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验交流:如何做司法考试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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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sixiao520”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司法考试经验交流:如何做司法考试模拟试题(共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司法考试经验交流:如何做司法考试模拟试题

1、我们应将每一套模拟题当做司法考试的真题试卷来对待,时间上要尽量执行前三卷各三个小时、第四卷三个半小时的答题时间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备足时间专心完成,我从来不建议利用零散的时间去学习,只有大时间量和高强度才能慢慢让我们适应和满足司法考试的答题要求,同时也能让我们精力集中,利于记忆。

因此,当你拿到一份模拟题准备去完成之前,你先要有这一坐就要坐三个小时的思想准备,做题过程中要保持好自己的体力和精力,要控制饮水。这样才能慢慢形成司法考试所需要的――原地不动坐三个多小时,体力能够支撑且不用跑厕所。试试吧,你能做到吗?我知道你能,因为为了司考你必须做到!

2、对于做题的时间大致应该这样分配:前50道单选题,每题用时1分钟,共50分钟;40道多选题,每题用时1.5分钟,共60分钟;10道任选题,每题用时2分钟,共20分钟;这样在130分钟内就可以完成答题,极限时间也不要超过150分钟哦,因为你要给自己留出30分钟填涂答题卡的时间。我们要逐渐达到两个小时内完成一张试卷的答题速度。

也许有人感觉做到这点很难,那我告诉你如何克服这一难点。我们做题时,在书桌前方要摆上手表等计时工具,题干读完后就尽快拿出答案,没读懂题干的可以再读一遍,但读过两遍之后必须作答,而不问你作出的答案是否正确,这是保证和提高答题速度的有效且必须的方法,切不可因为一道难题而耽误了整张试卷的进程。说司法考试是一门放弃的艺术,此时就是你需要放弃的时候。另外,经过大量模拟训练,你可以用“秒杀法”去做题,这也是提高做题速度的一种手段。“秒杀法”在单选题中可用、多选题中慎用、任选题中禁用。因为,几乎所有任选题都是有陷阱的,若用“秒杀法”就极有可能让你在简单的知识点上丢分,而单选题相对简单,对部分单选完全可以用“秒杀法”杀之,

备考资料

3、对于答题技巧,我也谈一点自己的方法。司法考试的考题无非这么几种问法:正确的、错误的、不正确的、不属于、不是、何种、哪一、不构成、符合等等等等。我们有许多同学会犯一种低级错误,即题目要求选不正确项,而我们选了正确项。要知道,当一道考题我们明明已经做对,却因疏忽或紧张而提交了相反的选项,这是绝对不能原谅的。为避免出现这类错误,我们应当这样处理:做题时,先根据题目内容在每一个选项后面打“∨”或打“w”,在四个选项后面做完标记后,再回看题目到底要求选正确项还是错误项,然后根据题目要求把当选项的序号圈出来,这样等你填涂答题卡时,只需要对应题目顺序把画圈的选项涂上即可。如下所示:

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卷一第65题)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 w

②……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 w

③。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④。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w

答案:①、②、④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对试题标注的一种习惯,各位可以根据自己的习惯选择标注的符号,但大致的方法就应该是这样的。

4、对于卷四主观题,大家在答题时要先在每一个问题之后拟出答案提纲,在大脑中组织好语言后再在答题纸上落笔。每一道题都应该读两遍以上,要一字不落的读,但读题不能超过三遍。每道题的用时掌握在25分钟左右,尽量不要超过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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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司法考试模拟多选试题

( 多选题 )

林某盗版销售着名作家黄某的小说涉嫌侵犯着作权罪,经一审和二审后,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案的回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甲系林某辩护人妻子的弟弟,黄某的代理律师可申请其回避

B. 一审书记员乙系林某的表弟而未回避,二审法院可以此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C. 一审合议庭审判长丙系黄某的忠实读者,应当回避

D. 丁系二审合议庭成员,如果林某对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的裁判不服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丁应当自行回避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甲与林某辩护人是近姻亲关系,因此甲符合(二),即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甲应当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故黄某的代理律师可以申请甲回避。所以,A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第二审法院可以此为由裁定发回重审。所以,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回避理由之一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一审合议庭审判长丙是黄某的忠实读者,不会导致他在审理过程中偏向黄某一方,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所以,C项错误。

根据《刑诉解释》第25条的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丁某系发回重审又进入二审程序的原二审合议庭成员,不受此款的限制,故无需自行回避。所以,D项错误。

【答案】AB

篇3:司法考试《商法》模拟试题含答案

一、单选题

1、不属于商号登记类型的是:( C )

A.创设登记B.预登记C.放弃登记D.变更登记

2、我国商号选用的原则是:( A )

A.商号真实主义B.商号自由主义C.商号折中主义D.商号准则主义

3、商号权的法律性质是:( C )

A.财产权B.人身权C. 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D.知识产权

4、商法公法性最集中的表现是:( B )

A.商主体法定原则B.商事登记C.商主体资本确定D.商主体住所限定

5、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 C )

A.税务机关B.民政机关C.人民法院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多选题

1、商号的特征主要有:( ABC )

A.商号是商主体所使用的名称B.商号是商主体所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C.商号是商主体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名称D.商号具有保密性

2、商号中不得包含的内容和文字有:( ABCD )

A.社会团体名称B.国际组织名称C.部队番号D.数字

3、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种类有:( ABCD )

A.设立登记B.注销登记C.变更登记D.分公司登记

三、辨析题

1、商号也叫商业名称,其与企业名称、厂商名称是同义语。

错误。商号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商号仅指字号,从广义来看,商号与商业名称和商事名称是同义语,国内绝大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个别学者甚至认为,商号与企业名称,厂商名称为同义语,鉴于企业乃商主体的主流形式,这种看法可以例解,但并不恰当。

2、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种公法性的法律行为。

答:正确。

商事登记,也成为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公法行为,是国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而利用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这其实是商法公法性的侧面反映。

四、简答题

1、简述商号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商号亦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二)特征:(1)商号是商主体所使用的名称;(2)商号是商主体从事上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3)商号是商主体用以表彰自己商业的名称。

2、简述商号与商标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区别:(1)商号以商主体自身为对象,而商标则是以商品或服务为对象,系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不仅区分不同商主体的商品或服务,而且区分同一商主体的不同商品或服务;(2)商号只能由文字构成,而商标则可以由文字、图形或其他组合构成。(3)商号登记采取强制主义,而商标登记则是自愿与强制相结合;(4)商号仅在登记机关行政管辖区内具有排他效力,而商标一经注册,在全国具有排他性。

(二)联系:商号与商标的功能具有相似之处,即均具有显着性,具有识别功能,均与商主体的信誉息息相关。

3、简述企业商号的选用规则。

(一)商号单一原则:要求商事主体在经营同一营业时,要使用同一商号。这一原则是现代商事活动发展的要求。保持商号的单一、稳定是市场交易安全的需要,各国基本上都遵从这一原则。

(二)商号选用的有关法律规定:(1)商号结构的法律规定:所谓商号结构,是指商号的组织成份和其各成份的组成顺序。商号的类型不同,商号的结构也不同。根据我国关于企业名称的有关规定,商号必须由文字构成,且应当具有显着特征;(2)商号选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第一、商事主体不得使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一些名称作为商号;第二、一个商事主体一般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第三、禁止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商号;第四、商法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商法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4、简述商事登记的概念和功能。

(一)概念: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为一项重要的商法制度。

(二)功能

(1)确认商主体从事商业从事营业活动的合法性,维护其合法权益;(2)方便交易相对人识别商主体的信用情况,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3)便于国家对商主体进行必要的监管;(4)便于国家获取统计资料,事实必要的宏观调控。

5、简述商事登记的性质及其效力。

(一)性质:从本质上讲,商事登记是一种公法行为,是国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与维护交易安全,而利用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的必要干预;这是商法公法性的一个侧面。

(二)效力:商事登记的一般效力可以归结为三种模式: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必备要件,德国、法国和瑞士采用该模式。2、商事登记仅取得特殊权利,荷兰采取该模式;3、商事登记系一切商主体取得合法身份的要件,我国就是采取该模式。

五、论述题:

1、论商号权的性质和内容。

(一)概念: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登记注册的商号在一定地域内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号权的取得以登记为法定要件,商号非依法登记不得取得专有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主体:商号权的主体是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独立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从根本上说,商号是人们出于营利的目的而创设的一种有别于一般民事名称的特殊名称。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不得申请商号注册,成为商号权的主体。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独立的商事主体资格者,如公司的分支机构,也不能成为商号权的主体。

(三)商号权的客体:商号权的客体是依法核准注册的商号

(四)商号权的内容:(1)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指商号权人对自己登记的商号在法定范围内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商号权人在登记核定的范围内行使商号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经核准登记的商号权只归商号权人享有。(2)转让权:商号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商号的转让须由让与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转让商号,如未经核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交易秩序,法律规定,商号转让仅能与营业转让(包括部分营业转让)同时进行,或者在营业废止时进行。(3)许可权:许可权指的是商号权人通过签订商号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登记商号的权利。商号许可使用合同应送主管部门备案。

2、试论商事登记的目的、范围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

(一)目的:商事登记的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谋求确认。商事登记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富裕商事主体取得、变更活终止其商事权利能力或商事行为能力。

(二)范围:作为商主体必须登记的事项,商事登记事项的范围因商主体类型而异。如遇

这些事项发生变化,即应办理变更登记。我国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不同主体的登记事项分散在多个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有11项之多,即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以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分别规定了合伙企业与公司必须进行的商事登记事项。

(三)完善: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散见于众多的民商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

与其他国家的商事登记制度相比,我国目前的工商登记制度具有一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已明显表现出商事登记普遍适用于一切营利主体(商主体)的统一特征。第二、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已经表现出对“企业”或“工商业”更趋近于现代商法对于“商业”的理解。

但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目前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事实上仍处于在不统一的单行法状态。一方面,有关商事登记的一般规则和普遍性规则尚未得到统一的归纳和抽象;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商主体的登记注册和备案公示规定间又含有大量的重复和相悖之处。因此迫切要求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一切商事主体的商事登记法。

篇4:司法考试模拟试题分析的

一、简析题

简析题的答题要求是:要求严格按照实体提问回答问题。考生应仔细阅读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简析题的出题特点与答题思路:

1、一般每个简析题的提问中会包含6到10个不等的小问题,这一题型出题数量较多,总分值很高,覆盖的知识点很广,而且所要考查的知识点明确,考试可以针对每一个小提问作答,而且这些小问题一般都是独立的知识点,互相之间不会影响作答。针对这一特点,考生在答题时应该做到问什么就答什么,尽量的简洁,不能做过多的解释,否则会适得其反。其实从历年的真题答案中也可以总结出来,许多考生担心自己答得不完整,就尽可能多的在试卷上写,而事实上由于每年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太多,阅卷老师不可能很细致的去看考生的答案,而只是去找答案中的踩分点。所以在答简析题的过程中,一定要看清题目问的是什么?比如问案件中**有无诉权,答案是“有”或“有诉权”就可以了。如果没有问为什么,就没有必要再去解释,那样做不但不会多得分,反而会耽搁时间过多,到最后还有许多题目没有时间去做。既使有的题目问了为什么,也要尽量用一两句话,点到为止,比如说问“为什么不能行使代位权”,根据题意答“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就行了。

2、简析题的出题思路一般是根据知识点来提问。这样考生在平时的复习中,一定要注意做知识点的总结,强调关键词的记忆。具体可以准备一个小本子,按各主要部门法来分类,把一些明确的知识点以关键词等形式、按照每个部门法的体系罗列下来,尤其是把那些难点、自己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作一记录和比较,这样等考前冲刺阶段就不用再去翻看有关的教材而可以直接看自己的“知识点积累”,这样不仅方便,而且记忆更牢固、更有针对性。

二、分析题

根据司法考试的考试说明,案例分析题答题要求是“要求考生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全面分析”这一突出的特点使得分析题在历年的考试中成为难点所在。分析题的出题特点与答题思路:

1、分析题与简析题的区别一个突出特点在于提问方式不同,分析题的提问一般没有分出若干小问题,而是笼统地要求考生进行全面分析,因此难度比简析题要增大很多。考生拿到题目后往往会觉得无从入手。其实分析题考查的知识点相对比较集中,而且一般都是考查相关部门法中的重点内容,因此考生只要考前全面复习过,应该不会对题目的问题感到陌生,较多的感觉是可能自己就试卷所提的问题了解不是很全面,感觉自己可能答不全。针对这一特点,考生可以从以下方法入手:仔细审题并明确所提的问题之后,自己在草稿纸把所问的问题按照一定的方式,像上述简析题那样分成若干个小点,比如可以按照法律主体、法律关系以及相应行为的主次关系一一罗列下来,再根据每一小点逐次进行作答,这样不仅思路清晰,也不易漏掉答题点。

2、除了在答题时可以像简析题那样罗列要点、逐次作答,在要点列出之前一般要有一段对所提问题进行简要回应和引出后面要点的话。比如可以很直接地指出所提问题系涉及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价值衡量,或者先指出甲、乙以及丙之间的法律关系,或指出甲、乙以及丙分别构成刑法上的那些罪名等等。简言之,分析题的答题框架要尽量体现出“总―分―总”的特点。

三、法律文书题

法律文书题的答题要求:要求应试人员对试题所提供的事实材料进行加工整理,并按试题要求将其制作为相应的法律文书,或要求应试人员对试题所提供的法律文书找错,并提出理由或分析。法律文书题要求答题格式规范、文字通顺、标点正确、无语法错误。

针对上述要求,考生作答时,首先应注意格式的准确性,并应同时注意内容的准确,抓住重点和要点。评卷人在评卷时按点给分,因此只要把要点答到了,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分值。具体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仔细分析案情,准确判断出司法文书的类型、名称,争取格式规范、项目齐全,层次分明。

2、正确列明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叙事清楚,说理充分,要点突出,结论明确。

3、使用的语言文字要言简意赅、朴实庄重、用词准确(不滥用方言、行话),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如“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称”、“符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等)。

4、如果时间紧迫,可先书写文书格式(确定名称、首尾部、诉讼请求、附件项目等,)再填充事实、答出理由要点和引用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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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司法考试《三卷》模拟试题及答案

1.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关于赵刚“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辩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将该辩称作为赵刚偿还借款的反驳意见来审查,审查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决的根据

B.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

C.赵刚必须另行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处理

D.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在本案中,借款合同和玉石买卖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但二者存在事实上的牵连关系,如果赵刚主张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则是一个新的基于玉石买卖合同的独立请求,可以另行起诉或者以反诉的方式提出。赵刚提起反诉的,法院可以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

2.甲公司在交易中取得汇票一张,金额10万元,汇票签发人为乙公司,甲公司在承兑时被拒绝。其后,甲公司在一次交易中需支付丙公司10万元货款,于是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承兑时亦被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B. 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交易中的对价

C. 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D. 丙公司应当请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背书转让后的票据责任。《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据此可知,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承担汇票责任。

3.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云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自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B. 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C. 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D. 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的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据此可知,只有所持的股东表决权为百分之十以上的甲和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4.下列哪些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

A.普通程序

B.二审程序

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

D.小额诉讼程序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年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5.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据此可知,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而非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据此可知,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对陪审员的回避决定由院长作出,而不是由审判长作出。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选项D错误。翻译人员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其他人员”,对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而不是由合议庭决定。

篇6:司考经验如何做司法考试模拟试题

1、我们应将每一套模拟题当做司法考试的真题试卷来对待,时间上要尽量执行前三卷各三个小时、第四卷三个半小时的答题时间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备足时间专心完成,我从来不建议利用零散的时间去学习,只有大时间量和高强度才能慢慢让我们适应和满足司法考试的答题要求,同时也能让我们精力集中,利于记忆。

因此,当你拿到一份模拟题准备去完成之前,你先要有这一坐就要坐三个小时的思想准备,做题过程中要保持好自己的体力和精力,要控制饮水。这样才能慢慢形成司法考试所需要的――原地不动坐三个多小时,体力能够支撑且不用跑厕所。试试吧,你能做到吗?我知道你能,因为为了司考你必须做到!

2、对于做题的时间大致应该这样分配:前50道单选题,每题用时1分钟,共50分钟;40道多选题,每题用时1.5分钟,共60分钟;10道任选题,每题用时2分钟,共20分钟;这样在130分钟内就可以完成答题,极限时间也不要超过150分钟哦,因为你要给自己留出30分钟填涂答题卡的时间。我们要逐渐达到两个小时内完成一张试卷的答题速度。

也许有人感觉做到这点很难,那我告诉你如何克服这一难点。我们做题时,在书桌前方要摆上手表等计时工具,题干读完后就尽快拿出答案,没读懂题干的可以再读一遍,但读过两遍之后必须作答,而不问你作出的答案是否正确,这是保证和提高答题速度的有效且必须的方法,切不可因为一道难题而耽误了整张试卷的进程。说司法考试是一门放弃的艺术,此时就是你需要放弃的时候。另外,经过大量模拟训练,你可以用“秒杀法”去做题,这也是提高做题速度的一种手段。“秒杀法”在单选题中可用、多选题中慎用、任选题中禁用。因为,几乎所有任选题都是有陷阱的,若用“秒杀法”就极有可能让你在简单的知识点上丢分,而单选题相对简单,对部分单选完全可以用“秒杀法”杀之。去年我在考试中就很兴奋的用“秒杀法”杀了一道民法任选题,结果等答案公布后让我悲伤不已,非常简单的三个知识点的组合,最终被其中的数字陷阱致我痛失2分。

3、对于答题技巧,我也谈一点自己的方法。司法考试的考题无非这么几种问法:正确的、错误的、不正确的、不属于、不是、何种、哪一、不构成、符合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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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许多同学会犯一种低级错误,即题目要求选不正确项,而我们选了正确项。要知道,当一道考题我们明明已经做对,却因疏忽或紧张而提交了相反的选项,这是绝对不能原谅的。为避免出现这类错误,我们应当这样处理:做题时,先根据题目内容在每一个选项后面打“∨”或打“w”,在四个选项后面做完标记后,再回看题目到底要求选正确项还是错误项,然后根据题目要求把当选项的序号圈出来,这样等你填涂答题卡时,只需要对应题目顺序把画圈的选项涂上即可。如下所示:

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10卷一第65题)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w

②。.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w

③.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④.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w

答案:①、②、④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对试题标注的一种习惯,各位可以根据自己的习惯选择标注的符号,但大致的方法就应该是这样的。

4、对于卷四主观题,大家在答题时要先在每一个问题之后拟出答案提纲,在大脑中组织好语言后再在答题纸上落笔。每一道题都应该读两遍以上,要一字不落的读,但读题不能超过三遍。每道题的用时掌握在25分钟左右,尽量不要超过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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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司法考试经验交流:司法考试整体复习方法

目前司法考试辅导的用书是数不胜数、鱼龙混杂;一本好的辅导书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不仅使你浪费宝贵的时间,甚至误入歧途,推荐一种行之有效的“四阶段渐进式”的方案:

第一阶段,主要是仔细阅读 的辅导班讲义,全面熟悉各种法条文,一般应通读2至3遍,第一遍时速度可较快,先对基本法学概念、基础知识有初步认识。第二遍时速度较慢,运用比较、归纳的方法分析总结重点内容。第三遍以较快的速度过一遍,做到温故知新,查漏补缺。看完教材之后开始看法条,并要结合教材看,做到真正理解。最后就是记住重点法条。大约需要1至2个月。

第二阶段,根据司法考试的分值分布和大项复习:刑事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商法、国际法等再进一步复习,并针对前一阶段的薄弱环节继续深化,用1至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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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进行针对性的训练,包括第四卷的主观性练习,同时有意识地进行速度、答题技巧的练习,用时2至3个星期。

第四阶段,全面再过一遍,并将前面三阶段暴露的问题彻底解决。

司法考试要考14门核心课程,内容纷繁庞杂,因此,复习侧重点的选择也是至关重要的。在一次司法考试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教授、博士生导师忠告考生:“参加司法考试必须注意思维的转换,大学教师出题与司法考试出题的最大不同点就在于题眼不一样,例如大学考试会考原理,而司法考试则绝对不会。”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张教授也指出,应对司法考试,复习时一定要紧扣大纲和教材。大纲确定考试的广度,而教材确定考试的难度。而目前司法考试仍然和“律考”相似,主要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所以要对法条和司法解释融会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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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司法考试经验交流:如何有效复习司法考试

一、教材司法考试作为一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考查的重点还是在法律知识,因此,如果要通过司法考试,首先就必须经过法律知识的积累过程,所谓“万丈高楼平地起”,没有今日知识的积累就没有明日的平步青云。考生也许会问“在4月中下旬大纲出来之前,的配套司法考试教材和辅导资料也没出来,我们又该做些什么呢?难道只是静心的等待大纲出来然后再着手复习吗?”其实不论大纲是否出来,司法考试中各个科目的常规考点以及重要考点,在未来的司法考试中将依然会被着重考查,成为新司法考试大纲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大纲虽未出台,我们仍应尽快开始司法考试的备战路程,为大纲出来以后的系统复习打地基。

司考备战的前期阶段,考生又该如何展开复习呢?鉴于司法考试各个科目的特点,建议大家在此阶段,也就是大纲出来之前,可以借助的司考资料对三大实体法进行至少一轮的复习。在司法考试的各个科目中,三大实体法都带有很强的理论性,并且在司法考试中的考察角度侧重于理解层面,因此想要在短期内通过突击复习提高其成绩是很难的,而一些记忆性的部门法,诸如法制史、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法律职业道德,和侧重于考查法条的三大诉讼法,他们所具有的理论深度不如三大实体法,通过一定时间的强化记忆。其成绩可以在短时间内有所提高。综上所述对于理论性很强的三大实体法,建议大家在此阶段开始着手复习,从而为以后的系统复习做好基础铺垫。

对于三大实体法的复习,又面临着一个教材如何选取的问题。对于法律专业出身的考生,建议大家借助于 的录音。司法考试在加强理论考查的同时,其考查的重点仍然是法条,正是鉴于此命题的规律,大家首先立足法条,并附法条背后的法理,以及结合历年的真题进行练习,真正使法条、法理、真题同步学习,这样就可以为大家省去很多概括知识点的精力。因此建议大家可以进行有选择性的读取!!

二、真题对于司法考试而言,历年真题的作用是相当突出的,我们必须对它要有足够的认识――善用真题。应该说,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的精华所在,它将司法考试的知识点以题目的形式展现出来,这也是命题专家智慧的结晶。因此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我们应该意识到真题的重要性。但鉴于我们现在正处于司法考试备战的起点阶段,对法律知识的积累还有所欠缺,因此,在三月份,我们不提倡大家现在去“做”真题,我们只提倡和建议大家去“看”真题。所谓“做”真题和“看”真题是有所区别的,现在处于复习的起跑阶段,我们需要通过“看”真题了解司法考试各个科目的出题风格和出题思路,以及司法考试在每个科目中所重点考查的知识点,通过对出题风格和出题思路的了解,考生在司考复习中就有更明确的方向和侧重,使自己的复习方向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这样我们就做到了所谓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从而从容的应对司法考试!考试用书

三、提高应试能力――练习题应对司法考试,仅仅有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司考毕竟是一门考试,我们必须针对这门考试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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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时的复习中,也许你有这种感觉,对于某个知识点以为自己已经把握到位,但一旦做题,仍然是一头雾水,觉的题出的很怪,考查的角度与自己学习的角度大不不同,或者根本不知道如何下手,或者觉的答案似是而非。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实最关键的是没有处理好看书和做题的关系。在众合教育司法考试的培训过程中,我们特别强调做题与看书并举的战略,长期看书而不做题或者长期做题而不看书,这都是不科学的学习方法。因为我们知道,长期看书首先定会导致复习的枯燥感,而只看书不做题也会影响到我们对知识点的理解深度。因此,在司考复习中,在学习完知识点之后应该及时以测试题的形式进行练习,以达到巩固知识点和提升对知识点的理解深度的效果。

此外,从近几年的司法考试命题情况来看,已经呈现出逐步加强理论考查的命题规律,如在试题刑事诉讼法考查的“提出证据责任”、“说服责任”、“积极诉讼主张”、“直接言词原则”等比较复杂的专业性概念。这些都是一些较为抽象的理论,如果我们不通过一定练习题的形式对其加以运用,将难以真正的理解这些理论所赋有的内涵。因此这就需要在通读教材的同时,用练习题适时对自己进行测试,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同时也加强了对知识点记忆。考生应该结合自己每天的复习内容适量做题,我们建议,每天五道。不求全对,只找感觉。

四、心态备战司法考试,对每个参加者来说都可以说是一个漫长而且近乎残酷的过程,要想实现自己的目标,除了必备的法律知识积累,良好的学习环境,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等以外,拥有一个很好的心态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首先,需具备乐观必胜的信心。想必大家在司法考试复习过程中,都知道司法考试号称“天下第一考”,因此无形之中会对司法考试产生了一种畏惧感。其实作为每一位即将要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来说,都需要有一颗平常心去看待司法考试。考生应该有坚定的信念,而不应该抱着“看一看,试一试”的态度,因为必胜的信念,能在司考复习中转化成强大的动力,并且现在正处于漫长的司考备战的起跑线上,更应该以强烈的自信心去迎接司法考试;其次,在备考的过程,还应该要有持之以恒的信念。要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事情,如果只因为一点小小的挫折,就放弃自己选择的目标,那就意味着我们在奋斗的起跑线上就不战而败了,因此,对每一位司法考试的参加者,都应该要有持之以恒的信念;最后,要寻找到备考的感觉。距九月虽然还有半年,但时间会转瞬即逝,因此大家应该寻找到备考的感觉,慢慢进入状态。不能说自己刚上路,而是说自己已经在司考的路上了!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做好以上四个方面,相信大家会有一个良好的开始,并能为以后的复习打下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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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司法考试经验交流:法理学复习方法探讨

对于每一位准备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考生来说,刚入门遇到的第一座山就是法理学,复习法理学内容感到很难和无从下手,难就难在它的抽象性上,即它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可资援用,其出题依据完全在于一般通行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意在考查考傻姆理学素养。正因如此,该部分的试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较多,易为混淆的知识点也很繁杂,故对广大考生,特别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而言,法理学考试内容复习难度较大,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

但另一方面,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修养,又是司法资格考试考生必备的基本功之一。学好这部分内容,不仅直接惠及该部分的试题,对于其他部门法的理解、掌握和相应的试题作答,都是大有益处的。具体来看,对法理学这座大山,应当采取何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呢?

一、找准方向,把书读薄从所考的内容看,考试已从单纯的死记硬背发展到稍加理解和运用,但范围始终囿于教材之内。

从历届律考、司考真题来看,法理部分较为侧重的考点包括:

1. 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定义、分类、作用、功能、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政治等。

2. 法的历史发展:法的起源、法系、当代资本主义法的变化、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等。

3. 法的形式和法的实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渊源、法的制定、效力、法律规定、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监督等。

4. 法学思潮与法学流派。

因此,在复习教材时应采取有重点的识记方法,即在通读一遍的基础上,做做历年律考真题以检查记忆程度,然后把遗漏的部分标识在教材相应位置,再结合考点内容开始第二轮的看教材,这种针对性既节约了看书时间,又提高了看书效率,无形中就把教材变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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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避难就易,抓住重点有一句谚语说:“河水之所以能够到达大海,是因为它善于避开坚硬的石头。”对于广大考生来说,学习法理学知识的目的不是想做这方面的研究,而是为了尽量全部拿到考分,通过考试。所以在复习过程中,考生没有必要就一些法理理论上的难点和热点寻根究底,因为这些问题往往是法学界尚未定论的内容,如果你非要深挖个究竟,就很浪费时间和精力。例如这样一个问题:“国家与法之间为什么不是因果关系?”说实话,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原因是什么?结果是什么?因果关系是什么?国家是什么?法是什么等一系列基本法学概念,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写一篇洋洋洒洒几万字的论文。

由此可知,考生知疑而问的精神可嘉,但用这种深入的方式备考,复习方向就失之偏颇了,抓不住重点内容对考试有害无益。其实,对于该问题,只要记住“法既对国家有依赖性又反作用于国家”就足够了。

三、下足功夫,搞清概念法理之难,难在它的抽象性和概念繁多上。教材内容往往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专门解释,由于司法考试更注重检测考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因此会考查考生对这些概念的熟悉和理解程度。例如,考题就曾涉及法、法律规范、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法律条文等基本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没有弄清这些基本概念,不具备扎实的基本概念的功底,这道题是很难做对的。

然而对于这样的概念指定教材中却涉及很少。因此建议考生碰到此类问题时应去查一查法学词典下功夫把教材中没有,却须掌握的基本概念弄清楚。

四、《法理学》的基本特点要搞好法理学的学习,关键是在掌握相应知识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具体讲是法理学所特有的思维能力。这首先要清楚法理学这门课程本身的属性特征,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学习方法。我个人认为法理学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基本属性:“法”性、“理”性和“学”性,也就是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理学是这三种基本属性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同学们对何谓“法律思维”,何谓“理论思维”、何谓“学术思维”,以及它们的基本特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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