威格信所律师为企业高管开展法治宣讲

11月21日下午,威格信所律师黄杰仁应市聚英人才市场有限公司的邀请,开展劳动法律讲座。东凤、东升、阜沙等镇区40多家企业的高管、行政人员参加了讲座。

讲座现场,黄律师讲述了企业用工最常见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工人工资的发放、社会保险的购买、企业调岗的合法性等,现场互动气氛高涨,多家企业代表针对自身遇到的用工问题积极发问,黄律师将现场人员提出的问题逐一融入到讲课内容之中,使每一位在场人员的劳动法律知识均得到相应的提高。

E德疆所在开发区开讲 “集体资产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1月27日,徳疆所陈小东律师受邀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议室举办“集体资产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法律讲座。来自开发区各片区60多名工作人员汇聚一堂,为有效防范资产管理风险问题进行深入学习与探讨。

陈小东律师结体资产管理中的实际工作问题,通过以案释法,对租赁合同的合同效力、价格条款、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租金催收等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详细剖析、讲解,以期增强讲座受众的相应业务能力、法律知识,减少开发区的管理风险。

2、我市律师参与构建工作成果显著

A我市律师担任政府顾问数量同比上升超50%

我市开展构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三年多以来,已经取得较好成效,特别在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方面。据统计,截至今年10月底,我市律师担任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数量较去年同期升了52.94%。

B 市律协在“新常态下法律服务创新”论坛宣讲构建经验

11月14、15日,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大学律师学院主办的“新常态下法律服务创新”论坛在广州举行。来自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界代表以及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的代表近500人齐聚一堂,共商行业发展方向,探索行业发展新机。市律协会长程禹斌、廖祥平,理事罗春宝、邱爱山、黄烈、黎小明、胡冬勤及律协秘书处负责人等参加了论坛。

本次论坛以探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共设“‘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与律师业务开拓”、“混合所有制改革与资本市场发展”、“反垄断法律业务研究与拓展”、“家族(企业)保护、管理与传承法律服务体系构建与创新”、“社会治理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与创新”、“‘互联网+’对律师行业的启示与法律服务产品开发”6个分论坛,内容紧扣新常态下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向。

在11月14日下午的“社会治理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分论坛上,根据主办方的安排,市律协会长兼公共法律服务委员会主任程禹斌代表市律协,作了“律师协会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之路径”的专题演讲。程禹斌会长通过PPT展示,以“认识、思路、保障、成果、体会、思考”为主线,介绍了市律协从至今,在市司法局的统筹与指导下,发动全体律师主动、积极参与构建工作的探索与亮点。

演讲结束后,广州、贵阳、韶关等地律协的负责人与程禹斌会长进行了互动与交流,充分探讨了新常态下律师协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向与方法。省司法厅律管处陈建处长对中山律师参与构建工作的成效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中山律协的实践经验很有启发意义。

C我市律师4篇文章入选《广东律师快乐行走村居路》

省司法厅、省律协编著的《智足情深——广东律师快乐行走村居路》近日出版,该书收录了全省律师参与村居法律服务的心得体会。经市律协推荐,我市有4篇文章入选,分别是:熊小薇、何卉律师的《多样服务模式并行》,熊小薇律师的《创新法律模式,推进村居法治建设》,陈小东律师的《提供符合口味的“法务套餐”》,国融所的《打造法治镇区、村居“国融模式”》。

3、我市律师参与构建工作的新亮点

A 市国资委引入律师担任市属国企外部董事

今年1月开始,市国资委向其监管的四大市属国企即兴中集团、中汇集团、交通集团、城建集团各派出1名外部董事。4位外部董事中有资深专家、高校教授,还有高级律师。市国资委分管领导表示,目前虽然国资委对国企的事前审批减少了,但国资委派出外部董事代表国资委参与到企业决策中,实际上是参与性提前了。

根据市国资委的安排,保衡所律师程禹斌出任中山市交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成为中山律师担任市属国企外部董事的第一人。

B保信所获聘市城乡规划局常年法律顾问

11月12日,市城乡规划局与保信所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该项目合作期为1年,约定由保信所凌焕彬、黄嘉焯、郑静霞、张继成、吴宇嘉律师及若干名律师助理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担任该局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提供全面法律咨询、起草审查各类文件、协助法制宣传、出具法律意见、诉讼或仲裁代理等顾问服务。

C市律协助力市预防腐朽局编制《中山市非公企业预防腐朽指引》

近日,由市纪委、监察局(预防腐朽局)编印的《中山市非公有制企业预防腐朽指引》正式编印出书,这是我市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编印的首本预防腐朽方面的书籍。今年3月,市律协受市纪委、监察局(预防腐朽局)委托协助编制该指引,并由市律协公共法律服务委员会成立专项组负责该项法律服务的具体落实。

公共委专项组由程禹斌、熊小薇、黄烈、吴冠华、何卉5名律师组成,经过挑选案例、配图、编制相关法律法规、提炼相关问题等各个过程,并反复与市预防腐朽局沟通和确认,历时半年,终于在今年10月底就指引的具体内容、版面设计等各方面确定完成了最终稿,并得到了市预防腐朽局领导的充分肯定。

该指引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前言”、“前车之鉴”、“学法修身”以及“制度建设”。前言介绍了指引编制的背景和目的;前车之鉴介绍了广东、中山本土的.相关案例并附相关法条以及对相关问题进行释明,案例分为六种类型,包括贿赂类犯罪、欺诈类犯罪、内部管理类犯罪、生产经营类犯罪、税务类犯罪、出资类犯罪,共收录了24篇案例;学法修身通过简问简答的方式,将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呈现出来。制度建设摘录了部分对企业有用的廉洁管理制度、保密制度、采购监控制度等文件。

本次指引编制是市律协根据市司法局关于深入开展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工作的部署,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产品、完善服务方式的又一动作。此举对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有着重大的标杆意义。

D市律协获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联络单位

11月6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工作联系机构)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雷于蓝出席并讲话。根据中山市人大的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国庆、甘建仁及我市律师程禹斌、殷坤仪等参加了会议。我市小榄镇人大获授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律师协会获授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联络单位。

这是市律协获得中山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后参与立法工作的又一成果。市律协理事会与秘书处将把握机遇,加快推进市律协研究院的设立,汇聚中山全体律师的智慧,为中山乃至广东的立法工作作出贡献。

二、媒体报道

助力基层治理法治化(来源 月9日《南方日报》A05版)

摘要:广东省委、政府在全国率先提出由党委政府主导来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省21个地市总计25931个村(社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服务协议,实现了全省全覆盖。为保证律师进村居的资金来源,省司法厅在积极协调省财政部门落实省财政负担的经济补贴资金的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了资金使用,还积极协调指导各地市落实地方财政负担的律师经济补贴资金。其中,中山除落实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还安排专项资金作为“以案定补”经费,鼓励律师充实服务内容,参与基层矛盾纠纷调解。

律师参与信访利于法治建设(来源 年11月10日《中山日报》F2版)

摘要: 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提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导信访群众。无偿公益。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让律师参与到信访案件中来,无疑有利于信访公众和信访部门以及相关涉事部门和机构、企业等,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专业人士解决专业问题,更专业也降低社会成本。此次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律师参与信访意见,符合法治社会的发展潮流,是建设法治社会,普及和树立法治权威的必经之路。要让律师更好参与到信访案件中,就必须保障律师权益,发展更多的权益组织,让代议机制得到发展,各方权益表达才会更有力;同时,推进司法改革,树立司法权威,让司法机构敢于用法律方式解决信访问题。这样,律师的作用和价值也才能凸显。

中山律师权利保障走在全国前列 相关规定出台后律师执业环境进一步改善(来源 2015年11月13日《中山日报》A2版)

摘要:全省律师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研究部署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政策措施。我市律师充分肯定了我市的律师权利保障工作,同时也对进一步改善我市律师的执业环境提出了建议。

篇3:中国律师协会工作简报

中国律师协会工作简报

一、工作动态

1、我市律师积极参加社会法律服务

A我市律师参加 “法律公益进万家平台”启动仪式

11月2日晚,市司法局在全民健身广场举办“惠民生、促和谐,共圆中国梦”法律援助宣传月暨“中山市12348法律公益进万家平台”启动仪式大型法律宣传活动。副市长谭培安、省法援局副局长王剑、市司法局局长李庆等领导嘉宾出席启动仪式。市律协会长卢大文、廖祥平、程禹斌,理事吴让炜、罗春宝、黎小明,律协秘书处负责人以及我市律师李凯、郑文杰、陈德文、陈跃龙等参加了活动。

活动当晚除了启动仪式,还包括法律主题宣传展、普法文艺演出等活动内容。现场设置了“找律师”、“求法援”、“学法律”、“司法考试”、“法律天地”等展位,市民通过参加法律知识有奖问答活动,了解最新、最实用的法律知识。活动现场气氛热烈,派发礼品4000多份,娱教一体的普法方式受到市民好评。

B保衡所为“法治坦洲”举办两场专题讲座

根据坦洲镇政府安排,保衡所“法治坦洲”服务团队最近在坦洲镇政府大会议室分别举办了两场法律讲座。其中,10月28日由吴冠华律师为全镇执法人员主讲“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程禹斌律师解读疑难问题。11月4日由高丽敏律师为全镇村居干部主讲“婚姻法、继承法详解与案例分析”,陈家晓律师解读疑难问题。在讲授与互动中,保衡所律师注意结合实际问题,阐释相关法律的要点与比较,并与听众对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解决思路与方式进行了充分的探讨。

C凯行所承办我市中学生法律知识竞赛命题与审题工作

11月20日,中山市第六届“地税杯”中学生法律知识竞赛总决赛在中山广播电视台落下帷幕。本届中学生法律知识竞赛由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华侨工委、市依法治市办、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司法局、市地税局、中山广播电视台等8个单位联合开展。受市依法治市办委托和市司法局、市律协指派,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薛加冰律师团队负责本届“地税杯”中学生法律知识竞赛命题、审题工作。

D威格信所律师为企业高管开展法治宣讲

11月21日下午,威格信所律师黄杰仁应市聚英人才市场有限公司的邀请,开展劳动法律讲座。东凤、东升、阜沙等镇区40多家企业的高管、行政人员参加了讲座。

讲座现场,黄律师讲述了企业用工最常见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工人工资的发放、社会保险的购买、企业调岗的合法性等,现场互动气氛高涨,多家企业代表针对自身遇到的用工问题积极发问,黄律师将现场人员提出的问题逐一融入到讲课内容之中,使每一位在场人员的劳动法律知识均得到相应的提高。

E德疆所在开发区开讲 “集体资产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1月27日,徳疆所陈小东律师受邀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议室举办“集体资产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法律讲座。来自开发区各片区60多名工作人员汇聚一堂,为有效防范资产管理风险问题进行深入学习与探讨。

陈小东律师结合集体资产管理中的实际工作问题,通过以案释法,对租赁合同的合同效力、价格条款、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租金催收等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详细剖析、讲解,以期增强讲座受众的相应业务能力、法律知识,减少开发区的管理风险。

2、我市律师参与构建工作成果显著

A我市律师担任政府顾问数量同比上升超50%

我市开展构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三年多以来,已经取得较好成效,特别在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方面。据统计,截至今年10月底,我市律师担任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数量较去年同期升了52.94%。

B 市律协在“新常态下法律服务创新”论坛宣讲构建经验

11月14、15日,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大学律师学院主办的“新常态下法律服务创新”论坛在广州举行。来自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界代表以及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的代表近500人齐聚一堂,共商行业发展方向,探索行业发展新机。市律协会长程禹斌、廖祥平,理事罗春宝、邱爱山、黄烈、黎小明、胡冬勤及律协秘书处负责人等参加了论坛。

本次论坛以探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共设“‘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与律师业务开拓”、“混合所有制改革与资本市场发展”、“反垄断法律业务研究与拓展”、“家族(企业)保护、管理与传承法律服务体系构建与创新”、“社会治理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与创新”、“‘互联网+’对律师行业的启示与法律服务产品开发”6个分论坛,内容紧扣新常态下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向。

在11月14日下午的“社会治理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分论坛上,根据主办方的安排,市律协会长兼公共法律服务委员会主任程禹斌代表市律协,作了“律师协会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之路径”的专题演讲。程禹斌会长通过PPT展示,以“认识、思路、保障、成果、体会、思考”为主线,介绍了市律协从20至今,在市司法局的统筹与指导下,发动全体律师主动、积极参与构建工作的探索与亮点。

演讲结束后,广州、贵阳、韶关等地律协的负责人与程禹斌会长进行了互动与交流,充分探讨了新常态下律师协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向与方法。省司法厅律管处陈建处长对中山律师参与构建工作的成效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中山律协的实践经验很有启发意义。

C我市律师4篇文章入选《广东律师快乐行走村居路》

省司法厅、省律协编著的《智足情深——广东律师快乐行走村居路》近日出版,该书收录了全省律师参与村居法律服务的心得体会。经市律协推荐,我市有4篇文章入选,分别是:熊小薇、何卉律师的《多样服务模式并行》,熊小薇律师的《创新法律模式,推进村居法治建设》,陈小东律师的《提供符合口味的“法务套餐”》,国融所的《打造法治镇区、村居“国融模式”》。

3、我市律师参与构建工作的新亮点

A 市国资委引入律师担任市属国企外部董事

今年1月开始,市国资委向其监管的四大市属国企即兴中集团、中汇集团、交通集团、城建集团各派出1名外部董事。4位外部董事中有资深专家、高校教授,还有高级律师。市国资委分管领导表示,目前虽然国资委对国企的事前审批减少了,但国资委派出外部董事代表国资委参与到企业决策中,实际上是参与性提前了。

根据市国资委的安排,保衡所律师程禹斌出任中山市交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成为中山律师担任市属国企外部董事的第一人。

B保信所获聘市城乡规划局常年法律顾问

11月12日,市城乡规划局与保信所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该项目合作期为1年,约定由保信所凌焕彬、黄嘉焯、郑静霞、张继成、吴宇嘉律师及若干名律师助理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担任该局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提供全面法律咨询、起草审查各类文件、协助法制宣传、出具法律意见、诉讼或仲裁代理等顾问服务。

C市律协助力市预防腐败局编制《中山市非公企业预防腐败指引》

近日,由市纪委、监察局(预防腐败局)编印的《中山市非公有制企业预防腐败指引》正式编印出书,这是我市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编印的首本预防腐败方面的书籍。今年3月,市律协受市纪委、监察局(预防腐败局)委托协助编制该指引,并由市律协公共法律服务委员会成立专项组负责该项法律服务的具体落实。

公共委专项组由程禹斌、熊小薇、黄烈、吴冠华、何卉5名律师组成,经过挑选案例、配图、编制相关法律法规、提炼相关问题等各个过程,并反复与市预防腐败局沟通和确认,历时半年,终于在今年10月底就指引的具体内容、版面设计等各方面确定完成了最终稿,并得到了市预防腐败局领导的`充分肯定。

该指引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前言”、“前车之鉴”、“学法修身”以及“制度建设”。前言介绍了指引编制的背景和目的;前车之鉴介绍了广东、中山本土的相关案例并附相关法条以及对相关问题进行释明,案例分为六种类型,包括贿赂类犯罪、欺诈类犯罪、内部管理类犯罪、生产经营类犯罪、税务类犯罪、出资类犯罪,共收录了24篇案例;学法修身通过简问简答的方式,将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呈现出来。制度建设摘录了部分对企业有用的廉洁管理制度、保密制度、采购监控制度等文件。

本次指引编制是市律协根据市司法局关于深入开展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工作的部署,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产品、完善服务方式的又一动作。此举对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有着重大的标杆意义。

D市律协获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联络单位

11月6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工作联系机构)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雷于蓝出席并讲话。根据中山市人大的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国庆、甘建仁及我市律师程禹斌、殷坤仪等参加了会议。我市小榄镇人大获授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律师协会获授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联络单位。

这是市律协获得中山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后参与立法工作的又一成果。市律协理事会与秘书处将把握机遇,加快推进市律协研究院的设立,汇聚中山全体律师的智慧,为中山乃至广东的立法工作作出贡献。

二、媒体报道

助力基层治理法治化(来源 11月9日《南方日报》A05版)

摘要:广东省委、省政府在全国率先提出由党委政府主导来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省21个地市总计25931个村(社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服务协议,实现了全省全覆盖。为保证律师进村居的资金来源,省司法厅在积极协调省财政部门落实省财政负担的经济补贴资金的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了资金使用,还积极协调指导各地市落实地方财政负担的律师经济补贴资金。其中,中山除落实省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还安排专项资金作为“以案定补”经费,鼓励律师充实服务内容,参与基层矛盾纠纷调解。

律师参与信访利于法治建设(来源 2015年11月10日《中山日报》F2版)

摘要: 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提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导信访群众。无偿公益。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让律师参与到信访案件中来,无疑有利于信访公众和信访部门以及相关涉事部门和机构、企业等,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专业人士解决专业问题,更专业也降低社会成本。此次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律师参与信访意见,符合法治社会的发展潮流,是建设法治社会,普及和树立法治权威的必经之路。要让律师更好参与到信访案件中,就必须保障律师权益,发展更多的权益组织,让代议机制得到发展,各方权益表达才会更有力;同时,推进司法改革,树立司法权威,让司法机构敢于用法律方式解决信访问题。这样,律师的作用和价值也才能凸显。

中山律师权利保障走在全国前列 相关规定出台后律师执业环境进一步改善(来源 2015年11月13日《中山日报》A2版)

摘要:全省律师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研究部署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政策措施。我市律师充分肯定了我市的律师权利保障工作,同时也对进一步改善我市律师的执业环境提出了建议。

篇4:广东中山市禁毒协会23日工作简报

广东中山市禁毒协会23日工作简报

206月23日下午,中山市禁毒协会秘书处与中山市音乐家协会、中山市娱乐协会、中山市摩托车协会共同前往6.26“华志杯”中山禁毒好歌曲新闻发布会启动仪式现场,中山市利和广场有限公司,协商活动布置场地事宜。

当天下午,中山市禁毒协会会长、联众禁毒社工服务中心理事长王高喜受邀,到中山市广播电台FM96.7《平安是福》栏目,对吸毒的危害以及禁毒社工工作相关情况做讲解,同时联众禁毒社工服务中心还荣获了全国禁毒工作先进集体,6月24日即将前往北京参加《全国禁毒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

篇5:律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级律师协会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

(七)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订实习律师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八)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九)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四)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律师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律师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九)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本人执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提交原登记地的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举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选举、罢免地方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

律师协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理事候选人,并经过等额选举,代表团体会员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至少四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 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 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 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 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二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三十四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五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本地区会员的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对截留、拖欠律师协会会费的下级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会费收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负责为上一级律师协会收缴当地律师会费。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数额,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第四十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

(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和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律师工作的情况、行业管理的需要以及律师协会机关的工作等情况制定省级律师协会章程,经同级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xxxx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篇6:律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省律师协会(下称本会),英文名称,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xx省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全省律师行业实施行业服务和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设立律师协会。市、州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区、县(市)设立分会或联络站、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提高会员执业素质,规范会员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精神是:开放、自律、维权、服务。

第六条 本章程对本会全体会员和所属各组织机构具有行业约束力。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本省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推进行业规范化建设;

(三)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组织实施、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七)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执业前培训和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八)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负责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九)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三)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四)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防范律师执业风险;

(十五)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六)指导市、州律师协会工作;

(十七)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分为正式会员、预备会员。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执业的律师为本会正式个人会员。经本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登记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正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十条 已依法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书并在本省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应在律师协会备案,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与实习期相同。预备会员不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被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项权利;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设施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篇7:律师协会工作总结

各位领导、律师同仁:

20xx年,喀什律师协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喀什地区律师行业实际,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积极贯彻落实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协、地区司法局党组的决策部署,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贯彻司法部提出的“讲政治、抓业务、促改革、重自律”及“让律师协会挺在前面”和对广大律师“严管厚爱”的要求,群策群力、积极作为,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促进喀什地区律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应有作用。

一、喀什地区律师行业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及人员情况

截止20xx年12月底,目前,喀什地区共有43家律师事务所。喀什市区有19家律师事务所,其他24家律师事务所分布在各县市,英吉沙县2家、莎车县6家、泽普县3家、叶城县3家、巴楚县3家、伽师县2家、麦盖提县1家、疏勒县1家、疏附县1家、岳普湖县1家、塔县1家。43家律师事务所中国办所10家,合伙所7家,个人所26家。

本地区共有302名执业律师。其中262名专职律师、10名兼职律师、11名法援律师、19名公职律师,少数民族律师187名(其中维吾尔族182名,土家族1名、苗族1名、乌兹别克族1名、回族2名),汉族律师115名。新增实习律师20名。

(二)律师办理各类业务情况

截止今日,我区43家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705家,其中政府法律顾问单位211家,事业单位法律顾问89家,企业法律顾问381家。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2198件,其中公诉案件辩护1149件,申请取保候审14件,被告人委托辩护51件,法律援助辩护844件。民事诉讼代理992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295件,侵权纠纷案件193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52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96件,其他纠纷案件173件。知识产权案件35件。行政诉讼代理10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6件。咨询法律文书3958件。仲裁业务24件。提供法律援助情况556件。参加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情况668人次。

二、一年来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党建工作,确保律师行业正确发展方向

1、根据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集中组建月”活动和“两个全覆盖”工作要求,认真组织专人对本地区律师行业党组织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对应建尽建、符合条件建立而没有建立党组织等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按照“先建立、后完善、再提高”和“边建立、边巩固、边提升”的原则,努力实现党员3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党组织100%,3人以下成立联合党支部或派驻党建指导员100%,努力实现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全覆盖。截至目前,全地区共有党员律师89人,已成立党支部的3家,等待成立6家,(其中5家单独成立,1家联合成立)已完成组建工作,目前正在报批之中。

2、组织全地区律师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10月18日,根据司法厅、司法局的要求全区律师事务所组织本所律师通过电视收看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实况,在认真收看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盛况后,各所组织律师相互学习讨论。为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精神,11月中旬,结合新疆律师行业党委印发的通知,及时召开喀什律师协会会议,研究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就律师行业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进行安排部署,并组织喀什市律师进行了集中学习,同时,要求全区每位律师(包括实习律师)撰写了学习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心得体会。

(二)聚焦总目标,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树立良好队伍形象

8月至10月,喀什律协积极配合地区司法局组织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熟悉群众工作的维、汉律师共300余人开赴喀什市、莎车、疏勒、英吉沙、叶城、巴楚等地,累计宣讲23298户,教育群众56349人次。宣讲律师围绕“八个讲清楚”、“五个一样”等宣讲内容,以“宣讲政策、打消疑虑、化解心结、消除情绪”为指导,宣讲律师用真情帮教,用真心感化,有效化解了抵触情绪,消除了隐患,解开了心结,发挥了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在宣讲过程中,始终将引导群众增强感恩意识贯穿始终,通过律师面对面宣讲教育,使家属明白了亲人犯罪事实和经过,同时也为家属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提升,感恩意识明显增强。在此次法治宣讲教育活动中,全区广大律师不计得失,不讲条件,不辞辛劳,克服困难,出色地完成了地委交给我们的任务,彰显了我区律师忠诚担当、敢于奉献的本色。

(三)严抓日常工作不放松,推进律协工作有序进行

1、做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根据新疆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xx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律师考核材料进行审查,根据考评分数来确定考核等次,确保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科学、公平、有效的开展。办理全地区294名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通过对我区42家律师事务所的254名专职律师、10名兼职律师、5家法律援助中心的11名法援律师及全地区18个政府职能部门的19名公职律师,共计294名律师的考核,本地区278名律师考核“称职”,16名律师因新执业不评定等次。

2、加强实习人员的管理。

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严把审核关,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作为集中培训结业考试和面试考核的主要内容。今年,共办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28人,举行实习律师面试考核4期,考核实习律师通过25人。

3、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年初,召开律协办公会。在总结回顾工作的基础上,合力谋划全年重点工作和行业发展方向。做好律师业务登记,及时了解业务受理情况,促进律师事务所发挥好基础管理作用。采取走访律师事务所、查律师卷宗、案件登记簿和档案管理、听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意见、走访公检法等部门的形式,做好律师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

4、进一步完善行业惩戒工作,做好投诉个案查处。

认真做好投诉案件的受理、批转、督查、听证等工作,严格依法依规按时完成投诉案件的调查与办理,并完成对投诉当事人的答复程序。20xx年度喀什律协共接待来访投诉7起,调解撤诉4起,其中立案调查3起,其中一起并给予了通报批评,其余两起在调查当中。同时律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两起,目前正在由司法行政部门启动吊销程序,犯罪原因和事实与律师执业无关。

(四)多措并举,努力改善执业环境,切实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

维护广大律师的执业权利,是律师协会的首要职责。协会以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工作重点,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营造各部门共同发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良好氛围。

1、维护律师权利联动保障机制。

根据中办、国办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喀什律协与喀什地区司法局及公检法召开了首次律师工作联席会议。明确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联合督查工作方案》中关于联合督查的时间、范围等内容,制定了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方案。

2、抓好“两个中心”建设,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20xx年5月21日,喀什地区律师协会举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投诉受理查处中心”揭牌仪式。喀什地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投诉受理查处中心》正式成立,更好地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五)主动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广大律师充分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参与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凭借办理业务过程中同社会各个层面的广泛接触,对社会矛盾的形成原因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技巧,以及在法律的理论和社会的实践中总结出的丰富经验,喀什律协积极推动律师参与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企事业单位、民团组织等法律顾问。为构建法治社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防范了经济及社会领域的各类风险,为实现喀什经济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业务建设,不断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组织全方位多角度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和法律服务能力。20xx年喀什律协选派10名少数民族律师前往乌鲁木齐参加全国律协举办的双语培训班,选派6名律师到乌鲁木齐市律师事务所实践培训,选派4名律师前往上海在上海的律师事务所参加律师实践训练。之前由于各方面的限制不能举办相关超过30人的培训班,但20xx年喀什律协协调相关部门同意喀什地区律师协会举办人数150人左右的培训班,但每次需要到相关部门备案,在这情况下律师我们喀什律协举办5场次的培训,我们邀请到上海律协、新疆律协的业务能力强专业领域业绩突出的律师亲临喀什给我讲座,上海律协给我们推荐了4名优秀律师前往喀什给我们律师做了3场培训,新疆律师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也选派了优秀律师为我区律师讲座授课,培训内容涉及刑事业务、民事业务、公司诉讼实务等,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律师的专业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七)对外交流方面

20xx年喀什律师协会与上海律师协会、北京律师协会达成了相关相关战略协议。同时根据新疆律师协会制定“南疆二十条”的要求,本着“深化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与新疆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也签订相关战略合作协议。

三、喀什律师协会荣获新疆律师协会授予“特殊贡献奖”。

喀什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过程中无私奉献,无怨无悔,长期深入乡村入户和集中法律宣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四、喀什律师协会20xx年财务收支情况

上年度余额:408434.46元

20xx年会费收入合计317941.34元,其中:会费及互助金收入:314906元,结息收入:1517.67元。

20xx年支出:213250.95元,其中:

1.向新疆律协会费:176943元,全国律师协会缴纳会费未查询。

2.刘刚去乌鲁木齐参加理事会费用报销:1000元

古丽巴哈去乌鲁木齐参加理事会费用报销:980元

3.新QR5116车保险费:4000.94元

4.王先平副会长去乌鲁木齐开会往返机票:5130元,王先平去乌鲁木齐开会差旅费:800元。

5.工资开支1元,其中王峰20xx年5月(上班半个月)工资:1500元,雷雪英20xx年8(半个月)、9、10、11月工资10500元。

6.其尼瓦格宾馆培训场地费、餐费:11716元。

7.开户证明等复印费:200元,银行账户年费:420元,跨行转账手续费61元。

胡志翔会长为律协参加相关活动出差及相关交流的费用没有在律协报销,会长自行承担。

截止到20xx年12月31日账户余额:511611.28元

五、20xx年工作计划和要点

20xx年,喀什律师协会的总体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和自治区“两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治疆方略和新疆工作大局,结合本区律师行业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强各项行业服务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司法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自身建设,并着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法治喀什”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努力推进本区律师事业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以党建工作为抓手,切实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行业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一是严守政治底线。

继续推动本区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建设”活动,进一步夯实党建工作基础,通过党支部和政治联络员加强本区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是保持队伍稳定。

组织党支部书记和党员律师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律师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做社会和谐的润滑剂、稳定器。

(二)提升律师业务能力和执业水平

根据律师业务发展动向和需求,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律师的培训培养,结合实际,提升业务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操性。通过请进来、送出去等多种形式的律师培训活动,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律师行业的交流学习,积极开展对重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学习,提升律师业务能力。

加强专委员会建设,丰富专委会活动形式,适度扩大活动覆盖范围,让专委会活动惠及更多律师。加强专门专业委员会与自治区律协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对接,联合举办高质量的业务研讨会或学习交流活动。

(三)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

落实司法部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有机会组织1次本区律所主任去其他先进省份学习律师事务所管理与服务创新,拓宽律师事务所创新发展思路,促进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品牌化建设。

积极打造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通过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

(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导督查,及时整改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在职业道德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律师职业道德作为实习人员培养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实现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常态化。

二、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

(一)引导律师服务改革发展

发挥律师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主体的作用,统筹安排和推进各项律师服务工作,引导律师在社会管理活动中发挥更大作用。增强律师法律顾问业务水平能力,提升律师在政府、企业、村(居)法律事务中的参与度。组织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健全完善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二)引导律师推动法治建设

深化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切实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高度重视维稳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我区律师在实现新疆工作总目标中的重要作用。

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履行职责,鼓励其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建言献策。加强与政法各家和有关部门的有效沟通,积极争取各部门更加重视律师行业的发展,推动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政策扶持问题。

(三)引导律师服务经济发展

尝试组织律师开展三项主题活动:“一带一路”战略法律服务专项活动、“律师乡村(社区)行”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和“小微企业免费法律体检”活动。

三、改善律师执业和发展环境

(一)深入实施行业领军人才工程

加大对本土律师领军人才的'培养和推荐,完成领军人才培养对象补充申报工作,积极选派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参加自治区律协组织的区域性、国际性业务研讨交流会和大型论坛,提升培养对象业务水平。

(二)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

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上律协将站在前面,快速反应,出实招,当好“娘家人”。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受理平台,公布受理电话和网络申请窗口,及时受理律师关于保障执业权利的申请。切实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效性。

(三)加强宣传提升行业影响力

引导律师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讲座、扶贫助学等公益活动,提升律师的社会责任意识。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丰富行业宣传形式和载体。建立信息员队伍,推进喀什律协微信的公众号的建立和宣传作用,确保及时更新,并及时将信息报送相关部门,让社会各层面更多了解律师行业。挖掘先进人物典型,对于党员模范律师、参加涉法涉诉案件化解和代理的律师、参加乡村(社区)公益法律服务等公益性事务的律师进行重点宣传和鼓励,加大律师正面形象的宣传力度,提升喀什律师整体形象和品牌效应。

四、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一)加强律师行业纪律惩戒工作

从理事中选派部分优秀律师,充实惩戒委员会工作力量,加大对惩戒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健全完善投诉受理、调查、听证、处理工作程序,提升惩戒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协调性。加强行业惩戒与行政处罚的工作衔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完善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及时发布律师失信惩戒信息。

(二)切实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严格执行司法部修订后的《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规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配合地区司法局进一步严格律师执业许可,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披露制度,及时公布对违法违纪律师的处罚结果,起到震慑作用。加强对行业的舆论引导,规范律师通过自媒体开展宣传、发表评论的行为。

积极采取措施,对行业内一些律所故意压低法律服务费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查处。

(三)完善实习管理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完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效发挥年度考核对规范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在开展实习律师培训、新律师上岗培训、年度培训中,都要把职业道德和执业风险防控纳入培训内容,并且严格条件,守住门槛,保证行业的入门关。

五、加强协会自身建设

(一)强化协会秘书处能力建设。

进一步加强协会秘书处能力建设,解决秘书处人力资源不足问题,提质增效,发挥秘书处作为执行机构和决策机构的作用。

(二)有效增强喀什律协宏观指导能力。

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切实提升喀什律协的管理、协调、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喀什律协行业管理的性。

继续完善喀什律协决策、议事、监督机构建设,通过邀请律协监事、理事列席会长办公会等方式,调动监事、理事参与律协重大事项决策的积极性,有效发挥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建设。

规范和加强专门、专业委会员建设,充分发挥专委会在促进业务交流、推进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与自治区律协专门业委员会的对接、联动,共同举办业务研讨、论坛等活动,为本区律师提升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创造条件。

(四)提升协调交流能力。

增进与各地市州律师协会、其他行业协会的交流,通过举办论坛、对接会、座谈会等形式,积极为律师拓展服务领域、提高业务水平搭建平台。

各位律师,过去的一年,尽管做了不少工作,但我们清醒地知道,我们的工作距离本区广大律师的要求和期望还很远,与其他地区先进律师协会相比差距还很大,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一是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尚有死角。比如:个别法院对律师违规安检问题、法院绿色通道设立难问题、一些看守所会见难、一些执法单位调查取证难等问题,都需要持续努力予以解决;二是对影响行业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工作力度不大。比如行业不正当竞争等问题长期存在,我们采取的措施不够得力、效果不够理想;三是业务指导和培训的基层惠及面小,针对性差;四是协会组织开展活动的主动性与广大律师的需求不匹配;五是本区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管理水平低,专业化程度低,组织形式单一,人员流动大,凝聚力不强,高端人才少,大型业务外流多等等;六是律协自身建设跟不上律师行业发展要求。人员创新能力不足,执行力不够,信息化水平低,办公条件落后。

上述问题的成因较为复杂,有协会主观努力不够的原因,亦有客观体制和本地发展环境限制等原因。但原因再多,都无法成为不解决的理由。对于这些制约我区律师行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问题,必须下大力解决,而且刻不容缓。

20xx年对我们喀什广大律师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但尽管面对重重困难,大家都能全力克服,尽职尽责,积极支持喀什律协的组织工作,也彰显了我们喀什律师是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法律队伍,在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推进喀什法治建设中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此,我要代表喀什律师协会向喀什全体律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6720xx年是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关键一年。让我们以创新引领发展,凝聚行业力量,服务新疆工作总目标和喀什的法治建设,促进新时代喀什律师业的新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引领下,不忘初心,砥砺奋进,开启新征程,把握新思想,担当新使命,勇于新作为,再创新佳绩。

篇8: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四)参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等;

(七)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当到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会员转所到异地执业,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提交原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三章 律师协会职责

第十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六)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七)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九)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二)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组织与实施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十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选产生。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选举或推选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理事会确定。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审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选举、罢免本级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若干人。

必要时,经理事会通过,可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一名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担任律师协会的领导职务。

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时,应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会费的收支情况,审议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计划,讨论、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章 执行机构与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律师协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组织协会的执行机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

律师协会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业务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业务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业务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业务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可以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成绩显著的;

(五)被党委、政府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戒、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荣誉的。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向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十一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二条 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本地区会员收缴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全部收缴会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标准,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根据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七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律师注册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十八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就会费收支情况发布会费审计公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会费应主要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工作;

(三)律师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六)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七)支援贫困地区团体会员;

(八)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四十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登记,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必要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议,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各级律师协会原有的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篇9:中山市博物馆

中山市博物馆 -资料

中山市博物馆位于中山市城区中心,该馆成立于1984年,隶属市文化局,馆址是19兴建的侨立 医院,为中西合壁的庭院,主楼三层,建筑面积平方米,辟展室6间,基本陈列为《中山历史文物展 》、《中山市革命斗争史》、《中山市华侨史》,

资料

楼下为临时展厅。

馆藏文物近8000件,主要是我市出土的`新石器时期至晚清的历史遗物及革命文物、华侨文物等,尤 其是新石器时期的彩陶器物,为研究珠江三角洲古代史的有力左证。

篇10:中山市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有关规定,经协商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协议,共同执行。

2、本协议期限为: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工作任务:

3.1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岗位,从事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2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质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3乙方应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4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或乙方不能胜任岗位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4劳动报酬:

按计件生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无固定工资;其它各种福利、津贴均含在当月的劳动报酬中而不再另行计发。

5劳动纪律:

5.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中写明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5.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

6协议的终止、变更、续签和解除:

6.1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即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同意条件下,可续签协议,并应提前1个月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6.2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并办理协议变更手续。

6.3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经营状况解除本协议。

6.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6.4.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企业又不加以改善的;

6.4.2甲方违反劳动协议或法律、行政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6.5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协议,均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7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对方成经济损失,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8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如不能解决,可以由三都县中和镇法院进行仲裁。

9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篇11:中山市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_____________.

(二)试用期为_______(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_______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_______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月工资_____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三)甲方每月____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

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________作业,可能产生___________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____次。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经济补偿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七)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应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一、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签名)

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相关专题 中山市工作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